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作为一种组织——由操同一种方言的氏族组成——地域的隔阂造成了语言的差异和分裂——部落是自然形成的——例证——部落的特征——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一种独用的方言——授职及罢免首领和酋帅的权利——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酋长会议——在某些情况下推立一个全部落的最高酋长——三种顺序相承的氏族政府形式:第一种形式为一权政府;第二种形式为两权分立政府;第三种形式为三权并立政府

如果要根据构成部落的固定要素来叙述印第安人的部落,那是很困难的。然而,印第安人的部落自有其鲜明的特征,而且是美洲大部分土著所具有的基本组织。其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有着大量独立的部落,这是由于自然的分裂过程造成的。每一个部落都自有其名称,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据所保卫的领土,因此它便各自具有特色。有多少种方言,就有多少个部落,因为当方言尚未出现差异之时,部落也就还没有彻底分离。由此可知,印第安人的部落是自然而然发展出来的,同一支民族从他们所占有的地域内分离出去,接着语言发生了歧异,然后分裂、独立而形成了另一个部落。

我们已经谈过,胞族是一种偏重于社会性而不偏重于政治性的组织,但氏族、部落和联盟却是政治观念发展过程中合乎逻辑的必然阶段。在氏族社会里,如果没有部落作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联盟;如果没有氏族,也就不可能有部落,但胞族则可有可无。在本章中,我将致力于指出这许多部落所由形成的方式(假定它们是起源于同一原始人群),指出它们不断分裂的原因,指出印第安人的部落作为一种组织而言究竟有何主要的显著特性。

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虽然人数都有限,但因各有其专用的方言,各有其分据的领土,所以使人们曾以“民族 ”一词称之。然而,严格地说来,“部落 ”和“民族 ”并不等同。在氏族制度下,民族尚未兴起;要等到同一个政府所联合的各部落已经合并为一体,就像阿提卡的雅典人四个部落的合并、斯巴达的多利安人三个部落的合并、罗马的拉丁人和萨宾人三个部落的合并那样,才有民族兴起。组织联盟的条件是各个不同领土范围内的独立部落;但合并作用却以更高级的方式将它们结合于同一领域之中,虽则各氏族和各部落的地方分离倾向仍将继续存在。部落联盟与民族最为近似,但却非绝对等同。凡是存在氏族组织的地方,其一系列组织机构所产生的一切名称都需要予以精确的叙述。

印第安人的部落由若干氏族组成,这些氏族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发展而来的,其所有的成员都因通婚而混合,都说同一种方言。对一个陌生的外人来说,只能看到他们的部落,看不到他们的氏族。在美洲上著当中,一个部落包括操不同方言的人民的例子是极其罕见的。凡遇到这样的例子,那都是由于一个弱小的部落被一个方言很接近的强大部落所兼并的结果,如密苏里部瓦解以后被鄂托伊部所兼并就属于这种例子。我们发现,大部分土著都生活在独立的部落中,这个事实说明在氏族制度下政治观念发展的迟缓与困难。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达到了他们所知道的最高阶段,那就是:操同一语系中各种方言的一些部落组成了一个联盟。在美洲任何地方,从未见到若干部落合并成一个民族的例子。

在氏族组织的要素中存在着一种不断分化的倾向,这种倾向显然有碍于蒙昧人和野蛮人部落的进步。加之,他们的社会状态以及他们所占地域之辽阔,使得他们的语言也不可避免地产生歧异的倾向,这就更妨碍他们的进步了。一种口语,虽然其词汇能维持得很久,其语法形式能维持得更久,但总不可能永不改变。人们在地域上相互分离以后,到了相当时间就会引起语言的变化;而语言的变化又会引起利害关系的不一致,终至于各自独立。这不是一个短时期的事情,这是几百年、最后累至数千年的事情。我们假定南、北美洲大量的方言和语系,除了爱斯基摩语以外,都是从同一种原始语言衍化出来的,它们形成所需要的时间当以文化上三个期来衡量。

由于自然的发展,新部落也像新氏族一样地不断形成;而美洲大陆之辽阔显然更加速了这个过程。方法是很简单的。首先,有一个中心地区因生活资料优裕而造成人口过多,于是便出现一个人口逐渐外流的现象。一年一年不断地外流,这样就在距本部落原地颇远的地方出现一群为数相当多的居民。久而久之,外移者的利害关系与本部落迥不相同,他们在感情上也成了异乡之客,最后在语言上也发生了分歧。即使他们的居域与原地毗邻,也会因此而分离浊立。一个新部落就这样形成了。上面这段简括的叙述,说的是美洲土著的部落所由形成的方式,但也得视为普遍的情况。无论在新占有的领域或旧领域内,上述的过程一代复一代地重演下去,我们必须认为这是氏族组织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自然结果,也与他们处境的需要有关。当人口增多以至生活资料感到紧张时,过剩的人口就迁到一个新地方去,他们很容易在新地方立足,因为在一个氏族内或在任何几个氏族联合的一伙内都有一个完备的政治机构。村居印第安人也重复这种过程,不过方式稍有不同。当一个村落的人口过多时,就有一批移民迁往同一条河流的上游或下游处,着手另建新村。每隔一段时间就重复一次,于是出现了一些这样的村落,它们各自独立,成为一个自治团体;但彼此订立盟约或结成联盟,以便互相保卫。方言的分歧终究会要发生,从而使它们彻底发展为新的部落。

