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讲的目的——六世纪到八世纪中期高卢教会的情况——宗教社会和世俗社会的原始状态的相似之处——教会或宗教社会的统一——宗教社会的两种因素或情况;第一,关于真理,也就是说关于绝对理性的统一;第二,关于思想自由,即个人理性的自由——从六世纪到八世纪基督教教会中这两种思想的情况——它采纳了一种而反对另一种——教会在立法方面的统一——宗教会议——东西方教会关于异教徒迫害所持态度的不同——从六世纪到八世纪教会与国家的关系:第一,在东帝国;第二,在西帝国,尤其在法兰克人治下的高卢——世俗势力对教会事务的干预——宗教势力对国家事务的干预——扼要重述

先生们,我们重新进入我们已经走过的道路;我们再次拿起我们一度拿过的线索:我们必须研究基督教教会在高卢的历史,从入侵的完成到墨洛温王朝诸王的覆亡,也就是说,从六世纪到八世纪中期。

这一个时代并不是任意确定的;加洛林王朝诸王在位时期标志着宗教社会和世俗社会的一个危机。这个时期构成了一个时代,我们值得在此暂停一下加以论述。

请回忆一下我探索过的高卢宗教社会在罗马帝国决定性覆亡以前,即四世纪末和五世纪初的情况。我们根据两种观点考虑了教会的问题:第一,按照它外界的处境,即按照它和国家的种种关系来考虑;第二,按照它内部组织,即按照它的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来考虑。我们看到所有的具体问题,所有的事实,都围绕着这两个基本问题。

这双重的考察使我们能够在教会的最初五个世纪中看到解决这两个问题的一切萌芽,一切礼仪的某种范例和一切联合的尝试。无论在教会的外界关系方面还是它的内部组织方面,都没有一种制度是不可以追溯到这一个时代并在那里找到某种根据的。我们已经在那里看到了所有这些东西:独立,服从,统治权,教会和国家的各种妥协方案,长老统治制或主教统治制,完全没有神职人员的或神职人员几乎独占的统治。

我们刚才已经考察了六、七世纪时蛮族入侵后世俗社会的状况,并达到了这同样的结果。在那里我们同样看到了这种萌芽,社会组织和政府的一切制度的范例:君主政治、贵族政治和民主政治;自由人会议;当地的酋长对其战士的保护权,大领主对小领主的保护权,王权,专制的和虚弱的,选举的和世袭的,蛮族的、皇室的和宗教的:总之,在近代欧洲生活中已发展出来的一切原则,那时都同时在我们面前出现了。

先生们,这两个社会的起源和原始状态极为相似:它们的财富和混乱状态是一样的;一切东西都有;但没有一件东西是放得恰当而相称的;秩序将随着发展而到来;在发展过程中,各种不同的因素将被离析出来、区别开来;各种因素将显示其抱负和力量,起初为了战斗,后来为了重新和好。这些就将是各个时代和人类的逐渐进展的工作。

今后我们必须描述的就是这项工作;我们在这两个社会的婴儿时期就已看到了近代文明的一切物质因素和一切合理原则;我们将在它们的斗争、协商、合并方面探究它们,还将在它们的特殊命运和一般命运的一切变化中探究它们。严格说来,这就是文明史;现在我们还仅仅是到达了这个历史的舞台并说出了其演员的名字。

先生们,你们不必惊奇,在进入一个新时代时,我们首先遇到的竟是宗教社会:正像你们认识到的,它是最进步、最强有力的;不论在罗马自治城市里,在蛮族国王的宫廷里,还是在现在已成为领主的征服者的统治集团里,我们到处看到有教会的头头在场,有他们的势力在起作用。从四世纪到十三世纪,在文明的历程中带头的总是教会。因此,这是十分自然的,在这一时期中,每当我们暂时停顿一下后重新开始向前行进时,我们总是跟着它。

我们将根据已经指出的两种观点研究它从六世纪到八世纪的历史;第一,从它和国家的关系方面,第二,从它的特殊的和内部的组织方面来研究它。

但在探讨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和与之有关的事实之前,我必须请你们注意一个事实,这个事实主宰着一切,描绘出整个基督教教会的特色,而且可以说是决定着它的命运。

