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多年来,申不害都被视为“法家”(Fa-Chia)的一员。西方汉学家将“法家”(Fa-Chia)译为“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只有少数例外。而这些少数的汉学家几乎也将申不害视为“法家”(Legalist),无一例外。
我们将会探寻“法家”(Fa-Chia)的本质,考察申不害及其关系,但首先得考虑申不害事实上是否为“法家”(Legalist)。韦氏词典将“法律主义”(Legalism)解释为“严格奉行法律” ,而在汉语语境中,一般认为所谓“法家”(Legalist)注重法律的特有优长,视之为实现善政的主要手段。戴闻达称:“在开宗立说的意义上,法家并不是真正的学派,仅仅是各种思潮汇合而成,这些思潮在实践层面强调法律的重要性。”
其实,申不害根本不属于“法家”(Legalist)。这并不意味着他不认可法律在政府管理中的地位。虽未言及此,但像申不害这种认真对待政府管理的人士也不可能漠视法律。
大凡阐述中国哲学者,有时会暗示儒家和法家之间的区别在于,后者主张运用法律,而儒家反之,其实绝非如此。孔子个人的政府管理经验未足为道,也确曾希图胜残去杀。 《孟子》则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早期儒家大师中,荀子最具身为官员的实践经验。 他指出,法律不能强制君主,归根到底,良好的政府依赖于治人。但他也说,法令是由圣王制定的,且“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也”。 当然,到汉代及后世的所谓儒学中,并不乏与法家思想的杂糅。
与商鞅和韩非子一样(但不同于申不害),墨子同样把法律和刑罚的起源归于圣王,并强调将刑赏作为统治的工具。 众所周知,早期的道家往往是无政府主义者,谴责所有的政府机构。然而,《庄子》却也有“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圣人“齐于法而不乱”这些说法。
从我们的证据中可以看出,申不害并不像其他诸子那么强调法律,包括墨子、荀子以及后来许多的儒家。
诸多表明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的证据有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早期的著作中并没有人将他列为法家,反而有人说他不是法家。其二,申不害本人所流传的著述也没有表明他是法家。其三,那些汉代被视为申不害学派的学者,并没有表现出中国法家的一般特点。
其一,最早描述申不害思想的篇章载于《韩非子》中,一般被视为韩非亲作。 [1] 这很好证明,因为申不害执政于韩国,而韩非子在申不害逝世后半个多世纪出生于韩国。韩非子称,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他批评申不害,说“臣无法则乱于下”,甚至说“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 既然韩非子是法家最重要的代表人物,那么他认为申不害不是法家的言论就应该得到重视。
与韩非子同时代的儒者荀子,对申不害有一段简短的评论。虽然不多,但明确地告诉我们申不害不是法家。荀子批判诸子时说:
卒于公元前235年的吕不韦主持编纂《吕氏春秋》,其中收录一篇确为申不害“后学”所作的文章。该篇引用申不害,详细阐释其行政方法,又朝向道家倾向曲解(稍后会提及)。 但在这篇长文中,既没有提到法律,亦未提到赏罚,无任何痕迹表明法家之学(legalism)在申不害或后学思想中占有一席之地。
荀子之徒李斯,曾作为丞相佐助秦始皇统一全中国。在上秦二世(公元前209—前207年在位)的奏疏中,李斯多次提到“修申、韩之术”,并详尽地叙述导源于申不害的术治。他还多次提到商鞅的“法”,却未将法的倡导与运用归于申不害。
西汉时期,淮南王(卒于公元前122年)主持编纂《淮南子》一书。该书是一部包罗万象的巨著,各家思想熔于一炉,有五篇提及申不害。其中两篇没有谈及其哲学思想; 另一篇简短地陈述了商鞅的功绩——法,以及申不害治理韩国的新法令及“刑名之书”的产生; [3] 余下两篇将申不害和商鞅归为重刑的创造者。
《淮南子》或许最早将申不害与其他“法家”(Legalist)并称,仿佛他们的学说别无二致,从而形成一种惯例。我们有时会发现“申韩”(申不害和韩非子)这样的提法,但更多的提法是“申商”(申不害和商鞅)。“申商”几乎成为标准的提法,二者被不可分割地联系起来。 因此,在公元前81年汉代朝廷举行的盐铁会议中,出现了“申、商以法强韩、秦也”的说法。 我们将会考察这种离奇并举的原因。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申不害在西汉时期就是公认的法家。司马迁之父司马谈盖为首位给“法家”(Fa-chia)命名的人,即一般称之为“法家者流”(legalist school)。但在《史记》中,司马迁并未称申不害为法家。司马迁说“申子之学本于黄老”,暗示申不害为道家,而“主刑名”。还说申不害“修术行道”,大概意指申子正确的治国方式。
