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传至今的所有《申子》佚文中,以下这段最为玄奥:

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张天地之纲,用圣人之符,则万物之情无所逃之矣。

同段又云:

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

有时,人们按照所谓“正名主义”抽象学说的义理解释这些说法。相比其他言论,起码第一段话显然远远超离于一般观念。如果置于申不害思想语境予以理解,洞悉其玄奥言说旨在描述行政方法,此番言说的实践意义便昭然若揭。进而,我们必须追问,申不害之“名”意指什么,功能为何?

名者,统治工具也。《韩非子》曰:“下众而上寡。” 如果当时韩国能供养三十万兵马,人口应有数百万。君主作为几百万之中的区区一人,简直无法指望其施加强制权力。

然而,对国家人口进行分类,情况旋即不同。最简单初始的分类,即一方是君主,另一方是其他所有人。 君主疆域内诸多方面分类的技术,以名标示类别,故而以名为治术。这正是申子所倡的主要方法之一。

分门别类本身又纷繁复杂且功能众多。一般认为,这种类分技术对官僚政治而言不可或缺。罗伯特·莫顿(Robert K.Merton)写道:“一般而言,君主需要类分技术的稳定运用,由此个体问题与特定情形可归于相应的指定标准,遵照处理。” 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与赫伯特·西蒙指出了在现代组织中“类分技术作为一种决策技术”的重要性。

类分技术的功能之一,在于被统治者相对于统治者的数量优势得以最小化。卡尔·德莱弗斯(Carl Dreyfuss)分析犹如今天商业企业仍存在的这一难题:“基本上,企业雇主均力图避免让企业员工同心协力与之抗衡。他会试图通过细微分工与区别分化的方式逐渐削弱、分裂员工们的力量。”

非惟细分之宗旨本身,还有“齐同化”各个分支,从而使其无法以特定力量抗衡政治权力的意图。显而易见,单就效率问题而言,相比任由某些群体占据压倒性的力量与财富,君主让所有治下的单元、民众本质上都处于同一水平,会让其统治更富效率。艾森斯塔得阐释如下:

中央集权官僚政权的统治者,只有在社会中存在着不完全依赖于其他群体,也不是只限它们专用,并且不是仅仅凭它们的宽宏大量才能够获得的权力和资源的时候,才能够实现他们的目标。……与诸多原始的家产制或封建制的统治者不同,官僚政权的统治者,并不希望仅仅成为彼此类似的部族或家产单位的诸多统治者或拥有者之中的最强大者或“首席人物”而已。与之不同,这类统治者力图把社会的权力和控制的中心独揽于一己之手。

当其各自利益不相冲突之时,统治者和官僚就会联合起来确保各自自由流动 资源的长期存在以及他们对之的长期控制。他们努力防止社会中任何一个群体或阶层对自由流动资源——不管那是财富、威望、传播手段,还是政治权力与政治支持本身——的控制达到足以威胁统治者之控制的程度。……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每一个官僚行政机构都具有这样一个特征,这就是尽力“平齐”(level out)各种社会差异。

当然,齐同化趋向并不限于官僚政治。退一步讲,在封建统治中,某些诸侯坐拥巨大力量与财富,从而有能力单独或联合起来与君主抗衡,对君主而言也深受困扰。在封建欧洲尤其是法国,就可以看到王室直接派出并控制的官员所统治的区域不断增加。 而在古代中国,很早的时候就出现相对较小称为“县”的地区直接由邦君统治。随着封建制逐步瓦解,这些狭小而相对齐一的区域,改由直接向中央君主负责的官员统治,就逐渐成为常态。

当然,所谓齐同化进程,毋庸置疑更是高度集权官僚政治国家的特征。不管是极权政府还是民主政府,这一进程都如期而至。林赛(A.D.Lindsay)叹曰:“向下齐同化的进程,个体性与差异性的抹除,已然迅速推进。但我们由此所认识的这种齐同性,并不能孕育民主,而是其反面——专制。柏拉图眼中民主不可避免流于暴民,而那正是一种拒斥荣誉与价值的集体民主。”

管子》是一本各篇可能主要成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合成著作,大部分反映法家思想,其中便公开提倡齐同化民众,使之易于统治:“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 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之不行,万民之不治,贫富之不齐也。”

