唤起吾人注意,有关以色列的“契约”里的崇拜形式,在北以色列的主要圣所示剑与耶路撒冷之间存在着具有特征性的对立,这是迈尔的功劳。根据《约书亚记》,示剑的契约具有一种祭祀会食的性格,亦即一种共饮共食、与神“交契”(Koinonia)的性格,就像一则古老的关于西奈契约的北以色列的故事所报道的,七十个长老出席为耶和华餐桌的客人,如同反过来,耶和华也前来做客,参加祭祀伙伴们的牺牲会食。在犹大所传袭的礼拜式则与此相当不同。这在有关西底家治下的契约里有着详尽的报道,而且也在关于神与亚伯拉罕的契约的宗教传说里被视为前提般地妥当。供作牺牲的走兽被撕裂,誓约者诸如王、祭司或个别情况下的氏族长老或全体兵丁(‘am),一一从中穿行而过。在那则宗教传说里,耶和华便在夜里这么做。因此,在此并无那种圣礼式的与神交契发生。撕裂牲兽的场景也出现在另一个典礼里。意欲召唤以色列参与圣战或对抗外族或不法誓约团员的英雄或先知,撕裂一只走兽并将肉块传遍全国。这被视为一种有义务响应耶和华号召而出征的警告。此种形式只被报道过两次,而且正好都是关于北方部族:以法莲与便雅悯。换言之,撕裂兽类的这种形式若可被认为是与犹大的契约形式有着某种关系的话,那么可以想见的,此种形式在北方也应该不是不为人所知的。果真如此,我们可以作此设想:在示剑的定居民众间常见的与神交契的形式,是与和平的 神建立关系的古代迦南人的形式,相对于此,同盟战神耶和华所固有的对军事的 同盟关系有所助益的另一种形式,则是山区里并不那么定居的农民与牧羊人原有的乡土形式。此种设想之所以非常有可能,乃是因为肢解牲兽应该是古老的狂迷信仰里撕裂牲兽的一种仪式痕迹——非洲的贝都因人是撕裂一头阉过的羔羊;而且此一现象也见之于山区与草原的民族,譬如伊朗人似乎是经由琐罗亚斯德 [1] ——或许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文化的影响下——才根除了此种习俗。而且,如此推断想必不错:犹大诸部族曾对原始的,例如在狄俄倪索斯祭仪里也可见到的肉食狂迷发动有计划的斗争而将之铲除。后来在礼仪上严禁血肉吃食的命令 或许正意味着此一斗争之路的一个阶段,而后来“不可吃动物的灵魂”的动机,则是保留了昔日泛灵论想法的痕迹。因为,就像我们时而所见的,上述的禁令看来原先并不施用于战场上的军队。其发展过程应当是这样的:血肉之食原先只有在平常时期是被禁止的,除了保留给战神的肉食狂迷之外;后来在我们所熟悉的非军事化的过程和根除狂迷的影响下,才变成无论何时都被禁止的。但这只不过是个不确定的假设罢了。最后,在传承里(《出埃及记》24:6、8)还出现建立契约关系的第三种形式:以牺牲的血喷洒耶和华共同体,同时也喷洒祭坛。这是以祭司的助力为前提,因为只有祭司才能做这个举动。由于此一形式被插入长老与耶和华同桌共食的那个非常古老的故事里——这个食桌共同体在此是缔结契约的结果,而不是宗教性交契的建立——所以可能也是古老的,并且以此例来说,起源于南方。不过这也无法确定。对我们而言,重要的只在于:在历史时代,南方诸部族并不知晓一种与神建立神圣交契的典礼。以此,我们来到了一个重要的论点上,这不但决定了南方纯粹的耶和华信仰相对于北以色列与巴力及相关的农耕祭仪相融合,两者间/古犹太教第一篇以色列誓约共同体与耶和华/的决定性对立,也是契约形式本身更加形式上的对立的外在表征。
