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婚级是以性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这种组织的原始性——澳大利亚人的氏族——八个婚级——通婚的规则——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惊人的同居制度——每个氏族中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对婚级制的改革——其氏族尚处于不发达状态
谈到政治观念的发展这个题目时,自然会想到以亲属为基础所组成的氏族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组织;但是,还有一种比氏族更早、更古老的组织,即以性为基础的婚级,却需要我们首先予以注意。并不是因为这种组织在人类经验中显得很奇特,而是由于更深刻的原因,那就是因为氏族的胚体看来即孕育在这种组织之中。如果这一假设得到事实的证明,那么就可以推断,今天正盛行于澳大利亚土著间的那种按男女性别组成的婚级,在古代亦必盛行于人类各个部落,其流行之广也像原始的氏族组织一样。
我们即将看到,当人类文化处于蒙昧社会的低级水平时,人们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这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这种规定集体同居的权利与特权(jura conjugialia [1] )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体制,终于成为社会结构的组织原则。这些权利与特权必然根深蒂固,其稳定程度乃至于人类要经历若干次变动以造成不知不觉的改革才能慢慢地从其中解脱出来。因此,我们会发现,当这种同居制度的范围逐渐缩小之时,家族形态即随之由低级向高级进展。家族形态一开始是血婚制家族,这种形态的基础是兄弟与姊妹之间相互集体通婚;从这个形态过渡到第二种形态,即伙婚制家族,其社会体系近似于澳大利亚的婚级,它破坏了第一种婚姻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群兄弟共有若干妻子和一群姊妹共有若干丈夫——这两种情况都是集体的婚配。我们不得不认为,按性别组织成婚级,以及随后较高级地按亲属关系组织成氏族,这都是一些伟大的社会运动顺应人类天性所趋的原理于不知不觉之中创造出来的。由于上述这些理由,下文即将讨论的澳大利亚的制度,虽然把我们引到了人类生活的低级阶段,却值得我们加以精心的研究。这个制度体现了我们的种族古代社会历史上的一个惊人的场面。
以性为基础的婚级组织,和以亲属为基础的未成熟的氏族组织,目前正流行于那些说卡米拉罗依语的澳洲土著之中。这些土著居住在悉尼以北的达令河流域。以上两种组织也发现于澳洲其他部落中,其范围之广使我们想到在古代很可能普遍流行于他们之间。从它们的实质来考察,男女两性的婚级显然要比氏族更古老,因为:第一,氏族组织是高于婚级组织的;第二,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氏族组织正处在瓦解婚级组织的过程中。男女两性的婚级是他们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当氏族组织臻于成熟之时,婚级组织当然就从属于氏族了。这样,我们遇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错综复杂现象;那就是,同时存在着一个性的组织和一个氏族组织,前者处于核心地位,而后者处于未成熟的阶段,但后者正在侵蚀前者,借此以进达成熟的地步。
我们在澳洲以外任何蒙昧人的部落中至今还不曾发现过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然而,这些与世隔绝的孤岛居民发展是很缓慢的,同时,以性为基础的组织要比氏族组织更为古老,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点作出下面的推测,即:人类当中凡是有过氏族组织的各支各族可能在氏族组织以前曾普遍地有过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当我们全面描写婚级制度时,其中不免包含若干弄不清楚的复杂现象,但为了了解这种制度而予以必要的注意,也不会没有酬报。如果我们把这种制度仅仅视为蒙昧人的一种奇怪的社会组织,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但是,如果把它视为迄今所发现的最原始的社会形态,特别是,万一我们雅利安族的远祖也曾一度有过类似于此的组织,那么,这种制度就会是很重要的制度,并可能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现象了。
澳大利亚人落后于波利尼西亚人,更远远落后于美洲土著。他们的水平在非洲黑人之下而接近于发展阶梯的底层。因此,他们的社会制度接近于原始形态的程度必不亚于现存的任何民族。 [2]
