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0年2月27日
总统先生、纽约的市民们:
今晚我要说的主要都是些大家熟悉的事实,我用这些事实也没有任何新的用意。如果真要说什么新意的话,新就新在呈现事实的方式上,接着就是随后的推断和评述。
据《纽约时报》报道,去年秋在俄亥俄的哥伦布,道格拉斯参议员在他的演讲中说:
“我们的先辈们,在架构我们当下沐浴其中的政体时,他们比我们现在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仅不比我们差,甚至比我们更透彻。”
我完全赞同这种说法,于是我就在此引用了这句话,我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共和党人与道格拉斯参议员领衔的那一派民主党人之间的争论中,这句话是公认的精确的起点。只是,人们不禁要问:“对于所提的问题,我们的先辈们的理解是怎样的呢?”
我们当下的政体是怎样的架构呢?
回答一定是:《合众国的宪法》。本宪法由1787年的原始法部分(当前的政府就是基于这部分宪法开始运作的),加上后来的12部宪法修正案所构成,其中的10部修正案是1789年通过的。
那些制定宪法的先辈们是哪些人呢?我认为那些签署了原始宪法部分的那“39人”可以有资格被称为我们的先辈,就是他们建立了我们现行部分的政府。几乎同样可以说是他们建立了政府,完全也可以说他们有资格代表当时全国人民的心声。我们几乎所有的人都熟悉并接触到他们的名字,在此就毋庸赘述了。
我现在就把这“39”个人作为“我们沐浴其中的政体的先行缔造者”。
那么,根据这段引文,我们那些先辈们理解的“不仅不比我们差,甚至比我们更透彻”的问题是什么呢?
问题就是: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的合适划分,或者宪法中的某些规定,能否禁止我们的联邦政府在我们联邦的土地上控制奴隶制呢?
就这个问题,道格拉斯参议员持肯定态度,而共和党人则持否定态度。这一正一反便构成了争执。这个争执——这个问题——就是上述引文中所宣称的先辈们的理解“比我们更透彻”的那个问题。
现在我们想问问这“39”人,或他们当中的任何人,就这个问题有没有过行动。或者说,即使有了行动,他们是如何行动的——他们是如何表达他们的更透彻的了解的呢?
1784年,宪法建立前三年——合众国当时只拥有西北部准州的土地,此外并不拥有其他土地,当时联邦议会就面临着在那块土地上禁止奴隶制的问题。后来建立宪法当中的“39”人有四个当时在议会里,就这个问题投了票。他们当中的罗杰·舍曼,托马斯·米夫林和休斯·威廉姆森三人投了赞成票。因此就显示出,在他们的理解中,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界线没有理由、其他任何东西也没有理由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这四人中的另一个,也就是詹姆士·麦克亨利——投了反对票,表明了由于某种原因,他认为投赞成票不合适。
1787年,也还是在宪法制定以前,不过当时制宪会议正在着手建立宪法,当东北准州还是合众国仅有的一块土地时,这片土地的禁奴问题又一次摆在联邦议会面前;后来签署法律的那“39”人又有两个进入了议会,就这个问题进行投票。这两人是威廉·布朗特和威廉·费尤,而且两人都投了赞成票——因此,这就显示出他们的理解,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界线没有理由、其他任何东西也没有理由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这一次,联邦有权禁止的规定变成了法律,变成了现在闻名四方的1787年法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联邦在这些地区对奴隶制的控制问题似乎没有直接摆到最初建立宪法的制宪会议里面,因而没有记载说那“39”人,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人,在制定宪法时就这个问题本身表达过任何观点。
1789年,《联邦宪法》下的第一届议会通过了一个法案,执行1787年法令,包括在西北部地区禁止奴隶制。该法案的议案是由那“39”人之一,托马斯·菲茨西蒙斯提交的,他当时是一名参议员,来自宾夕法尼亚。该议案毫无阻拦地通过了各个程序,最终通过了两院,没有赞成票和反对票,等同于全体一致通过。在这一届议会中,制定最初宪法的39位先辈有16人。他们是约翰·朗顿、尼古拉斯·吉尔曼、威廉·S.约翰逊、罗杰·舍曼、罗伯特·莫里斯、托马斯·菲茨西蒙斯、威廉·费尤、亚伯拉罕·鲍德温、鲁弗斯·金、威廉·帕特森、乔治·克莱默、理查德·巴斯特、乔治·里德、皮尔斯·巴特勒、丹尼尔·卡罗尔、詹姆士·麦迪逊。
这就表明,在他们的理解中,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不能、宪法中也没有什么规定能阻止议会在联邦土地上禁止奴隶制。此外,就是他们对原则的忠诚和对支持宪法的誓言,也会约束他们,让他们反对阻止议会禁止奴隶制的权力。
