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并不是什么“法利赛派的制度”,形式上他们与兄弟团一点关系也没有。只不过,在其发展的起始阶段,他们与那运动有着最紧密的关联。在《密西拿》形成的时期里 [1] ,杰出的教师——即使不是在形式上,但就其意图而言确实——是法利赛人,而其教导乃决定于法利赛主义的“精神”。得先注意到的是,“拉比”之名(从Rab而来,意思是“大”,因此Rabbi意思是“我的大师”)就犹太教史料可及范围而言是在神殿崩毁之后 [2] 才成为固定的名称 [3] 。前此,“索佛”是指圣经学者,是个就事论事、有确定内容的称呼,而“老师”则是指尊敬的人。不过,我们仍然可以毫不犹豫地用这个名称来指称耶路撒冷陷落之前的时代里那些教团的圣经学者的权威人士,因为这称呼不仅极有可能而且确实已被用在这些人身上。那么就这点而言,“拉比”究竟是什么?

“拉比”在形式上的正当化是家族长制形成后,亦即神殿崩毁后才有的:那时就要求拉比要经过形式的圣职任命,而且美索不达米亚与巴勒斯坦的学院成立后也制定出确定的课程。在此之前,所有这些都是没有的事。就我们所知,“拉比”之类的官方正当化根本不存在。索佛的传统是唯一的标志:他们是靠着圣经学识与为人所接受的圣书解释而崭露头角并受到公认,他们的亲传弟子与再传弟子则被视为最具资格的学者。被犹太圣典引用格言的那些人物,绝非仅止于索佛或有学识的拉比;相反的,传承里有时好像有点故意地特别将律法书的精妙解释与宗教义务的教诲,借着某个拉比(如伊贝徐茨 [4] )的赶驴人之口说出,并且让有学问的拉比去向被公认虔敬且因而有智能的农夫(如Abba Chilkijat)求教。不过,这总之是被当成特殊的事例。这证明区分并不是那么锐利,但那名赶驴人确实是与拉比有明显区隔的“无知者”。他绝非拉比。福音书设定为前提的种种情况,同样显示出当时至少某种对外坚固闭锁的组织是不存在的,反倒是借着律法知识与解释技艺的卡理斯玛,而事实上获得正当性者成为人们咨询的对象。对此,显然只有当解释的方式煽惑不得体并且招惹出足够强大的反对态势 时,才会有通过压制方式的消极干涉,不管是由祭司这方面,或是经由个人或(多半)法利赛教团领导下的群众自力救济(私刑):从福音书的记述里可以得知,对于某个教师之大孚人望是有多么大的顾忌。当“民众”紧紧追随着教师时,即使其教诲甚为谬误,官方当局还是怯于干涉 [5] 。拉比教师纯粹在教育与学院支持下造就出来的形式卡理斯玛权威,在许多相似的现象里找到其模拟,从罗马的从事解答活动的法律家(respondierende Juristen) [6] ——在必须领取执照的时代以前——到印度的导师(Guru)。其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而这点,亦即拉比独特的固有特色,正是我们此处必须加以检视的。

