胞族的定义——同宗的氏族再结成一种更高级的组织——易洛魁人部落的胞族——其组成方式——其作用和功能——其社会性与宗教性的作用和功能——例证——与希腊人的胞族类似;但属于它的原始形态——乔克塔人的胞族——契卡萨人的胞族——摩黑冈人的胞族——特林吉特人的胞族——胞族制大概普遍流行于美洲土著部落中
胞族(φρατρια)一词,从字面可以看出,是指兄弟同胞的关系;这种组织则是由氏族组织自然而然产生出来的。这是同一部落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共同体或联合组织。凡结成一个胞族的氏族通常都是原先由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
在希腊部落中,胞族组织几乎与氏族一样持久,所以它便成了一种非常令人瞩目的制度。雅典人有四个部落,每一个部落分为三个胞族,每一个胞族由三十个氏族组成,他们共有十二个胞族、三百六十个氏族。每一胞族和每一部落的组合在数目上是如此的精确划一,这不可能是氏族分化的自然发展过程所造成的结果。正如格罗特所提出的看法,这只可能由于立法时为了取得数目平均所造成的。凡属同一部落之氏族,一般均出自同一祖先,并具有同一部落名称;因此本来不需严格规定由哪些氏族联合成一个胞族,由哪些胞族组成一个部落。但由于某些氏族是由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它们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所以自然而然组在一个胞族之内;希腊人胞族最初形成之时的基础无疑就在于此。至于雅典人部落中胞族和氏族数目之所以得到划一的调整,那可以从两点来加以解释,其一是合并疏远的氏族,其二是根据自愿或强制性地转移氏族所属关系。
罗马人的库里亚(curia)一词即希腊语中胞族一词的同义语。迪约奈修斯常常称库里亚为胞族。 [1] 每一个库里亚有十个氏族,每一个部落有十个库里亚,所以罗马人三个部落共有三十个库里亚、三百个氏族。我们对罗马库里亚的功能比之对希腊胞族的功能要知道得更清楚一些;罗马库里亚的功能也要更高级一些,因为库里亚直接与政府功能有关。库里亚大会(comitia curiata)是按库里亚投票的,每一个库里亚有一集体票。这种会议直到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时代一直是罗马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
希腊人的胞族有下面这样一些功能:遵奉某些特定的宗教仪式;在本胞族成员被杀害时决定宽宥或报仇;当一个凶手免受惩罚之后为他举行祓除礼,作为让他重新回到社会上来的准备。 [2] 在雅典,当克莱斯瑟尼斯时期形成政治社会以后,胞族组织依旧存在,所以到了后期,雅典人的胞族负责管理公民的注籍,从而成了维护门阀和证明公民身份的组织。妇女结婚以后,便注籍在其丈夫的胞族中;婚生子女则注籍在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中。在法庭上检举杀害本胞族成员的凶手也是胞族组织的职责。对于胞族组织早期和晚期的目的和功能,所已知者具如上述。如果我们对于种种细节都能充分了解确切的话,或许会看出胞族组织与公众聚宴、公开竞技、名人丧葬、最早期的军队组织、会议的进行以及宗教仪式的遵奉和社会特权的保障等等事宜都有关系。
在美洲土著中,大多数部落都有胞族组织;这里的胞族组织看来是自然发展起来的,它也像希腊拉丁部落的胞族一样,在组织机构的序列中居第二位。在这里,氏族、部落和联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胞族却不具备这种功能;但在社会制度中需要一种大于氏族而小于部落的组织,因此便赋予胞族以某些有用的权力。美洲土著的胞族在基本特征和性质方面都与希腊拉丁部落的胞族属同一种组织,但它所表现的是这种组织的原始形态及其原始的功能。要想对于希腊人和罗马人的胞族具有洞察的理解,必须了解印第安人的胞族。
易洛魁人塞内卡部落的八个氏族重行组合为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狼氏;3.海狸氏;4.龟氏。
第二胞族
氏族——5.鹿氏;6.鹬氏;7.苍鹭氏;8.鹰氏。