这个事实就是教会的团结一致,基督教社会的团结一致,虽然在时间、地点、统治地位、语言或出身上有千差万别。

奇异的现象! 正当罗马帝国崩溃而消失的时候,基督教教会却振作精神明确地塑造了自己的形象。政治上的一致消亡了,宗教上的一致兴起了。我不知道被投上这个历史舞台的从属于各不同血统、习俗、语言和命运的民族究有几多;它们全部变成了部分的和局部的力量;任何一种广泛的思想,任何一种普遍的机构制度,任何一种伟大的社会联合体都消失了;而就在这个当口,基督教教会宣告了她的教义的一致性,她的公理的普遍性。

先生们,这是一种光荣而强大的事实,从五世纪到十三世纪,它已给人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仅仅教会的一致这一事实使各国之间、各民族之间保持了某种联系,虽然其他一切都是趋向于分离的;在它的影响下,某些一般的概念,某些得到广泛赞同的情感得以继续发展;并从世人迄今所知的最可怕的政治混乱中产生出了也许是历来最能振奋人心的最博大最纯洁的思想,即精神社会的思想;因为那是教会的哲学名称,她所希望实现的典型。

先生们,在这个时期里,人们说这些话有什么意义呢,他们在这条道路上已有了何种进展呢? 这个精神社会,它们的抱负和关心的目的,在精神上和事实上,到底是什么呢? 对它人们是怎样想的,又是怎样做的呢? 这些问题必须得到回答,这样才能知道,我们说到教会的一致性时所指的是什么,以及应把它的一些原则和成果看作什么。

一种共同的信念,亦即一种被人们所承认和作为真理而被接受的共同的思想,是人类社会根本性的基础,是隐蔽的纽带。人们可能会满足于最狭隘最简单的联合,或还想把自己提高到最复杂、最广泛的联合;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在三、四个人联合起来组成一个狩猎队的野蛮人中间,或者在一个为处理国家大事而召开的大会中发生了什么事;在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联合这件事基本上有赖于使各个人都信奉同一个思想:只要他们都是互相不了解的,他们就仅仅是一些互不相关也不团结一致的孤立的人。社会成立的第一个条件是具有一种同样的思想感情、同样的教义,不管它的性质和目的是什么;人只有在真理中、在他们认为是真理的事物中,才能联合起来,社会也才能诞生出来。而在这个意义上,一个近代哲学家 注 说的下面这些话都是正确的,他说,除了彼此理解以外,就没有社会;还说,社会只存在于实现了理解的联合的那些地点和地区;凡是毫无共同理解的地方就没有社会;换言之,知识分子的社会是唯一的社会,必要的成分,而且可以说是一切外在的和可以看得见的联合的基础。

先生们,真理的基本要素,实际上恰恰是卓越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要素,也就是一致性。真理只有一个,因此,承认和接受真理的人们是团结一致的。在这个团结一致的团体里面,任何东西都不是偶然的,也不是任意的,因为真理既不依赖于事物中的偶然事故,也不依赖于人们还不能确定的事情;没有东西是暂时的,因为真理是永恒的;没有东西是有局限性的,因为真理是完全的、无限的。因此,团结一致性正像它是真理的基本特征那样,也是仅以真理为其目的的社会、即纯粹的宗教社会的基本特征。没有也不可能有两个宗教社会;由于它的本性,宗教社会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是遍及全世界的。

教会就这样诞生了:跟着来的是它宣布作为它的原则的一致性,和它一向孜孜以求的普遍性。相当明显、相当严格地说,处在它的一切教义的核心和翱翔于它的一切工作之上的正是这种思想。远在六世纪以前,从基督教的婴孩时期起,它就出现在最著名的基督教教义的阐释者的著作和行为中。

但真理的一致性其本身是不足以引起和维持宗教社会的;它还须让有头脑的人明白,而且还须使他们集合起来共同行动。有头脑的人的联合,亦即宗教社会是真理统一的结果;但是只要这种联合没有完成,原则就没有结果,宗教社会就不会存在。那末,具备了什么条件,有头脑的人才能使他们自己在真理方面联合起来? 具备了这样一个条件,即他们承认并接受了它的绝对统治:谁服从真理,但由于无知不是由于见识而不认识它,或者谁虽已认识真理但拒不服从真理,那他就不是宗教社会的一员;如果他们既不领会真理,也不向往真理,那他们就不能成为宗教社会的一员。宗教社会一方面排斥无知,另一方面排斥压抑;它要求它的一切成员之间都有一种密切的,信奉知识和自由的凝聚力。

