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土著的分类——印第安人诸部落中的氏族;他们的世系规律和继承规律——一、荷德诺骚尼诸部落——二、达科他诸部落——三、海湾诸部落——四、庞尼诸部落——五、阿耳贡金诸部落——六、阿撒巴斯卡阿帕齐诸部落——七、西北海岸诸部落——爱斯基摩人是另一族系——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九、首首尼诸部落——十、新墨西哥、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诸部落——十一、南美的印第安人诸部落——在加诺万尼亚族系中大概普遍存在氏族组织
当美洲若干地区初被发现时,人们见到土著正处于两种不同的状况下。第一种是村居印第安人,他们差不多专靠园艺为生;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以及安第斯高原上的部落。第二种是无园艺印第安人,他们依靠渔猎和面包薯为生;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哥伦比亚河谷地带、哈得孙湾区、加拿大部分地区以及美洲其他几个地方的印第安人。介于上述这两种印第安人之间的则有半村居、半园艺的印第安人,他们从一个极端逐渐转变到另一个极端;处于这种状况下的有易洛魁人、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的印第安人、克利克人、乔克塔人、切罗基人、明尼塔里人、达科他人和邵尼人。所有这些部落在武器、技术、风俗习惯、发明、舞蹈、房屋建筑、政府形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同样地具有一种共同的心理特征;并通过他们广阔的分布范围反映了从同一个原始观念出发向前顺序发展的几个阶段。我们的第一个错误在于对村居印第安人比较进步的水平估计过高;我们的第二个错误在于对无园艺印第安人和半村居印第安人的水平估计过低;由此并产生了第三个错误,那就是,将这两者区别为两个不同的种族。当他们分别被发现时,他们的状况确有显著的差异;因为,有一些无园艺印第安人处于高级蒙昧社会,介于两极之间的部落处于低级野蛮社会,而村居印第安人则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现在,关于他们出自同源的证据已经多到使这一点无可置疑的程度,尽管这个结论尚未得到普遍的承认。至于爱斯基摩人则属于另一族系。
我在先前所写的一部著作中,介绍了约七十个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亲属制度;根据他们共有同一制度的事实,以及这种制度出自同源的证据,我大胆地宣称他们应列为人类的一个单独的族系而名之为加诺万尼亚族系,意即“弓矢之族”。 [2]
我们对原始形态的氏族的属性已经研究过了,现在要说明的便是氏族制在加诺万尼亚族系诸部落中的流行范围。在本章中将详细叙述这些部落的组织,但仅限于列举每个部落中氏族的名称,以及他们的世系规律和有关财产、职位的继承规律。必要时再作进一步的说明。我们所要确定的主要之点在于他们当中是否存在氏族组织。在这些部落中,无论何处,只要发现有氏族制度,则其一切基本特点都与易洛魁人的氏族相同,所以就不需要对这方面再作说明了。凡未作否定说明者,即可理解为作者已从印第安部落或其某些成员那里确知其存在氏族组织了。诸部落的区分依照《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中所采用的方法。
一、荷德诺骚尼诸部落
(1)易洛魁人 易洛魁人的氏族已如前述。 [3]
(2)维安多特人 这个部落是古代休伦人的残部,他们由下述八个氏族组成: [4]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龟氏
5.鹿氏 6.蛇氏 7.豪猪氏 8.鹰氏
世系由女方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或行政酋长的职位由本氏族继承,但在氏族成员中进行选举。他们有七名首领和七名军事酋帅,鹰氏族现已绝灭。首领职位兄终弟及,或由舅传甥;但军事酋帅之职则用以酬赐有功勋者,并不世袭。财产在氏族内继承,因比,子女从父亲那里得不到任何东西,但他们继承母亲的财物。以后凡遇到叙述这项规律时,应理解为未婚者与已婚者统统包括在内。每一个氏族均有权选举和罢免其酋长。维安多特人与易洛魁人分离至少已有四百年了;但他们还有着五个共同的氏族,不过其名称或已改变,以至无从辨认其为同一氏族,或某个氏族已用这样那样的新名称代替了旧名称。
伊利部、中立部、诺托维部、图特洛部 [5] 和苏斯魁罕纳部 [6] 现已绝灭或被纳入别的部落,他们也都属于荷德诺骚尼人这一支。我们可以推定他们也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不过事实证据已经找不到了。
二、达科他诸部落
美洲土著的这一大支包括了一大批部落。当他们被发现时,他们已分成了若干集团,他们的语言已分成了若干种方言;但是他们的居住地区大体上仍连成一片。他们占据密西西比河上游的水源地带和密苏里河两岸之地,范围达一千公里以上。易洛魁人及其同支各部落很可能是从这一支人分出去的支派。
(一)达科他人或苏兹人 达科他人现在大约包括十二个独立的部落,他们一直听任其氏族组织趋于消灭。看来基本上可以肯定他们曾经有过氏族组织,因为他们的近亲密苏里诸部落现在就是按氏族组织的。他们有一些以动物命名的社,类似于氏族,但氏族现已不存在。卡佛于1767年在他们那里住过,据他说,“印第安人的每一个单独的集团都划分为若干群或若干部;这种群或部在其所属的族类中形成一个小团体。一个族类具有某种特殊的标志,以区别于另一族类;同样,每一个部也有其自己的徽号,人们就用这个徽号来称呼它,例如:鹫部、豹部、虎部、野牛部等等。瑙多维锡人〔苏兹人〕中,有一个群以蛇为徽号,另一个以鳖,第三个以松鼠,第四个以狼,第五个以野牛。无论哪一个族类,他们都是用这种方法来标志自己,他们当中最低能的人也记得住自己的世系,并根据自己所属的家族来标志本身。” [7] 卡佛曾探访过密西西比河上的东达科他人。根据他的详细报道,我看当时在达科他人中氏族组织正充满活力,这一点似无可置疑。当我于1861年探访东达科他人、1862年探访西达科他人的时候,未能在他们当中发现有关氏族的充分佐证。在卡佛探访年代同我去探访的年代之间,达科他人被驱逐到了平原地带并沦为游牧群,就在这个期间,他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这一点可能解释他们的氏族制度解体的原因。
卡佛也注意到了西印第安人当中的酋长有两个级别,我在讨论易洛魁人存在此同一现象时已经加以说明了。卡佛说:“每一个群都有一位酋长,他被称为大酋长或大战士,他是由于具有作战的经验和公认的勇敢精神才被选举出来,由他指挥军事行动以及处理一切有关军事方面的事务。但是,这位酋长并不被视为国家的首脑;除了这位以处理军务身份被选举的大战士之外,另有一位酋长因具有世袭权而占据优越地位,他更直接地掌管他们的内政。这位酋长可以更适当地称之为首领;一切的契券和条约都必须经过他的同意,由他在契券和条约上加盖本部或本族类的印记。” [8]
(二)密苏里诸部落
(1)蓬卡部 这个部落由下列八个氏族组成: [9]
1.黄熊氏 2.多民氏 3.麋氏 4.臭鼬氏 5.野牛氏 6.蛇氏 7.巫氏 8.冰氏
在这个部落中,与一般规则相反的是,世系由男性下传,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由本氏族人世袭,人选则由选举决定;但去世的首领的儿子最合乎被选的资格。古老形式之发生这种变化可能是近来的事,因为在密苏里八个部落中的鄂托伊、密苏里两部,以及在曼丹部,其世系现仍由女性下传。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2)奥马哈部 这个部落由下列十二个氏族组成: [10]
1.鹿氏 2.黑氏 3.鸟氏 4.龟氏 5.野牛氏 6.熊氏 7.巫氏 8.鸦声氏 9.头氏 10.赤氏 11.雷氏 12.多季氏
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
(3)衣阿华部 衣阿华部同样也有八个氏族: [11]
1.狼氏 2.熊氏 3.牝野牛氏 4.麋氏 5.鹫氏 6.鸠氏 7.蛇氏 8.枭氏
在衣阿华部和鄂托伊部中曾经一度有过一个海狸氏(帕-库赫-撒氏),但现已绝灭。世系、继承和氏族内禁止通婚均与蓬卡部相同。
(4)鄂托伊部和密苏里部 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有下列八个氏族: [12]
1.狼氏 2.熊氏 3.牝野牛氏 4.麋氏 5.鹫氏 6.鸠氏 7.蛇氏 8.枭氏
在鄂托伊和密苏里部中,世系由女性下传,子女属母亲的氏族。首领职位和财产均在氏族内世袭,氏族内禁止通婚。
(5)鸦声部 鸦声部(卡乌-查)有下列十四个氏族: [13]
1.鹿氏 2.熊氏 3.野牛氏 4.鹫氏(白鹫) 5.鹫氏(黑鹫) 6.鸭氏 7.麋氏 8.浣熊氏 9.郊狼氏 10.龟氏 11.大地氏 12.鹿尾氏 13.天幕氏 14.雷氏
鸦声部是美洲最野蛮的土著中的一支人,但他们很聪明,也很有趣。他们的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我们会看到,他们有两个鹫氏族和两个鹿氏族,这正为氏族的分化提供了一个好例证;鹫氏族大概分为两个氏族而以白、黑为区别。我们将在下文看到龟氏族也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一个例证。当我于1859年和1860年访问密苏里部落时,未能到达鄂萨芝部和夸帕部。上面提到的这八个部落所操的方言极为接近,均属达科他语系,因此,我们推想鄂萨芝部和夸帕部都有氏族组织,这大体上是可以肯定的。1869年时,鸦声部的人口大为减少,总数仅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才五十人。这几个部落的发祥地为密苏里河及其支流的沿岸,自大苏兹河口至密西西比河,并沿密西西比河西岸下至阿肯色河。
