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与道德缺陷

道德的区别并不来源于理性

一切深奥的推理都避不开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它即使能够使论敌无法反驳,也不能使其真正心服口服,而且这样的推理需要我们保持同一开始创造出它时一样的刻苦钻研态度,我们才能感受到它的力量。当我们离开自己的小房间,进入日常生活的事务中时,我们通过推理所得的结论似乎就会消散不见,就像只能在夜间徘徊的幽灵在曙光到来前会消失一样,而且我们甚至无法留住费尽辛苦才得到的那种信念。在长期的推理中,这一点更加明显,因为在这时候,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最初的一些命题的证据,但是也往往会忘掉哲学或日常生活中一切公认的原理。不过我仍然抱有这样的期望:目前的哲学体系在向前发展的过程中,会获取新的力量,并且我们关于道德的推理会证实之前关于知性和情感所做的论述。道德比起其他的一切,是我们需要更加关心的一个论题:我们认为,关于道德的每一个判断都与社会的安定息息相关,并且显而易见的是,比起那些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没有关系的问题,这种关切使我们的思辨更加实在和真实。我们可以很肯定地说,一切影响我们的事物绝不可能是一个幻象,既然我们的情感总归要倾注在这一面或者那一面,我们自然会认为,这个问题是在人类能够理解的范围内,而在其他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对这个问题,就容易产生怀疑。在这样的一个时代,要是没有这个有利的条件,我绝不敢再给如此深奥的哲学写第三卷。因为在这个时代里,大多数人似乎都一致地把阅读当作一种消遣,却对一切需要非常集中注意才能理解的事物通通弃之如敝屣。

在前面已经说过,心灵中除了知觉以外,永远不会有任何东西存在,视觉、听觉、判断力、爱、恨、思想等一切活动都归在知觉名下,因此,“知觉”这个名词就可以同样地适用于区别道德善恶的判断上,如同它应用在心灵的其他各种活动上一样。称赞这一个人,谴责另外一个人,都不过是那么多不同的知觉而已。

但是,既然知觉分为印象和观念两类,那么这个区别就又产生了一个问题,这就是:我们到底是借我们的观念,还是借印象,来区别美德和道德的缺陷,并判断一种行为是应当受到责备还是应当受到赞美呢?我们将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关于道德论的现状的研究。这个问题将立刻撤销所有空洞无物的议论和雄辩,从而使我们在目前这个问题上得到一个精确和确切的论?点。

有的人认为美德只是对于理性的遵照与符合,事物具有永恒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这对于每一个能够思考这个问题的有理性的人是完全一致的。永恒不变的是非标准不但给人类,并且也给“神”本身加上了一种义务,所有的这些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美德也和真理一样,只是通过一些观念并通过一些观念的并列和比较被认识的。因此,为了评价这些体系,我们只需要考虑到,我们是否能够仅仅根据理性来区别道德上的善恶,或是必须有一些其他的准则的协助,我们才能够做出这种区别。

如果道德不是自然地对人类的情感和行为具有影响,那么我们费尽心力用道德对人谆谆教诲,都是徒劳无功的,并且再也没有事情比一切伦理道德学者所具备的诸多规则和教条那样无益的了。哲学一般被分为思辨和实践两个部分,而道德因为总是被归在实践下面,所以就被假定能够超出知性的平静、随意的判断,影响我们的情感和行为。这一点已经被日常经验所证实了,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们总是受到他们的义务的控制,在想到不义的时候,就受其阻止而不去做某些事;而在想到义务时,就受到推动去做某些事。

既然道德准则对行为和感情存在影响,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这些准则无法由理性得来,因为只有理性的话永远不会有像道德造成的那类影响,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过了。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从而控制行为。理性自身在这一点上是完全无用的,因此道德规则并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