在提及申不害那一篇的结尾,司马迁以九个字对申不害进行总结评价:“申子卑卑,施之于名实。”这番评价很难理解,给读者带来困扰。我思虑再三,尝试这么译:“申子曾为低级官员,这使他全然关注‘名实’。”(Shen-tzu was a low fellow,who placed all of his emphasis on“name and reality”.) 我认为,这是指申不害的“刑名”之学,正如我们所知,这在汉代乃是用于维系官员纪律的手段。 [4] 司马迁反对君主滥用权力,曾为将军李陵辩护而被处以腐刑。 可以想见,司马迁并不赞赏申不害,却未称其为法家。
西汉末期刘向(前77—前6)撰写一小段话评价申不害与商鞅的思想:
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故号曰“术”。商君所为书号“法”。皆曰“刑名”,故号曰“刑名法术之书”。
这段话告诉我们,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商鞅才是。最后两句话也揭示了二者何以如此彻底地混淆。
其二,在申不害所留传的言论以及其著作佚文中,都没有表明他是法家。他也从未讲述“赏罚”学说,而赏罚恰恰是法家宣扬法制主义重要的二柄。 申不害的所有传世文献中,都没有明确地提到法律。
然而,我这番论断可能是大多数学者无法同意的。因为被译为“法律”(law)的“法”字在佚文中一共出现四次。其中一处明显的是指“方法”(method)的“法”,而非“法律”(law)。 但余下三处,我相信大多数中国人, 以及也许所有的西方人都会认为是指“法律”(law)。
这使得胡适得出一个怪异的结论。他明确地意识到,那些被捆绑起来冠以“法家”(Fa-chia)之名的人物实际上阐扬的是不同的学说,从而说“古代没有什么‘法家’(Fa-chia)”。在这篇名为《所谓法家》的文章中可以看到,胡适察见并认同韩非子关于申不害与“法”无甚关联的清晰陈述。他这样写道:“申不害虽是一个有手段(术也)的政治家,却不是主张法治主义的人。”于是,胡适得出结论:“《申子》所引佚文,有‘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术而不任说……置法而不变’等语,似乎不是申不害的原著。”
显然,深究“法”这个字的含义是很有必要的。但我们要先考虑一个更棘手的思想背景问题:中文“法”(law)的概念。
中文的“法”与西方的法律观念截然不同,我们的概念往往是相当明确的。当然,我们确实谈到“道德律”(moral law)、“自然法”(natural law)和“科学定律”(scientific law),但我们知道那些不是“真正的”(real)法律。它们各不相同,或者不同的人见解各异,且它们没有附加对违反行为的任何明确制裁。马克斯·韦伯称:“如果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一种秩序由一个运用物理或者心理强制的专门人员的班子加以维护,以保证该秩序得到服从或惩治对它的违反,这时法律便存在了。” [5]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则将法律定义为“通过系统地运用政治组织力量进行的社会控制”。 我们倾向于认为,法律是一套明确命令做某事和禁止做某事的制度,如若违反,将会受到来自政治权威的惩罚。
当让·埃斯卡拉(Jean Escarra)在中国出版其著名的法学作品时,他用的不是“中国法律”(La loi Chinoise),而是“中国法”(Le droit Chinoise),这可能得译为“Chinese equity”。他写道:“法律的理念之所以没能在中国发展起来,是因为中国人秉持的并不是真正‘法律’(law)的理念,而是‘模范’(model)的理念,相比前者他们自然更喜欢后者……在中国,根据传统的概念,‘法’(Le droit)是不能与道德区分开来的。” 此外,埃斯卡拉还说:“直到今天,中国的法律仍没有西方法律所必需的特质。”
同样地,戴闻达对中国的法律如此评述:
仅仅根据政府的准许与禁止来判断事情的对错是难以理解的;一切事情都根据本质上为道德的价值进行判断,而这种道德价值是由众所周知之自然法则(natural law)权衡而来的。某种政府措施之所以被遵行,不仅仅因为它是制定法,还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于这种普遍的正确(Rightness)观念。因此,不被习俗所认可的改革自然不受待见。
最近,德克·卜德(Derk Bodde)写道:“前现代的中国成文法压倒性地以刑为重……主要限于长期支配中国社会的伦理规范……即便如此,仍很少有人诉诸这些规范,除非其他惩罚性较少的规范无以为恃。总之,尽管制定了蔚为大观而令人叹为观止的成文法典, 中国传统社会却绝不是一个依靠法律调整的社会。”