然而,人们会抵制齐同化。这似乎是被目为统计人头时的一种本能厌恶,可能发自一种对技术控制的警觉意识。从前,希伯来王大卫固执己见,数点以色列民,随后意识到有罪,耶和华降下瘟疫,民间死七万人,以此方式间接地惩罚他。 在中国,当周宣王(前827—前782)试图进行人口普查时,仲山甫就劝谏此乃“天之所恶”。但他仍一意孤行,至其继任者周幽王时,西周便寿终正寝。 即便今天,人们也抗拒被指为数字,而在所有人口普查中都会有反对者,就算不是反对统计,也会拒绝回答一些问题。

罗伯特·莫顿指出,“关系的去人格化”与“类分趋向”作为官僚政治的品格,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问题。 罗伯特·杜宾(Robert Dubin)论述在一个工业企业中处理数千工人的问题,说:

要是想以个性化方式对待如此多工人,完全不切实际。最令人向往的“临床”方式的诉求,即在每一雇工的难题上展现“所有事实”的诉求,在大型企业中实无可能。这并不是说,企业不会和善或仁爱地以个体方式对待每一工人。更关键的在于这么一种事实,即大工厂的管理要求依托于章程与统一工序的标准化,作为预测未来事件的基础。

在茫茫人海中,个体仅被视为一个人头,不免让人感到不安,陷入迷茫。而分门别类在此又扮演了重要角色。卡尔·德莱弗斯谈到这一仍存在于商业组织中的问题:

基本上,企业雇主均力图避免让企业员工同心协力与之抗衡。他会试图通过细微分工与区别分化的方式逐渐削弱、分裂员工们的力量。进而,在企业中员工成为“某个人”的强烈渴求并不见得会被低估,反而会作用于等级秩序的塑造。……层级……在这种等级秩序中影响着群体及精神上的齐同化,以实现经济上剥削员工的目的。言过其实的差异性足以让员工迷失自我,并激发一种晋升可能性的幻觉。在系统中让某些员工掌握一些即便虚无缥缈的小权力,就可以使他们任劳任怨。于是,等级系统具有重要的意识形态重要性。

数千年前,君主早已谙晓以头衔划分等级的价值。卡尔·弗里德里希研究认为,这些标签“提供一项支付公共服务的非常便宜的报酬”,且似乎对在美国环境下难以有效运用头衔感到可惜。 切斯特·巴纳德指出,对于所有正常组织而言,“身份系统”非常重要,包括“官员及称谓的名号与头衔”。 《韩非子》曰,明君不能委以大臣重权,而可以谨慎授予尊荣爵位与高级官职。 毕竟,这些付出几无成本,却可以带来忠诚与服务的回报。

所有这些关于分门别类的阐释,似乎意味着它只是作为君主统治或暗或明的剥削工具。但这还不是全部。没有哪种大规模管理可以不作分门别类。没有区别分化,君主也无法对其所有下属发布有用的命令。如果需要征召军队,不能说命令征募新兵“一万人”,这与征募“男子”无甚区别,有效的命令应该至少要明确规定“体格健全的男丁”这一类别。

前述所有分门别类,不管是领土、民众的类型,还是头衔的授予,都包括用以指明的名号:中国人谓之“名”。 应当注意,“名”在这一意义上不仅包括特有名字,还包括葛瑞汉(A.C.Graham)所谓“类分之名”(classifying names),即指向某一阶层所有人员的名。

用于指明上述含义的中国“名”字,在两千多年来相当常见(可能与英文中的“name”一样常见)。然而,在早期文本中,它又非常罕见,似乎也没有“类分之名”的含义。 即便在确信成书于春秋时期的文本中,也未发现“名”即将于战国时代思想氛围中脱颖而出的蛛丝马迹。 [1]

最早广泛运用“名”字的哲学家,应为战国初期的墨子。墨子所用之“名”,不仅为特有名字、“名誉”或“名声”之义,还指向类分之名。然而,在一般视为源自墨子或亲炙弟子的《墨子》所见“名”字出处中,不易看到作为哲学术语的“名”所应具有的相当精深而重要的特质。 其实,墨子似乎旨在将“名”的运用最小化。他将发动战争者比于盲者,后者也能如常人一样使用“黑”与“白”之名,却不能真正予以区分。墨子云,由此可知,所谓“仁义”之名,亦无法完全确保实践之所取。