我相信,没有人会否认这个推论的正确性,而且,除非先否认这个推论的基础原则,否则就没有可以逃避这个推论的其他方法。我们只要承认了理性对我们的情感和行为没有影响,那么我们要是还妄言道德只是由理性的推理所得就是毫无意义的。一个主动的原则永远无法建立在一个被动的原则上,如果理性本身不是主动的,那么不论它是从事研究自然的或者是道德的问题,不论它是在考虑外界物体的能力或是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在它的一切形象和现象中,也都会一直保持这?样。

在之前我已经证明过了,理性是完全没有主动性的,永远不能阻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者感情,如果我再一次把证明这点时所用的种种论证在这里重复一遍,那就显得令人厌烦了。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回忆起我在那个论题上所说的话。在此处我将仅仅复述这些论证中的一个,并尽力使它具有更大的决定权,使其更加适用于现在的这个论题。

理性是用来发现真或者伪的。真或伪在于对观念的实在关系、对实际存在和事实的符合或不符合。所以说,只要是不存在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事物,都不能成为真的或者伪的对象,并且也永远不能成为我们理性的对象。很明显的是,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为是无法存在这种符合或者不符合关系的。它们是原始的事实或存在,本身就是圆满的,不需要参照其他的情感、意志和行为。因此,它们无法被判断是真的或者伪的,违反理性或是符合理性。

这个论证对我们目前的目的具有两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它直接证明了,行为并不是因为符合理性才会有其功绩,也不是因为违反了理性才会有过。同时它还较为间接地证明了同一个真理,向我们指出,理性无法凭借反对或者赞美任何行为去直接阻止或者引发那种行为,而我们发现道德的善恶却是有这种影响的,所以理性不能成为道德善恶的根本。行为是可以夸奖或者责备的,但是不能是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因此,可以夸奖的或是可以责备的跟合理的或者不合理的不是一回事。行为的对错往往和我们的自然倾向相矛盾,有时甚至还会控制我们的自然倾向,但是理性没有这种影响,因此道德上的善恶区别并不是理性的产物。理性是完全固定不动的,永远不可能成为像良知或道德感那样的一个活动原则的根源。

但是也许有人会说,尽管任何意志或行为都和理性没有直接的矛盾,但我们可以在行为的某些伴随条件上,即在其原因或结果方面,找到那样的一种矛盾。行为可以引发判断,而且当判断和情感相符合时,也可以间接地被判断引发。因此如果借用一种被滥用的说法(哲学是难以允许这种滥用的),也可以把那种矛盾归结于那种行为。现在我们应该要考察这一点,这种真或伪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成为道德判断的根?源。

我们已经观察到,在严格的哲学意义下,只有在两种方式下理性才能够影响我们的行为。一种方式是:它通过告知我们一个存在物是一种情感的合理对象,从而激发起那个情感;另一个方式是:它发展出因果的联系,从而给我们提供了发挥某种情感的手段。只有这两种判断能够伴随我们的行为,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情况下产生了行为,同时我们又必须承认,这些判断往往可能是虚妄和错误的。一个人可能因为误以为一种痛苦或者快乐存在于一个对象之中,因为发生了情感,而事实上这个对象并没有产生痛苦或者快乐的感觉的倾向,又或者所产生的结果正好和所想象的情形相反。一个人在想要得到目的时,也可能会采取一些错误的手段,他的愚蠢的行为结果妨碍了,而不是促进了任何计划的执行。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这些虚妄的判断影响了相关的情感和行为,并且可以用一种不恰当的比喻说它们使行为变成不合理的。不过,尽管这一点可以被承认,但我们仍然很容易能看到,这些错误的渊源不是所有不道德的根源,它们通常是无辜的,不会为不幸陷入错误中的人带来任何罪过。这些错误只不过是事实的错误,道德学家一般都不认为这种错误是有罪的,因为它完全是无意的。如果我在对象产生痛苦或快乐的影响上产生了错误的认知,又或者不知道如何满足自身欲望的合理的方法,那么人们应该为我感到惋惜,而不是责备我。比如说,一个事实上不好吃的果子,出现在离我一定的距离以外,我因为错误而想象这个果子是甜美可口的,这是一个错误。然后我又选择了错误的手段想去获得这个果子,这就是第二个错误。除此以外,在我们关于行为的推理中,再也没有第三种错误可能发生。因此我有一个问题,一个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两个错误都犯了,那是否可以不管这些错误多么无法避免,我们都要将其当作是恶劣的和罪恶的呢?我们能不能想象这类错误是一切不道德的根源呢?