和多半的古代农耕祭仪一样,巴力崇拜终究是而且一直都是狂迷的 ,特别是酒精 的与性 的狂迷。在田地里的仪式性性交,作为祈求丰收的一心同感的魔法,纵酒与乱舞狂迷以及不可避免随之而来的性的杂交,后来变成较平和的供牲会食、唱歌跳舞与神殿卖淫,相当肯定可以证明这也都是以色列农耕祭仪的原始构成要素。其痕迹显而易见。根据传说,摩西反对“围绕着金牛犊跳舞”,先知激烈反对“奸淫”,而祭典上的轮舞则到处都留下痕迹;在法律集里、在宗教传说里(例如他玛的故事)以及先知们都明白证实神殿女奴(Kedeschen)的存在;所有这些都在在显示出古老而欢乐的巴力崇拜的性—狂迷的性格。明文记载的史料报告里也看得到这些特征。巴力和印度的丰饶之神一样,一点儿也不欠缺女性伴侣。这个伴侣名为巴拉特(Baalat),她被视同为亚斯塔特,而后者又被视同为巴比伦的伊希塔,性领域的神 [2] 。打从巴力崇拜混融于耶和华之际,性的狂迷之道也入侵到耶和华崇拜里。耶路撒冷的神殿里也的确有神殿女奴的存在。
针对巴力崇拜的这种狂迷的、纵酒的特别是性的 狂迷的性格,以及受到此种崇拜所影响的宗教性,纯粹的耶和华信仰的代表者发动了激烈的斗争。利甲族针对葡萄酒的斗争,绝不光只是为了保守旧有的草原习惯,而是特别针对定居民众的纵酒狂迷的斗争。尤其是耶和华信仰的仪式与耶和华信仰的伦理对于性生活所抱持的态度,乃是此种深刻对立的明证。事奉巴力,意思不外乎“随之行淫”。通过对性的这种斗争,性领域的全面规制在犹太教里留下了影响深远的印记。破坏他人婚姻乃是死罪的这种宗教禁忌,当然也不过是和受到先知或祭司所规制的所有宗教里一再出现的事项相互一致而已,不同的只是惩罚的方式特别严厉。婚姻作为生儿育女的手段与作为经济上保障为人之母者的手段,这种看法自然算不上是以色列所特有的,而是普遍所见的。同样的,关于性事的理解方式所带有的鲜明的自然主义色彩,也绝非仅止于以色列所固有的。祭仪的和战士的禁欲的贞洁规定、月经妇女的禁忌与不净规定等,同样广见于各地,当然各有相当不同的方式。这些规定不过是表达出,视性领域为魔鬼所支配的特殊领域的观念,而此种观念无论何处都正是通过性的狂迷之道而呈现给理性崇拜与理性宗教的担纲者。然而,以色列的仪式与以色列的宗教传说,而且特别就是在耶和华信仰的影响之下时,应对此一领域的程度与方式,正显示出此种理性宗教见解的一种激进的极端立场,而这唯有从其与巴力狂迷之道的偏执对立这点上方能获得解释,这正如我们必须将其拒斥任何彼世思维的倾向推溯到其反对埃及死者崇拜的偏执态度上一样。在性的领域里,针对狂迷的毫无羞耻之心的这种反击倾向,以及对于狂迷之道的担纲者迦南人的蔑视与诅咒,尤其是显现在其强烈禁忌任何肉体的裸露上。光是肉体的裸露一事,或仅只情欲地瞄一眼亲人(《利未记》20:10),都会被视为近亲相奸而犯下死罪,迦南人的部族祖先在《创世记》里就被视为一切不知羞耻的始作俑者,应该承当令其子孙承受永远沦为奴隶的诅咒。另一方面,任何的近亲相奸、与父亲姬妾的任何接触以及其他未受允许的性交,全都以肉体裸露的一种表征来论处(《利未记》18)。在古老的仪式里,走上祭坛的阶梯是绝对不许的(《出埃及记》20:26),以免发生肉体裸露于阶梯的事,既然阶梯也是耶和华理想宝座的一部分。在原人享用了知识之树的禁果而得以分辨“善”与“恶”之后,标志其最初辨识能力的就是,他们是“裸露”的。同样的见解与倾向贯通了所有与此相关的规定与决疑论。手淫是禁忌之罪。根据现今版本的传说,这是破弃了为兄弟留传子孙的义务。不过,原来对手淫之罪的明确拒斥应该是取决于耶和华信仰者对某种摩洛狂迷的敌视(《利未记》20:2),后者将男人的精子奉献为牺牲。狂迷的、近亲相奸的或违反自然的所有被禁制的性交种类——当然不光是这些,不过首要的就是这些——都着落在耶和华信仰特有的“愚蠢”概念之下(《创世记》34:7,《申命记》22:21),而这个词汇仍标示在最后期的传说里,而且在福音书里仍是可能被用来数落以色列人的词当中最过分的一个。