申不害佚文中所用的“名”字之特定含义,在早前或同时代的其他著述中似乎都未有体现。 [2] 为理解其含义,可以考察以下这段话,其被视为《商君书》早期部分之一,因而可推断并不比申不害晚很多:

强国知十三数 :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 之数,马、牛、芻、藳之数。

这些数据对一个集权政府的价值一目了然。而这些并不止于数字。需要的不仅是知道有多少,还要知道有多少什么事物?关于什么事物的答案,正是“名”。于是,这些“名”即为分门别类。在对统治了然于胸之前,君主必须理解或确定需要考虑哪些类别的事物。

只有如此之后,君主才能治理。只要“名”已恰当指定,君主就不需检查治下的每一细节,不需如韩昭侯凭猪嚎声去辨识每一头猪。他可以派出臣下到国家的每一角落,让他们带回基于已建立之名录做出的报告。同样地,他也可以依此方式下达命令。正如申不害所言,君主“以其名听之,以其名视之,以其名命之”。

行政技术经过发展而得以运转的实践例子,可以参见王毓铨对公元前一世纪汉代丞相之行政的描述:

在相府中保存着土地与人口计簿、国家地图、各郡租赋、刑狱报告以及郡的财政账目。在每一年末,……各郡派专员呈送本年度报告于中央,报告一份呈御史大夫,一份送丞相府。审阅报告后,丞相对郡守课以最殿,由此作出擢升或贬黜建议。

如果照此方式理解“名”,申不害“名者,天地之纲,圣人之符”之说便昭然若揭。 到后来的著述中,则一般均以“名”具有行政功能。《吕氏春秋》撰于申不害去世后约一百年,曾言君主也有正确的方法管理大臣,正如优秀御马者控其辔,“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 《管子》亦云:“有名则治,无名则乱。”

申不害曰:“是以有道者自名而正之。” 而如果“名”在这一意义上使用,且广泛用于政治,显然“名”本身应当精确并恰当运用。申不害亦云:“尧 之治天下也以名,其名正则天下治。桀 之治天下也亦以名,其名倚而天下乱。” 中国念兹在兹之“正名”,有时被目为一种古老东方的怪调,但马奇与西蒙指出,在我们身处的今天,组织中的有效交往要求“明确的技术术语”的使用。

“名”之确切类别的重要性,在与人口普查相关的问题上显露无遗。考虑罗马帝国的情形,作为行政统治的一个偌大的早期典型,却甚至直到戴克里先(Diocletian)时代仍远未建立人口普查的标准类别。琼斯(A.H.M.Jones)说:

在埃及,遵循古老实践,只有男子计算在内。在叙利亚与伊利里亚,不论男女都算为完整一口(caput)。另一方面,在本都与亚细亚,则女子只算半口。征税有年龄限制,但每个地方都不尽相同。在叙利亚男子为14至65岁,女子为12至65岁;在埃及年龄限制(男子)肯定低于14岁,因为有12岁的男孩登记课税。土地上的动物数量拟同人口,也按口估量折算。

还有其他一些变化。 [3] 罗马那种状况,真可谓有待“正名”。

在中国,关于处理人口普查的实践,也许曾受申不害理念之影响。现存最早的完整人口普查数字在公元二世纪,其以确切类别的方式呈现:12366470户、57671400人。而且,不管年龄多大,所有人都计算在内。

难以论证“正名”观念就是源于申不害。不过,已经可以看到这一术语在早于申不害时代的著述中尚未出现。可是,这一点不符合自古以来传统秉持的观念,或者说,甚至也不符合当代占据主流的辨伪学者们所持的观念。大家普遍相信,此乃源于孔子之观念。

这种想法几乎完全基于《论语》中的两段话。 《论语·子路》载: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