部落的增衍由此及彼,其方式可以用实例来直接说明。部落分离的事实,一部分根据传说,一部分根据各个部落包括若干相同的氏族,还有一部分则由操同一语系的方言推论而知的。分离以后,虽经几个世纪,它们仍会保留一些相同的氏族。例如,休伦人(现称为维安多特人)与易洛魁人分离后至少经历了四百年,但他们仍有六个氏族与易洛魁人塞内卡部的六个氏族同名。又如,波塔瓦塔米部有八个氏族与鄂吉布瓦部的八个氏族同名,但前者另外还有六个氏族,后者另外还有十四个氏族,彼此不同名;这说明自从他们分离以后每一个部落又因分裂而形成了新的氏族。还有一个部落也是从鄂吉布瓦部分离出来的,其分离的时代比波塔瓦塔米部更早,也可以说是从鄂吉布瓦与波塔瓦塔米这两个部落共同的母部落分离出来的,这就是迈阿密部,他们只有三个氏族与鄂吉布瓦部的氏族同名,即狼氏、野凫氏和鹫氏。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详细的社会史就隐藏在氏族的发展史中。如果有一天能对这方面进行大力的研究,那么,氏族本身将会成为可靠的向导,既能引导我们了解某一族系诸部落由此及彼的分离程序,还可能引导我们了解美洲土著大多数族系由此及彼的分离程序。

下面的实例是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举出来的。密苏里的八个部落被发现时正占有密苏里河沿岸一千多英里的地带;以及该河支流堪萨斯河和普拉特河沿岸;还有衣阿华的几条小河流域。他们还占有密西西比河西岸之地,下至阿肯色河为止。他们的方言表明他们在最后一次分化之前是分为三个部落的;即:第一个部落包括蓬卡部和奥马哈部,第二个部落包括衣阿华部、鄂托伊部和密苏里部,第三个部落包括鸦声部、鄂萨芝部和夸帕部。这三个部落无疑地是由一个母部落分化出来的,因为他们所使用的方言属于达科他语系,而他们的方言彼此接近的程度远甚于同该语系中其他方言的关系。由此,在语言方面,他们也有必要从一个母部落分化出来。他们从密苏里河流域的一个中心地区逐渐沿河两岸向上下游扩散,他们居住地址距离越来越远,随即造成利害关系的分歧,接着再有语言的差异,最后各自独立。一支人就这样沿着一条河流向一个大草原扩散出去,起初可能分离成三个部落,后来再分离成八个部落,每一个分离出去的部落都保持其组织上的完整性。分离既不是一场冲突,也不是一场感觉到的灾难;而是在一片辽阔的地域内自然扩散所造成的分割,继之以彻底的离异。居住在密苏里河最上游的是奈厄布雷腊河口附近的蓬卡部,居住在最下游的是阿肯色河流入密西西比河处的夸帕部,这两部之间的距离将近一千五百英里。其中间地区,限于密苏里河岸上狭长的森林地带,则为其余六个部落所占有。他们都是标准的沿河部落。

我们在苏必利尔湖地区的部落中可以找到另一个实例。鄂吉布瓦部、渥太华部 [1] 和波塔瓦塔米部是从一个母部落分化出来的;鄂吉布瓦部是本支,因为他们仍住在原地,即苏必利尔湖口附近的大渔场。而且,其他两部人称他们为“大哥”;而渥太华部被称为“二哥”,波塔瓦塔米部被称为“小弟”。根据方言差异程度的大小可以看出,波塔瓦塔米部先分离出去,渥太华部后分离出去,因为前者的方言差异最大。当公元1641年鄂吉布瓦部被我们发现的时候,他们正位于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已经从这里沿该湖南岸扩展到昂托纳冈所在地,又沿该湖东北岸向圣马利河扩展,正朝着休伦湖的方向。他们的地理位置极有利于过渔猎生活,这正是他们的主要依靠,因为他们并不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 [2] 在北美,除了哥伦比亚河谷一处以外,再也找不到比这更好的地方了。他们既占有这种地利,毫无疑问地发展成一支庞大的印第安人,并连续不断地分批移民出去形成独立的部落。波塔瓦塔米部占据上密执安和威斯康辛交界的地区,1641年之时,达科他人正在把他们从这个地区赶出去。渥太华部早先的往址据推测当在加拿大的渥太华河沿岸,到了这时,他们已经向西迁移,据有乔治湾、马尼土林群岛和马基诺,并从这些据点正向南扩及于下密执安各处。原先本是一支人,有着共同的氏族,他们终于顺利地吞并了大片的地域。早在被我们发现以前,他们已经由于地区的分隔和住址相距的遥远而形成了不同的方言和各自独立的部落。这三个部落的领域毗邻,他们组成了一个互相保卫的同盟,美洲人称之为“渥太华联盟”。这只是一个攻守同盟,大概并不是一个像易洛魁联盟那样严密的组织。

