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印度会社专卖权废止后之敕命

废止东印度商会专业管理权,使中央通商,一旦开放,为将来规定之准备起见,英国政府又发布敕令焉。第一,出入广东,当完全受中国法令之管辖,英国当派一监督,与以管理商人之全权。第二,于广东及广东停汽船之船上,设刑事上及管辖海上之法庭,其庭长以当时之主务监督充之。

拿皮楼像

(1786~1834),今通译律劳卑,英国皇家海军职员、外交官,1834年出任首位英国驻华商务总监,但未几即发生“律劳卑事件”,病逝澳门。

拿皮楼卿任命为主务监督

一八三三年十二月一日,英王任命拿皮楼(Napier)为主务监督,勃罗登(Plouden)为副督,又任带威(Davis)为第三监督。此皆以管辖广东虎门以内为限,监督英国商民在中国之通商事务。所属地域,系一八三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之命令,扩张至澳门及伶仃两处。勃罗登当时为东印度会社特派委员长,于任命未到以前,已去中国,再任鲁滨孙(Robinson)为第三监督,带威升为副监督。此两人皆由特派委员中选出者,而其书记官则为阿斯达。

拿皮楼卿所受英王之手谕及外务大臣之训令

据一八三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王盖印之手谕,告诫监督,极其详细。书中大意,所有处置,皆取亲睦中国之精神。监督在广东择一应尽其职务之地居之,其在广东与广东港内及河内各处,此后悉依英国政府指定之地,此外则非其权限所属也。如英国国民之间,或与中国人及其他外人等,有争论时,当由监督等妥为调处开导,务使两者和平解决。又监督人等,有时或与中国官吏等抗议,宜持温和态度,若以恐吓言辞,并求海陆军保护等事,皆属不可;但非常事变时,不在此限。该监督人等,切不可使中国人民及中国政府,猜忌我、愤怒我,或疑我有叵测之谋,当留意于言语行为之态度。该监督等为维持亲睦起见,宜研究实际法。各监督守此法令,无论对于英国人民或中国人民及其他外人等,以正道与诚笃出之。至于服从中国之法律习惯,尤应身体力行焉。

又一八三四年正月二十五日,外务大臣巴马斯统卿(Lord Palmerston)以特别训令诫拿皮楼曰:“关于裁判事件,非有极重之事由,不可径行敕令所许之司法权。”又曰:“从中国所规定,英国战舰,一艘不可入虎门水线内;但非常之时,不在此限。”又依此项禁令,即载拿皮楼往广东之速行船,亦同受此限制。盖英国政府将由通商团体,所得英国通商之管理权,让与中国,以买其反对党之欢心。此种训令,实无异广东总督所起草也。

巴马斯统卿(1784~1865),今通译巴麦尊,英国首相兼外交大臣,两次鸦片战争时期英国对华侵略政策的主要制订者。他曾两度任英国外交大臣(1830~1841、1849~1852),又两次组阁(1855~1858、1859~1865),连续担任英国首相近十年。

穿鼻洋海面风光

拿卿到广东

一八三四年七月十五日,拿卿到澳门,设立公馆后,乘军舰赴穿鼻。即至黄埔,二十五日晨,乘一商船小艇到广东,欲以书报告总督卢坤。当翻译中文之际,公行员二人来访拿卿。彼等为传送总督之命令而来,对于命令,以丁宁郑重之礼却还之。拿卿致总督书中,表示其为英王代表,不受命令性质之文书;并自言为英国通商主务监督,与带威氏及鲁滨孙,同受王命协办此事,因此特到广东,具告总督;更述有保护奖励英国通商之权,得随时行使司法政权,而请亲与总督面晤。

