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的《人性论》和《人类理解研究》是休谟人性和道德哲学的两本论著。大体来说,休谟认为理性是服务于感情的。他认为所有的知识,不管是先验的事实还是实证的事实,所有的信念、理性的计算自身都是并不活跃的。这些在休谟称为“理性”的大范围下的东西,仅它们自身存在的情况下,没有一者可以为行为、行动提供动机。这些东西也无法激励任何人行动或者停止行动。那么,这种促使人行动的动力肯定需要除理性之外的别的东西,休谟将之称为“passion”或者“sentiment”,通常理解为欲望和情感。信念、知识与思辨,在欲望共同的作用下,才足以决定一个人的行为和行事。休谟并不是说理性对于行动没有任何决断的能力。事实上在他《人类理解研究》一书中,通俗讲来,他认为理性与情感在所有的道德决策和结论中都是共同作用的,亦即它们合作以对选择和行为做出决定。在《人性论》中休谟表达得有所不同,因为行动的原始动力来自于情感或者欲望,他因此将其看作为统领性的元素,而信念与思辨则扮演着从属的角色,仅仅是为了帮助欲望取得一种满足感。他进而论证,因为理性本身无法为任何行为提供动机,相同地也无法反对任何行为动机,所以严格来说没有欲望是与理性悖逆的,这个结论与人们通常所认为的很不同。但如果不那么严格来说,欲望可以在两个层面上被认为是不合理的,一个欲望的产生也许是基于一些假定的对象的存在,理性可以证明这些对象并不存在,或者理性可以指出保证这个假定对象存在的方法是不完整的。

关于人类理性、感性与自由意志的讨论一向都是哲学中很有意思的热门话题,这里可以做一些展开。我们通常倾向于,也是包括柏拉图在内的不少哲学家的观点:人类的欲望与感情是受理性所控制的。更细致说来,柏拉图认为灵魂可以被分成三个部分,也就是理性、欲望和激情。欲望是人的本性趋使人去追求的东西,比如饥渴的人想要喝水。而理性则在某些程度上限制欲望的发展。激情是我们借以表达情绪的那一部分,与理性和欲望的本质都不同。他进一步叙述只有当一个人灵魂中的这三部分都各行其是并且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时,人才可以被认为是处于一种本真的、自我的状态。尽管柏拉图说激情这一部分同前两者的本质都不相同,但是我们会很自然地发现激情部分更倾向于为理性部分服务,它表达出激烈情感的目的在于帮助理性去管理欲望。比如时下很流行的那句话,“人的一切痛苦,本质上都是对自己无能的愤怒。”此处的痛苦与愤怒就可以理解成激情部分的作用,而“无能”则是理性部分的一种判断。译者认为,如果说当一个人处于一种良好的自我管理中就意味着这个人的激情部分正服务于理性部分,这样的说法也是不准确的。译者认为如果换成这样的说法:在道德决策中,如果激情的部分与理性部分共同作用对人的情绪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那么我们可以说人们与他们行使的意志是一致的。可以用以说明的例子,比如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真正喜欢的东西与理应去追求的“更好”的东西之间,理性与激情是否合理地管理了自身的欲望仿佛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在追求自己真正所喜欢的东西时内心宁静与积极的状态。译者对于柏拉图的看法显然与休谟的观点有着一些联系,不同之处简单来说休谟所指的情感之于道德决策的作用是在做决定之初,而译者所说的情感状态却是指做出决定之后。两者讨论的范畴也有所不同,休谟显然是偏向于道德层面的,而译者则是偏向个人身份定义与自由意志层面的。但其中的相似之处也可见一斑。