可是,先生们,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期,宗教社会的这第二个原则、这第二个特征正是教会所缺少的。如果说,教会完全不知道这一点,同时教会认为宗教社会可以不经信奉知识或自由的人的赞同而在人们之间存在,那是不公正的。如此简单而赤裸裸地提出来的这一思想是令人厌恶的,并且必然会遭到排斥的。此外,教会最近十分频繁地、充分而有力地运用理性和意志,所以它是不会被人们完全忘却的。它并不肯定地说真理有权使用压制手段;相反,它不断地重复说,精神武器是它所能够而应该使用的唯一的武器。但是这个原则,如果我可以这样表白的话,仅仅停留在思想的表面上,而且一天天地在那里蒸发掉。认为唯一而普遍的真理有权用武力来追求它的一致性和普遍性这一思想已日益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活跃而有效的思想。在宗教社会的两个条件、即教义的理性上的一致和有头脑的人的实际上的一致之中,第一个条件几乎已完全占领教会;第二个条件正不断地被忘却或被侵犯。

先生们,要使它取得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也就是说,要使宗教社会显示出它的真正本性、它的全部本性和它的各个成分的和谐一致,这需要好多世纪的时间。认为真理(即普遍的理性)的绝对统治可以无需自由发挥个人的理性、无需尊重它的权力而确立起来,这久已是一种普遍的错误。他们如此误解了宗教社会,甚至在宣布它的时候;他们使它陷入了仅仅成为一个哄人的幻影的危险。使用武力所做的事远远超过玷污它,简直是杀死它;为了使它的一致性不仅可能是纯粹的而且是真正的一致性,必须使它在一切才智和自由的发展中日益辉煌。

先生们,对宗教社会的本质作比世人迄今所做的远为深入的研究,更全面地了解它、维护它,这将是我们时代的光荣。现在我们知道,它有两个条件;第一,存在着一条普遍而绝对的真理,一条关于教义和人类行为的规律;第二,即使有了这种真理,还要有一切知识分子的充分发展和一切灵魂对它的权力的自由支持。不要因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而使我们忘记另一个条件;不要让思想自由这个观念削弱我们关于宗教社会一致性的观念:因为各个人的信念应该是明白而自由的,不要认为没有一种普遍的真理有权发号施令;在尊重各个人的理性时,切不可无视唯一的至高无上的理性。人类社会的历史迄今都在交替地从这一种倾向转到另一种倾向。某些时期,人们特别注意的是这个普遍而绝对的真理,即他们热望受其统治的正统主子的本质和权力:他们妄自以为他们终于遇到并掌握了它,并在其愚蠢的自信中赋予它以绝对的权力,这种权力不久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出暴政。长期屈从它和尊重它之后,人们便承认了它;他们看到真理的名义和权力被愚昧势力或邪恶势力所篡夺;于是他们更觉得偶像之可气,心里就少想到上帝本身了;神圣理性的统一体(如果允许我用这个说法的话)已不再是他们经常默祷的对象;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人类理性在人际关系中的权利,但到末了往往忘掉了意志即使是自由的,也决不是任意的;忘掉了如果有权研究个人的理性,这个权仍然从属于作为衡量一切思想的试金石的那个一般理性。正是因为首先有了暴政,所以第二就有无政府状态,也就是说没有普遍而有力的信念,灵魂里没有原则,社会没有团结。人们也许希望我们的时代能避免这些沙洲,因为它(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掌握着能指示它们双方出来的航海图。文明的发展今后必然在双重威望同时影响之下完成;一般的理性将被尊为最高的法律、最终的目的;个人的理性将是自由的,并被祈求使自己发展成为达到一般理性的最好手段。如果宗教社会从来不是完美而纯净的——人性的不完善不容它如此——则至少它的一致性将不再冒被人说是做作的和有欺骗性的这个危险。