这些学术大家叙述的主要是过去两千年的情况。诚然,汉初以前的思想氛围与后来兴盛的思想截然不同。法家(Fa-chia)对待法律主义的态度与西方有许多共同之处。不过,尽管对政府影响很大,这种思想仍属异端,甚至在战国时期。毫无疑问,秦朝的法律观念和实践是其统一中国后仅持续十五年就灭亡的主要原因。戴闻达说:“随着秦朝的昙花一现,法家也被尘封起来了……因此,在获益于法家思想的同时,中国人予以拒斥。通过将法律仅限制为刑法,包括对违反公序良俗者的制裁,曾由法家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开辟的鸿沟,再次被架起桥梁。于是,法律再次被牢牢嵌入道德中。”
中国的法律概念还有一个方面与我们有着显著的区别——也许由于这种差异,中国法的研究者有时未能察见。卡尔·宾格尔指出,在很早的时候,中国人就有了一套“令人叹为观止的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政府的管理活动。
在当代官僚体制中,行政规章是极其重要的。这些由诸多监管机构所颁布的规则,可能比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对大多数人的生活影响更大。然而,在中国,这些都被列入所谓的“法律”。何四维指出,汉朝的法律包括行政规则与刑罚规则,“法典没有任何明显的术语,但确实包含这两者”。在法典所包含的各种各样的法令中,他列举了那些处理“关于马车行驰的规则”“功绩(作为官员考课的基础)”“军队射箭考试”“妃嫔排序” “皇帝出河祭祀规则”“卖爵价格”以及五花八门的其他事项。 至少,其中有很多内容,我们通常都不会认为是写入法典的。尽管早期的文献很少,但我们仍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广泛规范政府行为的成文法令(regulations)在战国之前就存在了。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可以进而考察“法”字的历史。
在西周文献中,这个字非常罕见,在《易经》与《诗经》中均未出现。在《尚书》 中则出现五次,但其中三处貌似时代较早,但一般认为最早也是西周之后才成书。 余下两处中,其中一处很明确的含义是“模范”(model)。 另一处含义不太确定,而有可能作“法律”(law)解。 因此在所有西周文献中,“法”字似乎只出现两次,但只有其中一处表达“法律”(law)的含义。
在春秋时期,“法”字则常见得多。然而,在《论语》中只出现两次,其中一处还是“模范”(model)之义,另一处可能意为“法律”(law)。 [6] 在《左传》中,这是相当普遍的,“法律”(law)之义几乎占了三分之二。 然而,我们发现它也有“法令”(regulation)、“例子”(example)、“模范”(model)、“效仿”(to imitate)的含义。 《国语》也存在相同含义,但该书“法律”(law)之义出现不到一半。
战国时期,法律愈发凸显,法家恰勃兴于此时。那么,我们可以预料,法律意义上的“法”字会出现得更加频繁,但实际上是否如此并不清晰。在《战国策》中,法律意义的“法”字不及《左传》频繁,只略过半数。而且,我们发现在某种意义上,“法”字有了新的含义:“方法”(method),或者甚至是“技术”(technique)。技术之义于“法术”(fa-shu)的表述中趋于坐实,“方法—技术”(method-technique),也无非“技术”(technique)。
在《墨子》中,法律意义的“法”字少之又少,几乎一半都是“模范”(model)的含义。 在这部作品中,“方法”(method)和“技术”(technique)之义是“法律”(law)之义的三倍之多。这样的用法贯穿全书,尤其是城守各篇,其中我们可以读到“城池防御技术”“云梯使用技术”等等。
现在我们已全盘考察可以合理溯及申不害时代之前的文本, 可以看到,在当时“法”(fa)有多重含义,且所指涉的意义仍然有效(至今都是如此)。如果是从《战国策》来判断,“法律”(law)是最常见,但绝不是唯一的含义。而另一方面,要是看《墨子》,则“模范”(model)之义占主导地位,“方法”(method)或“技术”(technique)是“法律”(law)含义出现频率的三倍。
现在我们来考察以申不害同时代著名秦国大臣商君(商鞅)命名的这本书。如果有,该书也可能只有一小部分为商鞅所撰,而一般认为是他所代表的学说与其他学说的混杂。 由于商鞅毫无疑问是法家,且韩非子等人也告诉我们,商君以任法著称,于是我们期待能在《商君书》中找寻更多“法律”意义的“法”字。确实如此,“法”字凡255次,其中204次戴闻达译为“法律”(law)。
然而,即使是在该书中,确定“法”字的含义也不容易,旧的“模范”(model)之义依然存在。 [7] 戴闻达证实了翻译的难度,当要表达“法度”二字时,他译作“模范与措施”(model and measures),并注释:“即laws and regulations。” 而在另一处则注释:“此处及后文中,‘法’字表达不一样的含义,‘模范、标准和法律’(model,standard,and law)。”
