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认为休谟的道德论为一个哲学问题的讨论,或是为一个哲学体系画上了句号。尽管这样的讨论仍然在继续,但是在这个讨论中的第一个发言人是托马斯·霍布斯。大家的意见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回答霍布斯所提出的问题。霍布斯的形而上学理论简而言之是唯物主义的,他认为人类的存在与思维,最终都应该以他们外显的行为去解释。霍布斯认为人都有欲望与厌恶,但是人的动机完全是自私的、利己的。“好”与“坏”的表述仅仅是站在发言人的欲望的立场上而已。

霍布斯写道,“不管一个人的喜好或是欲望的对象是什么,对他而言(有利的)他就认为它是好的;而他仇恨的厌恶对象,则是邪恶的;他所轻视的,则是鄙劣的。像好与坏、鄙劣这些形容词,从来都是与主体有联系时所使用的。没有比这更简单和确切的了,也没有任何的恶与善,可以脱离对象本身单独存在。”

在这样一个纯粹的唯物主义思维当中,是不存在脱离主体的客观存在的道德品质或者关系的。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之上,霍布斯建立了他的社会和政治理论体系。他认为人具有自私的天性,这也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矛盾的原因。所以霍布斯的政治理论中对史前文明的原始状态的描述也是充满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争端。人们对于资源的争夺导致互相为敌。也由于知道这样的情形会发生,人们就开始害怕可能与之争斗的情形发生,这种恐惧、不安与信任的缺乏又造成了新的矛盾。在这种情形和心理状态下,“看起来很有力量”本身也是一种力量,所以为了这份名誉人们又开始争斗。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人类就具有丑恶的原罪,竞争、求异与对荣誉的追求。有关于政治哲学的讨论总是从先文明的自然状态起始,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构想可以说是有种“极端”色彩的,他认为由于上述的原因,人与人之间处在一种非常紧张的、互相对抗争斗的状态之下,充满了暴力、屠杀与战争。并且,他认为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从属链条不是那么清晰,即便是身体虚弱的人也可以通过别的方式去杀死一个强壮的人。所以这种争斗永远不会停止,不会天然形成一种稳定的权利链条。在这样的状态之下,霍布斯认为,不会有社会,没有安全可言,不会有任何产出,没有文明,也没有任何技术方面的进步。人每天都生活在恐惧、危险和暴力致死的可能性之中。这样一个社会是没有“错”这一概念的,没有道德的约束,每个人可以做任何他可以做到的事情。

但是霍布斯认为,因为人类对于自身更好的生存肯定会有所思考,所以人们会发现,去建立一个和平的而不是一个充满了战乱的社会状态是更有益于他们自身的。他认为人们对于这种和平不仅仅停留在希望和追求上,人们会不断地付出努力去达到它。当人们无法达到这一状态时,他们会不断地去尝试、摸索,想尽所有的办法,甚至是以争斗为代价。建立在这一套理论的基础上,霍布斯发展了他的第一自然法则和第二自然法则。在第二自然法则中,霍布斯也没有抛弃人的“自私核心”这种假设,认为人们有追求更好的社会的想法同样是出于自私。并且,他认为一旦所有人的努力形成了一种和约,就必须去保持这种和约。霍布斯总共提出了十六条自然法则,主要是基于这以上的内容。霍布斯的假设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引发了很多争论,诸如在这个假设中站在个人的角度上说,何以确定别人会长时间地遵守法则,尤其是在人与人完全缺乏信任的状态下?这种对霍布斯的质疑不禁会让人想到著名的囚徒困境,这也是基于人作为一个理性而自私的个体为前提所展开的讨论。“合作”会使人们得到比不合作好的结果,但是如果一个人合作而另一个人选择不合作,那个选择不合作的人就会得到比合作更多的益处。然而,如果两个人都不合作了,结果就会是最坏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是否有和约其实根本没有作用,因为尽管和约存在,人们都有相同的动机不遵守这个和约。霍布斯在写作的过程中其实一直都是将这一想法留在脑中的,但是他并不认为人们不能从这种状态中跳出来,他认为人们需要设定一个共同的权利来强制这一个合约的效用。只有在强制的合约下,他们才有可能变得信任彼此。所以人们仍然是出于自私的动机,希望能够为合约提供强制性。对于建立一个最高政治权力机构最基本的约定,即如果谁违背了它就要接受惩罚。如果相当一部分人愿意遵守这至高权力的支配,他们就会有权力去惩罚那些偏离者,并且他们会有倾向这么去做,因为要保持自己享有这最高权力的优势地位,那些违背合约的人不会被轻易放过。在这样的情形下,囚徒困境就转化为了一个平衡的状态:每一个体,当然整个政权也是,都会按照其意愿去行?事。

针对霍布斯对于人性中自私的动因,休谟在《道德原则研究》中讽刺性批评道:“这种假设企图通过更加深入地洞察人类本性而证明这些仁爱性的情感不过是自私性情感的变种而已。然而这种尝试迄今为止证明是毫无成果的,都似乎完全发端于那种极端虚妄的哲学推理之源的对简单性的热爱。”然而在以上的叙述中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对于人性和情感的描述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实际上他与休谟两人都承认感情、激情是道德的基础。然而霍布斯的契约论与休谟的情感道德论的区别在于:霍布斯把人的自然的欲望归结为自私自负与虚荣,他是一位性恶论者。休谟却认为仁爱才是我们在行使道德评判时候会倾向的那一边,尽管人性中有善有恶,但是善才是人类道德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