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阿兹特克社会的错误见解——阿兹特克人的进步水平——纳华特拉克部落——他们定居于墨西哥——公元1325年建立了墨西哥村——公元1426年成立了阿兹特克联盟——领土范围——人口估计数——阿兹特克人是否按氏族和胞族组织——酋长会议——酋长会议可能具有的职权——蒙蒂祖玛所担任的官职——任职由选举产生——蒙蒂祖玛之被罢免——该职位可能具有的职权——阿兹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其政体为一种军事民主制

攻占墨西哥村的西班牙冒险家们有一个错误的见解,他们认为阿兹特克人的政体是君主政体,以为其基本性质同欧洲当时的君主国完全一样。早期的西班牙著述者对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结构和原则未加以细致的考察,就普遍地接受了这个意见。随着这种误解产生的是一套与阿兹特克人的制度不相符合的术语,因此,他们所叙述的历史情节几乎完全失实,以至于简直像是有意伪造的一样。阿兹特克人唯一的城堡被攻陷以后,他们的政府机构随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西班牙人的统治;而阿兹特克人的内部组织和政治体制问题基本上也就无人过问了。 [2]

阿兹特克人以及参加他们联盟的各部落都不知道用铁,因而没有铁制的工具;他们没有货币,以物易物;但他们使用天然金属,从事灌溉耕作,织造粗糙的棉织品,用土坯和石块建筑公共住宅,并制造质量精良的陶器。因此,他们已经进入中级野蛮社会。他们的土地仍然是公有的,他们过着大家庭生活,一个大家庭包括了许多有亲属关系的小家庭;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是实行共产主义的。我们确切知道:他们每天只安排一顿正餐;就餐时是分别进行的,男子先单独吃,然后才是妇女和小孩吃。他们没有用餐的桌椅,他们还没有学会用文明民族的方式来用这一天仅有的一顿饭。上述这些社会状况的特征已足够表明他们相应的进步水平了。

阿兹特克人以及墨西哥其他地方和中美、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共同为处于这个阶段的古代社会状态提供了世界上无可比拟的最好例证。他们代表了走向文明的一个伟大进步阶段;我们看到,来自上一个文化阶段的种种制度在这一个阶段中达到了高度的水平,而且,这些制度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将要转入一个更高级的文化状态,在文明未能出现以前还要经历更进一步的发展。但是,村居印第安人的命运却没有使他们达到荷马时代的希腊人所充分体现的那个高级野蛮社会。

墨西哥峡谷的印第安村落为欧洲人展现出一幅久已湮没了的古代社会情景,这种社会状态是那么稀奇古怪,以至当时引起了越来越大的好奇心。人们对于墨西哥的土著和西班牙人的征服活动所写的著作,比起对其他进步水平相同的民族、或对其他重要性相等的事件所写的著作要多出十倍。然而,人们对墨西哥土著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所得到的正确知识,却比对任何其他民族所知道的要少。令人惊异的景象燃起了幻想的火焰,于是,传奇式的故事到处流传,而且一直保留到今天。因此之故,我们竟无从确知阿兹特克人的社会结构,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项严重损失。我们不能归咎于任何人,只好对此深表遗憾。不过,我们将来如果想恢复阿兹特克联盟的历史原貌,那么,即使是经过这样一番辛苦加工所写出来的作品看来还是有些用处。某些事实还是可以肯定的,而根据这些事实又可以推知一些另外的事实;所以,只要方向正确,从头开始研究,仍有可能恢复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面貌,至少可以恢复一部分。

早期史学著作中所谓的“墨西哥王国”和后来的史学著作中所谓的“墨西哥帝国”,都是凭幻觉虚构出来的。在那个年代,由于对墨西哥印第安人的制度缺乏正确的了解而把他们的政府描写成一个君主国,仿佛还说得有根有据;但我们不能再替这种错误见解作辩护了。要知道,西班牙人所发现的只不过是由三个印第安部落所结成的一个联盟,像这样的联盟在美洲大陆上到处都有,那些西班牙著述者毫无必要来对这一简单的事实加以夸大。墨西哥印第安人的政府是一个由酋长会议掌管的政府,此外再配合一个指挥军队的总司令。这是一种两权政府;内政权由会议代表,军权由一个最高军事酋长代表。因为参加联盟的各部落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所以,如果需要一个比联盟更专门一些的名称,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军事民主政府。

阿兹特克联盟是由三个部落组成的,即阿兹特克部(或称墨西哥部)、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在这里只出现社会体系中的两个上层环节。至于它们是否具备第一层环节和第二层环节,也就是说,它们是否具有氏族和胞族,这在西班牙著述者们的任何一部作品中都找不到明确的说法;但是,他们曾含糊地描写过某些制度,我们只有将那些制度作为社会体系中缺少的那两个环节才能理解它们。虽然胞族并非不可缺少的环节,但氏族却是绝不可少的,因为氏族是这种社会制度所凭借为基础的单元。阿兹特克人的许多事情现在已经成为历史上的渺茫而无路可寻的迷宫,我不打算进入这个迷宫,而冒昧地要求读者只注意有关阿兹特克人社会制度的少数细节,这些细节可能有助于说明这种社会制度的真正性质。在这个步骤之前,必须略谈一下这个联盟同它周围各部落之间的关系。

从北方迁来定居在墨西哥峡谷及其附近的同种部落共有七个,阿兹特克部即其中之一;他们也是西班牙征服时期当地具有历史意义的部落之一。按照他们的传统,他们把自己统称为纳华特拉克人。阿科斯塔于1585年访问过墨西哥,他的著作1589年出版于塞维耶,在这部著作里记载了土著中所流行的关于他们分批从阿兹特兰迁来的传说,并记下了各批移民的名称及其定居的地址。他记载他们来到此地的顺序如下:1.索契米耳卡人,意即“花籽之族”,他们定居在荷契米耳科湖畔,位于墨西哥峡谷的南坡;2.察耳卡人,意即“口民”,他们在前者迁来以后很久才来到此地,定居于前者附近的察耳科湖畔;3.特帕内坎人,意即“桥民”,他们定居在特兹库科湖西岸的阿兹科波查耳科,位于墨西哥峡谷的西坡;4.库耳华人,意即“弯曲之民”,他们定居在特兹库科湖东岸,后来被称为特兹库坎人;5.特拉特卢伊坎人,意即“锡腊山之人”,他们发现谷中环湖之地均已有人占领,就往南越过锡腊山而定居于该山之南;6.特拉斯卡拉人,意即“面包之民”,他们同特帕内坎人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然后往东迁出峡谷而定居于特拉斯卡拉;7.阿兹特克人,他们最后来到此地,占有今天墨西哥城所在之地。 [3] 阿科斯塔又说,“他们来自北面的一个遥远的地方,他们现在在那里建立了一个王国,称之为新墨西哥。” [4] 艾瑞腊 [5] 和克拉维黑罗 [6] 也都记载了这个传说。我们会看到,在这个传说中没有提到特拉科潘人。他们很可能是特帕内坎人的一个分支,他们始终住在特帕内坎部的原地,而该部落其余的人似乎已经迁往特拉斯卡拉人正南面的一个地方,在那里被称为特佩阿卡人。特佩阿卡人也有着“七洞”的相同传说,他们所操的方言亦属纳华特拉克语。 [7]

这个传说表示了一个重要的事实,这不可能是杜撰的事实,即:七个部落直接出于一个共同的祖先,他们的方言证实了这一点;这个传说还说明了另一个重要的事实:他们是从北方来的。由此可见,他们原先本是一个族,由于自然分化的结果,变成了七个或更多的部落。而且,大概是由于这样,也只有是由于这样,才产生了阿兹特克联盟,像这种组织,其最重要的基础就在于共同的语言。

