贸易中心之广东
自十七世纪末年(康熙三十八年)以前,在中国通商之外人,皆集中于广东。此由厦门、宁波等港,中国官吏强收之税过重,且无限制,而主张多收税之中国官吏,与主张少纳税之外国商人,其间常起交涉。中国官吏以外商等进口获有利权,应纳相当之代价,彼外商当需索过多之会,往往暂不通商,由办货人先与广东官吏交涉,倘在税额未论定时,则停船于虎门之外,此普通手段也。而关于收税之事,其整顿之第一步,始于康熙四十一年。当时有所谓官商者,其性质实指定一人为经手人,外国人等购买茶绢,皆出于其手;又其时外货销入内地者,由彼购买少数以限制之。此专买法,不仅妨害一般,实对于外商而加以当头之棒。何则?以有此专卖权而名为官商者,并非广东豪商,故买卖一般货物,不复不生迟延之弊;又因之指定之官商外之商人等,失其贸易之利。中国官吏对于外国船舶之权力,虽毫无所损,然借此以征收产物税,则其权甚大。后二年,当局有鉴于此,不得不分此专卖权于他人,为取偿计,就各船强征五千两,是为特别通商税之一种。
广东税吏与东印度会社之契约
康熙五十四年(西纪一七一五),英国东印度会社决与中国整顿通商事件。适是时中国之官吏及商人等,亦颇愿整顿,又贩货人等苦从来妨害通商之重税,及其余困难事情,因设定粤海关一种条约。举其条项之要者如下:
一,不受限制得自由通商。
二,雇用中国佣仆,或订雇,或解雇,雇主可任意为之,并雇用英国奴仆权限之自由。
三,凡商馆及船舶,倘需要购买食物,及其他必要用品,得任意采办。
乾隆年间的广州十三洋行
四,非卖品之货物,及商馆之需要品,皆免除税金。
五,在海岸设幕屋,于其处修缮帆桅等。
六,船舶所属之小艇,挂有其所属之旗者,不受检查,得以通过。
七,管理运货人之写字桌及箱,不受检查,得以通过。
八,非理之输入输出税,及强求税,不得再行赋课。常人与官吏之侮辱,及纳税有留难者,税关官吏应加保护。
上所定各条,虽无前例,竟表同意;然尚有第九条,广东税关官吏不能忍允。第九条所言,即减去四分税之事是也。此四分云者,从卖物之价格而设定,其四分之一为酬谢办理此事之绍介人者;其他三分,系由船内营业商人抽收者,专为外国商人而设。要之,全部分为中国官吏所得,习惯上遂成为一种之税矣。
广东创设公行
康熙五十九年,广东商人等,组织一种机关,名曰公行,亦称为外国协商组合,其目的专为划定价格而设,即贩卖于欧人之货物,彼等定以正当之价格,不论卖者为何人,总之对于货物,应得若干之纯利益,则于此协定之也。然官吏则借此为抵制外国贸易之行动,盖此行虽非由官命而设,而实为官吏所拥护。于是贩货人等,提出抗议,谓总督若不禁止此种之独占团体,则宁停止通商。因此公行一时废止,然不久仍复旧观。
税金之增加与东印度会社之抗议
照例之强求税,依然年年增加。贩货人更扬言曰:“若此税不减,即将诸船离广东,向厦门通商。”于是广东税关官吏,约减至官税额以下。其翌年,对于贩卖于外人之货,又照价格课一成附加费。于是外人不平,向总督抗议,无效。雍正十年,诸船皆泊虎门外,要求确践康熙五十四年之约。广东税关官吏,虽即时承诺,然税法之不统一,依然如故。至西历一七三六年,乾隆帝新即位,帝德广远,对于广东,特发恩命,免除一成之附加税。总督乘此机会,大收赠贿,以肥私囊,其额不下三万两云。然所谓不正当之强求税,与船舶进口时之船舶检查费,次第结合,遂成为一千九百五十两之定税。此税定后,自雍正十二年起,乾隆二年、十二年、十七年、十九年、二十五年,每提起反抗,皆归无效。
广东之商人保护制
乾隆十九年,运货人等见强求税太重,不能负担,以此通告总督,谓此税若继续如此,以后之商船无一艘来广东。总督乃命税关吏,以力之所及,讲究救济之法,诸船乃相约入口。是年,总督以命令设定商人保护制。翌年,对于公行商业交易之事,加以限制。又商业上无资力之小商人,令其闭歇,因此限制束缚,直影响于外商之商业,彼等提起抗议,以断绝通商相胁。答词则曰:“宜自图救济。”然其态度甚冷淡,徒为无效之回答,商业益受压抑矣。
定广东为唯一外国通商口岸