就重点而言,拉比首先是个平民的 知识阶层。这并不是说他们当中全无高贵的或富裕的人士。但是,只消看一眼那些犹太圣典里的权威人物或被提举为模范的拉比(及其他证人)即可得知:平民,乃至于田地里的日薪劳动者是其主流,而拉比本身当中,富人与贵族是极少数。这在犹太圣典编成的时代及之前是毫无疑问的。如我们先前所见,其他宗教的许多秘法传授者与教派领袖也都是“平民”。不过,(古代)拉比与他们的不同点特别是在于:他们是以兼职 的方式,亦即除了其世俗的职业之外,履行其作为咨商者与礼仪律法顾问的功能。这绝非偶然,而是禁止为求报酬 而教授(或解释)律法 的严格命令 所造成的结果 [7] 。此一禁令——在保罗“不做者不食”的命令里再得延续——首先完全阻绝了他们发展成印度特有的那种秘法传授者,其次也说明了在紧要关节点上他们的教诲的某些特色。人们经常汇整罗列领导的拉比所踞的职业地位。可以理解的是,他们当中有许多的地主。当然,多半是地租年金收入者,因为这使得他们可以全心投入研究。不过,令人瞩目的是,在犹太圣典里较古老的,亦即神殿崩毁之前最具权威性的人物当中,除了某些——不是很多——商人之外,就数手工业者为其大宗,诸如锻冶工、凉鞋制造者、木匠、鞋匠、制革者、建筑师傅、船工渡者、酒测人和伐木工等,并且最起首的二位著名的学派创建者与尖锐的论争者希勒尔长老与沙马伊也都是工匠 [8] 。保罗和在其书信中提到的人物也正好同属于这一个社会阶层。不错,犹太圣典时代的犹太教教团法保障了拉比 [9] 的某些减免,例如免除赋税、免除大部分(并非全部)的徭役以及其产品可以优先于他人在市场上贩卖的权利 [10] 。其中,若完全撇开这些特权是否在第二神殿时代即已存在的问题不谈,那么拉比靠劳动来赚取生计在后来也被认为是完全合情合理。他应该要花三分之一天来工作,其余时间做研究,或者他在夏天工作,冬天研读。后来出现了一些变通之道:准许,至少在法官工作上,因为“时间损失”(Lucrum cessans)而接受补偿,而礼物当然也总是免不了的。总之,直到14世纪左右,犹太教的拉比原则上仍无偿地担负起义务性的工作——原先不过是“副业”。“靠自己的双手劳动赚钱要好过于靠别人的金钱过活的rash galut——教会首长!——的财富”,被认为是昔日拉比的座右铭。换言之,我们在此见到作为某种宗教意识的担纲者的这些人,是从事营利活动者,其中特别是有很大一部分人属于手工业。撇开印度中古时期的少许萌芽不谈,我们在此首次碰见这种现象。让我们借着和其他阶层的比较来评量出这个现象的重大意义。

拉比 [11] 首先总之绝非巫师或秘法传授者。以此,他们与印度和东亚形形色色的平民的灵魂司牧者有着根本的区别。他们借着口头与文书的教学来视事,而后者是靠魔术;他们的权威奠基于知识与智性训练,而不是巫术性卡理斯玛。这首先是巫术在后先知时代的犹太教里所占地位的结果。在犹太教里,人们可以靠着巫术来强制神的观念被彻底根绝了。先知的神观一举排除了这种念头。因此,对犹太圣典而言,在此根源意义上巫术不啻是要无条件加以排拒且冒渎于神的。最后,任何形式的魔术无不被认为是有问题或可疑的。当然这其中仍有重重限制。在通过咒语 来祓魔与治病的这两种形式里,巫术依然存在,并且部分是实际受到容忍,部分毋宁是被视为正当:在此牵涉到的不是强制神,而是强制魔鬼,而且如我们所见,这恰是在法利赛主义里扮演了众所公认的角色。只是这种活动并不属于拉比的正规事务。不过,奇迹的卡理斯玛总之并未受到犹太教连同法利赛派犹太教的否认。福音书一再地让犹太人,明显包括圣书学者与法利赛人,对耶稣要求“征兆”。不过,奇迹力量附着于先知 ,让他得以借此正当化他是神所派遣的,如果这项恩赐真的是从神而来,而不是从魔鬼而来。然而,具有圣典学问的拉比阶层自然而然与此种先知主义处于紧张状态,这是任何抱持礼仪主义立场以某部法典为取向的学者阶层会与先知卡理斯玛相对峙的典型固有状态。先知出现的可能性的确未被否定,至少原先如此,也因此更要严加防范假先知。对此而言,决定性关键在于:犹太教的预言彻头彻尾连结在它是使命 预言这点上,这是超世界的神所差遣来宣告的,而不基于自身的神性或神的附身。后面这种假先知是“不具使命”地宣说与教导。然而,人要何从辨识呢?一个先知的真或假的标志是什么呢?对此,耶利米的说法成为拉比解释里的判准(23:9ff.)。凡是教示伪神祇或其预言未应验的,自然不是真的先知 [12] 。不止如此,任何先知无不与律法和神的命令相结合,所以凡是试图使人背离于此的,就是假先知。因而尤其是,唯有让人民悔罪皈依者,才真的是神所派遣来的。不是幻视与梦,而是献身于律法所明载的神的命令,方能证明先知的真实性,亦即证明他并不是个“梦幻者”。幻视与梦早就受到古老的祭司传承贬抑价值,因为显然曾有(而且正是)幻视使人民改宗心向狂迷的巴力崇拜。不过,奇迹也同样可以假魔鬼之名而行。正因此,光是奇迹能力并不足以成为真正先知卡理斯玛的证明。即使先知在其教导里似乎已显示出自己带有神圣使命的征兆,但光是奇迹能力的卡理斯玛本身还是不能决定性地保证这先知真的就是神所派遣来的。光是在奇迹能力的基础上,最多不过能让严正教导的先知获得在个别事例上解除律法效力的力量——一如拉比也宣称拥有的能力——仅止于此。对我们而言,此处令人感兴趣的最主要在于:严正律法伦理 的固守与针对于罪的战斗,才是检测预言之纯正性的终极绝对的判准。