阿兹特克人来到这个峡谷的时候,发现最好的位置都已经被人占据了,他们经过几次迁移之后,终于在一块小小的沙壤空地上定居下来,这块空地位于一片沼泽之中,周围环绕着火山岩原野和一些天然的池沼。据克拉维黑罗的记载,他们于公元1325年在这里建立了著名的墨西哥村(即铁诺支第特兰),时在西班牙征服前一百九十六年。 [8] 他们的人口不多,生活贫困。所幸的是,荷契米耳科湖和察耳科湖的出口以及西面山坡上流下的溪涧,都流经他们的住地而注入特兹库科湖。他们具有认识地利的智慧,于是就开渠筑堤,利用上述这些水源所供之水,在他们的村落周围开辟一个面积庞大的人工池沼;那时候,特兹库科湖的水面比今天的水面要高一些,因此,当他们的建池工程全部完毕以后,这个峡谷中任何一个部落的位置都不如他们的位置安全了。完成这项任务所依靠的机械工程知识是阿兹特克人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他们如果没有这种成就,或许就不能崛起而凌驾于周围各部落之上。此后继之以独立与繁荣,他们应时而兴,成为峡谷中诸部落的霸主。根据阿兹特克人的传说,他们的村落就是建立在这么晚近的年代,其情况如上所述,这个传说基本上是可以相信的。

在西班牙征服时代,七个部落中有五个居住在峡谷里,即:阿兹特克部、特兹库坎部、特拉科潘部、索契米耳卡部和察耳卡部;这个峡谷十分狭小,面积大约相当于罗德艾兰州。这是一个山区的盆地,或者说是一个高原上的盆地,它没有出口,呈椭圆形,南北最长,周围一百二十英里,除了水面积以外,占地约一千六百平方英里。如上所述,这个峡谷的周围山冈连绵不断,一条山脊高过一条山脊,在两层山脊之间有着洼地,这样就把这个峡谷环绕在重峦叠障之中了。上面提到的五个部落分居在三十个左右的村落中,其中以墨西哥村为最大。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部落曾有相当数量的人移殖于峡谷之外或移殖于附近的山坡之上;但相反的,却有极多的证据表明今天墨西哥的其余地区在当时是为许多不操纳华特拉克语的部落所占据的,而且那些部落大多数是独立的。纳华特拉克部落中,其余不住在墨西哥峡谷里的有特拉斯卡拉部、乔卢拉部(据推测为前者的一个分支),特佩阿卡部、徐荷金科部、麦兹第特兰部(据推测为特兹库坎部的一个分支)和特拉特卢伊坎部,除最后一个部落和特佩阿卡部以外,余者全都是独立的部落。其他一大批部落按地域形成集团,约有十七个集团,操各种语系的方言,占据墨西哥其余的地区。他们四分五裂,各自独立,其情况同一百多年以后在美国和英领美洲境内发现的那些部落几乎完全一样。

阿兹特克联盟是在公元1426年组成的,在此以前,峡谷中的部落没有发生过什么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他们不统一,彼此交战不已,势力范围仅限于自己所占据的地方。大约就在这时候,阿兹特克部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开始显露出来,其结果是使他们人口繁殖、力量雄厚。在他们的军事酋长伊茨考特耳的领导下,把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早先建立的霸权推翻,而组成一个同盟或联盟,这是他们以前彼此交战所产生的成果。这是他们三个部落间的一种攻守同盟,并约定彼此当按某种固定的比例分享战利品以及分享今后被征服部落所缴的贡品。 [9] 这种贡品包括被征服的村落所制造的纺织物和园艺产品,似乎是按一种制度征取的,而且勒索甚为苛严。

这个联盟的组织方式已经湮没无闻了。它究竟仅系一种可以随意继续或解散的同盟;还是一种像易洛魁联盟那样的固定组织、其成员彼此间的关系具有永久性的明确规定?这个问题现在很难断言,因为缺乏详细的资料。在一切有关地方行政自治方面,每一个部落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一切有关进攻或防御的问题上,这三个部落对外却是一个整体。虽然每一个部落自有其酋长会议和最高军事酋长,但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则为全联盟部队的总司令。这一点可以从下面的事实推测出来,那就是: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对于阿兹特克部军事酋长的推选和认可都有发言权。阿兹特克部之获得最高军事指挥权,自然表明他们在三个部落建立联盟的条款时具有操纵的势力。

特兹库坎部的最高军事酋长尼查华耳科乔特耳曾被罢黜过,或至少曾失去他的职位,而由于阿兹特克部的处理,使他于这时候(1426年)复职。这个事件可以视为组成联盟(或称之为同盟亦可)的纪元。

我们在讨论那些有助于说明联盟组织性质的少数几件事实以前,必须先简单地叙述该联盟在其短短的存在期间在扩张领土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从公元1426至1520年,九十四年之间,这个联盟同它的邻近部落不断进行战争,特别是从墨西哥峡谷往南到太平洋沿岸、再由此向东直抵危地马拉这一带的弱小的村居印第安部落受其攻击尤甚。他们首先着手征服距离最近的一些部落,仗着他们的人多和行动的集中取得胜利,他们迫使被征服者向他们纳贡。这一地带的村落为数很多,但都是很小的村子。许多村子只是一大栋由土坯或石块盖造的建筑物而已,一些村子则有几幢这样的建筑物。这些集体公有的共同住宅对于阿兹特克人的征服活动来说,是一个严重的障碍,不过它们并不是不可战胜的。阿兹特克联盟不时地向它们进行抄掠,公开地要求获取战利品、征索贡赋,并捕捉俘虏作为祭神的牺牲; [10] 直到最后,这个地区内的主要部落,除了少数例外,都统统被征服而成为藩属了,就连今天维拉克鲁斯附近的托通纳克斯一些零散的村落也包括在内。

他们并未想把这些部落合并入阿兹特克联盟之内,因为在他们的制度下,语言的障碍使他们不可能这么办。对那些部落,仍任其由它们自己的酋长管理,任其遵循它们自己的风俗习惯。偶尔也派一个收集贡品的人住在他们那里。这种无所收获的征服,正反映了他们的制度的真正性质。一个强者统治了一个弱者,除了强迫弱者违背心愿地交纳贡品以外,再没有其他目的,甚至也不打算组成一个民族。如果他们是按氏族组织的,那么,个人除了通过氏族以外别无其他途径可以成为其政府的一员,一个氏族除了并入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或特拉科潘人的氏族以外也别无其他途径可以被接纳。阿兹特克联盟对待被征服的部落,本可以采取罗木卢斯把被征服的拉丁部落并入罗马的那种办法;但是,即使能够消除语言的障碍,他们的进步水平也还不足以形成这样的观念。由于同样的理由,假如他们向被征服的部落移送殖民者,也不可能使那些部落受其同化而达到加入阿兹特克社会体系的程度。阿兹特克联盟虽然施加了威胁,虽然迫使那些情绪敌对而随时准备反叛的部落受到了压力,但他们自己实在并没有增添什么力量。不过,他们似乎有时也使用被征服部落的军队,并与他们分享战利品。阿兹特克人在成立联盟以后能做的只有把这个联盟扩大到其余的纳华特拉克部落身上。他们未能完成这个任务。索契米耳卡部和察耳卡部并未加入该联盟,他们虽然也要纳贡,但名义上仍享有独立地位。

