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六至八世纪时法兰克高卢教会的内部组织及其地位——五世纪时高卢教会的典型事实——入侵后它们的实际情况——教士在宗教社会中继续占着支配地位——能使它变更的事实:1. 圣职任命与削发仪式的分离;教士并非传道师——2. 世俗人员对于他们所创立的教堂拥有委任圣职人员之权——3. 小教堂,或特种非国教教堂——4. 教会的代言人——教会一般组织的景象——教区及其传教士——副主祭与副主教——主教——大主教——试图在西方设置总主教——大主教威信的降低——主教统治的优势和专制——教区的教士反对主教的斗争——主教们的胜利——专制统治腐蚀了他们——俗界教士的衰落——改革的必要

先生们,我们已经知道六世纪到八世纪时法兰克高卢教会和国家的关系及其主要变化。我们现在要考察这个时期教会的特殊的内部组织;这是非常奇怪而充满着沧桑变幻的。

我们可以回忆一下,一个宗教社会可能是两种主要的体制组成的。在一种体制中,信士、俗人以及教士都参加政治;宗教社会并非完全处于基督教教士社会的绝对统治之下。在另一种体制中,权力只属于教士;俗人完全不知权力为何物;统治宗教社会的是教士社会。

这种根本区别一旦确立,我们就看到,在这两大体制的每一种体制里都可能会发展出完全不同的一些组织模式:在那里,宗教社会管理着自己,例如,第一,可能是在教士和俗人都共同参加的一两个会议的指导之下,当地的各种团体都联合在一个总的教会里;第二,可能没有总的和唯一的教会,每个具体地区的全体教徒,每个地方教会都自己管理自己;第三,可能没有严格说来的教士,也没有人被赋予永久的精神上的权力;因此俗人竟能履行宗教的职能。这三种组织模式已由长老会教徒、独立派教徒和贵格会教徒所实现。

如果只有教士处于支配地位,如果宗教社会完全处于教士社会控制之下,则这个教士社会的组织形式可能是由教皇实行统治的那种君主政治,或是由主教实行统治的那种贵族政治、或是由其成员一律平等的教士会议实行统治的那种民主政治。这些不同的组织的例子在历史上都同样遇到过。

事实上,在五世纪的高卢教会里,这些原则中两种已经普遍流行:第一,宗教社会和教士社会已完全分开,教士和人民也已完全分开;教士单独治理教会——可能这样一种统治由于还残留着信徒参与主教选举的制度而稍被冲淡。第二,在教士们内部盛行着贵族政治,只有主教们握有统治权,但这样一种统治,一方面由于低级教士之介入主教选举,另一方面由于宗教会议的影响(宗教会议是教会中自由的根源,虽然参加会议的只有主教们)而受到了削弱。

这些就是蛮族入侵时高卢教会的主要事实和有代表性的特点:它们在蛮族入侵后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它们是否仍然存在或消失了呢? 从六世纪到八世纪,它们受到了什么限制? 这些都是我们现在必须加以研究的问题。

I. 毫无疑问,教士与人民的分隔和教士对俗人的独占统治依然保持着。蛮族入侵后最初的一段时间里似乎摇晃了一阵子;在共同的危难中,教士和人民接近起来了。这一事实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被明确地写下来,使大家都可以看到;但它已隐约可见,到处都能被人感觉到:在翻阅这个时期的文献时,人们感到很吃惊,在教士与信徒之间产生了不知怎样一种新的亲密关系;这些信徒可以说是生活在教会里的:在无数场合,主教会见他们,与他们谈话,向他们请教:严峻的时刻、共同的感情和共同的命运迫使政府立足于人民中间;它支持、保护它的势力:在支持它的时候,它就参与其事了。

这种情况延续的时间不长。你们可以回想一下我认为的教士所以对人民拥有独占的统治权的主要原因。我觉得这主要是由于人民地位的低下,智力、能力和势力的低下。入侵以后,这一事实并无改变,不如说还更加严重了。时势的艰难使高卢的罗马人民的地位下降得更低。教士这方面,一旦征服者改变了信仰,他们就不再感到这种与被征服者紧密团结的需要;因此,人民就丧失了它似乎已经获得的暂时的重要性。蛮族完全没有这种天赋,他们与管理教会根本联系不上;他们也丝毫不想这样做;国王们不久就都成为参加教会管理的唯一的俗人。

可是,许多事实都反对教士社会在宗教社会中的这种与世隔绝状态,而对缺乏权力的俗人施加影响。

第一,我认为人们最忽视但具有持久而重要影响的是把授予圣职与举行削发仪式二事分裂开来。直到六世纪,削发仪式都是在授予圣职时举行的;因此它被视为授予圣职的标记(signum ordinis)。从六世纪起,我们看到举行削发仪式可以无需被吸收担任圣职;削发仪式已不是授予圣职的标记,而被称为 Signum destinationis ad ordinem(决定授予圣职的标记)。教会的原则直到现在还是 tonsura ipsa est ordo,即“举行削发仪式本身就是就任圣职。”教会支持这个原则,并作解释说:

削发就是就任圣职本身,但这是在圣职这个词的最广的意义上说的,它是作为就任圣职的一种准备的。 注 总之,一切事物都证明,从那时起,削发仪式和授予圣职已被区别开来;许多人举行削发仪式但并没有被授予圣职,成为执事但无需成为教士。 注