再有就是乔治·华盛顿,“39”位中的另一位,就是当时的合众国总统,他同样认可并签署了该议案。因此,议案就获得了法律的效力,也因此就表明,在总统的理解中,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不能、宪法中也没有什么规定能阻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
最初的宪法通过之后不太久,北卡罗来纳就把现在构成田纳西州的土地割让给了联邦政府;几年后佐治亚州把现在构成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马州的土地割让给了联邦。两次割让中,让出州都提出条件,那就是联邦政府不应在割让的土地上禁止奴隶制。此外,奴隶制实际上已经存在于割让的土地上。在这些条件下,接管这些地区的国会并没有在这些地区绝对禁止奴隶制。但是,国会在那些地区确实干涉了奴隶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奴隶制。1798年,国会组建了密西西比准州。在组建法令中,通过罚款和释放所带奴隶为惩罚手段,他们禁止任何从联邦之外把奴隶带入准州的行为。这条法令在上下两院获得全票通过。在这一届议会中,制定最初宪法的“39”人中有三人,他们是约翰·朗顿、乔治·里德、和亚伯拉罕·鲍德温,他们都投了赞成票。当然,如果他们认为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能够或者宪法中也有什么规定能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土地上控制奴隶制,那他们会把他们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的。
1803年,联邦政府购买了路易斯安娜这块土地。我们先前的土地索求都是来自我们自己的某些州,但是这片土地是从国外获得的。1804年,国会在现在路易斯安娜州的这块土地上设置准州机构,位于其境内的新奥尔良当时是古老且相对来说较大的城市。境内还有别的许多城镇和定居点,奴隶制牵涉到当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准州法案里,国会没有禁止奴隶制,但是他们确实对奴隶制进行了干涉——对奴隶制进行了控制——比密西西比的情况更明显,范围更广。所制定的涉及奴隶制的条款主要有:
第1,不准从国外带奴隶进入准州。
第2,自从1798年5月1日起,进入合众国的奴隶不准带入该州。
第3,除非奴隶主在此定居,把所带奴隶作为己用,否则不准把奴隶带入该州。违反此法令各项都处以罚款,并释放涉及的奴隶。
该法令也顺利通过,通过此法令的议会中有两人是属于那“39”人的。他们是亚伯拉罕·鲍德温和乔纳森·戴顿。同密西西比的情况一致,两人很可能都投了赞成票。在他们的理解中,假如法令违背了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或者违背了宪法的任何条款,他们要是不同意通过法令的话,会有他们的反对记录的。
1819-1820年间,密西西比问题提出了并得到解决。国会两院经过多轮赞成和反对投票,完成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各个步骤。那“39”人中有两个是国会议员——鲁弗斯·金和查尔斯·平克尼。金先生一直赞成禁止奴隶制,反对任何妥协,而平克尼先生一贯反对禁止奴隶制,反对任何妥协。据此,根据金先生的理解,他想表明,联邦和地方政府的划分和宪法的任何条款,不得阻止国会在联邦区域内禁止奴隶制。而根据平克尼先生的投票,他想表示他的理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有足够的理由反对国会禁止奴隶制。
我所提到的所有情况都只是这“39”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对这个问题所采取的行动,这是我能够发现的一切。
列举一下采取这种行动的所有人,1784年4人,1787年2人,1789年17人,1798年3人,1804年2人,1819年—1820年2人——总共有30个。但这样就把约翰·朗顿、罗杰·舍曼、威廉·费尤、鲁弗斯·金和乔治·里德每人算了2次,把亚伯拉罕·鲍德温算了3次。我所说的对这个问题采取行动的那“39”人中,按照前面的引文所说的对这个问题比我们理解得更透彻的确切人数是23人,另有16人没有留下对这个问题采取任何行动的证明。
那么,“架构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39人中,有23人履行了他们的行政职责和誓言,就前面引文所肯定的他们“比我们理解不差,甚至更透彻”的这个问题采取了行动。21人——明显占“39”人中的大多数,采取了这样的行动。基于他们的理解,假如联邦与地方政府的划分,或者在他们为自己制定并宣誓拥护的宪法中,有什么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的区域内控制奴隶制,那他们就犯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和蓄意伪证罪。这21个人就采取了这样的行动,而且,行动胜于雄辩,基于这样责任的行动更胜于雄辩。