在这三个部落分离以前,另一个同源的部落迈阿密部先已从鄂吉布瓦人当中分裂出去了,或者说从他们共同的母部落当中分裂出去了,他们迁到了伊利诺斯州中部和印第安纳州西部地方。追随他们迁徙的踪迹而来的是伊利诺部,这是稍晚一些从同一母体分裂出来的部落;伊利诺部后来再分成皮欧里亚部、卡斯卡斯基亚部、韦阿部和皮安克朔部。他们的方言以及迈阿密部的方言,均与鄂吉布瓦部的方言最为接近,其次则与克里部的方言接近。 [3] 所有这些部落都从苏必利尔湖畔大渔场这个中心地址向外迁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因为它说明了新部落之所以形成是与生活资料的天然中心有关的。新英格兰、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和卡罗来纳等地的阿耳贡金人也很可能是出自这同一来源地。我首先提到的那些方言之形成,以及它们目前所存在的一切差异之产生,都需要经历几个世纪才会实现。

上面所列举的例子,或体现了部落由此及彼演变的自然过程,或体现了从一个定居于优越地带的母部落分离出去的自然过程。如果让我们用强调语气来描绘的话,那么可以说,每一批移民都具有军事殖民的性质,其目的在于找寻和占有一块新地域;他们在起初是想尽量保持与母部落的关系。他们就以这种连续不断的迁移运动来力求扩大他们的共同领土,然后又力求抵抗异族入侵他们的疆域。我们通常见到,凡是说同一语系各种方言的印第安部落,不论怎样扩张他们的共同地域,其领土总是互相毗连,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人类所有的部落,凡是语言有密切关系的,大多也是这样。这是因为当人们从某个地理中心扩散出去,并为了生活资料、为了占据新领土而坚持艰苦斗争的时候,仍与其故乡保持联系,以便在遇到危急时获得援助,在遇到灾难时能有退避之处。

任何一个地方,如果能逐渐发展到人口过量从而成为一个移民运动的发源地,那就必然在生活资料方面特别富裕。在北美洲,这样的天然中心为数是很少的。屈指可数者只有三处。第一是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在人们尚未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前,这个地方所提供的生活资料,其数量之多,品种之繁,实为全球之冠; [4] 第二是苏必利尔、休伦和密执安三湖之间的半岛,这里是鄂吉布瓦人所居之处,也是许多印第安部落的发祥地;第三是明尼苏达州的湖泊区,现在的达科他部即发祥于此。北美洲只有这几个地区可以称之为生活资料的天然中心和过量人口的天然发源地。我们有理由相信明尼苏达在被达科他人占领以前曾经是属于阿耳贡金人的一部分领域。人们学会了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后,自倾向于过定居生活,并局囿于较小的地域内,而人口也将增多;但是,这并没有能把控制美洲大陆之权转让给那些最先进的、几乎完全以耕种度日的村居印第安部落之手。在那些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主要部落中,园艺流行因而使他们的情况大为改善。当北美洲被发现之时,这片辽阔的地域正被他们以及无园艺印第安部落所占据,他们这批人正不断地充斥于该大陆的各地。 [5]

部落和方言的增多,成为土著间不断发生战争的根源。一般而言,相持最久的战争总是在不同语系的部落之间进行的;如易洛魁人与阿耳贡金人的战争、达科他人与易洛魁人的战争即是。反之,阿耳贡金人与达科他人彼此一般相安无事。否则,他们就不会占据相邻的地域了。易洛魁人却是一个最恶劣的例外,他们对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部落伊利部、中立部、休伦部和苏斯魁罕纳部进行了一场歼灭性的战争。操同一语系方言的各部落之间可以凭口语交涉,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他们也知道,彼此同宗,原是天然的盟友,理当互相依靠。

一个地区的人口数,要受该地所产生活资料总量的限制。当人们主要依靠渔猎为生时,维持一个小部落的生活就需要一片辽阔的地域。在渔猎之外增加了淀粉食物以后,一个部落所占有的地面按人口比例来说仍然是很大的。纽约州的面积为四万七千平方英里,其所容纳的印第安人,包括易洛魁人和哈得孙湾东岸及长岛上的阿耳贡金人、包括该州西部的伊利部和中立部,从来不曾超过二万五千之数。以氏族为基础而根据人身关系建立起来的政府不可能发展充分的中央权力来适应和控制不断增加的人口,除非他们彼此之间保持相当的距离。

