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中实行纪律劳动,加上技术专门化、劳动组织化及使用人类以外的动力,近代工厂之建立即显现于我们眼前了。推进此项发展者,为最先使用水力作为动力源的采矿业,它贯穿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
第一节
工业经济组织的主要形态
在技术的意义上,所谓工业乃改变原料之意,因此,开发的经营以及矿业均不在工业这一概念之中。不过本章拟连矿业一并论述之,故“工业”这一词包含一切不能视作农业、商业或运输行为的经济行为。
自经济方面言之,凡改变原料之工业,均以满足家族共同体之本身需要的劳动表现出来。就这一方面论,它是一种副业,只在它的生产超过家族需要时,才引起我们的注意。此种工作,可为满足他人之家族者,其最著者,是庄园领主之隶属者为其领主之家族而劳动。在这里,一个家族的需要,由另一个农民家族所纳贡之生产物来满足。但副业性质的工业劳动,亦有为一村落而从事者,例如印度的情形。印度村落中的手工业者为小农,他们如果单靠其收获,并不能满足生活需要。他们附着于村落,凡需要工业劳动者,均可加以雇用,他们本质上为村落之隶农,从村落领受实物报酬或货币报酬。我们称此为公用劳动。
不为家族共同体之本身需要而从事的改变原料、其第二方式为盈利的生产,即手工业。所谓手工业是指某种范围内所从事的熟练工业劳动,或因职业分化或技术专门化而生,不问其为自由或不自由工人,亦不问其为领主而劳动,为共同体而劳动,或为其自己的需要而劳动。
我们知道,满足本身需要的工业劳动,最初发生于自足的家族经济之内部。一般来说,专门化的最古老形式,常发生于男女间之严格的分工。最初时,农地耕作完全为女性之任务,故女性为最古老的农业者。从事耕作的女性,并不像塔西佗凭想象叙述的如日耳曼人中那样,有极高的地位。例如在古代英国,诱奸妇女只视同毁损财物一样,可用金钱赔偿之。女性是耕作奴婢,一切农地耕作以及利用植于耕地上的作物之事,均委之于女性。碗碟制造以及各种织物工作(织席、纺织),亦由女性担任。唯在织布业方面则有显著的例外。如希罗多德(Herodotus)所注意的,在埃及,男子(不自由者)坐于织机上织布。此类发展,由于织机非常沉重难以处理或男子免除兵役之处为常有之事。其他方面,凡与战事、狩猎、饲养家畜等有关之一切工作,皆为男子之任务。因此,金属品制作、皮革以及肉类之调制等,亦均由男子担任。肉类之调制,视为一种仪礼。肉原来只于狂欢宴饮中食用,宴会中通常只允许男子参加,女子只能得些剩馔残羹而已。
以共同形式参与工业劳动,在某些工作中,特别在建筑家屋中表现出来。因为此种劳动是非常艰难的,由各个家族、各个人单独进行,不易竣事。因此此项劳动作为村落间互助的劳动来从事之。互助劳动,通常均飨以饮食,今日在波兰人中尚可见之。此外在古代,有因酋长之需要而从事此种劳动者,亦有由自由团结的共同体,因建造船舶而从事此种劳动者(那样的话,就有了从事投资活动之机会)。除此而外,尚有许多自由人联合起来,为获得金属而从事此种劳动(铁之冶炼,是后来出现的。起初,家屋并不用金属钉来建筑,阿尔卑斯山上的家屋,虽有积雪压于其上,但仍作平顶屋者,就是没有作倾斜屋脊用的金属钉之故)。