因为氏族是下一章所讨论的主题,所以在本章中,仅仅为了解释婚级的需要时提一下,不加讨论。
卡米拉罗依人分为六个氏族,若从婚配权的角度言,则可区别为两组,具如下述:
(一) 1.鬣蜥氏(杜利氏)。 2.袋鼠氏(穆里腊氏)。 [3] 3.负鼠氏(穆特氏)。
(二) 4.鸸鹋氏(狄囊氏)。5.袋狸氏(比耳巴氏)。
6.黑蛇氏(努莱氏)。
原来,前三个氏族之间是不许彼此通婚的,因为他们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出来的;但他们可与其他三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通婚。反过来,其他三个氏族也一样。这项古老的规则,现在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对于某些规定的条目已经有所变更,不过,变更的程度却还没有达到允许任何氏族可以彼此通婚的地步,而只允许个别氏族之间可以不受旧规则的约束。无论男女,都不得与本氏族内的人通婚,这是绝对禁止的。世系是按母系下传的,子女均属于母亲的氏族。凡是发现氏族组织处于原始形态的地方,其氏族均具有上述这些基本特征。因此,从外表来看,卡米拉罗依人的氏族组织是十分完备的。
但是,他们还有另一种更古老的区分成员的制度,即把人们分为八个婚级,其中四个纯由男性组成,另外四个纯由女性组成。这个制度伴随着一种有关婚配和世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对氏族是有妨碍的,由此可以证明氏族组织正处于发展成为真正合乎逻辑的形态的过程中。四个男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只能与四个女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通婚。结果,我们发现,从理论上说,一个婚级中所有的男子统统是允许与他们通婚的那一婚级中所有女子的丈夫。而且,如果男方属于上述前三个氏族中的一个,则与之通婚的女方必须属于后三个氏族。这样一来,只有某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才能与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通婚,这却违背了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因为按照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每一个氏族中所有的成员应当可以与本氏族以外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
现将他们的婚级具列于下:
男性
1.伊排
2.孔博
3.慕里
4.库比
女性
1.伊帕塔
2.布塔
3.玛塔
4.卡波塔
所有的伊排,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从理论上说,他们都是从一个假定的共同女性祖先传下来的。所有的孔博也是这样;所有的慕里或库比可以类推,理由同上。同样,所有的伊帕塔,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姊妹,理由亦同上;所有的布塔也是一样,所有的玛塔或卡波塔可以类推。其次,所有的伊排与所有的伊帕塔,不论是否同母所生或出自共祖的各支,也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所有的孔博与所有的布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慕里之与玛塔,库比之与卡波塔亦同。如果一个伊排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以前彼此没有见过面,也互以兄弟和姊妹相称。因此,卡米拉罗依人分组成四大群兄弟姊妹,每一群都包括男性一个分支和女性一个分支;但混杂散布于他们所占有的地域内。这种以性为基础而不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比氏族更早;我们还不妨重复一句,它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会形态更为原始。
婚级制体现了氏族的萌芽,但没有达到氏族的实现。伊排和伊帕塔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共同婚级的两个分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不许通婚,他们本可以成为一个氏族的基础,但其所以未能如此,一则由于他们各有不同的名称,而每一个名称为了某些效用具有其完整的独立意义;再则由于他们的子女又与他们自身的名称不同。区分婚级是以性为基础,不是以亲属为基础,其关键在于一种既原始又奇特的通婚规则。
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是不许自相通婚的,所以,就通婚权(或者不如说同居权更能准确地表明其关系)而言,这些婚级彼此相对的位列各不相同。其原来的规则如下:
伊排 可与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孔博 可与玛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慕里 可与布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库比 可与伊帕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我们在下文将会看到,这种不得通融的体制已经有了一项改变,即:允许每一个男性婚级可以多同一个女性婚级通婚。这一现象证明氏族侵蚀了婚级,正倾向于摧毁后者。
根据上述规则来看,每一个男子在选择妻子的时候,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的女子四分之一的人当中挑选。然而,这种制度的奇特之处并不在于此。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卡波塔是每一个伊排的妻子;每一个玛塔是每一个孔博的妻子;每一个布塔是每一个慕里的妻子;每一个伊帕塔是每一个库比的妻子。关于这一重要之点,有专门的报道。前文所提过的斐孙先生谈到兰斯先生“曾在达令河边区大牧场和达令河外地区居住多年,生活在土著当中,与他们接触频繁”,接着他就从兰斯的一封信里引用了下面一段话:“如果一个库比遇见了一个伊帕塔,他们彼此都以‘戈利尔’相称,这个词的意思是‘配偶’。……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她属于另一部落,也要把她当作妻子看待,而她所属的部落也会同意他有权利这样做。”因此,一个库比把他所接触和认识的每一个伊帕塔都当作是自己的妻子。
我们在这里发现在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当中实行着一种标准的伙婚制;但这个群体又分为若干较小的集团,每一个小集团都是整体的一个缩影,他们在居住和生活方面自成一单位。按照这种情况所显示的同居制度,卡米拉罗依诸部落中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的女子结为婚姻。我们心中不必对这种蒙昧状态的生活情景产生反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乃是一种婚姻关系的形态,毫无不正当之处。这不过是多妻制和多夫制的一种扩大的形态而已,而多妻制和多夫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都曾普遍流行于一些蒙昧部落之中。在他们的一些亲属制度中还可以找到十分明确的事实证据,产生这些亲属制度的风俗习惯虽已不复存在,但这些制度却继续保持下来了。我们会看出,这种同宗通婚的制度比之杂交仅仅提高一步,因为这不过是给杂交加上一种规则而已。然而,这种制度既然在组织方面具有规则,它与一般的杂交也就迥然不同了。再者,它反映了现存的一种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如果没有具体事实,我们不可能对这种形态形成相应的观念。我们早先根据亲属制度推论,认为极有可能存在过的一种社会状态,于此获得了第一个直接的证据。 [4]
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子女虽依属于其母亲的氏族,但他们却在同氏族内转入与其父母不同的婚级。这一点,看下表便可明白: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伊排与卡波塔结婚 其子女为慕里与玛塔
孔博与玛塔结婚 其子女为库比与卡波塔
慕里与布塔结婚 其子女为伊排与伊帕塔
库比与伊帕塔结婚 其子女为孔博与布塔
若按这些世系推算,便可看出,在女系方面,卡波塔是玛塔的母亲,而玛塔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亲;同样,伊帕塔是布塔的母亲,而布塔又是伊帕塔的母亲。男性各婚级的关系与此相同,但由于世系是由女系传袭的,所以卡米拉罗依诸部落自己溯源于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这两位祖先便为两个原始的氏族奠定了基础。我们更进一步探究这些世系,就会发现每一个婚级的血统都传到了所有的婚级。
虽然每个人都具备上述各婚级名称中的一个名称,但要知道,每个人另外还有其自身的个人名字,这种情况在蒙昧人部落当中和野蛮人部落当中都是很常见的。我们对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研究得愈细致,就愈会感觉到蒙昧人的这一成就非常值得注意。当这种组织一旦建立并沿袭了几代以后,它就强有力地控制住社会,以致难于改变。要取代这个制度,就需要一种类似的、但更高级的制度,而且需要几百年的时间;特别是,如果要使同居制度的范围由此而缩小的话就更需要这样。