子曰:“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

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论语·颜渊》载: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由此,冯友兰阐释这一推断为孔子思想的理论:“盖一名必有一名之定义,此定义所指,即此名所指之物之所以为此物者,亦即此物之要素或概念也。如‘君’之名之定义之所指,即君之所以为君者。” 胡适评述道:“在一个国家中,我们的行为、义务、关系、习惯这些事态已不再符合它们的名之所指,其程度并不亚于思想混乱与无序。”胡适说,孔子认为,“思想混乱与道德乖谬之间,失于‘正名’与无法构建道德律及生活和谐之间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为思想瓦解状态的必然结果是一切权利义务的崩溃,是社会及国家各阶层或阶级的一切正当关系与义务的完全消灭。”

这一“正名”理论堪称精湛至极。 要是说在公元以前,儒学中存在这样一种理论,则毋庸置疑。问题在于,这一理论是否由孔子发展出来,或者是否孔子已曾有所耳闻。这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亚瑟·威利(Arthur Waley)写道:

在《论语》中,我们只能发现有一段与学说理念发展有关,从而应倾向于认为该段晚于一般公认成书时间的公元前四世纪中叶。我指的是13.3专门讲“正名”的这段,在《孟子》(公元前三世纪早期)中并无“名之危机”(language crisis)的痕迹,而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内含于该篇的这番完整的次序理念有可能在时间上早于公元前四世纪末。该段作者似乎意识到与孔子学说的偏差(主张刑罚完全非儒家观点),这也于开头引语暴露无遗 。而且,作者利用子路来表现一种极其诧异的反应:孔子竟将正名视为统治者之首务,并焦急地教导未幽其奥的子路。

在其他地方,威利也论及《论语》13.3:“这整一番详细阐明、文字规整的段落流露出相对晚出的痕迹……后来的儒学文献可提供诸多这种修辞‘链’的例证。”

威利之考述可谓一针见血。这段话不管形式还是态度,都不符合我们从《论语》他处所见孔子的言说方式。这不是《论语》的孔子,而是后来儒家中僵化而自负的孔子。 如威利所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的表述“完全非儒家观点”。 而且,这段话表明孔子将为卫国相,但考诸历史记载抑或早期传说,均闻所未闻。而在《韩非子》中有一篇提到:“孔子相卫,弟子子皋为狱吏,刖人足。” 这增强了《论语》13.3属于公元前三世纪时代的认识,其时伪作恰使孔子趋近于“法家”传统。

如果《论语》13.3是孔子真实言论,且如其所述,反映“正名”的精湛学说乃孔子哲学的基石, 那么这一学说竟在《论语》他处未曾提及,也颇为蹊跷。 更为诡异的是,在早期儒家著作中,《孟子》《大学》《中庸》 亦无迹可寻。即便在《墨子》中,“名”字颇为常见,也全无关“正名”,至于所谓“墨辩”,显然写于申不害时代以后,可另当别论。

所有儒家著作中,“正名”的表述直到《荀子》一书才出现,而荀况在申不害之后。《荀子》中有一整篇称为《正名》。于此我们当然期待看到引用孔子,毕竟荀子是忠实热忱之儒家,时常引用早期文献,也反复引用孔子。然而,在整一篇“正名”的专论中,并未引用《论语》13.3,也根本未提到孔子。显然,荀子并没有觉得孔子曾有任何与“正名”有关的表述。

最后,我们可以来讨论申不害高深莫测之哲学中最费解的问题:刑名。

汉代著作中反复陈述,申不害哲学的主要(即便不是唯一)宗旨就是刑名。“淮南子”(约前179—前122)主持所撰的书中阐明,申不害之书旨在改革韩国政府,可以归入到当时应运而生的“刑名之书”中。 司马迁(约前145—前90)亦载,申不害之学主刑名。 [4] 还有生活于公元前一世纪的刘向写道,“申子学号刑名”。

另一方面,“刑名”这一术语并未出现于流传至今的《申子》佚文或申不害言论中。实际上,在这些材料中,“刑”字根本毫无踪影。

“刑名”学说之政治价值在西汉时代昭彰显著。从公元前135至前132年,武安侯田蚡为丞相,绌黄老、刑名百家之言,延文学儒者数百人。 《史记》所载反映刑名哲学在汉初皇帝与诸侯间的权力争斗(一场关乎未来中国二千年之政府形态的争斗)中发挥重要作用。 前汉史书还记载,汉宣帝(其在位期间被誉为汉代行政的高峰 )“以刑名绳下”。