你们已经粗略看到了这个伟大思想在我们研究的那个时代的心理状态: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实际情况,看看教会的一致性(它的合于理性的诸特点我们刚才已经叙述过)已经产生了什么实际的结果。

人们首先看到它在教会的法规方面,尤为显著,因为它与其他地方通行的一切法规都是相抵触的。我们在上一讲中已研究过五世纪到八世纪的世俗的法规。逐渐增加的差异使我们看到了它的基本特点。宗教社会的倾向是非常异殊的;它追求法律的统一,并达到了目的。但这并不是因为它完全根据宗教的原始不朽巨著起草它的法律,所以各地的法律总都是同样的:因为,随着它的发展,就出现新的愿望,就需要新的法律或新的立法者。那末它将是谁呢? 东方是从西方分裂出来的,西方每天分裂出一些不同的独立的国家。由于教会如此分散,就应该有许多立法者吗? 高卢、西班牙或意大利的宗教会议应该给它们制定宗教法规吗? 先生们,不;应该有一种整个教会都适用的普遍而唯一的法规,它比形形色色国家教会和会议的法规、比一切必被引进风纪、礼拜和习惯法的不同的法规都优越。大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法令应该是到处都有约束力的、到处都被接受的。从四世纪到八世纪,曾召开过六次全基督教的或大的宗教会议,它们都是在东方、由东方的主教并在东方皇帝的势力下举行的。出席的主教来自西方的极少极少。 注 然而,虽然存在着许多误解和分裂的原因,虽然存在着语言、政府和习俗的不同,虽然存在着罗马、君士坦丁堡和亚历山大诸大主教之间的敌对状态,基督教大会议的法规却是到处都被采纳的,西方主教和东方主教都服从它;只有第五次会议的少数几个法令发生短时的争议。联合一致的思想在教会里已十分强大;这就是主宰一切事物的精神纽带。

关于宗教社会的第二个原则,思想自由,东西方之间必须作某种区分;双方的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

在阐述四、五世纪的教会的情况时,我已使你们了解立法方面和一般人的思想方面对异教徒的处置。你们可以回想一下,迫害的原则既没有明确地规定过,也并非经常占主导地位,但它仍然渐渐流行;虽然有几个主教不吝地提出了抗议,虽然有各式各样不同的情况,狄奥多西的法典,对阿里乌斯派、多纳图斯派、贝拉基派教徒的迫害,以及对普里西利安派教徒的惩罚都不容对此有丝毫怀疑。

从六世纪起,在罗马帝国的真正继承人和延续者的东方人的帝国内,一切事情和思想概念仍循着同样的道路进行;发展了迫害原则;基督一性论派、基督一志论派和其他许多异教徒的历史,以及查士丁尼的法规都证明了这一点。

在西方,入侵及其一切后果在一段时间内延迟了这原则的进展;几乎一切智力活动都停滞了下来。在这生活的不断混乱中,能留下什么仔细考虑和研究问题的余地呢? 异教徒是不多的;阿里乌斯派和正统派之间继续在争论;但我们看到有极少数新的教义在兴起;但那些企图挤出头来的仅仅是东方异教徒的一些微弱的回声而已。因此,迫害可以说是没有理由的。此外,主教们也丝毫没有挑拨它,他们正忙着一些更迫切的事;教会的处境是危险的,它不仅必须为它的暂时利益奔忙,而且它的安全、它的存在也已在危险之中;他们不太关心意见方面小的不同。六世纪中在高卢举行过五十四次宗教会议,只有两次,即529年的奥朗日会议和529年的巴伦西亚会议,忙于讨论教条;他们把半贝拉基派判定为异端,而这是五世纪遗留给他们的。