在婚级之上,很自然地产生了作为更高一级组织的氏族组织,氏族组织并没有改变婚级制而只是把婚级原封不动地包括于其内。我们从这两种制度的关系来看,从氏族之不发达来看,从婚级制受到氏族的侵蚀而处于不健全的状态来看,从婚级仍然是基本组织单位这一事实来看,都可以证明氏族组织在时间顺序上是后起的制度。下文将对上面的结论加以阐明。
根据上面的论述,我们将氏族与婚级的关系排列出来,就会理解氏族的构成了。婚级是按彼此所定名的兄弟和姊妹来配对的;而氏族本身则是通过婚级来配对的,其关系如下:
氏族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鬣蜥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
2.鸸鹋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
3.袋鼠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
4.袋狸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
5.负鼠氏 全部成员属慕里和玛塔,或属库比和卡波塔
6.黑蛇氏 全部成员属孔博和布塔,或属伊排和伊帕塔
子女与某一氏族的关系,可以从婚配规则表明出来。例如,鬣蜥氏的玛塔必须与孔博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库比和卡波塔,而且必然都属于鬣蜥氏,因为世系是按母系下传的。鬣蜥氏的卡波塔必须与伊排结婚;她的子女就是慕里和玛塔,而且也必然都属于鬣蜥氏,理由同上。同样,鸸鹋氏的布塔必须和慕里结婚;她的子女就是伊排和伊帕塔,都属于鸸鹋氏。鸸鹋氏的伊帕塔必须和库比结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也都属于鸸鹋氏。这两个氏族就是这样将其所有女性成员的子女继续保留作为本氏族的成员而得以维持下去。其他每一个氏族在各方面均与此相同。我们会看出,从理论上说,每一个氏族都是由两个假定的女性祖先的后裔组成的,每一个氏族都包括八个婚级中的四个婚级。看来很可能在最初的时候,本来只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在婚配权上彼此交错分配;后来这四个婚级又再分为八个了。婚级是一种早于氏族的组织,所以婚级很明显地是分配在各氏族之内,而不是由氏族分割形成的。
而且,因为我们看到鬣蜥氏、袋鼠氏、负鼠氏这三个氏族在其所包括的婚级方面彼此完全吻合,所以推证这三个氏族系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鸸鹋氏、袋狸氏、黑蛇氏这三个氏族的关系与上面三个氏族恰恰一样,推论亦自相同。由此,将这六个氏族还原,本来便只有两个氏族彼此有相互通婚之权,但在本氏族内则不得通婚。这一点,根据下面的事实也可得到证明,那就是:前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本不许互相通婚,后三个氏族的成员原先也是不许互相通婚的。当三个氏族原先还是一个氏族的时候,在本氏族内是禁止通婚的,等到它们分化出来以后,虽然氏族的名称各异,而它们的世系却是同源,所以仍根据旧的理由禁止彼此之间的通婚。我们在下文即将谈到,在塞内卡-易洛魁人当中所见到的现象与此完全一致。
因为只有规定的婚级才许互相通婚,所以当原先还只有两个氏族的时候,这一个氏族中一半的女子在理论上都是另一个氏族中一半男子的妻子。当这两个氏族分化为六个氏族以后,按照氏族制度主要的优点,凡是不同氏族即可有通婚的便利,但是由于存在着婚级以及上述的限制,所以这种便利虽不说完全被取消,至少也受到了阻碍。其结果是,除了兄弟姊妹之间不得直接通婚以外,在同血统范围内世代不断地交互通婚。如果氏族能够把婚级彻底废止,那么这种弊病便会大大地消除了。 [5] 婚级组织的产生似乎只是针对着一个目的,即为了取缔兄弟、姊妹之间的互婚,这或许可以作为解释这一制度起源的理由。但是,除了这个特别可憎的行为以外,它就没有考虑到其他,因此它就保留下一种可以说是令人嫌恶的同居制度,而且还使这种制度成为定型。
我们还要注意到,原来的婚级组织已经出现了一种改革,这是有利于氏族的改革,它说明即将出现一个向氏族真正理想推进的运动。这种改革体现在下面两个项目上:其一,允许三氏族一组内的各氏族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相互通婚;其二,早先不许通婚的婚级现在可以通婚了。因此,鬣蜥氏的慕里原来只许和另一组三氏族中的布塔结婚,现在他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玛塔结婚了。同样,鬣蜥氏的库比现在可以和属于袋鼠氏的旁系姊妹卡波塔结婚。鸸鹋氏的孔博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布塔结婚,鸸鹋氏的伊排现在可以和黑蛇氏的伊帕塔结婚:这都违反了原来的限制。似乎是这样:三氏族一组中每一氏族的每一个男性婚级现在得以在同组其他两氏族中增加一个通婚的女性婚级,而以前是不许和这个婚级通婚的。不过,从斐孙先生寄来的札记中却看不到有一种像我所叙述的这么充分的变革。 [6]