在此我们或许可以提出这样的观点,如果道德上的善恶区别是从那些判断的真伪得来的,那么无论在什么地方我们只要形成那些判断,就一定有善恶的区别发生,而且无论问题是关于一个苹果或关于一个王国,也无论错误是可避免的或者是无法避免的,就都没有任何差异了。因为既然道德的本质被假设为在于对理性的符合或不符合,那么其他的条件就都完全是可有可无的,永远无法赋予任何行为以善良的或者恶劣的性质,也无法剥夺它的那种性质。还有一点,既然这种符合或者不符合无法有程度上的差别,那么所有德和恶就一定都是相等的了。

有人或许会这样说:虽然事实的错误不是恶的,但是是非的错误往往是恶的,而这就能够成为不道德的根源。我的答复是:这样的一种错误无法成为不道德的根源,这种错误用一种实在的是非作为前提,也就是用独立于这些判断之外的一种实在的道德区别作为前提,因此,是非的错误能够成为不道德的一种,但是它只是次生的一种不道德,是建立在它之前就存在的别的一种不道德上面的。

至于有的人说,有些判断是我们行为的结果,并且如果这些判断是错误的,就让我们断言那些行为是违反真理与理性的。关于这一点,我们能够说,我们的行为永远无法使我们自己产生任何真的或假的判断来,而只有在他人方面才有这么一种影响。所以自然的是,一种行为在很多场合下能够让他人产生虚妄的结论,如果一个人由窗中窥见我同邻居的妻子的淫乱行为,他或许会天真地想她一定是我的妻子。在这一点上,我的行为就相当于谎言或者妄语,唯一的不同点(这点十分重要)在于,我的淫乱行为并未要想让别人产生一个错误判断的意图,而只是为了满足我的性欲与情感。不过我的行为却因为偶然而引起了一种错误与虚妄的判断,我的行为结果即引起的他人的判断的虚妄能够借一种奇特的比喻归之于行为自身,但是我依然找不到任何借口,能够依据它的主张的,引起那么一种错误的倾向就是所有不道德的最初的源泉或原始的根源。

因此,总的来说,道德上的善恶的区别是无法因为理性造成的,因为那种区别对我们的行为有一种影响,仅凭理性是无法发生那种影响的。实际上,理性和判断由于推动或指导一种情感,的确可以成为一种行为的间接原因,不过我们不会妄言,这一类判断的真伪会伴有德或者恶。至于从我们的行为所引起的他人的那些判断,它们更无法对构成它们原因的那些行为予以那些道德的性质。

不过为了讲得更详细一点,为了指出事物的那些无法得到健全的哲学的辩护的永恒不变的合适性与不合适性,我们还可以从下面的几点考虑来衡?量。

如果思想与理解单独就可以确定是与非的明确界限,那么德与恶这两种性质存在于某些对象的关系之中,或者可以由理性推理发现的事实中。这个结论是明显的。人类知性的作用既然可以分为两种,即观念的比较与事实的推断,所以如果德是被理解或者知性发现的话,那么德一定是这些作用之一的对象。除此之外,知性再也没有第三种作用(能够发现它们)。某些哲学家们曾经提过意见说,道德是能够由理性论证和阐述的。尽管未曾有人在那些证明方面前进一步,但是他们假设这门科学能够与几何学或代数学达到一样的确定性。依据这个假设来说,恶与德一定存在某些关系,由于各方面都承认,事实是无法由推理和阐述证得的,因此,让我们先由考察这个假设开始,并且,如果可能的话,争取确定那引起长时期以来成为毫无结果的研究的对象的道德性质。让我们明确地指出构成道德或者义务的那些关系来,以及我们通过什么方式对它们进行判断。