最后,诸蛮族国王,即国土的新主人,对这种辩论很少感兴趣,也很难得参加。东方的皇帝都是神学家,也是主教;他们都是在神学中诞生和长大的;他们关于神学问题和神学上的争论有自己的固定的意见。查士丁尼和希拉克略为了自己的利益乐意地压迫异教徒。除非迫于某种强大的政治动机,无论冈多巴德、希尔佩里克还是贡特朗都不愿为这个问题伤脑筋。勃艮第、东、西哥特和法兰克诸王留传下来的无数言行都证明他们都不大想在这些事情方面发挥他们的权力。东哥特国王狄奥多里克说,“我们不能指挥宗教,谁也不能不由自主地被迫信奉宗教。” 注 国王狄奥德巴特说,“既然上帝容忍各种不同的宗教,我们不敢单单规定一种。我们读了这个之后,就想起上帝必然是甘愿作此牺牲而并不是由于受到某个主人的压制。因此,那些试图不那样做的人显然是在反对上帝的命令。” 注

毫无疑义,卡西奥多鲁斯在这里把自己卓越的理性赋予了这两位哥特人国王;但他们采纳了他的话,我们在其他许多问题上看到这些蛮族君主,不论是由于无知还是由于机智,都表现出同样的倾向。

因此,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的凑合,宗教社会的第二个条件即思想自由,在这个时期里,在西方受到的破坏少于东方。可是,在这个问题上切不可误解;这仅仅是一种偶然,是外界环境的暂时的结果;实际上,自由的原则同样被忽视了,事物的总的趋势同样会造成迫害的流行。

先生们,你们知道,虽然有某些不同,教会的一致性及其一切后果,到处都成为最重要的事,在西方如此,在东方也是如此,在社会地位方面如此,在一般思想方面也是如此。在宗教社会里,它就是支配舆论、法律和行动的原则,就是舆论、法律和行动的出发点和向往的目的。从四世纪起,这个思想可以说就是宗教社会在其光照下得以在欧洲发展的这颗明星,为了追踪和理解它的命运的变化就必须始终加以注意。

这一点大家同意,同时这个时期的有代表性的事实很好地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对教会的地位进行个别的考察:第一,探索它与世俗社会及其政府的关系如何,第二,探索它的特殊的内部的组织如何。今天我们大概只能埋头于第一个问题了。

先生们,我要请你们回想一下我在谈到教会在五世纪的情况时说过的话:我们觉得它与国家的关系也许可以判定为四种不同的体制:第一种,完全独立的教会;不受人注意和不为人所知的教会,它既得不到法律的也得不到国家的支持;第二种,国家对教会有统治权;宗教社会即使不是全部、至少在其主要成分方面受到世俗权力的统治;第三种,教会对国家有统治权;世俗的政府即使不是直接归宗教势力所有,至少完全由宗教势力控制;第四种即最后一种,两种社会、两种势力并存,它们虽然是各自分开的,但由于各种不同的情况而联合在一起,可是这种联合又没有使它们互相混淆。

我们同时清楚地认识到,五世纪时盛行着最后这种制度,即基督教教会与罗马帝国并存;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各有自己的政府和法律,但采取互相支持的办法。可是在它们的联合中,我们发现一些迹象,即仍然可以看到另一种原则、一种先前的状况,即国家对教会有统治权,帝国的皇帝可以干预教会的行政,对教会有决定性的优势;最后,但是我们隐隐约约地在远处看到教会势力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情况,宗教势力支配世俗政治的情况。

我们觉得,整个说来,五世纪时基督教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就是如此。

在六世纪中,如果我们注意东帝国(要正确地了解西方发生的情况就得经常放眼看看东帝国)以及蛮族入侵在事态发展中造成的变化,那我们就会被两个同时发生的事实所震惊。

第一,教士,特别是圣公会教士,不断地从皇帝那儿取得新的恩典和特权。查士丁尼给予主教们:第一,对修道士和修女像对教士一样的世俗管辖权; 注 第二,对城市财产的检查,使他们在所有市政管理中居首要地位。 注 第三,来自家长权力的参政权; 注 第四,他禁止法官传唤他们担任证人和要求他们发誓。 注 希罗狄乌斯给予他们对教会执事的刑事裁判权。 注 宗教界在世俗社会里的势力及其享有的各种豁免权日益增多。

第二,可是,皇帝们也日益增多地参与到教会的事务中来;不仅参与到它和国家的关系中来,而且还参与到它的内部事务、组织和纪律中来。他们不仅干涉它的行政管理工作,还干涉它的信条;他们颁布命令支持某一条教条,稳定人们的信念。