(三)温内巴哥部 这个部落初被发现时居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温内巴哥湖畔。他们是从达科他人中分出来的一支。他们显然是随着易洛魁人的踪迹向东往圣劳伦斯河谷迁移,当时却被休伦湖与苏必利尔湖之间的阿耳贡金人阻止其继续沿这个方向前进。他们最近的同族是密苏里诸部落。他们有八个氏族如下: [14]
1.狼氏 2.熊氏 3.野牛氏 4.鹫氏 5.麋氏 6.鹿氏 7.蛇氏 8.雷氏
他们的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与蓬卡部相同。这一大支人当中竟有这么多的部落已由女性世系变为男性世系,这是很可怪的,因为,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的财产观念基本上是不发达的,或仅仅超过萌芽阶段,不大可能像希腊、罗马人那样以财产观念作为推动变革的因素。他们之产生变革很可能是近来在美国传教士的影响下造成的。卡佛于1787年时曾在温内巴哥部中发现女性世系的痕迹。他写道:“某些族类,其世袭的显职仅限于由女系继承。当一个酋长死去后,继承他职位的大多是他姊妹的儿子而不是他自己的儿子;如果他没有姊妹,则由其最亲近的女性亲属继承这个显职。温内巴哥部族现在奉一位女子为首领就是由此而来的,我在未了解他们的法律以前,对此颇感奇怪。” [15] 至1869年,温内巴哥部的人口为一千四百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一百五十人。
(四)上密苏里诸部落
(1)曼丹部 曼丹部在智力和生活技术方面均较其所有的亲近部落为先进,这或许要归功于明尼塔里人的影响。他们分为下列七个氏族。 [16]
1.狼氏 2.熊氏 3.松鸡氏 4.好刀氏 5.鹫氏 6.扁头氏 7.高村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曼丹部所属的这一大支人中有那么多的部落都是男性世系,但曼丹部却是女性世系,如果认为女性世系不是原始形态,而其他部落不是近来才脱离这种原始形态,那就太可怪了。这个事实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使我们推定达科他人所有的部落原先统统是女性世系。关于曼丹部这方面的材料,是我于1862年在上密苏里的一个古老的曼丹村落中从约瑟夫·基普那里得来的, [17] 此人的母亲是一个曼丹部的妇女。他指出他母亲所属的氏族也就是他自己的氏族,以此证明女性世系属实。
(2)明尼塔里部 这个部落同乌普萨罗卡部(乌普-萨尔-鄂-卡斯)或克劳部是由一个母族再分出来的。他们是否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的这一分支,颇有可疑之处:不过因为他们的方言中的词数与密苏里、达科他诸部落的方言相同,所以从语言学的角度把他们列在一起。他们早先有过一段历史经验,但我们知道得很少。明尼塔里人把园艺、木构房屋和一种特殊的宗教制度带到了这个地区,并将这些经验传授给曼丹人。他们有可能是筑丘人的苗裔。他们有下列七个氏族: [18]
1.刀氏 2.水氏 3.庐氏 4.松鸡氏 5.丘民氏 6.无名兽氏 7.帽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职位与财产均在氏族内继承。明尼塔里人同曼丹人现在共居在一个村落中。在当今生活于北美各地的红种人中,他们的外表形象是最优美的一种。
(3)乌普萨罗卡部或克劳部 这个部落有下列氏族: [19]
1.场拨鼠氏 2.坏裹腿氏 3.臭鼬氏 4.二心庐氏 5.失落庐氏 6.污名氏 7.屠氏 8.迁徙庐氏 9.熊掌山氏 10.黑足庐氏 11.渔氏 12.羚羊氏 13.大鸦氏
世系、继承和禁止氏族内通婚的规则均与明尼塔里人相同。克劳部有一些氏族的名称是罕见的,这使我们感到,与其说它们是氏族,不如说它们是集群。我曾经一度不相信它们是氏族。但是,他们的世系规则、婚姻习惯和财产继承法,都清楚地确证他们是有氏族组织的。当我在克劳部居留时,替我当翻译的人名叫罗伯特·梅耳居姆 [20] ,当时他是美洲皮毛公司的一个代理人,他在克劳部中生活了四十年,并且是他们的一位酋长。他精通克劳语,完全达到了以这种语言来思考的程度。他向我提到下面这些有关继承的特殊习惯。假如某人曾经接受过别人赠送的任何一件财物,他临死时此财物如仍归他所有,而赠送者已先亡故,则此财物应归还赠送者的氏族。一个妻子死后,她所创造的或获得的财物均传与她的子女;但她的丈夫死后,他的财物却属于他本氏族的亲属。又如某人曾赠送财物给他的朋友,他身死后,接受礼物者必须表现某种公认的哀悼行为,如在行葬礼时切断自己的一节手指,或将原物归还亡友所属之氏族。 [21]
克劳部有一种婚姻习俗,我在印第安人中发现至少有四十个其他部落也有此习俗,我们可以在这里谈一谈这种习俗,因为在下一章中将要引用它。如果一个男子同某家的长女结婚,妻子所有的妹妹一到成年,他即有权利将她们娶做次妻。 [22] 他可以放弃这种权利,但如果他不肯放弃,则妻方的氏族就得同意他的要求。在一般的美洲土著中,习俗均容许一夫多妻制;但这种制度从未广泛流行,因为人们只有赡养一个家庭的能力。梅耳居姆的妻子为前面提到的那种婚姻习俗提供了一个直接的例证,她当时是二十五岁。当她还是一个小孩的时候,在对黑足部进行的一次掠夺中,她成了梅耳居姆的俘虏。梅耳居姆怂恿他的岳母把这个女孩收为她氏族及家族的养女,于是这个女孩便成为他当时的妻子的妹妹,从而当她到达成年时,他便有权利娶她为次妻了。梅耳居姆正是利用该部落有此习俗才使他的要求成为天经地义的事。这种习俗在人类中有其悠久的历史。它是古老的伙婚制的残余。
三、海湾诸部落
(1)穆斯科基人或克利克人 克利克联盟包括六个部落,即:克利克部、希彻特部、俞奇部、亚拉巴马部、库萨梯部、纳彻部,他们当中,除了纳彻部以外,其他各部所操方言均属同一语系;纳彻部是在被法国人击溃以后才被接纳到这个联盟里来的。克利克部由下列二十二个氏族组成: [23]
1.狼氏 2.熊氏 3.臭鼬氏 4.鳄氏 5.鹿氏 6.鸟氏 7.虎氏 8.风氏 9.蟾蜍氏 10.鼹鼠氏 11.狐氏 12.浣熊氏 13.鱼氏 14.玉蜀黍氏 15.土豆氏 16.胡桃氏 17.盐氏 18.野猫氏 19.(未详) [24] 20.(未详) 21.(未详) 22.(未详)
据说这个联盟中的其他部落都曾有过氏族组织,这是R.M.劳瑞芝牧师 [25] 告诉我的,他在克利克人中传教多年,上面这些氏族的名称就是他提供的。他还说到,克利克人的世系由女性下传,首领职位和死者遗产在氏族内继承,氏族内禁止通婚。现在,克利克人已部分地接受文明的同化,生活方式已有所改变。他们已经用政治性的制度来代替社会性的制度,因此,他们古老的氏族制度的所有痕迹即将在短期内趋于消灭。1869年时,他们的人口约一万五千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五百五十人。
(2)乔克塔人 在乔克塔人中,胞族组织表现得很突出,因为每一个胞族都有名称,而且成为一个鲜明的组织。毫无疑问,在上述的大多数部落中一定也有胞族,不过对它没有进行过专门的考察罢了。克利克部包括八个氏族,分配在两个胞族里,每个胞族包括四个氏族,这同易洛魁人的情况相同。 [26]
Ⅰ.分离之族(第一胞族)
1.芦氏 2.劳-鄂克拉氏 3.鲁拉克氏 4.林鄂克鲁沙氏
Ⅱ.钟爱之族(第二胞族)
1.钟爱氏 2.矮人氏 3.长人氏 4.龙虾氏
同一胞族内的各氏族彼此不得通婚;但第一胞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可与第二胞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的成员通婚,反之亦然。这表明乔克塔人正像易洛魁人一样,最初只有两个氏族,后来每一个氏族又再分为四个氏族,再分化以后仍遵守着分化以前原来禁止氏族内通婚的旧规定。乔克塔人是女性世系。财产与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1869年,他们的人数为一万二千人左右,平均每个氏族一千五百人。上述资料是已故的赛鲁斯·拜英顿博士交给作者的, [27] 他于1820年开始到这个部落里去传教,那时他们还定居在密西西比河东岸的老家,他随着他们迁移到印第安准州 [28] ,于1868年左右死于任上,他从事传教工作四十五年之久。他具有坚贞卓绝的品质,其遗爱流芳足以使人类感到自豪。
有一次,一个乔克塔人向拜英顿博士表示他希望做一个合众国的公民,因为这样一来,他的子女便能继承他的财产,而不再按氏族老规矩由本氏族的亲属继承了。若按乔克塔人的习惯,在他死后,其遗产由他的兄弟、姊妹以及姊妹之子女瓜分。不过,他可以在生前将他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他的子女可以在这种情况下拥有这项财产而不让本氏族的成员取得。在许多印第安部落中,现在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私人财产,包括家畜、房屋、土地等项,他们在生前把这些私产给予他们的子女,以防止为本氏族成员所继承,这种做法已经成为普通习惯了。随着财产数量的增加,由于子女无继承权,开始引起对氏族成员继承权产生抗议;某些部落,包括乔克塔部在内,最近几年来已废除了老规矩,继承权已专属于死者的子女了。然而,这是通过以一种政治性的制度来代替社会性的制度、通过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和行政长官来代替旧的酋长政府得以实现的。按照早先的习俗,妻子不能从丈夫那里继承任何财物,丈夫也不能从妻子那里继承任何财物;但妻子的财物由她的子女分得,如无子女,则由她的姊妹分得。
