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廷之蔑视条约

南京条约之口血未干,清道光帝愤外人权利由此伸长,欲抑制之,臣下莫不迎承其意旨者。先是帝不欲福州开港,思以他处代之,事为英公使璞鼎查所知,不果行,而官吏之主张废弃条约者益众。一八四三年,英船二只过台湾海,遭暴风,地方官遂命土人将被难者缚而屠之。又中国工人,与英水兵斗于广东,工人负伤,中国人大怒,遂放火焚英国商馆。此等琐事,不胜枚举。幸中国婉辞以谢,未至决裂,然两国感情至是益恶。盖自《南京条约》成立后,英人意甚满足,轻于撤退驻兵,使清廷视为易与;而清廷之大望,不在改正屈辱的条约,而在逐外人于中国领域以外,故英之自恃而不设防,即英人之失败也。

叶名琛像

英美法促迫履行条约

中国官吏中,憎恶英人最甚者,惟广东总督叶名琛。叶不仅憎恶英人,苟为碧眼者,皆疾视之,故不顾条约之明文,禁止欧洲人出入广东。英人痛恨其顽冥不法,然未敢首祸,仍欲以圆滑手段解决之,交涉亘十年,各执一说,迄无定议。吾人于此际应注意者,中国之内乱,以洪杨勃兴时为最烈,欧洲各国视南京俨如国王。而《南京条约》以后,法、美两国又缔结与英同等之条约,就中法国专派遣天主教之宣教师,诱导中国人,使之改宗,由来已久。和议既成,三国有鉴于从前依违之失计,乃各派特使,责清廷以履行条约,且调军舰数只,集于中国海,以为声援。正折冲樽俎之际,而阿罗号(Arrow)事件发生于广东。

亚罗号船

阿罗号事件

一八五六年十月八日,有中国船名阿罗号,揭英国国旗,船载英人二名,中国人十二名,由厦门来泊于广东。中国官吏忽率四十人闯入船中,中国人遂被缚送于广东监狱,并将英国国旗撤卸。船主英人大怒,直诉于在广东之英领事巴夏礼(H.S.Parkes)。巴氏乃引一八四三年《江宁条约补遗》之明文,要求总督叶名琛交回犯人。叶答曰:“阿罗号非英国船,乃中国船也。中国官入中国船捕中国之海贼,于理为当。”叶之主张,不为无理,盖阿罗号以中国船而受英国登记,在当时期满已逾十日矣,叶之敢于作如是主张者此也。巴氏知叶非易与,乃强辩曰:“登记期限届满,但事在航行之中,迟速非能豫计,不能以寻常期满不续者论。且船之主持者实英人,又扬英国国旗,其为英船也无疑。”要求交还益力。叶终不之顾。事为香港之英国贸易监督官薄林所闻,知口舌之争,无益于事,乃送最后之通牒于总督,迫其于二十四时间以内,答复理由,送还所捕之人;且告之曰:过时不答,则视为交涉决裂。叶以薄林为无能为,过二十四时间,终不答复。

阿罗号,今通称亚罗号。

巴夏礼(1825~1885),英国外交官。1841年来华,次年任璞鼎查的秘书兼翻译。历任英国驻厦门、福州、上海领事馆译员,厦门领事。1856年代理广州领事期间,制造亚罗号事件,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

《江宁条约补遗》,指《南京条约》的附件,即《虎门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

薄林,今通译包令。初为英国驻广州领事,19世纪50年代任英国驻华公使兼英国驻华商务监督。

英军之陷广东

薄林见叶不置答,乃命驻香港之海军少将沙密楷昔斯率碇泊诸舰攻击广东。是月二十三日,毁黄埔河岸之堡砦,其后攻唐门堡砦,攻亚娘之双保砦,攻大角头之堡砦,悉拔之;进攻广东街市,城陷。叶总督一时不知为计,而英军遂乘势放火焚衙署。事在十一月十三日,盖战事已亘一月矣。英军尚欲进攻,因印度偶起骚乱,遂退兵。