整个说来,东罗马帝国皇帝们对宗教社会的权威比过去更普遍、更活跃、更经常、更专断了;而教会所处的地位(对世俗势力而言)较之它在古罗马时代所处的要弱些、差些、低些,虽然它的特权有所进展。

两段同时期的权威性引文将使你对此不会发生怀疑。

六世纪中叶,法兰克人派了一个使团到君士坦丁堡去。意大利的教士写信给法兰克的使者们,告诉他们一些他们认为有利于他们使命的成功的消息:

信里对他说,“希腊的主教们有许多大而富饶的教堂,他们不能忍受暂停两个月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因此,为了使自己适应于时代,适应于君王们的意志,他们无条件地同意对他们提出的一切要求。” 注

这里另有一个文件,它话说得更重。东罗马帝国皇帝莫里斯(582—602)禁止一切从事世俗工作的人担任教会执事或进修道院工作;他曾将这条法律送往罗马交给教皇格列高利,以便他在西方传达。罗马对希腊帝国只通过一条脆弱的纽带维持着关系。格列高利实际上对皇帝毫不畏惧;他性情激烈而骄傲;莫里斯的政令冒犯了他;他想明白表示他的不满,也许甚至企图作某种抵抗;他在他的复信的末尾这样说:

“对我皇陛下说这些话的我是什么东西呀,岂不仅仅是尘土或一条蚯蚓吗? 但是,由于我认为这条法律是违背一切事物的创造者的上帝的意旨的,我仍不能把这个想法对我皇陛下默不作声;而要看看耶稣基督在通过我这个他的也是您的微末的仆人对你说话时,对此作何反应:‘我已使你从秘书擢升为统率禁卫军的伯爵,从统率禁卫军的伯爵擢升为凯撒,又从凯撒擢升为皇帝;不仅是皇帝而且也是一个皇帝的父亲;我已经把我的神父们交托给你 ,你须把你的士兵撤离我的服务处所。’我恳求您,最虔敬的皇帝陛下,对您的仆人说说,在最后审判的那一天,当你的上帝来对你说这些事时,你将如何答复他?

“至于我,为了服从你的命令,我已把这条法律送交尘世的各个国家,同时我也已在这封信里把我的意见告诉我的尊贵的皇帝陛下,即这条法律是与全知全能的上帝的法律相违背的;因此我已尽了对两方面的职责;我既对凯撒表示顺从,也没有对我认为违反上帝意旨的事保持沉默。” 注

的确,出自这样一个人,处于这样一个地位,抱着这样一种打算,这封信的语调是非常温和而谦虚的了。若干世纪之后,格列高利甚至对最接近、最厉害的君主可能会用一种非常不同的语言。他在这里用的语言完全是出于教会对东罗马帝国皇帝的服从和依附这个原因,虽然教会这时正在不断地扩展自己的豁免权。

蛮族入侵后在蛮族国君统治之下的西方教会呈现一种不同的景象。教会的新主人们毫不顾教会的教义,他们在信仰问题上听任教会自由行动,实行自治。他们对教会的教规,严格说来教士之间的关系方面也几乎完全不加干涉。但在一切能使世俗权力发生兴趣的问题上,教会就丧失了独立性和特权;它就不太自由,没有像在罗马皇帝们治下那样受到优待。第一,你们看到,在罗马帝国覆亡之前,主教们都是由教士和民众选举出来的。皇帝只在极少的场合,即在最重要的城市选举时才出来干预。高卢在建立了一些蛮族君主国之后就不再有这样的情况了。各处的教堂都很富裕;蛮族国君把它们作为酬报其臣仆和使自己富裕起来的手段,在许多场合,他们直接指定主教。教会往往提出抗议,要求通过选举产生,但教会并非总能成功。许多主教都在单独由国王指定的教区内供职。但这种事实不被视为一个权力问题而继续作为一种陋习而进行下去。在许多场合,国王们自己也多次承认这一点。教会逐渐重新取得选举权;但它也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而放弃;它承认,选举之后须经国王认可。过去,主教从他被大主教任命为主教之时起就可以到他的教区去覆新,现在却必须得到国王批准才能上任。这已不仅是事实,而且是宗教社会和世俗社会的一条法律。