拿卿致书广东总督

书记官以中文译之,于二十六日,送去。然总督官吏等衙署,均在城内,外人不许入。照向例递书于城门,欲以适当仪式交与总督,而不经公行员之手,免致如前此之轻视。然送书者在城门待至三时间之久,受各种侮辱,所递之书,终被拒绝。据其所闻,商务监督之信件,以经公行员之手为正当办法。翻译者请出书信之原稿示之,彼乃拒绝。待之许久,广东按察使来,因以书简呈之,被拒回。又向公行领袖何呱托其设法,彼亦不纳。于是由总督衙门退回,再呈其书于按察使,复被拒。翌二十七日,公行员咸来访监督等。彼等之来,从广东总督之指使,要求书中文字稍加更易。拿卿虽允许,然不肯改公函为呈请。二十八日,何呱通知拿卿,谓去书若不照呈请办法,总督不愿接受也。

公行,清朝中期在广州成立的行商组织,最初的成员是16名行商,他们订了十三条条款来规范价格和交易程序,后得到官府支持,代替政府征收关税,直至1842年鸦片战争结束才被废除。

中国官吏之行动

拿卿来广东,致书总督通告来广东之任务,而发挥其平等权之主张,总督乃于七月二十一日,发命令于公行员,问以此次新来之首长,其位置与旧时大班比较之,有无异同。结果乃知大班系从事通商者,对于他之商人,立于管理之地位,由中国许可而来广东省者也;然新来之首长,则不可与大班同一看待。总督乃派公行员至澳门,询该首长来中国之目的如何,是否因东印度会社特权废止之故,为商改通商之办法而来;并告该首长除服从中国法律者及大班与商人外,非经北京政府之照会,无论何人,皆不得来广东,该首长纵为有特别之职务而来,然须俟总督请朝旨之准否,而后可以定夺也。

总督之命令

公行员乃将此等命令传知拿皮楼,及抵澳门,则拿皮楼已去广东矣。盖中国官吏,素性迂缓,乏决断力故也。七月二十六日,拿皮楼致函总督,要求以书简代禀单。二十七日,总督绝对拒绝,并于是日发命令书,使公行员传达于拿皮楼。

总督对于当时情事之评论

广州港

此图为鸦片战争前的广州港,岸上的建筑是各国商馆。

命令书略云:英人通商广东,百有余年,当时曾服从现行之规则。此规则曾上奏皇帝,特蒙嘉奖,故近来以之为中国之国法。彼英人既如此服从,所以能获通商之利,而享平和之福也。规则之主旨,仅许英人在澳门居住,若以通商之目的,欲入广东,则必由广东税关出许可证书,而后可行。是以公行员等,携通译者及经理人等至此,必以此旨明告之者,亦当然之结果也。今夷酋拿皮楼在澳门,不待总督之命令,不获税关之许可,竟至广东,实属目无法纪。该税关官吏,以怠慢职务之故,因是而被审问,尚以拿皮楼不通中国法律,付诸原谅之列。彼关于通商情事,仍许其调查,惟调查告终,须即归澳门,不得延迟。以后非许可,不得再至广东云。于是总督筹所以对付之法,即表示其意见如下:

夷酋至广东之目的在通商。大清帝国任命文官,所以管理庶民,武员所以镇压匪类;如通商琐事,一任商人处理,官宪之于商务,漫无关系。夷人通商,如欲变更通商之规则,无论何时,须与公行员接洽,两者连合以陈述于税关监督,再禀呈于余之官厅。至其许可与否,须待公布。有提起新问题时,则奏明皇上,俟上谕之下,即为解决之期,办事方为有效。命令既发,必须服从。

大清帝国诸大臣,不得以私交与外国人通信。前夷酋之送信于余也,余为总督,例不可受。广东城外有一商馆,名东印度会社,系外国人至广东通商所居之地。彼等在商馆内,虽许其衣食起卧,买卖自由,若出外逍遥者禁。此皆由法律命令所规定,不可违反。

要之,国家之有法律,到处皆然,英国亦有法律,况堂堂天朝乎!大清帝国之大法大令,赫赫炎炎,其威力不异雷霆,谁敢于天日之下,蔑视此大法哉?受天朝之保护,沐浴恩泽之国,数殆以十万计,不第四面环海之一英国已也。夷酋越波涛万里而来,职司商务监督,既有高贵之权威,必熟悉通商之原则。身为首长,须体会自身之职务,不尽厥职,将何以管辖英国商人等耶?