他们希望分享教会的种种豁免权;教会像它向被剥夺公民权的人开放它的教堂那样接纳他们加入自己的队伍;它因此扩大了自己的信誉和力量。但宗教社会也因此而获得了对教士社会发挥作用的一种手段。那些仅仅削了头发的人并没有完全享受到严格说来的教士的利益或 esprit-de-corps(团体精神),或严格意义的教士生活;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俗人的习俗和感情,并把它们带进了教会。这一类人的人数比一般想像的要多,他们在中世纪历史上起着重大的作用。他们的心向往教会而又不属于教会,享有教会的种种特权而又无需受制于教会的事业和习俗。受到保护而不被奴役,那种自由精神正是在这种情况中得到发展,而在十一世纪末我们看到它突然爆发出来,当时,阿倍拉尔是那种自由精神的最著名的阐释者。从七世纪起,那种自由精神缓和了成为时代主要特色的教士与人民之间的分隔状态,并防止它产生一切恶果。

第二,一种次要的事实凑合在一起导致了这同样的结果。从基督教逐渐壮大之时起,像你们知道的那样,创立教堂和捐赠基金给教堂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创立者在他所创立的教堂里享有某些特权,起初,这种特权完全是荣誉性质的。人们把他的名字刻在教堂内部,还为他祈祷,甚至还赋予他选择担任圣职的教士的某种权势。有时主教们愿意在自己辖区之外建立教堂,不论是在自己的家乡,还是在某块领地内,或是出于某种其他动机。他们选择担任圣职的教士的权力都被毫不迟疑地承认;许多次宗教会议都从事于规定这种权力的行使,并规定创立教堂的主教与所创立的教堂所在的主教辖区内的主教之间的关系。

奥朗日宗教会议说,如果一个主教希望在某一城市的地区内建立一座教堂,不管是为了他的领地的利益,还是为了教会的利益,或是为了任何其他原因,没有错误就不能不批准,但不能让他干预教堂圣职之任命,这个任命圣职之权应完全保留给新教堂所在教区的主教。但这个恩典又应赐予创办教堂的主教,当地主教应任命创办人愿意在其创办的教堂里看到的任何一个教士担任圣职。或者,如果担任圣职者已被任命,则所说的当地的主教应接受他们。 注

这种对教士恩赐圣职的权力不久便导致同样性质的对俗人恩赐官职的权力。由俗人创办教堂日益频繁。它们的条件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创办人保留一部分岁入,用以捐赠其教堂;有时,他甚至规定他可以分享教堂额外获得的捐款和贡物;因此人们往往出于投机而创立教堂,捐赠财物给教堂,以寻找发财的机会,并为他们未来的富庶而互相联合起来。历次宗教会议采取措施反对这种陋习,但它们承认创办人(不论是教士还是俗人)的权利、并使它成为不可侵犯的,以影响官方教士的选择。

出席托莱多宗教会议的西班牙主教们说,“被虔敬的同情心所感动,我们决定,在各教堂创办人活着的时候,他们都应得到照顾,但他们必须以此为己任,即特别为这些教堂推荐高尚的牧师供主教们委以圣职;如果他们不推荐这种人,那么当地主教判断为上帝所喜欢的那些人将被授予圣职,经教堂创办人同意后在新教堂里执行牧师职务。如果主教不顾创办人而颁发委任令,则这种委任令是无效的,而且他将不得不羞愧地任命创办人所选择的适当的人担任本教堂的牧师。” 注

因此,通过这种办法,俗人就可以在教会里施加某种影响,并参与教会的管理。

第三,同时,随着社会状况的逐渐安定,在乡下甚至在城市里,大业主们的家里引进了一种风俗,即在他们宅邸的内部设立一个小教堂,并设置一个牧师在其中执行职务。这些牧师不久便成为部分主教所焦虑的对象。他们对自己世俗保护人的依附远胜于对邻近的各位主教的依附;他们大概都对他们所居住的这家人有感情,而与教会多少要疏远些。此外,对有势力的俗人来说,这是一种可用以取得宗教帮助的手段,履行其义务而无需完全依靠教区的主教。因此,我们觉得这个时期的历次宗教会议都密切注视着分散在世俗社会中的这种非上帝化身的教士,它们似乎有时害怕这种教士的奴颜婢膝,有时害怕其独立精神。

阿格德宗教会议规定,“如果任何人除了教区教堂之外,还想在他自己的土地上建立一座小教堂,我们允许他(并认为是件好事)在平常节日里为了给自己的人提供方便,可以在那里做弥撒;但是复活节、圣诞节、主显节、耶稣升天节、圣灵降临节、施洗礼者圣·约翰的诞辰以及一切应视为重大节日的其他日子里,只准在某些教堂或教区里举行宗教仪式。凡未奉主教命令或未经主教许可而在上述节日在小教堂里做弥撒的牧师都不得参加圣餐礼。” 注

奥尔良宗教会议说,“如果教区会堂设在有权势者的宅院里,得到该市副主教的通知后在那里供职的牧师仗着宅院主人的势力,玩忽了他在教堂里的职责,则应按照教规受到惩罚。如果所说的牧师在执行教会职务时遭到主人的代理人或主人本人的反对时,则应让做这种恶事的人离开神圣的典礼,直到他们改过之后才容许他们再进入教堂。” 注

沙隆宗教会议也说,“我们的许多教友和主教们在很久以前在政府大人物的乡间宅邸里建立的教区会堂的问题上向我们诉苦。那些宅邸的主人与主教们争夺早已给予了这些教区会堂的产权,并且甚至不承认在这些教区会堂里执行职务的牧师们是副主教管辖的。这种情况必须改革:因此,应使教区会堂的财产与在其中执行职务的牧师处于主教的权力之下,以便主教了解何者应归属于这些教区会堂和圣职人员;若有人反对这样做,就按照古老教规的要旨开除其教籍。” 注