23人中有2人,在他们对这个问题采取的行动中投了反对票。但是,这样投票出于何种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他们这样做或许是因为他们认为地方和联邦政府的适当划分,或者宪法的原则或某个条款起阻碍作用。或者,不存在这样的情况,他们投反对票对他们来说似乎只是权宜之计。没有人在已经宣誓拥护宪法的情况下,在良心上却去投票赞成他认为不合宪法的措施,无论他认为这种措施是个多么的权宜之计。但是一个人可以或者应该对他认为合乎宪法的、同时是他认为不合时宜的措施投反对票。因此,认为那两个人投了反对票,就认为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觉得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划分或者宪法中就有什么规定,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区域内控制奴隶制,这种断定是很危险的。
那“39”人中余下的16人,据我所知,他们就联邦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这个问题本身没有留下任何观点记录。但是我们有很多理由可以相信,倘若真的要他们陈述他们的观点的话,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与那23个同辈的理解没有多大的不同。
为了严格贯彻上面引文的意思,我有意省略了不是那39位制定最初宪法的先辈们所表示出的任何理解,无论他们有多么的杰出。而且基于同样的原因,我也省略这“39”人就奴隶制这个大问题在其他阶段的任何理解。倘若我们从其他阶段深入了解他们的对外奴隶贸易和笼统的奴隶制道德与政策问题的行动和言论,就联邦在其境内对奴隶制的控制问题我们似乎会得出如下结论:如果那16个人真的采取什么行动,他们或许与那23人的行动无异。在那个时代,这16个人中有几个人士反抗奴隶制最为出名——比如富兰克林博士、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古韦纳尔·莫里斯。大家现在知道,16人中没有一人是同意奴隶制的,除非南卡罗来那的约翰·鲁特里奇或许是这样。
在我们39个制定最初宪法的先辈中,21个是占其绝大多数的。这21人的肯定理解是,地方与联邦政府的划分以及宪法的任何部分都没有禁止联邦政府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而其他所有的人很可能有同样的理解。毫无疑问,这就是制定我们最初宪法的先辈们的理解,而且上面的引文也肯定,他们比我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更透彻”。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在考虑最初架构宪法的先辈们所表达的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最初的宪法里有规定了一个可以对其进行修正的模式。正如我所说过的那样,我们现在“沐浴其中的政府架构”涵盖最初的宪法和其后来通过的12个修正案。那些现在坚持认为联邦在其境内对奴隶制的控制违背了宪法的人是把我们引向他们认为违反了的那些条款,而且,就我理解,他们关注的都是这些个修正案,不是最初的宪法。在德雷德·斯格特诉讼案中,最高法院的裁决是基于第五修正案的,其中规定,任何人“在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下”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道格拉斯参议员和他的另类追随者们是扎根于第十修正案的,其中规定,“没有经由宪法委托给合众国的权力”,“分别归各州或其民众所有”。
现在,这些修正案都是在宪法下成立的第一届议会所通过的——跟通过上面所提到的法案的议会为同一届议会,该法案指的就是在西北部地区禁止奴隶制的那个。不仅是同一届议会,连议会构成人员也是相同的。这些人在同一场会议、同一时间逐渐考虑成熟,制定出这些宪法修正案和这个规定在国家那时所拥有的地区都禁止奴隶制的法案。那些宪法修正案是先于这个法案所提出的,但却在其之后通过,所以,在这个执行1787年法令的法案的悬而未决过程中,这些个宪法修正案也处于悬而未决状态。
国会的76位成员,包括上述建立最初宪法的那16位,都是我们的杰出前辈,就是他们建立了“我们沐浴其中的政体”,可是,现在这个政体却被说成要禁止联邦政府在联邦境内控制奴隶制。
到今天还断言国会深思熟虑建立的且同时成熟的这两件事相互间绝对风马牛不相及,这难道不是放肆之至吗?这张嘴还断言:完成这两件事的那些人还宣称他们是不想干的,说他们知道比我们更透彻理解——比那个断言他们是不想干的那个人更透彻了解这两者是否真的不想干。把这张嘴的两个断言放到一起,难道还不体现断言者的荒谬透顶与厚颜无耻吗?