广东之商人,因外人之抗议,乘机起而图谋之。其结果,乾隆二十二年,颁布上谕,定广东为唯一之外国通商口岸,其他各港,皆禁止与外人通商。当时东印度会社,在厦门、宁波经营商务之策划,竟归画饼。东印度会社曾托天津大吏代奏,亦属无效。胜利之效果,为广东之官吏及商人所收,乾隆二十五年,公行又正式成立矣。
会社,日文汉字词汇,即公司。
公行之解散
然公行究不能不受官吏之压制,乾隆三十六年,其大部分皆破产,尚有欠完税金者,于是公行被解散。然其对于外商之债务,皆使偿清,其额约十万两,皆交还东印度会社。
英国商船
这幅版画描绘的是19世纪中期停泊在上海码头的一艘英国商船豹子号。
外国资本流入广东
有一种输入品,不被检查,不纳税金,得以潜暗而入者,非他,资金是也。然何故而资金输入独盛乎?当时广东利息,普通月五分,暂借者二分或三分,而用价值不变之品担保者,尚不下一月一分。有此种利息,于是无限制之金钱,由印度搬运而来,贷与广东商人。因此,至乾隆四十七年,广东商人多负债于外商,其额达三百八十万千零七十七先令之巨。此等债权债务金钱上之信用,本为中国人固有之美质,偿还债务,从不懈怠;政府亦发布敕旨,命债务速即偿还,并戒彼等后来不得再负债务。结果则设立一种组织,依旧名之为公行,对于外国通商,为唯一之经理者;又对于政府命令,保证其适当之服从,成为政府与外商之传递机关。又可作为绍介者,而基金又归该行管理。此基金系备课外国通商三分直接税之用者,而有时亦兼可利用为应答债务罚款损失等之义务责任。
官吏与公行之关系
广东商人设立公行,所有特权及组织,此后六十年间,毫无改变。既因政府之权力而巩固其地位,复为政府之手足以活动,又为官吏收入贿货之门户。广东关税吏,除得公布之税金外,其附随正税之所得者,远过于正式所入之上,公行即彼之器械,用之以司外国通商金货流出之机关。计其私人之收入,佥评为罗马盛时以来,无此巨额之金也。总督虽于地位上,有保全法律及秩序之责任,然实际上,则效广东关税吏,私以不正方法取得巨金。彼等从多年之经验,知保全其十分尊严之态度,而又可维系外商人等,其最简之方法,不外于以公行为媒介。总督如此,所有广东官吏,莫不如此。于是遇有争论之事,公行为一不可缺之当冲机关矣。
束缚外商自由之规定
自乾隆二十四年,因总督李侍尧之奏,采用所谓防范外夷之五事以来,而对于一般外人及其船只与通商等件,种种压抑之规则,又随时而增补其条项。此等条项之宣布于外国商馆也,命翻译高声读之,以表明其非空文云。其重要者如左:
一 战舰碇泊于江口外面,不得入虎门水道。
军舰到时,要求舰内测量费。此规则常行于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间,通常拒绝此要求,然亦有时应诺者。
二 妇人不可偕来商馆,铳、炮、枪及其他武器,不得备置该处。
此规则奉行严历,至西历一八三○年四月顷尚行之。某日,对于澳门来访英国商馆之三妇人,即时命其出发,以停止商务胁之。又是年十月,美国妇人若干名来此处,居住数日间,又惹起纷扰。
三 公行不可负外人之债。
规则虽如此定,然外人等贷放不止,中国人亦借用不已,两方公然保存账目字据。曾几次命其清算,公行于道光十一年(西历一八三一年),始行清账。然其后五年间,此种应还债额,仍达三百万先令。
四 外国商人等不准用中国仆妇。
此条项后渐通融,然于嘉庆十九年及道光十四年、十九年多事之际,中国官吏亦利用为唯一之武器。
五 外国人不准用轿。
步行为外国人当然之事,今不必赘言。
六 外国人等不得乘舟游行江上,每月惟初八、十八、二十八三日,得游玩于花园,但不能不带翻译。翻译随意雇请,但其雇主之外人有不当行为时,翻译当负其责任。
此规则惟于游行市街最为注意。
七 外国人等不得自行进禀,凡各种请愿,不可不由公行经过。
此规则乃公行擅权之基础,毫不能通融。至道光十一年,稍为更改:凡公行若隐瞒其请愿书,不为呈送,准外国人一名以谦让之态度,得到城门口,但不得入城,将其禀单托守城人进呈。此虽明示让步,然亦成为空文,不实行也。