在新墨西哥州、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中,一个狭小地区人口的增长并未妨碍分化的过程。每一个村落通常就是一个独立的自治团体。如几个村落共沿一条河流而彼此邻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而且他们或者处于同一部落政府之下,或者处于同一联盟政府之下。单就新墨西哥州而论,约有七种语系,每一语系又分若干种方言:在1540—1542年科罗纳多远征之时,发现的村落数目很多,但都很小。在锡博拉、图卡扬、奎维腊和赫墨兹各发现七个村落,在提格克斯发现十二个村落, [6] 此外还发现一些语言接近的居民团体。每一个团体是否结成联盟,这一点没有记载。摩基的七个村落(即科罗纳多远征时的图卡扬村落)据说现在是结成联盟的,当它们被发现时或许即已如此。

上述的例子所证明的分化过程在美洲土著中已经进行了数千年之久,就我们所知,仅仅在北美已经发展出四十种语系;每一种语系分为许多种方言,其数目与独立的部落数相等。他们的经验大概只是重复亚洲、欧洲和非洲部落处于相应状况下的经验。

根据以上的观察,显而易见,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是一种极其简单而落后的组织。组成一个部落只需要几百人,充其量几千人,使这个组织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处于受尊重的地位就行了。

现在再来谈谈印第安部落的功能和属性,可以按照下列各项一一讨论:

(一)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

(二)具有独用的方言。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

(四)对这些首领和酋帅有罢免之权。

(五)具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

(六)有一个由酋长会议组成的最高政府。

(七)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大首领。

关于上述各项部落属性只需略述一下就够了。

(一)具有一块领土和一个名称 他们的领土包括他们实际居住的地域,还包括他们在渔猎时足迹所到的周围地区那么大的范围,同时也得是他们有能力防御其他部落侵入的范围。如果他们的紧邻是操不同语系方言的部落,那么在双方领土之间,就有一片广阔的边区是中立地带,不属于任何一方;但如果彼此是操同一语系方言的部落,则这个间隔地带比较狭小,也不是划分得那么清楚。像这样划分得不大完善的地域,无论大小,都是属于各部落所分有的领土,别的部落承认如此,本部落也就视为自己的领土而保卫之。

一个新部落到了适当的时候就开始有一个名称以资区别,从通常所见的名称的特征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名称必定是根据偶然事件取得的,并不是费心思想出来的。例如,塞内卡部自称为“崇丘之民”(Nun-da'-wä-o-no〔农-达-瓦-鄂-诺〕),图斯卡罗腊部自称为“著衬衣之民”(Dus-ga'-o-weh-o-no'〔杜斯-加-鄂-韦-鄂-诺〕),锡塞顿部自称为“泽中之村”(Sis-se'-to-wän〔锡斯-塞-托-宛〕),鄂加拉拉部自称为“移营者”(O-ga-lal'-lä〔鄂-加-拉耳-拉〕),奥马哈部自称为“上游之民”(O -mä'-hä〔奥-马-哈〕),衣阿华部自称为“沾尘之鼻”(Pa-ho'-cha〔帕-荷-查〕),明尼塔里部自称“远来之民”(E-nǎt'-zä〔厄-奈特-察〕),切罗基部自称为“伟大之民”(Tsä-lo'-kee〔蔡-洛-基〕),邵尼部自称为“南人”(Sä-wan-wä-kee'〔萨-宛-瓦-基〕),摩黑冈部自称为“海滨之民”(Mo-he-kun-e-uk〔摩-黑-昆-厄-乌克〕),奴隶湖的印第安人自称为“低地之民”(A-cha'-o-tin-ne〔阿-查-鄂-廷-内〕)。在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中,索契米耳卡部自称为“花籽之族”,察耳卡部自称为“口民”,特帕内坎部自称为“桥民”,特兹库坎部或库耳华部自称为“弯曲之民”,特拉斯卡拉部自称为“面包之民”。 [7] 当欧洲人开始在北美殖民时,他们所听到的印第安部落名称往往不是直接得自各部落本身,而是得自旁的部落,旁的部落所给予的称呼同本部落自称不符合。因此,现在写入历史的许多部落名称并不是他们自己所承认的。