(3)契卡萨人 契卡萨人同样也分成两个胞族,第一胞族包括四个氏族,第二胞族包括八个氏族: [29]
Ⅰ.豹胞族
1.野猫氏 2.鸟氏 3.鱼氏 4.鹿氏
Ⅱ.西班牙胞族
1.浣熊氏 2.西班牙氏 3.皇家氏 4.胡什-科-尼氏 5.松鼠氏 6.鳄氏 7.狼氏 8.山乌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财产与首领职位均在氏族内继承。上述情节得自查理·柯普兰德牧师 [30] ,他是居住在这个部落中的传教士。1869年时,该部落有五千人左右,平均每个氏族约四百人。其中一个氏族大概是在同西班牙人开始交往以后新组成的,要不然,这个氏族的名称就是为了某种缘故用来取代其原名称的。也有一个胞族称为西班牙胞族。
(4)切罗基人 这个部落在古代是由十个氏族组成的,其中的橡实氏(阿-内-祖-拉氏)和鸟氏(阿-内-泽-斯夸氏)这两个氏族现已绝灭。其余八个氏族如下: [31]
1.狼氏 2.涂朱氏 3.长野氏 4.聋鸟(一种鸟名)氏 5.冬青氏 6.鹿氏 7.蓝氏 8.长发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1869年时,切罗基部计有一万四千人,平均每个氏族为一千七百五十人。就我们所知者而言,在美洲土著中,一个氏族所拥有的人数以此为最多。在美国境内,以操同一方言的人数而论,切罗基部和鄂吉布瓦部目前超过所有其他的印第安部落。我们可以更说明一句,以往无论何时,无论在北美洲的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存在十万印第安人操同一种方言的事实。只有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和特拉斯卡拉人等部落或者可以说能拥有这么多的人口;但是在西班牙征服时期,很难找到可靠的证据来确证这几个部落中的任何一个部落能拥有如此多的人口。克利克人和切罗基人之所以人口特别多,应归功于他们掌握了家畜和发达的田野农业。他们现在已部分文明化,已用由选举产生的立宪政府代替了古老的氏族制度,在这个影响下,氏族制度正在迅速地趋于消灭。
(5)塞米诺耳人 这个部落出自克利克部。据说他们有氏族组织,但详情不明。
四、庞尼诸部落
庞尼人是否有氏族组织,尚无确证。先前在他们当中传过教的塞缪尔·艾理士牧师 [32] 告诉作者说,虽然他没有专门考察过这个问题,但他相信他们是有氏族组织的。他列举下面这些氏族名称,并相信他们即由这些氏族组成:
1.熊氏 2.海狸氏 3.鹫氏 4.野牛氏 5.鹿氏 6.枭氏
我有一次在密西西比河上遇到了一群庞尼人,但未能找到一个翻译。
阿利卡里人是庞尼人最亲近的同族,他们的村落同明尼塔里人的村落邻近,我们对于他们的研究也有同样的困难。这些部落,还有休科人以及居住在卡内迪恩河畔的两三个其他的小部落,始终定居于密苏里河以西,他们操一种独特的语言。如果庞尼人是有氏族组织的,那么对其他那几个部落也可以作同样的推论了。
五、阿耳贡金诸部落
美洲土著中的这一大支当其初被发现时,所占据之地,从落基山脉到哈得孙湾,由萨斯喀彻温河南岸往东至大西洋,包括苏必利尔湖两岸(湖头地区除外)和圣劳伦斯河自香普冷湖以下两岸之地。他们的地域沿大西洋海岸向南延展到北卡罗来纳,沿密西西比河东岸向南延展到威斯康星和伊利诺斯,直到肯塔基。易洛魁人及其同支部落闯入这个辽阔地域的东部,成为在这个范围内与他们争夺霸权的唯一对手。
基奇加米 [33] 诸部落
(1)鄂吉布瓦人 鄂吉布瓦人操同一种方言,他们有氏族组织,我们已经知道其中二十三个氏族的名称,但不能肯定这是否包括其全部氏族。在鄂吉布瓦方言中,有“图腾”一词——实际上往往读作“多丹”——意指一个氏族的标志或图徽;例如,狼的图形便是狼氏族的图腾。斯库耳克拉夫特先生 [34] 便根据这个词而使用“图腾制度”这一术语来表示氏族组织,倘若我们在拉丁语和希腊语中都找不到一个术语来表达这种历史上已经出现过的制度的一切特征和性质,那么,“图腾制度”一词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且,使用这个术语亦自有其便利之处。鄂吉布瓦人有下列氏族: [35]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泥)龟氏 5.(啮)龟氏 6.(小)龟氏 7.驯鹿氏 8.鹬氏 9.鹤氏 10.鸠鹰氏 11.秃鹫氏 12.野凫氏 13.鸭氏 14.鸭氏 15.蛇氏 16.麝鼠氏 17.貂氏 18.苍鹭氏 19.牡牛头氏 20.鲤氏 21.鲇氏 22.鲟氏 23.梭鱼氏
世系由男性下传,子女属于其父亲的氏族。我们有一些理由可以推测他们原先是女性世系而到相当晚近才改为男性世系的。第一,所有的阿耳贡金人都公认特拉华人是他们这一个系统中最古老的部落之一,大家都称之为“祖父部”,这个部落迄今仍是女性世系。还有其他一些阿耳贡金部落也是这样。第二,在上两三代中,酋长的职位仍有沿女性世系继承之例。 [36] 第三,美国人和传教士的影响一般都反对女性世系。早期的传教士们,由于自身是在完全不同的观念下接受教育的,因而认为一种世系制度如剥夺了儿子的继承权,那就太不公道或不合理了。所以,很可能有许多部落就是在他们的教导下改变了原来的世系制度,鄂吉布瓦部大概就属于这种例子。第四,因为现在还有一些阿耳贡金部落是女性世系,从而可以得出结论说:在古代,加诺万尼亚族系中普遍是女性世系,这也是这种制度的原始形态。
鄂吉布瓦人禁止氏族内通婚,财产与职位均在氏族内继承。但现在,子女已排斥其氏族亲属而取得了大部分的继承权。母亲的财物传给她的子女,如无子女则传给她的亲姊妹和从姊妹。同样,儿子可以承袭父亲的首领职位;如有几个儿子则由选举决定之。氏族成员不但有选举权,而且还保持罢免权。现在,鄂吉布瓦部有一万六千人左右,平均每个氏族约七百人。
(2)波塔瓦塔米人 这个部落有下列十五个氏族: [37]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麋氏 5.野凫氏 6.鹫氏 7.鲟氏 8.鲤氏 9.秃鹫氏 10.雷氏 11.兔氏 12.鸦氏 13.狐氏 14.火鸡氏 15.黑鹰氏
世系、继承和婚姻规则均同鄂吉布瓦部。
(3)渥太华人 [38] 鄂吉布瓦人、渥太华人和波塔瓦塔米人是从一个母部落分出来的。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已结成联盟。渥太华人无疑地也有氏族组织,但其氏族名称尚未详。
(4)克里人 这个部落初被发现时,占有苏必利尔湖西北岸之地,并由此扩展到哈得孙湾,向西则扩展到诺尔思的雷德河。其后,他们占据了萨斯喀彻温及其以南地区。他们像达科他人一样,氏族组织已经消灭了,但推测他们曾经是有过氏族的。在语言上,他们与鄂吉布瓦部是最接近的,这两个部落的风俗习惯和人体形象均极为类似。
密西西比诸部落 西阿耳贡金人统称为密西西比人,他们占有威斯康星州和伊利诺斯州的密西西比河东岸之地,并向南扩展到肯塔基州,向东扩展到印第安纳州。
(1)迈阿密人 迈阿密人最亲近的同族就是韦阿人、皮安克朔人、皮欧里亚人和卡斯卡斯基亚人,他们早先被统称为伊利诺人,现在人数已经很少,也已经放弃了古代的习俗而过着一种定居的农业生活了。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以前是否有氏族组织,但很可能是有的。迈阿密人有下列十个氏族: [39]
1.狼氏 2.野凫氏 3.鹫氏 4.雕氏 5.豹氏 6.火鸡氏 7.浣熊氏 8.雪氏 9.太阳氏 10.水氏
由于他们的生活状况已经改变,而人口正在减少,所以他们的氏族组织也在迅速消灭过程中。当他们的氏族组织开始衰落以后,世系即由男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和财产均在氏族内继承。
(2)邵尼人 这是一个突出的、具有高度进步水平的部落,他们是阿耳贡金人当中最高级的代表之一,他们有一个第一首领、一个第二首领,还有一个议会,均由民众每年普选一次;不过,虽然他们已经以这样一套行政组织来代替旧的氏族制度,他们却仍然保留着氏族。他们有十三个氏族,这些氏族为了社会目的和宗法目的而继续维持下来: [40]
1.狼氏 2.野凫氏 3.熊氏 4.雕氏 5.豹氏 6.枭氏 7.火鸡氏 8.鹿氏 9.浣熊氏 10.龟氏 11.蛇氏 12.马氏 13.兔氏
世系、继承和必须在氏族外通婚的规则均与迈阿密人相同。1869年时,邵尼部只有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约五十人。他们的人口曾经一度达到三四千人,超过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平均人口数。
邵尼人有一种习惯,即在某种约制下,给子女命以父亲氏族、或母亲氏族、或其他任何氏族所用的个人名字而收纳入该氏族之内,这个习惯也流行于迈阿密人、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我们对此需要稍微谈一谈。前面已经说明过,在易洛魁人中,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些专用的个人名字,其他氏族无权使用。 [41] 这大概是一个普遍的习俗。在邵尼人中,这种个人名字本身即含有其所属氏族的权利,因此个人的命名即决定了个人的氏族。既然首领无论如何必须属于授予他以职权的那个氏族,所以,由女性世系转为男性世系的变革,看来像是从上述那种命名习惯开端的了。其第一步是使儿子继承他的父亲,第二步是使子女继承其父亲的财产。如果一个儿子在命名时接受了他父亲的氏族所用的个人名字,那么,他即属于他父亲的氏族而在世系上成为他父亲的继承者,不过,还需要服从于选举的原则。但他的父亲对这个问题却无决定权。其决定权由氏族委托给某些人,多半是些妇人,当子女命名时,由她们商量并决定之。在邵尼人中,两个氏族之间通过一定的安排,便赋予这种妇人以命名之权;而当一个人按规定方式接受名字以后,他便被纳入该名字所属的氏族了。