对于所谓阿兹特克王国或帝国,今天所能见到的资料根据仅仅如此。这个联盟在其西面、西北、东北、东面和东南,都与敌对的独立部落相对峙;例如,在西面有米乔卡人,在西北有鄂托米人(鄂托米人中有些散居的分支邻近墨西哥峡谷,已被迫纳贡),在鄂托米人之北有契契麦克人或野人部落,在东北有麦兹第特兰人,在东面有特拉斯卡拉人,在东南有乔卢拉人和徐荷金科人,在这两个部落之东和东南的则有塔巴斯科人、恰帕人和查波特克人。在这几个方面,阿兹特克联盟的统治范围不超过墨西哥峡谷一百英里,其周围有一些地区无疑是中立地带,它将联盟同其世代的仇敌隔开。那些西班牙编年史中的墨西哥王国就是根据这样一点有限的资料虚构出来的,而后来在近代的历史书中更煊染成为阿兹特克帝国了。

关于墨西哥峡谷和墨西哥村的人口数字,似有必要稍微谈一谈。我们没有方法确定住在峡谷中的五个纳华特拉克部落究竟有多少人。任何估计都必然是推测性的。那么根据我们对他们的园艺、他们的生活资料、他们的制度、他们的有限地域以及对他们接受的贡物所知道的一切来进行推测,如果估计其人口总数为二十五万,大概已经过高了。根据这个估计,每平方英里约一百六十人,差不多相当于今天纽约州平均人口数的两倍,而与罗德艾兰州的平均人口数大致相等。峡谷中的村落据说只有三十个到四十个,在这么些村落中如何能拥有上述那么大量的人口,要找到充分的理由来解释这一点是很困难的。有些人认为他们的人口数比这个数字还要更高,那么,势必要说明一个问题,即:一个野蛮民族,既没有成群的牲畜,又没有田野农业,其维持生存的人数如何能超过一个具有这些优越条件的文明民族现在在同等大小的地域内所能维持的人数?这个问题是无法说明的,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根本不可能是真实情况。在此人口总数中,或许可能有三万人属于墨西哥村。 [11]

我们没有必要超出上面所提示的观念范围来讨论墨西哥峡谷中诸部落的位置与关系。必须从美洲土著的历史中删除阿兹特克君主国,因为这是虚妄的,而且也是对印第安人的歪曲,他们既不曾发展过君主制度,也不曾发明过君主制度。阿兹特克人所组成的政府只不过是一种部落联盟,仅此而已;其组成方式与配合机能或许还不如易洛魁联盟。在谈到这个组织时,只要用军事酋长、首领和酋帅来区别他们的公职人员就足够了。

墨西哥村是美洲最大的一个村落。它很神妙地位于一个人工湖的中央,其庞大的公共住宅涂满了石膏,发出耀眼的白光,四面以堤道与外界相通,西班牙人在远处望着这个村落,不禁惊心眩目。它所反映的是一个古代社会,这个社会比欧洲社会要落后两个文化期,而它那井井有条的生活方式很容易引起人们的好奇心和激动情绪。因此,对它的看法产生一定程度的夸张是不可避免的。

上文已经列举了少许细节,以便于表明阿兹特克人的进步水平,现在还可以再补充几点。我们发现他们有装饰的花园、储藏武器和军服的仓库、文雅的服饰、织造精美的棉织品、进步的工具和器皿以及种类日繁的食物;他们有图像文字,主要是用来记载每一个被征服村落所要交纳的实物贡品;他们有计算时间的历书,还有供物物交易之用的正式市场。他们已经创立了公廨,以适应市镇生活日益繁杂的需要;他们已经成立了一个祭司团体,并有神庙和包括杀人祭在内的种种祭典。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重要性亦在有增无已。上述这些情况,以及其他一些无需详述的细节,已经暗示出他们的制度发展到了何等水平。易洛魁人同阿兹特克人无疑地都曾有过同样的原始制度,而他们的现况相互对比之下,正显示了低级野蛮社会同中级野蛮社会之间的某些差异。

我们已经提出了上述这些初步的意见,但对于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还有三个最重要、最困难的问题有待于讨论。第一,氏族和胞族的存在;第二,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第三,蒙蒂祖玛所担任的最高军事统帅职位的产生及其职能。

第一,氏族和胞族的存在 如果阿兹特克人有氏族组织,而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却没有发现它们,这似乎很奇怪;我们的先人对易洛魁人的观察也同西班牙人差不多,而且两百多年来一直是这样看的。早先曾有人指出阿兹特克人当中存在以动物命名的氏族,但没有猜想到它是一种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而部落和联盟就是以它为基础的。 [12] 西班牙的研究者未能在西属美洲领地的部落中注意到氏族组织的存在,这并不证明它之不存在;但是假如它确实存在,那就能完全证明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很不深入。

在西班牙人的著作中,有大量间接零散的证据指明阿兹特克人既有氏族又有胞族,我们现在来研究一下其中的一些材料。前面已经提到,艾瑞腊经常使用“亲族”这个术语,表明他已注意到由血缘关系团结在一起的集团。根据这种集团的大小来看,似乎只可能是氏族。他有时用“宗族”这个术语来指一个更大的集团,那就是指胞族了。

墨西哥村在地理上分为四区,每一区由一个宗族占据,这一个集团里面的人彼此在血缘关系上比同其他各区的人要亲密得多。每一区再划分为若干小区,每一个小区则由一个靠某种共同联系而结合成的团体所占据。 [13] 我们推测,这个团体就是氏族。再就与他们有亲属关系的特拉斯卡拉部来看,差不多也见到同样的现象。特拉斯卡拉人的村子也分为四区,每区各为一宗族所占据。每区各有其吐克特利(或最高军事酋长),各有其不同的军服、旗帜与徽记。 [14] 整个部落则由一个酋长会议统治,西班牙人把这个会议尊称为特拉斯卡拉的元老院。 [15] 乔卢拉部与此相似,他们分为六区,艾瑞腊称之为六个“市区”,其情况可以类推。 [16] 划分成各个社会团体的阿兹特克人,将墨西哥村中各个地区一一分配而占有之,这些地理上的区域是由于他们的居住方式产生的。艾瑞腊根据阿科斯塔的报道对墨西哥村初建时划分这些“区”的经过作了简单的叙述,如果我们依照上面的解释来理解他的叙述,那就能与事实的真相相去不远了。艾瑞腊谈到阿兹特克人“用石灰和石块建造一座崇拜偶像的神殿”,他接着说:“当这个工程完毕以后,神像命令一位祭司吩咐各个酋长,要他们把自己以及他们的亲属和从人分为四区,把为安置神像所建造的这座堂宇作为中心,每一区的人可以各随其所好去建造他们自己的住宅。这就是墨西哥城的四区,现在分别称为圣约翰区、圆圣玛丽区、圣保罗区和圣塞巴斯提安区。他们当即遵照命令划分了四区,神像再教导他们把他所指名的诸神按区分配,每一区都选定专门崇奉神祇的地方;因此,各区之内都有若干小区,其多少则根据神像指令他们崇奉的神祇数目而定。……墨西哥城,即铁诺支第特兰,就这样建立起来了。……当上述的分区划定以后,那些自认为受损害的人就带着他们的亲属和朋友离开这里,另投他处。” [17] 那就是附近的特拉泰卢耳科。对这一段话作出合理的解释如下:他们按照血缘关系而进行划分,先分为四大部分,然后再分为许多小部分;这是为了叙述清楚所常用的方式。但是,实际的过程却与此恰恰相反;那就是,每一个亲属集团自己定居在一个地区,而关系最亲近的集团在自己选定地区时彼此毗邻相依。如果我们假定最低一层分划单位是氏族,而占有各区的是由亲近的氏族组成的胞族,那么,阿兹特克人在其村落中的基本分布状况就可以完全理解了。没有这个假定,就不可能得到满意的解释。一个民族,如按氏族、胞族和部落组织起来,定居在一个村镇或城市里,由于他们的社会组织所产生的结果,他们必然是按氏族、按部落分地而居。希腊人和罗马人的部落即按照这样的方式定居在城市中。例如,罗马三部落都是按氏族和库里亚组成的,库里亚即等于胞族;他们在罗马城中也是按氏族、按库里亚、按部落分区定居的。腊姆尼部占据帕拉丁山,梯铁部大部分占据奎令纳耳,卢策瑞部大部分占据艾斯奎林。如果阿兹特克人分成氏族和胞族,但只有一个部落,那我们就必然会发现他们有多少个胞族就分多少区。同一胞族之中的每一个氏族大体上也是各占一地的。因为夫妻是不同氏族的,而子女究属父亲的氏族或属母亲的氏族则视世系由男性下传或由女性下传而异,所以,每一个地区内绝大多数的人自然是属于同一氏族的。