这是不无理由的,只顾自己权力的主教们往往以极不信任的目光看待这种宅邸内的教士:近代发生的一个例子使我们看到了它的结果。英国在查理一世治下,在革命爆发之前,在英国国教会与清教徒派斗争时,主教们把所有被怀疑持有清教徒见解的牧师都逐离牧师的职位。其结果如何呢? ——也抱有这种见解的乡绅们、大地主们把被驱逐的新教牧师以学校牧师的名义拉进了自己的宅邸里。于是,很大一部分被主教们怀疑的牧师都投到俗人社会的保护之下,并在那里起着一种使正式的教士感到很难对付的作用。英国国教派徒劳地追踪它的对手,甚至进入了一些家庭的内部;当暴政不得不深深地渗透到各方面时,它立刻就变得软弱无力,或是加速走向毁灭;小贵族们,即英国的上层中产阶级,以不屈不挠的努力来保卫他们宅邸内教堂牧师,把他们隐藏起来,把他们从这一宅邸换到另一宅邸;他们或是躲避或是敢冒主教派教会的诅咒。主教们可能耍花招、压迫人;他们已不再是唯一的、必不可少的教士;人们把一批与合法教会无关的且日益与其敌对的教士隐藏在它的内部。从六世纪到八世纪,危险并不是一样的;主教们既无需害怕分裂教会,也无需害怕造反起义。但宅邸内教堂牧师的制度仍具有类似的作用:它使一批下级教士与整个教会的关系不太密切,而比较接近世俗社会,比较喜欢分享世俗社会的生活方式,总之,比较喜欢与时代和人民合作。因此,主教们时刻监视和约束这些宅邸内教堂牧师。可是,他们并没有消灭他们;他们也不敢试图这样做:封建制度的发展甚至使这种宅邸内教堂牧师的制度获得了它先前所没有的那种稳固性:这也是世俗人士重新取得控制宗教社会的势力的方法之一,而这种势力正是其合法的内部组织所不能给予它的。

第四,主教们不得不对世俗人士开放另一条路。他们觉得,世俗事务和教会财产的管理永远是令人感到为难和难办的事的根源;他们不仅有一些分歧的意见须得去作出决定,有一些诉讼案须得去支持,而且在可怕的混乱时势下,教会的财产经常遭受破坏,他们不得不在无数的争吵和隐蔽的战争中作战或妥协;而当教会为了它的产业和权利须得去击退某种抢劫行为,须得去支持某种法律上的论证,甚至在某种情况下还须得去支持司法上的战斗而必须作出答辩时,虔诚的威吓、规劝、甚至开除教籍往往都不足以达到目的;教会需要尘世的武器。为了取得这种武器,教会诉诸一种权宜办法。在过去一个时期里,特别是非洲的一些教堂惯于选拔一些辩护人,让他们以 Causidici,tutores,vice-domini(律师、监护人、代理人)的名义,负责代替他们出庭,并保护他们 adversus potentias divitum(对财富的支配)。一种类似的、远为迫切的需要使法兰克人治下的高卢的一些教堂在其邻近的俗人中寻找保护人,请他不仅在他们有求于他的司法争端上,而且也在反对可能威胁他们的任何抢劫行为方面,以辩护人的名义,保护他们事业上的利益。在六世纪到八世纪这段时期里,教会的辩护人在封建制度内还没有多大的发展,也没有他们在后期获得的那种形式;我们还不能把 advocati sagati(武装的辩护人)与仅仅负责民事诉讼案的辩护工作的 advocati togati(披宽袍的辩护人)区别开来。但这种制度还是相当实际而有效的;我们看到无数的教堂在选择辩护人;它们谨慎地选取强壮而勇敢的人;有时国王们也把这种人送给还没有辩护人的教会,于是俗人就这样应邀参与了教会的俗事的管理工作并对教会的事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教会请求某些强大的邻居给予支持而对他们的劳务付给报酬时,一般是采取给予他们一些特权,特别是给予他们某块领地的用益权的方式。

先生们,我们可能已经看到,如果允许我这样说的话,对宗教社会有四扇门敞开着,使它能进入教士社会,并在那里行使某种权力:授予圣职与削发仪式的分离,这就是说,许多并非教士的办事人员被引入教会;由于创立教堂和对教堂施予保护而取得的各种权利;私邸内小教堂的设置;最后,辩护人的干预教会世俗事务的管理;这些就是在我们研究的这个时期里与教士社会对宗教社会的垄断统治作斗争并削弱和阻滞其作用的一些主要因素。我还可以指出许多其他因素,但这些因素我都略去了,因为它们不太普遍,也不明显。理所当然地,这样一个事实是易于设想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分离决不能像这个时期教会的一些正式机构所要我们认为的那样是绝对的。如果事实确是那样的话,如果全体教士竟对全体信徒不了解到如此程度,并已丧失了对其政府的一切影响力,则政府很快也会发现自己完全不了解其人民,因而丧失一切权力。切不可认为凡是存在着僭主政治的形式甚至原则的地方就有十足的奴役。上帝不允许恶行发展到它的最严峻的后果;人类的天性,虽然往往是非常脆弱、非常容易被企图压制它的任何人所征服,但它尚有无穷的能力和奇异的力量去摆脱它似乎会接受的羁绊。毫无疑问,从六世纪到八世纪,宗教社会一直忍受着教士社会的统治,而已经成为大量罪恶的根源的教士与人民的分离总有一天会使他们双方付出重大的代价;但它远未达到它外表看来的那种十足的的程度;它仅仅进行了许多限制和改革,而只有这些限制和改革能使它成为可能,也才能说明它们。

