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整体印象,这些法律集的顺序所代表的是法律之逐步神学化 的过程 [1] 。在我们检验这个过程的起因与特色之前,必须先认识以色列社会组织的神权体制化是在怎样的外在形态里达成的,而推动此种神权体制化的力量又是什么。以色列社会组织的特异性在最古老的法律书的名称里即已表现出来:Sefer ha berith(契约之书)。我们所感兴趣的,就是所谓“berith”(契约)的重要概念 [2] 。

对抗埃及支配的一个“誓约同盟”,早在阿马纳书简里便已曾提及 [3] 。阿马纳石板上也出现埃及总督之敌的名称“Chabiru”(哈比鲁),常有人认为这个名称就是Ibri(希伯来人)。有鉴于语言上的难处,最近这个词常被关联到犹太教的语词“Chaber”,亦即“伙伴同志”(Genosse)。在俘囚期之后的时代里,对礼仪上严正的完全犹太人而言,此语和“Cheber”同样是意指“伙伴团体”(Genossenschaft)。在马喀比的货币上 [4] ,此语是指完全犹太人的共同体,而在较古老的传说里(例如《士师记》20:11),也时而被用来指称誓约同盟军(在一场对宗教亵渎所发动的圣战里) [5] 。当然,哈比鲁的名称是由此一语词而来的说法,仍旧看似不然的 [6] 。

在神的庇护之下的各种极为不同的誓约兄弟团体贯穿于整个以色列的历史上,这本身并不是个独特的现象。在古代,任何的政治同盟,以及几乎一切私法上的契约,通常莫不是通过起誓,亦即自我赌咒,而获得保证。以色列的独特之处,首先毋宁是在于,宗教性的“契约”普遍深远地延伸成为各种极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的真正(或思想上的)基础。尤其是,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以色列本身就是个誓约伙伴团体(Eidgenossenschaft)。因此,一个以色列人,包括一个其他部族的成员——此时他与对方仅处于格耳的关系上——在向以色列同胞打招呼时说的是“兄弟们”(achim)。这就像任何一个瑞士人在公开演说时称呼其瑞士同胞为“誓约伙伴们”一样。根据官方传说,正如大卫是通过契约而成为正当性的君主,此一传说也让北方部族的长老在与大卫之孙罗波安谈判时以签订协约的方式来决定是否推举他为王。不过,即使是畜牧氏族之移民到一个迦南城市里,或反之像基遍人之作为赋役义务共同体而归并到以色列里,通常也都是通过一种——在契约的名下——兄弟誓约关系才达成。所有的格耳林姆,包括族长在内,也都是通过契约而立身于(格耳林姆的)法律处境 [7] 。根据传说,誓约兄弟团体的形成在礼仪上首先要当事者之间建立起食桌共同体(Speisegemeinschaft)(《创世记》26:30,参较《约书亚记》9:14)。摩西受神的委托而宣告的法律集(《出埃及记》24:7)被称为“契约之书”(sefer ha berith),同样的,他按神的命令刻写在两块石板上的宗教规定(《出埃及记》34:28),被称为“契约之语”(debre ha berith) [8] 。同样的,《申命记》的sefer hattorah,亦即“教导之书”,以这样的形态首次出现(《列王纪下》22)之后,接下来在有关其于约西亚治下被采用为法律的后续记载里(《列王纪下》23:2)被称为“契约之书”,其内容则被称为“契约之语”。在《约书亚记》里保留了一则传说,在其中,约书亚完成了迦南地的征服之后与民立下契约(berith),并将内容写下成为“神的法书”(Buch一部,无法确定。然而,传说示剑在亚比米勒的时代有个“契约的巴力”(Baal berith)之“家”存在,而且这个神殿的财宝同时也运用为城市的财宝(《士师记》9:4)。从《申命记》的传说里(主要是《申命记》27:14f.) [9] ,我们得知,有一个庄严的仪式,据说是征服迦南地后才开始举行,而按照后来的版本,这个仪式是由六个部族的代表在基立心山,另外六个部族的代表在以巴路山上举行的(示剑则位于两山之间)。这个故事的(四个到五个)异本,给了我们下面这个图像。面向基立心山或在基立心山上,祭司对遵守神圣命令的人予以庄严的祝福,面向以巴路山或在以巴路山上,祭司对违背神圣命令者发出严重的诅咒。在这些命令里提到(《申命记》27:2f.):要把它们写到墁上石灰的石头上(这也证明楔形文字已不再独步当时了;至于年代方面,当然仍是个问题)。传说里还有许多地方提到这个仪式(《申命记》11:26f.,《约书亚记》8:30f.、23:1f.)。尽管是后出的(《申命记》)传承,但本质上仪式本身或类似的形式,应该是在较古老的时代即已存在,因为其中提到的山上的圣所,必然是编纂者所极不愿接纳的。特别是,根据传承,在那儿还有纪念碑(受到清教徒排斥的一种风俗)以及(同样可疑的)古老神谕的松香树;约瑟的遗骨安置在那儿(坟墓祭祀),神的画像也埋藏在那儿(似乎是按照巴比伦的仪式)。流传下来的诅咒形式(《申命记》27:15f.),亦即所谓的“性的十诫”,列举出十二项大罪:偶像崇拜、轻慢父母、挪移邻舍地界、使瞎子走差路、对寄居者和孤儿寡妇屈枉正直、性犯罪(近亲相奸及与兽淫合)、谋杀(暗中杀人)与法官收贿。尽管年代上无法确定,但有鉴于其与契约之书里的规定的关联,事情很有可能是:“契约神巴力”乃是个功能神,基于显然是规律性的重复诅咒来保护那些被民众郑重采用的法规 [10] 。根据一则大失原貌的传说,巴力神的祭典被认为是,在对米甸人的战争期间,基甸和东约旦地区的部族与以法莲人之间相互对立与妥协的折冲之下,引进到示剑来(《士师记》8:1、33)。换言之,契约神巴力应该是以色列通过契约的缔结而重新组织时,契约缔结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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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像Procksch这么优秀的学者,至少在论及《申命记》与契约之书的关联时,都试图为相对的论点作辩护(Die Elohimquelle, S. 263ff.)。