可以安全地假定,制定最初宪法的那39个人和国会的76名制定修正案的议员,全部算在一起,肯定可以包括那些有资格被称作“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体制的那些先辈们”。基于这种假定,如果有人说,这些中有哪个在他的一生中宣称地方和联邦政府的划分,或者宪法中有什么地方规定,阻止联邦政府在其土地上控制奴隶制,我就要公然否定。我可以更进一步说,要是有人说,在本世纪初之前(我可以说在本世纪后半叶初之前),整个世界要是有任何活生生的人宣称过,在他的理解中,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或者宪法中有某一部分阻止联邦政府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我也要公然否定。我要对那些持这种观点之人说,不仅在“建造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那些先辈中”,还有在建造这个政府的这个世纪中其他真真切切活过的人中,要他们找找看,他们是不可能找到任何证据来证明有一个人同意他们的观点的。
此时此刻,为了不至于被误解,我要说明一下,我的意思倒不是说我们要对我们的祖先言听计从、亦步亦趋。这样做势必会要抛弃我们自身体验之启迪——丢掉所有的发展、所有的进步。在此我所说的真正意思就是,一旦我们真要在什么情况下取代我们先辈的观点和政策,我们应该有如此确凿的证据和清晰的论证,以至于使他们相当深思熟虑、反复权衡的权威结论也站不住脚才行。毫无疑问不应该只是这种情况,我们只是自己宣布一下他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比我们更透彻,这种情况是不行的。
当今,倘若有人真的相信地方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权力划分,或者宪法中有什么地方,阻止联邦政府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他这样说说是可以的,用一切他能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合理的论据来证明其观点也是对的。但是他要是误导别人,误导那些不怎么接触历史、没有多少闲暇研究历史的人,让他们误信什么“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那些先辈们”也抱有同样的观点,以此来用错误和欺诈取代事实和合理的论据,那就不对了。倘若当今有人真的相信“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体制的先辈们”在别的一些情形下运用的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理应让他们做出这样的理解,即地方和联邦政府权力的划分,或者宪法的某一部分禁止联邦在其境内控制奴隶制,这样说他也是对的。但是,他同时应该勇敢地承担责任去表述他的观点,说他理解那些原则比先辈们更透彻;尤其他不应该逃避责任,说什么先辈们“理解这个问题不必我们差,甚至比我们更透彻”。
够了!让所有相信“我们的先辈,建构我们政府的先辈们,理解这个问题比我们不差,甚至更透彻”的人信口开河、我行我素去吧。这是全体共和党人就奴隶制问题的共同疑问、共同期盼。就像我们的先辈对奴隶制所作的标记那样,我们再一次做个同样的标记,把奴隶制标示为一种邪恶,这种邪恶不能扩大,但是我们必须容忍它、保护它,仅仅就是因为它已经在我们中间存在是个既定的事实,所以必须保护它、容忍它。让那些先辈们给奴隶制所作的担保原封不动地保持原样吧,不要勉强。共和党人会为之战斗,而且就我所知,就我所信,共和党人对他们的斗争成果会表示满意的。
现在,倘若他们愿意听的话——我想他们是不愿意听的——我想对南方民众说几句话。
我想对他们说:你们自认为讲道理、讲正义;我也认为在道理与正义的一般意义上,你们比任何其他人确实也不差。不过,每当你们说起我们共和党人,你们只把我们贬作爬兽类动物,或者最多称作歹徒一类人物。你们愿意听一听海盗和杀人犯,就是不愿意听所谓的“黑人共和党人”。在你们相互的辩论中,你们热衷一上来就无条件地贬斥我们。真的,对我们的贬斥总是你们一贯言行的必备前提,可以说这就是你们的言行的执照。现在,你们能,不能也没办法,愿意停下来想一想你们这样做是否真的对我们公平,对你们自己公平吗?说出你们具体的指摘,然后耐下性子听听我们的不同意见和理由吧。