II. 现在让我们深入研究一下教士社会本身的内部情况,让我们看看,从五世纪到八世纪它的内部组织情况怎样,特别是在五世纪时成为其主要特征的主教统治制度的优势怎样。

先生们,这个时期的教士组织是完备的,而且至少在其主要形式上几乎与它留传到近代的形式完全一样。因此,我能将其全貌展示于你们面前;你们可以从而更好地探究其变化。

教士包括两种职位,次要职位和重要职位。第一种职位有四种人:侍从(司仪)教士、杂务教士、驱魔师和读经师。人们把副执事、执事和牧师称为重要职位。这差别是很大的。四种低级职位除了名义上和出于对古代传统的尊重而外几乎没有得到保留;虽然他们被算作教士,但真正说来他们并不成为教士的一部分;人们没有强制他们、甚至也没有人建议他们过独身生活;他们与其说被人看作教士的一员还不如说被看作仆人。因此,当人们说到这个时期的教士和教士的统治时,指的只是高级职位的教士。

甚至在高级职位里边,首先被提到的两种职位,即副执事和执事的势力也是很弱的;执事们所从事的工作多半是教会财产的管理与其所得施舍物的分配而不是真正的宗教管理工作。正确地说来,这种管理工作只限于教士这个职位的人能够担任。无论是低级职位的或是其他两个高级职位的人实际上都没有参与这项工作。

在最初的六个世纪中,教士们都经历过无数沧桑变化。我认为,应把主教看作教士整个集团里原始的和基本的成员;这并不是因为主教这个词总是表明这同一种职能,这同一种权利。二世纪的主教制度就与六世纪的主教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它完全是基督教教会组织的出发点。主教原来是每个城镇的教徒的总监或头头。基督教会是在城市里诞生的;主教就是它的最初的长官。

当基督教传布到乡村地区时,原来的城镇主教就不够用了。于是出现了乡村主教,流动的主教,他们有时被看作总主教的代表,有时甚至被看作总主教的竞争对手,后者企图先把他们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下,然后消灭他们。

他们在这一点上成功了:乡村地区一旦成为基督教徒的世界,乡村主教也不够了,这就需要有比较固定、比较正规的某种东西,某种较少受到教会中最有势力的长官即总主教的争夺的事物。于是建立了一些教区;每个大小不等的基督徒聚居区成为一个教区,各有一个教士作为它的宗教领袖,他当然隶属于邻近城镇的主教,从这位主教那里接受并行使其一切权力;因为看来,原来教区牧师完全是作为主教的代表而并不是凭自己的权力在那里行事的。

某一区域内一个城市周围所有聚居着基督徒的教区,经过长时期的模糊多变的划分范围之后,组成主教辖区。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为了使主教辖区教士之间的关系更加正常和完善,人们成立了一个由许多教区组成的小团体称为乡村牧师会,该会的头头称为总牧师。在一个较晚的时期里,许多乡村牧师会在一个称为“地区”的新的区域内联合起来,而由一个副主教来领导这个“地区”。“地区”这个机构在我们探讨的这个时期还刚刚产生:确实的,在很久以前我们已在主教辖区内看到副主教;但在主教辖区内只有一个副主教而且他也并不主持一个地区范围内的事务;他定居在主教所驻的同一城镇里,他任此职位,有时用以行使自己的管辖权,有时用以视察整个主教辖区。只是在七世纪末或至少八世纪初,我们才在同一主教辖区内看到有许多副主教分别居住在远离主教的地方,各司一个小区的工作。在这个时期里,我们还在法兰克人治下的高卢看到一些乡村主教;但其名称和所负的职责不久就消失了。

那里,主教辖区的组织是完善而明确的。你们知道,当主教处在这个组织的中心时,主教是它的根源。他对自己作了许多改革,但所有其他改革几乎都是围绕着他或是在他的影响之下发生的。

世俗行省内的所有各主教辖区合在一起构成教会的行省,它由总主教或大主教领导。大主教的身份仅仅说明了这一事实。世俗的大都会一般比省里的其他城市富庶,人口也更稠密;它的主教有更大的势力,在一切重要场合,民众都集合在他周围;他的所在地成为省的宗教会议主要的地点;他召集省的宗教会议并主持这个会议;他还负责批准这个省里新选出的主教并主持其就职典礼,接受对主教们的控诉状和根据他们的决定提出的上诉,并经初步审查后把它们送交省的宗教会议,因为只有省的会议有权审理它们。大主教们不断地企图篡夺这个权力,并利用这个权力树立个人的势力。他们往往取得成功,但是,实际上,就一切重要场合而论,这个权力是属于省的宗教会议的;大主教唯一的任务是监督它的执行情况。

最后,在某些国家里,尤其是东方诸国,教会的组织扩展得超过了大主教辖区的范围。正像他们把许多教区组成一个主教辖区、再把许多主教辖区组成一个省的教会那样,他们着手把许多省的教会组成一个全国性的教会而置之于一个教长的领导之下。这件工作在东帝国,在叙利亚、巴勒斯坦、埃及都取得了成功;在安提阿、耶路撒冷、在亚历山特里和君士坦丁堡都有一个教长,他与大主教的关系正同大主教与主教的关系一样,各级教会组织正和各级政治组织相对应。