在邵尼人中,有着古老的世系规则的痕迹。有人告诉作者下面的事实,可以举以为证。狼氏族的一个首领拉-荷-韦在临死前表示他希望以他的一个姊妹的儿子代替自己的儿子作为他的继承人。但是,他的外甥(科斯-夸-瑟)属于鱼氏族,他的儿子属于兔氏族,而这个首领职位是由狼氏族世袭的,因此,如果不先以改名的方式转入狼氏族的话,他们两个人谁也不能继承他的职位。他的愿望受到了尊重。他死了以后,他的外甥改用了狼氏族所用的名字,叫做泰普-阿-塔-哥-瑟,然后被选任该职。这种不严格的通融现象,说明氏族组织已经衰落;但它却倾向于证明在不久以前邵尼人的世系仍是由女性下传的。
(3)索克人与福克斯人 这两个部落已合并为一个部落,他们的氏族如下: [42]
1.狼氏 2.熊氏 3.鹿氏 4.麋氏 5.鹰氏 6.鹫氏 7.鱼氏 8.野牛氏 9.雷氏 10.骨氏 11.狐氏 12.海氏 13.鲟氏 14.大树氏
世系、继承和必须在氏族外通婚的规则均与迈阿密人相同。1869年时,他们的人口只有七百人,平均每个氏族五十人。从现存的氏族数目可以看出在过去二百年中他们的人数必较现在多出几倍。
(4)麦诺米尼人与奇卡普人 这是两个独立的部落,他们各有其氏族组织,但氏族名称未详。对于麦诺米尼部,可以推测他们直到近日以前仍是女性世系,其根据是该部落的一个成员安托万·古奇 [43] 于1859年告诉作者的情况。他在答复有关继承规则的问题时说:“假如我死了,我的兄弟和舅父就会从我的妻子和子女手中夺走我的财产。我们现在希望我们的子女够能继承我们的财产,但这毫无保证。按照老规矩,我的财产要给予我最亲近的亲属,那不是我的子女而是我的兄弟、姊妹和舅父。”由此可见,财产是在氏族内继承的,但仅限于女性世系下的近亲。
落基山诸部落
(1)血黑足部 这个部落由下列五个氏族组成: [44]
1.血氏 2.食鱼氏 3.臭鼬氏 4.绝种兽氏 5.麋氏
世系由男性下传,但氏族内禁止通婚。
(2)丕干黑足部 这个部落有下列八个氏族: [45]
1.血氏 2.臭鼬氏 3.蹼脂氏 4.腹脂氏 5.咒师氏 6.不笑氏 7.饥氏 8.半腐肉氏
世系由男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上列若干名称与其说是氏族名称,不如说更近于群体的名称;但是,因为这份材料是通过能够胜任的翻译者(亚历山大·卡伯特森先生及其夫人 [46] ,后者是黑足部的妇女)直接从黑足部得来的,所以我相信它很可靠。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用氏族的绰号代替了原有的名称。
大西洋诸部落
(1)特拉华人 前面已经说过,特拉华人自从分出来独立以后,便成为阿耳贡金诸部落中最古老的部落之一了。当他们初被发现时,他们的老家即在特拉华湾的周围及其以北的地区。他们由下列三个氏族组成:
Ⅰ.狼氏 土克-悉特 圆掌
Ⅱ.龟氏 波克-库-温-哥爬行
Ⅲ.火鸡氏普耳-拉-乌克不嚼
这种划分实际具有胞族的性质,因为它们各自又由十二个亚氏族组成,每一个亚氏族都具有氏族的若干属性。 [47] 亚氏族的名称都是个人名字,不说全部,至少大多数都是女性名字。因为这是一个特殊的现象,所以我于1860年在堪萨斯州的特拉华部保留地尽可能详细进行调查,当时协助我的有威廉·亚当斯 [48] ,他是一位受过教育的特拉华人。结果证明无法找到这些亚氏族的起源,不过,它们似乎是一些氏族鼻祖的名字,各氏族的成员就是分别从这些鼻祖传下来的,而这些亚氏族便以鼻祖命名。由此也可看出胞族是从氏族自然而然发展出来的。
特拉华人的世系由女性下传,正由于此,我们才认为阿耳贡金诸部落在古代可能普遍流行女性世系。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但由氏族成员选举,氏族成员有选举和罢免之权。财产也在氏族内继承。起初,这三个母氏族禁止在该氏族内通婚;但近年以来,禁止通婚的规定仅限于亚氏族之内了。例如:在目前已半形成为胞族的狼氏族内,凡同氏的人不得通婚,而不同氏者便可以通婚。给子女命以父亲氏族所用的名字而纳入父亲氏族之内,这个习惯在特拉华人中也很流行,由于这个习惯而引起的世系紊乱现象亦与邵尼人、迈阿密人的情况相同。美国人的文明以及同美国人的交往必然对印第安人的制度施加冲击,在这种冲击下,他们的民族文化生活正处于逐渐崩溃之中。
关于职位继承的例子最能充分表明土著的世系规则。一位特拉华部的妇女告诉作者,她和她的子女都属于狼氏族,而她的丈夫则属于龟氏族;然后她又说,龟氏族已故的大酋长或首领凯春队长(塔-辉-拉-纳)死后,由他的外甥约翰·康内尔(塔-塔-内-沙)袭位,他是已故首领的姊妹的儿子,他也是属于龟氏族的。 [49] 这位死去的首领留下了一个儿子,但他的儿子属于另一个氏族,所以不能袭位。特拉华人也和易洛魁人一样,职位由兄弟传给兄弟,或由舅父传给外甥,因为世系是由女性下传的。
(2)猛西人 猛西人是从特拉华人分出来的一支,也有着与特拉华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不许通婚,首领职位和财产在氏族内继承。
(3)摩黑冈人 肯尼贝克河以南整个新英格兰地区的印第安人在语言上都是很接近的,他们能互相了解彼此的方言,摩黑冈人即系其中的一支。因为摩黑冈人是有氏族组织的,由此推测,培阔特人、纳腊甘塞特人及其他较小的集群不仅也有氏族组织,并且还有着与摩黑冈人相同的一些氏族。摩黑冈人也有着与特拉华人相同的三个氏族,即狼氏、龟氏和火鸡氏,每一个氏族又包括若干氏族。这证明他们与特拉华人、猛西人在血缘上有着直接的联系,而且,如前所述,这也反映了一个母氏族分解为几个氏族的再分化过程,这些分解出来的氏族仍重新组合为一个胞族。我们也可以由此看出在氏族制度下胞族是如何自然而然产生的。在美洲土著中,很难找到像上述事例这么清楚地保存着母氏族分化现象的证据了。
摩黑冈人的胞族比美洲土著其他任何部落的胞族表现得更为突出,因为他们的每一个胞族都概括地代表了各自所辖之氏族,要说明氏族的区分,必须点明胞族;不过,我们对摩黑冈人的胞族不如对易洛魁人的胞族所知之详。摩黑冈人的胞族如下: [50]
Ⅰ.狼胞族(土克-塞-吐克)
1.狼氏 2.熊氏 3.犬氏 4.负鼠氏
Ⅱ.龟胞族(托内-巴-鄂)
1.小龟氏 2.泥龟氏 3.大龟氏 4.黄鳗氏
Ⅲ.火鸡胞族
1.火鸡氏 2.鹤氏 3.雏鸡氏
世系由女性下传,氏族内禁止通婚,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职位由兄弟传给兄弟,或由舅父传给外甥。在培阔特人和纳腊甘塞特人中,世系由女性下传,我在堪萨斯州遇见一位纳腊甘塞特部的妇女,这是她告诉我的。 [51] (4)阿本纳基人 这个部落的名称叫做瓦-贝-纳-基,意思是“旭日之族”。 [52] 他们与密克玛克人的亲密关系超过了同肯尼贝克河以南的新英格兰印第安人。他们有下列十四个氏族: [53]
1.狼氏 2.(黑)野猫氏 3.熊氏 4.蛇氏 5.花斑兽氏 6.海狸氏 7.驯鹿氏 8.鲟氏 9.麝鼠氏 10.鸠鹰氏 11.松鼠氏 12.斑蛙氏 13.鹤氏 14.豪猪氏
世系现在由男性下传,早先禁止氏族内通婚,但这种禁规现在已大失其效了。首领职位在氏族内继承。我们会看出,上列氏族中有一些与鄂吉布瓦人的氏族相同。
六、阿撒巴斯卡-阿帕齐诸部落
哈得孙湾区的阿撒巴斯卡人和新墨西哥的阿帕齐人原来是同一支人,后来才分离的,他们是否有氏族组织,尚未能肯定。我于1861年到哈得孙湾区,曾在阿撒巴斯卡人的野兔族和红刀族中致力于解决这个问题,但因缺乏胜任的翻译,未获成功; [54] 不过,如果他们存在过这种制度,即使调查方法不完善,也能发现一些痕迹。已故的罗伯特·肯尼科特 [55] 曾替作者在阿-察-鄂-腾-尼人(或称奴隶湖的阿撒巴斯卡人)中进行过类似的试验,也没有获得成功。他发现一些关于婚姻和首领职位继承世系的特殊规定,似乎说明存在氏族制度,但他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资料。育空河流域的库钦人(或称卢舒人)是属于阿撒巴斯卡这一支的。已故的乔治·吉布斯 [56] 在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道:“我得到一封信,是马更些河上辛普孙堡的一位绅士寄来的,信中提到在卢舒人(或称库钦人)当中存在着三个社会等级或阶级——无疑是图腾之误,尽管图腾与级别截然不同;因为他接着说——一个男子不得在其本等级内通婚,必须到另外的等级中去求妻;一个高等级的酋长可以同一个低等级的妇女结婚而不丧失其等级地位。子女属于母亲的等级;不同部落中的相同等级的成员彼此不交战。”
西北海岸的科鲁舍人在语言上属于阿撒巴斯卡这一支,不过关系不大密切,在他们当中存在氏族组织。加拉丁先生 [57] 指出,他们“和我国的印第安人相似,也分为着干部落或克兰;据赫耳先生 [58] 说,在俄勒冈州的印第安人中见不到这种区别的痕迹。其部落〔实指氏族〕的名称都是动物名字:如熊、鹫、鸦、海豚和狼等等。……继承权属于女系,由舅及甥,除了大酋长以外,家中最有权力的人一般都是舅父。” [59]
七、西北海岸诸部落
在这一群部落中,除了科鲁舍人之外,还有一些其他部落也盛行氏族组织的制度。吉布斯先生给作者的一封信中说:“我在离开普吉特海峡之前,极其幸运地遇到了我们所谓北印第安人的三个支系的代表,北印第安人即由温哥华岛北端伸展至俄属领土和爱斯基摩人边境的这一条西北海岸上的居民。我从他们那里已经确知图腾制度至少在这三个支系中是存在的。我所说的这三个支系,从西北头算起,首即特林吉特人,通常根据他们当中的一个分支而称之为斯提京人;次为特莱达人;再次为齐姆悉亚人,加拉丁称之为韦阿人。有四个图腾是他们都有的,即鲸、狼、鹫、鸦。任何人不得与同图腾的人通婚,即使彼此不同族或不同支系也不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族是由完全不同的支系组成的。我的意思是说,他们的语言基本上不同,找不出相似之处。”更晚些时候,朵尔先生 [60] 在他的关于阿拉斯加的著作中写道:“特林吉特人分为四个图腾:大鸦(耶耳)、狼(卡努赫)、鲸、鹫(彻思耳)。……只有不同图腾的人才能通婚,子女通常均属其母亲的图腾。” [61] 。