最后总督通知公行员,谓公行员及通译者,有疏通拿皮楼之意思,使其服从命令之责任,并言及彼等与外人直接多年,关系密切,熟悉外人习惯,若不能说服外人,则公行员须受严重谴责,即通译者之生命,将亦不保也。

命公行员等各负责任

总督发此命令于公行员等三日后,即七月三十日,又提起此事,更递到严重之命令,略曰:大班与商人,服从上谕所定之规则条令,始许其至广东;而夷酋之来中国,以此次为始。夷酋至广东一节,已成一新问题,仍留澳门,不可违抗。乃夷酋则云,吾不知服从中国之法律。公行员对于外人之一切事项,当然有处置之责任,故令其详细调查当时情形,报告前来;一面须设法使夷酋即时出发,早去广东。嗣后又发命令,言夷酋不得徘徊于广东市附近,及居留市外之外国商馆地方。彼纵有关于直接监督上之必要事件,亦当暂居澳门,敬待朝命,如有反抗命令之事,则治公行员以辱没国家权威,并其懦弱之罪云。

外国公行员境遇之困难

八月八日,公行员之首领二人,进访监督,劝其即归澳门避暑,因当炎热之际,澳门较广东为适宜也。此时公行员之地位,前有猛虎,后临深渊,困难万端,莫可言状。回思过去五十年间,政府之命令,常由彼等传达,在政府固确信其能服从命令,遵奉规定,是以外人凡关于通商所发生一切之责任,常赖彼等担负。然外人无论如何礼让,或如何抗议,其结果则中国官吏与外人之间,尚无十分隔阂;即不得已有时用最后之手段,停止通商,因此尚可使外国商人,受我之指挥。今则发生关系者,不独商人已也,就中国高级官吏之通信观之,亦绝对拒绝公行员之介绍。而此时此际,劝告监督之往澳门,所持为唯一之理由者,则在避暑适宜,论据非常薄弱,语气更难振奋,欲以曩时对待外商之语调,强迫拿皮楼,以就我范围,又实无此勇气。故拿皮楼深知之,亦拒绝其会见焉。

澳门总督府遗址

再制定束缚外商之规则

八月四日,公行员由广东税关,接获命令,此令汇集总督信函,于限制外商现行规定中,复制定紧要部分,更命其实力励行。其纲要如下:

第一,从来夷酋及船长等,其乘船所附之小艇,如树立有旗,即可不受检查及抑留,可自由通过,但送信船限用中国舢板。自今以后,无论何艇,悉至税关码头,防有武器及违禁货物,不可不检查。

第二,在广东之外国商人等,不得携带小枪大炮。从来税关吏之检查,军队之侦探,皆有责任。今后若遇外人以大炮及军器秘密输入广东,须尽全力防止。此时军队如疏忽不能发见,或发见后又故意放过,无论官长兵卒,执刑不赦。

第三,外国人等不得秘密以外国妇人运入广东。若有故意反抗情事,即停止通商,将此等妇人,强制送还澳门。如税关之巡视兵,发见外国人运此等妇人进入广东,须即时阻止,勿使偷入。

第四,外国商人等居住公行员之商馆内,公行员当负抑制检查之责任,勿使其随意出入。此无他,恐外人与中国莠民交接,缔结秘密协约之故耳。

第五,外国人等或有求禀事件,重大者可将其请愿书代为提出,交于护商人。唯外人不得自到市门,上请愿书,关于通商普通事件,可交付税关(Hoppo)。

一八一六年(嘉庆二十一年),某总督对于外国人一身上之限制,宽严互用,大略如左:

外国人等幽闭外国商馆内,恐其中生有病人。从今以后,可许其如前散步河南寺(Haichwangsze)及花园地方。彼等每月三回,即八日、十八日、二十八日,可往此等地方游行,唯一群不得过十人以外,同行之通译者,凡过税关及西砦等处,须将当日之情形报告,日没后须还税关,然后报知归馆。彼外国人等不准有饮酒乱暴,及外宿等事,又不得逍遥广东市附近及诸市场。所以如此者,盖绝其酿乱之源也。

