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事当中,特别要提的是巫术 在以色列并未 占有如其于他处一般的重要地位,或者毋宁说,尽管巫术如同在任何地方一样从未真正从以色列民众的实际生活当中消失过,但其命运在旧约的虔信当中取决于律法书教师对它的有系统的打击。以色列固然有各式各样的巫师存在,但主导大局的耶和华信仰圈子,尤其是利未人——而非巫师——才是知识 的担纲者。我们知道,婆罗门也是,只是他们的知识和在以色列的根本不同。正如在耶和华派的乐园故事里,蛇劝诱女人去吃知识之树的果子,并且应许人“眼睛就明亮了,而且便如同神一样”。蛇并未说谎,因为事后神诅咒了人与蛇,又说道“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也就是像个神,并且是通过知识 ;神将人逐出乐园,“恐怕他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换言之,拥有两样东西,不死与知识 ,就能成神。不过,是什么知识呢?在两处引文里都说是“能知道善恶”。这就是前先知时代的记述者相信可以让人像神的知识,当然,也未必就意指那是理性的伦理知识,而非纯粹仪式的或秘法的知识。在埃及,那些欠缺祭司的书记文化教养的平民也被说成是“不知道善恶”的人。而且,在乐园的故事里,就我们所见的,人在吃了知识之树的果子后所体验到的,并不是一种理性的伦理知识,而是纯粹仪式性制约下的裸露的禁忌。不过,到了希西家时代,弥迦便已强调:人,亦即任何人,“耶和华已指示你何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好怜悯、存谦卑的心,与你的上帝同行”(《弥迦书》6:8)。所以重要的并不是秘法的知识,也不是单纯的仪式知识,而是彻底公开教诲的伦理与慈善。利未人律法书的独特之处正在于此种教诲方式的用心维护,而且我们也看到,耶和华作为与誓约共同体立约的人格性当事者的这种独特关系,首先便如此地强调“行公义”。其中,领衔角色是摆在顺从与伦理上,优先于就同盟的结构而言必然是几乎将近没有的祭仪命令,也优先于在较古老的时代或许仅只发展成少数几条简单规则的纯粹仪式命令。既然共同体要为每个个别成员的过错对耶和华负起连带责任,那么这个伦理的难题便成为任何一个共同体成员 [1] 尤其是关切国土命运的知识阶层的重大关怀。由此出发,关于神圣知识的本质的这个观念开始支配着愈来愈被非军事化的、耶和华信仰的平民圈子,也支配了缅怀着美好古法的所有知识分子。此种知识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古代神圣的卡理斯玛所知的唯有战争忘我与战争预言,而这两者均告没落。本来一直有个趋势,如同传说打一开始所显示的,想将摩西塑造成一个巫师,他的法术就像印度的宫廷婆罗门的法术般,乃是决胜的关键所在。不过,这已不再存在,此后再也没有先知被耶和华唤醒来与他面对面,因为时代已经转变。以利沙的战争神谕是传说里所能找到的这种巫术性的政治预言的最后回响。利未人,耶和华信仰唯一延续不绝的永久担纲者,基于其至关紧要的社会功能,发觉自己是此种知识的担纲者:人是由于哪些罪过而招致灾祸,而又如何才能回复如故。如果说表示寄宿在某些巫师身上的神谕之灵jide‘oni这个名称(《利未记》20:27、《列王纪下》23:24),顶多不过是意指“小”知识,那么这表征着耶和华信仰的代表人特别反巫术的知识夸耀。以色列的记述先知有时也为王提供建言,如同宫廷先知与巫师。然而,他们总是本着利未人律法书的精神:顺从耶和华,无条件地信赖他。他们从未有人想借法术来解救国家。