在西方,也有这种企图,不仅仅在罗马的主教方面,他们在很早的一个时期,就力图成为整个西方的教长,但他们的主张未能实现,甚至遭到了反对。从六世纪到八世纪,在入侵后组成的国家中几乎没有一个不企图成立一个全国性教会并设一个教长的。在西班牙,托莱多大主教;在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在法兰克人的高卢,阿尔勒大主教、维也纳大主教、里昂大主教、布尔日大主教都具有高卢教长、大不列颠教长、西班牙教长的称号,并企图行使教长的全部权力。但这种企图在各处都失败了。西方各国刚刚兴起;它们的边界,它们的政府,它们的存在本身都不断地成为问题。特别是高卢被分成许多国家,在每个国家的内部,又由国王的儿子们各自割据一方,一个王国里的主教都不愿意承认一个外国教长的权威;世俗的政府也反对他。此外,已拥有很大势力的罗马主教,虽然他的正式的最高权力地位没有得到承认,也热烈地争取设置教长;在高卢,他行事的原则是把教长的职权不断地从一个大都市移到另一个大都市以防止它长期停留在某一个主教的手里;有一个时期他赞成在维也纳这个大都市设置教长的主张,后来又赞成阿尔勒主教的主张;在另一个时期,又赞成里昂主教的主张;接着又赞成桑斯主教的主张;其目的在通过宗教界和世俗社会里这种经常的波动和多变来防止这一制度取得力量和稳定性。

这些不利于这个制度的因素把它们的影响扩展到这个制度的范围以外;它们运用它们过去防止教长制度在各处扎根的同样方法,削弱并终于击垮这个大主教制度。从六世纪到八世纪,总主教们的地位天天都在下降;因此,在加洛林王朝诸王在位时期,几乎不能说曾经有过总主教。一般认为,只有高卢分裂成为许多不同的国家的那个当口是他们极关重要的时刻。宗教社会的区域范围不再与世俗社会的区域范围相一致。例如,里昂大主教辖区内的主教们,有的隶属于西哥特人的王国,有的隶属于法兰克人的王国,他们都热切地利用这个借口来逃避其非世俗上司的控制,这肯定是得到世俗君主们的支持的。此外,正像你们知道的那样,总主教们的优势都植基于他们各自所住的城市及其昔日作为大城市的资格。现在,在入侵所造成的普遍的混乱中,这些城市何者重要何者次要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富庶的、重要的、真正称得上大都会的城市,已日渐贫困、人口减少。而另一些运气好的城市却变得前所未料地富裕和人烟稠密。一个城市在其重要性消失之后,使其主教成为总主教的因素也就随之而消失,而大都市这个名词也就逐渐地成了一句谎言,并使其外表上显示的权力处于非常危险的境地。最后,这种制度本质上就注定会同时受到那些不希望有一个宗教上司的主教和本来就不愿有一个对手的罗马主教的攻击;其结果正如人们所料。主教们宁愿让罗马主教当他们总的总主教,因为他住得较远,同时关心安抚他们,暂时还不想置他们于自己权力之下,因此他们就采取了支持罗马主教、反对离他们更近的总主教们的方针。于是,在这上下两方面的打击之下,这些总主教在势力和权力方面都一天天的衰落下去。主教们不再理睬他们的命令和他们的规劝;整个教会也不再在任何方面要求助于他们的干预;所以当矮子丕平于744年向教皇撒迦利亚请教使混乱而令人焦虑的教会恢复秩序的最好方法时,他的首要的问题之一是,他应采取什么方针使总主教们博得主教和教区教士的尊敬。

实际上,这个时期整个教会的管理权都在主教和牧师们手里:他们是教会里最活跃和有权力的唯一的成员。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 他们是如何分配权力的?

总的明显的事实是主教们的垄断统治,或者可以说,他们的专制统治。让我们来仔细探究一下它的原因:这是正确了解教会情况的最好方法。

1. 首先,总主教的衰落使主教们失去了上司,或者近乎如此。随着省区头头的衰落,省区宗教会议也衰落了,而召集和主持省区宗教会议是省区教会头头的特权。在此以前,这种省区宗教会议是主教们的真正的上司,上诉书都根据主教们的决定呈送给它,由它负责审理主教们自己不能决定的诉讼案。现在这种省区宗教会议已难得召开而且变得毫不活跃了。在六世纪中,在高卢曾举行过五十四次各种各样的宗教会议;在七世纪,仅举行过二十次;在八世纪上半叶,只举行了七次,其中有五次是在比利时或莱茵河畔举行的。 注

这样,免除了个人的上司和同等人的集会,主教们发现自己处于几乎完全独立的地位。此外,在主教选择制度方面,也有某种改变。你们知道,由教士和民众选举主教的制度,在我们探讨的那个时期,虽然仍然是合法而经常遇到的,但比以前却远不是可靠而现实的。经常有外国的武力、国王的权力从中干预,使它发生困难、变得软弱无力:国王们老是直接提名指定主教而不顾教会的不断的抗议,而且在任何场合,被选人都需经国王们批准。因此,主教与其教士们的关系变得非常脆弱;过去教士们所以能在主教统治中发生影响,几乎完全是靠着选举,现在这种影响力即使还没有被摧毁,至少也已变得软弱无力或是令人怀疑的了。

第二,从这里还造成了另一种情况,使主教们进一步脱离他们的教士:由教士选举主教时,教士们是从自己内部选出主教的。他们所选的人都是主教辖区内早已著名而且被鉴定为合格的人。如果与此相反,大批主教是从国王手里取得他们的称号的,则他们大部分都是他们须得去管理的教士们所不熟悉的不为人所知的人,而同样教士们也不太喜欢他们。即使就主教辖区内而论,他们在那边也往往是不受重视的;他们是通过不光彩的手段甚至靠金