他们的军事组织是以他们的社会分划为基础的。正如涅斯托耳劝亚加米农把军队按胞族和部落编制那样,阿兹特克人的军队也是按氏族和胞族编制的。在一位土著作者泰佐佐莫克所写的《墨西哥编年史》中,提到有一次计划进攻米乔卡部的事。(我之能引用下面这段文字,得感谢友人伊利诺斯州海兰德的Ad.F.班德利耶先生 [18] ,他现在正从事于该书的翻译工作。)该书说,阿亥卡特耳“向墨西哥人的队长特拉卡泰卡特耳和特拉乔赤卡耳卡特耳以及其他所有的人讲话,他问全体墨西哥人是否都已按照各区的风俗习惯、在各区的队长率领下准备就绪;如已准备就绪,即可开拔,全体开往马特拉金科-托卢卡再集合。” [19] 这段话表明他们的军队是按氏族、按胞族组织的。

我们从阿兹特克人的土地所有制也能推定他们是有氏族的。克拉维黑罗指出,“所谓‘阿耳台佩特拉里’(‘邑田’)〔阿耳台佩特耳=邑〕就是那些属于市镇公众集体或乡村公众集体所有的田地,这些田地按市镇有多少区而划分为多少部分,每一区都占有自己的一部分田地,与其他区的田地各有分疆,不相干涉。这种田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20] 我们知道,这所谓的公众集体就是氏族,其各自分据一地区乃是他们的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克拉维黑罗以地区标志公众集体,实则是这些公众集体划分了地区,而且也是他们共同占有田地。联系每一个公众集体的因素是血缘关系,这个因素被克拉维黑罗忽略掉了,但艾瑞腊作了补充。艾瑞腊说,“还有另外一些领主,称为大父母〔即首领〕,他们的地产统统属于一个宗族〔即氏族〕,一个宗族住在一个地区之内;当新西班牙开始有居民并对土地进行分配之时,这种宗族为数很多;每一个宗族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今天;这种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全体公有;占有这种土地的人虽然可以终身享有,并可以遗留给自己的子嗣,但不得出卖;如果某一家族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些土地原是给予他的,但不得交给别人,这位大父母也就是这个地区或这个宗族的主管者。” [21] 在这段叙述中,作者想要把事实同关于阿兹特克制度的流行理论两者调和起来,以至苦费心机而令人困惑莫解。他向我们介绍阿兹特克人有一种领主,就像一个封建所有主一样持有采地,并有爵号,他将他的采地和爵号传给他的子嗣。但是,为了符合于真实情况,他陈述了土地属于一个亲族团体这一基本事实,他把这个亲族团体称为大父母,这就是说,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大父母即氏族首领,而土地则归氏族公有。认为首领是土地的保管人这种提法毫无意义。西班牙人发现印第安人的酋长与氏族有关,每一个氏族共有一份土地,而据艾瑞腊说,当酋长死去时,其职位由他的儿子补任。于是就尽其可能地把这种现象与西班牙的采地和爵号等同起来;并由于对酋长一职的性质和权限缺乏了解而产生了误解。有时他们又发现父亲的职位并不由儿子继承,而传给了别人;因此就有了进一步的说明:“如果某一家族(alguna casa,又一个封建的面貌)绝后无嗣,就必须将它〔土地〕交给最近的大父母”,这就是说,另外一个人被选为首领;我们从这句引文所能得出的最近于真实的结论即是如此。西班牙著述者们关于印第安人的酋长以及各部落的土地所有权方面给予我们的点滴资料,已被他们在行文时采用封建制度的术语弄得乱七八糟,其实在印第安人当中根本不存在封建制度。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西班牙著述者们所谓的“宗族”就是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所谓的“领主”就是阿兹特克人的首领,如前文所述的那样,这种首领的职位是由氏族世袭的,而在氏族成员中则由选举产生。如为男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已故首领的亲生儿子或侄子,或属其直系孙子,或属其亲兄弟或从兄弟。但如为女性世系,则人选将属于他的一个兄弟或外甥,无论亲的或从的,这一点已在前文阐述过了。首领对于土地没有任何所有权,因此没有任何土地可以转给别人。他之所以被设想为土地所有者,是因为他有一个终身的职位,同时因为有一份土地永久属于一个氏族,而他正是这个氏族的一位首领。在我们所见到的有关美洲土著的历史书中,由于对首领职位及其权限发生误解,已经产生了无数的错误推论。艾瑞腊的“宗族”、克拉维黑罗的“公众集体”,显然都是一种组织,而且是同一种组织。他们发现这种亲属团体是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但不明其真相——我们不得不假定,这就是氏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领主,赋予他以支配土地和支配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实在是他所不曾有过的。把印第安人的酋长描写成欧洲人心目中的领主,这是一个错误观念,因为领主一词所暗示的一种社会状态在印第安人中根本不存在。一个领主是由世袭特权而获得爵级和头衔的,他凭借剥夺全民权利的特殊立法来保有这种世袭特权。自从封建制度被推翻以后,国王或者王国再不可能宣称有这种爵级和头衔的人有权担任什么职务了。与此相反,一个印第安酋长之任职不是由于世袭权而是由全体选民的选举,全体选民只要有充分理由就有罢免他的权利。这个职位负有增进全体选民某些利益的义务。他无权支配氏族成员的人身、财产或土地。由此可见,在一个领主及其头衔和一个印第安酋长及其职位两者之间完全没有共同之处。一个是属于政治性社会的,其所体现者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侵占;另一个是属于氏族社会的,其基础为氏族成员的公共利益。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许有不平等的特权。

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找到阿兹特克人有氏族组织的痕迹。至少已经发现了一个表面现象,可作为他们有氏族的例证。再者,我们本来早就可能产生这个印象了,因为我们已经见到他们具有社会体系中的两个上层环节,即部落和联盟,而且我们已经知道,氏族组织在其他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只要稍作精密的研究,即可使此问题不保留任何疑窦,那样一来,阿兹特克人的历史也就会大为改观了。

关于阿兹特克人继承财产的习俗规定,我们今天所知道的资料混淆不明,矛盾百出。这些习俗反映在他们之中存在血缘集团,并反映出父亲的遗产由其子女继承,除了这两点之外,对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这个题目便无关紧要了。如果父亲的遗产确由子女继承,则表明他们的世系由男性下传,也表明他们对财产的认识是非常进步的。但看来,享有继承权者大概不会只限于子女,任何阿兹特克人大概也不会有方寸之地可称为自己的私产,而得以随意出卖或转让他人。

