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家的成因、产生和定义
(我们看见本性热爱自由、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里)使自己受到束缚,其最终原因、目的和计划是要保全自己进而获得更满意的生活。这就是说,让他们自身摆脱战争的痛苦境地。当没有可见力量震慑人们,并以惩罚使他们惧怕而遵守契约以及第14章、第15章中提到的自然法则,战争就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
自然法则(如公正、公平、谦虚、仁慈,以及[总之]欲实施和被施加,)若没有一些力量给人们造成恐惧而使他们遵守,那么其本身就和那些把我们带向偏激、骄傲、仇恨等的自然激情不容。契约,若没有武力维持实行,则是空洞的文字,也就根本没有保障人类安全的力量。因此,虽然拥有自然法则,(当人们有遵守的意志并且通过这么做能够带来安全时才会遵守,)但若没有树立力量或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我们的安全,那么每个人都可以依法依靠自身力量和计谋对其他所有人保持警惕。所有以小族群为单位居住的人,在这些地方,抢劫他人成为一种行业,且这远远没有到违背自然法则的地步,他们抢劫所得越多就越荣耀。在这里人们只遵守荣耀法则,即戒掉残忍,留人生路,留给他们农用器具。过去小族群这么做,如今城市和王国只不过是更大的族群,面临危机、惧怕入侵或可能给予入侵者任何帮助,(为了他们自身安全)就尽其所能扩张领土,通过公开武力或秘密计谋征服或削弱他们的邻国,由于缺乏其他保证,这么做是恰当的,且这一荣耀被后世所铭记。
少数人联合也不能够给他们带来这种安全。因为在少数人中,一方或另一方增加一点就能够获得力量上的巨大优势,这一优势足以给一方带来胜利,因此鼓励侵略的产生。我们是否信任一个群体能够带来足够安全并不取决于人数的多少,而是取决于其同我们所恐惧敌人数量的比较。当敌人数量优势并不是明显到可以决定战争结果,从而推动他尝试侵略时,才是真正安全的。
即使有如此巨大的群体,如果他们的行为受到个人判断和欲望的引导,就不能期望他们对共同敌人进行防御,也不能期望他们对互相伤害进行保护。因为一旦在使用他们力量的最好方法上不能达成一致,他们就不能互相帮助,而只能相互妨碍,并且因为互相反对使他们的力量消失殆尽。这样他们就很容易被极少数团结起来的敌人所征服,而且为了自身利益,他们很容易在没有共同敌人时互相为战。因为如果我们可以假设许多人在没有共同权力使他们畏惧的情况下就能达成一致、遵守公正和其他自然法则,我们也可以假设全人类这么做,那么世界上就从不会有、也不需要有任何政府或国家了,因为没有服从也会拥有和平。
人们在一个有限时期内,例如一场战斗或一场战争中被统治或被一种判断所指引,这对于渴望终生安全的人们来说,是不足以保证的;因为尽管他们团结一致努力抵抗外国敌人并最终取得胜利,但之后当他们没有共同敌人或者一部分人认为他是敌人,而另一部分人认为他是朋友时,他们必然会因为利益的不同而陷入分歧,然后在他们之间爆发战争。
的确,一些生物,例如蜜蜂和蚂蚁,都能和平地共同生活,(因此亚里士多德把它们列为政治生物)。但它们除了受各自的判断和欲望引导之外,别无其他;此外它们也没有语言互相表明自己所想对全体有利。因此有些人可能想知道为什么人类不能如此。我的答案是:
第一,人类不断地为了荣誉和尊严而竞争,这些生物则不然。因此人们中间就会产生嫉妒和仇恨,最终引发战争,而在这些生物中则并非如此。
第二,在这些生物中,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没有差别。它们的本性倾向于个体利益,而它们通过个体利益获得共同利益。但是人类只会欣赏杰出的事情,他们的快乐产生于同他人作比较。
第三,这些生物在管理它们共同事务的过程中,(和人类不同)用不到理性、看不见也不认为它们能看见其中的任何缺点。然而在人类中,有很多人认为自己比其他所有人更加聪明、更有能力掌管这个国家,这些人就努力进行改革和创新,一个人用这种方法,一个人用另一种方法,由此引发分歧和内战。
第四,尽管这些生物使用一些声音告知同类它们的需要和感情,但它们没有语言,不会像人类一样用语言进行表达,把善说成恶,把恶说成善,夸大或减小明显的善恶程度,随心所欲地使他人不快,扰乱和平。
第五,无理智的生物不能区分伤害和损失,因此只要它们安逸生活,就不会感到同类的侵犯。而当人类处在最安逸的时刻则最麻烦,因为此时他最想展示他的智慧,并且爱控制管理国家的人的行为。
最后,这些生物的一致性是自然的,而人类的一致性则仅仅依靠人为契约。因此毫无疑问需要另外一些东西(除契约外)以保证他们的协议坚实持久,这就是让他们感到畏惧的共同权力,指导他们做出利于共同利益的行为。