549年奥尔良宗教会议规定,“任何人不得用金钱取得主教职位;但经国王同意,可以让教士和民众选举出来的人被大主教……及其副手任命为主教。”

克洛泰尔二世于615年说,“一个主教死后应由大主教及其副手任命一个人来接替他的职务,这个人应由教士和民众选举产生并……经国王授以圣职。”

继任的人由选举产生还是由国王指定,往往反复争论;但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得到国王认可这一点则是双方公认的。

第二,像在罗马帝国治下一样,未经国王同意,不得召开宗教会议,如果主教们企图秘密召开,国王便威吓他们。七世纪时,国王西吉伯特写信给卡奥尔主教狄第厄尔说,“我们从公众报告获悉,伏尔福洛德的主教召集你和你省的其他主教9月1日在我们王国里举行宗教会议……虽然我们希望继续遵守教规和教会的规章,因为它们都是我们祖先所保留的,但是,由于我们不了解为何要召开这次会议 ,我们和我们的大人物们一致认为不能容许未经我们知悉而在我们王国里召开这个会议 ;同时,我们王国里的主教们都不会在即将到来的9月1日与会。将来,如果把开会的目的及时通知我们,不论它是为了整饬教会的风纪,还是为了国家的福祉或其他事情而召开的,我们都将不会不同意它的召开。但条件是……必须事先通知我们。我写这封信给你的原因是禁止你出席这个会议。”重要的文献和六、七世纪时召开的十三次宗教会议的法令和条例都正式表明它们是奉命召开的,并且是得到国王同意的。 注 这不仅为了会议的召开,而且常常为了使作出的法规有效,这种同意是必要的。可是我并不怀疑,但在这方面,特别是纯粹地方性的宗教会议,都是未经批准就开会并处理它们的事务的。

第三,有些作者 注 认为教会的独立性也受到某种设施的损害,这种设施在法兰克人中间比其他地方更为发达;我指的是国王的小教堂和以特派总司铎、国王小教堂总管和 Apocrisiarius 的名义握有小教堂管理权的那个教士。国王的小教堂的这位总管起初只负责宫廷内部的礼拜事宜,后来他的职务日益重要起来,用我们时代很不适用的语言来说,竟变成管理整个王国宗教事务的一种大臣:据说,这些宗教事务几乎全都得通过他的干预才能得到处理,同时王权也通过他的媒介对宗教事务施加了很大的影响。可能是,在某一个时期,在某一个国王治下,例如在查理曼治下,这种影响是存在的。但一般说来,就其本身而论,我很怀疑这个机构是有效的,它与其说是国王在教会方面的权力机构,反不如说是教会对国王的权力机构。

第四,在这个时期教会的特权所受到的限制方面,有些事情是更为现实的。它们为数众多而且都很重要。例如,未经国王同意,任何主教都不得委任一个自由人为牧师。 注 教士都可以免服兵役;国王不愿意让自由人利用教士的资格任意摆脱兵役。因此,这个时期教堂里都住满了奴隶,教会特别在自己的奴隶中,在自己领地的农奴和劳工中吸收教徒,这种情况可能是最无助于教会为改善农奴生活状况而作的努力。许多教士是从他们中间提拔上来的,所以他们即使没有宗教的动机也深深知道奴隶生活的悲苦,因而对那些陷入困境的人抱有某种同情。在刑事问题方面,西方教士们没有得到希拉克略授予东方教士们的那些特权;他们由普通的和世俗的法官审判。在民事问题方面,教士都由教士审判,但这只限于案件单纯涉及教士的场合;如果争论发生在一个教士和一个俗人之间,则俗人无须在主教面前露面,相反,教士应由俗人的法官审判。关于国家的赋税,某些教堂的地产是免税的,而且这种教堂的数目在日益增多;但豁免权并不是普遍的。整个说来,在蛮族入侵后最初一段时间里,法兰克高卢的教士们,在其与世俗势力的主要关系方面,似乎比罗马治下的高卢少些独立性,所得到的特权也少些。