当然,巫术性的强制神(Gotteszwang)的发展倾向从来就有,即使是在纯耶和华信仰的圈子里,而且可能一直延续到相当后来的俘囚期之前的时代。除了其他较次要的一些迹象之外,特别是相当普见于各处的神名 的魔力,亦即相信只要人知道神的名并且正确地呼叫,那么他便会听从,这样的信仰显然一直有所发展。耶和华在荆棘的显现里起初回避指称其名,是不无道理的,正如同和雅各角力的那个神灵一样。后来当摩西渴望耶和华能够施恩和他见面,耶和华便指示他称叫他的名——也就是强制他。如同先前所见的,此一广见于各处的观念特别是埃及本土固有的。耶和华之名也就是其权能的象征,如同法老的称呼一样。就像阿马纳书简里,王将“他的名置于耶路撒冷之上”那样,以色列(《申命记》28:10,《耶利米书》14:9)、耶路撒冷(《耶利米书》25:29)或先知(《耶利米书》15:16)“被称为(归在)”耶和华的名下,他的名“住在”耶路撒冷,那儿为他“建了一个居所”,他的名“从远方而来”(《以赛亚书》30:27),而且“相近”(《诗篇》75:1),耶和华借着他的名施惠于所有“爱他名的人”(《诗篇》5:12、69:37、119:32)。部分而言,这涉及先前所提的那个神学概念:为了消除耶和华拟人的、亲自现身的那种性质;然而部分而言,这也牵涉到那个在埃及具有支配性的、关于名的本质的观念,而且,并不意外的,所有这类特征性的段落全都是《申命记》的,亦即其起源的时代一般而言展示出与埃及的虔敬形式极高度的亲近关系。神名的特殊神圣性,在埃及也可发现到,譬如一方面,艾西斯(Isis)借着得知雷(Ra)的密名而夺取了他的力量,另一方面,普塔(Ptah)对“妄用”他的名者进行报复。在以色列,神名的神圣性也逐渐增高,尽管原来那儿并没有遍布于其他地方的那种神名的禁忌。后来的见解认为,试图以呼叫神名的手段来强制崇高的神乃是严重的冒渎,会招来神的报复。在先知时代仍盛行的、无所谓地使用神名,退却于那种特殊的畏惧,而那样的畏惧必然早就开始了。不知可回溯到多么久远时代的十诫之一,不可妄称神名,无疑便是意指要以巫术来强制神的企图。此种拒斥在此也很可能是基于有意识地敌对埃及,并且或许更是特别针对埃及的死者崇拜。因为,在埃及,神名的意义再没有比《死者之书》的第125章更加引以为中心主轴的了,在那儿,神名的正确使用是灵魂之命运的关键所在。在地府的每个入口,各个神都要求死者要知道他们的名才能放行。一方面有着相近之处,另一方面又断然拒斥,这绝非偶然。

拒斥巫术实际上尤其是意味着:巫术并未像在他处那样,为了驯服民众的目的而由祭司加以体系化 。在巴比伦,巫术的体系化在神义论 需求的压力下有所发展,所以原先是理性的。无罪的人遭受苦难,这样的体验与对神的信赖似乎唯有如此才能合一,亦即并不是神,而是魔鬼与恶灵才是灾厄的起源;以此,神义论步上一种潜在的半二元论的轨道 [2] 。这在以色列是不可能的。一切的灾厄同样是源于耶和华,这是最早的先知(阿摩司)的基本命题之一。在视一切灾厄为大能之神的惩罚与处置的以色列,以巫术来抵御魔鬼的发展,相对于纯粹伦理性的 祭司律法书与忏悔赎罪的发展,后者乃是利未人祭司固有的掌控手段。这情形彻底影响了以色列宗教发展的全面领域。首先,在亚洲宗教里,“魔法”(Zauber)所占据的位置,在以色列那儿则是由“奇迹”(Wunder)所占据。亚洲的巫师、救世主与神祇“施法术”,以色列的神则是应呼救与求情而“行奇迹”。其间的深刻对比,先前已经说过。相对于魔法,奇迹是较为理性的。印度人的世界一直都是个非理性的魔术花园。类似发展的端倪在以色列可以从以利沙生平的神奇故事里发现到,其非理性与亚洲的魔法行使完全同在一个阶段上。此一思考模式有可能很容易就占了上风。然而,对抗一切狂迷忘我 的持续不断的斗争,显然决定了以下的特征,亦即:在纯正的耶和华信仰的宗教传说里,例如在族长的故事里,连同在摩西与撒母耳的传说里,以及一般而言旧约里,不是 魔法,而是奇迹——源于神有意义的且可理解的意图与反应——占有从未见于其他任何圣典里的那种强大的支配性地位,而奇迹本身在许多古老的部分,多半是在族长传说里,相对而言较少被使用。魔法的这种付之阙如的情形,尤其迫使寻求事情、命运与遭遇之原因的问题走上天意 信仰(Vorsehungsglauben)的轨道,亦即认为神乃是个以隐秘的但终究是可以理解的方式驾驭着世界特别是主导着其子民之命运的神。“你们的意思是要害我,但上帝的意思原是好的”,耶洛因派的艺术之作《约瑟传》,便令其主人翁如此言简意赅地表达出此一天意信仰 [3] 。在此,神的意旨同样宰制着人类企图逃脱的那个领域,如同在印度的故事里,“命运”战胜了所有施弄玄虚以图摆脱它的伎俩。但是,在以色列,并非印度的那种业(karma),而是人格神的某种理性的天意决定着这个命运。