建立一个能外御侵略,内防伤害的共同权力,保证他们依靠自己劳动和产出的果实丰衣足食生活满意,只有唯一一条路:即把他们所有的权力和力量赋予一个人,或赋予一个集体,通过多数声音统一他们的意志。这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个人都承认他所赋予权力的人在共同和平和安全方面做出的行动或命令。在这种行为中,人们将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将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不仅仅是赞同或协调,这是他们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统一于一个人格,这个人格是由所有人制定的契约选出的。就像每个人都对其他人说:“我放弃约束自己的权力并把它授权给这个人格或这个集体,条件是你也以此方式放弃你约束自己的权力并授权给他或集体。”做到这一点后,如此统一于一个人格的一群人就称之为国家,拉丁语为CIVITAS。这就是伟大利维坦(LEVIATHAN)的产生,或称为(更尊敬地说)现世上帝,我们在永恒上帝下得到的和平与保卫便是从它那里来的。通过国家内每个人赋予它的权威,它可以使用人们赋予它的极大权力和力量。通过恐惧,它能够将人们的意志组织起来,对内获得和平,对外互相帮助共同抵御外来敌人。它是由国家的实质构成的。(给它定义)就是由一大群人互相签订契约,每个人都是授权方,授权给一个能代表所有人的人格行动,使这个人格可以使用一大群人的力量和方法,为大家的利益、和平和共同防御考虑并行动。
担任这个人格的人称为主权者,拥有主权,其他所有人都是他的臣民。
获得主权有两种方法。第一种,通过自然力量,例如一个人让他的后代服从于他的统治,如果他们拒绝服从,主权者就会毁灭他们;或通过战争让敌人屈服于他的意志作为获得延续生命的条件。第二种,人们在内部达成协议,自愿服从他们相信的某个人或集体,因为他们相信所信之人或集体能够保护他们对抗其他所有人。后者可以称为政治国家或制度国家。前者称为获取的国家[……]
论臣民的自由
自由指的是没有阻碍,(说到阻碍,我指的是运动的外界障碍;)可以同样适用于无理性、无生命的创造物以及有理性的创造物。任何被捆绑或包围的事物,若只能在一定空间内移动,而这一空间又被某些外界物体所阻碍,我们就说它没有超越这一空间的自由。所有生物当它们被墙或链子束缚或限制时,当水被堤坝或容器阻挡,否则就会流向更大的空间去时,我们就说它们没有毫无外界阻碍地运动的自由。但当运动障碍存在于事物本身时,我们就不说它没有自由,而说它缺少运动的力量,正如一块静止的石头或一个因病卧床不起的病人。
根据这一词语恰当和普遍接受的意义,一个自由人就是在他的力量和智慧所能达到的范围内,可以毫无阻碍地按照他的意志做事的人。但当自由一词被用于物体之外的任何事物上时,就是滥用,因为不存在运动的事物,就不存在阻碍。因此,(举个例子)当说到这条路是自由的这句话时,并不指这条路拥有自由,而是指在路上行走的人可以毫无阻碍地行走。当我们说送礼物是自由的时候,并不指礼物本身是自由的,而是指送礼物的人不受任何法律或契约的约束,可以自由地送礼物。因此,当我们自由地说话时,并不是声音或发音本身是自由的,而是指没有法律要求说话之人以其他方式说话。最后,自由意志一词的使用,也不是指意志、欲望或倾向的自由,而是指人的自由,即他在按照自身意志、欲望或倾向做事时没有阻碍。
恐惧和自由是相容的。当一个人因为惧怕船只沉没而往海里扔东西时,他是十分愿意这么做的,并且如果他不愿意可以不这么做。因此,这是自由之人的行为。一个人有时会偿还他的债务,仅仅因为他对入狱充满恐惧,因为没有人妨碍他不还债,这就是自由之人的行为。一般来说,人们因为惧怕法律而在国家内的一切行为都是他们有自由忽略不做的。
自由和必然性是相容的。比如水不仅仅有自由,也拥有顺着河道向低处流的必然性。同理,在人们自愿所做之事中也是一样,(因为自愿所做源于他们的意志)自愿所做也就源于自由。但是由于人们源于其意志的每一行为、每一欲望和倾向都来源于某种原因,而这一原因又存在于连续原因链条中的另一个原因中,(上帝手中的第一环节就是所有原因之源,)这些行为源自必然性。所以对于能发现这些原因之间联系的人,人们所有自愿行为的必然性就很明显了。因此,上帝既看到并安排万物,也看到人们按照自己意志做事的自由,并让自由不多不少带有上帝意志的必然性。因为虽然人们可以做许多上帝没有要求也没有授权的事情,但要是没有上帝的意志为原因,人们就不会对任何事物有激情和欲望。假设上帝的意志不能保证人们意志的必然性,而保证人们意志所依赖的一切都具有必然性,人类的自由就会和上帝的全能和自由相矛盾相阻碍。(对于目前的问题来说)这就足够说明唯一可以称为自由的自然自由。
作为人,为了获得自由并以此保护自己的生命,制造了一个人造人,就是我们所称的国家。他们也制造了称为民法的人造链条,通过相互立定契约,将他们赋予主权的人或集体的舌头系在链条一端,另一端系上自己的耳朵。这些链条捆绑本质上是脆弱的,虽然不能靠其本身难以折断维持,但仍然可以通过链条断裂之后产生的危险来维持。