沙密楷昔斯,今通译西马縻各里。

清末广东地区的茶叶作坊

对于薄林行动之批评

薄林当时之处置,英国本不加赞否。塔比卿于一八五七年(咸丰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提议于贵族院,言在中国之英国官吏,处置失当。林达士卿亦韪其言,林之言曰:“阿罗号者,系中国所造,其所有者系中国人,且乘之者亦中国人。就此一事而言,英国官吏处置失当,已无可讳。况吾人虽得与相等之权利于外人及外国船,然不得与相等之权利于海贼。换言之,吾英国官吏,若以违背英国法律之自由,畀之清国海贼船,是仅自己与自己政府间之关系,而更于他国无与,何得迁怒?反之若以违背清国法律之自由,畀之海贼船,则我国正有不能辞其咎者。今吾国官吏之处置,正坐此也。”此种议论,一时于议场颇占势力,薄林处置失当之说,遂制多数。其后英国人闻国旗被撤卸事,议论始哗然,议员中之一派有言曰:“阿罗号扬英国国旗,事之当否,非清国官吏所能预。彼清国官吏,见英国国旗,即应作英国船论。今加侮蔑,是不啻侮蔑英国国家也。”舆论韪其言,塔比卿之议,遂归于无效。其后是月二十六日,克布点发议于众议院,反对薄林之处置,赞成其说者众,此事为英国议会创设以来之奇观。反对薄林之说,既制多数,遂通过于议场。未几,议会解散,首相巴马斯统卿,当众演说其事之结束曰:

塔比卿,今通译德比。英国上院议员。

议场,即议院。

彼野蛮人弄威权于广东,傲慢无礼,辱我国旗,蔑视条约,悬赏以购英人之头,屡用暗杀、谋杀、毒杀之毒计,以虐我国人,惨无人理,殊堪痛恨。是以我政府欲陈师鞠旅,以正彼野蛮人之罪。然有如塔比卿等者,短识无谋,猥与彼野蛮人为党,置我国辱于度外。盖彼等只知握权怙势,欲借此为攻击政府之具,故不惜左袒敌人也。似此顾权利而亡国家者,望诸君勿为所惑也可。

此演说之效力殊大,及再选之时,凡持平和主义者,及其他反对政府对中国政策者,皆不当选,而巴马斯统内阁,遂益巩固。英政府乃与法国联合,兴兵问罪,海疆从此多事矣。

中国人毁英法人之馆舍

自经英军蹂躏,中国人之攘夷热益甚。有某甲、某乙者,以焚毁洋馆相号召,应者麇至,乃以此议揭帖于广州府到处之墙上,人心大为煽动。英法两国领事闻之,不能安,飞书叶总督,诘其理由,叶答曰:“此事只施之于英人,与他国无涉,盍少安?”两领事各以其旨趣通告其本国人,居留之民方思设备,不图于一八五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国人突然放火焚毁英人馆舍,并及于欧洲各国人之馆舍,火势炎炎之中,唯闻“杀尽蛮夷勿留一人”之叫声。欧人陡遭不测,乃持凶器以当之,无如攻者蜂至,不能胜,仅以身遁于军舰。

额尔金像

英法兴问罪之师

广东暴动之报,达于欧美诸国,皆怒其无礼。而法帝拿破仑第三功名之志甚炽,尤以为唯一之机会,且颇嫉英人独擅东方之势力,于是遂与英联合兴师问罪。英以海军少将西麻为总督,以陆军少将婉士脱罗品奇(Van Stroubenzee)率本国及孟加拉之兵为援,法以海军少将厘而度格卫为总督,一八五七年,两军合攻广东。翌月二十九日,遂拔之,叶总督亦被俘获,广东遂陷于无政府地位。于是英命叶耳景伯爵,法命果罗男爵(Baron Gros),美命力得,俄命夫恰溪,均为全权公使,连名致书于清当道,谋善后之策。一八五四年,要求清廷选派处理此事之委员于上海。