钱取得国王的喜爱的阴谋者。这就使主教们与教士的关系进一步疏远;因此,已没有任何上司的威信的主教的权力对其人民也就丧失了影响力;正像教士们脱离世俗人民那样,主教们也脱离了教士们。

第三,这还不是全部:教士本身也衰落了,它不仅丧失了它的威力,而且也丧失了它的地位,同时也可以这样说,它的素质也降低了。你们知道,在这个时期,由于什么原因,有大量的奴隶进入了教会。主教们立刻看出,这样形成的一批教士是没有原则没有力量的,如果他们企图反抗,是很容易被控制和征服的。这样,在许多主教辖区内,他们注意从这种来源吸收教士,有助于事情的自然发展。一大批这种出身的教士久已有助于主教的统治权。

第四,还有第四个更有力更广泛的原因。主教们是教会财产的唯一的管理者。这种财产分成两类:一类是日益增长的基金财产,因为大部分捐款都是以这种形式送给教会的;另一类是各教堂自己信徒捐献的财物。我顺便要提到第三类教会收入,它在后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在七世纪时尚未很好地确立;我指的是向教会交纳的农产品什一税。从最早的几个世纪起,教士们就致力于恢复或推广这个希伯来人的制度;他们鼓吹它,赞美它;他们使这个犹太传统和习俗复活。六世纪的两次高卢的宗教会议,即567年的图尔会议和585年的马孔会议,都把它作为正式条款的主题。但他们觉得,这种处置,根据其语调,与其说是法律,不如说是一种倡议:图尔宗教会议在致其信徒的信中说,“我们急切地告诫你们,你们要学亚伯拉罕的榜样,切勿忘记把你们全部财产的十分之一奉献给上帝,这样,你们就可以保存其余部分;” 注 但这种告诫不起什么作用。只是到了较晚的一个时期,在加洛林王朝诸王治下,借助于世俗势力,教士们才达到了他们的目的,使农产品什一税得以普遍而正常地征收。在我们探讨的那个时期,基金财产和信徒的捐献是教会的唯一的收入。但是先生们,你们切不可认为这种收入是属于它所来自的某一个教堂或教区的。主教辖区内各领地的产品和所收到的一切贡物形成一个总收入,只有主教有权处置它们。

奥尔良宗教会议说,“分给各教区的领地、产业、葡萄园、奴隶、奴隶的积蓄……都由主教处置。” 注 分配给每个教区的份额大小由主教决定,主教负担执行礼拜的费用和教士们的生活费。的确,关于这个问题,不久就规定了某些法规。一个教区的收入通常包括三个部分;三分之一拨给执行职务的牧师,第二个三分之一拨作礼拜的费用,最后一个三分之一作为主教的报酬。但是,虽然基督教教规常常反复提到这条法令,教会的收入还是继续在集权化;总管理权属于主教,并且不难预料,这种权力还会扩大。

第五,主教们处置人几乎像处置东西一样自由,而教区牧师们的自由却几乎没有比他们的收入得到更好的保证。对拨给使用的土地必须提供劳役的原则(如果我可以这样来表达自己的意思的话)已被引入教会;我们在一些宗教会议的法令中读到:

“关于田地上的劳动者的法律规定,每个田地上的劳动者必须长留在他开始生活时所处的地方。教规也规定,凡为教会工作的牧师必须长留在他开始生活的地方。” 注

“任何一个主教都不得提升一个陌生的牧师。” 注

“任何人都不得任命一个最初不答应留在将被安置的地方的人为牧师。” 注

对人的权力再也没有比这规定得更明确的了。

第六,主教们在政治上的重要发展,同样有利于他们在宗教方面的支配地位。他们进入了国民议会,他们在国王的周围,成为国王的顾问。可怜的牧师们与这样的上司作斗争能得到什么好处呢? 此外,时势的混乱,以及在教会管理方面维持某种普遍联系、某种一致性上存在的困难和必要性,都达到这样的程度,使符合人们感情的事态的发展趋向于加强中央的权力。主教团贵族统治的专制主义之所以流行,是由于封建贵族统治的专制主义得以流行的同一原因;这在这个时期也许是共同的、主要的需要和维持社会的唯一的方法。但它增进了人性的光荣和安全,使任何一件恶事,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都不能不在遇到抵抗的情况下而实现的;同时使不断与必然性抗争的自由能为人民的参政进行准备,即使是在它屈服于支配势力的时刻。主教们奇特地滥用他们的巨大权力:教士们和他们主教辖区的收入都成了各种暴力和勒索的牺牲品;仅仅由主教们组成的宗教会议的各种法令就是这方面最无懈可击的证据。

托莱多宗教会议说,“我们知道,主教们不是像个主教那样而是残酷地对待他们的教区,虽然文件上写着‘不要成为君临于上帝世袭财产之上的老爷,而要成为全体教徒的榜样,’可他们却使他们的主教辖区负担了损失和种种苛捐杂税。正为了这个缘故,凡是主教们拨给自己的那些东西,除了老制度规定给予他们的以外,都不能给予他们;让受到主教折磨的教士们,不论是教区教士还是主教辖区教士,把他的苦衷向总主教上诉,总主教应毫不延误地去抑制这种过头行为。” 注

布拉加宗教会议说,“凡已取得教会职位的人,即教士们,除犯有严重错误者外,均不应遭受打击。每个主教都不得随心所欲地打击和虐待他的可尊敬的教士,以免使他丧失在其下属面前应有的尊严。” 注