(二)具有独用的方言 部落和方言大体上是范围一致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出现例外。比如达科他人的十二个团体现在可以称之为十二个部落,因为它们的利益和组织都不相同;它们曾经过早地被迫分离,因为美国人侵入了他们的原居地,把他们赶到了平原上。他们以前保持着极其亲密的关系,所以在密苏里河沿岸时只开始形成一种新的方言,即提顿方言,这种方言的母语就是密西西比河流域的部落所用的伊桑提方言。几年以前,切罗基部有过二万六千人,在美国境内所曾见到的说同一种方言的印第安人从此为最多。但在佐治亚州的山区,已经出现了一点语言分歧,不过还不足以另立为一种方言。其他类似的例子也能找到几个,但无论如何不能打破土著时代的一般规律,即:部落与方言范围等同。鄂吉布瓦部大体上仍处于无园艺阶段,他们的人口现为一万五千人,操同一种方言;达科他部落合计约有二万五千人,他们操两种极为接近的方言,已如上述。这些部落都是特别大的。在美国和英属美洲境内,按各部落人口平均统计,每一部落不超过两千人。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 在易洛魁人中,凡被选为酋长者必待得到酋长会议授职以后才能正式担任此职。因为部落会议是由各氏族的酋长们组成的,它有维护共同利益之权,所以,把授职的功能委托给部落会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自从组成部落联盟之后,“推举”首领或酋帅的权力就从部落会议转到了联盟会议之手。如果我们将各部落作为整体来全面研究它们有关授职方式的习惯,那么,现在所能得到的资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这是在我们充分阐明印第安部落的社会制度以前需要作深入研究的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在墨西哥以北的各部落中,首领和酋长的职位普遍都由选举产生;至于本大陆的其他地区,是否毫无疑问地一律遵守这个规律,尚有待于充分的证据。

在特拉华部中,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Sä-ke'-mä〔萨-克-玛〕),他的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两个普通的酋帅和两个军事酋帅——由此,三个氏族共有酋长十五名——他们共同组成部落会议。在鄂吉布瓦部中,每一个居住地区总有某一个氏族的成员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其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几个普通酋帅。如果某一个氏族的许多成员聚居在一地,也会见到有类似的组织。酋帅的数目没有一定的限制。在各个印第安部落中,关于首领和酋帅的选举,无疑地有着一套固定的仪式,不过我们从未收集过这方面的资料。这是值得我们去了解的。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说明易洛魁人“推举”首领和酋帅的方式。

(四)对这些首领和酋帅有罢免之权 罢免首领和酋帅之权主要属于该首领或酋帅所属之氏族。但部落会议也有这种权力,并且可以不经本氏族同意,甚至可以违反本氏族的意愿。在蒙昧社会、低级野蛮社会以及中级野蛮社会,酋长都是终身职,或者说在其行为不出轨的期间内一直充任。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的人类还不知道要对被选举的职位规定年限。因此,为了维持自治的原则,罢免权尤其是不可少的了。罢免权是氏族以及部落的统治权的永恒保障;虽然他们对于统治权的理解很浅,但这种权力却很实在。

(五)具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 美洲的印第安人也和其他野蛮人一样热衷于宗教。各部落一般都在每年固定的季节举行宗教庆典,届时举行祭祀、舞蹈和竞技。在许多部落中,巫术会是这些仪式的重点。通常在举行巫术会以前数周或数月即发出通告,以唤起大众对这次仪式的兴趣。关于土著的宗教制度,又是另一个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主题。对于今后的学者来说,这方面的资料是很丰富的。这些部落在发展其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方面的经验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部分;因此,有关的事实将会在比较宗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印第安人的宗教制度多少有点含混不明,并充满了粗俗的迷信。在主要的部落中能找到自然崇拜的痕迹,在先进的部落中则可见到多神教的倾向。例如,易洛魁人相信有一位大神、一位恶神和许多地位较低的神灵,他们还相信灵魂不灭和来世。在他们的观念里,大神是一位具有人形的神;其余如恶神、如雷神赫诺、如风神盖奥、如三姊妹之神(即玉蜀黍精、菜豆精和南瓜精)也都具有人形。他们把三姊妹之神总称为“命根子”,也叫做“维生之神”。除此之外还有各种树木花草和河流之神。他们对于这许多神灵的存在及其属性,都只是朦朦胧胧的想象。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不知道偶像崇拜。 [8] 阿兹特克人有象征人的神,并以偶像来代表这些神人,他们还有神庙。如能准确地了解他们的宗教制度的详情,大概就会弄清楚它是怎样从印第安部落的共同信仰中产生出来的了。