第二,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 我们可以预先推知阿兹特克人有酋长会议,因为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体系来看,这是不可缺少的机构。从理论上言之,这个会议当由号称首领的这一级酋长组成,这些首领以其终身任职代表各亲族团体。在这里,和在别处一样,我们看出他们必然会具有氏族组织,各氏族的主要酋长代表他们社会基层单元的人民,与北美各部落的情况相同。我们显然需要以阿兹特克人的氏族来解释他们之有酋长。阿兹特克人有一种会议,这是没有任何疑问的;至于这个会议成员的人数与会议的职能,我们却几乎一无所知。布腊塞·德·布尔堡曾概括地指出:“几乎所有的村镇或部落都划分为四个克兰或四个区,由其酋长组成大会。” [22] 他的意思是否指每一区限定一名酋长,这可不清楚;但在另一处,他指出阿兹特克人的会议仅限于四名酋长。迪耶戈·杜朗的著作是在1579—1581年间写的,因此要比阿科斯塔和泰佐佐莫克两人的著作更早,他的记述如下:“首先我们必须知道,在墨西哥推选了一位国王以后,再在这位国王的兄弟或近亲中选举四名贵族,赐以亲王的爵位,他们将来的国王也必须从这四人中选出〔他列举这四个职位的名号是:特拉卡赤卡耳卡特耳、特拉卡泰卡耳、艾祖阿瓦卡特耳、菲兰卡耳克〕。……这四名贵族在被选为亲王受爵之后,即组成王室会议,就像是最高会议的主席和裁判官一样,不经他们的同意,任何重要事务都办不成。” [23] 阿科斯塔也列举了这四个职位的名号,随后他称占有这种职位的人为“选侯”,他说:“这四位显贵统统是大会的成员,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则不能办任何一件大事。” [24] 而艾瑞腊则把这种职位列为四级,他接着说:“这四种贵族都是最高会议的成员,国王如不同他们磋商则办不了任何大事,而任何一届国王必须由这四级显贵中选出,不得选举他人。” [25] 用国王这个名词来称呼一个最高军事酋长,用亲王来称呼印第安人的酋长,这样的描写并不能在一个根本不存在国家、不存在政治性社会的地方创造出一个国家或一个政治性的社会;但这既是一种误称,自然就夸大歪曲了美洲土著的历史,因此必须予以废弃。据泰佐佐莫克所述,当徐荷金科部派使节到墨西哥建议双方缔结同盟以对抗特拉斯卡拉部的时候,蒙蒂祖玛对这些使者说:“兄弟子侄们,我欢迎你们!请你们稍稍等待一下,虽然我是国王,但我不能单独答复你们,我必须同神圣的墨西哥元老院全体酋长一道来答复你们。” [26] 上引各条记载,均承认有一个最高会议,其权力足以支配最高军事酋长的行动,这就是主要之点。由此可见,阿兹特克人为了使他们自己免于受一个不负责的专制领袖的统治,所以规定领袖的行动必须受制于一个酋长会议,而且规定领袖由选举产生,并可以罢免。上引这些作家的记载很有局限性,且不完备,如果其中的意思表示该会议的成员仅限于四人(杜朗似乎暗示出这一点),那我却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假如真是那样的话,这个会议就不是代表阿兹特克部落,而是代表一个小小的亲族团体、由其中选出军事指挥官而已。这与酋长会议的原理不符。每一个酋长代表一个选民团体,所有的酋长合起来代表整个部落。有时候,从许多酋长中选出一部分人组成大会;但要通过统一的规定来决定人数,并规定今后永久维持这个名额。据说,特兹库坎部的会议由十四名成员组成, [27] 而特拉斯卡拉的会议是一个人数很多的团体。根据印第安人的社会结构和原则,阿兹特克部也需要一个这样的会议,因此可以推想它是存在的。我们从这个会议可以看出阿兹特克历史中被湮没的成分。了解这个会议的职能对于认识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很关紧要。

有一些流行的历史书把这个会议视为蒙蒂祖玛的顾问机构,视为他自己所设置的大臣会议;例如,克拉维黑罗说:“在这段征服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将见到蒙蒂祖玛经常同他的会议商量西班牙人的要求。我们不知道每次会议的人数,也没有任何一位史学家向我们提供一点必要的线索来说明这个问题。” [28] 这是首先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而早期的作者未能确知这个会议的组织情况及其职能,这就充分证明他们的工作浮于表面。然而,我们知道,酋长会议是一个随氏族而产生的组织,它代表各个选民团体,它自古以来就具有一种天职和原始的统治权。我们已经发现一个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的会议、一个特拉斯卡拉部的会议、一个乔卢拉部的会议和一个米乔卡部的会议,每一个会议都是由酋长组成的。这可以确证阿兹特克人也有一个酋长会议;至于说这个会议只有四名成员,而且这四人都属于同一族,这却是不可能的。毫无疑问,墨西哥和中美的每一个部落都有其酋长会议。这个会议是部落的统治机构,它是美洲各地的土著所必具的特征。酋长会议是人类最古老的政府组织。在几个大陆上,从高级蒙昧社会,经过野蛮社会的三个期,直到文明社会的开端,我们可以看到酋长会议持续不断,等到人民大会出现以后,它才转变为一种筹商会议,然后由此产生了近代的两院制立法机构。

看来阿兹特克联盟并没有一个由三部落主要酋长组成的联盟大会,以区别于每一个部落各自的会议。对这个问题需要作全面的阐述,要等这个问题阐明以后才能知道阿兹特克人的组织究竟只是在阿兹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个攻守同盟,还是各部成员力量均等地共同组成的一个联盟。这个问题必须等待以后再解决。

第三,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权限与职能 根据最容易见到的材料,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仅称为“吐克特利”,意即“军事酋长”。作为酋长会议的一个成员,他有时称为“特拉陶尼”,意即“议长”。这个军事总指挥的职位是阿兹特克人当中最高的职位。它与易洛魁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是同一种职位,其权限亦同。在某些部落中,最高军事酋长在会议进行讨论和发表意见时有优先发言之权,从这个事实可以推测,凡是任最高军事酋长的人便成了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 [29] 没有一个西班牙的著述者用这个头衔来称呼蒙蒂。祖玛及其继任者。他们都代之以不适当的称号,称之为国王。有一个特兹库坎人和西班牙人的混血种,名叫“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他在记叙墨西哥、特兹库坎和特拉科潘的最高军事酋长时,均简单地称之为军事酋长,另外附以一个标志部落的名称。他谈到当联盟初成立时三个酋长分配权力的事,又谈了成立联盟时召集三个部落的酋长开会的事,于是他接着说:“特兹库坎国王被人们尊称为‘阿库耳华·吐克特利’,又被称为‘契契麦卡特耳·吐克特利’,这是他的先人所拥有的称号,也是帝国的标志;他的舅父‘伊茨考钦’接受‘库耳华·吐克特利’的称号,因为他统治着托耳特克斯-库耳华人;而“托托基华钦’接受‘泰克帕努阿特耳·吐克特利’的称号,这个称号曾经是属于‘阿兹卡普察耳科’的。从此以后,他们的继承者各自沿袭原来的称号。” [30] 这里所提到的‘伊茨考钦’(即‘伊茨考特耳’)就是联盟初成立时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这个称号既是军事酋长的头衔,后来又为许多其他的人所袭用,因此,人们就把它和部落名称连在一起以表示敬意。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在印第安语中相当于最高军事酋长,在英语中相当于将军。