“方法”(method)和“技术”(technique)之义亦见于《商君书》中。 我们发现“法术”的表述,意为方法与技术(method-technique),即“技术”(technique)。 此外,《商君书》出现了两次“治法”,即政府管理的方法和技术。 还有一篇名为“战法”,但不是我们以为的“军事法律”之义,戴闻达将其译为“战争的方法”(the method of warfare)。
“法”字涵盖整一系列的含义,这与作为“模范”(model)这一中国法观念的特殊本质密切相关,从而不仅包括我们所理解的“law”之义,还包括很多我们认为仅是“regulation”之义。这一系列含义可以表示如下:
模范(model)
方法(method)
技术(technique)
规则(rule)
法令(regulation)
法律(law)
这里存在一个逻辑递进的过程。模范(model)是一种遵循其方法(method)的模式;技术(technical)是更为精确和正式的方法(method);规则(rule)描述将技术(technical)付诸实践的面貌;法令(regulation)是一种正式的规则(rule);法律(law)是由政府制定并往往以制裁强制执行的一种法令(regulation)。
这种过程不是一系列的步骤,而是一个无限层次的规模,仿佛光谱一样。如果从中国人的角度来看“法”字,会发现他们不会抽取这些“含义”中的任意一个作为必定贴切的含义。
那么,“法”的含义是什么?这在很多文献中都难以厘清,即使是能够准确使用这个词的人也可能难以言表。让我们考虑一下当代的例子,在美国有两个主要的政党,称为民主党与共和党。共和党演说家喜欢提及“我们的共和政体”,这并非纯属偶然。而当民主党演说家谈到“我们神圣的民主制度”时,仅仅是指政府的形式,还是暗示这些制度是由民主党赋予的呢?谁能讲得清呢?
同样地,可以确定的是,“法”字常用来指代诸多含义。《商君书》有一段话,戴闻达译为:“圣人在保持自身必信之性的同时,还有方法(法律)让整个国家的人不得不信。”[A sage has a nature that insists on good faith,and he also has a method(law)by which he compels the whole empire to have good faith.]在注释中,戴闻达称,该“法”字兼有“方法”与“法律”之义。
现在来看看申不害佚文中“法”字的用法。
其中一处没有必要且无余地进行推断,因为申不害已经在此为我们定义了“法”字。他对韩昭侯说:“法者,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 在此,“方法”(method)和“技术”(technical)应是所能表达的唯一含义。
其他情形不甚明朗。仅看单句语境时,通常会理解成“法律”,但是我们需要考虑整一(total)文献的连贯。当人们读《商君书》时,知道商鞅是法家,不但根据韩非子等人的佐证,而且从整本书也能体会。对于写这本书的人来说,“法”字的通常含义是“法律”(law)——起码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此,是成文法。 只是,即使是这本书,我们也会看到“法”字含义有时也模棱两可,兼有“法律”(law)与“方法”(method)之义。
在翻译申不害的著作时,我们同样得考虑整一文献。但这并不容易,因为他只有零星的言论流传至今。而源自早期可靠之著述的思想评述,又混淆于后来将之与商鞅并称为“法家”(legalist)的说法。不过,若能通观全文,其义仍显而易见。韩非子直截了当地说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而不任“法”(fa)——在这里韩非子意指“法律”(law)。其他早期作品也有类似表述。反之,在《商君书》中,有充分而明确的证据表明商鞅是法家。穷极申不害的所有言论,依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是法家,或者对法律作为政府工具给予的关注。他者评价以及自身表达,都表明申不害更关心的是政府的“方法”(method)或“技术”(technical)。
当我们在《商君书》读到不确定是“方法”(method)还是“法律”(law)的“法”(fa)字时,应从整一文献的角度将其解释为“法律”(law);当我们在申不害的言论中发现类似的情况时,则应依循对其思想融会贯通的理解,将其解释为“方法”(method)。
申不害说:
君必有明法正义,若悬权衡以称轻重,所以一群臣也。
The ruler must have ming fa and correct and definite principles,just as one suspends a weight and balance to weigh lightness and heaviness,in order to unify and organize his ministers.