你们说我们搞地方主义,我们不承认,于是就发起了争论。于是,你们就有举证的责任。你们拿出了证据,可那是什么样的证据啊?你们说,我们共和党在你们那没有容身之地——在你们那没有什么选票。事实的确是这样,但这能说明什么呢?如果这真的能说明问题,不变原则我们开始从你们那获得选票,我们因此就不再是搞地方主义了。你们是不能回避这种结论的。你们是否因此就遵从这种原则呢?倘若你们遵从,你们很可能就将发现,我们不是在搞地方主义。你们将会发现,明明白白的现实是,你们的证据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在你们那儿没有选票的事实是你们造成的,不是我们的责任。这种事实要追究过错的话,过错主要在你们那,除非你们能举证我们在原则或者行动中对你们有排斥。倘若我们真的在原则或行动上排斥了你们,过错就该在我们这。但是这又要求你们转到我们的原则的对或错的讨论上来了。如果我们的原则在实践中因为我们的私利,或者因为别的什么原因而有损于你们一方,那么,我们的原则连同我们都有地方主义之虞,都应该遭受这样的反对和贬斥。那么,就这个问题直面我们,我们的原则,实践是否有损于你们;直面回答我们,假使我们有什么可指摘的。你们敢接受挑战吗?你们不敢,那么,你们笃信为真的所谓的“缔造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体制”原则,且在官方场合一而再再而三地对此强调,其实是个明显的错误透顶的行为,值得我们不假思索地痛斥。
你们当中有些人乐于当我们面一再强调华盛顿总统在他的告别演说中提出的对地方政党的警告。在华盛顿提出那个警告之前还不到8年时间,作为合众国总统,他已经同意并签署了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隶制的国会法案。该法案体现了在那个警告提出时刻及其之前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政策;而在该警告提出之后大约一年时间,他在给拉斐特的信中说,他认为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隶制是个明智之举,基于同样的干系,他还提出希望,希望我们应该在什么时候建立个自由州的同盟。
基于这个思想,再看看就这个问题所产生的地方主义,华盛顿总统的警告是你们手中用来反对我们的武器呢,还是我们手中用来反对你们的武器呢?倘若华盛顿总统本人能说话,他会谴责我们这些继续贯彻他的政策搞地方主义的人呢,还是谴责你们这些拒绝执行他的政策的人呢?我们尊敬华盛顿总统的警告,并把他的警告、连同他所给的正确使用该警告的案例一并托付给你们。
但是,你们说你们保守——相当地保守,说我们是革命的、具有破坏性什么的。请问,什么是保守主义?难道保守主义不是靠对旧的、经过考验的东西的坚持,来对抗新的和未经考验过的东西么?在有争议的这一点上,我们坚持、争取过去“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所制定的统一政策;而你们却一致反对,密切监视和唾弃这个老政策,坚持用新政策取而代之。是的,究竟用什么政策替代你们自己也没达成一致意见。你们的分歧就在于用什么新方案和计划来替代上,但都是异口同声地反对和贬斥先辈们的老政策。你们有些人赞成恢复国外奴隶贸易;有些人赞成为新的准州制定《国会奴隶法典》;有些人赞成建立阻止准州在它们的范围内禁止奴隶制的国会;有些人赞成通过司法程序在那些准州维持奴隶制;也有一些人赞成“霸王原则”,就是“倘若有人把另一人变为奴隶,第三者不得反对”,这还被美化成“人民主权”原则;但是你们中没有一人根据“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的实践,来赞成联邦在其范围内禁止奴隶制。你们的诸多计划在我们的政府创建的那个世纪都没有先例,也没有人提倡过。既然如此,就请你们想想你们自称什么保守主义,还指摘我们是什么破坏分子,你们是否有最为明确和坚实的理由。
还有,你们说是我们让奴隶制问题前所未有的突出,对此我们表示否认。我们承认现在这个问题是最为突出了,但我们否定这是我们所为。不是我们,而是你们,是你们摒弃了先辈们制定的老政策。我们过去反对,我们现在仍然反对你们所谓的革新,奴隶制问题由此比以前更为突出。你们想要把这个问题退回到过去的状态吗?那就遵从过去的老政策吧。过去怎样将来就还会怎样,情形都是一样的。倘若你们想回到过去的和平时代,那就接受那时的老政策老观念。
你们指摘说,是我们挑起了你们奴隶的暴乱,对此我们断然否认。你们有什么证据啊?哈珀渡口镇事件!约翰·布朗!!约翰·布朗根本不是共和党人;在他策划的哈珀渡口镇事件中,你没找出一个共和党人。倘若我们共和党有人在这个事件中犯了案,就两种情况,你们要么知道,要么不知道。倘若你们知道,没有指认这个人、没有提供证据,你们就有无法推卸的责任;倘若你们不知道,你们就得判断是谁,尤其是在你们审判和没能举证之后要坚持自己的判断。不要我说你们就很清楚,坚持一个没人知道真假的指控就是恶毒的诽谤。