我现在要说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链条束缚的自由。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规多到约束人们的一切行动和话语,(这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在法律允许的所有行为中,人们有自由按照自己的理性去做对自身最有利的事情。因为如果我们把自由的恰当意义看作人身自由,那就是说,不受链条和监狱的束缚,他们再去吵闹争取这种自由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他们现在已经享有这种自由了。另外,如果我们把自由看作法律豁免自由,像人们现在这样争取这种自由也是荒谬的,靠这种自由,所有其他人都成为自己生命的主人了。尽管这很荒谬,但这就是他们所要求的,他们不知道法律没有一个人或许多人拥有并执行武力就没有权力保护他们。因此,臣民的自由只存在于主权允许的行为内,例如买卖、与他人签订契约、选择自己的住处、饮食、行业和采用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教育子女等等。
但是我们不明白至关生死的主权因为这种自由而被废除或限制。因为这里已经表明,在任何情况下主权代表对臣民所做的一切都不能被恰当地称为不公正或伤害,因为每个臣民都是主权一切行为的授权者,所以除了他自己是上帝的臣民因而必须遵守自然规律之外,他对任何事从不缺少权利。因此在一个国家可能或经常会发生一个臣民可以受主权的命令被杀死,而双方都没有做对不起对方的事。杰普撒(Jeptha)让他女儿为祭祀而牺牲就是如此。在这种或类似情况下,像他这样死去的人有自由这么做,然而他这样被处死却没有受到伤害。一个主权君主处死一个无辜臣民时,也是同样道理。因为尽管这种行为违反公正裁决、违背自然法则,(就像大卫杀死乌利亚一样,)对乌利亚来说并没有受到伤害,但对上帝造成了伤害。乌利亚没有受到伤害的原因是他已经把做他愿意的事情的权力交给大卫了。上帝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大卫是上帝的臣民,自然法则禁止他做一切不公正的事情。这一区别在大卫自己忏悔时已经确认了,他说“我向你犯罪,唯独得罪了你”。(《诗篇》第51章)同样,当雅典人将国内势力最强的人放逐十年时,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做任何不公正之事,并且他们从来不问被放逐的人犯了什么罪,而只问他造成了什么伤害。不仅如此,他们还命令放逐不知道的人。每个公民都把他的贝壳带到市场上,把他希望放逐的人的名字写在贝壳上而不用真正起诉他,有时候就把亚里斯泰迪斯(Aristides)放逐了,因为他公正的声誉。有时候把粗俗卑鄙喜欢开玩笑的人放逐了,比如希帕波鲁斯(Hyperbolus),因为他喜欢开玩笑。但我们不能说雅典主权人民没有放逐他们的权利,或者雅典人没有开玩笑的自由或缺乏公正。
古希腊和古罗马人的历史与哲学以及在他们接受政治观点的著作和讨论中,经常提到的自由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国家的自由。这种自由和没有民法或国家时每个人应有的自由相同,效果也一样。因为在没有主人的人群中,永远是人人与邻为敌的战争。人们没有遗产留给儿子,也不会期望从父亲那里得到什么,物品和土地没有所有权,没有安全可言,但每个人都有完全和绝对的自由。因此独立存在的每个国家(不是每个人)都拥有绝对的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就是说根据主权代表者或集体的判断)做最利于他们的事。但他们生活在永恒的战争中,在他们国界内,前线全部武装起来,大炮指向周围国家。说雅典人和罗马人是自由的,指的是他们是自由的国家,不是哪一个人拥有反抗他们代表的自由,而是说他们的代表者有自由抵抗或入侵其他民族。如今在路加城角楼上写着巨大的字:自由。但是没有人能因此推测这个国家的哪一个人比君士坦丁堡的人更自由或者能免除更多兵役。不论一个国家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自由都是一样的。
但是人们很容易被自由这个幌子欺骗,因为缺少区分的判断力,误将只属于公共的权利当成私人遗产和与生俱来的权利。当这种权利被某个在这个领域出过书而闻名的权威肯定时,发生叛乱和政府更替就不足为奇了。在西方世界中,我们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其他生活在民主国家的希腊和罗马人身上接受关于国家制度和权利的观点。这些人并没有从自然原理中导出这些权利,而是把自己民主国家的做法转到他们的书上,就像语法学家根据当时的做法描述语言规则,或通过荷马或维吉尔的诗作描述诗歌规则一样。(要避免雅典人更换政府的欲望)雅典人民被教导说他们是自由人,而所有住在君主制国家的人民都是奴隶。因此亚里士多德就把它写进《政治学》中,在该书第6篇第2章中写道:“在民主国家里,人们认为自由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一般人认为生活在任何其他政府统治之下的人都没有自由。”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西塞罗和其他著名作家把罗马人的意见作为他们提倡的民事原则的基础,这些罗马人被教导憎恨君主制,最初就是他们废掉了统治者、共享罗马主权,后来是他们的继承者。通过阅读这些希腊、拉丁作家的书,人们从童年开始就学会了一种习惯,(在虚假的自由下)喜欢暴乱、热衷毫无顾忌地控制主权者的行动,之后再控制这些控制者,弄得鲜血横流。我想我可以实在地说,从来没有任何事比这些西方世界学习希腊和拉丁语付出的代价更大了。