赫伯特·班克罗甫特先生对他们的组织说得更为详尽,他指出他们有两个胞族,并指出其每个胞族所辖之氏族。他在提到特林吉特人时说:“这一族分为两大部,或两大克兰,其一称为狼部,另一称为大鸦部。……大鸦这一支又再分为几个分部,名为蛙、鹅、海狮、枭和鲑。狼部则再分为熊、鹫、海豚、鲨和海雀。……同一克兰的诸分部彼此不得交战,同时,同一克兰中的成员亦不得相互通婚。因此,狼部的一个青年战士必须要到大鸦部去找寻他的配偶。” [62] 爱斯基摩人不属于加诺万尼亚族系。他们立足于美洲大陆要比加诺万尼亚人为晚。他们也没有氏族。
八、萨利什、萨哈普廷、库特尼等部落
哥伦比亚河谷诸部落以本题所提到的这几部为主要代表,他们都没有氏族组织。我国著名的语言学家霍瑞修·赫耳和已故的乔治·吉布斯都曾专门注意过这个问题,可是他两人在这些部落中未发现任何氏族组织的痕迹。我们有坚实的理由相信这个辽阔的地区是加诺万尼亚族系的发祥地,这个族系以此地区为出发点,向外迁徙扩散而遍布于南北美洲。因此,上述部落的祖先看来大概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氏族组织日趋衰微,终于消灭了。
九、首首尼诸部落
得克萨斯州的科曼赤人,以及犹特诸部落、崩纳克人、首首尼人和若干其他部落都属于这一支。一个维安多特族的混血种马休·倭克尔 [63] 于1859年告诉作者,他曾在科曼赤人中居住过,他们有下列诸氏族:
1.狼氏 2.熊氏 3.麋氏 4.鹿氏 5.小栗鼠氏 6.羚羊氏
既然科曼赤人有氏族组织,可以推想这一支人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组织。
我们对新墨西哥州以北的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社会制度,就谈到这里为止。上面所提到的大多数部落在被欧洲人初发现时正处在低级野蛮社会,余者则处在高级蒙昧社会。在他们当中,氏族制度流行极广,几乎普遍存在,根据这一点,我们可以有理由假定,他们在古代是一律有氏族组织的,而且其世系也是一律由女性下传的。他们的制度纯属社会性的,以氏族为其基本单元,而以胞族、部落和联盟为其体系中的其余环节。这四个顺序相承的组合与再组合的阶段,表达了他们的政治观念在发展过程中的全部经验。雅利安族和闪族的一些主要部落,当它们从野蛮社会走出来时,也有着与印第安人相同的社会组织体系,因此,大体而言,这套制度在古代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并可以推想其出自一个共同的来源。我们在后文谈到家族观念的发展过程时,将要充分地叙述伙婚群,氏族显然是从伙婚群产生出来的,所以人类当中的雅利安、闪、乌拉尔、土兰尼亚、加诺万尼亚等族系看来极其明显地出于一个共同的祖源,这个祖源是实行伙婚制的,氏族组织即缘此而产生,所有的族系都出自这个祖源,最后才分化为各支。我相信,一旦将来研究工作深入开展而若干事实得到精密证明时,这个结论终于会使人们不得不接受它。这样一个庞大的体系能维系人类社会经历蒙昧阶段晚期、经历整个野蛮阶段而达于文明阶段初期,因此绝不是偶然产生的,而是从先已存在的因素中自然发展出来的。如果合理地、谨严地阐明这一点,看来就可以证明人类当中一切具有氏族组织的各族系均出自同源。
十、村居印第安人
(1)摩基村印第安人 摩基诸部落现仍据有他们自古相传的群居宅院,未受侵扰,这种宅院共有七处,位于亚利桑那州的小科罗拉多河畔,此地曾一度属新墨西哥州。他们仍在他们的古老制度下生活着;他们目前无疑能完全代表在地理大发现时代从苏尼直到库斯科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所流行的那种生活方式。苏尼、阿科玛、塔阿斯以及另外一些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村落都具有相同的组织结构,它们都是科罗纳多于1540—1542年在此地发现的。虽然这些印第安人表面上容易接近,但实际上我们对他们的生活方式和内部组织却知道得很少。从来没有进行过系统的调查。凡是能得到发表机会的点滴资料都是一般性的、偶然性的。
摩基人按氏族组织起来,他们有下列九个氏族:
1.鹿氏 2.沙氏 3.雨氏 4.熊氏 5.野兔氏 6.郊狼氏 7.响尾蛇氏 8.烟草氏 9.芦草氏
美国助理外科医生泰恩·布鲁克曾向斯库耳克拉夫特先生提供一个关于摩基人起源的神话故事,这是他从一个摩基村中听来的。据摩基人说:“很久很久以前,他们的老祖母 [64] 从西方老家带来九个人种,其形状如下:第一、鹿种;第二、沙种;第三、水〔雨〕种;第四、熊种;第五、野兔种;第六、郊狼种;第七、响尾蛇种;第八、烟草种;第九、芦草种。她把这九个人种栽种在他们今天村落所在的地方,并将它们变成了人,这些人建造了现在的村落;至今仍保持着人种的区别。有一个人告诉我说他是属于沙种的,另一个人说他是属于鹿种的,等等。他们都坚信灵魂轮回之说,认为自己死后就会返回原形,仍变成熊、鹿之类。……他们的政府是世袭的,但不一定传位给在职者的儿子;因为,只要他们宠爱任何一个血亲,即可选定他为继承人。” [65] 在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氏族组织在由低级野蛮社会转入中级野蛮社会以后,仍然十分发达,由此可以证明这种组织能适应他们业已改变的环境。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很有可能普遍存在氏族组织;但是,从这个地点往南,在北美的其余部分,以及南美全境之内,除了拉古纳人以外,我们找不到任何确凿可靠的报道。由此可见,美洲民族学的研究工作以往做得多么不完善;以至我们对美洲土著的社会制度单元仅只发现其一部分,而对其重要意义亦不了解。然而,在早期西班牙作家的作品中还可见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线索,在后来少数几位作家的书中也能见到有关的直接材料,如把这些综合起来,也就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氏族组织在古代整个印第安人当中是普遍流行的。
有许多氏族都流行某些传说,就同摩基人的传说相似,认为他们的始祖是从动物或无生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动物或无生物即成为他们氏族的徽志。例如,鄂吉布瓦人的鹤氏族有这样一个传说:有一对鹤从墨西哥湾飞过辽阔的地面来到大湖地区,又从密西西比河飞往大西洋沿岸,为了想找寻一个食料丰富的地方,最后选择了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因为看中了这里的渔场。当它们降落在河岸边把翅膀收拢之后,大神立刻把它们变成为一男一女,这就是鄂吉布瓦部鹤氏族的祖先。在各个不同的部落中,有一些氏族都禁食本氏族名称所代表的动物;但这种禁忌不大普遍。
(2)拉古纳人 根据塞缪尔·戈尔曼牧师 [66] 于1860年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上所作的报告来看,拉古纳村印第安人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世系由女性下传。戈尔曼说:“每一个村镇都分为若干部或若干族,每一个这样的集团都以某种兽、鸟、草、木、星或风、火、水、土四元素之一为名。拉古纳村是居民超过一千人的村落之一,这个村有十七个这样的部;或名为熊,或名为鹿,或名为响尾蛇,或名为玉蜀黍,或名为狼,或名为水,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子女与母亲同属一部。按照老规矩,同部的人禁止通婚;但近来,这个规矩已经不像早先遵守得那么严格了。”
“他们的土地是公有的,是全村社的财产,但是,当一个人耕种了一小块土地以后,这块土地即应属他个人所有,他可以将它卖给本村社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他死后,这块土地属于他的寡妇或女儿们;如果他是一个单身汉,这块土地仍保留在他父亲的家族里。” [67] 寡妇或女儿能否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点还有疑问。
(3)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和特拉科潘人 这些部落以及墨西哥其余的纳华特拉克部落的氏族组织问题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4)尤卡坦的马雅人 艾瑞腊在其著作中屡屡提到“亲族”(kindred)一词,他在谈到墨西哥、中美、南美部落时,就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组成的团体,其人数之多只可能相当于一个氏族,除了氏族以外再也见不到这么多人的亲属团体了。例如,他说道:“凡杀害一自由人者,必须对死者的子女和亲族尽赔偿之责。”这是指尼加拉瓜的土著说的,易洛魁人也有这个习惯,如果我们谈的是易洛魁人,“亲族”一词就相当于“氏族”了。又如,他在概述尤卡坦的马雅族印第安人时说道:“无论向受害者尽何种赔偿,倘被判受罚之人因赔偿而势将陷于穷困时,则其亲族对他提供捐助。” [68] 我们可以看出,这又是一个氏族制度的习惯。他在谈到阿兹特克人时又说:“他们如果确实犯了罪,无论任何恩典或任何亲族都不能使他们免于死亡。” [69] 对于这个词的使用法,我们还可以再引一个例子,那是他用于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的,这些印第安人有氏族组织。他说道:“他们极端喜欢子女,珍爱子女,倘遇子女死亡,其父母及亲族为之哀悼终生。” [70] 早期的观察者注意到印第安人的社会中有一个特点,即为数很多的人以亲属关系而结合在一起,因此就把这个团体称为“亲族”。但是,他们考察的深度还未足以发现亲族之组成氏族,而氏族乃是印第安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这才可能是事实的真相。