由互助劳动之扩张,可知最古老的技术专门化虽已发生,但尚未有熟练的职业。在古代,巫术的观念,对于熟练职业有重大的意义。起初的观念是,个人只能用巫术的方法,成就所需的事物。对于医业更是如此,所谓药师是最古老的需要技术的职业。任何极熟练的工业,开始时都被视为受巫术的影响。特别是冶工,在各处都具有神秘的特质,因为他们的一部分技术似乎很神秘,而他们自己又故作神秘。熟练职业在酋长或庄园领主之大家族内发展起来。大家族能使其隶属者,受某一特定方面的训练及学习,且亦有需要熟练劳动之处。但熟练职业,亦可因交换机会而产生。一个重要的问题便是工业能否与市场接触,最终的生产物经过各生产者之手后,由何人销售?这些问题,与行会之斗争和崩坏,也有重要的关系。一位专门化的熟练劳动者,可自由为供给市场而劳动。他可以是小企业者,以其劳动生产物来供给市场。我们可称其极端的事例为价格工作;其前提是他有处分原料及工具之权,还有一种可能性,即原料或劳动手段由某个组织供给他。因此中世纪时之行会,为了保持同业者之平等,颇广泛地共同购入并共同分配原料(如铁及羊毛等)。与此相反的是手工业者为别人服役成了工资劳动者。如他没有原料及劳动工具,只以其劳动力而不以其劳动之生产物供给市场,就属于这种情况。在两极端之间,尚有手工业者应他人的定制要求,成为原料及劳动手段之所有者。如是,即有下面的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手工业者贩卖给消费者(他也许是一位订货的商人),我们可称此为自由的顾客生产。或者手工业者为垄断他的劳动力之企业主而生产,这种方式大多由对企业主之债务所致,或者如中世纪之输出工业,因事实上无法挤入市场而被迫采取此种办法。普遍称此为家庭工厂制度,或更加明确地称为批发制度或工厂制度;手工业者是“批发的价格工作者”。第二种可能是原料及工具或其中之一,系由消费者的定制人所供给,我们即可呼之为“顾客工资工作”。此外,亦有为盈利而定制者,企业主为定制人。此即家族工厂工业。于是一方面为购入原料且设置劳动工具(虽未必常常如此)的商人企业者,另一方面为没有原料或工具、不能将自己的生产物列于市场的在家中生产订单的工钱劳动者。
按劳动者与劳动场所的关系,我们可作如下的区别:其一,是在自己住处工作的。他也许是由自己规定生产物价格的价格工作者;也许是为家庭工作的挣工资者,即应消费者之定制而工作的;再或者为家庭劳动者,为企业主做工。其二,工作亦可在家庭外进行。或者在消费者的家中工作,比如今日尚可见到的补缀女工。这种工作最初是由流动的劳动者所担任的,或者因为工作性质而不能在自己家中进行的,如涂刷之类的工作即是如此。此外,工作地方亦可为一工厂,既然如此,就与劳动者的住所相分离。工厂不一定是工厂,也许是前店后厂的作坊,它或者为许多劳动者所共同租用,或者属于一位企业主。他使其奴隶工作于此,生产物或者由他自己贩卖,或者确定分成后让奴隶去贩卖。工厂的特征最纯粹地表现于近代的企业中,在这里,劳动者在企业家所预定的劳动条件下,由企业家支付工资而为他劳动。
固定资本之专有,包括劳动场所及劳动手段之专有(劳动手段不包含于工具这一概念当中),亦可用种种方法来实施。首先,也许并不需要某种固定的投资,如中世纪的行会经济,则为纯粹的手工业。设备的缺乏为中世纪行会经济的特质,一待固定资本出现时,行会经济即有崩溃的危险。假使有了固定的投资,它也许是由一个(村落、城市或手工业)团体所设置的经营者。此种情形较为常见,特别在中世纪时,行会多自身提供资本。此外,有准手工业者付赔偿金后即能加以利用的领主设备。例如修道院所设置的漂布场,准自由劳动者使用之。而且此项设备所有者不仅准许自由劳动者使用它,还可强制手工业者在此生产其所欲出卖之生产物。这就是所谓的古埃及国王所创建的村落手工业,其后于中世纪时,在诸侯、庄园领主、修道院的经营中见之,不过形式有种种改变。在村落手工业之下,家族与企业经营之间没有什么区别,后者仅为企业家之副业。但在企业家资本设备中,这一切都改变了。于此,须用企业家所提供的劳动手段来劳动,因此必须适应于工厂的纪律。企业家的工厂设备作为固定资本,在企业的运营上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资本存于个人之手,实为使行会制度崩溃之原因。
第二节
工业及矿业之发展阶段