现在谈一谈臣民真正自由的具体情况。这就是说,尽管统治者下了命令,但是如果出于公正,什么事是可以拒绝去做的。我们要考虑的是,当我们建立国家的时候,我们失去了哪些权利。或者说(实际说的是一回事),当我们所有人都认可主权者或集体的时候,我们自己丧失了哪些权利。因为在我们服从的行为中,既有我们的义务也有我们的自由;因此它们要通过一些论据进行推测。没有哪个人的义务不是从他自己的一些行为中产生的,所有人生而平等,这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这种论据必须从“我授权给他一切行为”或从服从此人的人的意图中推测出来(这种意图要通过他服从的目的来理解)。臣民的义务和自由就必须从这些词语(或其他等价词语)或从主权建立的目的,即臣民内部的和平以及对共同敌人的防御中去推导。
因此,第一,主权是根据人与人之间建立的契约而建立,而由其他方式获得的主权则是通过被征服者对胜利者,或孩子对父母的契约建立的。很明显,在不能依据契约转移权利的所有这些事上,每个臣民都有自由。我在前面第14章已经说明,不能为人们提供保护的契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一个人(尽管宣判公正)去杀害、中伤自己,或对侵犯自己的人不予抵抗,或拒绝食物、空气、药品或其他维持生命所必需的东西,这个人就有不遵守契约的自由。
如果一个人受到主权者或当权人关于其犯罪的审问时,(在没有赦免保证的情况下)他就不用必须承认罪行。因为没有人(如我在同一章所证明)受到契约的强制去控告自己。
同样,一个臣民对主权的承认包含在这些话中:我授权他的所有行为并对他的所有行为负责。这对他本身之前拥有的天赋自由没有任何限制。因为允许他杀我,但当他命令我杀害自己时,我就没有必要这么做。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如果你愿意,杀了我或我的朋友”,另一句话说:“我将杀了自己或我的朋友。”由此得出:
没有人因为词语本身要杀害自己或其他任何人。因此一个人由于受到主权者命令处理任何危险或无荣誉的事而具有的义务,并不取决于我们服从的词语,而取决于意图,并且要根据事情的结果来理解。所以,若因为我们拒绝服从就会影响建立主权这一结果时,我们就没有自由去拒绝,反之则有自由去拒绝。
据此,一个人接受命令成为士兵去同敌人作战,尽管主权者有权利因为他拒绝出战而将他处死,在很多情况下他仍然可以正当拒绝,比如他找到了一个能胜任的士兵代替他的位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无视国家的兵役。对于生来胆小的人也应特别对待,不仅仅对妇女(人们并没有期待她们担负如此危险的义务,)对那些像女人一样胆小的男人也是一样。军队打仗时,一方或双方都有逃跑的情况,当他们出于恐惧而不是叛变而逃跑时,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而是丧尽荣誉的。同理,逃避战斗不是非正义的,而是怯懦。但是他自己应征入伍或接受军饷,就不能以胆小为借口。此时他不仅有义务开赴战场,也不能不得到长官允许就逃跑。当国家的防御立刻需要所有能够参战的人武装起来时,所有人都有义务,不然国家建立起来而又没有决心或勇气保卫国家,一切都是无用的。
没有人拥有因为保护一个有罪或清白的人而同国家武力进行对抗的自由,因为这会使主权者失去保护我们的方法,因而对政府的实质具有破坏作用。但是如果大批人一起不正确地对抗主权者或已经犯下一些死罪,并且都知道自己难逃一死,他们是否有自由联合起来相互帮助、互相防御呢?当然有,因为他们保卫的是自己的生命,有罪之人和清白之人一样都能够这么做。他们第一次违反义务时是不正确的,之后他们拿起武器虽然是为了保护他们已经做的,但这就不是一个新的不正确的行为了。如果他们这么做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那么这根本就不是不正确的。但在赦免他们后,通过自我防卫的请求继续帮助或保卫其他的人就是违法的。