艾瑞腊进一步谈到马雅人说:“他们一贯非常重视血统,因而认为他们全都有亲属关系,彼此相互援助。……他们不与母辈的人或兄弟之妻通婚,也不与父亲同姓的人通婚,这都被视为非法的。” [71] 一个印第安人的血统,在他们的亲属制度下,除了指氏族以外,不可能有别的意义;即使对这一点姑置不论,在印第安人的制度下,除非父亲和他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而这个氏族将一个共同的姓赐予其全部成员,否则他们是不可能同姓的。要使父亲及其子女属于同一个氏族,还需要由男性下传世系。而且,艾瑞腊的叙述证明马雅人是禁止氏族内通婚的。假定艾瑞腊的话正确不误,我们就可以肯定马雅人当中存在氏族组织,而其世系由男性下传。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是一部极有价值的书,是一部详征博引、提要勾玄的民族学知识宝库,他在该书中根据另外的来源引述了同一事实,其说如下:“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风俗与澳大利亚人的风俗相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把女性世系下的氏族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如果我再往南去,进入中美以后,就出现了与此相反的风俗,那种风俗倒与中国相同。据迪耶戈·德·兰达说,尤卡坦人从不娶与自己同姓之女为妻,而他们的姓是按父系论的,他们认为同姓通婚是一种非常可耻的秽行;但是,他们可以同母系方面最亲的表姊妹通婚。” [72]
十一、南美印第安人诸部落
在南美各地均发现氏族的痕迹,也发现到处确实存在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不过,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艾瑞腊谈到印加人把安第斯山区的许多部落组成一种联盟,他说:“由于这些族类分为若干种、若干部或若干族,因此使语言上出现了这种分歧。” [73] 我们根据他所谓的“族”即可看出他们是有氏族的。泰勒先生在讨论有关婚姻和世系的规则时指出:“再往南去,过了巴拿马地峡,又出现女性世系的氏族及其禁例。柏尔瑙说,在英属圭亚那的阿腊瓦克人中,‘族籍是承袭母亲的,子女允许同父亲家族中的人通婚,但不得同母亲家族中的人通婚。’末了,马丁·朵布里佐弗神父说,瓜腊尼人避免同最远的亲属通婚,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事;他在谈到阿比朋人时有下面一段记载:……‘阿比朋人受天然的教导,学他们祖先的榜样,他们深恶同任何一个与自己有最远的瓜葛之亲的人通婚,乃至对这种想法都绝不能容忍。’” [74] 以上所引有关土著社会制度的材料都说得不清不楚;但我们借鉴于前文所提供的事实,即可领会到这些材料的意思是:存在氏族制度,世系按女性下传,并禁止氏族内通婚。布瑞特指出,圭亚那的印第安人部落“分为若干家族,每一个家族都有不同的姓,如‘悉维迪’、‘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和我们的家族不同,所有这些家族都是按女系下传的,无论男女,任何人都不得与同族姓的人通婚。例如,‘悉维迪’家的一个妇女是与她母亲同姓的,但她的父亲和她的丈夫都不得是属于这一家族的人。她的子女,以及她女儿的子女,也都姓‘悉维迪’,但她的儿子和女儿都不得与任何一个同姓‘悉维迪’的人通婚;不过,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却可以同父亲家族里的人通婚。他们严格遵守这个习俗,稍有不合即被认为乱伦”。 [75] 我们立刻可以看出,布瑞特所谓的“家族”即指原始形态下的氏族。上面提到的南美诸部落,除了安第斯山区的部落以外,当初被发现时,均处于低级野蛮社会或处于蒙昧社会状态下。印加族村居印第安人建立了政府,秘鲁许多部落都集中在其统辖之下,关于他们的内部制度,我们在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的著作中见到一些不完备的描写,如果根据这些描写能作出判断,那么,应当说,这些部落是处在低级野蛮社会的。
我们在研究氏族制度转变过程的历史时,自然会把注意力转向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因为他们固有的文化已经使他们进入野蛮阶段中期很发达的地步,并已临近于中期的末尾了。我们已说明了氏族的原始结构;至于这个制度的最后阶段,留在论希腊、罗马人的氏族时再谈。不过,在野蛮阶段中期已经在世系和继承两方面发生了过渡性的转变,这些转变对于叙述一部完整的氏族组织史来说是很关紧要的。关于这一伟大制度的早期状况和末期状况,我们所知者甚详,但对其转变阶段的知识却很贫乏。在人类任何部落中,凡是发现有处于末期形态的氏族,则其远古祖先必定有过原始形态的氏族;但史学上的考订却要求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凭借推理。在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曾经一度有过这种证据。现在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断言,他们的政府制度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其体系的上层环节,即部落与联盟,是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接触到的;而在村居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中,我们也能确实证明这个制度的基本单元是氏族组织。但是,我们着手研究整个村居印第安人的氏族制度时,得不到像处于低级野蛮社会下的那些部落所提供的精确资料。当年西班牙征服者和殖民者是有绝好机会的,但他们错过了,显然是由于这些文明人的进步程度使他们距离这种社会状态太远,以致无从理解它。西班牙的史学家们对于村居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缺乏知识(这种基本单元在整个社会机体中深深地打下了它的烙印),所以在描写他们的政府组织时完全弄错了。
只要对中美和秘鲁的古建筑遗址稍一涉目,即可充分证明野蛮阶段中期在人类的发展上、在知识的进步上、在智力的增长上,是一大进步。在东半球,相继而来的是一个更伟大的阶段,这就是随着冶铁术的发明给人类的进步带来了无比强大的推动力,终于把人类中的一部分推入了文明社会。村居印第安人为野蛮阶段中期的社会状态提供了如此鲜明的例证,我们如果对这种社会状态具有精确的知识,那么就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类在野蛮阶段晚期的辉煌成就,在那个时期中,发明和发现层出不穷,何等迅速!我们倘能致力以求,孜孜不倦,仍有可能将这一个已经任其丧失的知识宝库重新恢复过来,至少能恢复其大部分。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敢于作出下面的结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在初被欧洲人发现时已普遍地按氏族组织起来,虽见到极少数的例外,但不足以妨碍这一总的规律。
本章注释
[1] 〔怀特注〕本章中的许多资料都是摩尔根本人到西部作郊野旅行时获得的;参看怀特编,《路易斯·亨利·摩尔根所著之“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安阿伯,密执安州,1959年)。其中有许多资料已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
[2] 《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斯密逊研究所报告,第17卷(华盛顿,1871年),第131页。
[3] 1.狼氏,托尔-约-内 2.熊氏,内-厄-阿尔-吉-伊 3.海狸氏,农-加尔-内-厄-阿尔-哥 4.龟氏,盖-内-厄-阿尔-泰-哥-瓦 5.鹿氏,纳-鄂-格 6.鹬氏,杜-伊塞-杜-韦 7.苍鹭氏,约-阿斯-塞 8.鹰氏,鄂斯-斯韦-盖-达-盖-阿
[4] 1.阿-纳-瑞塞-夸,啮骨者 2.阿-努-耶,树栖者 3.佐-塔-伊,懦兽 4.格-阿-维什,沃土 5.鄂斯-肯-鄂-托,漫游 6.悉内-根-锡,爬行 7.雅-腊-哈兹-锡,高树 8.达-索克,飞翔
[5] 霍瑞修·赫耳先生已于最近证明图特洛人与易洛魁人有关系。〔怀特注〕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手稿中,于此处划掉“易洛魁人”而代以“达科他人”。
[6] 弗兰西斯·帕克曼先生关于美洲殖民史写了一系列的名著,他最先确定苏斯魁罕纳人与易洛魁人有血缘关系。