尽管发怒时激愤难当,但终归说来既理性又按计划行事的这个知识分子的神,具有两大特征性的面相。首先,如我们先前提示的,他是个平民 的神。这可不能被误解。这个面相里的耶和华既不是“大众宗教”的神,也绝非顺应“群众”需求的神。他毋宁正好是在最终获胜的耶和华观念里,部分由先知(战争先知与后来的律法书先知)和律法书教师所组成的那个圈子企图强制教导 给民众的那个神。这经常遭到反抗。因为群众真正的需求,无论何处莫非寻求巫术或救世主以解救急难,在以色列亦是如此。同样的,不管是耶和华信仰的理想,或是怀抱此种虔信的理想主义者,皆非出自这个所谓“穷人”的圈子。俘囚期之前,不止整个真正的列王传说里的英雄,即使来自士师时代传承的古老残篇里的英雄,莫不是经济境况良好同时又虔诚的以色列人。在虔敬的宗教传说里,族长也都是非常富裕的人。依据古老的应许,在此如同其他各处,财富本就是虔诚的报偿。具有文学教养的耶和华知识担纲者本身极有可能泰半是高贵氏族的成员。不过,自先知时代开始(阿摩司)以来,不止显示出情况已绝非总是如此,尤其更显示出:文士阶层希望能够培育 出而且事实上也真的培育出具有清教式纯正的——因而也就是厌恶狂迷、偶像崇拜与巫术的——虔信 的那个圈子,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平民阶层。至少是在此种意义下的平民阶层:他们既未参与分享政治 权力,也不是王的军事与赋役国家的担纲者,更不是城市贵族社会权势的承担者。这清楚地呈现于传说的编纂里。除了《列王纪》里的吉光片羽之外,贵族的英雄主义得不到任何发声之处。反之,备受尊崇的几乎全都是和平虔敬的农民或牧羊人,而且陈述与说明的方式也都适合于他们的观念水平。以言词来煽动谄媚群众的做法,当然是根本行不通的。就像在埃及一样,利未人的训诫要求法官,既不可歪曲法律以利于贵胄,也不可歪曲法律以利于大众,而扫罗的厄运,除了其他因素之外,总归要怪他服从愚蠢的民众。个人的价值与权威毋宁是取决于有关耶和华命令的知识。不过,利甲人的那种“游牧的理想”与对于农民召集军的回想,也支配着教养阶层的理想。唯有履行上天的命令才能保证国家与人民的命运,这是儒家的基本信念,完全如同激进的耶和华信仰者。只不过,在儒家,具决定性的是一个高贵的、有着审美素养的、文质彬彬的俸禄阶层的美德,而在以色列,愈来愈被推崇的是乡村与城市里的一个理想的以色列平民的美德。利未人的训诫愈来愈重视这个作为其顾客的平民思想世界。于此,独特之处是:在以色列,而且唯有在此,平民阶层成为一种理性的 宗教伦理的担纲者。

其次,同样极为重要的,耶和华一直是个历史 的神,特别是政治—军事史的神。这使得他与所有的亚洲神祇区隔开来,而且其缘由在于其与以色列的起始关系。对于耶和华最忠实的信奉者而言,他始终是誓约共同体成员的同盟战神。尽管他除此之外还是个雨神,或者在北以色列的思维里他被抬高为天上的王,对于纯正的耶和华信仰者特别是先知的虔信而言,他始终是政治命运的神。因此绝非人类可以借着冥思而与之神秘地合而为一的神,而是个超乎人类但可以理解的人格性的主,人必须服从。他业已下达人类必得信守的积极命令。人类可以如同面对一个大王那样,探究他的救赎意图、他发怒的原因与他施恩宠的条件。但除此之外,别无其他。在此前提的基础上,关于世界之“意义 ”为何的印度式思索的发展,彻底被排除。基于不同于此的理由,那种思索在埃及与巴比伦也未能超越某种相当狭窄的范围。在古代以色列,这思索则根本毫无立足之地。

* * *

[1] 我在黑恩前引书(S. 348)当中发现某些暗示,指出他所谓的以色列的“民主”性格对于以色列的伦理特质而言有何意义。

[2] 关于魔鬼信仰乃是神义论需求的产物,J. Morgenstern, Mitteilungen des Vereins für Alte Geschichte , Bd. III, 1905,书中已有某些提示。

[3] 见《创世记》50:20。——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