至于其他自由,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在主权没有规定规则的情况下,臣民就有按照自身考虑选择去做或不做的自由。因此,根据主权者认为是否最方便,在一些地方自由较多,一些地方较少,一些时候较多,而另一些时候较少。例如,在英格兰有一段时间一个人可以凭借武力进入他自己的领地(驱逐非法占有它的人)。但后来,这种武力进入的自由因为议会中(由国王)制定的法律而停止。在世界一些地方,男人有拥有许多配偶的自由,在其他地方,这种自由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一个臣民根据先前的法律在债务、土地或物品所有权、兵役或任何肉体惩罚和罚款上与主权者进行争论,这个臣民拥有为自己在主权者制定的法官面前上诉的自由,就像他起诉另一个臣民一样。因为主权者通过先前法律而不是他的权力来获得自己所要求的东西,因此他声明他的需要不会超过法律的规定。如此这样,诉讼就不违背主权者的意志,而臣民也有要求旁听自己案件的自由,并根据法律做出判决。但是如果他依靠自己的权力要求或获得任何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法律行为。因为他一切的所作所为都是依靠自己的权力、都是依据每个臣民的授权做出的,他对主权者提起诉讼就是起诉自己。
如果一个君主或主权议会赋予所有臣民或任何臣民一种自由,但这个赋予成立却不能为臣民提供安全保障时,这个赋予就是无用的,除非他直接声明或将主权交给他人。因为(如果这是他的真实想法)他就会公开地用清晰明白的语言声明放弃或让出主权,但是他没有这么做。我们可以理解为这并不是他所想所希望的。这种赋予产生于不知道自由和主权之间的矛盾。因此主权仍然被保留下来,进而所有行使主权所必需的权力都被保留下来,例如宣战、求和、司法、任命官员、任命议员、征税以及第18章中提及的其他权力。[1]
臣民对主权的服从不会长于主权者的权力能够保护他们的时间。在没有任何其他人能够保护他们的时候,人们生来具有保护自己的权利是不会通过契约而放弃的。主权是国家的灵魂,一旦离开了身体,身体各部分就不会从灵魂上接受任何运动。服从的目的是保护,一个人无论在自己或他人的武力中发现这种服从,人的本性就会服从和保持这种武力。虽然按照建立主权的人们的意图,主权是永恒的,但其本质不仅会由于外来战争而暴毙,也会因为人们的无知和激情,从建立主权开始,内部就有许多不和谐的种子。
如果一个臣民在战争期间入狱,或他本人,或谋生手段在敌人警戒之中,若以臣服于胜利者为条件换取生命和人身自由,他有自由接受这种条件,在接受这种条件之后,他就要臣服于俘获他的人,因为他没有别的办法保护自己。如果他在外国以同样条件被拘留,也是一样。但是如果一个人入狱或被束缚,或不被信任给予人身自由,他就不能被认为受到契约束缚而服从。因此,如果他能力允许,是可以通过任何手段逃跑的。
如果一个君主为了自己和继承人要放弃主权,他的臣民就回到了绝对的天赋自由状态。因为尽管大自然可以宣布哪些人是他的儿子,哪些人是他最近的亲属,但谁是他的继承人仍然完全取决于他的意志(如前面章节所说)。如果他不要继承人,那也就没有主权和臣服了。如果他死的时候没有人们都知道的亲属,也没有宣布他的继承人,这种情况也是一样。因为这时没有人们所知的继承人,因此也就没有应遵守的臣服。
如果主权者驱逐他的臣民,在被放逐期间他就不是主权者的臣民。但是如果他是被外派出差,或外出旅游,那么他仍然是主权者的臣民。但是这取决于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不是取决于臣服的契约。任何进入他国领土的人,都应服从当地的法律,除非他同主权者关系友好而具有特权或特别许可。
如果一个君主在战争中被俘而臣服于胜利者,他的臣民就不用遵守原先的义务而改为履行胜利者规定的义务了。但是如果君主入狱,并且失去了人身自由,他就不应该被认为放弃了主权,因此他的臣民就有义务服从原来任命的官员,这些官员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君主的名义行使统治。由于君主的权利仍然存在,问题就只剩下管理了。这就是说,只剩下地方法官和政府官员的问题了。如果君主无法任命这些官员的话,那么就应当认为他同意之前任命的那些人。
[……]
论削弱国家或使国家解体的因素
虽然生命有限的人类制造的东西不可能是永恒的,但如果人们真能使用他们所认为拥有的理性,他们就能保证国家的安全,至少不被内部疾病所毁坏。因为根据自身的性质,国家在建立之初就设计成与赋予它们生命的人类、自然法则和正义一样长存。因此,当国家面临非外部暴力而是内部动乱要解体时,错误不在人类,因为他们是质(Matter),而在创造者(Makers)和发号施令者身上。因为最后当人们对混乱的冲突和杀戮感到厌倦后,就满心渴望将自身形成一座坚固持久的大厦。因此既缺少制定合适法律的艺术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又缺少谦虚和忍耐将自己现有杰作中粗糙累赘的部分除掉,他们没有一位十分能干的建筑师的帮助,建造的最多只能是摇摇欲坠的建筑,这种建筑物很难撑过他们所处的时代,以后肯定会砸到他们后代的头上。
因此,在一个国家的病症中,我首先要提及那些由于建立中存在的瑕疵引起的病症,这和由先天缺陷所造成的身体疾病相似。