且不论“刑名”的意义,关于这一术语的含义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与理解歧异。工具书将之定义为“刑法”“刑罚”“政府官员属吏”“刑罚名称”。 译者则译为:“刑罚及其名称”与“名实(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circumstances and names)。

然而,若检视“刑名”的各种用法,那么显然这些翻译词不达意。《韩非子》 曰:“周合刑名,民乃守职。” 《吕氏春秋》称:“凡乱者,刑名不当也。” 前文已述,汉宣帝“以刑名绳下”。同样地,《韩非子》云,此乃“形名参同”,为君主统治之法。该书反复申言,君主应以“刑名”的方式监督官员行为。 上述对这一术语的通常解释与翻译,并不吻合于这些文本。

逐步揭开谜团的进程,往往有点儿不胜其烦。我已在其他地方展现解决这一难题的细节,此处仅提炼要点。

抽茧剥丝的关键在于“刑”字的含义。其常见含义包括“刑罚”“法律”“模范”以及“效仿”。然而,“刑”还有其他已经废弃的含义,仍能在一些早期文献段落中发现。这一含义是作为名词的“行为”(behavior),以及作为动词的“行为”(“to carry on”或“to administer”)。 这就是在“刑名”表述中的含义,可能最好译作“performance and title”。

基于诸多著述中关于“刑名”的运用与阐释,可以重构申不害在诸多向度上采用这一术语的方式。正如《韩非子》所言,君主“以刑名收臣”。 [5] “名”乃官员的头衔及含义。 [6] 我们假设该头衔为“治粟内史”(Treasurer),这也就包含诸多圈定的品质:诚实、财务经验、行政能力,等等。“刑”则是“行为”。如果希望成为“治粟内史”,就不能只想着成为“好人”,而应寻求自身行为、品质、履历极为符合于“治粟内史”之“名”。《韩非子》曰:

上以名举之,不知其名,复修其形。形名参同,用其所生。

“名”可以视为今天所谓之“工作职责”。 伦纳德·怀特(Leonard D.White)所描述的程序与“刑名”有诸多类似:

虽然我们有权对“管理科学”这一用法有所保留,但我们完全有理由断言一种管理科学将旋即而至。在某些方面,确实它已相当完善地建立起来。通过“标准检测”程序这一例证就能说明问题。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对给定状态所需之特定品质再予以检测。

刑名亦可作为检验与监督的方法。一种特定的职官具有一个确定之“名”,即如治粟内史。应当考量其表现这一“刑”能否达到官名要求。《韩非子》云,君主通过“同合刑名”“刑名参同”的方式保持控制。 刘向曰:“申子学号曰‘刑名’。刑名者,循名以责实。” “刑”字于此解释为“现实”的“实”,在文献中“名实”往往与“刑名”用法相同。

前文已述,汉代的著作一再将“刑名”学说归于申不害,但“刑名”在其书其言的吉光片羽中无迹可寻。是否还存在汉代以前将这一学说与申不害联系起来的证据呢?不是没有,只是很少。

韩非子说申不害言“术”,定义如下:“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由此,可以洞悉申不害刑名学说之精义。而在《申子》1(4)可以看到:“为人臣者操契以责其名。” 究其理念,大臣授权获得官职头衔(名),因而有责任通过实现预期表现作为回报。

显而易见,对申不害而言,名乃统治方法,“圣人之符”。

[1] 在《论语》中,“名”出现8次,其中3处见《子路》篇(13.3),而后文将详述,这肯定是战国时代的窜入,参见本书第117—119页。除此之外,还有为“名声”(《子罕》9.2)“特有名字”(《卫灵公》15.19)之义各一处,另外三处则为“类分之名”(《里仁》4.5、《泰伯》8.19、《阳货》17.9)。《左传》中“名”出现119次。主要用于指“特有名字”,抑或有“名誉”或“名声”之义。只有5处用法作为“类分之名”,可视为后来哲学用法的先兆。(译者注:分别参见《庄公十八年》《僖公二十四年》《成公二年》《哀公九年》《哀公十六年》。)不过,难以确定《左传》这些内容的成书时间。虽然主要作为春秋编年纪事,但一般认为传世本面貌应至战国时代才形成,大概公元前300年左右,参见顾立雅《中国治道之源》(一),第475—477页。而且,尤其在该书显出哲理化的地方,我们就可将材料视为春秋以后的窜入,这往往可能,甚至有时可以断定。