[7] 乔纳森·卡佛,《北美腹地三年巡游纪行》(费城,1796年),第164页。〔译者注〕卡佛书中所用术语与摩尔根所用者不同,往往词同而义异,所以不得不改变译法,并将其重要而易混者列出原文对照于下:集团——body;群——band;部——tribe;族类——nation。
[8] 卡佛,《北美腹地三年巡游纪行》,第165页。
[9] 1.瓦-萨-贝 2.德-阿-杰-塔 3.纳-科-波兹-纳 4.摩-库 5.瓦-沙-巴 6.瓦-扎-扎 7.诺-加 8.瓦-加
[10] 1.瓦-哲塞-塔 2.印克-卡-萨-巴 3.拉-塔-达 4.卡-伊 5.达-松-达 6.瓦-萨-巴 7.洪-加 8.孔查 9.塔-帕 10.印-格腊-哲-达 11.伊什-达-孙-达 12.鄂-农-厄-卡-盖-哈
[11] 1.梅-杰-腊-贾 2.土-嫩-佩 3.阿-罗-华 4.贺-达什 5.切-赫-塔 6.卢-启 7.瓦-吉 8.玛-科赤
[12] 1.梅-杰-腊-贾 2.孟-察 3.阿-罗-华 4.胡-玛 5.克哈-阿 6.卢特-贾 7.瓦-卡 8.玛-科赤
[13] 1.塔-韦-卡-舍-盖 2.辛-贾-耶-加 3.摩-厄-魁-阿-哈 4.呼-厄-雅 5.洪-哥-廷-加 6.梅-哈-申-加 7.鄂-帕 8.梅-卡 9.朔-玛-库-萨 10.多-哈-克耳-雅 11.摩-厄-卡-内-卡-舍-盖 12.达-辛-贾-哈-加 13.伊克-哈-舍 14.洛-内-卡-舍-盖
[14] 1.匈克-春-加-达 2.贺内-察-达 3.柴-腊 4.瓦克-察-赫-达 5.胡-温-纳 6.察-腊 7.瓦-孔-纳 8.瓦-孔-察-腊
[15] 卡佛,《北美洲腹地三年巡游纪行》,第166页。
[16] 1.贺-腊-塔-木-玛克 2.玛-托-诺-玛克 3.悉-普什-卡 4.塔-纳-楚-卡 5.奇-塔-内-玛克 6.厄-斯塔-帕 7.梅-泰-阿-克
[17] 〔怀特注〕约瑟夫·基普生于1849年;其父詹姆斯·基普是一个著名的商人,在密苏里河上游一带经商多年;其母厄思·伍门是一个曼丹部的印第安人;参看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66—167页,并参看《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184页。
[18] 1.米特-切-罗-卡 2.明-内-帕-塔 3.巴-贺-哈-塔 4.悉赤-卡-贝-鲁-帕-卡 5.厄-提什-朔-卡 6.阿-纳赫-哈-纳-梅-特 7.厄-库-帕-贝-卡
[19] 1.阿-切-帕-贝-柴 2.厄-萨赤-卡-布克 3.贺-卡-鲁特-柴 4.阿什-博特-齐-阿 5.阿-辛-纳-德-阿 6.厄塞-凯普-卡-布克 7.乌-萨-博特-锡 8.阿-哈-奇克 9.西普-泰特-查 10.阿什-卡内-纳 11.布-阿-达-沙 12.鄂-贺特-杜-沙 13.佩特-柴勒-鲁赫-帕-卡
〔怀特注〕摩尔根“发现了克劳部的母系族外婚氏族组织,这个观察结果曾一度遭到怀疑,但被后来的研究工作彻底证实了。……”引自罗伯特·洛维的“路易斯·摩尔根在历史展望中”一文,载罗伯特·洛维所编之《献给A.L.克娄伯的人类学论文集》(柏克利,加利福尼亚州,1936年),第169页。
[20] 〔怀特注〕摩尔根于1862年在密苏里河流域旅行时,从梅耳居姆那里获得大量民族学的资料;参看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67—176、183—192页;并参看《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133页和第186页注。
[21] 以这种行为来表示哀悼,这在克劳人当中是常见的习俗。他们在举行一种宗教大典“巫术会”的时候,也常用这种行为来表示宗教上的献礼。我听说,在巫术会上悬挂一个篮子盛献神之物,这种篮子往往能收集五十节甚至一百来节手指。我在密苏里河上游地带的一个克劳人的营地里,见到一些男人和女人都因履行这个习俗而将手指切除了。〔怀特注〕见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87页,有梅耳居姆关于这部分仪节所写的报道。
[22] 〔怀特注〕这种风俗已渐为我们所了解而称之为娣媵制。摩尔根在密苏里河流域的印第安人部落中发现许多这种婚姻的例子;参看《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22、35、111—112、128、170页;并参看《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38页。
[23] 1.雅-哈 2.诺-库塞 3.库-木 4.卡耳-普特-卢 5.厄-绰 6.土斯-瓦 7.卡特-楚 8.贺-托尔-利 9.索-帕克-图 10.土克-科 11.楚-拉 12.窝-特科 13.胡-赫洛 14.乌-彻 15.阿-阿 16.鄂-彻 17.鄂克-春-瓦 18.库-瓦-库-彻 19.塔-木耳-基 20.阿克-图-雅-楚耳-基 21.伊斯-法-努耳-克 22.瓦-赫拉克-库耳-基
[24] “未详”指该名称的意义不明。
[25] 〔怀特注〕劳瑞芝牧师是阿肯色州以西克利克代监厅塔拉哈悉传道会长老派传道团的一位传教士。他还把克利克人的亲属称谓提供给摩尔根,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86页。
[26] 第一胞族 库-沙普 鄂克-拉
1.库什-伊克-萨 2.劳-鄂克-拉 3.鲁-拉克 伊克-萨 4.林-鄂克-鲁-沙
第二胞族 瓦-塔克-伊-胡-拉-塔
1.楚-番-伊克-萨 2.伊斯-库-拉-尼 3.奇-托 4.沙克-楚克-拉
[27] 〔怀特注〕拜英顿牧师是乔克塔土邦惠洛克地方长老派传道团的一位传教士。他也曾协助摩尔根调查乔克塔人的亲属称谓;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135、190、286页。
[28] 〔译者注〕“印第安准州”原文为“Indian Territory”,Territory指当时尚未建州但已有本地立法机构的地区。
[29] Ⅰ.科伊
1.科-茵-楚什 2.哈-塔克-弗-什 3.嫩-尼 4.伊斯-锡
Ⅱ.伊西-班-伊
1.沙-乌-伊 2.伊西-班-伊 3.明-哥 4.胡什-科-尼 5.董-尼 6.贺-冲-察布-巴 7.纳-朔-拉8.楚-赫拉
[30] 〔怀特注〕柯普兰德牧师是乔克塔土邦本宁顿地方长老派传道团的一位传教士,他于1859年5月给摩尔根提供了有关乔克塔人亲属称谓的资料,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190、286页。
[31] 1.阿-内-惠-雅 2.阿-内-呼-泰 3.阿-内-加-塔-加-尼 4.祖-尼-利-阿-纳 5.乌-尼-斯达-斯迪 6.阿-尼-卡-维 7.阿-尼-萨-贺克-尼 8.阿-努-卡-洛-亥“阿-尼”表示复数
[32] 〔怀特注〕摩尔根于1860年作郊野旅行时,曾到衣阿华州艾理士牧师的家里去拜访他,但未见着。至1862年,摩尔根终于到他家和他见了面,进行了交谈;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89—90、135—136页,又第213页注B36,有传记性的资料。
[33] 按鄂吉布瓦语,“基-奇”的意思是“大”,“加-米”的意思是“湖”,“基奇加米”是土著们对于苏必利尔湖及其他大湖的称呼。
[34] 〔怀特注〕亨利·劳维·斯库耳克拉夫特(1793—1864),美国的民族学家。他是“大易洛魁社”的荣誉社员;见卡尔·雷塞克,《美国学者路易斯·亨利·摩尔根》(芝加哥,1960年),第25—26页。〔译者注〕“大易洛魁社”是摩尔根等人所组织的一个团体,详见本书所附“摩尔根传略”。
[35] 1.迈-茵-根 2.玛-夸 3.阿-米克 4.梅-舍-卡 5.米克-鄂-诺 6.梅-斯夸-达-瑞 7.阿-迪克 8.楚-厄-斯奎-斯凯-瓦 9.鄂-季-爵克 10.卡-卡克 11.鄂-梅-基-兹 12.孟 13.阿-阿-韦 14.舍-舍贝 15.凯-纳-比格 16.瓦-朱什 17.瓦-贝-扎斯 18.木什-卡-乌-兹 19.阿-瓦-西斯-萨 20.纳-玛-宾 21.———— 22.纳-玛 23.凯-诺-哲
[36] 鄂吉布瓦部有一位名叫凯-威-孔斯的首领死于1840年左右,享年九十岁。为我提供材料的人曾经问他,他为什么不退休,把职位传给他的儿子?答复是:他的儿子不能够继承他;继承权属于他的外甥艾-夸-卡-米克,他会得到这个职位。这是他的姊妹的儿子。根据这个说明便可知道,自古以来,直到近代,世系是按女性下传的。从这个说明的口气看来,并不是说这位外甥根据世袭职位的权利一定要得到这个职位,不过只是说他是世系上的继承者,因此他实际上肯定会被选中而已。
[37] 1.摩-阿 2.姆-科 3.木克 4.米斯-沙-瓦 5.玛阿克 6.克-瑙 7.恩-玛 8.恩-玛-佩-纳 9.姆-格-泽-瓦 10.彻-夸 11.瓦-博-佐 12.卡-卡格-舍 13.瓦克-锡 14.彭-纳 15.姆-凯-塔什-舍-卡-卡 16.渥-太-华
[38] 当读作渥-太-华。
[39] 1.摩-华-瓦 2.孟-瓜 3.肯-达-瓦 4.阿-帕-科塞-厄-阿 5.卡-诺-查-瓦 6.皮-拉-瓦 7.阿-塞-朋-纳 8.孟-纳-托 9.库耳-斯瓦 10.(原名读音未详)
[40] 1.姆-瓦-瓦 2.玛-瓜 3.姆-夸 4.韦-瓦-锡 5.姆-塞-帕-斯 6.姆-阿思-瓦 7.帕-拉-瓦 8.普萨凯-瑟 9.沙-帕-塔 10.纳-玛-撒 11.玛-纳-托 12.佩-萨-瓦 13.帕-塔克-厄-诺-瑟
〔译者注〕试以本注同上注对照,虽然不能一一对应,但可看出邵尼人的方言和迈阿密人的方言是很近似的。例如:
狼氏——迈阿密人读作“摩-华-瓦”,邵尼人读作“姆-瓦-瓦”。
野凫氏——迈阿密人读作“孟-瓜”,邵尼人读作“玛-瓜”。