其中一种就是:获得王国的人有时对于保证国家和平与国家防御必要力量的不足也能感到满足。从这一点就会出现,当为了恢复公共安全而使用搁置的权力时,这似乎就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就会让许多人(当这种情形真的发生时)起来反叛。由患病父母所生孩子的身体也是一样,这些孩子逃脱不了夭折的命运,或因为治疗由先天毒素引发的顽疾而引起脓包或结痂。君主们放弃一些这种必要的权力,并不总是(尽管有时)由于不知道自己职责所必须做的是什么,而更多时候是出于希望将来能按他们的意愿重新获得。在这里他们的理由并不好,因为这种让他们遵守承诺的理由会被外国利用同他们进行对抗。这些国家为了自身臣民的利益很少会放过削弱其邻国的机会。因此坎特伯雷的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就受到教皇的支持反对亨利二世,因为在威廉一世即位时发誓不侵犯教堂的自由,就免除了教士对国家的服从。同样,威廉二世借助男爵的帮助从他哥哥那里继承了王位,这便使男爵的势力增加到与主权难以共存的地步,他们发动针对约翰王的叛乱时,法国人为他们提供了帮助。
这种情况不仅仅出现在君主制国家。因为在古罗马共和国,国家的支柱虽然是罗马元老院和罗马人民,但元老院和罗马人民都不能拥有所有权力,这首先就引起了提比流斯·格拉齐、该犹斯·格拉齐、卢修斯·萨图尼努斯和其他人的叛乱,后来就变成了在马里乌斯和西拉领导下的元老院和人民之间的战争,然后在庞贝和恺撒统治时期消灭了民主并建立起君主制国家。
雅典人民约束自己不能做一件事:任何人都不能提出为了萨拉米斯岛而重新发起战争,否则将被处死。如果梭伦没有在外装疯卖傻,后来扮成疯子的模样和习惯,向他身后结队而行的人提出这个问题,他们的城门外就会有时刻严阵以待的敌军。所有权力受到极小限制的国家都会被迫经受这种伤害或更替。
其次,我要说由煽动言论导致的国家疾病。其中一种就是:每个平民都是善行与恶行的法官。这在没有民法的纯自然状态下是正确的,在公民政府法律没有进行规定的事情上也是正确的。然而,对善行和恶行的衡量标准显然是民法,法官是立法者,他永远是国家的代表。从这一虚假原则来看,人们会在心里算计,同国家命令进行争论,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遵守与否,这样国家就被扰乱和削弱了。
另一种与公民社会相矛盾的是“一个人做出的任何违背良知的事都是罪过”。这源于将自己设想成善恶判断者。由于一个人的良心和判断是同一种东西,既然判断会出错,那良心也会出错。因此,尽管他不服从任何民法,他所做的一切违背良知的事都是罪过,因为除了自己的理性就没有其他任何法则可以遵守了。然而,对于生活在一个国家的人就不是如此了,因为法律是公共良知,是他已经承诺要遵守的。否则在主观个人良知差异如此巨大的情况下,国家必然会混乱,因为没有人会在看到极大个人利益时,选择服从主权。
大众还普遍地接受这种教育:“信仰和圣洁不能通过学习和理性获得,而要通过超自然的灵感或灌输获得。”若承认这一点,我不明白为什么每个人都要为他的信仰提出一个理由,为什么每个基督徒不能是一个先知,为什么每个人要用自己国家的法律而不是自己的灵感作为行动准则。如此我们就又陷入了自己判断善恶的错误中;或者把那些假装得到超自然灵感的个人当作善恶的判断者,进而导致公民政府的解体。信仰源于所听,所听来自于那些指引我们走向讲话者的偶然。这些偶然都是全能的上帝策划的。这些偶然并不是超自然的,而仅仅是产生每种效果时,因为数量很多而无法观察到。信仰和圣洁确实不十分常见,但它们不是奇迹,而是在上帝认为合适时通过教育、训练、改正以及其他自然方法使它们在选民中产生效果。这三种有害于和平及政府的观点在这个地方主要源于胸无点墨的神职人员口中和笔下,他们把《圣经》中的文字拼在一起,不顾违背理性,尽其所能地让人们认为圣洁和自然理性是不能共存的。
第四种有害于国家性质的观点是:拥有主权的人要服从民法。毫无疑问,所有主权者要服从自然法,因为这种法律是神订立的,任何人和国家都不能废除。但是主权者自身可以不服从自己,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因为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国家,服从国家就是服从主权代表者,就是服从自己。这就不是服从,而是不受法律约束。这种错误是因为将法律置于主权之上,将一个法官和惩罚他的权力置于他之上。这样就创造出一个新主权者,同理又会有第三个主权者惩罚第二个主权者,如此不断进行下去,给国家带来混乱,导致国家解体。
第五种倾向于国家解体的教义是:每个人对其物品都具有绝对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不包括主权者的权利。事实上每个人都有除开其他所有臣民权利的所有权。他仅从主权者那里获得权利,而不受主权者保护,其他每个人都对这些物品具有同等权利。但如果主权者的权利也被除去,他就不能行使公民赋予他抵御外敌、保护安全的职责了,进而国家就不存在了。
如果臣民所有权不排除主权代表对他们拥有物品的权利,就更不能排除他们司法或行政的能力,他们在这些部门代表主权者本人。