这种改革如果不是有助于打破婚级制度,显然必定会成为一个退化的运动。就我们所能观察到的种种现象来看,卡米拉罗依部落的进步途径是从婚级制走向氏族制,随之而来的趋势是使氏族代替婚级而成为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在这个运动当中,起抵制作用的因素是那阻碍光明的同居制度。如果不缩小同居制度的范围,社会就不可能进步;同样,如果婚级制及其所授予的特权继续保持其充分的生命力,则同居制度的范围也就永远不可能缩小。与这些婚级有关的同居权是压在卡米拉罗依人身上的重担,他们如果不从这个重担下求得解放,那么,他们就会停留在与他们被发现时的情况大致相同的状态中,再持续数千年之久。
夏威夷人的伙婚制表明一种与此颇为类似的组织形式,这将在下文加以说明。不论何处,只要发现中级或低级蒙昧社会的地方,我们就看到一种整个群体与另一群体之间的婚姻(群体的界限由习俗规定),这种婚姻制度或者处于完备的形态下,或者只保留一些痕迹,而这些痕迹却毫无疑问地表明,当人类历史处在这个阶段时,这乃是一种正规的婚姻制度。这种群体在理论上是大是小,这无关紧要,因为,在他们的处境下,对于按照这种风俗共同生活的群体的大小反正需要加以实际的限制。然而,如果我们发现共夫共妻制是蒙昧状态下的一个规律,并因此而成为蒙昧社会的基本情况,那么,我们就会得出肯定的推论,断定我们自己的祖先处于蒙昧阶段时也分享过人类的这一共同经验。
我们从这种风俗习惯中找到了说明蒙昧人境况低劣的理由。若不是在地球上的一些孤僻地区留下若干蒙昧人来证实整个人类早期状态的种种情况,那么,我们对于当时状况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明确的概念。由此立刻得出一个推论,即:人类的各种制度是按前后相连的进步顺序建立起来的,其中每一项都体现了一种不知不觉的改革运动的结果,这种运动旨在使社会摆脱现存的弊病。人类在这些制度上消耗了许多的岁月,要想正确理解这一点就必须从上面的观点来研究这些制度。我们不能认为澳大利亚的蒙昧人现在正处在发展级梯的底层,因为他们的技术和制度虽然很落后,但却绝不是最原始的;我们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他们是从一种较高级的状况退化下来的,因为对于这样一种假说,人类的实际经验不曾提供过任何可靠的根据。我们可以承认某些部落和民族在体力和智力方面确曾有过退化现象,其理由也为人所共知,但这些退化现象从来没有阻碍过人类总的进步。人类知识和经验中的一切事实都倾向于证明人类整体是从一种低级状况不断地向高级状况前进。蒙昧人借以维持生活的技术,其持续时间之长久实可惊人。他们在没有用更高级的技术取代以前,一直保持原有的技术,从未消失过。凭着这些技术的运用,凭着从社会组织中所获得的经验,人类循着发展的必然规律向前迈进,虽然他们的进步在数百年中也许不大觉察得出来。尽管有些部落和民族由于他们的文化生活崩溃而归于灭亡,但无论就全人类而言或就个人而言,都同样是在向前迈进。
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提供了第一个实例,而且就作者所知也是唯一的实例,我们通过这个实例才能看到氏族最初是怎样组成的,甚至由此看到了一种早于氏族的、其原始程度乃至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婚级制似乎让我们瞥见了邻近于原始状态的社会。在其他部落中,氏族看来已经按着同居制度缩减的程度相应地向前发展了。在社会致力于改进其内部组织之时,这些同居权衰落下去了,于是人类便沿着发展的阶梯上升,而家族也就循着它那顺序相承的形态向前推进。
澳大利亚人假如一直没有被我们发现,也许再过几千年还是不能推翻婚级制;同时,地位比他们有利的大陆上的部落却早已使氏族组织臻于完备,并随后沿着顺序相承的阶段把这种制度向前推进,终于在进入文明社会以后把氏族抛弃了。凡足以说明顺序相承的各种社会组织,如以性为基础的组织、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等等之兴起的事实,在民族学上均具有极高的价值。如果我们要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人类早期历史的原貌,那么,最渴望知道的莫过于这类事实所表达的内容了。
在波利尼西亚部落中,不知道有氏族这种组织;但从夏威夷人的伙婚风俗中却看到一种与澳大利亚人的婚级相似的制度的痕迹。绝对不以旧有的知识和经验为凭借的原始观念必然为数很少。假如我们能把人类的一切观念归纳起来,使之简化成一些毫无凭借的原始观念,则其数目之微少将会令人惊异不置。可见人类进步的方法乃在于推陈出新。
通过这些事实来看,近代文明中的某些赘疣,如摩门教 [7] 之类,不过是古老的蒙昧文化留在人们的脑海中尚未被清除的残余而已。我们的大脑与往古的蒙昧人、野蛮人的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大脑是同样的,这是靠代代相传保存下来的;这副大脑传到今天,已经被它在中间时期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愿望和感情填塞得满满的了。就是这同一副大脑,随着世世代代经验的培养,它变得比从前更老练了,也更大了。野蛮社会的精神处处露头,就是因为这副大脑频繁地重现它的古代癖性。这些都可以解释为一种精神的返祖现象。