如果你坚持认为,恶和德存在于能够有确实性和能够理性论证的一些关系,那么你一定只限于那四个可以有那种证信程度的关系,而在那种情形下,你就陷于重重的矛盾中,永远无法摆脱。由于你既然认为道德的本质就在于这些关系中间,而这些关系中没有一种不能应用于无理性的对象上,并且也能够应用于无生命的对象,所以甚至是这些对象,也能说它们是有功绩或有过失了。类似性、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与数量和数目的比例,所有这些关系不仅属于我们的行为、情感与意志,一样也恰当地属于物质。因此,可以肯定地说,道德并不存在于这些关系中间的任何一种,并且道德感也不是在这些关系当中被发现的。

如果有人说,道德感在于发现一种与这些关系不一样的某种关系,并且当我们将所有能够由理性阐释论证的关系归在四个总目之下时,我们所列举的关系是不完全的:对于这种说法,我不知道该怎样答复才好,除非有人愿意指出这种新关系来。这样像在黑暗中进行混战,一个人往往打在空处,将拳击打到了敌人不在的地方。

因此,我在这种情形下,就只能满足于要求愿意澄清这个体系的人满足下面的两个条件。第一,道德的善恶既然只是属于心灵的活动,并从我们对待外界对象的立场得来,所以使得这些道德区别发生的那些关系,一定只在于内心的活动与外在的对象之间,并且一定不能够应用于自身之间比较的内心活动,且不能应用于某些外界对象和其他外界对象的对比。因为道德既然被假设为伴随某些关系,所以如果这些关系只属于单纯的内心活动,那么结果就是:我们自身就会犯罪,不管我们对宇宙处于什么立场。同样如果这些道德关系可以应用于外界对象之间,那么结果就是,甚至无生物也能够有道德上的美丑了。但是我们好像难以想象,在情感、意志与行为和外界对象比较之下可以发现任何关系,是无法在自相比较的情况下,属于这些情感与意志或者属于这些外界对象的。但是,证明这个体系所需要的第二个条件,更加难以满足。如有些人所主张,在道德的善恶之间有一种抽象的理性的差异,并且事物也有一种自然的适合性与不适合性。按照这些人的原则来说,他们不仅假设,因为这些关系是永恒不变的,所以在被每一个有理性的动物考虑时,它们的影响都是相同的,并且它们的结果也被假设为一定是相同的。此外他们还断言,这些关系对于神的意志的指导,比起对于有理性的、善良的人们的支配,具有一样的甚至更大的影响。这两点显然不是一回事。认识德是一回事,让意志符合德又是一回事。因此,为了证明是非的标准是约束每一个有理性的心灵的永久法则,仅是指出善恶所根据的那些关系还不够,我们还一定要指出那种关系与意志之间的联系,并且一定要证明,这种联系是必然的,以至于在每一个有善意的心灵中它一定会发生,并且一定有它的影响,这些心灵虽然在其他方面有巨大的、无限的差异,但是我已经证明,甚至在人性中间,任何一个关系绝对无法单独地产生任何行为。除此之外,我在研究知性和理性时也已经指出,任何因果关系(道德关系亦被认作是因果关系)都只可以通过经验而被发现,并且我们也无法妄言,仅是通过对于对象的考虑,就可以对这种因果关系有任何确切的把握。宇宙间的所有事物,仅就其本身考虑,显得完全是散漫而相互独立的。我们只是借着经验才知道它们的影响与联系,而这种影响,我们永远不应该推广到经验以外。

由此可见,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体系所需要的第一个条件是无法满足的,由于我们无法指出那么一种是非区别所根据的那些关系,第二个条件也一样无法满足,由于我们无法证明先验性,以及这些关系如果真正存在并被感知的话,会具有普遍的强制和约束力量。