西麻,即西马縻各里。

厘而度格卫,今通译里戈。

叶耳景,今通译额尔金。

果罗,今通译葛罗。

力德,今通译列卫廉。

夫恰溪,今通译提亚廷。

清廷派遣委员之拒绝

清廷不纳诸公使之议,于是英法两国公使,率二舰队,溯直隶湾,是月二十日进白河口,声言问罪。清廷仍迁延不答,仅遣官员二人迎之,两公使遂要求派遣全权公使于大沽,势益急。清廷不得已,乃命直隶总督恒副与两公使谋处决一切。然恒副非有全权特命,遇事非奏报不能决,荏苒岁月,迄无成议。两公使知迁延为清廷之惯技,故容忍以待。至五月十二日,而清廷答语暧昧模糊,言外似有拒绝之意,两公使至是乃通牒于直隶总督,其意如下:

吾等奉命来此,不能久稽。今欲进兵与清廷直接交涉,愿足下委白河两岸之堡垒于我军,一以便我等舰队之交通,一以保足下自己之安全。事固至急,望于二时间裁答。

两公使之赴天津

期限倏过,清廷无答复,两公使乃进兵击堡垒。清兵抵抗之不能支,遂逃散,联合军遂拔堡垒,进至天津。然海水浅,船触砂洲,尽力驶至白河、运河合流之处,始得投锚,由此至天津水路甚便。及两公使到天津,而美公使力得、俄公使夫恰溪亦来与会。

天津条约

白河堡垒既陷,联合军进逼天津。清廷闻报,狼狈不知所为,知非乞和不可,乃命大学士桂良及尚书花沙纳为全权大臣,至天津与两公使议和。迁延踌躇,倏忽半月,至一八五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和议始告成,缔结《天津条约》。今举其重要条款如下:

第一,英法两国各派遣公使驻于北京,清国亦得派遣公使,驻于伦敦、巴黎。

第二,清国政府承认耶稣教传教事宜。

第三,清国政府许英、法二国之商船航行国内诸河,并许两国人民入清国内地。

第四,除以前所开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外,更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五港。

第五,清国纳赏金各二百万两于英、法二国。

第六,清国不得再称欧罗巴人为蛮夷。

中英《天津条约》签字仪式

批准条约之英法公使

《天津条约》中载明自一八五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满一年之内,在北京批准交换。于是英国根据此约,至翌年三月,以叶耳景卿之弟布尔士为公使,法国亦任布鲁伯伦为公使。布尔士公使出发之先,外务大臣马厄美西别卿告之曰:“此行抵白河后,由此舟行,进天津,再由天津到北京,以实行条约交换之事。”又曰:“外国使节入北京,清政府常怀厌恶,故每假托事故,左右支吾,以妨害其到着期间。此行倘遇有此情形,宜有果断之处置。抵白河之先,卫队宜备。苟有不得已者,可乘英国军舰赴天津。”卿于同时又下训令于驻清海军总督舰队长贺普(Abmiral Hope)曰:“整备海军,护送布尔士公使于白河口。”英法两国公使,遂于是年五月下旬,由欧洲本国解缆东航,以六月二十日抵白河。

布尔士,今通译普鲁斯。

布鲁伯伦,今通译布尔布隆。

马厄美西别,今通译罗素。

清廷之举动可疑

贺普舰队长于两公使未到之先三日,以两使不日来京之意,照会清吏。清吏答以未奉朝旨,不敢接待,倘欲通行,须先咨报天津总督云云;一面复修缮所在堡垒,列戈于河底,以碍舟行。外人于是始有戒心,豫料和议之必破。贺普乃重遣使者,先除河中之障碍,并要求清国守官,于公使通行之际,不可阻挠。守者不之拒,唯云已将舰队将到之意,报于天津而已。及至六月二十日,两公使到白河口,清国警备益严,磨厉以待,有兵戎相见之势。贺普于是又告清国武官曰:“向所要求者,一未见诸行事,请即答复,俾公使安全通过,否则恐难免兵祸。”而武官不置答,盖至是愈不能免于战祸矣。是月二十三日,乃决定严整军备。