舞蹈是美洲土著的一种敬神的仪式,也是各种宗教的庆典中的一项节目。世界上任何地方的野蛮人也没有像美洲土著这样专心致志地发展舞蹈。他们的每一个部落都有十至三十套舞蹈;每一套舞蹈都有其专门的名称、歌曲、乐器、步法、造型和服装。某些舞蹈是所有的部落共有的,如战争舞即是。特殊的舞蹈是专有财产,它们属于某一氏族或专属于某一舞蹈社团,这种舞蹈社团可以时时接收新成员。达科他人、克里人、鄂吉布瓦人、易洛魁人和新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其舞蹈在一般特色方面、在步法方面、在造型和音乐方面都是相同的;关于阿兹特克人的舞蹈,就我们所确知者而言,也与此相同。这是一个普及于印第安部落的制度,并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崇拜神明的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六)有一个由酋长会议组成的最高政府 酋长会议有其天然的基础,那就是组成该会议的酋长们所属的各个氏族。这种会议适应于必然的需要,它注定要与氏族社会共始终。既然氏族是由它的酋长们来代表的,所以部落也就由各氏族的酋长们所组成的会议来代表。这个会议是这种社会制度的固定特征,它掌握全部落的最高权威。会议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召集,在民众当中举行,人们可以公开发表演说,因此,它必然是在群众的影响下进行工作。这样的政府机构,虽然在形式上是寡头的,实际上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代表被选举出来以后是终身职,但却受罢免权的控制。氏族成员之间的兄弟关系,职位的选举原则,这两者就是民主原则的根苗和基础。当人类处于这样原始的发展阶段时,民主政治也像其他重要的原则一样,是发展得很不完备的,但是,它却能在人类各部落中都以具有极其古老的渊源而自豪。

保护全部落的公共利益,这是酋长会议的责任。一个部落的昌盛与生存,要依靠民众的机智勇敢,也要依靠酋长会议的深谋远虑。各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因而引起许多问题和紧急措施,这就需要运用上述两方面的才智来处理。因此,民众这个要素不可避免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的习惯是,任何人如想对某个公共问题发表意见都可以自由地到酋长会议上来发表演说。即使是妇女,也允许通过她自己所挑选的演说者来表达她的愿望和意见。不过,决议之权操在会议手中。在易洛魁人中,通过决议需要一致同意,这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否印第安人统统遵守这一规律,我就不清楚了。

军事行动通常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就理论上言,每一个部落对于未与它缔结和平协定的任何部落都处于交战状态。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地组织一支战斗队去远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他用举行战争舞蹈的方式来宣布他的计划并征求志愿从征人员。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对于远征的企图举办了一次民意测验。凡是参加舞蹈的人都会参加他的远征,如果他能够组成一支队伍,他们就立刻动身,因为这正是热情最高的时刻。当一个部落受到攻击的威胁时,也采取同样的方式组成战斗队伍来应战。像这样征募来的战士编成一个团体,每一个团体均由自己的军事首领统率,而它们的联合行动则由这些军事首领举行会议决定之。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位出名的军事酋帅,他自然会成为他们的领袖。上面所叙述的是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的情况。阿兹特克人和特拉斯卡拉人是按胞族参加战斗的,每一支队伍都有自己的指挥官,服装旗帜各有区别。

印第安人的部落,甚至他们的部落联盟,在军事行动方面是一种薄弱的组织。易洛魁联盟和阿兹特克联盟是最显著的以侵略为目的的组织。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包括易洛魁人在内)中,最有破坏性的事情都是由那些人数微少的战斗队伍做出来的,人们经常组成这样的队伍到远方去从事征战。他们的粮食给养就是炒玉米粉,每一个战士把这种干粮装在腰带上的口袋里;此外就靠沿途打猎捕鱼来添补食物了。这种战斗队伍的出发和他们凯旋时所受到的群众欢迎,是印第安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远征的行动既不请求、也不需要得到酋长会议的批准。

部落会议有宣战、缔和、派出使节、接受使节和结盟之权。这个会议行使着一个如此简单而事务有限的政府所需要的一切权力。各个独立部落之间的交际往来则由巫师和酋长组成代表团来负责联系。任何部落,当它期望接待一个这样的代表团时,即召开一次会议来讨论有关接待及办理事宜。

(七)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大首领 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公认某一位首领为他们的大首领;其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当部落会议闭会期间,需要一个正式的领袖来代表全部落;不过,这个职位的职责和权力都很有限。虽然部落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它并不经常召开,问题可能随时发生,需要授权某人代表部落立即予以处理,他的行动必须得到会议的事后追认,否则无效。就作者所知,这是设立大首领职位的唯一基础。有些部落中虽有大首领,其权威之低乃至不如我们概念中的一个行政长官。有些早期作家称这些大首领为国王,那简直是一种讽刺。印第安人部落的政治知识水平还不足以产生设立最高行政长官的观念。易洛魁人的部落就不知有大首领,其联盟也没有执行官。酋长的任职依靠选举,在职者也可以被罢免,这两点就决定了这种官职的性质。

印第安人的酋长会议,其本身的意义不大;但将它作为近代议会、国会、立法机构的萌芽来看,那在人类历史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了。