[2] 关于这点,Kraetzschmar的著作Die Bundesvorstellung im Alten Testament ,(Marburg, 1896)在很多方面都与我下述论点不同(而在此书完成之际我也无缘得见)。Stade主张契约观念是后来才出现的,但最近则只说摩西的契约并不具立法的形式,这倒是对的。不过,契约思想的重大意义还是不断(在传承里)重新显示出来。

[3] Knudtzon, Nr. 67.

[4] 马喀比的祭司诸侯的货币面上,刻有“Kohen haggadol w cheber hajjehudim”(大祭司与犹太人共同体)的字样。

[5] 在关于因基比亚的不法事件而对便雅悯发动的复仇战争里,使用了Chaber一词。除此之外,特别是在《以赛亚书》里(47:9、12)用以指巫师与盗贼伙伴,在《何西阿书》里(6:9)用以指祭司的伙伴团体,在《箴言》里(21:9、25:24)用以指家族共同体,在《诗篇》里(119)用以指信仰弟兄。此一语词在当时被使用来表达意思约略等同于古老传说里用以指称朋友和邻人的rea’一词,而这词很具特征性的是源自ra‘ah(放牧、让牲畜吃草)、Piel(强意形):re‘ah(选择伙伴)。换言之,很有可能是从贝都因或畜牧氏族的帐幕共同体而来的。

[6] 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可以参见Böhl的详细研究(“Kanaanäer und Hebräer”, BWAT, 9, 1911, S. 85)。将Chabiru和‘Ibrim视同为一,在此认为是可能且信实的。无论如何,前以色列时代倒也不是没有“信仰弟兄”的概念,这从我们后面会提到的公元前15世纪的一封迦南人的书简即可得知。在称呼一个以色列同胞时,所使用的并不是chaber,而多半是ach(兄弟)。