在《人性论》第三本书的第一部分,休谟论证了人们所做的道德/伦理判断并不是由理性产生的。人们对休谟与此相关的理论有着一些不同的阐释。总的来说,他的观点是:当我们将一些东西称为是有美德的时候,是因为它们可以产生一种特定的愉悦,我们称一些东西为邪恶的、不道德的或者是恶毒的,是因为它们会产生一种特定的痛苦;所以美德之美、不道德之恶,并不是存在于对象的本身之中,而是存在于刺激我们所产生的感受之中。在第四章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休谟论证中的些许不确定,但是总的来说“理性”在休谟口中笼统地包含了所有的知识,经验性的、先验性的以及各种推论和演算。这样说来,他的学说意味着所有道德的判断并非是任何经由客观衡量的标签化的特质,道德中的善恶、对错并不是客观上的(可以衡量的)特质,也与客观的情境和行为无关。在形成一个道德判断的过程中没有纯粹的智性或者认知过程。再次重复:休谟的论点即是,理性自身是无法推动行动或者阻止行动的,但是道德判断可以。对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若是积极的,会使主体倾向于行动,或者至少有这样的想法。同样的,如果某人对于一个行为的道德判断是负面的,认为它是错的、邪恶的,那么他就会倾向于不去做。道德判断是会给人造成直接的影响的,休谟认为,如果道德无法给人的行为造成直接的影响,那么道德就是无用的。因为人的道德观念对行为有推动作用,而理性本身并没有,所以道德不可能仅仅是理性相关的。这是休谟最早也是最重要的论点。第三本书的总结段落也非常著名,他论述了如何从“是”去推出“应该”。

第三本书的剩余部分细致地描述了种种不同的道德判断,尤其是我们通常所认为的那些被看成是美德的性格特点或者是行为倾向,是如何基于人的感情的。这一部分实际上是很复杂的,并且休谟对于自然和人造的美德的区分也使这一部分更加丰富了。哈奇森曾经说道,人对于仁慈有着一种自然的倾向,也就是说人与生俱来就有一种希望别人好的希望,希望他们的同类能够快乐幸福而不是痛苦。同样自然的,因为上帝赋予我们的指导行为的德行——也类似于我们在理解物质世界时候的感受——我们倾向于认同可以表达仁爱的那些行为,我们认可这些行为,认为它们在道德上是好的,是善的。因此道德中好的、良善的是存在于仁爱之中的:良好的道德行为是仁善的行为。那么哈奇森所描述的也就是休谟所谓的自然美德了。自然美德之自然可以通过以下两点去理解。首先,这是人类自然的先天性所拥有的一种倾向。并且,这也是人类自然而然倾向去认同的一种美德。然而,休谟并不认为仁慈是唯一的自然美德。他同时罗列了“温顺,慈善,施舍的,慷慨,仁慈宽厚的,谦虚,公正”和“伟大的灵魂”以及“高产的,持之以恒的,耐心的,有活力的,警觉的,善应用的,坚定不移的……温和的,节俭的,经济的,有决心的”,并且提及了审慎的,有勇气的,以及一定程度的骄傲,甚至于倾向去涵盖一些自然的能力,诸如智慧和雄辩。这些特征中有一些与仁慈紧密相连,但另一些不是,并且大体上是直接有益于拥有这些特质的人本身。休谟将那些对自身(拥有者)或是对他人直接有用的或是被认可的精神特点归于美德一类。这其中的大部分是人们或多或少天生就有的,或者自然倾向去认同的。并且,想要去理解为什么人们拥有这些品质或是为什么人们认可这些品质是比较容易解释和理解的。