每一胞族(De-ǎ-non-dǎ'-a-yoh〔德-埃-农-代-阿-约〕)代表一种兄弟关系,也正如印第安语中该词所涵之义。同属一胞族之氏族彼此互为兄弟氏族,而与属另一胞族之氏族则彼此为从兄弟氏族。所有的胞族,在等级上、性质上和特权上都是平等的。塞内卡人在按胞族关系提到氏族之时,称本胞族内的各氏族为兄弟氏族,称另一胞族内的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这是一种普通的习惯。最早,同一胞族内的成员是不许相互通婚的,但每一胞族的成员都可以和另一胞族内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这样的禁规倾向于表明每一胞族内的各氏族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而来的,因此,禁止在本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在该氏族既已分化以后仍然遵守。然而,除了不得与本氏族中人通婚以外,这个禁规早已被取消了。塞内卡部落有一个传说,认定熊氏族和鹿氏族为两个母氏族,而其他氏族都是从这两个氏族分化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胞族形成的自然基础即在于它所由组成的各氏族有着亲属关系。当一个氏族由于人数增多而分化为若干氏族以后,便产生一个自然的趋势,那就是:为了这些氏族全体的共同目的而将它们重行联合在一个更高级的组织里。我们对易洛魁人当中其他部落的胞族组成状况进行考察,就会看出,一个胞族并不是一成不变地永久保持同样的一些氏族。当各胞族所拥有的氏族数目失去平衡时,必然会产生将一个胞族中的某些氏族转移到另一个胞族中去的事情。把胞族作为古代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去了解它所由产生的简易方式,并了解运用这种组织的灵活性,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氏族的人员不断增加,随之这些成员异地而居,于是发生了分离,脱离出去的一部分人便采用了一个新的氏族名称。但是,它们早先本属一体的传统精神仍会保留着,这就成为它们组合为一个胞族的基础了。
易洛魁人卡尤加部同样也有八个氏族,分组成两个胞族;但这些氏族不是平均分配在两个胞族中的。它们的分配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狼氏;3.龟氏;4.鹬氏,5.鳗氏。
第二胞族
氏族——6.鹿氏;7.海狸氏;8.鹰氏。
这些氏族中有七个与塞内卡部相同;但苍鹭氏已绝迹了,代之以鳗氏,而且转移到了另一个胞族。海狸氏和龟氏 [3] 这两个氏族也互相改换了所属的胞族。卡尤加人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称为兄弟氏族,而称另一胞族中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
易洛魁人鄂农达加部也拥有同样数目的氏族,但有两个氏族与塞内卡部的氏族不同名。他们组成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狼氏;2.龟氏;3.鹬氏;4.海狸氏;5.球氏。
第二胞族
氏族——6.鹿氏;7.鳗氏;8.熊氏。
在这个部落中,胞族的组成也与塞内卡部有所不同。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是彼此相同的;但熊氏族已转移到另一胞族,现在同鹿氏族处在一个胞族之内了。氏族数目的分配也是不平均的,这一点和卡尤加部一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另一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鄂农达加部没有鹰氏,塞内卡部没有鳗氏;但这两个氏族的成员相遇时彼此以兄弟相称,并说他们之间有着关系。
摩霍克部和鄂奈达部都只有三个氏族,即熊氏、狼氏和龟氏,他们都没有胞族。当组成部落联盟的时候,塞内卡部八个氏族中的七个氏族存在于几个部落之中,这从它们当中所设置的首领职位可以看得出来; [4] 但摩霍克部和鄂奈达部那时已只有上述三个氏族了。如果我们假定原先各部落一度是由同样的氏族组成的话,那么,上面的情况就表明当时这两个部落已经失去了整整一个胞族,其余下的胞族还失去了一个氏族。一个已经组成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时,它就可能按胞族组织分化。虽然一个部落中的成员由于通婚而大为混杂,但是,一个胞族中的每一个氏族仍由女子和女系的子孙所组成,他们是胞族的主体。他们至少乐于共同居留在一处,因此他们也可以集体地分离出去。至于氏族中的男性成员,他们和外氏族的妇女结婚以后就随着妻子居住,对本氏族没有影响,因为男子的子女并不属其父亲的氏族。如果我们有一天能详细地恢复印第安人部落的历史原貌,那就必然要从氏族和胞族中去探求,这是可以一个部落一个落部地追溯的。在这样一种研究工作中,将会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是否曾在其些部落中有整个胞族分离出去之事?无论如何,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