[7] 亚伯拉罕是根据契约而居住在别是巴的格耳(《创世记》21:31、34)。以撒则与基拉耳的亚比米勒缔结誓约同盟(《创世记》26:28)。尽管31节里强调了义务履行的相互性,但亚比米勒俨然是独自一人,完全如同后来耶和华之于以色列人那样,“订立”契约(26:8),因为在这两种场景里,处于弱势的那一方是消极特权的(以色列是耶和华的格耳!)。以色列对于基遍也是如此(《约书亚记》9:6ff.)。在底波拉的传说里,雅亿的丈夫是根据契约而以格耳的身份在迦南王领地上搭棚而居的。(犹大王)亚撒根据契约而向(亚兰王)便哈达纳贡(《列王纪上》15:19)。(以色列王)亚哈与被他捕捉的便哈达立约(《列王纪上》20:34),如同约拿单与大卫立约(《撒母耳记上》18:3、20:8),大卫与押尼珥立约(《撒母耳记下》3:12)。雅比人请求与(亚扪王)拿辖立约(《撒母耳记上》11:1)。在所有这些情形里,正如耶和华与以色列之间一样,都是不平等的相互间的“foedus iniquum”(不平等契约);相反的,雅各与拉班之间的契约就是个“foedus aequum”(对等契约,《创世记》31:44)。推罗背负的国际法称为“兄弟契约”(berith achim,《阿摩司书》1:9)。总之,我们从这些例子已可得知,将berith(契约)转译为“Bund”(盟约)是完全正确的,并且这对整个古代以色列的宗教而言具有绝对中心的意义,Kautzsch(Biblische Theologie des Alten Testaments , S. 60)否认这点,便是大错特错了。大卫(《撒母耳记下》5:3)正是在同样的精神下与长老立下契约而成为以色列的王,如同从前耶和华成为以色列的神。七十子圣经(Septuaginta,译按:公元前270年左右完成的最古老的希腊文旧约)将berith译为διαθηκη(testament),而不是συνφθηχη(covenant),这符合其时代的见解,而非古老历史年代的理念。祭司编纂本(所谓的“P”典)的神观,就像在陈述神对挪亚、亚伯拉罕、非尼哈(《民数记》25:12)的应许时所表现出来的,相应于其对berith的见解:此乃一种唯有通过特别的庄重与外在表征而受到保证的、单方面给予特权的神的许诺(《创世记》9:9f.)。(参见Holzinger, Genesis-Kommentar, S. 129f.,尤其是Valeton, ZAW, XII. X., 1892, S. 1f., 224,对于语言使用的详细研究。)对于末世论,也有与禽兽的契约(《何西阿书》2:18)。意指“特权”的契约见《民数记》18:19,意指“规定”的契约(“盐的契约”)见《利未记》2:13。P典从未指西奈法是契约,但J典则认为何烈契约与摩押旷野的契约都是典型的双边契约(foedera)。(根据《以赛亚书》24:5)以色列破坏了“永远的契约”(berith golam)。如同常受瞩目的,“karah berith”(缔结契约)的表达,相当于罗马的“foedus icere”与希腊的“oρχιατέεμνειν”。在《尼希米记》里此种语法已经逐渐消失,并以amanah来取代berith。

所谓“P”典、“J”典指的是对摩西五书资料来源的分别。按先后列下:(1)耶和华典(Yahwist),或称J典;(2)耶洛因典(Elohist),或称E典,称主为耶洛因;(3)申典(Deuteronomist),即申命记法典,或称D典,所用词汇和文体有独特风格;(4)祭司法典(Priestly code),又称P典。——译注

[8] 关于契约之书以及这些契约之语,最古老传说的词语到底指的是那些法律集的哪个部分,至今仍是个问题。先前讨论到的法律集,亦即现今被称为契约之书的引用部分,在本身的行文里根本没这么指称,而“契约”一词也确实没有出现。然而,礼仪规定的《出埃及记》第34章则明白地采用为契约,并且,比起包含了本质上为单方规定(mischpatim,法律)的其他法律集来,在34章这里由于应许的双边性,更加符合契约的性格。《出埃及记》34:28的“契约之语”,由于被推测是后来添附上去的“十条诫”(Die zehn Worte)这个插语,而被等同为十诫。不过,此一(所谓契约之语的)表现,原本所指的显然是直接在此之前所提到的种种礼仪规定(关于这个问题整体,参见Baentsch前引书)。

[9] 《申命记》的这个章节(27)被认为是后来编纂时所加入的。不过其原始素材不可能是源自后面的时代。只是,陈述里的强烈矛盾以及十二个部族只各派一人为代表,都要归咎于编纂者,而场景的模糊转换(在以巴路山上或在示剑之谷),也是一样。(其原史料的)片断被推测是耶洛因派的(elohistic)起源,或许是对的。

[10] 契约神巴力拥有神殿且仪式像是出自摩瑞树(或神树)林这件事的困难并不是不能克服的。与树林里和山上的祭典相关联,说明了仪式的年代与重要性。这个仪式到了《申命记》的时代虽然可能只是追忆回想,但却不是对所有这些祭典怀有敌意的编纂者所能全面抹杀的。有可能是,此一仪式的意义在应和《申命记》的精神的过程当中有了转变:原本是和召请神的祝福连结在一起的一种对魔鬼的郑重诅咒形式,而根据当时的观点,此一仪式的目的应是在于通过郑重的诅咒仪式而将民众对于罪人的宗教连带责任庄而重之地全都转嫁到这些罪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