教士们对主教们应克尽尊敬,但也不接受其一切残暴行为。在这个时期里,到处可以看到一种重要而人们所不注意的事实:这就是教区教士对主教的斗争。在历次宗教会议的法令中,有三个主要的征兆不可看漏:

第一,教区牧师们和下级教堂执事们联合起来进行反抗:他们组成类似后来自由市自由民所组成的反对其封建领主的那些同盟,那些兄弟会的反对主教们的同盟。

“如果任何教士,像后来在许多地方发生的那样,在魔鬼的煽动之下,竟背叛当局,在一项密谋中联合起来,共同宣誓,或按照一个公约联合起来,那就不让这种鲁莽行为在任何借口之下隐藏起来,一旦事情揭露,那就让参加宗教会议的主教们对犯罪的人按其职位高低给予惩处。” 注

“如果有些教士为了达到反叛的目的,竟缔结同盟,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并狡猾地企图陷害他们的主教,如果经告诫令其放弃此种行径而拒不服从者,则应予革职。” 注

第二,教士们经常背着他们的主教求助于俗人,大概是求助于庄园主或本地区内他们与之有联系的其他有力的人士。我们在历次宗教会议的法令中不止一次地看到下列这条禁令:

“教士们不得借助俗界的力量起来反对他们的主教。” 注

第三,但是虽然一再重复这条禁令,虽然一再禁止教士们组织密谋团体,历次宗教会议也竭力采用一些对付这种祸害的补救办法,控诉书仍不断地从四面八方送到他们那里来,对此,他们感到不得不加以注意;在这个问题上,他们法令中的若干段落比我们的评论解释得更加明白:

“由于我们收到了一些控告信,说到某些主教霸占了信徒们捐给教会以供教区之用的财物,以致留给教会的为数很少,甚至完全没有留下。我们觉得理应郑重宣告:如果主教所驻在的城市的那个教堂的给养很好,托基督的福,它什么也不缺少,那么留给教区的全部财物应分配给在各教区供职或从事于教堂维修工作的执事们。但是如果主教必要的开支很大而没有足够的收入来弥补,则可以适当地合理地给予较富的教区一些财物以供教士或维修教堂房屋之用,而让主教把其余部分拨给自己,以便他用以支应他的开支。” 注

“如果贡献的财物是给予设在各城市内的长方形教堂的,而且是土地、货物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则可以让主教自由处置,让他把合适的部分用于修理教堂或赡养在教堂里供职的牧师。对于教区财产或设在各城市所属的自治区里的长方形教堂,则应遵照各地的风俗习惯办理。” 注

“已经决定,任何主教在视察其辖区时,都不得从任一教堂收受超过作为对他的一种敬意而他所应得的任何东西;他不应取走教区各教堂人民全部捐款的三分之一,但应将此三分之一留作各教堂的照明费和修理费,并每年向主教报告账目。因为如果这位主教拿走了这三分之一,就是他抢夺了这教堂的灯光及其房屋的维修费。” 注

“贪婪是万恶之源。这种罪恶的酒瘾甚至也俘虏了主教们的心。许多信徒出于对基督和殉道者的爱,在主教们的各个教区兴建了教堂并投入了捐款,但主教们侵占了这些捐款转归己用。结果,教士们都没有钱来举行宗教仪式,因为他们举行仪式是不收费的。坍毁的大教堂都不修葺,因为祭司们的贪婪已把全部资金拿走了。因此本宗教会议规定,主教们管理所属教堂而收取的钱不得超过按照老教规他们所应得的数额,即捐款和教区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他们超过规定多拿了,则教堂创立者本人(如仍健在)或其后裔一提出要求,宗教会议就要令其归还。虽然如此,教堂的创办者们不应认为他们对他们赠予教堂的财产握有一切权力,因为按照教规,不仅教堂本身,就是赠予教堂的财产也是在主教的适当地支配的权限之下的。” 注

“在我们应该通过一致同意而进行整顿的许多事情中,特别必要的是慎重地对待加利西亚省教区教士们的控诉,它提到他们主教们贪得无厌的掠夺已发展到使教士们不得不要求对它们进行公开的调查,这种调查已经进行,明白的结果是,由于这些主教的勒索摧垮了他们教区的各个教堂;他们沉湎于奢侈生活,已使许多教堂到了毁灭的边缘;为了制止这种弊害,我们规定如下:按照布拉加宗教会议的规定,上述行省的每个主教每年从其辖区的每一教堂只能收取两个索利多斯, 注 而不能更多。主教视察其辖区时不得使其随从们过于劳累,他所用的车辆不得超过五辆,他在每个教堂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天。” 注

这里提出的一些摘录充分证明压迫与反抗,弊病与除弊的尝试——反抗是失败的,除弊的办法是无效的:主教专制主义的根子日益深广。因此,八世纪初,教会已陷于几乎与世俗社会同样的混乱状态。大批主教根本不怕任何上司和下属,摆脱了大主教和宗教会议的监督,又拒不接受教士们的感化,人们看到他们沉湎于最可耻的纵欲过度的生活中。教会的财富日益增长的主人们跻身于大地主的行列,采纳了他们的爱好和生活方式;他们放弃了他们教士的身份,完全过着世俗人士的生活;他们豢养猎狗和猎鹰,他们由一群武装的随从簇拥着跑来跑去;他们参加全国性的战争;更有甚者,他们还常常为了自己的利益从事蹂躏劫掠其邻人的远征。危机是不可避免的;一切事物都在为改革准备必要条件,一切事物都在宣说改革的必要性,你们将会知道,实际上,在加洛林王朝诸王统治时期之后不久,非教会的力量就作过一次改革的尝试,但是教会本身包含着某种救治办法的萌芽:就在教区教士的身旁正在兴起另一类教士,他们受到另一种原则的影响,受到另一种精神的激励,似乎注定要来阻止教会面临的解体危机。我所说的是修道士们。他们从六世纪到八世纪的历史将是我们下一讲的对象。

* * *

[1] Largo sensu vocabuli et prout est quaedam dispositio ad divinum officium.

