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的话每年造出一个改宗者,在最为狂热的法利赛人看来确实是讨神欢喜的事。重点看来,犹太教的宣教,正如同使徒时代之后的古基督教的宣教,是通过自愿性的个人活动来进行,而不是通过官职权威。后者的立场与官方文献的态度有所转变。律法的古老传承仍带有时代的痕迹(《出埃及记》12:48):当时,誓约共同体的耶和华宗教是通过邻近部族与“格耳”氏族——居住在以色列当中的护卫亲属,亦即寄居者与客——纳入到完全市民团体当中而扩展开来的。寄居者的法律地位不仅有所规制,而他们唯有通过割礼才能获得哪些仪式上的权利也确定下来(同上出处)。先知预言外族出身者将与光复故土的以色列联合(《以赛亚书》14:1),“紧贴雅各家”。这个段落,连结上对亚伯拉罕的应许,以及许许多多的提示,包括期待地上万民的来归以色列并崇拜他的神,似乎都证明了宣教是为神所喜的,并且恐怕就是为弥赛亚的到来时刻预做准备的一个手段。然而,即使是圣经文学里也分成种种见解。路得与约拿的故事是决定性地有利于改宗运动,然而像以斯拉这样一个重要的权威却加以反对:他所着手进行的同种族编制,不管是祭司阶层或是新建构的城邦耶路撒冷的这种编制,至少挡住了个人加入这个团体的进路,并且为了让神的子民达成所致力追求的隔离,以斯拉将决定性的重心摆在此种血统的纯正上。所有这些在法利赛的小市民阶层来说全然是两回事,并且在法利赛派的代表人物特别是在外头的离散犹太人的代表人物里,秤砣又再度往有利于宣教的这边下沉。将一个异教徒引进“shekinah”(“神的家”),在大半的教师看来是绝大的事功。一径如此进行的结果是,在古老的寄居者概念的运用下,这样一种宣教的方式也被认为是挺有价值的,亦即在某些情况下放弃强要改宗者马上全盘接受一切的仪式义务尤其是割礼,并且致力于让他们光是当个“朋友”也就是半犹太人般地暂时加入团体。因为,割礼的要求,很可以理解的,对于成年人的宣教工作上是个相当重大的阻碍:在完全的改宗者里,妇女的人数也因此而远大于男子。加入团体通常分为三个(而不止两个)阶段:(1)“ger-ha-toshab”(“朋友”),半改宗者:接受一神论的神的信仰与犹太教的伦理(十诫),而非犹太教的仪式,其仪式行为仍然完全不受规制,并且与教团未有形式的关系;(2)“ger-ha-sha‘ar”(“入门改宗者”),理论上是服膺犹太裁判权的古老寄居者:在三名兄弟团成员面前起誓,绝不崇拜偶像,必须遵守七大挪亚命令、安息日、猪的禁忌、仪式性的斋戒,但不包括割礼,可以有条件地参与犹太会堂的祭典与庆祝活动,是教团的准成员;最后,(3)“ger-ha-zadek”或“ger-ha-berit”(“义认的改宗者”),在完成割礼与接受仪式义务之后被接纳到完全成员的教团里:其子孙在第三代时方成为具有完全资格的犹太人。

在这种做法下,很可以期待的是,半改宗者尤其是入门改宗者尽管自己不愿行割礼,但仍然下决心让其子孙行割礼以成为完全犹太人,而且多半情况下这样的期待当然并未落空。因为,此种措施大大迎合了周遭世界尤其是希腊人的利害关怀。吸引他们入犹太教的,当然不是犹太教的仪式:相应于希腊世界的宗教意识的整体性格,唯有当这种仪式能够提供秘法的或巫术性的救赎手段与奥义神秘式的许诺时,亦即提供了非理性的救赎之道与救赎状态时,才能因仪式而吸引人入教,而这在犹太教里根本不可能。发挥吸引力的毋宁是显得极为壮大且庄严的神观,是激烈排除让人感觉不真实的神祇崇拜与偶像崇拜,尤其是作用纯正且强大的犹太教伦理,除此还有素朴与清晰的未来应许,也就是犹太教理性的构成要素。换言之,在这些点上,亦即在伦理的纯正与神观的力量上找到其宗教满足的人,受到犹太教的吸引。由仪式所提供的这种生活的强固秩序本身,就是一股强大的吸引力,而且在如此的时代里必定特别的强烈:在希腊的各民族国家崩解之后,见证了城邦里市民生活自古以来强固的军事秩序就此没落。知性的理性主义的时代,及其日渐高涨的希腊宗教意识的“市民的”理性化时代,尤其是在罗马共和的最后数世纪里,也是犹太教改宗运动的伟大时期。举凡按其本性或命运而倾向于非理性的、神秘的救赎追求者,都会与犹太教离得远远的,而日益追求非理性的救赎状态的时代,不会有利于犹太教,而是有利于神秘宗教与基督教。

犹太教的完全仪式可能最常被那些与法利赛派的兄弟团组织具有利害关系的阶层人士所接受,不管是为了自己或是为了子女,换言之,就是小市民阶层,特别是手工业者与小商贩;可资利用的证据显示,事实就是如此。虽然犹太教信仰属于“合法宗教”(religio licita),但根据罗马的官职法,完全改宗者会丧失出仕“优先权”(ius bonorum),而且犹太教的律法也使他无法担任官职,因为律法不许他参加国家祭典。不过,离散的犹太人不仅对增加其成员有强烈的兴趣,而且也极为关注于对外赢得“朋友”,尤其是在具有影响力且能够担公职的圈子里;因此解决问题的方式,从他们的立场来看,完全是目的取向的。实际上,这意味着在宗派原则与种族原则之间的一种妥协。天生的犹太人与三代以来都过着严正生活的犹太人,在教团里要比改宗者及其子女与孙辈享有身份上的优先权。在教团之外的,是未行割礼但依誓言负有宗教义务的改宗者,以及单是“朋友”,就好比在印度相对于比丘的“在家众”。对天生的犹太人与行过割礼的改宗者而言,仪式是无条件要遵守的,对于依誓言而负有义务的改宗者则部分如此,对于“朋友”就全无约束。不过,有时也出现本质上更为自由的观点。有人便怀疑,犹太民族受命所行的割礼,对于非天生犹太人要改宗而言,是否真的是不可或缺,而且难道不是举行个仪式性的洁净沐浴(亦即洗礼)也就够了。与(未行割礼的)改宗者通婚,依照拉比的解答,好像有时也是被正当化的。然而,这总之是些孤立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