英法舰队败绩于白河口

两公使抵白河口时,军备已整,乃决意突进。是月二十三日,法国护卫舰越白河第一栅,深入敌之腹壁,不见人影,炮门亦皆复以席。法人知陷敌中,然势成骑虎,不能反顾。至二十五日,英舰队长贺普氏所遣之陆战队越第一栅,进至第二栅,阻于厚板,以火药攻之不能碎。舰队长乃命炮舰驶近堡垒,欲攻陷之,正进行中,炮台忽发数弹,直断前进二舰之锚索。垂暮,再陷堡垒进行,而清军四面袭击,英军困甚。自英军阵地至堡垒之间,土地广漠,泥泞没于腰际,且设陷阱三,英军陷没者殊多,进退维谷,历尽险阻,方达堡垒。而众寡悬绝,终为清军所制,贺普氏伤足,英军弹药皆湿不堪用,舰上阶梯皆碎于弹丸,不能升降,少佐某亦负重伤,陆战队不能奏效,遂退于兵舰。是役也,英军与战事者凡千人,法军凡百人,死伤凡四百五十人,沉小艘三只。英法两公使,虽痛恨清国之狡展,然以众寡悬绝,无可如何,遂退归上海,告其事于本国政府,徐图报复之计。

白河风景

英国舆论之激昂

两公使既返上海,英廷得报,舆论殊激昂,咸以阻挠使节进路之大沽官吏,系受清廷密旨,并归咎清廷,谓“我屡约盟好,而彼不置可否,且不惩罚无理之官吏”。英人引此以为奇辱,咸欲提兵问罪,有必致公使于北京之概。同时又有归咎于布尔士公使之处置失当而诽议之者,其言曰:“公使之兄叶耳景卿,彼曾言在条约批准前,吾英无航行白河之权利,然则不顾清国官吏之如何失礼,如何谲诈,而吾英欲强力通行以至北京,实非得策。此强力通行一事,其责不在公使,而在当时之外务大臣马厄美西别卿。纵令卿之意,并不主张武力,然揆诸当日对于公使所下之训令,令人易生误解,以为令其强力通行也。”此时之议会,莫不以轻率无谋为政府罪,然斯时保守党内阁既倒,执政者为改进党巴马斯统内阁,故对于议会之攻击,仅冷淡答之而已,不肯代负责任。而持武力解决主见者,因之益激昂,兴师问罪之声,遂喧传于国内矣。

英法之发遣联军

英法两国政府于是定计兴师,先派遣叶尔景伯爵,及果罗男爵于清国。二人者,曩时《天津条约》缔结时曾与其事,今兹奉使东行,仍以批准交换条约为主。是年十一月,英任陆军中将沙霍甫格兰为总督,法任陆军中将古善孟特班为总督,两国约出兵二万五千,各由其亚洲之根据地出发,会于中国海岸。两国拟先置主力于香港,后以香港与北方隔绝,军略上殊不便,乃改定为舟山。先是英法公使致牒清廷,诘问白河之事,限一个月回答。清廷见布尔士退归上海,以英人为可侮,不答,至四月八日,竟拒绝两国之要求,于是战端开。联合军以五月占领舟山,六月英占辽东,法夺山东芝罘,皆据之。八月,又取白河北方之北塘,进据新河,击塘沽,陷之,连拔白河之堡垒,遂进而占领天津。清政府见清军屡败,知不可恃,乃决计乞和,再遣使节于英法两公使之前。