[2] 普朗克先生甚至说,他们往往给孩子举行削发仪式;他还让我们参看656年在托莱多举行的第十次宗教会议的第六条教规,这条教规禁止给不满十岁的孩子举行削发仪式。但这里有些混乱:这条教规只涉及在寺院里长大的孩子和通过削发把自己终身奉献给所信奉的宗教的人。这一事实与我们所探讨的问题没有相似之处,普朗克先生是为了支持这种说法而援引它的。——《基督教教会组织的历史》,II.p.13,not. 8.Labbé,Conc,t. VI. Col. 463。

[3] 441年的奥朗日宗教会议,第20章。

[4] 655年在托莱多举行的第九次宗教会议,第2章。我将常常引证在西班牙举行的几次宗教会议,因为它们写得比较清楚,而且有更多清楚的事实,在高卢也发生过。

[5] 506年举行的阿格德宗教会议,第21章。

[6] 541年的奥尔良宗教会议,第26章。

[7] 650年的沙隆宗教会议,第14章。

[8] 请看下列各表

六世纪时高卢举行的宗教会议表

日期 地点 出席人数

506年 阿格德 25个主教,8个教士,2个副主祭(代表他们的主教)

507年 图卢兹

511年 奥尔良 32个主教

515年 圣莫理斯 4个主教,8个伯爵

516年 里昂

517年 地点不详 16个主教

517年 伊巴奥南斯 25个主教

517年 里昂 11个主教

524年 阿尔勒 14个主教,4个教士

527年 卡彭特拉斯 19个主教

529年 奥朗日 14个主教,8个著名人士

529年 巴伦西亚

529年 韦松 11或12个主教

530年 昂热 5个主教

533年 奥尔良 26个主教,5个教士

535年 克莱蒙 15个主教

538年 奥尔良 19个主教,7个教士

540年 奥尔良

541年 奥尔良 38个主教,11个教士,1个修道院院长

545年 阿尔勒

549年 奥尔良 50个主教,21个教士,副主教或修道院院长

549年 阿尔勒 10个主教

550年 图勒

550年 梅斯

554年 阿尔勒 11个主教,8个教士,执事或副主教

555年 布列塔尼某地

555年 巴黎 27个主教

557年 巴黎 16个主教

563年 桑特

567年 里昂 8个主教,5个教士,1个执事

567年 图尔 7个主教

573年 巴黎 32个主教,1个教士

575年 里昂

577年 巴黎

578年 欧克塞尔 欧克塞尔主教,7个修道院长,34个教士,3个执事(整个欧克塞尔主教辖区)

579年 沙隆

579年 桑特

580年 布雷恩

581年 里昂

581年 马孔 21个主教

583年 里昂 8个主教,12个主教的代表

584年 巴伦西亚

585年 马孔 43个主教,15个主教的代表,16个没有主教辖区的主教

587年 安德勒特

588年 克莱蒙

588年 地点未详

589年 苏瓦松附近的苏尔塞

589年 沙隆

589年 纳博讷 7个主教

590年 在奥弗涅、鲁埃格和吉沃塘的边境

590年 普瓦捷 6个主教

590年 梅斯

591年 楠泰尔

594年 沙隆

七世纪时高卢举行的宗教会议表

日期 地点 出席人数

603年 沙隆

615年 巴黎

此后不久 地点未详

625年 莱姆斯 41个主教

627年 马孔

628年 克利希 主教和高级俗僧各若干人

633年 克利希 16个主教,达戈贝尔特,几个大人物

638年 巴黎 9个主教,达戈贝尔特,几个大人物

648年 布尔日

650或645年 奥尔良

650年 沙隆 38个主教,5个修道院院长,1个副主教

658年 南特

664年 巴黎 25个主教

669年 克利希 主教和大人物各若干人

670年 桑斯 30个主教

670年 欧坦

679年 地点未详

684或685年 国王王宫

688年 同上

692或682年 鲁昂 16个主教,4个修道院院长,1个罗马教皇的使节,3个副主教,许多教士和执事

八世纪上半叶高卢举行的宗教会议表

日期 地点 出席人数

719年 马斯特里赫特

742年 在德国

743年 莱普坦

744年 苏瓦松 23个主教,许多教士和高级俗僧

745年 在德国

748年 同上

752年 韦尔梅里克

[9] 拉倍,第五卷,第868栏。

[10] 611年举行的奥尔良宗教会议,第14、15章。

[11] 619年的塞维利亚宗教会议,第3章。

[12] 453年的昂热宗教会议,第9章。

[13] 524年的巴伦西亚宗教会议,第6章。

[14] 589年的托莱多宗教会议,第20章。

[15] 675年的布拉加宗教会议,第7章。

[16] 528年的奥尔良宗教会议,第21章。

[17] 625年的莱姆斯宗教会议,第2章;也可参看589年的纳博讷宗教会议,第5章。

[18] 535年的克莱蒙宗教会议,第4章。

[19] 527年的卡彭特拉斯宗教会议。

[20] 538年的奥尔良宗教会议,第5章。

[21] 572年的布拉加宗教会议,第2章。

[22] 638年的托莱多宗教会议,第33章。

[23] 约合13先令。

[24] 646年的托莱多宗教会议,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