不过为了使这些一般性的考虑更加清楚且有说能服力,我们可以用人们普遍认为含有道德的善恶性质的一些特殊例子加以具体说明。在人类能够犯的所有罪恶中,最骇人、最悖逆的是忘恩负义,特别是当这种罪施加在父母的身上,表现在伤害与杀害的尤其罪恶昭彰的这些例子里面,所有人,无论哲学家与一般人,都承认这一点。只是仅仅在哲学家们中间发生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种行为的罪恶是道德上的丑恶还是被理性论证的理性所发现的呢?还是被一种内在的感觉,通过反省那么一种行为时自然地发生的某种情绪所感知的呢?如果我们可以指出,其他对象中即使也有一样的关系,却并不伴有任何罪恶或者非正义的概念,那么这个问题就立即被决定了,并且前一个意见也被否定了。理性或科学只是观念的比较与观念关系的发现:如果一样的关系有不同的性质,那么明显的结果就是那些性质不是仅从理性所发现的。因此,为了试验这个问题,让我们选定任何一个没有生命的对象,比如一棵橡树或者榆树,让我们假设,那棵树落下一颗种子,在它的下面生出一棵树苗来,那棵树苗逐渐成长,终于长过了原来那棵树,将它毁灭。那么我就有了一个问题,在这个例子中是否缺乏杀害父母或者忘恩负义行为中所发现的任何一种关系呢?老树不是幼树存在的原因吗?幼树岂不是老树毁灭的原因,正像一个儿子杀死他的父母一样吗?如果仅回答说,这里缺乏选择或者意志,那是不够的。由于在杀害父母的情形下,意志并未产生任何不同的关系,而只是那种行为之所以发生的原因,因此,它产生的关系与橡树或榆树方面由其他原则所发生的关系是一样的。决定一个人杀害父母的是意志或者选择,决定一棵橡树幼苗毁灭它所由以生长的老树的是物质与运动的规律。因此,一样的关系具有不一样的原因,但是那些关系依然是一样的,这些关系的发现在两种情形下既然并未都伴有不道德的概念,所以结果就是,那种概念并不产生于那一种发现。

不过我们还能够选出一个更加类似的例子,假使我问任何一个人,为什么血亲通奸在人类的观念里是罪恶的,为什么同样的行为与同样的关系在动物中甚至一点也算不上是道德上的罪恶和丑恶呢?如果有人答复说,这种行为在动物方面之所以是无罪的,乃是由于动物没有足够的理性来发现它是罪恶的,至于人则是赋有理性功能,应该约束他遵守义务,所以一样的行为对他来说立即成为罪恶的了。这样的话,那我可以回答道,这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在理性可以觉察罪恶之前,罪恶一定先已存在,因此罪恶是独立在我们理性的判断之外的,它是这些判断的对象,而不是它们的结果。按照这个体系来说,凡有感觉、欲望与意志的动物,也就是说每一个动物,一定都有我们所赞美或责备于人类的所有的那些德和恶。所有的差异只在于,我们的高级理性足以发现恶或者德,并借此能够增加责备或赞美,不过这种发现依然是以假设这些道德区别以一个独立的存在者作为前提,这个存在者仅依赖于意志与欲望,并且在思想与现实中都能够与理性分开。动物彼此之间也与人类一样有同样的关系,因而如果道德的本质就在于这些关系,则动物亦和人类一样,能够有一样的道德。动物缺乏足够程度的理性,这或许阻止它们觉察道德的职责与义务,但是永远无法阻止这些义务的存在,因为这些义务一定预先存在,然后才可以被知觉。理性只可以发现这些义务,却永远无法产生这些义务。这个论证值得衡量,因为据我看来它是完全有决定性?的。