易洛魁人图斯卡罗腊部在过去一个遥远不可知的时代从他们的大团体中分离出去,当他们被发现时,正居住在北卡罗来纳州的纽斯河流域。公元1712年左右,他们被迫离开这个地区,迁到了易洛魁人的家乡,并得到允许以第六员的资格加入易洛魁联盟。他们有八个氏族,组成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海狸氏;3.大龟氏;4.鳗氏。
第二胞族
氏族——5.苍狼氏;6.黄狼氏;7.小龟氏;8.鹬氏。
他们有六个氏族与卡尤加部、鄂农达加部相同,有五个氏族与塞内卡部相同,有三个氏族与摩霍克部、鄂奈达部相同。他们曾经一度有过鹿氏族,该氏族现在已经绝灭了。还要注意的是:狼氏现已分化为苍狼氏与黄狼氏,龟氏族现已分化为大龟氏与小龟氏。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均与塞内卡部、卡尤加部相同,所不同者是排除了那分化为二的狼氏族。从图斯卡罗腊部离开其同种部落到他们重新返回为止,其间经历了数百年,从这一点也可以证明一个氏族持续之长久。在图斯卡罗腊部也和在其他部落中一样,凡属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另一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
在这几个部落中,胞族的组合有所不同,由此看来,可能胞族每隔一段时间为了适应新的环境而改变其所拥有的氏族。有些氏族人员增多,日趋昌盛;有些氏族遭到灾难,日趋衰微;有些氏族则完全绝灭。因此,为了保持各个胞族的人数约略相等,就有必要将某些氏族从这一个胞族转移到另一个胞族中去。从远古以来,易洛魁人当中即已存在胞族组织。这种组织大概要比部落联盟更早,联盟是在四百多年前建立的。各胞族在其所包括的氏族方面有不同的组合方式,这种差异体现了每一个部落在时距中的兴衰变化。但不论从哪一方面看,差异毕竟是微细的,这倒有助于证明胞族也和氏族一样地能维持长久。
易洛魁人诸部落共有三十八个氏族,在其四个部落中共有八个胞族。
虽然我们对于希腊胞族的功能所知有限,但可以想象得到,易洛魁人的胞族在其目的与作用方面都比不上希腊人的胞族;就我们对于罗马部落中的胞族的作用所知者来看,易洛魁人的胞族也比不上。我们将希腊罗马人的胞族和易洛魁人的胞族相比拟,就倒退了两个文化期,倒退到了一个极其不同的社会状态之中。区别在于进步程度,而不在于性质;因为在每一个种族里都有这同一种组织,这种组织都是从同一种或类似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并且,每一个种族都在长久的时期内保持这种组织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希腊罗马部落中,氏族社会必须持续到政治社会的代兴;在易洛魁人中,它一直持续着,因为他们更落后于文明社会两个文化期。由此可见,凡是与印第安胞族的功能与作用有关的事情都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些事情将有助于说明这样一种制度的原始特征,这种制度后来在一个更加发达的社会状态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目的半属于社会性的,半属于宗教性的。它的功能和效用,可以从实际例子中得到最好的说明。我们就从最小的事情竞技谈起,这在部落会议或联盟会议上是常常举行的。例如,塞内卡部举行球赛是以一个胞族对另一个胞族进行的;两个胞族还相互以比赛的结果来赌胜负。每一个胞族挑出其最优秀的球员,通常每方是六至十人;每一个胞族的全体成员都聚集起来,分列在比赛场地的两边。比赛开始以前,双方的胞族成员都把个人的财物拿出来作为对比赛结果押下的赌注。这些赌注交给专人保管以等候比赛终局。比赛在活泼热烈的气氛下进行,景象至为激动。各胞族的成员,在双方对面的席位上,兴奋地注视着比赛,每逢本胞族球员获胜一次时即向他高声喝彩。 [5]
胞族组织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得很清楚。在部落会议上,每一个胞族的首领和酋帅们通常分坐在想象的会议篝火的两方,发言者向两方对坐的团体致词,把他们作为两个胞族的代表。红种人在处理事务时特别喜欢遵守诸如此类的仪节。