尽管休谟所描述的心理角度的对于为什么我们认可或是不认可一些倾向的解释是比较复杂的,但这些自然品德在道德的层面上并不让人难以理解。但是存在着一些别的行为的倾向或者是模式,它们通常被认为是有美德的,但是第一眼看起来很令人疑惑:比如说,对于尊重私人财产的所有规范法则。为什么人们要有财产权呢,以及为什么别人要有尊重他们的倾向呢?这种诚实的背后有着怎样的动机根源使得人们不去随意触碰他人的财产呢?为什么人们通常认同于这种诚实,而对于不诚实如此强烈地不认同呢?另外,信守合约、承诺或者协议的原始动力是什么呢?为什么我们认同这种责任而不认同那些违背条约的行为呢?还有,为什么人们支持并且追随统治他们的国家或者政府呢,为什么这么做被认为是对的(甚至在统治者要求个人做的一些事,在其他方面也许并不是对的,并不合理的情况下),而反之则会被认为是叛国或者叛乱呢?还有,为什么(在休谟的时代而不是今天)贞洁和谦虚会被认为是女人的美德呢?在所有这些假设的美德中,没有一个是明显的或者是由仁慈直接所认可的。如果我们拥有一个倾向于诚实、守信、忠于统治者以及女贞的道德观——不仅仅是笼统的倾向,也包含着各种复杂的细则——那么就需要进一步解释了。回过头去谈论这些行为的理性原因是没有意义的。即便我们抛开休谟那笼统的关于“没有任何纯粹理性之下的东西可以单独地作为行为的动机,或是具有独立的指向性”的论断,要为以上这些行为模式做出纯粹的理性的解释也是不可能的。(尽管我们不应该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侵占别人的私人物品看上去是明显的,好像是废话,但这仅仅意味着我们谈及所有权时复杂的令人疑惑的规则已经形成并且深入人心。如果把这已经合成的规则放在一边,并且使类似的情形变得更加复杂,例如:你不应当从某人那里得到任何他富裕的叔叔给予他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很难说这背后有什么理性的必然)对此休谟的解决方式是:这些人造的美德,不论是倾向于以上这些行为举止,或者是对这些行为的认可,都可以被看作是创造出来的人为的发明,是人们那些原初的道德判断上的附加。不管是行为的倾向,还是对行为的认可的倾向对于人们来说都是有用的,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社会功能性的需求,它们帮助人类社会繁荣发展,这一事实帮助解释了为什么它们持续地存在着。

第三本书第二部分主要就是休谟论证这些(在他的理论体系中)是人造的美德,尝试去解释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是有用的,以及它们可能会怎样发展。

第三本书的第三部分,休谟转向了自然美德的讨论,在讨论了一系列疑惑的观点后反而转向了这一更加直接的话题。这里他的兴趣所在是追溯这些自然美德,以及认同这些美德的情感,直到追溯至人类最基本的一个原始的倾向,他称之为同情心,一种想要共享(自己所认为的)别人的情感的倾向。可以看到,休谟的同情心具有很强的移情色彩,注重的是一种感情上的共享和体验。休谟对于人造美德的描述是带有很强的社会性的,而对于自然美德的叙述本质上是心理性的。但是,基于他的理论,他总结说,人造美德同样是由于同情心的作用而产生的,这一理论成了他道德理论的基石。

由这一简单的介绍可见,休谟的道德理论主要并不是为解答这第一层次的实际问题“我们应该怎么去做?”他所坚持的并不是特定的义务或者责任,并不像效用主义提出一个普适的道德行为准则。他也并没有对美德做出行为上的规则式的界定,没有说怎么怎么做是有道德的,怎么怎么相反的就是邪恶的。但同样的,休谟的理论主要也不是要去回答第二层的概念问题——也就是在现今的道德哲学当中占有重要位置的那些问题的讨论,比如“我们的道德判断意味着什么?”或者“如何去分析它们呢?”或者“它们遵守着怎样的逻辑界限呢?”他的问题是要去探索经验科学背后的解释,寻找令人好奇的现象背后,人类道德背后这些态度、品质、行为倾向,我们在人类身上看到的普遍性的这些东西,即便是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是怎样的原始的、基础性质的普遍存在?以及它为什么存在,是怎么发展的?这个问题也许就是休谟,以及他同时代的思想家和继承者去探讨并尝试回答的。但是再次,休谟与这些人的探讨方式是不同的,他没有去探寻那些本来就存在的道德准则,而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去建构,为这样一个因果关系的定律做辩护。他为书取名叫《人性论》并且副标题叫作“对于道德思考的实验性方式的初探”。这是一次讨论与解释道德表象,也是人类认知与情感的尝试——在某些程度上就像是牛顿和他的同伴们学习以及解释物质世界的过程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