这一点在《国语》一书中更为确切,该书应为战国晚期所作。参见顾立雅《中国治道之源》(一),第477—478页。《国语》包括很多与《左传》相关的事件,却添枝加叶,并体现战国时代典型的术语与思想氛围,而非春秋时代所具有。该书反复用“名”这一术语,不纯为哲学概念,还与统治有关(《周语上》1.3b、《周语下》3.13b、《晋语四》10.14a、10.17a、《楚语上》17.8b)。在一段对话中,“名”作为统治工具渊源于周穆王(前1001—前947)统治,“正名”也被列为晋文公的卓越统治事项之一。这都显示出时代的错乱穿越。我认为,这些无疑均属战国时代产物,而非春秋时期所作。

[2] 除了上述著述,就只剩下《商君书》,其成书时间难以确定。戴闻达(《商君书》,第148—149页)得出结论:“第四、五、十三、二十篇”虽非原貌,“尽管可能有一些后来窜入,仍属于《商君书》最早的部分”。在这些部分(1.13a—2.4a、3.9a—11b、5.3b—6b;译者注:卷、页数即涵盖上述戴闻达所言《去强》《说民》《靳令》《弱民》四篇)当中,“名”字没有出现。

在可能晚出的《商君书》其他部分中,出现43次。最常用的含义即“名誉”或“名声”。文本中“名”的含义并不总是易于确定,但似乎极少能解释为申不害“分门别类”的意义。这应可表明,即便就那些后来继承商鞅思想传统的学者(商鞅学派)而言,这也不是一个重要概念。

《商君书》的最后一部分,戴闻达称为“第26篇”的《定分》属于特殊情况。戴闻达说,该篇约成于前225—前200年(《商君书》,第159页)。这一成书时间已经离申不害去世百年有余。在这一篇中,“名”出现16次。其中多处看来是关于法律的技术概念的用法。有两处戴闻达译为“确定的术语”,且在一个脚注中说“名”“于此作为广义的‘术语’,即一切伦理、社会、法律价值、权利、职责与惩罚的定义”。(《商君书·定分》,5.17a;戴闻达译:《商君书》,第333页。)而且,该篇中还有一处“名正”,戴闻达译为“术语正确”(terminology correct)。

[3] 参见琼斯《晚期罗马帝国》(二),第62—63页。

116

[4] 参见《史记·老子韩非列传》(63.13)。

120

[5] 《韩非子·难二》(15.11a);廖文魁译:《韩非子》(二),第164页。

122

[6] 当然,这并非“刑名”之“名”的唯一形式。在《韩非子》的特定篇章中,“名”还含有“言论”之义。其阐释曰,官员或期待的官员,始于其所能做(其“名”)之事,进而君主以之对照其实际完成情况(其“刑”)。如果二者相符,他就获得赏赐。如果未能达成或超出允许,则受到惩罚。“名”之阐释,参见《韩非子·主道》(1.10a)、《韩非子·二柄》(2.6b—7a);廖文魁译:《韩非子》(一),第31、48—49页。尽管语境并不明朗,仍可参见《韩非子·扬权》(2.10b)、《韩非子·难二》(15.11a);廖文魁译:《韩非子》(一),第55—56页;廖文魁译:《韩非子》(二),第164页。(应当注意,《韩非子》1.10a与2.10b中“刑名”作“形名”。前注已述,这是常见的窜改,第121页注65。而且,该表述在这两篇的其他出处又均作“刑名”。)

“名”解释为“言”不符合申不害佚文中该字出处,参见《申子》1(4)、1(6)、1(8)。而这种仅基于言辞要求而授以官职或分配任务的程式,似乎在申不害看来颇为稚嫩。《韩非子》中这些段落所在部分,几乎都不是韩非子所作。参见陈启天《韩非子校释》,第204、371、479—750、761页。容肇祖:《韩非子考证》(42b—44b、57b—58b)。在该书3a—8a页,容肇祖认为其中一段属韩非子亲作,但我未见其提供确证。

陈启天(《韩非子校释》第89页注4)说,见于法家著述之“刑名”,“名盖指言或官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