沙霍甫格兰,今通译詹姆斯·霍普·格兰特,也译作克灵顿。

古善孟特班,今通译孟斗班。

法国全权专使葛罗

清廷之复用诈术

清廷此次所遣使节,即曾与前年《天津条约》之大学士桂良、尚书花沙纳也。叶尔景要求于前年《天津条约》外,再开天津为商港,并此次战事偿金百万两,偿金未交出以前,不交还白河诸垒。至九月五日,清使与两公使接见,因协定此和约之批准交换,均于北京行之。当此之时,清廷仍无诚意,阳与两公使媾和,阴则纳亲王僧格林沁之言,厚集兵力。事为巴夏礼等所觑破,乃先迫桂良、花沙纳二人索全权之上谕,二人辞以未经携带,且诳言以绐之。九月六日,巴夏礼遂急报于叶尔景,言清使之非真,勿为所绐,英法两使乃决定进兵通州,然后议款。

张家湾及八里桥之战

九月八日,英法联军由天津北进,清廷闻报,命怡亲王等致书两公使,自称议和全权。英法将士有鉴于从前之诈伪,不之信,仍督率进兵。至河西务,怡亲王之书又至,约以河西务为议和之地。联军乃命巴夏礼等先入通州侦敌情,清兵逮巴夏礼等,缚而槛送于北京。联军闻之怒,遂于九月十八日,陷张家湾,寻占领通州。二十一日,战于通州、北京间之八里桥,是役也,清兵主力全丧。二十二日,咸丰帝之弟恭亲王亲致书于两公使,约休战议和。英法两使答先还巴夏礼然后休战,恭亲王不应。十月五日,联合军遂北进。

张家湾八里桥之战示意图

咸丰帝之蒙尘热河

清廷闻八里桥之败,上下震撼,咸丰帝遂蒙尘于热河。英法联军益北上,绕出北京之西北,先占领圆明园。石荫荷氏(Swinhoe)记当日俘虏之言,有足以资史家之考证者,节译如次:

石荫荷氏,今通译斯温霍。

某夜将午,一士官捕人来,余起而步出阵外。时皓月当空,玲珑如昼,篝火连营,虫声唧唧,出自丛草间,光景倍极凄凉。余之阵前,此时亦盛焚篝火,旅长以下皆列于阵外。忽见率一俘虏来,战栗不能言,身著中国官衣,状已衰老,据云系清帝阉官,今为纳凉苑留守。清帝已于十五日前,从后宫贵嫔三十人,卫以多兵,出狩热河;太子前夕尚留城中,闻同盟军将至,乃以阉宦十三人为卫,仓皇出走。既而曰:是日薄暮,法兵开宫门,蜂涌而入,阉宦等拒之而败,遂杀二人,其余皆负伤。余知不能守,乃乘马急驰而遁,不幸被获。又曰,后宫贵嫔十三人,正妻即皇后,无子,贵嫔中有子者二人,一男四岁,一女五岁。复云皇上今已与皇后及其皇子女同幸热河离宫,距此间可百里程云云。

清廷放还巴夏礼

先是叶尔景屡赠书恭亲王,索还巴夏礼等,恭亲王不置答。联合军乃于十月四日进攻,七日占领圆明园。然进兵之次日,即得巴夏礼致威德书,言清廷将放还俘虏。此书系纳于清皇太子在圆明园所缮之书简中,故能达。众以为清廷尚诡谲,不顾信用,巴夏礼虽如此云,实未足信也。后竟于是月八日放还巴夏礼等,而法大尉之传令兵罗求及法兵四名亦放还。当巴夏礼被掳时,备受凌虐,遇之无人理,及事急始释其缚,给其居室、使役,顾虽如此,而当时被笞杖之瘢痕固犹在也。据巴夏礼所云,俘虏皆分室以居,故同囚絷者几人,皆不能知云。

叶尔景焚圆明园

清廷既放还巴夏礼等,又开安定门以迎联合军,然仍不明言和好。是时英、法两军,以仓卒出师,未备寒具,难久留,两公使乃致国书于清廷,约于十月二十三日以内实行和约,逾期则直犯宫廷。叶尔景斯时颇持积极主意,欲乘势更易清朝之皇统,且为遭难遗族要求赏金三十万两,遂于十月八日放火焚圆明园。当时叶尔景氏发表之意见如下:

余之要求,意在征清廷之赎金,非为逢厄难者求辅恤也。惟清廷有陷天之恶,仅责以偿金,无乃罚薄于罪。余观清廷殆无整顿之望,一时纵责以多额之赔偿,匪惟不能践约,恐因此更酿他故。余之计在薄责以偿金,而注意于要求开港以继续通商,彼清廷者,避重就轻,必能就我范围也。阁下受法国政府之命,与果鲁男爵同膺重寄,而四年之间,劳师费饷,总计得于中国港运之利益,不啻耗去十之四矣。耗之于兵者,当仍于港运求之。

又曰:

清廷虐待我国人,几无人理,又侮我休战旗章。我若向彼索犯人,彼则以无辜者与我,治之不能,释之不可。且裂我休战旗章者,明明僧格林沁也,于法应付军法会议,今指名要求交付,清廷必不允,我政府亦未能强其交付。故余决计对于清廷之罪,不为复仇之举动,惟择其全吾职务者行之而已。至余之焚圆明园,则亦有说。圆明园为清帝玩爱之所,余焚之,所以示薄惩,亦即所以抑其傲慢心也。

又曰:

试观欧人被絷之处,情状殊惨酷,马具兵器,竟列为战胜品,而高贵之法国士官,亦裂毁其服饰以辱之。此番我军入宫,宜人人愤忾。如有罪大恶极者,宜加重惩,惟无辜人民,不可波及,盖罪只清帝一人也。请言其故:清帝在纳凉苑时,不仅掳我人民,加以虐待,又常悬赏以募杀外人之头,是皆清帝凶焰之显然者也。

和议之告成

清廷遭此巨创,知西人非易与,乃于十月二十四五两日,由恭亲王与两公使会于礼部衙门,缔结条约盖印,和议遂告成。石荫荷氏之日记,述当日之情形如次:

今日与东洋第一古邦世界、第一大国之亲王大臣会于一堂,其郑重庄严,诚可想见。讵知会议之堂,皆朽腐不治,地毯之色已灰败,列席之王大臣皆垢面不洁。当日之主人恭亲王年二十四,面呈苍白色,自开议之初以至终议,常呈惶悚之态,言语之间,深含怒意。亲王著长礼服,两肩及胸背饰团龙,颈饰珠串。礼毕,亲王肃客入席,英人恐置毒,固辞。叶尔景直起行,他人皆从之,同赴安定门,鸣大炮,祝和议之告成。

条约之内容如下:

第一、前此英国全权公使叶尔景伯爵与清国大臣桂良、花沙纳结于天津之条约,除此次以补遗条约改正各条款外,一切俱为有效。

第二、清国政府准其传布基督教。

第三、清国政府许英国商船航入国内诸河,并准英国人民来内地游历。

第四、除以前所开广东、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外,今更开牛庄、登州、台湾、潮洲、琼州五港为商埠。

第五、许英国人民于天津海口通商居留,一切与他商港同。

第六、从前英国领事所借九龙地之一区,今后让与英国,隶属于香港区域之内,由英国管辖。

第七、前西历一八五五年条约中,有由清国出偿金二百万两于英国一节,今废止之。更由清国出偿金八百万两,内五十万两,于十月十九日在天津交付,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两,于十月二十日在广东交付,其余由各商埠税关中之税金中提出四分之一以充之。

第八、英军未退出舟山之先,应由清国皇帝将实行条约之旨宣示全国,待其已经宣示,英国即交还舟山。偿金中应由天津、广东交付者,俟已交付,即撤退天津之兵,而大沽之城堡、山东之北海地方及广东所驻英军,皆同时撤归本国。但奉有女皇敕令者,得随时归于本国营阵。

此次和议告成,始终有斡旋之功者,惟俄国公使伊格那提夫。伊格那提夫灵敏机变,竟因此而得最大之领土于北方,清廷割黑龙江属沿海一带以为舟山撤兵之报酬,俄人亦可谓坐收渔人之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