克拉维黑罗承认在纳华特拉克的其他几个部落中有此职位,而独独从来不用来称呼阿兹特克部的军事酋长。他说道:“在特拉斯卡拉,在徐荷金科,在乔卢拉,贵族的最高一级是‘吐克特利’。要获得这个爵位,必须出身高贵;必须在若干次战役中表现得最勇敢;必须到达一定的年龄;还必须拥有大量的财富,因为凡是享有这种显贵地位的人开支甚为浩大,所以不得不有大量财富以维持其排场。” [31] 自从蒙蒂祖玛被夸大为执掌文武大权的专制君主以后,他所任的职位的性质与权力便被人们忽略了——实际上未予以研究。蒙蒂祖玛的身份是他们的军事总指挥官,所以他具有赢得民众欢心和博取民众尊敬的条件。这个职位,对于部落和联盟是有危险性的,但又是不可缺少的。历览人类的经验,从低级野蛮社会以至今日,这一直是一个有危险性的职位。在现代各文明民族中,只要设置这个职位,就要靠宪法和法律来保障民众的安全。在先进的印第安部落中,在墨西哥峡谷的部落中,很可能产生出一套习俗成规来控制这个职位的权力和规定这个职位的义务。我们推测阿兹特克人的酋长会议掌握最高权力,不仅在内政方面是如此,而且在军事方面也是如此,军事酋长本身及其指挥行动亦在此会议的控制下;从一般道理看,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上述推测是正确的。阿兹特克的政治体制在人口繁殖、物质进步的情况下无疑地日益复杂化,因此,我们如对这个体制有所认识,自当获益更多。他们的政府组织的详情细节如能精确地探究明白,即使不加以夸张,也将会使我们感到惊异不置。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都说蒙蒂祖玛所任的职位是由选举产生的,其人选则限定于某家族内,这个说法大体上一致无二。他们发现这个职位是兄弟相传,或由舅及甥。但他们不能说明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不由父传子。因为这种继承方式对西班牙人来说是很新奇的,所以对其基本现象的观察不大可能发生错误。而且,征服者曾亲眼看到两次袭位。蒙蒂祖玛由奎特拉华承袭。这一次,该职位是兄弟相传,不过,因为我们不了解他们的亲属制度,所以不清楚他们两人是亲兄弟还是从兄弟。奎特拉华死后,选举瓜特摩金袭位。这一次是由舅及甥,不过我们不清楚他是亲外甥还是从甥。(参看第三编第三章。)已往的若干次袭位都是兄弟相传,也有由舅及甥的。 [32] 既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职位,就表示有一个选民团体;但在这种场合下,选民是些什么人呢?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杜朗提出他所列举的四名酋长是选侯,同时再加上特兹库坎的一名选侯和特拉科潘的一名选侯,凑成六个人,于是认为赋予这六个人以权力,让他们从某一固定的家族中选出最高军事酋长。这种说法,与印第安人选举公职的原理是不符合的,既无此可能,自可废而不论。萨哈根则提出一个范围大得多的选民团体。他说:“当国王或国主死后,凡是号称为‘泰库特拉托克斯’的元老院议员,凡是号称为‘阿赤卡考赫提’的部落老人,凡是号称为‘姚泰基奥克斯’的队长和老战士,以及其他一些在战争中出名的队长,还有号称为‘特勒纳玛卡克斯’或‘帕帕萨克斯’的祭司们,所有这些人统统聚集在王宫中。于是他们磋商并决定该由谁来继任国主,他们要在过去历届国主的苗裔中选出最高贵的一人,这个人必须是一位英雄,熟谙军事,慓悍勇敢。……当他们同意某一个人以后,立刻就拥戴他为国主,但这种选举不采取投票或表决的方式,而是大家共同协商最后同意这一个人。他们选出国主之后,还选出另外四人,有似于元老院议员,这四个人必须经常伴随国主,并受理王国的一切事务。” [33] 像这样由一个大会进行选举的制度,虽然表现出政府具有民主的因素(这种因素无疑是存在的),但却是印第安人的制度中所没有的方式。我们在了解这个职位的权限及其选举方式以前,必须先探明他们究竟是否按氏族组织起来,他们的世系是由女性下传还是由男性下传,还需要对他们的亲属制度有所了解。他们的亲属制度大概同我们在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许多部落中所见到的制度一样,果真如此,那么,一个男子就会将其兄弟之子称为自己之子,将其姊妹之子称为自己之甥;将其父之兄弟称为自己之父,将其母之兄弟称为自己之舅;将其父之兄弟之子女称为自己之兄弟姊妹,将其母之兄弟之子女称为自己之表兄弟姊妹,余可类推。如果他们是按氏族组织起来,其世系由女性下传,那么一个男子就会与他的兄弟、舅甥、从祖、从孙同属一个氏族;但其亲生父、亲生子或直系孙则均不属同一氏族。他的亲生子和他的兄弟之子都要属于旁的氏族。现仍不能肯定阿兹特克人是按氏族组织的;不过,其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承袭方式本身却强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因为,倘若有氏族组织就能彻底阐明这种承袭方式了。再加以世系由女性下传,于是这个职位即会在一个固定的氏族内承袭,但在其氏族成员间则由选举决定之。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职位便会在氏族内通过选举方式由兄弟传给兄弟,或由舅及甥,正如阿兹特克人的实况,而绝不会由父亲传给儿子。在同一个时代的易洛魁人当中,首领和最高军事酋长的职位都是根据选举的结果而决定兄弟相传或由舅及甥,但从不传子。这种继承方式是由女性下传世系的氏族产生的,无论任何其他途径都不可能产生这种方式。单凭这些事实就不得不承认这个结论:阿兹特克人是按氏族组织的;其世系由女性下传,至少就最高军事酋长这个职位而言是如此。

因此,我们可以提出下面几点来作为一种可能的解释:蒙蒂祖玛所任之职位是在一个氏族内世袭的(鹫是蒙蒂祖玛所居的房宅上的徽志或图腾),其人选则由全氏族成员从本氏族内选出;然后把他们提名的人选分别通知阿兹特克的四个宗族或四区(估计即等于胞族)以求取得他们的同意或否决;此外还要通知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军事总指挥官的人选对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他们分别考虑而认可这个提名以后,每一区派一个人去宣布他们同意;由此而被误称为六名选侯了。某些著述者称之为选侯的那四名阿兹特克的高级酋长实际上可能就是阿兹特克四区的军事酋长,有如特拉斯卡拉四宗族的四名军事酋长。这些人的职权并不是由于选举,而是彼此磋商对于该氏族所提之人选是否决定同意,如果同意,即宣布其结果。以上所述,是我根据残存的证据对阿兹特克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继承方式所提出的一种推测性的解释。这种解释的着眼点在于符合印第安人的习俗,符合印第安酋长职位被选任的原理。