拉比也不是从他们圈子里所培养的密仪导引出权威。如果说巴比伦祭司或许还有埃及祭司的一连串宇宙论的、神话的、魔术的观点与施为被借用过来——或多或少有变形或未变形,尤其用在祭仪的历法上——那么没被借用过来的却正是巴比伦祭司智能里具关键性的至高且奥义的内容:不管是占星术、天文学,或是占卜术(肝占或鸟占)。后者被明文禁止 [13] ,尽管确实仍行之于民间。某个占星师甚至一度出现在犹太圣典的职业里,而星象图也如世界其他各地一样时而有所摆设。不过,拉比的教示明白禁止向迦勒底人咨商询问 [14] :“对以色列而言,没有先知存在。”犹太教的祭司阶层也成功地排除了这些竞争者,而且古老的拉比观点,至少在古犹太圣典时代,更是断然拒绝了此种异教的学问,尤其是占星术的决定论,说这有伤神的崇高与决断自由。就拉比的社会处境而言,根本没有学术传统或辅助手段可资利用来培养这种学问。

如果拉比既非巫师、先知、奥义哲学家、占星师或占卜师,那么他们也非某种奥义救赎论的、灵知的担纲者。不止近东的灵知的特殊形式,连同其造物主及其无规范论,全都遭到禁止与排斥,至少在古典-犹太圣典时代,一切的灵知尽在排除之列。决定性重点在于:灵知-神秘的救赎意图会使律法与伦理严正的行为丧失价值。不止高贵的知识阶层典型可见的种种神秘形式,而是任何纯粹神秘主义的救赎企图都被认为是可疑的,是具有被魔鬼导入歧途之危险的“梦幻”。恍惚忘我的神灵附身尤其被认为如此,相当于先知对抗狂迷之道的斗争。正如“可理解性”对于犹太圣典而言是其价值的指针,拉比的解释也沉静但彻底坚决地拒斥一切上达神灵的非理性且狂热的手段。这不可以用什么“阶级状况”的结果来加以解释:因为东方与西方的许多秘法传授者正好是在小市民阶级里赢得其信众,而这些小市民对于神秘-忘我的宗教意识所抱持的态度在气性上可说是千差万别。这毋宁是犹太教传统的历史既有特性使然——一方面是经由祭司法典,另一方面是经由预言而确定下来。总而言之,任何不愿放弃与律法之关联的犹太人是如此,法利赛人亦是如此。由于律法书与先知的伦理理性内容之故,义务性但持续不坠的律法研究使他们得以脱离救赎企图的非理性形式。不止这个消极面,重要的是当他们真切地感受到空乏欠缺时,还有圣经可以填补他的不足。伟大先知的强烈悲怆,国族历史叙述振奋人心的力量与狂热,创世神话与原人神话的素朴但激昂的严肃,诗篇的强烈情绪内涵,约伯与其他人的传奇故事和箴言的智能,在在都为包拢几乎一切所能想见的感情状态的宗教内在生活建构出一个框架,而这样一种性质的框架则是世上绝无仅有、再无他例可寻的。此种独特性并不在于素材的“经验”内容,因为构成其经验内容的各个要素及其中所论列的问题,无疑皆可在世界上林林总总的各式圣典中找到相对应的事物。其特异之处毋宁首先在于这些经验被压缩在这么一个狭小的范围里,然后特别也在于其庶民的性格,以及圣经文本是任何人都绝对可以理解的特性。重要的不是巴比伦的神秘主义与宇宙论的母题被圣经的故事所借用,而是这些母题从祭司的传承被移转回庶民那里。直接可以理解同时又极为高昂庄重的先知神观也促成了这种“特殊可理解性”的契机,亦即不止传奇故事的种种经过,而尤其是从故事里所产生出来的“道德”,不只任何人,即使任何小孩都可以理解 [15] 。荷马史诗的英雄是希腊世界的小孩(乃至于任何小孩)都可以理解的,《摩诃婆罗多》的故事部分是印度小孩所能理解的。但是《薄迦梵歌》就没有任何小孩也没有任何印度小孩可以理解,佛陀的纯解脱论也是如此。连同印度的宇宙论与人类学,这些高密度思维的结晶也不是任何人都能理解的。反之,犹太教的经所宣说的“理性主义”,尤其是道德主义的,但同时也是实际主义—宇宙论的理性主义,是如此直接贴近民众,而且正是在关键性的部分诉诸小孩似的理解力,在这点上,世界上任何其他的圣典尽皆望尘莫及,或许拿撒勒的耶稣的故事是个例外 [16] 。犹太教里超世界的唯一神是这样一种典范:他部分而言像是个父亲,部分而言一会儿是有恩慈的一会儿又是冷峻无情的君王,主导着世界的命运;他当然爱护他的子民,但当他们不顺从时,便会加以严厉的惩罚,不过借着祈祷、驯服与道德美行又能再度赢得他的心;在所有的宇宙进化论和人类学的神话建构里,正是这一个范式以其符合素朴的未经哲学思辨而被升华的大众与小孩见解的方式,使得世界所有发生的事情都可以被理性地 理解。