其次,当发生一次谋杀案件以后,通常的情况是这样:被害者的氏族召开会议,先将事实确定,再决定采取如何报仇的手段。凶手的氏族也召开一个会议,力求与被害者的氏族取得调解或求其对罪行加以宽宥。但是,如果凶手和被害者分属不同的胞族,则凶手的氏族往往召集同胞族的诸氏族,联合起来向对方求得宽宥。在这种情况下,召开一次胞族会议,然后推一个代表团带着一串白贝壳珠到对方胞族去说情,请求对方召开胞族会议来调解罪行。他们对被害者的家族及其氏族表示遗憾,并献上珍贵的礼物以求赎。交涉一直在双方胞族会议之间进行,到取得肯定或否定的结果为止。由几个氏族组成的胞族,其势力自然比单个氏族为大;所以推动对方的胞族出面,就会更容易取得宽宥,特别是在情有可原的时候。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希腊人在进入文明阶段以前,在处理谋杀案件以及在凶手免受惩罚以后为他行祓除礼时,其胞族虽不是唯一的负责者却承担主要的任务,这是多么自然的现象;而当他们建立了政治社会以后,其胞族就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在法庭上控诉凶手的责任了。
当部落中某些被公认为重要的人物死后举行丧葬时,胞族组织以特别显著的身份出现。死者同胞族的成员集体作为丧主,而仪式则由另一胞族的成员引导。如果死者是一位首领,则通常在下葬以后,立即由另一胞族将他居官所戴之贝壳珠串送往鄂农达加部的中央会议篝火旁,作为他逝世的讣告。这串贝壳珠一直保存在那里,直到继任者就职时才转授给他作为他的官徽。塞内卡部八位首领之一的美湖(盖-内-鄂-迪-约)举行葬礼时(在几年以前),有二十七位首领和酋帅以及两胞族的大批成员云集会葬。向死者遗体的例行致辞,以及出殡以前的其他种种致辞,均由对方胞族成员担任。当一切致辞完毕后,即由对方胞族所选之人将遗体抬至墓穴,跟随在后面的行列,首先是首领和酋帅们,其次是死者的家属和本氏族成员,再其次是本胞族中其余的成员,最后是对方胞族的成员。遗体被安放在墓中以后,首领和酋长们环绕着墓穴站成一圈以便填土。由年长者开始,每人填土三铲,这是他们的宗教所定的铲数;第一铲与大神有关,第二铲与太阳神有关,第三铲与地母神有关。墓土填毕,年纪最老的首领就表示把死者曾任首领职位的标志——“角”——安放在墓顶上,正当死者的头部,一直放到继任者就职时为止,不过这都只是口头上一种象征性的说法而已。当继任者举行就职仪式时,据说是把“角”从死去的首领的墓上取下来,放在继任者的头上。 [6] 我们仅从丧葬这一项习俗中即已明显地看出胞族的社会性功能和宗教性功能,也看出它之所以存在于古代社会的组织体系中是有其自然之理的。
胞族对于各氏族选举首领和酋帅的事情也直接有关,他们有投票反对或同意之权。当一个死去了首领的氏族选出一个继任者,或选出一个低一级的酋长以后,必须得到每一个胞族的认可,这一点已在前文讲过。选举需要等待本胞族内各氏族的认可,这差不多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还需要得到对方胞族的默许,而对方胞族有时也可能表示反对。关于承认或否定选举的问题,每一个胞族举行一次会议,然后宣布其决议。如果提名的人选得到双方胞族会议的同意,选举即告完成;如任何一方胞族反对,原来的人选即被取消,而由本氏族另行选举。如前所述,氏族的选举既经胞族同意之后,新首领或新酋帅还需要由联盟会议授予职位,因为只有联盟会议才有授职之权。
塞内卡部的巫术会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是近代才取消的;早先有过这种会,而且这曾经是他们的宗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举行一次巫术会就是奉行他们最高级的宗教仪式,就是应用他们最高级的宗教法术。他们有两个这样的组织,每一胞族有一个,这就更进一步证明胞族与宗教典礼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关于这种会及其仪式,我们现在所知者极少。每一个巫术会是一种兄弟团体,接受新成员要通过正式的入会式。