此发展的出发点,系为生产小家族或大家族需要的家庭工业。由此出发,可发展为部落工业,因为部落可垄断一定的原料或技能。部落工业开始被视为可喜的副收入,其后逐渐推广为纯粹盈利的经营。其意义(在此发展中的任何阶段内)是以家族共同体的工具及原料生产出来的家族工作之生产物,拿到市场上去出卖,因而在自足的家族经济以外,开通了市场之门。因为某种石材、金属及纤维材料(最多者为盐、金属、黏土)只存于部落的一定地域内,故出现了原料垄断。采掘此等材料的结果有:第一,可成立流动的商业。它可以为该工业经营者所自营,如许多巴西部落或俄国手工业者,他们在某季节为农民生产农作物,在另一季节则为商人贩卖其生产物。但亦有因为保有营业秘密或不易一时转移的技巧而垄断劳动技术的手艺人(在带有工艺资质的羊毛工业方面常见之)。这种情形牵涉计件工作所特有的一种形式,于此,因土地所有而垄断了手工业,并因相袭的传授而附着于部落或氏族。在不同种族的团体之间,也出现了生产的专门化,如非洲那样仅限于与地理上相邻地域进行生产物的交换,但有更进一步的发展者。其中的一种可能是趋向于印度那样的种姓阶级之构成。起初本为平行的个别部落的工业,至此因各部落之联合,在其支配之下成为垂直的上下层了,不同部落间的分工,现在于同一支配下的居民中可以看出。不同部落间的相排性的原有关系,表现在种姓阶级制度之中,不同阶级的人不共同吃饭、不通婚姻,相互间只有某种特定的劳役。印度的种姓秩序,因固着在仪式上,融入宗教制度之中,所以对于整个社会秩序有巨大的影响。它将一切手工业嵌入一定的模式中,因而使具有资本主义基础的产业无法建立,新发明亦不能被采用,若采用某种技术的发明时,将被视为一个新的种姓,被列入原有各种姓阶级的最末级。《共产党宣言》中所谓“无产者将获得全世界,除锁链之外无可损失”一句,亦可适用于印度人,唯印度人认为今世必须履行种姓阶级的义务后,来世方可脱离束缚。印度的每一种姓阶级,均有其传统的、固定的生产程序,凡放弃其种姓所传下来的生产过程者,不仅会被放逐出种姓阶层而成为流浪无依之人,而且会失去其到达彼岸的机会,即失去其轮回至更高种姓的希望。因此,印度的种姓阶级秩序,成了最保守的制度。在英国的统治之下,它才逐渐崩溃,但即使在今日,资本主义的发展亦迟缓。
不同种族团体间的交易发生的第二种可能是向市场专门化的发展。职业的地方分布虽已不限于部落间的分工,但尚未与市场发生关系,由村落或领主用手工工人(大抵为其他部落之人),强迫他们担负起为村落工作的义务,如印度的村落工业即属此类。德国在14世纪时,领主尚有供给村落一批手工工人的义务。于此已有了为自治生产的地方专门化,而这种现象大抵与劳动场所之世袭的专有相结合。
地方的专门化继续发展成为面向市场的专门化。其前期阶段为村落及庄园工业的专门化。在村落内,一方为农民,一方为领主,领主为其需要,以代价(收获物的一部分等)来使人劳动,雇用手工业者定居于村落内。因缺乏交换,故此与市场的专门化不同。而且它带有不同种族间专门化的遗迹,可能手工业者多为外来之人;但也可能包括落魄的农民,他们因土地不足,无法维持自己的生存。
在诸侯或领主这样的大家族内的专门化生产中,其使用手工业者就与此不同,这类大家族内的工业,可以为私人目的也可以为政治目的。这里也没有为交换而进行的专门化生产。为领主的支配而供给他以某种服役的义务,是由个别的手工业者或全部手工业者来承担的。古代时,曾广行此种方式:除管事(大家族的职员,如账房处,通常由奴隶来充当)外,还有工匠。工匠大抵由奴隶组成并包括为大领地自己的需要而工作的佃户家庭内的某种手工业者,如冶匠、制铁劳动者、建筑劳动者、车匠、纺织工人,特别是妇女住处的女工人、水车工、面包师、厨师等。他们也出现在拥有众多奴隶的高级贵族的城市家族中。在奥古斯都的皇后利维亚(Livia)的资财目录中,包含供应皇后的衣裳及其他个人需要的裁缝匠、木匠、建筑师等多种手工业工人。在印度及中国的诸侯宫廷中亦有类似的情形,在中世纪的庄园领主或修道院的庄园中亦可见之。