这个推理不仅证明,道德不仅不存在于作为科学的对象的任何关系中,并且在经过仔细观察以后还将一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亦不在于理解或知性所可以发现的所有事实中。这是我们论证的第二个部分。如果这一部分阐述明白,我们就能够总结道,道德并非是理性的一个对象。但是要想证明恶(德行的缺失)与德不是我们凭理性可以发现其存在的一些事实,那有什么困难呢?就以公认为罪恶的故意杀人为例。你能够在所有观点下考察它,看看你能不能发现你称作恶(德行的缺失)的任何事实或者实际存在来。无论你在哪个观点下观察它,你只是发现一些情感、动机、意志与思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其他事实。如果你只是继续考究这个对象,你就会发现恶完全地消失了。除非等到你反省自己内心,感到自己心中对那种行为产生一种谴责的情绪,否则你永远也无法发现恶。这是一个事实,不过这个事实是感情的对象,而不是理性的对象。它就在你心中,而不在对象之内。因此,当你断言某种行为或品格是恶的时候,你的意思只是说,因为你的自然本性的构成,你在思索那种行为或品格的时候就产生一种责备的感觉和情绪。因此,恶和德能够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按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全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道德学中这个发现正像物理学中那个发现一样,应当被认为是思辨科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虽然这种发现亦和那种发现一样对于实践都很少甚至没有任何影响。对我们最为真实而又让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我们的快乐与不快的情绪,这些情绪如果是赞成德而不赞成恶的,那么在指导我们的行为与行动方面来说,就不再需要其他条件了。

对于这些推理我一定要加上一条附论,这条附论或许会被发现是非常重要的。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直注意到这种情况,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按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做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见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尽管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却有极其重大的关系。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者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与说明,同时对于这种好像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的关系怎样可以从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该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并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所有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且还能让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仅仅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觉的。

道德的区别是由道德感得来的

因此,论证的进程就引导我们断言,既然恶与德不是仅仅被理性所发现的,或者是由于观念的比较所发现的,那么我们一定是借由它们所引起的某种印象或者情绪,才得以注意到它们之间的差别。我们关于道德的公正与邪恶的判断显然是一些知觉,而既然所有知觉不是印象就是观念,所以只要排除一者就是保留另外一者的有力的论证。因此,更确切地说,道德是被感知到的,而非评判出来的;尽管这个感觉或情绪往往是那么柔弱与温和,致使我们易于将它和观念相混,由于按照我们平常的习惯,所有具有密切类似关系的事物都会被我们当成是一样的。

问题是:这些印象是什么性质的,它们是通过什么方式对我们起作用的?这里我们无须长时间地思考,而一定立即能够断言,从德产生的印象是令人愉快的,而从恶产生的印象是令人不快的。我们每一时刻的经验都必须让我们相信这一点,没有比起高贵与慷慨的行为那么美好和精彩的了,也没有像残忍奸恶的行为那么更令人厌恶的了。任何快乐都比不上我们与所爱所敬的人在一起时所感到的那种愉快,正像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迫与我们所憎恨或鄙视的人们一起生活一样。一部戏剧或小说就能够提供我们以一些例子,说明从德所传来的这种快乐与产生于恶的痛苦。

我们借以认识道德的善恶的那些有区别作用的印象,只是一些特殊的痛苦或者快乐,那么伴随的结果就是,在关于这些道德区别和判断的所有研究中,我们只需指出,这样一些原则让我们在观察任何品质和特征时感到快乐或不快。这就足以让我们相信,为什么那个品质和特征是值得赞美或责备的了。一个行动、一种情绪、一种品质是善良的或者恶劣的,是由于什么呢?那是由于人们一看见它,就产生一种特殊的快乐。因此,只要说明快乐或者不快的理由,我们就充分地说明了恶与德。产生德的感觉只是因为思考一个品质时感觉到的一种特殊的快乐。正是那么一种感觉构成了我们的赞美或崇敬。我们无须再进一步,我们也无须探索这个满足感的原因。我们并非由于一种品格让人愉快,才推断那种品格是善良的,而是在感觉到它在某种特殊方式下让人愉快时,我们就感到它是善良的。这个情形就如我们关于所有种类的美、爱好与感觉做出判断时一样。我们的赞美和认可就是在于他们即刻传达给我们的愉悦感之中的。