对于一个终身任期的职位既然有选举权,自然必须有罢免权。由此,终身任期便变为行为称职时的长期任职。在美洲土著的社会制度中,普遍规定选举和罢免这两大原则,于此可以充分证明他们的最高权力实际上仍操在人民手中。这种罢免权虽然很少行使过,但在氏族组织中却是不可缺少的。蒙蒂祖玛也不能例外地避免这项规则的约束。但遇情况特殊而达到要行使罢免权的地步亦需要相当的时间,因为这必须有充分正当的理由。蒙蒂祖玛当时虽受到威吓,但毕竟是自愿地从他的居住地迁到柯尔蒂斯的军营里去,他在那里遭到拘禁,这时候,阿兹特克人瘫痪了一段时期,因为他们没有军事统帅了。西班牙人把蒙蒂祖玛连人身带职位一起掌握在手中了。 [34] 阿兹特克人等待了几个星期,希望西班牙人退却;可是,当他们发现西班牙人并不想走的时候,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必须罢免缺乏决断力的蒙蒂祖玛才能应付紧急的局面,于是他们选举蒙蒂祖玛的兄弟来代替他执行该职务。然后,他们立即猛烈地攻击西班牙人的军营,终于把西班牙人从他们的村子里赶出去了。艾瑞腊对这段事实的记载充分证实蒙蒂祖玛被罢免之说无可置疑。柯尔蒂斯在阿兹特克人开始发动攻击以后,发现对方已听从一个新统帅的指挥,立刻就对真实情况发生怀疑,他就“派遣玛利纳去问蒙蒂祖玛,他是否想到阿兹特克人已把政府转交给那个人的手中” [35] ,就是说,转交给那个新统帅的手中。据说蒙蒂祖玛答称:“只要他本人尚存。他们谅不至于在墨西哥另立新王。” [36] 他随即走到屋顶上去向他的国人讲话,讲到许多事情,其中也提到“听说他们因为他被拘禁和偏向西班牙人,已经另立新王了”;有一个阿兹特克战士用租暴的话回答他说:“闭上你的嘴吧!你这个不中用的下流胚,天生下来只配织布纺纱,这些狗徒把你当作俘虏,你真是个懦夫!” [37] 于是他们就向他放箭投石,蒙蒂祖玛受了伤,同时也因为深受屈辱,不久以后就死了。在这次攻击中,指挥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酋长是奎特拉华,他是蒙蒂祖玛的兄弟和继任者。 [38]

关于这个职位的职能问题,我们从西班牙的著述者那里得不到什么令人满意的材料。没有任何根据能推测蒙蒂祖玛对阿兹特克的民政事务具有任何权力。而且,一切推论恰与此相反。即就军事方面而论,在战场上,他具有一个将军的权力;但军事行动大概还是要由酋长会议决定。我们注意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那就是:最高军事酋长兼任祭司之职,有人认为,还兼任法官之职。 [39] 关于这个军事职位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怎样出现这些职能的问题,留待下文讨论巴赛勒斯的职能时再谈。虽然阿兹特克人的政府是两权分立制,但在双方发生冲突时,酋长会议大概对于民政和军事都具有最高决定权。我们应当记住,酋长会议的历史是最悠久的,它具有巩固的权力基础,这个基础即在于社会的需要,并在于酋长职位具有民众代表的身份。

最高军事酋长的权限,以及存在一个有权罢免此职位的会议,这两者倾向于证明阿兹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有关军事酋长的选举原则(我们不得不假定在首领和酋帅方面也存在这个原则),以及具有一个酋长会议,这就决定了最关紧要的事实。在低级、中级、甚至高级野蛮社会中,人们还不知有雅典型的纯民主制度;但是,当我们想要了解一个民族的制度时,务必要知道他们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性的还是君主性的,这一点非常重要。基本上属民主性的制度与基本上属君主性的制度相距之远几乎有如民主政治与君主政治之相左。西班牙的著述者们既未考察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不知道他们是否按氏族组织(他们大概是如此的),又对确实存在的制度茫然无知,竟大胆地为他们虚构一种具有高度封建特征的君主专制政体,居然能将此虚构的现象纳入历史之中。美国人的懒惰更让这种谬见尽其可能地维持了这么久。呈现于西班牙人面前的阿兹特克组织显然是一种部落同盟或部落联盟。西班牙的著述者们从一种民主性的组织中凭空捏造出阿兹特克君主政体,这不可能是由于别的原因,而只可能是他们对明显的事实进行粗暴的歪曲。 [40] 从理论上说,在酋长会议体会期间,阿兹特克部、特兹库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应当各自有一个最高首领代表本部落处理民政事务,并在安排工作时起带头作用。在阿兹特克部,我们从“齐亚华卡特耳”身上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职位的痕迹,他有时被称为第二酋长,因为军事酋长被称为第一酋长。但我们关于这个职位所能得到的资料太有限了,所以无法进行探讨。

我们已经说过,在易洛魁人中,战士们可以出席酋长会议发表自己对公共问题的意见;妇女们也可以通过自己选定的代言人发表意见。民众参予政府的这种行动经过一段时期便产生了人民大会,人民大会有权批准或否决酋长会议提出的公务议案。就作者所知,在村居印第安人中,见不到有人民大会来讨论公共问题并有权来处理这些问题。可能遇到特殊问题时,四个宗族举行会议商讨,但这与处理公共问题的大会迥然不同。根据他们的制度的民主性和他们的进步水平来看,阿兹特克人已发展到将可望产生人民大会的阶段了。

前文已经指出,美洲土著政治观念的发展过程始于氏族而终于联盟。他们的组织是社会性的而非政治性的。要等到财产观念发展到远远超过他们所达到的水平以后,才有可能以政治社会来取代氏族社会。没有任何一个事实可以表明美洲土著的任何一支对建立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第二个伟大政治方式产生了丝毫概念,至少在北美洲是如此。政府的精神和人民的状况是与他们所处的制度相适应的。像在阿兹特克人当中那样,尚武精神正占上风,自然而然就在氏族制度下产生了一种军事民主政体。这种政府既不剥夺氏族的自由精神,也不削弱民主的原则,而是与之协调一致。

本章注释

[1] 〔怀特注〕早期西班牙的编年史作者和后来一些美国史学家关于阿兹特克文化的记载使摩尔根大为激怒,他对H.H.班克罗甫特尤其反感,班克罗甫特谈到蒙蒂祖玛的王国,后来又改称之为帝国,说他是一个住在华丽的王宫中的君主。摩尔根认为阿兹特克人的组织原则基本上同于易洛魁人,而蒙蒂祖玛只是一种“军事民主政体”下的一个“军事酋长”,他的“王宫”只不过是一栋“公共住宅”。

阿道耳夫·弗兰西斯·阿耳丰斯·班德利耶(1840—1914)在青年时代曾致力于研究西班牙文的美洲文献史,后来成为一位著名的考古学家和文献史学家。他在1873年的一个晚上开始同摩尔根就上述题目通信交换意见,这种通讯关系后来一直维持到摩尔根去世。班德利耶逐渐改变自己的看法而相信摩尔根关于美洲土著文化的观点,并且成为一位热诚的信徒,他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捍卫摩尔根的思想。(参看勒斯利·怀特所编之《美国人类学的先驱:班德利耶与摩尔根通信集,1873—1883年》,共二卷〔阿耳伯克尔基,新墨西哥州,1940年〕。该书的引言〔自第1至108页〕对摩尔根的论文和班德利耶有关阿兹特克的研究作了分析批判。)

1876年,摩尔根在《北美评论》第122号第265—308页上发表了一篇精彩的论文:“蒙蒂祖玛的宴餐”,他在这篇论文中对早期的编年史家进行了批判性的研究,并对后来的史学家,特别是对班克罗甫特作了严酷的批判;该文中有些句子一字不改地重见于本书。

[2] 西属美洲的历史,凡涉及西班牙人的活动、印第安人的活动和人物性格,涉及印第安人的武器、工具、器皿、纺织品、食物、衣着以及诸如此类的事物等等方面者都可以信赖。但涉及印第安人的社会和政府,涉及他们的社会关系和生活方式方面者都几乎毫无可取之处,因为他们对于这两方面都不研究,都不了解。我们完全可以拒绝采用他们这一部分文献而重新开始研究。其中可能包含某些事实与我们所已知的印第安人社会相符,则可采用之。

[3] 何瑟·德·阿科斯塔,《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风土志》,爱德华·格里姆斯顿英译本(伦敦,1604年),第497—504页。

[4] 阿科斯塔,同上书,第499页。

[5] 安东尼约·德·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共六卷,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伦敦,1725—1726年),第3卷,第188页。