我将“明法”译为“辨析法”(discriminating methods),也可以译作“开明的法律”(enlightened laws)。但我认为前者更贴合文本语境,与申不害的思想整体也更协调。
较长涉及“法”字的是这一段:
尧之治也,盖明法审令而已。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黄帝之治天下,置法而不变,使民安乐其法也。
Yao's way of ruling was skillfully to make his fa discriminating and to be scrupulous in issuing orders;nothing more. The sage ruler depends upon fa,not on his sagacity. He employs technique,not theory. The Yellow Emperor ruled by establishing fa,which he did not change,causing the people to find security and pleasure in his fa.
这里“法”字可能又被译成“法律”(law),但我认为还是“方法”(method)更为贴切。如果有人问申不害,其所倡导方法是否也包括法律的运用,他会回答“当然”。正如我们看到的,二者并不矛盾。但申不害的重点一直在“技术”(technical)上。
申不害的著述中还有一段出现“法”字,我不确定如何翻译,因为无法确定该句是否源自申不害的思想。我将其翻译如下:
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何也? 必当国富而粟多也。
In the past,seventy-nine generations of rulers did not use the same methods(fa)and regulations;their pronouncements and decrees were not the same;and yet they all ruled the world as Kings. How was this?It must be that the state was rich and grain plentiful.
尽管后来有两本书声称该段引自《申子》, 但似乎与我们所理解的申不害思想不甚相通,反而与《商君书》《管子》这些著作有所趋同,即把重点落在经济上,尤其是农业上。这可能来源于某句话,或多或少偶然地被录入《申子》中。如果这不是申不害的原话,那么我将“法”译成“方法”(method)可能就是错的;“法律”(law)可能才是正确的表达。但是,如果真的出自申不害,那么这里的“法”(fa)可能还是“方法”(method)。
其三,即第三类考察申不害作为所谓法家的论据,与被视为申不害后学及其思想践行者有关,如果申不害是法家,那些蹈袭其思想行事的人亦应为法家。以下简要考述申不害的后学。
这类后学中最负盛名的当属韩非子,他确实是法家。但我们已看到,他批评申不害忽视法律。 同样,秦始皇的法家大臣李斯虽然赞赏和运用申不害的思想,但也明确表示其思想是关于行政方法的,而法律方面则应遵循商鞅的学说。
申不害的恶名与厌秦不无关系,直到汉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在位第四年才有所改观,因为那时提到申不害思想在政府管理中的作用。
《史记》载:“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我们知道,文帝统治期间所任用的几位大臣,都直接或间接地受申不害思想的影响。 虽然文帝是一名严谨的君主(如果他习于刑名,也是意料中事),却以宽厚著称。德效骞说:“汉文帝遏制腐败,抑制臣下苛政,从而使死刑成为罕见的事。他改革刑罚,废除肉刑和其他不必要的酷刑。” 诚然,正如后人评述,汉文帝的改革无疑并不算是将惩罚程度降到所标榜的程度。 但汉文帝显然否认酷刑是政府的主要工具,从而不是法家(legalist)。
汉文帝登基之时,听闻河南郡守吴公(其名不详)政绩卓著,全国第一,且与李斯同乡,又曾学于李斯,于是擢升其为廷尉。我们知道,吴氏门生贾谊曾学习过申不害的学说。因此,耐人寻味的是,《汉书》对吴公善治而“不至于严”的做法赞扬有加。
吴公向汉文帝举荐年轻的门生贾谊,很快得到重用。尽管受到其他官员的排挤而未能达至高位,贾谊仍充当着被大多数历史学家严重低估的谏臣角色。 史载贾谊是申不害思想的倡导者, [8] 其著述也清晰反映对申不害思想的熟习。 但贾谊绝不是“法家”(legalist),他批判政府依靠惩罚的手段,也谴责以此为治的商鞅及秦朝。 此外,贾谊还以孔子风格的语言表达要用“道之以德教”来代替“敺之以法令”。
在我们所知汉代所有践行申不害思想的人物中,最有理由被称为“法家”(legalist)的便是晁错。 身为汉文帝和汉景帝(公元前157—前141年在位)二朝之臣,晁错与贾谊一样,直言不讳地支持朝廷对抗日益严重的外侵,主张利用赏罚来保卫国家和皇权。 另一方面,晁错不像商鞅和韩非子倚重惩罚甚至轻罪重罚,建立高压统治;相反,他主张罪刑相称。 甚者,他谴责秦朝之酷刑,赞扬文帝之轻刑。 相比荀子和其他汉儒而言,晁错算不上“法家”(legalist)。