人类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从早期所具有的少数思想胚胎进化而来的。这些制度在蒙昧阶段开始生长,经过野蛮阶段的发酵,进入文明阶段以后又继续向前发展。这些思想胚胎的进化受着一种自然逻辑的引导,而这种自然逻辑就是大脑本身的一个基本属性。这项原则在所有的经验状态下、在所有的时代中,都非常准确地发挥其作用,因而它的结果是划一的,是连贯的,并且其来龙去脉也有迹可寻。单凭这些结果就立刻会得出人类同源的确证。在各种制度、各项发明和发现当中所反映出来的人类心智史,可以认为是一个纯种的历史,这个纯种通过个体传流下来并依靠经验而得到发展。原始的思想胚胎对人类的心灵和人类的命运产生过最有力的影响,这些思想胚胎中,有的关系到政治,有的关系到家族,有的关系到语言,有的关系到宗教,有的关系到财产。它们在遥远的蒙昧阶段都曾有一个明确的起点,它们都有合乎逻辑的发展,但是它们不可能有最后的终结,因为它们仍然在向前发展,并且必须永远不断地向前发展。
本章注释
[1] 罗马人对于connubium和conjugium两词区别得很清楚,前一词指的是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婚姻,后一词则仅指男女肉体上的结合。〔译者注〕本章正文中使用后一词,今译作“同居”。
[2] 关于澳大利亚制度的详细情节,我要感谢在澳洲的英国传教士洛里默·斐孙牧师。他的资料一部分得自W.里德利牧师,另一部分得自T.E.兰斯先生,后两位都曾在澳洲土著中居住多年,所以得到绝好的观察机会。斐孙先生把这些资料寄给我,并附有关于这种制度的批判分析和讨论意见;我再加上自己的按语,发表在《美国文理研究院1872年会议记录》上。〔“澳大利亚人的亲属关系;有洛里默·斐孙牧师的附录,由路易斯·亨·摩尔根在第642次会议上提出”,《会议记录》第8卷(1873年),第412—438页。〕关于卡米拉罗依人的婚级制,在约翰·麦克伦南的《古代历史研究,包括原始婚姻一书的重印本》(伦敦,1876年),第92—96页,以及在爱德华·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版(伦敦,1870年),第288页,均略有论述。
[3] Padymelon:袋鼠的一个品种。
[4] 路易斯·摩尔根,《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17卷,第420页,及以后几页。
[5] 如果我们以伊排和卡波塔为例,列出一个延续四代的世系表,并假定其间每对配偶各生男女一名,则其结果就会如下所示。伊排和卡波塔的子女是慕里和玛塔。这一对慕里和玛塔因为是兄弟姊妹,所以不得结婚。到了第二等亲的时候,慕里与布塔结婚所生之子女为伊排和伊帕塔,而玛塔与孔博结婚所生之子女为库比和卡波塔。在这些子女当中,伊排和他的表姊妹卡波塔结婚,库比和他的表姊妹伊帕塔结婚。我们由此看出,八个婚级除了孔博和布塔以外,其余均由两个婚级在第二、第三代中衍生出来。再远一等亲,或者说到了第三等亲的时候,就有两个慕里、两个玛塔、两个孔博和两个布塔;在他们当中,慕里们与他们的从表姊妹布塔们结婚,而库比〔当作孔博〕们与他们的从表姊妹玛塔们结婚。〔译者按:根据前文所列的通婚规则,能与玛塔结婚的是孔博而不是库比;再者,根据上句有“两个孔博”而无库比,则此处的玛塔只会是孔博的从表姊妹而不会是库比的从表姊妹。所以,本句原文中之Kubbis(库比)一字显系Kumbos(孔博)之误。但我们核对了四种版本,所误均同,看来误在摩尔根的原稿,不在排印。怀特本虽作了许多订正,却忽略了这样一个重要的错误,特为注出。〕到了第四代,则有伊排、卡波塔、库比和伊帕塔各四人,他们彼此是再从表兄弟姊妹。在他们当中,伊排与卡波塔结婚,而库比与伊帕塔结婚;一代一代就像这样传下去。除了用伊排和卡波塔作例子以外,如果用其余可以通婚的任何一对婚级为例而列出一个类似的世系表,其结果亦将与此相同。叙述这种细节是使人烦腻的,但是,这些细节却阐明了在古代社会处于这种状态时不仅世代相承地实行同宗通婚,而且由于有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才不得不如此。实际的同居倒不会按照这种死板的途径,因为一个男性婚级与一个女性婚级是按整个婚级集体通婚的;不过,在这种制度下,同宗通婚必定是经常遇到的事。当氏族达到充分成熟之时,它所要达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因此而遭到了失败,这就是说:一个假定的共同祖先的子孙们在禁止同宗通婚的规定下先得把半数人分割出去,然后才得到与任何其他氏族通婚的权利。
[6] 摩尔根,“澳大利亚人的亲属关系;有洛里默·斐孙牧师的附录”,第436页。
[7] 〔译者注〕摩门教(Mormonism),1830年在美国创立的一个教派,初期实行一夫多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