政府观念的发展始于蒙昧阶段之组织氏族。从它的开始到进入文明阶段建立政治社会为止,表现出三大进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由氏族选举的酋长会议所代表的部落政府。我们可以称之为“一权政府 ”;“一权 ”者即指会议 而言。这种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第二个阶段为由酋长会议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平行并列的政府;其一执掌内政,其另一执掌军务。这种形式的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组成联盟以后始露头角,而到中级野蛮社会才开始确立。最高军事统帅的职位就是最高行政长官、国王、皇帝和总统等职位的萌芽。我们可以称这种政府为“两权分立政府 ”,“两权 ”者即指酋长会议 和最高军事统帅 而言。第三个阶段为由一个酋长会议、一个人民大会和一个最高军事统帅来代表一个民族或一群人民的政府。这种政府出现于进入高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如荷马时代的希腊部落和罗木卢斯时代的意大利部落即是其例。当人们联合成一个民族之后,人口大量增加,他们定居于城郭之内,设置地产和畜产,于是才使人民大会成为一个政府机构。酋长会议依然存在,但无疑地在民众的压力下,感到在处理最重要的公务时不得不听从一个人民的大会的认可或否决;这就是人民大会的来源。这个大会并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职能是认可或否决,它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自从它开始出现以后,它即成为政府里的一个永久的力量。酋长会议从此不再通过重要的公共措施,而变成了一个预先筹商的会议,其权力仅在于提出和制订法案,但这些法案只有通过人民大会才能发生效力。我们可以把这种政府称为“三权并立政府 ”;“三权 ”者即指预筹会议、人民大会和最高军事统帅 。这种政府一直维持到政治社会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一直维持到酋长会议变为元老院、人民大会变为公民大会时为止。这两种组织流传到近代变成议会、国会或立法机构的两院。同样,最高军事统帅也就是近代最高行政长官一职的萌芽,这一点前面已经说过了。

我们再回过来谈部落。部落的人口有限、力量薄弱、资源贫乏;但它仍不失为一种组织完备的社会。它说明了人类处于低级野蛮社会下的情况。到了中级野蛮社会,人口显著增长,情况有所改进;但氏族社会仍然继续着,所以没有根本的变化。因为缺乏进展,故仍不可能出现政治社会。氏族仍像过去一样组成部落;但必然较以前更为频繁地结成联盟。在某些地方,如在墨西哥谷地,已经发展到一个共同政府之下统驭着较多的民众,生活技术也有所改进;然而,在他们当中并没有出现氏族社会崩溃而代之以政治社会的证据。在氏族制度的基础上不可能建立一个政治社会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的基础是地域而不是人身,是城邑而不是氏族,城邑是一种政治制度的单元,而氏族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单元。制度要产生这样一种根本性的改变,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和广泛的经验来作准备,这都是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所未具备的条件。还需要具有希腊人和罗马人那种智力水平的人民,以及从一系列祖先所传下来的经验,才能筹划并逐渐采用一种新式的政府,即文明民族迄至今日仍在其下生活的政府。

按照社会组织递进的序列,我们将于下章讨论部落联盟;我们将在部落联盟下看出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新关系。氏族组织之特别适应人类处于野蛮社会状态下的处境和需要,亦将于此得到进一步的证明。

本章注释

[1] 渥太华部,即O-tä'-was。〔怀特注〕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第202页注2中注明这个部落的名字“读作O-tä'-wä”。摩尔根关于该部落地址的许多资料以及由此推论各部落间的关系,都是得自他的西部原野旅行;请看勒斯利·怀特所编《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所著之“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安阿伯,密执安州,1959年)。

[2] 鄂吉布瓦人现在说他们部落在古代曾制造陶烟斗、水壶等容器。在苏圣马利地方,曾于不同时期发掘出一些印第安人的陶器,鄂吉布瓦人认为那就是他们祖先制造的。

[3] 波塔瓦塔米部和克里部在分歧程度上是相等的。波塔瓦塔米部分离出去以后,鄂吉布瓦部、渥太华部和克里部在方言上可能是同一族。

[4] 哥伦比亚河流域是一个森林与草原交错之区,所以是一片绝好的猎场。草原上盛产一种面包薯,名叫卡马什。在夏季里,浆果尤为繁多。不过,这些并不是比其他地方特别优越之点。这个地区的特点在于哥伦比亚河及沿海其他河流出产极其丰富的大马哈鱼,可以取之不尽。这种鱼成千上万地群集于这些河流中,到了打鱼的季节,捕获极为方便,产量极大。把鱼破开晒干以后,装运到印第安人的村落里去,成为他们一年中大部分时间的主要食物。此外还有沿海的贝壳渔场,供应大量冬季食物。除了上述种种优点集中在这里以外,还加上当地的气候温和,四季如春——大致同田纳西州和弗吉尼亚州的气候相似。对于不知道栽种谷物的部落来说,这里真是天堂。