第六种教义明显直接地违背国家本质。这种说法是:主权可以分割。所谓的分割国家权力就是让国家解体,因为被分割的主权会互相摧毁。对于这些教义,人们主要是看着那些依据自身所学而不是立法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同虚假教义一样,邻国政府的例子也让人们改变之前已经固定的形式。因此犹太人被鼓动起来拒绝上帝,并拜访先知撒母耳依照其他国家的方式选出国王。希腊少数城池也因为贵族和平民的煽动叛乱不断受到骚扰。几乎每个国家都会有一部分人希望仿照拉西德蒙人,而另一部分人希望仿照雅典人。我相信很多人都满意地看着英格兰因为模仿低地国家而引起最近出现的麻烦。他们认为变得富裕只需像他们那样改变一下政府的形式足矣。因为人类天性就喜欢新奇,当他们看到邻国用某种方式变得富裕,就激励了他们也这样做,他们就不可能不对那些唆使他们这么做的人感到满意了。最开始他们是喜爱的,但他们又会对持续的混乱感到悲伤,就像发痒的热血之人,他们会用指甲挠发痒的地方,直到他们不能忍受疼痛为止。
至于专门反抗君主制的叛乱,最常见的原因之一就是阅读关于古希腊、古罗马政治的历史书籍。从这些书中,那些年轻人和不具备坚定理智的人从他们军队的伟大战绩中获得了强烈的喜悦感,也对他们所做的一切感到满意,心中想象他们的伟大繁荣不是从哪一个人的好强中得来的,而是从平民政府的形式中得来的,他们没有考虑到因为政策不完善而导致的经常性叛乱和内战。我是说阅读这类书籍人们就会杀死他们的国王,因为在希腊和拉丁作家的书以及政治论述中,任何人杀死他们的国王都是合法且值得称赞的行为,只要他杀死国王之前称之为暴君。他们不说弑君,即杀死国王合法,而说弑杀暴君,即杀死暴君是合法的。从同种书里,生活在君主制国家中的人们有一种看法,即生活在民主制国家的人们享受自由,但生活在君主制国家中的所有人都是奴隶。我说的生活在君主制国家中而不是生活在民主政府统治下的人们拥有这种观点,是因为生活在民主政府统治下的人们找不到这种事情。总之,我不能想象有什么比不让谨慎的大师们修改这些书,去除其中有害部分就直接允许这些书被公开阅读更有害于君主制国家了。我会毫不犹豫地将这种毒害比作被疯狗咬伤,医生将这种病称为恐水症,或惧水病。因为被咬的人会一直口渴而又怕水,就像这种毒要把他变成一只狗。因此,当一个君主制国家的状况被民主作家不断狂咬,它需要的正是一个强有力的君主;但又由于某种暴力恐惧症,或惧怕被强烈统治,当人们拥有了这样的君主后,又会感到害怕。
正如有些人认为人有三个灵魂一样,也有人认为一个国家可能有不止一个灵魂(即多个主权者)。并建立最高权力与主权对立,建立教规与法律对立,建立神权与民权对立。他们用一些本身无所指的词语和区别扰乱人们的思想,让他们思想中朦胧地显示出有另外一个看不见的王国,正如黑暗中的精灵王国。现在明显可以看出,民权和国家权力是同一个东西,最高权力、制定教规的权力和授予宗教人员特权的权力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得出,一个地方有主权者,又有最高权力者,一方可以制定法律,而另一方就可以制定教规,同一个臣民或同样的臣民就有两个国家,这个王国自身会分裂,无法继续存在。尽管可以对世俗和神进行毫无意义的区分,它们仍然是两个王国,每个臣民必须服从两个统治者。由于神权挑战了宣布什么是罪的权力,因此也就有权宣布什么是法律,(罪,正是对法律的侵犯;)同理,民权也挑战宣布什么是法律的权力,每个臣民都必须服从两个统治者,他们都要人们把他们的命令当成法律遵守,这是不可能的。或者只有一个王国,要不就是国家权力的民权服从神权,这样只有神权而没有统治权;或者神权必须服从世俗权力,这样就仅仅存在最高世俗权力。因此当这两种权力相互对抗时,国家就会陷入内战和解体的巨大危机。由于世俗权力是可见的,从自然理性方面看更加明显,这就只能使相当一部分人一直倾向于它。神灵权力尽管只存在于经院学派区别的黑暗和晦涩词语中,由于人类对黑暗和鬼魂的恐惧大于任何其他恐惧,就不会有能够扰乱并有时能摧毁国家的党派了。这种疾病可以不恰当地比喻为癫痫(犹太人认为这是一种由于灵魂占据身体导致的病)。由于在这种病中,有一种非自然的灵魂或风进入大脑,阻碍了神经根部,并使之剧烈运动,使本应由大脑灵魂力量引起的运动消失,因此在这些部位引起剧烈不规律的运动(人们称之为痉挛),得了这种病的人由于感觉已经被剥夺,有时会掉进水中,有时会掉入火里。在国家中也是一样,当神灵的权力借助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对奖励的渴望(这两者是国家的神经)来推动国家运作,而不是通过本应通过的民权(这是国家的灵魂)运作国家,此外用奇怪晦涩的词语让人们的理解窒息,以此定会误导人民,不是运用压迫使国家灭亡就是让国家燃起内战的硝烟。