但是无论在及时重新取得有利条件方面,或是在给自己保证大的补偿方面,都不缺少办法。蛮族国王们,由于在任何方面都不干预教义的问题,不干预教会的理智管理,给教会留下了最富饶的权力源泉。教会也知道如何向它汲取权力。在东方,俗人们参与了神学和它所授予的权势。在西方,只有教士致力于脑力工作,只有教士是各种脑力工作的大师。只有教士对人民说话,只有教士使人民团结在某种成为规律的思想的周围。特别是通过这种方法,教士重新取得了权力,补偿了蛮族入侵使他遭受的损失。到我们研讨的那个时代的末期,这已成为可以看得见的事了。教会已明显地从时势的扰攘和蛮族的横暴所给予它的打击之下恢复过来。它使它的避难权得到承认并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它取得了一种对下级世俗法官的监督和修正之权。它的对一切罪行的审判权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通过遗嘱和婚姻,它日益渗入世俗社会中来。任何时候,诉讼中涉及教士时,都有教会的法官陪伴着世俗的法官。最后,主教们的出席,无论是在大人物的集会中和国王在一起,还是在各级领主们的面前,都肯定了他们已有力地参与了政界的活动。如果国王的权力干预了教会的事务,那末教会也把它的行动和力量日益扩展到世俗事务中来。

先生们,关于世俗社会与宗教社会相互的处境,这就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世俗势力和宗教势力日益互相靠近、渗透和蚕食。在入侵之前,帝国仍然坚挺的时候,虽然这两个社会早已有力地互相纠缠在一起,但两者之间仍然有深刻的差别。在与教会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上,教会的独立性是相当大的;在世俗事务方面,教会虽然很有影响,但它除了市政系统和各大城市以外,几乎不采取任何直接行动。就国家的一般管理而论,皇帝有其完全成熟的机构,他的各种顾问班子、行政长官和军队;总之,撇开宗教社会及其管理机构而论,政治的秩序是完整而有规律的。在入侵以后,在政治秩序消散、普遍出现骚乱之际,两个政府的界限消失了。它们天天生活在没有原则、没有稳定的环境的情况下;它们到处碰碰撞撞,相互抵触,混淆不清,在行动方法上发生争执,偶然还在暗中互斗。关于世俗势力和宗教势力的这种不正常的并存,它们属性的这种稀奇古怪的纠缠 ,这种互相篡夺,它们界限的这种不确定,教会和国家的这一切混乱,在我们历史上发生了很大的作用,产生了许许多多事件和理论,而其根源必须归之于我们现在正在探讨的这个时代;这仅仅是它的最惊人的一个特点。

在下一讲中,我们将探讨教会的内部组织和在这个时期里发生的变化。

* * *

[1] M. L'Abbé de Lamennais(拉麦内的修道院长).

[2] 从四世纪到八世纪举行的历次宗教会议表

日期 地点 出席人数 东方的 西方的

925 尼西亚 318 315 3

381 君士坦丁堡 150 149 1

431 以弗所 68 67 1

451 卡尔西顿 353 350 3

553 君士坦丁堡 164 158 6

680 君士坦丁堡 56 51 5

[3] 卡西奥多鲁斯·瓦里亚,《使徒书》,II,第27书札。

[4] 同上书。X,第26书札。

[5] Nov. 查士丁尼,79,83;A.D.539。

[6] 查士丁尼法典,I.第四篇,1.26。

[7] Nov. 81.

[8] Nov. 123,C.7.

[9] Gieseler,Lehrbuch der Kirchengeschichte,t. I. p. 602.

[10] Mansi. Conc. t.IX p. 153.

[11] 格列高利,使徒书,1.III.书札第65,致皇帝莫里斯。

[12] 这些会议是:

1.511年的奥尔良会议

2.533年的奥尔良会议

3.535年的克莱蒙会议

4.549年的奥尔良会议

5.556年的巴黎会议

6.567年的图尔会议

7.575年的里昂会议

8.579年的沙隆会议

9.581年的马孔会议

10.584年的巴伦西亚会议

11.584年的凡尔登会议

12.615年的巴黎会议

13.650年的沙隆会议

[13] 特别是普朗克,在其《基督教教会组织史》(德文著作)一书中这样认为,该书是一本少有的科学而公正的著作。参看第二卷,147页。

[14] 511年的奥尔良会议,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