另一位受到文帝器重的学者是张叔,并以治刑名言事太子。在长期而成功的仕途生涯中,他始终以良善著称。司马迁评价“其爱人如此”。
汉景帝任命张叔为朝廷高官,晁错在景帝即位之前便是朝廷官员,而后景帝在位期间,晁错成为“皇位背后的运筹者”。 因此,景帝必定了解过申不害的哲学思想,同样耐人寻味的是,他也多次采取措施改革行刑程序,以防止不公,减轻刑罚。
汉武帝(公元前141—前87年在位)统治期间一般被冠以“儒家胜利”的时代。从两个方面来看这是有道理的,其一是汉武帝统治伊始便采纳臣下谏言,罢黜申不害、商鞅、韩非子等儒家反对的学说,其二是汉武帝统治期间首次兴办太学,从此所谓儒家经典俨然成为课程基础。 然而,如人们所观察的那样,尽管汉武帝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内心却是依赖商鞅与韩非子这样的传统法家。他任用的官员也秉承那些学说,从而汉武帝广泛地运用刑罚,并残酷施行。 这些武帝朝高官讥讽孔子、孟子及儒学,而赞扬商鞅、李斯和秦朝。 [9]
汉武帝被恰如其分地称为“法家”(legalist),其统治的半个多世纪里,却从未提及申不害。 显然,当时在政府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商鞅的思想。
申不害的学说最后一次被公开运用于政府管理中,是在汉宣帝(公元前73—前49年在位)统治期间,《汉书》称汉宣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 据刘向说,汉宣帝好观申不害的《君臣》篇,曾令黄门郎正其字。
德效骞描述如下:
汉宣帝对法律案件很有兴趣,所有处以死刑的案件都必须奏报,批准执行。……很少皇帝会花时间重审案件,在察见罪刑牢狱之苦后,宣帝时常驾临宣室,一些重要的法律决定都要于此经过皇帝的批准。此外,他还通过各种方式改革法律程序。
德效骞还列举汉宣帝的一系列改革,所有这些改革的目的都是减轻处罚或防止不公。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看到有三类证据来证明申不害不是“法家”(legalist)。其一,早期文献中没有人说申不害是法家,倒有人说他不是法家;其二,申不害流传的著述也无法表明他是法家;其三,深受申不害思想影响的那些人都不是商鞅或韩非子意义上的法家,他们大都强烈反对严刑峻法。
那么,为什么两千多年来申不害都被视为“法家”(legalist)呢?
毫无疑问的一个原因是——显然肇端于公元前二世纪的《淮南子》——申不害与商鞅、韩非子一起持续不断地被称作“法家”(legalist)。几乎从来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一点:它只是简单地作为一个貌似众所周知的事实予以陈述。而这种老生常谈比理论论证更为根深蒂固。
第二个原因就是申不害被归为“法家”(Fa-chia)一员的事实。
战国时代是一个在军事、政治、经济、社会、智识方面都激荡而繁复的时期,很可能我们永远都不会真正地了解那段历史。伟大的史家司马迁论及其父司马谈(卒于公元前110年 ),曰:“愍学者之不达其意而师悖,乃论六家之要旨。”在《史记》中,司马迁保留了这篇文章。
希图提炼“要旨”,即简而化之,本是值得称赞的,但简化并不总能引向更好的理解。司马谈的文章对中国哲学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他将战国纷纭的学说归为六家的尝试是否真是一番积极贡献还颇成问题。实际上,分类的同时也制造了混淆。
现在让我们看一下,在“法家”(Fa-chia)的这番最早描述中,司马谈是如何阐述的。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法”的含义。他意指“法律”“方法”还是其他含义?在关于这一“家”(school)的叙述中,“法”出现两次。第一处是:
法家严而少恩; 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第二处是: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
这里,“一断于法”的“法”似为“法律”之义。但主臣间“明分职” 而“不得相逾越”,这里似乎提到了申不害的“方法”。申不害强调职能分明,坚决要求群臣各事其常,反复强调君主独操其柄不干涉群臣。
看来,很可能司马谈是兼用商鞅的“法律”和申不害的“方法”来界定“法家”(Fa-chia)。这使人想起戴闻达指出的问题,《商君书》的“法”字兼有“方法”与“法律”之义。 如果司马谈以“法”字同时表达两种含义,或许也是无意识的。因为正如前文所述,“法”字的各种含义并非泾渭分明。