除为领主的个人需要而从事的手工业者外,还有为其政治目的而服务者。希克索斯(Hyksos)王朝被放逐后,埃及新王朝的皇室行政,就是一个例证。在新国家中,有以臣民之实物纳贡而成的仓廪制度。此外,还有为供应国王的宫廷及政治需要的手工业。宫廷官员等从仓库领取实物作为报酬,接受一定的实物所得,此实物报酬的证券可以流通,就如同今日的国债证券。此项证券,一部分以农民的工作为基础,一部分以已专门化的田产工业为基础。在近东地区,如奢侈品手工业亦曾发展和受鼓励过。埃及与美索不达米亚的国王,让在他们的工厂中训练出来的工人制造古代东方的精美艺术品,通过他们使“村落”完成了文化史上的一次使命。
欲从此状态推移至顾客生产及市场生产,必须有具备一定购买力的消费者群体,即须交换经济发展至某种程度方可。这样的情况正与农业发展中所见的类似。诸侯、庄园、领主、奴隶所有者等可将已训练过的劳动者当作劳动力来使用,为市场而生产,或利用他们作为收益之源泉。若为第一种情形,则领主成为企业主,利用不自由者为劳动力,这在古代及中世纪均可见之,由领主雇人贩卖产品。所谓交易人即零售商人,他们成为诸侯或类似的家族之经理人。这类人作为劳动力的方式,种类颇多。领主可用之作为不自由的家族劳动者。他们住在自己的家中,须交付一定量的货物。他们用自己的原料或自领主处领来的原料生产货物。古代时曾广行此种制度。织物生产物及陶瓷器生产物均如此生产出来然后被拿到市场上去。这些物品大都在妇女住处生产。中世纪时西里西亚及波美拉尼亚的制麻工业,均系如此发生的。此处的领主可以说是手工业者的雇主。同时,领主亦可进而经营工作场。古代大地主的副业经营中,我们亦发现有制瓦业、砂石采掘业。此外,还有大的妇女住处,使用女奴隶来从事纺织。加洛林王朝的妇女住处亦然。中世纪修道院经营的工作场,如卡尔特教团及圣本笃修会的酿造所、漂布场、蒸馏所及其他的经营场所,均有特殊的发展。农业的副业之外,还有用不自由劳动者的城市工业。在农村经营方面,庄园领主通过其不自由劳动者的代理人而将生产物运到市场上去,但在城市中,则有以商业资本使用不自由劳动者而经营企业的商人。这种关系在古代是极普遍的。相传狄摩西尼(Demosthenes)曾继承其父亲的两个工厂,一为武器锻造工厂,一为寝床制作场(寝床在当时为奢侈品,并非一般的生活必需品)。原来他的父亲是进口刀柄及寝台上所用的象牙的商人,因其债务者不能偿债,就将其工厂及奴隶收为抵押,故这两项事业并在了一起。利西阿斯(Lysias)亦曾述及一个拥有一百个奴隶的制盾工厂。由此二者,我们发现一种为少数上层阶级享用而生产,另一种为战争而生产,两者均非近代意义上的“工厂”。此类工厂是否以不自由的共同劳动或合作的共同劳动来经营,须视个别情形而定。倘使它是用奴隶劳动应市场需求而进行大规模生产,则自其本质视之,应为劳动的累积,而非劳动的专门化及合作。许多工人一起工作,独立地生产出同一种类的产品。在此项劳动者之上有一个工头,他支付双重的个体税给领主,只关心产品品质如一。近代工厂的大规模经营,在此种情形下,是完全不成问题的,因为属于领主的工厂(虽然有如此者)并无固定的资本。奴隶蓄养的特质,使此种经营不能形成近代的工厂。可能因为人的资本如果遇到销路受阻时,就大受亏损,与固定的资本(机械)全然不同。奴隶特别容易发生变化,易出现危险;奴隶之死是一种损失,不像今日,其生存的危险可转嫁于自由劳动者。奴隶也能逃亡,在战时更是如此,战败时尤甚。雅典于伯罗奔尼撒一役战败时,工业上所使用的一切奴隶资本尽归溃灭。而且奴隶的价格因战争而起落极甚,而在古代,战争乃为常态。希腊的城市持续在战争中,因此缔结永久的和平条约成为一种罪恶。