有时在一个纯粹的世俗政府中也不止有一个灵魂:例如税收权就起到营养作用,这取决于全体大会;行为和命令权是行动能力,这取决于一个人;立法权是理智能力,这取决于以上两者和第三者偶然性的同意。由于有时没有同意良好法律的施行,国家就会面临危险。但更多时候则是由于缺乏生命必需的营养和运动。因为尽管极少数人认为这样的政府不是真正的政府,而是国家三个派系中的一个,称之为混成君主制国家。然而事实是,这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是三个独立的派系;它也不是一个代表,而是三个代表。在上帝的王国里,可能有三个独立而不破坏上帝统一的人进行统治;但在人统治的地方,由于意见各不相同,就不可能是上述情况。因此如果国王代表人民的意志,全体大会也代表人民的意志,另外一个大会也代表一部分人民的意志,那么他们就不代表相同意志,也不是一个主权者,而是代表三种意志和三个主权者。
我不知道我能把一个国家的这种不正常状态准确地比作人身体的什么疾病,但是我见过一个人在他一侧又长出一个人来,有自己的头、胳膊、胸部和胃;如果在他的另一侧又长出一个人来,那么这个比喻就准确了。
到现在为止,我所列举的国家疾病都是最严重的,患病当下十分危险。除此之外还有并不十分严重的疾病,但也要加以注意。首先,为国家必需的用途而筹集资金的困难,尤其是面临战争时。这种困难来自于一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每个臣民对其土地和物品都有所有权,主权者的使用权排除在外。这样就会出现,在主权者预见到国家所需和危险时,(发现由于人民的固执,征得的金钱不能上缴国库,)他应当面对危机并将危机遏制在萌芽的时候,却尽其所能拖延,而当他不能继续拖延的时候,会用法律策略向人民施压,获得微不足道的金钱,当这些钱财不够时,最后他就只能运用暴力手段开金钱之源,否则国家就会灭亡。一般来说,运用这些极端手段后,人民的情绪最终会平静,否则国家一定会灭亡。由此我们可以把这种病疫十分贴切地比作疟疾,疟疾的症状是肌肉部分僵化或被有毒物质堵塞,血液通过静脉向心脏输送,心脏就不能(像本应的那样)从动脉获得血液,由此首先会产生发冷收缩,四肢颤抖,之后产生热量,强力推向心脏为血液打开通道。而在这之前,它可能会通过降温来稍稍恢复精神使自己得到满足,直到(如果身体条件足够强壮)最后冲破阻塞部位,将有毒物质通过汗液排出,若是(身体条件太弱)的病人,就会死亡。
同样,一个国家有时有一种疾病,和肋膜炎类似。那就是当一个国家的财政运行失控,由于公共税收的垄断或控制使过多钱财掌握在一个或几个人手中,就像肋膜炎中的血进入肋膜,造成发炎,伴有发烧和强烈针刺痛感。
同样,一个有权势的臣民的名望,(除非国家对他的忠诚具有非常高的信任)是一种危险的疾病。因为人民(本该从统治者权力那里获得行动命令)会通过奉承和具有野心之人的声誉而不再服从法律,而是服从另一个人,而人们对这个人的品德和目的毫无所知。这种事情一般来说对一个民主政府的危害比对一个君主制政府的危害更大,因为民主国家的军队力量雄厚,人数众多,这样就很容易将他们伪装成人民。尤利乌斯·恺撒就是运用这种方法获得人民支持反对元老院,使自己成为元老院和人民的主人。这种赢得民心拥有野心之人的做法就是明显的叛乱,并可以同巫术的效果相当。
国家的另一种疾病是城镇规模过大,这样国家就可以从自己的城市中组建起人员庞大的军队并负担其支出。自治城市过多也是一样,它们像一个巨大国家中的许多小国家,就像人肠道中的蠕虫。我在此要做一些补充,那些冒牌政治家对绝对权力提出异议,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来自人民中的渣滓,由于被虚假知识蒙蔽,就一直干涉基本法律骚扰国家,就像医生称为蛔虫的小蠕虫一样。
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无法满足的领土扩张欲望或贪念,外加敌人多次造成的不可治愈之伤,还有已经征服而未统一的领土,常常是一种负担,失去它相对于保留它的危险更小。懒惰享受、虚荣浪费也是一样。
最后,在战争中(对外或对内战争)敌方取得最后胜利,到了(己方力量不能控制战场)时,就不能对忠诚的臣民加以更多保护了,这时国家解体,每个人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保护自己的方式。因为主权者是给予国家生命和运动的公共灵魂,当灵魂不在时,四肢就不再受它的支配,就如同人的尸体不受离开躯体的灵魂(尽管灵魂不朽)支配一样。虽然主权君主的权利不会因为另一个人的行为而被消灭,但臣民的义务可以被消灭。因为渴望得到保护的人可以去任何地方寻求保护,当他得到保护时,就有义务(不假装表现出他是出于害怕而臣服)尽其可能保护好他受到的保护。但是一旦一个集会的权力被镇压,其权利最后也同样完全消失。因为集会本身已经消失,进而主权就不可能再重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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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此处不含第18章。——原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