[6] 弗兰西斯科·萨维里奥·克拉维黑罗长老,《墨西哥史》,查理·卡伦英译本,共二卷(伦敦,1807年),第1卷,第119页。

[7]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110、112页。

[8]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1卷,第162页。

[9]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1卷,第229页;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312页;威廉·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征服》,共三卷(纽约,1843年),第1卷,第18页。

[10] 阿兹特克人和北美印第安人一样,既不交换俘虏,也不释放俘虏。北美印第安人的俘虏除了被收养得以活命以外,一律被处以炮烙之刑;阿兹特克人则在祭司阶级的教导下把不幸的俘虏供献给他们所崇奉的主神作为牺牲品。蒙昧人和野蛮人自远古以来的习俗就是杀俘虏以施报复,把俘虏的生命用以供神,这是僧侣制度初步阶段的一种崇高观念。一种有组织的祭司团体最初出现于中级野蛮社会的美洲土著中;而且,这种团体之成立是与偶像的发明与杀人祭有关的,它是作为通过宗教感情取得支配人类的权威的一种方式。在人类各主要的部落中,它的历史可能是相似的。在野蛮社会的三期中,对于处理俘虏出现了三种顺序相承的习俗。在第一期中,把俘虏烧死在炮烙柱上;在第二期中,杀俘虏以祭神;在第三期中,以俘虏为奴隶。所有这三种方式都是根据一个共同的原则,即:俘虏的生命应支付俘获者。这个原则在人类的心中根深蒂固,乃至需要文明和基督教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将它拔除。

[11] 在西班牙人所写的史书中,关于墨西哥的人口估计,颇有分歧;但其中某几部书对户数的记载却相符,说来很奇怪,它们都作“六万户”。苏瓦索于1521年访问墨西哥,他的记载是“六万居民”(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征服》,第2卷,第112页注);跟随柯尔蒂斯的一位无名氏征服者也记作“六万居民”。(H.特尔诺-龚班,《美洲发现史原始资料中之行纪、杂记与回忆录》〔巴黎,1838年〕,第10卷:《有关征服墨西哥的书简摘选》,第92页)。但是,〔弗兰西斯科·洛培兹·德·〕戈玛腊和玛提尔都记作“六万户”,采用这个估计数字的则有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2卷,第360页),有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2卷,第360页),还有威廉·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征服》,第2卷,第112页)。〔唐·安东尼约·德·〕索利斯则说“六万家”(《墨西哥征服史》,汤玛斯·汤森德英译本,共二卷〔伦敦,1738年〕,第1卷,第393页)。按六万户估计,则口数将达三十万,而当时的伦敦还只有十四万五千人(亚当·布莱克、查理·布莱克合著,《伦敦指南》〔爱丁堡,1870年左右〕,第5页)。此外还有克拉维黑罗所引托尔奎玛达之说(《墨西哥史》,第2卷,第360页,注文),他竟大胆地记作一百二十万户。墨西哥邑中的住宅一般都是大型公宅,或称之为公共住宅,和当时新墨西哥的住宅类似,每栋住宅之大足可容纳十家至五十家、百家不等,这一点是不会有什么疑问的。上述各种数字的错误都大得惊人。苏瓦索和无名氏征服者的估计是最合乎情理的了,因为他们所估计的数字比实际可能的数字只超出两倍多一点。

[12] 摩尔根,《易洛魁联盟》(罗彻斯特,纽约州,1851年),第79页。

[13]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194、209页。

[14] 艾瑞腊,同上书,第2卷,第279、304页;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1卷,第146页。

[15]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1卷,第147页。这四名军事酋长是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见同书,第2卷,第137页。

[16]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2卷,第310页。

[17] 艾瑞腊,同上书,第3卷,第194—195页。

[18] 〔怀特注〕见本章注[1]。

[19] 菲尔南多·德·阿耳瓦腊多·泰佐佐莫克,《墨西哥编年史》。爱德华·金·金斯博罗爵士英译,载《墨西哥古史集》,共九卷(伦敦,1830年),见第5卷,第83页;参看第9卷。

[20]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2卷,第141页。

[21]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314页。本段引文系班德利耶先生根据西班牙原文重译者。〔译者注〕因其他各处所引都是约翰·斯蒂文斯英译本,故摩尔根于此处特为注出。

[22] 〔查理·埃田纳·〕布腊塞·德·布尔堡,《波普耳·俞》,引言,第117页,注[2]。〔怀特注〕班德利耶在与摩尔根的书信中曾批判过布腊塞·德·布尔堡的这部著作。

[23] 迪耶戈·杜朗,《新西班牙所辖印度群岛及大陆附近诸岛史》,何瑟·腊米瑞兹编(墨西哥,1867年),第102页。据原手稿发表。班德利耶先生英译。

[24] 阿科斯塔,《东印度和西印度群岛风土志》,第485页。

[25]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224页。

[26] 泰佐佐莫克,《墨西哥编年史》,第97页,班德利耶英译。

[27] 菲尔南多·德·阿耳瓦·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契契麦卡史》。爱德华·金·金斯博罗爵士英译,载《墨西哥古史集》,第9卷,第243页。〔怀特注〕班德利耶将此书介绍给摩尔根。该书作者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约1568—1648)是“特兹库坎部的一个混血种”,他是一个官方的译员。他奉总督之命写了各种有关古代墨西哥人的著作。参看怀特编,《美国人类学的先驱》,第1卷,第132页。

[28]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2卷,第132页。

[29] “凡是晋升到‘吐克特利’这个高贵爵位的人,都把这个头衔加在自己个人名字之后,有如姓氏一般〔译者按:欧美人习惯,姓在名后。〕,例如:契契麦卡-吐克特利,丕耳-吐克特利,等等。在元老院中,不论在席次或表决次序上,‘吐克特利’均居首位,并且,他还可以有一个仆人站在自己的座位后面,这被视为最高级显贵的特权。”引自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2卷,第137页。这与易洛魁人的副首领站在正首领身后的习俗完全一样。

[30] 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契契麦卡史》,第9卷,第219页。

[31]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2卷,第136页。

[32] 克拉维黑罗,同上书,第2卷,第126页。

[33] 《通史》,第18页。〔怀特注〕这大概是班德利耶供给摩尔根的贝尔纳迪诺·德·萨哈根所著《新西班牙通史》一书的译文。

[34] 在西印度群岛上,西班牙人发现,每当他们俘获一个部落的酋长并将他拘禁起来以后,那些印第安人便士气沮丧、不肯再作战了。他们到达大陆以后,就利用这种经验,千方百计,或用强力,或用诡计,使印第安人的最高酋长陷入罗网,于是将他拘禁起来,直到达到目的而后止。柯尔蒂斯之俘捉蒙蒂祖玛而将他拘禁于军营之内,也就是单纯根据这一经验;皮萨罗之俘捉阿塔华耳帕亦复如是。按照印第安人的习惯,俘虏是处死的,如果一个最高酋长死了,那么,他的职位即交还部落,立刻由别人补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俘虏仍然活着,仍然保持他的职位,所以就不能由别人补任。由于情况之新奇,前所未经,于是民众的活动便瘫痪下来了。柯尔蒂斯就使阿兹特克人陷于这种境地。

[35]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66页。

[36] 艾瑞腊,同上书,第3卷,第67页。

[37] 克拉维黑罗,《墨西哥史》,第2卷,第406页。

[38] 克拉维黑罗,同上书,第2卷,第404页。

[39] 艾瑞腊,《美洲大陆及群岛通史》,第3卷,第393页。〔怀特注〕我们找不到这个出处。

[40] 〔怀特注〕这一段中有几句一字不移地出自摩尔根所写的“蒙蒂祖玛的宴餐”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