你们有些人承认,没有共和党人故意援助或激励哈珀渡口镇事件,但是你们却仍要坚持说我们的思想和主张里必定有什么东西直接导致这些后果。我们不信。我们知道,我们捍卫的思想,宣布过的观点中没有什么不是“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所捍卫和宣布过的。在这个问题上你们对我们一直不公道。这个事件发生时,一些重要的州级选举即将举行,你们很明显都开心地认为,把事件怪罪到我们头上,在这些选举中你们就会获得优势。选举日来临,可是你们的期待并没有得到十分满足。每一个共和党人都知道,至少对他们自己来说,你们的指摘就是诽谤,所以他们不会受诽谤所影响而倾向于投你们的赞成票。共和党的信条和主张伴随着不断地对你们奴隶干涉的抗议,或者伴随着关于你们的奴隶对你们进行的抗议。当然,这样做并不是鼓励他们去造反。确实,同“建立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一样,我们宣布奴隶制是不对的,但是我们的宣言奴隶们甚至都没有听到。我们的一切言行奴隶们都不知道,甚至几乎都不知道还有个共和党。他们有所耳闻的,只是你们对我们的歪曲,事实上除此之外,我相信他们对共和党一无所知。你们自己的政治争议中,一方往往带有对黑人共和主义的怜悯而指摘对方,然而接着,为了让你们的指摘含有分量,你们就把黑人共和主义定性为暴乱,在奴隶中进行血腥镇压和恐吓。
现在的奴隶暴乱并不比共和党成立之前普遍。28年前,是什么诱发了南安普敦暴乱,使其中至少有三倍于哈珀渡口镇暴乱死伤的人数死于非命?你们再异想天开地胡扯也不可能扯出南安普敦“被黑人共和主义者攻占”的结论。合众国当下的情形中,我不认为奴隶会有全国范围,或者较大范围暴乱的可能啊。这种统一的行动是不可能实现的。奴隶们没有快速沟通的方式,也没有能纵火的自由人,黑人和白人都没有。爆炸物是一包包到处都有,但是没有,也不可能有必要的火车皮来运送的啊。
南方人民经常说起奴隶们对他们的男女主人的情感,这些情感至少有一部分是真挚的。暴乱的谋划和传播可能还没传及20人,就有可能有个把人为了挽救某个他喜爱的男主人或女主人而泄了密。规律就这样,海地的奴隶暴乱并不是个例外,这是特殊环境下的一个例子。英国历史上的火药事件,尽管不牵涉到奴隶,但更符合这个道理。在那个事件中,只有20人知道秘密,然而其中有一个人,为了急于救他的朋友,就向他的朋友告了密,结果就倒转了那场灾难。偶然的厨房投毒,田野里公然的或暗地里谋杀,大约20次左右的地方性暴乱,这些事件都是由于奴隶制的存在的必然结果。但是从长远看,我认为这个国家不会发生全国性的奴隶暴乱。无论谁多么害怕或是多么希望这样的暴乱事件发生,都会以失望而告终。
用杰斐逊先生许多年前的话来说:“引导解放进程的权力仍旧在我们的手中,以和平的方式,慢慢解放奴隶,奴隶制的邪恶将会不知不觉地消失,留下的空缺也会逐渐地由自由的白人劳动者所填补。相反,一旦听之任之,最终累积的结果一定会使人不寒而栗。”
杰斐逊先生的意思不是说奴隶解放的权力在联邦那里,我也不是。他说的是弗吉尼亚,而就奴隶解放的权力来说,我仅指的是拥有奴隶的各州。然而,正如我们所坚持的那样,联邦政府有权束缚奴隶制的扩张,有权确保奴隶暴乱永远不会在没有奴隶制的任何美国土地上爆发。
约翰·布朗的努力是与众不同的,这不是什么奴隶暴乱。这只是白人的一种尝试,想在奴隶中筹备一起叛乱,不过那些奴隶拒绝参与而已。实际上,这起筹划荒唐透顶,不可能成功,就连那些无知的奴隶也看得一清二楚。这件事,从理念上来看,与历史上的很多试图谋杀国王和皇帝的企图差不多。一个热衷为人民解除压迫的人,突发幻想,觉得自己是受上天所托来解放他们的。于是他就铤而走险,其结果无非是自己掉了脑袋。奥尔西尼试图谋杀路易斯·拿破仑和约翰·布朗试图发起哈珀渡口事件,两者的理念如出一辙。前者是急于把责任推给旧的英格兰,后者把责任推给新英格兰,两事件的性质是相同的。
可是利用约翰·布朗事件,参考书等诸如此类的东西,果真帮你们分裂了共和党组织,你们又能获得什么好处呢?人的行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加以修饰,但人的本质是改变不了的。在这个国家有一种反对奴隶制的观点和情感,这至少可以折合成150万张投票。你们不可能摧毁这种思想和情感——不可能靠分裂团结在这种情感基础上的政治组织来摧毁这种情感。你们几乎不可能驱散已经在你们最猛烈炮火面前组织起来的军队。就是你们能迫使从选票箱的和平渠道产生的情感进入什么别的渠道,你们又能得到什么?别的渠道又有可能是什么?你们这样做会使约翰·布朗式的人物数目减少?还是扩大?