[5] 〔怀特注:摩尔根有一种强烈的印象,认为“人类生存的天然富源(使得)哥伦比亚(河)及其支流所流经的地区,……成为北美洲最突出的地带”。(《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41页。)他本人从来没有游历过这个地区,但是在他作西部原野旅行时极力向他所遇到的人打听有关这个地区的情况(参看怀特所编《印第安人杂记》,第117页),同时还从书刊中获得了有关资料。由于这个地区的资源和它的地理位置——接近于美洲印第安人从亚洲迁入的进口——摩尔根把它视为“加诺万尼亚族系的摇篮地,无论北美洲或南美洲的居民都直接或间接地从这个摇篮地涌出而遍及于各地,直到他们被发现的时代为止。……”(《人类家族的亲属关系》,第242页。)〕

我们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证明哥伦比亚河流域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在过去的时代里,从这里连续涌出许多批移民团体向各处迁徙,直至南北美洲全被占据为止。而且,从这个发祥地迁出的居民继续向南北美洲散布,一直到被欧洲人发现时。上述结论可以从自然因素、相互关系的情况以及印第安人部落的语言关系推断出来。中央大草原南北绵亘一千五百多英里,东西绵亘一千多英里,这块辽阔空旷之地成为障碍,使北美洲太平洋沿岸与大西洋沿岸之间的交通甚为不便。因此,可能最早有一支人从哥伦比亚河流域开始外迁,他们顺着自然因素的影响移动,当然会在到达佛罗里达以前先就到达了巴塔哥尼亚。已知的事实表明哥伦比亚河流域是印第安人的发祥地,其证据已非常有力,所以只要再提供少许补充证据就可以使这个假定成为不可移易的确论了。

玉蜀黍的发现与种植,虽然成为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并没有使万事的进程发生重大的改变,也没有使旧有的因素停止其作用。我们不知道这种美洲的谷物原产地在何处;但据一般意见,均认为中美热带地区可能是它的原产地,因为这个地区的植物异常茂盛,而玉蜀黍尤其丰富,同时又是村居印第安人最早的住址被发现之处。然则,假如玉蜀黍之种植发源于中美,它就会首先传播于墨西哥,从墨西哥传到新墨西哥和密西西比河流域,再从密西西比河流域往东传到大西洋沿岸;其种植量则距原产地愈远愈少。其所以传播,与村居印第安人并无关系,当因更为野蛮的部落渴望获得新生活资料之故;但是,虽然上密苏里的明尼塔里人和曼丹人、北密苏里境内雷德河岸上的夏安人、加拿大境内锡姆科湖边的休伦人、肯尼贝克河岸上的阿本纳基人以及密西西比河与大西洋之间的各部落都已普遍地种植玉蜀黍,却始终没有越过新墨西哥而传到哥伦比亚河流域。从哥伦比亚河流域迁出的一批一批的移民,踏着先行者的足迹,将对新墨西哥和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施加压力,这就迫使那些从原住地逃出的零散部落通过巴拿马地峡进入南美,这些被迫南迁的移民将把村居印第安人生活所发展的进步根苗带到南美去。这样的迁徙运动每隔一段时间重复出现一次,重复既多,势必使南美得到一种优秀的居民,远胜于以前到达该处的野蛮人,而北美的居民却因此而受到损失。南美的地理条件虽不如北美,最后反而在发展上处于先进的地位;事实看来就是这样。秘鲁人有一个关于曼科·卡帕克和玛玛·奥伊洛的神话故事,这两个人是太阳的子女,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如果我们认为这个神话可以说明什么问题的话,那么,它应当是表示有一批村居印第安人从远处迁来(虽然不一定是直接从北美迁来),他们聚居在安第斯山区,并把较高的生活技术教给当地的原始部落,这些生活技术也包括种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在内。这个神话故事经过十分自然的简化过程,删掉了那一批移民,只保留下他们的首领及其妻子。

[6] 彼得罗·德卡斯塔涅达·德·纳黑腊,《1540年远征锡博拉行纪;有关当地各部落风俗习惯的研究》,《美洲发现史原始资料中之行纪、杂记与回忆录》 第9卷,H.特尔诺-龚班法译本(巴黎,1838年),第181—183页。〔译者注〕此书原文为西班牙文摩尔根所用为法文译本。

[7] 约瑟夫(何瑟·德)·阿科斯塔,《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风土志》,E.格里姆斯顿英译本(伦敦,1604年),第500—503页。

[8] 在上一个世纪〔译者按:指18世纪〕之末,易洛魁人塞内卡部在阿勒格尼河边的一个村子里建立一座木偶像,围绕着这座偶像举行了舞蹈等宗教仪式。这是已故的威廉·帕克告诉我的,他看见这座偶像已经被抛入河中了。他不知道这偶像究竟象征什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