对于建立了永恒的理性的是非标准的那种体系,我已经反驳说,我们在理性动物的行为中可以指出的任何关系,没有一种无法在外界对象中发现。因此,如果道德永远伴着这些关系,那么没有生命的物体也能够成为善良的或恶劣的了。但是人们也能够一样反驳现在这个体系,声称如果德与恶是被快乐与痛苦决定的,那么这些善恶性质一定永远是从感觉当中产生的,因而一切对象,无论是有生命的或是没有生命的,有理性的或无理性的,只要可以刺激起快感或不快,都能够在道德上成为善或者恶的了。不过这种反驳虽然好像与前面的一致,可是它在这种情形下绝对没有在前一种情形下的那种力量。

第一,显而易见,在快乐这个名词下面我们包括了很多不同的感觉,这些感觉也许只有那么一种非常疏远的类似关系,足以让它们能够被同一个抽象名词表示。一个美好的乐章与一瓶美好的酒一样地产生快乐,并且两者的美好都只是因快乐所决定的。但是我们就能够因此而说,酒是和谐的或者音乐是美味的吗?同样的,一个无生物,或一切人的品格或情绪虽然都能够予人快感,但是因为快感不同,这就让我们对于它们而产生的情绪不至于混淆,并让我们将德归于某一类,而不归于别的一类。就是因品格和行为所产生的每一种痛苦或快乐的情绪也并非都属于让我们赞美或责备的那种特殊的情绪。一个敌人的优良品质对我们是有害处的,但是依然能激起我们的尊重与尊敬。所以我们只是在一般地考虑一种品格,而不参照于我们的特殊利益和立场时,那个品格才引起那么一种感觉或情绪,而让我们称那个品格为道德上善的或恶的。诚然,因利益产生的情绪与由道德产生的情绪,容易相互混淆,并自然地相互融合。我们很少不认为敌人是恶的,但这是源自双方利益上的对立,还是由于对方真实的鄙劣和恶行,就非常难以区分了。不过这并未妨碍那些情绪本身依然是彼此区别的,并且一个镇静而有定力的人是可以不受这些幻觉支配的。同样,一个和谐的声音虽然确实只是自然地予人以一种特殊快乐的声音,可是一个人难以觉察到一个敌人的声音是悦耳的,或者承认它是和谐而有乐律的。但是一个听觉灵敏而可以自制的人可以分开这些感觉,而对值得赞美的加以赞美。

第二,我们能够回忆一下前面的情感体系,以便于看到我们各种痛苦与快乐之间的一种更加重大的差异。当一个事物呈现在我们之前,这个事物既对于这些情感的对象有一种关系,又产生了一种和这些情感的感觉相关的独立感觉,这时骄傲与谦卑、爱与恨就被刺激起来。德和恶就伴有这些情形。德与恶一定在于我们自身或者他人身上,并且一定刺激起快乐或不快,因此,它们一定刺激起这四种情感之一。这就让它们清楚地区别于那些与我们往往没有关系的无生物所引起的那种痛苦或快乐,这或许是德和恶对人类心灵产生的最重大的作用。

现在,关于区别道德的德与恶的痛苦与快乐,能够提出一个概括的问题来,就是:这种苦乐是因什么原则发生的,它是因为什么而产生于人类心灵中的呢?对于此问题,我会这样回答,第一,要想象在每一个特殊例证中,这些情绪都是因一种原始的性质与最初的结构所产生的,这样的想象是荒谬的。由于我们的义务的数量在某种程度上是无限的,所以我们的原始本能就无法扩及每一种义务,无法于我们最初的婴儿时期起在心灵上映入最完善的伦理学系统中所包含的那所有认知方面的规则。这样一种进行方式是与指导自然的那些通常的原理不相符的,在自然中,少数几条的原则就产生了我们在宇宙中所观察到的所有种类,并且每件事情都是在最简单的方式下进行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将这些最初的冲动连接和归纳起来,找寻出我们的所有道德概念所基于的某些比较概括和通用的原则。