以色列特有的、在此无法一一加以细论的、规制性行为的所有规定,因此并非伦理性的,而是仪式性 的规定。古代以色列的实质上的性伦理 并不比其他由祭司所制定的规制更加严格。十诫里的奸淫指的是对他人婚姻的破坏,而不是对自己的。男人的婚外性行为之受到禁止,是后来在俘囚期之后的时代才开始的,而且不过是着眼于处世的智能——和儒家的明训与埃及(譬如智能导师普塔和泰普)的箴言如出一辙 [3] 。伦理意味下的“贞洁”一字,在以色列的古老言语里是没有的,直到受了波斯的影响(我们将会看到),这才开始进行规制,并且起初也仅止于旧约外典(《托比传》)。反之,根据古代以色列的观念,引诱少女而未先与其氏族订定契约便会招来女方氏族的报复,如同第拿的例子所示的;不过法律集却也规定了以结婚来赎罪的办法,亦即付出赎款以取得少女,如同盎格鲁撒克逊法律里以对象损害的方式来处理这种事一样。对于被视为性无耻之事的反感,和贝都因人那种特殊的“道德的纯洁”一点关系也没有。耶利米指责沙漠的阿拉伯人(《耶利米书》3:2)“在道上行淫”,意思是——如同他玛(Tamar)的行径所显示的 [4] ——他们行淫于卖淫妓女经常出没的地方,而神殿女奴也在其中,后者正是先知们,连同一切性狂迷的其他残迹,所加以拒斥的。只不过,一心同感的性狂迷 (die homöopathische sexuelle Orgie)对于贝都因人而言是礼仪上前所未知的事,这点与农耕人民的祭典正相反。
直到后来都还广泛保存下来的这一整个性的决疑论里,那种特别是礼仪上的主要并非伦理的性格,赋予此一决疑论某种独特的格调,其道理并不在于以色列的性的决疑论是不同于其他的一个种类,而是在于只有在以色列,性的决疑论被如此偏执地贯彻到这种程度。在处理与讨论性的种种现象时的那种古老的自然主义的悠游自在,与对于肉体裸露的这种全然是礼仪性的焦虑结合在一起,而此种结合与特殊的尊严感——通常和我们那种被封建的或市民的惯习所贯穿的羞耻感反应相结合的尊严感——一点关系也没有。那样的结合,对于深受封建的、市民的与基督教的观念所影响的现代的羞耻感而言,很容易就像是幅真正羞耻感——我们所熟知的意味下的羞耻感——的讽刺画。此种独特性的源泉,就历史而言全然在于与北以色列农民的狂迷之道——如同其祭司阶层所行的狂迷施为——的尖锐对立。伊斯兰教所知亦无不同,由于伊斯兰教对于裸露的反感,所以凡于伊斯兰教普及之处,其自然成为发展纺织工业或至少在市场方面的担纲者。
与狂迷之道和狂迷忘我的这种对立,也决定了南方对于出自这两种形态的忘我达人的态度。施行集体忘我的古代拿比,基本上毫无疑问的是个北以色列的现象,部分源于腓尼基的,部分源于迦南的巴力崇拜。《撒迦利亚书》(13:5)仍理所当然地认为,假先知就是农夫,他们所谓的自我残伤不外是妓女的指甲所造成的。为狂迷的群众祭典服务的卡理斯玛忘我达人,无论何处都集结成行会或学派。以利沙的拿比学派和更早期拿比学派只不过是和此种一般现象一致而已。拿比忘我所源出的狂迷之道,如我们所见的,尤其是一种一心同感的丰饶的狂迷。这类事情,游牧民和半游牧民是一无所知的。如果他们真的对肉食狂迷曾有所知,那也是战士狂迷的一部分。的确,最古早的以色列,而且毋宁是北以色列,便知晓拿细耳人的战士禁欲与狂战士的战士忘我。同样的,令集体进入忘我状态的古老的拿比,如我们所见的,至少部分也是军事先知。不过,以下三点是昭然若揭的。首先,相对于巴力的祭典狂迷,拿细耳人的战争忘我确实有酒禁 的规定。