八 所有住商馆之外国人,不得不受公行员之指挥,其购买货物,无一不经其手。此在当初,恐外来之商,受本地奸商之欺诳;及其后也,对于所有住商馆之外商,不许随意出入,恐其有与本地奸商交易,及其他秘密买卖之事也。
此种规则欧洲中世之商行,尝强行之,即十世纪顷行于英国,其后意大利、法兰西、荷兰亦行之焉。
九 通商时期已过,外国商人等禁止其在广东居住。即在些时期以内,货物卖完,即将所购之物,装载归国;若不归,可往澳门。
欧洲商人相当之时限为四十日,但广东当局以金钱运动之故,商人得以种种口实,数日暂留于商馆。且每年退去时,须纳退去之许可金,其额普通为三百两。
以上系关于外国商人等之主要规则,压制可谓甚矣。
广东商馆之外人生活
外国商人等,冬季居广东时,住于办事之商馆。此馆为公行所有,以其全部或一部出租于外人。商馆之数,凡有十三处。此等商馆之外国商人,欲雇用司帐员、验定金质者、佣仆、厨役、担水夫及船夫等,皆由护商人介绍之。又公行员亦常保护彼等,即彼等亏累时,为之申辩。对于政府而负责任,惟彼等获得利益之时,索取报酬金而已。
澳门及广东之往复
外国商人等,有出相当之税金,得澳门知事之许可,而至此等商馆者。计其进口时期,适当十月下旬西南贸易风未终之时。——此风由马拉加海峡,向广东方面,直贯中国海。是时乘风行船,其行甚速,当以此时向广东进行,先与护商人协定契约。此种护商人,非彼十三商馆者不可。凡关于外商之行为,对其船及船员,由购求一篮果物之小事,以致杀人之大事,皆由护商人担责任。该船当东北贸易风尚旺,装载货物,下中国海赴澳门。而临去时,为下次复来之许可计,非再出相当之税金不可。
广州外国商馆旧照
船舶进口办法
往广东之船舶,先赴澳门,直至知事衙门,请一人为引导者。其引导者之费,与浅滩所用小艇等费用,共百五十先令。又于此地雇翻译,其工食正当开销,自百七十五先令起至二百五十先令止;但翻译而外,兼办庶务者,别须报酬。由此处至黄埔,当雇杂货商,在船内贩卖小品食物等,其工资亦由五十先令至二百六十先令不等。缘供给船内食物及货品,非彼不可,故每故意高其价目以牟利。由是船乃向虎门水面出发,到虎门即行检查船内,缴纳税金,然后向黄埔出发。船在黄埔,普通停泊三月。其间翻译员、船内杂货商、挑夫、舟子及其他各种人等,得利益亦颇多。又为航行自由起见,对于下级官吏,每日每月常略出小费云。
输入品之贩卖
船达黄埔,由广东之运货人,取商品目录,详细说明,交于护商人。外国商人从此关于输入货物之事,置之不问,悉听护商人之所为;且亦不知有正税,官及吏之强求税,惟出其总价格之三分为费用而已。其贩卖之主顾,仅以护商人为限。护商人为外国商人供给其事务所及仓库及宿舍及雇用佣仆等,其输入品,专用特别之驳船运至仓库。而护商人之定价格也,先将利益与开销各项通盘计算有利息若干,以为标准。其称为开销者,即完政府之各税,及强求税,皆在其内。据东印度会社所言,由英国贩至广东之英国产物,二十三年间之真正损失,达百六十八万八千一百零三镑之巨额。其故实由于需要强求太多,更由于护商人有绝对权,商人不能自由竞争、自定价格之所致也。
虎门海岸
输出品之购办
输入品即如上所述各种办法,无烦外国商人等之思虑矣。今以其卖出之款,购买货物。以现款办货,亦有限制,绢物一船限载百四十担。中国产物,除茶叶外,亦无别种之重要购求物,故茶叶实占外国货物之重要部分。但输出品与输入品,一律皆由护商人之采办,然茶叶一项,习惯上外人可以容喙。此通商其告终,得定下通商期之定价、定量;否则单估定量,而价格待下期开始,从其时价亦可。特彼等决定今年或明年之价格时,不得由彼等个人意见,须与护商人协定耳。又当输出品之购买也,公行对于买卖之总价格,往往使之买浮于卖。其他如介绍某商船交易,全为一人经手,表面上虽取现金,实则以货物交换,若茶价下落时,护商人等,常于其间随意减其输入品之价,使之平衡。事情如此,故白克氏尝以中国专业权与东印度会社相比较,其中有云:“中国专业权,于国内受中国地方行政官之保护。提出种种条项,使之实行者,乃中国商人之分内事,而与外国人何与焉?”然而外国商人,亦服从此规则,则所以抑压而监督者亦甚矣。今更论其关于财政者。