但是第二,如果有人问,我们应该在自然中来寻找这些原则,还是一定在其他某种来源找寻它们?那么我就会答复说,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决定于“自然”一词的定义的,没有任何一个词较这个名词更为含混而模糊的了。如果自然是与神迹对立的,那么不仅德与恶的区别是自然的,并且世界中所发生的每一事件,除去宗教意义上的神迹之外,也全是自然的。因此,如果说关于恶与德的情绪在这种意义上是自然的,我们就没有什么了不起的发现了。

不过自然也能够同稀少和不常见的意义相对立,在这个通常的意义下,关于什么是自然的,什么是不自然的问题往往能够引发争执。我们能够一般地确定说,我们并没有任何十分精确的标准,能够通过它解决这些争端。常见与稀少是由我们所观察到的事例的数目决定的,这个数目既然能够逐渐地有所增减,我们就无法确定它们之间任何精确的界限。在这一点上,我们仅仅能够肯定说,如果有任何事物能够在这个意义下称为自然的,那么道德的情感必然是能够称为自然的。由于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国家中也没有任何一个人完全没有任何道德感,没有一个人从来未曾对于行为表示过丝毫的赞许或者厌恶。这些情绪在我们的天性与性情中是那么根深蒂固,若不是因为疾病或疯狂让心灵完全陷于混乱和疯狂,绝对无法根除和消灭它们。

不过自然除了能够与稀少和不常见对立,也能够与人为或人工对立,并且在这个意义下,人们也能够争论,德的概念是否是自然的。我们容易忘掉,人们的设计、计划与观点正如冷、热、干、湿等原则一样在它们的作用中必然都是受支配的,但是当我们将它们看作为自由的、完全由自己支配的时候,我们通常就将它们与自然的其他一些原则对立起来。因此,如果有人问,道德感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我认为我现在对于这个问题无法给出任何确切的答复。往后我们或许会看到,我们的某些美德是人为的,而另外一些则是自然的。当我们进而详细考察每个特殊的恶和德的时候,再来讨论此问题,将是比较适当的。

同时,对于那些自然与不自然的定义,我们也可无可非议地说:没有比那些主张“美德即自然,恶则是人工的”,更为违反哲学的言论和体系的了。由于在“自然”一词与神迹对立的第一个意义下,恶与德是一样自然的,而在它与不常见的事物对立的第二个意义下,那么德或许会被发现是最不自然的。至少我们一定承认,英勇的美德和最野蛮的暴行一样,由于是不常见的,所以一样是不自然的。至于自然的第三个意义,那么恶与德确实一样是人为的,一样是不自然的,因为人们无论怎么争辩某行为的功或过的概念是自然的还是人为的,那些行为本身都是人为的,是依据某种意图和意向而做出的,否则那些行为便无法归在这些名称中的任何一个之下。因此,“自然的”与“不自然的”这些性质无论在任何意义下都不可能标示出恶与德的界限。

这样,我们就又回到了我们原来的论点上,德与恶是被我们单纯地观察和思考任何行为、情绪或品格时所引起的快乐和痛苦所区分开来的。这个论断是很适当的,由于它让我们归结到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一切行为或情绪在一般观察之下就会给人以某种快乐或不快,因此就能够指出道德的邪恶或正当的来源,而不必去找寻永不曾存在于自然中的,甚至也并未因任何清楚和明晰的概念存在于想象中的任何不可理解的关系和性质。对于这个问题做了这在我看来没有任何含糊不清的陈述之后,我就非常庆幸我已经成功地完成了我当前计划的一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