就政府功能这个名词的狭义而言,胞族是没有这种功能的,只有氏族、部落和联盟才有这种功能。但是,胞族在参与社会事务时具有很大的行政权力;而当民众的状况向前进步时,它就愈来愈干预他们的宗教生活了。印第安人的胞族没有正式的领袖,这和希腊人的胞族、罗马人的库里亚有所不同。无所谓胞族的酋长,也无所谓专属于胞族而不属于氏族或部落的宗教官职。易洛魁人的胞族制度正处于该组织的原始雏形下;但由于天然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这种制度产生出来了,而且长久地保持下来,因为它能适应必不可缺的需要。我们将会看出,人类制度中凡是能维持长久的都与一种永恒的需要有关。既然存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则一定会出现胞族。然而,要显示出这种组织可能发挥的一切效用,那就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进一步的经验。
根据一般原则来推论,在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胞族制度必定存在过;而且,必定比易洛魁人的胞族组织得到过更充分的发展并具有更大的影响。可惜的是,在西班牙征服后的第一个世纪中那些西班牙作家的详细记载里,所能见到有关这种制度的材料只有片鳞只爪。占据特拉斯卡拉村四个区的特拉斯卡拉人的四“族”很可能就是四个胞族。以他们人数之多而言,足可以成为四个部落;但因他们住在同一个村子里,操同一种方言,所以显然一定会形成胞族组织。每一族(或可径称之为胞族)都有一个军事组织,彼此区别明显,各有其特殊的服装与旗帜,各有其统帅(其名称为Teuctli),那就是军事总指挥。他们是以胞族为单位去参加战斗的。荷马时代的希腊人也有按胞族和按部落组成军队的情况。例如,涅斯托耳向亚加米农进忠告说:“把军队按胞族和按部落分编一下,以便胞族支援胞族,部落支援部落。” [7] 在最先进的氏族制度下,按亲属组织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组织军队的基础。同样,阿兹特克人占据墨西哥村,也分为四个不同的区,本区人彼此的亲密关系超过与旁区人的关系。他们也像特拉斯卡拉人一样分为各族,看来很可能是按四个胞族分别组织的。各族的服装与徽帜各不相同,参加战争时也各成一队。他们的地域称为墨西哥的四区。关于这一方面,下文还会谈到。
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印第安人部落中,胞族组织是否普遍流行,这个问题尚未得到深入的调查研究。但因胞族乃是这一整套组织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所以它是自然而然会要出现的;同时,胞族除了政府功能之外还有它所适用的其他用途;根据以上两点来看,大概在这些印第安人的主要部落中,一般都有胞族组织。
在某些部落中,胞族是以显著的面目出现的组织。例如,乔克塔人的氏族联合成两个胞族,我们必须首先提他们的胞族才能表明各氏族彼此的关系。其第一个胞族称为“分离之族”,共包括四个氏族。第二个胞族称为“钟爱之族”,也包括四个氏族。将人民按照氏族如此划分,从而形成两个胞族。当然,我们有必要了解这些胞族的功能;不过,即使我们不了解其功能,仅从这种区分本身也能肯定胞族组织的存在了。根据印第安人经验中所已知的事实,可以从理论上推断一个部落联盟是怎样从两个氏族演化而来的,我们之所以提两个氏族是因为从未见到任何部落少于两个氏族者。这个演化过程当如下述:一个氏族的成员人数增多而分化为两个氏族;这两个氏族再进一步分化,到了某个时候就会重行组合成两个或更多的胞族。这些胞族组成一个部落,其成员操同一种方言。历时既久,这个部落又因分裂作用而变成几个部落,而它们又重行组合为一个联盟。像这样的一个联盟就是由两个氏族通过部落和胞族形式而发展出来的。
契卡萨人组成两个胞族,其一包括四个氏族,另一包括八个氏族,如下所述:
第一,豹胞族
氏族——1.野猫氏;2.鸟氏;3.鱼氏;4.鹿氏。
第二,西班牙胞族
氏族——5.浣熊氏;6.西班牙氏;7.皇家氏;8.胡什-科-尼氏;9.松鼠氏;10.鳄氏;11.狼氏;12.山乌氏。
我不可能列述有关乔克塔人和契卡萨人胞族的细节。大约在十四年前,牧师赛鲁斯·拜英顿博士和查理·柯普兰德牧师把这些组织的情况告诉我,但是没有论到它们的效用和功能。
胞族是由于氏族再分化而自然形成的,这一点可以从摩黑冈部落的组织经过得到十分全面的证明。该部落原有狼氏、龟氏、火鸡氏三个母氏族。
这三个氏族都再次分化,分化出来的部分成为独立的氏族;但他们仍然保持以母氏族之名作为各自所属的胞族之名。换言之,每一个氏族所分化出来的各氏族再组合为一个胞族。这一现象确证了下述的自然发展过程,那就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个氏族分裂为几个氏族,它们又再联合为一个胞族组织,并以胞族所采用的名字来表示出这一点。其组织如下:
第一、狼胞族
氏族——1.狼氏;2.熊氏;3.犬氏;4.负鼠氏。
第二、龟胞族
氏族——5.小龟氏;6.泥龟氏;7.大龟氏;8.黄鳗氏。
第三、火鸡胞族