对于船舶税之强求
船舶上不法之支出金,属于秘密者颇不少。如前述船内之杂货商专有供给物品之独占权,是其一例也。政府之收税办事员,其下级者,不能不与以贿赠。且进入于开放之河川时,对于其许可及检查等件,亦需一种之税。此种税有法定与非法定二种,凡进口船舶,皆不能不纳。
各种货物之强求税
附随输入、输出之货物,而取一种之强求税,其金额殊出意料之外,盖其应行支出之价格,包括于要求之价格之中也,然外人亦莫能明了,以平日且不许游行街市,故外国品之需要若何,中国物产之丰歉若何,价格之涨落若何,一切皆不得要领也。某历史家谓此等不定税,有时全为无理由之课赋云。
外国商馆之不平
住于商馆之商人,于其所以受害之原由,虽无从觉察,然不能自由买卖,及不能自行买卖,则其苦痛易知也。且于正税之外,并课以任意增加之税,则章明昭著、易起不平者也。其所以对于永久多额之强求税,不能不愤者,以徒负纳税之义务,而终不得保护之利益也。
《虎门条约》原件
外国船舶之增加
外国商人,虽为强求税所苦,然其商业犹渐次繁盛,盖中国乃外国商人所欲经营之地,故百折不回如此也。乾隆十六年(西纪一七五一),英船九艘,荷兰船四艘,法船二艘,丹麦船一艘,瑞典船二艘,总计十八艘,泊于黄埔。后乾隆五十四年(西纪一七八九),船渐增加,英船六十一艘,美船十五艘,荷兰船五艘,法船一艘,丹麦船一艘,葡船三艘,总计八十六艘。然至英法战争之时,其鲜明旗帜翩翻于中国海上者,惟英船、美船而已,以当时英国已握海上霸权,而美国守局外中立,对于各国,皆无嫌怨故也。自嘉庆十七年(西纪一八一二)至十九年,美船独营他人所不能营之商业,至平和克复后,欧洲大陆国民极力经营,自一八二五年至一八三四年,此十年间,荷兰人平均每年派千五百二十赖司特(近代吨数二千六百六十吨)之船七艘东来。此种船平均载价值四十九万八千九百五十先令之输入品,四十六万八千三百三十先令之输出品。其他诸国视此。
英国通商之内容
英国商务,因鸦片而益加繁盛。比较十六年之初期,约占输入品六分之一,至后期则达二分之一以上。其次之重要品,为印度棉花,约占输入品四分之一。英国产物,其重要者,为羊毛织物,占总数八分之一。又鸦片、棉类以外,印度所产之各物,及南海香料岛物品,至后期而约在十分之一以下。输出品中,茶占五分之三,绢占五分之一,棉织物亦为当时中国输出品之一。英国之通商,概而言之,以三角形动作为基础,即英国以物产送印度,又以印度物产鸦片、棉花及其余者,送入中国,因之中国对于此种输入品,以茶及其余物品为对换之一部,转送入英国,而英国以此种产物卖出之剩余现金,送入印度,复为通商云。
美国通商之内容
美国通商,输入、输出,每年共达六百万先令以上;加以每年开支船费税额,约二十六万先令。其商馆维持费,亦不相上下。此种交易,多为现款。自后物品增加,而需要现金亦因之增加,觉货物交换买卖为利益,而现金交易为之一减。商品之重要者,为亚细亚诸国之鸦片,及该地物产等。各船所载,殆无本国之物,惟购买茶叶、绢物、棉布,送回本国。美国通商,亦成三角形,美国先以本国物品至欧洲,于其地发卖,运其所得西班牙货币,送入中国,后又送回本国。其船只当拿破仑战争时,局外中立,得利益不小。在欧洲诸港从事商务,满载西班牙货币,向中国之广东出发,买中国之茶叶、绢物及棉布,满载而还美国。其间循环往来,往往用现金。据记录所载,道光十二年,在广东之美国商人,需伦敦汇票二百四十八万零八百四十一先令;又道光十三年,需四百七十七万二千五百十一先令。此汇款为美船供给输出品之用者也。
《中美望厦条约》
一般满意之通商状态