但是,你们宁愿分裂联邦,也不愿意放弃你们所谓的宪法赋予的权利。
这样说起来多少就有一些不顾后果的味道。但是假如我们提议,仅仅通过人数的力量,来剥夺你们的某一权利,明明白白写在宪法上的某个权利,这样做即使不是完全合法,也是不会使局势有所缓和。但是我们并没有这样提议。
当你们作出这些个声明的时候,你们暗地里就明确无误地认为宪法赋予了你们一种权利,你们可以把奴隶带到联邦各地区,拥有他们作为私有财产。可是,宪法里面并没有明确赋予你们这种权利啊,宪法在字面上没有提到任何这种权利。所以相反,我们认为这样的权利在宪法里根本不存在,一丝都没有。
这样,你们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你们无非就想破坏政府,除非你们能我行我素,在你们和我们之间所有的争议中,任你们的意愿去解释和执行宪法,所有的事务都要听你们的,否则就得灭亡。
这就是你们明明白白想对我们说的话。或许你们会说,最高法院已经裁决了这个有争议的宪法问题,裁决的结果于你们有利。我看不完全是这样。除却律师对法官们的意见和法院对两个概念之间区别的裁决,最高法院也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为你们对这个问题作了裁决。最高法院实质上是在说:把奴隶带入联邦准州,然后把他们当作财产拥有,是你们的宪法规定的权利。当我说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裁决,我的意思是说这一裁决是出于一个有分歧的最高法院,勉强得到多数法官的同意,他们对作出这样的裁决的原因还存在意见分歧。对这裁决的意义,那些坚定的支持者们相互之间的意见也不统一。这样的裁决主要还是基于对事实的错误陈述,也就是意见中的“拥有奴隶作为财产的权利在宪法里是有专门和明确的肯定的。”
仔细看看宪法将会发现拥有奴隶作为财产权在宪法里没有“专门和明确的肯定”。记住,法官们没有在他们的司法建议里保证说宪法隐含有这样的权利肯定;但他们保证了他们的诚实,说这种权利是“专门和明确的”,并在那儿得到肯定。“专门”是指不与其他别的事搅和在一起;“明确”是指就是那个意思,没有别的干涉,不受别的意思影响。
如果他们仅仅是在他们的司法建议里保证说,这样的权利是隐含地肯定在宪法里的,那么别人就有理由说,宪法里既没有“奴隶”,也没有“奴隶制”这些字眼,甚至都没有“财产”这个词,在任何暗指奴隶、奴隶制和宪法中其他任何暗指奴隶的地方,在语言上用的都是“人”;在任何暗指奴隶主人对奴隶有合法财产权的地方,都被说成“应得的服务和劳动”——一种可用服务和劳动偿付的债务。还有,不直接用奴隶和奴隶制,而用其他暗指的方法,是特意把可以用人当作财产的思想排除在宪法之外,这在同时代的历史可以得到证明。
要想说明这一切肯定不难。
当法官们这个明显的错误被提请他们注意时,难道就没道理期待他们撤掉他们的错误陈述、重新考虑基于这个错误之上的结论吗?
然后该记住的就是,“建立了我们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辈们”——即制定了我们宪法的那些人,他们很久以前就为我们决定了这个同样的宪法问题。在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时,他们之间没有意见分歧。对于决定这个问题之后的意义问题他们之间也没有分歧,而且所有的迹象皆表明,决定的作出并非基于对事实的错误陈述。
在所有这些条件下,除非你们的法院裁决在现在和将来都被作为一个最终的结论性的政治行动原则,否则你们还真的觉得你们有道理分裂联邦?但是你们是不会容忍一个共和党人当选为总统的。你们说,一旦这种情况真的出现,你们就会摧毁联邦。然后,你们就会说,摧毁联邦的重大罪责就会落在我们头上。这招太妙了!就像一个抢劫犯拿着枪顶着我的耳朵,从牙缝里挤出几个字:“给钱!否则崩了你!崩了你你还是杀人犯!”