无论命名“法家”(Fa-chia)的意图是什么, 已不乏学者指出,称其为“法家”(Legalist school)含混不清。胡适以“法律”解释“法”字,断言中国古代是没有这种“法家”(Fa-chia)的。章炳麟(1868—1936)说,法家关心的是治国之道,而“非胶于刑律”。冯友兰说:“把法家(legalist school)思想与法学(jurisprudence)联系起来,是错误的。用现代的术语说,法家所讲的是组织和领导的理论和方法。”佛尔克(Alfred Forke)把“法家”(Fa-chia)称为“政治和法律哲学”的学派,福兰阁(Otto Franke)则主张或应称为“法律和政治科学”的学派。
司马谈并没有列出其所定名之各“家”的人物,因而不是第一个把申不害列入“法家”(Fa-chia)的人。这个人应该是刘歆(卒于23年),他曾为官方编订图书目录《七略》。据班固称《汉书·艺文志》承《七略》之说,从而将申子列为“法家”(Fa-chia)。 这一分类为隋朝和唐朝的正史所蹈袭。
当我们比较西汉末年刘向与其子刘歆的言论时,关于申不害学说的理解所发生的转变就水落石出了。我们知道,刘向曾说:“申子之书言人主当执术无刑,因循以督责臣下,其责深刻。” 而《汉书·艺文志》根据刘向之子刘歆的文章,不仅将《申子》列于“法家”(Fa-chia), 还描绘法家之内涵如下:
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 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
古代中国确实存在一个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尽管胡适反对该说法。这一学派发源于商鞅的思想。
韩非子曾学商鞅和申不害之学,他可能无意识地导致二者作为“法家”(Fa-chia)被联系在一起。 但韩非子知道, 事实上也强调两者的最大不同。
在《韩非子》中我们读到: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君无术则弊于上, 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法家的“重法派”(the Legalist wing of the Fa-chia)在秦朝政府有着最完整、最明显的体现。秦始皇的大臣李斯区分申不害与商鞅的学说,并称其践行二子之学。无可置疑,作为邦国与作为帝国的秦都是彻头彻尾的“法家”(legalist)。
戴闻达写道:“随着秦王朝的昙花一现,法家也被尘封起来,它们是那么密切地形影相依。” 但又正如戴闻达所指出,法家仍然在汉朝发挥巨大的影响力。法家的法律思想在汉武帝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只是他通常小心谨慎地利用儒家言说来掩饰真实的想法。不过如我们所见,汉武帝晚期的高官仍得以讥讽孔子及儒学,而赞扬商鞅与秦朝。
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法家(legalism)——真正的法家思想——可以在大规模范围内寻求公开支持。毕竟所有权威人士都认为,在中国,反法家(anti-legalistic)之情绪是强烈而深刻的。
即使是在秦朝,民众反法家(legalism)的情绪也如火如荼。 [10] 西汉时期,厌秦成为最喜闻乐见的话题,大概最反复被谴责的就是,秦朝以残酷的法律和惩罚压迫人民。冯友兰说:“法家如是变成秦的替罪羊。”
于是,后世中国对“法家”(legalism)鲜有好感。德克·卜德说:“中国传统社会绝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埃斯卡拉说:“即使今日观之,韩非子的言论在极大程度上仍被中国主流观念视作异端。” 柯睿格说:“那些被斥为法家的流传著述,无疑仍供人阅读,却未被援引,除非作为反面。” 戴闻达说:“中国已经抛弃了法家的思想。”
诚然,法家的“重法派”确实深刻地影响中国法学的发展,但它对中国思维模式和中国政府模式的影响微乎其微。然而,我们发现许多学者一方面告诉我们,中国断然否弃法家思想(legalism),另一方面又说法家思想为中国政府的制度奠定基本框架,并继续在政府管理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于是,可以看到这样一些看似自相矛盾的言说,如冯友兰说:“把法家(legalist school)思想与法学(jurisprudence)联系起来,是错误的。”
当然,困难的根源在于将“法家”(Fa-chia)译为“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商鞅与申不害两个学派的显著差异甚至某些方面的悖反趋于消弭,这是不幸的——尽管或许也不可避免,稍后我们会考察原因。 除非人们小心谨慎地记住“法家”(Fa-chia)是由两派组成的,否则就不可能了解中国历史的一些重要问题。
源于申不害的那一派思想绝非“法家”(legalist)——正如我们看到的,其后学是强烈“反法家”(antilegalist)的。不幸的是,我们找不到其他合适的词来代替它。 最好的办法,或许是称之为行政(术治)哲学(administrative philosophy)。诚然,“法家”(legalist)信行政之“术”,申不害学派也信“法”。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商鞅重“法”而申不害重“术”。