住于商馆之外国商人等,对于中国商人,就其位置关系上,尚无不平之感。因公行制度,虽独握专业权,而轧轹之事,幸亦未见;外国商人等,亦因其本国与商场相隔甚远,交通不易,宁喜彼等有专业权,可以代其办理也。东印度会社,仍保存英国商业之独占权,当时股金之利息,由中国通商所得之利益开支。外国商人等,除对于船舶税及基金外,不直接缴纳税金;又凡中国官吏强征豪夺之虐政,皆为间接,并未身受,惟幽居于商馆之中,以过此不愉快之生涯,而讲求将来满足其希望之法而已。而在中国商人,亦颇满足,即公行之中,可毫无口实,而得数万之金圆为基金,且支出之后,其补偿又源源而来。而当时之官商例得贿赠,其满足更不待言。不特此也,中国商人与外国商人,更生亲密之个人的关系,而商行为上之名誉及诚实,中国人之特质,为竖古今、横东西之所绝无。其所谓“商行为”者,无须字据之契约,但凭口头契约。且公行制度之优点,不但使外人得有贸易赢余,且置有相当之财产(意即俗所谓太平公积),倘外人经济困难,而负债不能偿还时,即以此款为抵消,则当时感情之融洽,固可以想见;而中国商人赢利之厚,得有如此之余裕,亦可推测而知。至于中国商人有负债时,外人不但借以金钱,凡交易上之债务,于一年之终应完外商者,常达三百万先令以上云。
中国官吏对于公行之压制
公行由外国贸易,获取利益,然其负担亦甚重,为公益而捐十万两、五万两之事,常常有之。例如岁值饥馑,或黄河泛溢,或开官捐时,报效捐款,皆是也。道光十一年,以敕令偿还中国商人负外商之债务时,公行员某曾捐百十万先令,余亦准此。又道光十一年,赎还广东市之时,又捐百万先令。此种捐款,可谓课于公行之额外追加税也。彼等由正当或不正当所得之入款,供给官吏,如自来水管然,源源不绝。以如此重大款项之支出,而当时行员名何呱(Howpua)者,已有二千六百万先令之财产,亦奇矣!此额在当时,乃为至大资产,然尚不过作福作威之官吏,百端需索之后,所剩余者而已。
外国商人不平之条件
外国商业上之成效,虽甚乐观,而同时关于外商地位之低下,则颇多不平之声。其不平之要旨如次:
第一 通商课重税。
第二 公行之专业制。
第三 中国商人负债偿还之不确实。
第四 商馆居住之生活规则,过于严峻,及禁止长年住留广东等事。
第五 不得直接禀呈官吏,若紧要时,必经由惟一之公行。
英美各商地位之对照与东印度会社独占权之废止
通商限于广东一港,实对于中国人不平之重要原因也。当时各国政府,对于中国官吏,并未要求改良救济之法,因之住于商馆内之英国商人,颇有抱悲观者。彼等仅得由东印度会社许可而来通商,而与本国之通商,全然离绝,因此与美人之自由通商相比较,实有天渊之别,且此等美人出入于商界,时日尚浅,由拿破仑战争中,守局外中立之时起;加之以天赋之才能,敏捷之行动,与其水夫等之勇敢刚毅,而美人在广东之商业,忽立于英人之次位。当时美人真可谓自由通商,因美国无一专业权之会社,限止通商故也。而波斯顿、沙类梅、纽约之商人及水夫等,专求良好地方以贸易,毫无牵掣。此乃英国商人所希望而不得者也。于是在广东之英商,与在本国之从事制造业者,乃提出英国与美商比照之议论;更欲将东印度会社之专业权,所行使于中国通商者,尽行废止,一时酿成物议,遂为事实之母。时道光十四年(西历一八三四年)也。
波士顿茶党事件
又称波士顿倾茶事件,是1773年发生在北美殖民地波士顿的反对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茶叶贸易的历史事件。波斯顿,今通译波士顿。
中国人之疑惧
此事于数年前,已有豫兆。中国官吏所最悬念者,以无有统率如大班者,则如此散漫无稽之英人,将无法管辖也。但差得无事者,因英国通商,尚受统率于公行之下,至不得已时,犹可命此统率者,行其压迫手段,以停止通商,为最后之方法焉。道光十一年(西历一八三一年)正月,广东总督命公行对于东印度会社管理人提出一种希望,即“该会社或有解散之时,则宜置一通达商情之大班,以之处理商业交易等项”云云。虽然,此在中国,则以为东印度会社之委员长,而在英国,则以为中国通商之钦命主务监督,其主观又各自不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