其次,底波拉时代的古典战争预言,与拿比相反的是个人的 战争预言。最后,令人注意的是,底波拉之歌谈到以色列所皈依的“其他神祇”。这可能不过是意指地方神,也就是巴力。数百年之后,我们再次看到以利亚的个人预言之对抗同样的“其他神祇”与狂迷的集体忘我。随同耶户上战车的先知,是个利甲人,亦即纵酒狂迷的敌对者。此种斗争总是一再地由南方出身者或至少主要是畜牧团体出身者来发动主导。典型的个人先知以利亚,巴力忘我的死敌,便是出生于基列,并且是个典型的游牧者。集体忘我专家以利沙,根据传说,是个农夫。相当一段时间之后,从对抗北方祭祀方式起家的首位先知阿摩司,也是出自提哥亚的牧羊人。以此,得出以下结论:在迦南的狂迷与忘我的影响下,集体忘我的拿比与非理性、感情性的巫术形式,来自北方;理性的利未人的律法集与理性的伦理的使命预言,来自并不知晓农耕地区狂迷之道的南方。此种预言深知,狂迷之道的这种毫无羞耻对耶和华而言是极可厌之事,并且,对古老的契约之神而言,比起履行其古老的命令,祭典与牺牲一般说来毫无意义可言。换言之,南北的这种分歧,显然打从迁入迦南地开始便隐隐地贯穿于整个以色列的历史。随着敌对狂迷的两大势力——利未人与灾祸预言者——的思维世界愈来愈趋于理性的性格,此种分歧也变得尖锐起来。这至少部分而言是知识阶层的文艺文化日益增生滋长的结果。因此,我们有必要清楚分说,这两种彼此根本不同的宗教性——利未人与灾祸先知——的基本要素在相互或隐或显的角力当中,如何在古代以色列的文士阶层 内部里发挥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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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琐罗亚斯德(Zoroaster,古伊朗语作Zarathustra),伊朗宗教改革家和琐罗亚斯德教创始人。琐罗亚斯德教在印度又称为帕西教,中国史籍则称之为“祆教”。至目前为止,我们尚无法以任何准确的范围来确定琐罗亚斯德的生卒日期,根据琐罗亚斯德教的传说,他主要在“亚历山大之前258年”活动,亚历山大大帝于公元前330年征服阿契美尼德王朝(前559—前330年统治波斯)的首都波斯波利斯(Persepolis)。根据这个日期推算,琐罗亚斯德在公元前588年说服希斯塔斯普(Vishtaspa)——他很可能是花剌子模(Chorasmia,中亚咸海南部地区)的一个国王——改变信仰,根据传说,这件事情发生时,他四十岁,由此推测他的出生日期是公元前628年。他出身斯皮塔马(Spitama)这个朴实的骑士家族,可能位于米底亚的拉各斯镇(Rhages,今德黑兰郊区)。琐罗亚斯德把古来印度、伊朗的(雅利安的)诸神(即印度吠陀中的提婆[devas])斥为邪神。他宣称阿呼拉·玛兹达(Ahura Mazda[智能之主])为最高的神﹑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创造者;而安格拉·曼纽(Angra Mainyu)则拥有众邪神,专事破坏,与之作对。这就是他的一神信仰兼有二元论的教义的特点。其教义认为:世界分为善与恶、光明与黑暗、真与妄两种势力,二者经常战斗。人有自由意志,可自行选择参加一方。恶的势力终将被消灭。他宣扬人应以“善念、善言、善行”对邪恶势力作斗争,这样在死后经过审判得升入永远光明快乐的国土。琐罗亚斯德所说善与恶两种势力的斗争,反映了当时亦农亦牧的居民与游牧部族间的矛盾。他反对崇拜多神的教说,遭到旧祭司和部落军事贵族的反对。他离开本氏族部落远游,在巴克特里亚、阿利亚(今赫拉特)和阿拉科西亚(今阿富汗南部)各地传教,琐罗亚斯德教于是大行于世,进而传入西部伊朗,琐罗亚斯德的生平及教训的记录,后成为该教的经典,即阿维斯塔(Avesta )。——译注