人们均像今日缔结商业条约那样,缔结有期限的和平条约。在罗马,战争亦为日常的现象。只有在战争时奴隶价格很贱,和平时则非常昂贵。领主以非常高的价格购得的材料(奴隶),或使之合宿于营舍,或在家族内一同蓄养。另外,女子与男子做不同的工作,因此领主不能实现专门化经营,反而须在自己的村落内经营极多的部门。如果已经专门化,则一位奴隶的死往往会造成很大的灾祸。此外,奴隶对于工作毫无兴趣可言,领主只有用野蛮的训诫才能榨取一些劳动力,与今日自由劳动者在契约制度下的半息半作的劳动量相当。故用奴隶进行大规模经营实为稀有的例外。在整个历史上,此类经营能大规模进行的,只限于该部门为绝对的垄断时。由俄国的前例可知,用奴隶经营的工厂与其垄断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垄断一旦崩坏,这类工厂与用自由劳动者的工厂发生竞争时,便会崩溃了。
种植园里的奴隶
古代组织常常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领主不是企业者而是食利者,他们利用劳动力作为一种收利之源。他们先使奴隶学习手工业,当不将奴隶租与第三者时,就准许奴隶单独为市场而生产,或自由出租其劳动,或使奴隶自由经营其业务,但均需缴纳一种租金。这样就出现了经济上自由而人格上不自由的手工业工人。这样的奴隶亦有一定的资本,或由领主借给他,使其经营商业或小手工业。由此所唤起的奴隶的利己之心,依普林尼(Pliny)所云,结果就是领主甚至给予奴隶确立遗嘱的自由。古代时,领主们曾以此方法利用过许多奴隶。中世纪亦有同样的情况,在俄国也这样。
领主利用此种奴隶时,其是否由自己来经营,须依赖于地方市场的存在以及奴隶可以出卖其劳动生产物或其劳动力的一般性质的市场不同。古代及中世纪的劳动组织,虽然有同样的出发点,且最初很相似,但仍经过了完全不同的过程,是由于两种文明下的市场性质不同所导致的。古代时,奴隶还在领主的权力之下,但在中世纪时则已变得自由了。中世纪时,已有古代所未曾有的自由手工业者之广泛阶级。其理由有种种:(1)西方的消费需要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消费需要有所不同。我们必须了解日本及希腊的家庭,它们需要些什么。日本人住在木材与纸建造的房屋中,家中的草席、木枕——寝床即由此等构成——及其他陶器等足以组成全家所需的家私了。我们从已被宣判的希腊贵族阿西比亚德(Alcibiades)的诉讼案卷中,发现了其拍卖记录,据此,其家私之少令人难以置信,其中美术品占了重要的部分。但是中世纪的贵族拥有的家具则远为丰富,且多为实用之物。此种差异,其实是由于气候的差异。在意大利,即使在今日,亦可不用暖炉,故在古时以寝床为奢侈品,一般人仅以斗篷裹身,席地而睡。然而在北欧,则一定要有火炉与寝床。我们所拥有的最古老的行会之文书,就是科隆地区的褥布织工的。希腊人只遮盖其身体的一部分,虽然不能谓之为裸体,但他们所需的衣服,实不能与中欧人所需的相比较。此外,因气候的关系,德国人的食欲较南部诸国人为大,故但丁曾有“大食国德意志”之语。只有这种需要有满足的可能,才能按今日所谓的“界限效用的法则”,即不能不产生较古代更为广泛的工业生产。这种发展发生在10世纪至12世纪时。(2)10世纪至12世纪时,北欧相对于古代诸国,已有了更大范围的购买者和工业产品。古代文化为沿岸文化;离海岸一日行程以上的地方就没有有名的城市。此狭小的海岸线以内的腹地,虽然亦已实行市场经济,但是因为仍处于自然经济阶段,故此等地带,购买力极其微弱。况且古代文化又以奴隶为基础。当此种文化侵入内地、开始形成内地文化时,奴隶的输入即已停止,故领主打算离市场而独立,以自己的劳动力来满足其需要,洛贝尔图斯认为这种具有整个古代世界特征的村落自治,实际上是后期古代的一种现象,至加洛林王朝时代达到顶点。