不过,此种理性的可理解性不但使教团里通过教导、讲道与研读而为众人所知的神话、诗歌与先知的宗教实用主义独具特色,而且也强制了拉比的思想无以偏离此一轨道。奥义的、灵知的救赎贵族主义至少原本 就不易在此地基上生长出来,或者即便能够形成,也不易扩展。如果有什么奥义会出现的话,顶多是连结上那半暧昧、半为人遗忘其原始意义关联的先知幻象,此等幻象应许那被神剥夺恩宠的民族有个较美好的未来。事实上,此处亦与宗教哲学性的思辨相关联。关于这点,后面再谈。不过,有两个层面是属于我们现在的脉络。首先是真正思辨性的末世论,此种末世论一来是与但以理和以诺的文学相连结,二来是从波斯与巴比伦起源的救世主思辨借用过来而形成的,诸如“人子”的教说、御前天使(Matathron)和类似角色的教说,这些在真正法利赛派的拉比圈子里一般而言一直都是为众所知的,但毕竟仍是异质的东西。此等教说极大程度上——虽非绝对——是在阿姆哈阿列次的秘密集会里养成的,而耶稣或其门徒无疑是从此处获取其人子的观念,而不是取自法利赛人和拉比的教说。对此教说而言,弥赛亚仍是个应许未来的犹太人的地上的王,他将在重新修好的神的帮助下把他的民族抬高到往昔的光荣,并且歼灭其敌人,或者如诗篇里所描述的,使之成为臣服的奴仆或最终改宗皈依以色列的信仰。或者这教说与复活信仰相结合:这个王将在他的王国里让复活的虔敬者过着崭新且纯净的生活。不过,进而言之,所有这些希望——不难成为形上的因而也就是易于走向奥义的思辨的对象——不过是对未来的希望与期待。清楚的是,这些期待一旦成为心思所悬之事,就可能而且必定会给犹太人的虔信带来一股强大的悲怆之情:之所以与所有的印度救世主宗教意识有着根本的差异,原因之一正是在于此种“末日”期待之存在于犹太人当中的这点上。再者,一旦有不寻常的征兆与灾异出现,或者在末世论的先知的影响下,此种末日期待似乎就要实现时,它便会而且事实上也成为最强而有力、在某些情况下也最为野蛮的狂热的源泉。不过,在日常生活里,或者当事情使人的心思从这上头转移时,其影响力必定弱化成为渴望从苦难与危急当中被解救出来的一种情绪性的憧憬,世界的秩序连同犹太民族与虔敬者本身全都被控诉为不充足的,并且让自己和命运再度和解,这有助于促成犹太教宗教意识的“信仰宗教”(Glaubensreligion)的性格。这特别是在哈德良皇帝治下神殿崩毁后的犹太圣典时代里的情形,也就是当弥赛亚的希望迁延到遥遥无期的时候。实际的行为只会受到此种问题的影响,亦即人类的那些行为能够提供或提升自己那份资格,足以期盼救世主的快点降临并且加入复活者的行列。不过,拉比的教示是依据圣经故事的范例、先知当然还有律法,来解答这个问题,而律法的重要性也因而被热烈地提升起来。教团的罪,其官职权威者本身的罪(尤其是背离神),在拉比眼中无疑也就是一切罪中最为深重者,因为这将使弥赛亚的到来失落到更遥远的未来,并且因而是欺骗了怀抱希望的所有虔敬者。另一方面,律法书与先知的普世主义的应许——据此,所有的民族都会被带到神与以色列那里——当然也是对改宗者的一股决定性的推动力,这在后面还会再提到。但是对个人而言,律法及其实践才是要加以考虑的,除此根本别无救赎之道。但这条明示之道却是任何人都唾手可得 的,因为拉比毕竟不止拒斥主智主义—神秘主义的救赎贵族主义,也拒斥禁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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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密西拿》(Mishna ),犹太教经籍。希伯来文原意为“反复教导”,是继《圣经》之后历史最悠久的权威性口传律法汇编。由许多坦拿(即学者)在两个世纪内陆续编纂,最后于3世纪总其成。其内容是自先知以斯拉时代以来的若干口传律法的诠译。《密西拿》分六大部分(回目),共63篇专论,每篇专论分若干章。——译注