倘若兼及两派,唯一合适的词就是“法家”(Fa-chia);“法”的双重含义是不可译的。如果说的是“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该词应该指向法家中的“重法派”,仅此而已。
一言蔽之,“法家”(Fa-chia)不是“法家学派”(legalist school),申不害并非一名“法家”(legalist)。
[1] 陈启天:《韩非子校释》,第88页。容肇祖:《韩非子考证》(3.23a—24b)。
137
[2] 《荀子·解蔽》(15.3ab);德效骞译:《荀子》,第264页。我对申不害文章的翻译不同于一般的理解。原文是“申子蔽于埶而不知知”。与注家解释一样,德效骞翻译为“申子拘执于权力,不懂得智”。“埶”的含义是“播种”(to sow)、“培育”(to cultivate),经常读作“势”,即“权力”(power)。但该字亦可作“蓺”,有“艺术”(art)或“方法”(method)的含义,因此我翻译为“技术”(technical);参见《说文解字诂林》(1215b)。《荀子》至少有两段(8.1a和10.3a)出现“埶”字是作“技术”之义,第一段的翻译,参见本书第207页。这篇文章的通译与我们所知的申不害思想联系不上,后者没有提到“权力”(power)。而按照我的翻译,则与申子6紧密关联。我相信译为“技术”(technical)是正确的,但即使按照常见的方式翻译,也不能表明申不害是法家。
译者注:该句顾立雅的译文为“Shen-tzu[Shen Tao]was beclouded by law and did not understand worth. Shen-tzu[Shen Pu-hai]was beclouded by technique and did not understand sagacity.”顾立雅所说《荀子》两处“埶”,即“闇主急得其埶”(《荀子·君道》)和“臣请遂道王者诸侯强弱存亡之效、安危之埶”(《荀子·议兵》)。
[3] 参见《淮南子·要略》(21.7b—8a)。该篇论述申不害部分的翻译参见本书第43页。
139
[4] 参见本书第119—124页。
140
[5] 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集》,第180页。译者注:译文参考阎克文的中译本。马克斯·韦伯:《马克斯·韦伯社会学文集》,阎克文译,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74页。
142
[6] 《论语·子罕》(9.23)(参见亚瑟·威利译《论语》,第143页)、《论语·尧曰》(20.1.6)。译者注:前者为“法语之言”,后者为“谨权量,审法度,修废官,四方之政行焉”。
145
[7] 参见《商君书·修权》[3.12b(两次)、3.13a、3.13b]、《商君书·慎法》(5.14a);戴闻达译:《商君书》,第262、264、326页。戴闻达在最后一处将“法”译为law,但同样的一段话在第262、264页,他却译为model。译者注:最后一处是《商君书·慎法》:“而今夫世俗治者,莫不释法度而任辩慧,后功力而进仁义,民故不务耕战。”
147
[8] 在《史记》中,司马迁说贾谊明“申商”的学说。《史记·太史公自序》(130.59);华兹生:《司马迁》,第56页。鉴于我们在贾谊的作品中发现谴责商鞅的言论,斯说似乎不太合理。在《汉书·司马迁传》(62.15a)中,这段复制的话被改成“申韩”,这至少稍微合理一些。这一改动非常重要。因为班固将《史记》大部分的文本复制到《汉书》中去,其中又有许多改动、增添和删除。有充分理由相信,这其中至少有一部分反映班固不认同《史记》的说法。
153
[9] 参见《盐铁论·非鞅》(2.1a—4b)、《盐铁论·毁学》(4.5b—7b)、《盐铁论·相刺》(5.1b—7b)、《盐铁论·利议》(5.15b—16a)、《盐铁论·大论》(10.11b);盖乐译:《盐铁论》,第40—49、112—119页。盖乐、卜弼德、林同济译:《盐铁论》,第73—86、104页。
论战代表官方的是丞相和御史大夫;参见《盐铁论·本议》(1.1a)。尽管论战发生于汉武帝死后第六年,但这两位高官在武帝朝就已在任,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下》(19B.26a—28b)。
[10] 现在已经很难确定关于秦朝信息的可靠性了,因为几乎所有的史料都是来自于它的反对者。然而似乎很清楚的是,轻罪重刑导致许多人逃离并加入可靠的“地下组织”。参见《史记·秦始皇本纪》(6.44);沙畹译:《史记》(二),第163—164页。《汉书·高帝纪上》(1A.6a—8a);德效骞译:《汉书》(一),第34—38页。最直接的证据(但是汉朝的)是秦民不喜法家;参见《汉书·高帝纪上》(1A.20ab);德效骞译:《汉书》(一),第58—59页。《盐铁论·非鞅》(2.4b);盖乐译:《盐铁论》,第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