英商之行动

八月十日,公行员拟于明日在其本部,召集英国商人等,协议时事,不料拿皮楼卿,先此会期,开会对待。彼与带威主张,不到公行员等所召之会,英商满场一致,决议赞成。其所持理由,一因彼等并无何种善法,一则因无论何种行动,不欲脱离商务监督者。以此之故,公行员之协议,竟归无效,乃于十一日将总督及税关所下之命令书,送达英商资格较深之维廉却典(Wiliam Jardine)与勒斯罗邓脱(Lancelot Dent)及拜火教徒夫兰其等。此命令书即前节所述者是也。

停止通商之威吓

公行员等,为保全自己地位计,于八月十六日,任意决议,停止商业,凡关于英商之货物,一概停止载运。其初拿皮楼卿闻此种行动,系依总督之口头命令为之,至八月二十七日,始知此事并非总督个人之本意,彼盖于八月二十七日总督与公行员之命令书见之也。此命令书者,总督就自己之观察点,调查当时事实,加以批语,谓夷酋之不规则,系一人之过失,因此累及多数人之通商,殊不得当;但又云,中国内地物产如茶、丝绢、大黄,为英人经营生活上必要之原素,如彼黑绒、骆驼毛布,在中国并无何等重要。因此之故,拿皮楼卿不得就总督所见,再三详察,彼以为总督主张顽固,如一步不让,则自己对于国民开放市场之希望,不能达到,而通商即时停止,商业关系,亦将永远绝矣。

会议之开始

拿皮楼以为确定使命之目的,须有唯一之手段,遂定直接通函总督之计。其措辞有云:“推中国人之意思,以为通商者,英人之利也;不知通商之利,不仅在一国,中国人亦可获同等利益。”八月十八日,拿皮楼使公行员名茂呱者,对于总督,代述其愿为私觌之意,复被拒绝。二十二日,彼闻翌日有中国三官吏访问之消息,大喜,以为事之可早日就绪也。此三官吏为广州府、潮州府及广东按察使,奉总督命,对于以下诸项,要求答问而来。第一、即拿皮楼来广东之理由;第二、彼受命于本国职务之性质。第三、回澳门之时日;拿皮楼答第一问云:一八三一年,总督命令公行,使东印度会社之特别委员长,当此会社解散之时,为整理商务起见,得派一有力之代表于广东,余特为调查此等情事,来充英国通商之主务监督;第二问,已详致总督函中,望三官宪开阅即知,但有一条件,阅后须将此书送至总督;至于第三问,则视我之便宜而定。于是礼让之会议,暂时告终。

驻防广州的清军

英国商业会议之设立

八月二十五日,英国商人因欲确实其一致行动,公然创立商业会议所。二十六日,拿皮楼就当时之态度,发表意见,以中国石版印刷发布之。

广东总督命令停止通商

总督命令,连续发布:八月二十七日,命公行员忠告拿皮楼,使其遵奉法律;三十日,以拿皮楼进入广东之故,彼等又被谴责;三十一日,复责彼等,使要求拿皮楼即回澳门。九月二日,发令停止英国通商。此令系总督及知府共发,历数拿皮楼行为不合之条项,以中国夸张自大之笔法,骂拿氏为愚钝顽迷,以彼外国人等,与天朝大皇帝所任命之官宪比较,俨如足下之尘埃。八月十六日,即停止通商。发令之日,以前所定之契约,一概无效;与英人之买卖,一切停止;即外国商馆所雇用之通译、掌柜、仆人等,悉命其辞去。其命令之后节总括全部,略云:

自此命令发布之日始,中国内地地方之商人,无论大小货物,不得与英国国民交易。即各种雇人、职工、舟夫等,亦不得应外国人等之雇用;如有秘密应雇等事,一经地方官宪调查得实,即逮捕之。凡与外国民秘密交通者,照法律之条项,处以相当之刑。夷酋拿皮楼,不受本总督及知府之劝告,自与大清帝国绝交。但外国商人等除英人外,其通商如前,关于此事,勿生疑虑。