当然,这个抢劫犯所要的就是钱,就是属于我自己的钱,对于这钱我有明确的权利。而我同样拥有的是我的投票权。拿死来威胁我是想勒索我的钱,拿联邦的毁灭来威胁我是想勒索我的选票。这两者在原则上很难有什么区别。
我现在想对共和党人说几句。现在最为期待的就是这个伟大的联邦的各个部分和平相处,和谐一致。让我们共和党人竭尽全力实现这个愿望吧。即使有什么激愤,我们都不要感情用事,暴跳如雷。即使南方人民不想听我们说,我们也要平静地设身处地地为他们想一想,好好考虑考虑我们的职责,可能的话就让让他们。从他们整体的言行加以判断,从他们跟我们分歧的主题和性质上加以判断,可能的话,再决定看什么能够满足他们。
倘若那些准州都无条件地屈从于他们的安排,他们会满意吗?我知道他们不会满意的。在他们最近对我们的所有抱怨中,鲜有提及那些准州的。侵犯和暴乱是他们现在最为愤怒的事,但倘若我们以后与侵犯和暴乱无关呢,他们会满意吗?我们知道他们还不会满意。之所以清楚这一切,是因为我们从来就没与侵犯和暴乱有过一丁点儿的联系。还有,我们所有这一切的忍让与克制也免不了他们的指责与非难。
于是问题又出现了,究竟什么能使他们满意?就这能让他们满意:我们必须不仅别妨碍他们,还必须以某种方式让他们相信我们确实没有妨碍他们。凭经验,做到这一点不容易。组建共和党伊始,我们就一直在努力试图让他们相信这一点,但一直没有成功。在我们所有的讲坛上和演说中,我们都一直宣布不妨碍他们,但他们丝毫没有被说服。有一个事实是,他们从来没有发现我们中有一个人试图去妨碍他们,但就连这个事实也不能让他们相信。
这些自然的、明显合适的方法都不奏效,那到底什么能使他们相信我们呢?这个,奏效的只有这个:不再说奴隶制是错的,附和他们一起说奴隶制是正确的。而且要彻底干脆——言语上要这样,行动上也要这样。沉默他们是接受不了的,我们必须明确地表示与他们为伍才行。道格拉斯参议员的新妨碍治安法必须要颁布和执行,弹压所有的宣称奴隶制是错误的言论,且不管这些言论来自于政界还是报界还是讲坛还是个人言谈。我们必须满怀欣喜地逮捕并归还他们逃跑了的奴隶。我们必须废掉那些自由州宪法。联邦境内的所有空气都必须清洗一下,将反对奴隶制的流毒给彻底净化掉,只有这样,唯有这样,他们才不再相信他们的所有麻烦皆起因于我们。
我完全清楚,他们是不会如此精确地说话的。他们大部分或许会说:“别妨碍我们,别惹我们,关于奴隶制你们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但我们确实没妨碍他们——从来也没有招惹他们,因此,终究还是我们所说的话让他们感到不满。直到我们最后啥也不说,这样他们才不再指责我们妨碍他们。
我也很清楚,他们还没有在言辞上要求推翻我们那些《自由州宪法》。然而,那些州宪法宣布奴隶制为错的,比所有其他反对奴隶制的说法更为严肃,语气更为强调。当所有别的这些说法都被灭绝了,推翻所有这些州宪法的要求就会出现,到那时就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这个要求了。情况就只会朝这个方向发展,只是现在他们没有一下子作全部要求罢了。做什么就要求什么,所做的都找到原因,不圆满达到目的,他们是不会心甘情愿地罢休的。照他们那样,认为奴隶制在道义上是正确的,还能提升社会层次,那他们就不会停止要求全国各地都承认奴隶制。奴隶制不仅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社会福祉。
除非我们坚信奴隶制是错误的,否则我们没有正当理由阻止他们这样做。倘若奴隶制是正确的,那么一切反对奴隶制的言行、法律和宪法本身就是错的,都得禁止和废除。倘若奴隶制是对的,我们就没有正当理由反对它的全国性——它的普适性。倘若奴隶制是错误的,那他们就没有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扩大和推广奴隶制。倘若我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那他们要求什么我们就乐意答应什么。倘若他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所要求的一切他们也乐意答应。真实情况是,他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而我们认为它是错误的,这就是我们所有分歧之所在。他们认为奴隶制是正确的,所以要求全社会普遍承认就无可厚非,而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就能够对他们屈服让步么?我们能够对他们的观点投赞成票,而反对自己的观点么?鉴于我们的道德、社会和政治责任,我们能这么做吗?
尽管我们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我们还能做到对现存有奴隶制的地方不加干涉,主要是因为它在这个国家的现实存在而产生了一种必要性。但是,当我们能够用投票阻止奴隶制时,我们还能允许它扩展到那些准州去吗?还能让它在这些自由州泛滥成灾吗?倘若我们的责任感阻止我们这么做,那就让我们无畏并有效地坚守我们的职责吧。我们不要被那些精心的计谋、一直为我们所抨击和讨伐的阴谋所迷惑而误入歧途。那就如同在对与错之间摸索中间道路,就像在活人与死人之间找寻一个活死人一样;那如同对于某个问题所有正直的人都在意而有的人采取“不在乎”政策;就如同联邦恳求真正的联邦拥护者去向联邦分裂主义者屈服,颠倒神圣的原则,去召唤那些正直的而不是罪恶的人去忏悔;就如同向华盛顿的灵魂祷告,祈求人们不再说华盛顿说过的话,不再做华盛顿做过的事。
我们也不要被错误的指控中伤而背离我们的职责,也不要被摧毁联邦政府或打入地牢这样的威胁所震慑。
让我们怀有这样的信念:正义会产生力量!怀着这种信念,按照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勇敢地将我们的职责履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