[2] 首先用在长老Gamaleil身上。

[3] 因此犹太教学者宣称《马太福音》23:7、8是“时代倒错”。

[4] 韦伯此处所影射的或许是伊贝徐茨(Jonathan Eybeschutz,1690—1764),波兰出生的犹太教拉比、学者,任阿尔托纳(Altona)、汉堡和万德斯贝克(Wandsbek,三地当时属丹麦国王)拉比时,当地妇女希望他能运用神力使她们免于难产而死。他授给她们护符,据说其中有密写祷词,呼求伪弥赛亚泽维(Shabbetai Tzevi)救助。有一枚护符为严格遵奉犹太圣典(Talmud )著作的拉比埃姆敦(Jacob Emden)所获,埃姆敦公开谴责伊贝徐茨为异端分子。波兰境内的众拉比拥护伊贝徐茨,而德意志境内各拉比则支持埃姆敦。这场争吵损伤了拉比的威信,其影响也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译注

[5] 一般而言,这当然仅止于当事者不只是 个教师,而是因奇迹能力而够格的“先知”的情况。

[6] 罗马法律家的活动,传统上分为三种,亦即respondere、cavere、agere。respondere是指为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与解答,同时公开讲解,担负起法学教育的任务。cavere是指为当事者作成必要的行为方式以取得他们所欲的法律效果。agere则是帮助当事者选择其提起诉讼的方式。换言之,罗马法律家的解答有的是为了法律行为或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而做,有的是为了审判人,有的是为了法务官而做出,对于法生活具有极为重大的影响力。法律家的解答活动原本是自由不拘的,帝政初期的首位皇帝奥古斯都(前27—14)则授与某些著名的法律家“根据元首权威而做解答的权利”(ius respondendi ex auctoritate principis),而对解答活动加以某种程度的统制;不过,这并不是以禁止其他法律家的解答活动为旨趣。其后,哈德良皇帝(117—138年在位)规定,凡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律家(不限于当代的)对同一个问题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法官或审判人判案时必须遵照执行,以此而进一步强化对解答活动的统制。关于罗马的这种法律家,详见韦伯《法律社会学》,第三章。——译注

[7] 印度导师的本业是个商人、地主或年金收入者的情形不在少数,至今仍如此。但是,对较古老时代的犹太教拉比而言,在“宗教的”职业之外去寻求生计的其他来源,是有必要的;而印度的导师一般而言至少多半是靠其宗教职务所得的外快与捐赠来过活。就此而言,在(东方的)犹太教里,与印度导师相对应的,不是拉比,而是新哈斯丁派的卡理斯玛秘法传授者,下文将会论及。

[8] 希勒尔(Hillel d. Ae),详见本书第一篇第七章注释。沙马伊(Shammai HA-ZAKEN,前50—30?),巴勒斯坦犹太教贤哲。与希勒尔齐名并共同主持犹太教公会。他创立沙马伊派,该派主张严格照词义解释律法,与主张灵活解释律法的希勒尔派对立,反对后者所倡根据人的动机判断其行为的“动机原则”。两派一直持续到2世纪才衰落。——译注

[9] 在犹太圣典里,这是指被授予圣职的拉比。

[10] B. B. 22a.

[11] 除非有特别加以说明,我们提及拉比时总是先验地以此为前提:亦即我们指的是行文讨论当中的那时期的拉比,也就是犹太法典编纂的材料所提供给我们的那个时代的拉比。

[12] 《申命记》13:2、3,17:20f.。

[13] 《申命记》18:11.。

[14] 在《但以理书》2,为了解尼布甲尼撒的梦,和巫师、占星师、魔法师相提并论的,正是迦勒底人(Chaldees)。——译注

[15] 即使像约伯的问题及其他有时可见的几处,此种自明之理或许事实上行不通,不过至少似乎是可以这么说的。

[16] 或者还有中国的少年读物,不过这是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