[2] 巴力在巴勒斯坦一带其实还有不少其他的名号,例如摩洛(Moloch)等,摩洛根据旧约的说法为亚扪人所崇拜的神,除了摩洛之外还有其他名号:“于是大卫聚集众军,往拉巴去攻城,就取了这城,夺了亚扪人之王所戴的金冠冕(王:或译玛勒堪;玛勒堪就是米勒公,又名摩洛)。”(《撒母耳记下》12:29—30)而巴力则是迦南一带传统上的农业神,掌管气候生产等事项,在以色列人逐渐由游牧转向农耕定居的过程中,地位自然日渐重要起来。根据旧约的记载,遇到灾荒时,以活人(尤其是儿童)献祭为其祭典特色。此一信仰在以色列人中有其根深柢固的潜在势力,而与耶和华信仰产生激烈的斗争。例如《利未记》20:1—3,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还要晓谕以色列人说:“凡以色列人,或是在以色列中寄居的外人,把自己的儿女献给摩洛的,总要治死他;本地人要用石头把他打死。我也要向那人变脸,把他从民中剪除;因为他把儿女献给摩洛,玷污我的圣所,亵渎我的圣名。”一直到先知耶利米时(前7世纪末),耶和华还要通过他抱怨:“他们在欣嫩子谷建筑巴力的丘坛,好使自己的儿女经火归摩洛;他们行这可憎的事,使犹大陷在罪里,这并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所起的意。”(《耶利米书》32:35)欣嫩子谷(Valley of Hinnom)是在耶路撒冷城西南方的一个山谷,信奉摩洛的以色列人常将小孩送至此地当祭品,后来,这个地方就被人们认为是“世所遗弃”的地方,由此而产生Gehenna一词,从希伯来文Ge Hinnom衍伸过来的字,是地狱、炼狱、受难处、酷刑处、燃烧的地方等意思。
亚斯塔特(《旧约》里则称之为“亚斯她录”)的身份就比较复杂了,她与当时(或之后)流行于东地中海沿岸地区的好几个女神,例如美索不达米亚的伊希塔(Ishtar)、希腊的阿芙罗狄蒂(Aphrodite)以及罗马的维纳斯都有些藕断丝连的关系。亚斯塔特的职掌是生育与丰侥,因此也是农业神,其实在神话里,她本来就是巴力的配偶。在旧约里,以色列人对她的崇拜时常是与巴力(或是摩洛)的崇拜并列的。“以色列人又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去事奉诸巴力和亚斯她录。”(《士师记》10:6)“以色列人就除掉诸巴力和亚斯她录,单单地侍奉耶和华。”(《撒母耳上》7:4)以色列的名君所罗门王也曾为他们立庙祭祀,“从前以色列王所罗门在耶路撒冷前、邪僻山右边为西顿人可憎的神亚斯她录、摩押人可憎的神基抹、亚扪人可憎的神米勒公(摩洛)所筑的丘坛,(约西亚)王都污秽了”(《列王纪下》23:13)。——译注
[3] 普塔和泰普(Ptahotep)箴言,完成于埃及旧王国晚期至中王国时代,即公元前23世纪至公元前16世纪的作品。详见蒲慕州,《尼罗河畔的文采——古埃及作品选》(台北:远流,1993),页140—159。——译注
[4] 他玛为犹大的媳妇,后来因故伪装妓女与犹大“同寝,从犹大怀了孕”,故事详见《创世记》38。——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