自此令发布后四日,广东扰骚特甚,兵士厉行检视,凡被雇于商馆之奴仆人夫等,一律使其退去。此时气候酷暑,又正暑气极盛之广东,英人因奴仆之解雇,不免大受困难。中国人民有供给食物于英人者,处死刑;英人以外之外国人,供给食物于英人者有罚,并与以英人同样之待遇。其宣言如此。

虎门水道之强航

总督卢坤停止通商后,九月五日,拿氏下令于快走舰依莫禁号,及安东罗灭古号,于七月八日,不避敌之炮火,强航虎门之水道,于十一日抵黄埔,而小守备队船,于六日到商馆地。八日,拿氏发出布告,系用英国商业会议所之书简体,反对总督及知事所下之命令,并以战局将开,警告彼等,以总督之行为,对于大清皇帝,为诈伪叛逆,而竭力主张英王之主权与其威力。十一日,总督以命令交公行员,谓英人欲改大班而代以酋长,可以照行,但一切通信,须经公行员之手,此规则不可不从。中国素来除关于仪式、礼让或进贡来朝之大使以外,中国高级官吏与外国官吏之间,并无何种直接关系。且即就英国政府任命拿氏言之,既无正式之通告,彼又无信任状,而彼并不与总督以照会北京时日之犹豫,贸然惹起新问题。主务监督轻视帝国法律(在今当云国际公法),导引军队进入商馆地域,炮击保垒,闯入河内,其罪甚大,理宜诘问。最后又言彼等军势,总督不难以数千兵压服之云。

卢坤(1772~1835),清代大臣。字静之,号厚山,顺天涿州(今河北涿县)人。历任兵部主事、湖北按察使、陕西巡抚、两广总督等职。道光十四年(1834)英国侵略者律劳卑率舰入侵虎门,他照例封舱停市,加强防范,最终使英方无功而退。

鸦片战争前的黄埔港

危机渐迫

英国商馆九月四日被军队包围,前面临河,泊有武装之船,出铁制之锁练,胁迫英人,形势殆濒于危机。英人所用之中国奴仆,悉解雇而去,粮道全绝,由河汲水,尚且非常困难,英人生命,实危如累卵。交通道路,即黄埔与快走舰之间,亦为所断绝,而海陆军之势,并无退去之形。凡与外国通商有关系之中国人,总督亦加以压迫。如通译者及水路引导者,皆所不免,而水路引导者受祸更烈,以为拿氏由黄埔之来广东也,彼等最与有力,悉投诸狱,并受苦刑;其实彼等关于拿氏之来,并无所知也。

拿皮楼愤死于澳门通商复开

九月一日以来,拿氏罹病,尚属轻症,至九日突遭热病,尚带病尽职,竭力从事。至十四日,据英商报告,谓拿还澳门,则通商停止命令可解。由此观之,总督卢坤与拿氏之轧轹,非商业行为之关系,而在个人关系,总督但望拿之速去,并欲英国快走舰之驶开也。至九月十八日,侍医见拿氏病益深,劝其休息,以他人代行谈判。于是协商就绪,即英国快走舰,无论如何,不以中国政府之命令退去,而拿氏允往澳门是也。于是快走舰受拿氏二十一日之书函,自行退去,拿氏复于是日由广东乘小艇,以八只武装之艇护卫出发,迟延复迟延,乃于九月二十六日抵澳门。至十月十一日,拿氏于此地逝世。侍医以其病源全由在广东发生,积劳成疾,赴澳门道中,热病再剧,抵岸以后,身体非常衰弱,遂至溘逝。至九月二十九日,于是解除通商禁止令。