氏族——9.火鸡氏;10.鹤氏;11.雏鸡氏。
由此可以看出,母氏族狼氏分化为四个氏族,龟氏分化为四个氏族,而火鸡氏分化为三个氏族。每一个新氏族都取了一个新名字,而原来的母氏族仍保留其旧有的名字,这个旧名字因为是从前固有的,所以便成为胞族的名字了。关于氏族之分化出新的氏族,并随之将本身所分化出来的氏族再组成胞族,要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找到像上面这样清楚明白的证据,那是少见的。这个证据也表明了胞族的建立是以氏族之间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般而言,产生其他氏族的母氏族的名称都无从知道了;但每每在这些情况下,它总是保留作为胞族名称的。印第安人的胞族,也像希腊人的胞族一样,是一种偏重于社会性和宗教性的组织而不是一种政府组织,因此,从表面来看,它不如一个氏族或部落那么突出显著,氏族和部落在社会上是政府组织的主体。雅典人有十二个胞族,名垂于历史者只有一个。易洛魁人的胞族没有名字,只具有一种兄弟关系而已。
特拉华人和猛西人也有狼氏、龟氏和火鸡氏这三个氏族。在特拉华人中,每一个部落有十二个尚未正式形成的氏族,它们像是氏族内的家族,还没有取得氏族的名称。然而,这正是一个向氏族发展的运动。
西北沿海的特林吉特人也有胞族组织,这从他们的氏族组织情况一下子便可看出。他们有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狼胞族
氏族——1.熊氏;2.鹫氏;3.海豚氏;4.鲨氏;5.海雀氏。
第二,鸦胞族
氏族——6.蛙氏;7.鹅氏;8.海狮氏;9.枭氏;10.鲑氏。
他们禁止胞族内通婚,这件事本身就证明每一胞族内的各个氏族是源出于同一母氏族的。 [8] 狼胞族内任何一氏族的成员都可以和对方胞族中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反之亦然。
如上所述种种事实,已证明了在美洲几种语系的土著中都存在胞族组织。从上面所列举的各部落中均存在胞族这一现象可以推测这种组织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也会普遍流行。在村居印第安人中,氏族和部落的数目更多,胞族也就必然会更为重要,并因此必然会发展得更充分一些。印第安人的胞族,作为一种制度来说,仍处在原始的形态下,但它已经具有希腊罗马胞族组织的基本成分了。我们现在可以肯定,古代社会的全套组织系统,即氏族、胞族、部落和联盟,统统都存在于美洲大陆,而且都具有充分的活力。我们还要举出进一步的证据来证实氏族组织在各个大陆上的普遍存在。
如果今后能专门致力于研究美洲土著部落中胞族组织的功能,所得到的知识将会解释印第安人的生活和风俗习惯中许多尚未弄清楚的特殊现象,而对他们的习俗,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政治方式将会补充新的说明。
本章注释
[1] “这些名词可以译成希腊文如下:特赖布(tribe)可译作phylê和trittys〔部落〕,库里亚(curia)可译作phratra和lochos〔胞族〕。”哈利卡纳苏斯的迪约奈修斯,《罗马古事记》2.7.3;参看同书2.13。
[2] 这种祓除礼由胞族举行,这是埃斯库罗斯告诉我们的:“同胞们用什么样的情谊之杯来洗净他的手?”埃斯库罗斯,《复仇神》,656。
[3] 〔怀特注〕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原稿中划去了“龟氏”,改为“鹬氏”。〔译者注〕据本文对照,可知摩尔根原稿所改正的是对的,排印时未注意,反而误植,相沿至今。
[4] 〔译者注〕可参看本书本编第5章。
[5] 摩尔根,《荷-德-诺-骚-尼联盟,或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纽约州,1851年),第294—298页。
[6] 按照易洛魁人的迷信,灵魂脱离躯壳以后由地升天要经历十天的行程。在人死后十天以内,居丧者每夜相聚为死者哀哭,极其悲恸。唱挽歌或号哭的都是妇女。还有一个古礼,就是在此期间,每晚在墓上燃火。到第十一天,他们举行一次宴会;死者的灵魂这时已到达天上了,天上为安息之所,用不着再为他悲哀了。既行此宴,悲哀即止。
[7] 荷马,《伊利亚特》,2.360。
[8] 赫伯特·霍威·班克罗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诸州的土著》,共五卷(纽约,1875年),第1卷,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