火鸡氏——迈阿密人读作“皮-拉-瓦”,邵尼人读作“帕-拉-瓦”。
这几个名词的读音,彼此相距极近。但也有一些名词则对应不上,如雕氏、豹氏、浣熊氏等。其中有一个特别值得怀疑的名词,那就是迈阿密人的“雪氏”,据注39读作“孟-纳-托”;而邵尼人的“蛇氏”则读作“玛-纳-托”,这两个读音非常近似;而且,我们根据“孟-瓜”与“玛-瓜”对应之例类推,则此处之“孟-纳-托”亦当与“玛-纳-托”对应。因此,我们怀疑迈阿密人的“雪氏”即是邵尼人的“蛇氏”。“雪”的英文作“Snow”,“蛇”作“Snake”,在英文草书中颇易混淆,此处是否系摩尔根手稿之误,或系排印之误,姑且提出,以待进一步的考订。
[41] 在每个部落中,个人名字即能表明属于哪一个氏族。例如,在索克部和福克斯部中,“长角”这个名字是属于鹿氏的;“黑狼”是属于狼氏的。在鹫氏族中,有下列这些名字为例:“卡-波-纳”,意为“曳巢之鹫”;“贾-卡-夸-佩”,意为“昂首而蹲之鹫”;“佩-阿-塔-纳-卡-贺克”,意为“飞越一大树枝之鹫”。
[42] 1.摩-华-维斯-索-乌克 2.玛-奎斯-索-季克 3.帕-沙-加-萨-维斯-索-乌克 4.玛-沙-瓦-乌克 5.卡-卡-奎斯-索-乌克 6.帕-米斯-索-乌克 7.纳-玛-西斯-索-乌克 8.纳-努斯-苏斯-索-乌克 9.纳-纳-玛-勾-乌克 10.阿-库-内-纳克 11.瓦-科-阿-维斯-索-季克 12.卡-彻-科内-阿-韦-索-乌克 13.纳-玛-韦-索-乌克 14.玛-舍-玛-塔克
[43] 〔怀特注〕1860年6月,摩尔根在美属堪萨斯准州的索克人和福克斯人特居地会见了安托万·古奇。古奇是一个麦诺米尼人,他替索克人和福克斯人充当翻译;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80、212页,注12。
[44] 1.基诺 2.玛-麦-鄂-雅 3.阿-佩-基 4.阿-内-波5.波-诺-基克斯
[45] 1.阿-阿-皮-塔-佩 2.阿-佩-基-厄 3.伊-波-塞-玛 4.卡-卡-波-雅 5.摩-塔-托-西斯 6.卡-提-雅-耶-米克斯 7.卡-塔-格-玛-内 8.厄-科-托-皮斯-塔克斯
[46] 〔怀特注〕卡伯特森夫妇是摩尔根于1862年溯密苏里河而上作郊野旅行时乘轮船“大鹫展翅号”的旅伴。卡伯特森是一个著名的商人,曾在密苏里河上游地区经商多年。摩尔根从他们夫妇那里获得许多民族学的资料。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42及以后诸页,第221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89页。
[47] Ⅰ.狼氏 土克-悉特
1.玛-安-格里特,大足。 2.维-索-赫特-科,黄树。3.帕-萨-昆-阿-孟,摘玉蜀黍。4.韦-雅尔-尼-卡-托,忧虑者。5.土什-瓦尔-卡-玛,渡河。6.鄂-伦姆-阿-内,朱红。7.彭-阿尔-尤,立于炉旁之犬。8.坤-伊克-察,长身。9.孟-哈尔-塔尔-内,挖掘。10.农-哈尔-敏,逆流而上。11.龙-乌什-哈尔-卡尔-托,木柴。 12.毛-索-托,取来。
Ⅱ.龟氏 波克-库-温-哥
1.鄂-卡-贺-基,统治者。2.塔-科-翁-鄂-托,高岸。3.悉-哈尔-翁-鄂-托,拉下山。4.鄂勒-哈尔-卡尔-麦-卡尔-托,选举人。5.玛-哈尔-鄂-卢克-提,勇敢。6.土什-基-帕-奎斯-伊,绿叶。7.通-乌耳-温-锡,最小之龟。8.韦-伦-温-锡,小龟。9.利-坤-阿-伊,啮龟。10.奎斯-艾塞-基斯-托,鹿。
其余两个亚氏族已绝灭。
Ⅲ.火鸡氏 普耳-拉-乌克
1.摩-哈尔-阿-拉,大鸟。2.勒-勒-瓦-尤,鸟啼。3.木-昆-瓦-贺-基,眼痛。4.木-哈尔-摩-维-卡尔-努,以爪在小径上抓搔。5.鄂-平-贺-基,负鼠所栖之地。6.木-贺-韦-卡-肯,老胫骨。7.董-鄂-纳-鄂-托,漂流之木。8.努耳-阿-玛尔-拉尔-摩,水栖。
9.木-克棱特-哈尔-内,掘根者。10.木-卡尔姆-胡克-塞,赤面。11.库-瓦-贺-克,松林地带。12.乌-楚克-哈姆,以爪抓地者。
[48] 〔怀特注〕威廉·亚当斯是一个特拉华部的印第安青年,他在东堪萨斯的特拉华传道团受过教育。摩尔根于1859年和他会过面;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55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89页。
[49] 〔怀特注〕这份材料是摩尔根于1859年在东堪萨斯的浸礼会特拉华传道团得到的;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52—53、209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89页。
[50] Ⅰ.土克-塞-吐克
1.内-赫-贾-鄂 2.玛-夸 3.恩-德-雅-鄂 4.瓦-帕-魁
Ⅱ.托内-巴-鄂
1.加克-波-木特 2.———— 3.托内-巴-鄂 4.韦-骚-玛-温
Ⅲ.火鸡胞族
1.纳-阿-玛-鄂 2.加-赫-科 3————.
[51] 〔怀特注〕这次是1862年摩尔根到堪萨斯准州去作的郊野旅行;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35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19页注。
[52] 读者可以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中找到一些重要的印第安部落的原名及其意义。
[53] 1.玛耳斯-逊 2.皮斯-苏 3.阿-韦赫-苏斯 4.斯库克 5.阿-伦克-苏 6.塔-玛-夸 7.玛-古赫-勒-卢 8.卡-巴赫-塞 9.木斯-夸-苏 10.克-彻-加-贡-哥 11.麦赫-科-阿 12.彻-瓜-利斯 13.库斯-库 14.玛-达-韦-苏斯
[54] 〔怀特注〕见摩尔根《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28页。
[55] 〔怀特注〕罗伯特·肯尼科特(1835—1866),自然科学家,探险家,芝加哥科学院创办人之一,他在雷德河地区和加拿大西北部游历过。他向摩尔根提供了奴隶湖印第安人的亲属称谓,还有乌塔人的亲属称谓(那是从他们派往华盛顿访问的一个代表团那里打听来的);见《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128、219页;又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32、234、252、289、290页。
[56] 〔怀特注〕乔治·吉布斯于1860年在华盛顿准州的西北边界勘测队工作,他向摩尔根提供了斯波坎印第安人的亲属称谓;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90页。
[57] 〔怀特注〕艾伯特·加拉丁(1761—1849),瑞士—美国政治家、财政家、学者。他担任过纽约史学会的主席,摩尔根的“关于易洛魁人的几封信”就是“投寄”给他的(这些信后来成为《易洛魁联盟》一书的基础)。他又是1842年美洲民族学会的创办人之一。
[58] 〔怀特注〕见本书注。
[59] 艾伯特·加拉丁,“赫耳的美洲西北部印第安人”,《美洲民族学会报告书》,第2卷(纽约,1848年),第149页。
[60] 〔怀特注〕威廉·希利·朵尔(1845—1927),美国自然科学家;他于1871—1884年间在阿拉斯加的美国海岸勘测队工作。
[61] 威廉·朵尔,《阿拉斯加及其资源》(波士顿,1870年),第414页。
[62] 赫伯特·霍威·班克罗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诸州的土著》,共五卷(纽约,1875年),第1卷,第109页。
[63] 〔怀特注〕摩尔根在《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一书第283页感谢马休·倭克尔的帮助,倭克尔是一个“受过教育的维安多特族混血种”。参看《印第安人杂记,1859—1862年》,第59、210页。
[64] 邵尼人早先崇拜一位女神,叫做“哥-哥麦-撒-玛”,意即“我们的老祖母”。
[65] 亨利·劳维·斯库耳克拉夫特,《美洲印第安人的历史、现况和前景》,共六卷,修订本(布法罗,1851年),第4卷,第86页。
[66] 〔怀特注〕塞缪尔·戈尔曼牧师于1860年在新墨西哥克瑞桑印第安人的拉古纳村担任浸礼会的传教士。他向摩尔根提供了拉古纳人的亲属称谓;见《人类家族的亲属制度》,第290页。
[67] 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共六卷,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伦敦,1725—1726年),第3卷,第299页。
[68] 同上书,第4卷,第171页。
[69] 同上书,第3卷,第203页。
[70] 同上书,第4卷,第33页。
[71] 同上书,第4卷,第171页。〔怀特注〕引文中的重点是摩尔根加的。
[72] 爱德华·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版(伦敦,1870年),第286—287页。
[73]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4卷,第231页。
[74] 泰勒,《人类远古史研究》,第287页。
[75] W.H.布瑞特牧师,《圭亚那印第安人部落的现况与风俗》(伦敦,1868年),第98页;转引自约翰·卢博克的《文明的起源》(纽约,1874年),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