英国温莎堡遗址

英政府之行动无效

英国政府之失策,今已成不可掩之事实在矣。先是一八三一年,英国政府受英商之要求,任命代表者,协定一般商业关系之规则,派至广东。然英政府之希望,在保持英国民之秩序安宁,维持平和与相当之服从,故创设裁判所,尚与以特别训令,言在中国之英国民全体,非遇极重大事件,不得开庭;又以为中国官吏主张之目的,英人须实行之。英政府欲调和当时生起之轧轹,故对于通商行为之协定,不派大使及特命公使,仅任命英国商务监督三人,其长为拿皮楼,其副监督及第三者,即以在广东东印度会社之特派委员中选任;并未派遣兵队,即以隶属于特派委员之军队,为此三人之护卫。虽有特派命令,实与东印度会社之管理人等,年年在广东派出者无异,亦可谓圆融之至矣。然所派之英国大使,不但无尺寸之功,而英国商所受中国人之妨害与其抑制,反因之加多。英政府见会社代表者之失败,尚存成功之望,故命拿氏勿害中国人之感情,勿轻易召集军队。乃至介绍于中国皇帝及中国官吏之信任状,亦未付与,并未将任命拿氏之事,通报北京及广东。拿氏由英出发时,曾以此事要求政府,仍属无效,盖当时平和主义,常为英政府之政策。不仅巴马斯统卿持此主义,即自由党内阁与保守党内阁,亦莫不皆然也。一八三五年二月二日,英国外交部,接到八月二十一日拿皮楼之书函,是时外交秘书官乌叶林统公,于英皇手谕盖印之命令书中,特附书二节,训令拿氏,谓英国当抱持平和主义,勿轻出恐吓之言辞,勿诉诸武力,当顺中国之法律惯例。其后幅则曰:英皇帝欲英国人民与中国国民之间,开始继续商业上之交通,勿以武力腕力为之,一依平和的处置,已于命令书中屡言及之矣。

1856年进攻虎门的英国皇家海船南京号

拿皮楼之政策

拿氏为英国贵族,出身海军大佐,其任为通商之主务监督者,系以公使之资格选出。总之彼之处置,极温和,极适宜,而又极明了。彼之受政府训令以入广东也,其他之地,并未一往,依从训命,用对等之言辞,致函总督。若此际总督承认其来函,拿氏必反陷于可怜之地位。何以故?以在当时总督若有所要求,彼实处于不能应之地位,即无委任状是也。然彼欲回答此要求,必待本国政府之训令,约需十个月以上之时间;若他方面突然发生事变,又无相当之准备。当时为公使者,以电报通信,尚多阻碍,如用邮船,更难速达。彼对于发生问题,无论如何,自己断不能不决用相当之处置,此亦当然之事实。既至八月十四日,拿氏以为轻开谈判,系本国训令所禁,但在必要时期,亦可耽延时刻,以挫中国人之意思。中国政府,外强中干,以为用强健之力压迫之,或可奏外交之功;及至无可如何,乃云“英国代表者,如因中国军队之压力,退去此地,总督如斯处置,未免损伤英国皇帝威严,盖英皇之神圣不可侵犯,当与大清国皇帝同也”,则其动作之活泼,亦可见矣。

广东总督之意见

一世纪以前,广东通商所行之条件,尚属粗定。乾隆四十七年以后,此半世纪间,依精密之规定行之,故中国官吏,高枕安居,外国人等受相当之抑制;且由外商征收税金,所入之额,非常丰富。当拿氏未至广东之先,其地寂然无事,中国官吏与公行员,关于通商事件,皆持安静之态度。及拿氏至此,一切行动,与通商规则背谬,不待总督之许可而进入广东,不承认官界通信机关之公行员。彼使命之目的,究属如何,无知之者。于是总督之意见,首在挫其锐锋,故拿氏提出之案,全行拒绝,既有确立之先例,断然固执,可谓得当矣。九月八日,总督将此意见上奏,附有建白书。此书曾由广东税关及满洲将军等协议,其中皆夸张之辞,使当时总督竟依拿氏之要求,不知北京意思究当如何;吾恐总督或以失策被议,亦未可知也。试观英国快走舰闯入内河之报告一至北京,总督即受革职留任之处分;俟拿氏逐出广东,由内河逐出外国船之报告上达,于是既夺之官职,乃得恢复,则亦可以知北京政府之意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