其影响先及于市场的缩小,之后及于财政的设施。此全部过程是逐渐回到自然经济的过程。然而中世纪自10世纪以来,因农民的购买力渐次提高,市场就开始次第扩大。在农民的依存关系中,压迫性逐渐减少,领主的裁制令已因农业精耕的极大进步而失其效力。另外,领主因参与军事,不能由此进步而获得利益,故一切土地所增加的收益均归诸农民。这个事实使手工业的初次大发展成为可能,它产生了市场特许及城市建设的时代,至12、13世纪时,复向东方发展。由经济的观点观之,城镇实为诸侯之投机的产物;诸侯因欲获得有负担租税力的臣民,乃建设买卖者所集合的城市及市场。此种投机,并不一定如愿成功。譬如因排斥犹太人的运动增多,犹太人多被驱至东方时,波兰的贵族乃欲利用此机会来建设城市,但是他们的投机大抵均遭失败。(3)奴隶制度作为一种劳动制度是不利的,因为只有在能以贱价养育奴隶时,奴隶制度才合算。在北方因不能贱价养育奴隶,故此处的奴隶多用作收益之源。(4)北方的奴隶关系有完全特殊的动摇性。逃亡的奴隶多避难于北方各处,因为没有监管组织,故领主们多互相诱惑对方的奴隶。逃亡者于是亦无多大的危险,因为他们可在其他领主的领地或城市中找到避难之所。(5)城镇的干涉。特别因为皇帝给予城市特权,由此特权而产生“城市的空气使一切自由”的原则。依此原则,凡定居于城市者,无论其从何方来,处于何等地位,皆成为城市之所属者。城市的一部分市民阶级,即由此等新加入者所构成。有一部分为贵族或商人,一部分为隶属者,即熟练的手工业者。
因国家的权力渐次微弱及由此而促进的城市之独立自治主义,更助成此种发展。这些城市既然获得了权力,就可以藐视庄园领主。不过“城市的空气使一切自由”一语,并非畅行无阻。一方面,皇帝被迫对诸侯保证,不许城市有超越一般的特权;但另一方面,因为皇帝需要货币,不得不给予城市更多特权。此为一种权力的斗争,在此斗争中的结果以及与城市有利害关系的诸侯之政治权力,比保持奴隶的庄园领主之经济权力更加强大了。
基于此项特权而定居的手工业者,其来历各不相同,几乎处于非常不同的地位上。他们中极少数是有完全免除赋课的土地之完全市民。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为有支付租税之义务者,须对城市内部或外部的一个领主支付赁租。构成第三种范畴的为半自由人,他们在人格上虽然有自由,但仍须依托一完全市民,代他们在法庭上辩护,故半自由人对于完全市民,负有一定的劳役义务,作为受其保护的代价。
此外,城市中还有自有手工工人并有特别手工业工场的庄园,但我们不能轻率地相信,自由的城市手工业劳动的规制,是由庄园的手工业劳动规制所产生的。手工业者通常均隶属于各种奴隶主,此外还须受制于城市领主。因此,只有城市自身能成为手工业秩序的根源,而城市领主亦有不将城市权赋予隶属其场所中的手工业者的,因为他们不愿其手工工人获得城市的手工业者之自由地位。
自由的手工业者没有固定的资本,但他们有自己的工具。他们不以资本主义的计算为根据。他们几乎常为工资工作者,只提供劳动力,但不提供生产物与市场。他们常为应主顾定制而工作的顾客生产者。他们是否继续为工资工人,或变为价格工人,皆由市场上的情形而定。
工资工作普遍存在于为富裕阶级而劳动之处;价格工作则存在于为多数民众而劳动之处。民众只购买个别的制成品。故多数民众的购买力之提高,为以后资本主义成立之根底,即为价格工作成立之根底。我们不能对其作严格的区别,因为工资工作者与价格工作者可同时并存。只是在大体上,在中世纪之前期及古代,印度、中国及德国的工资工作者皆占优势。他们可为外出的工作者,也可为家庭工作者,此大概由材料的价格决定。金、银、绢、高价的布帛等,往往不让工人携往自己家中,以免盗窃隐匿,故使劳动者前来工厂工作。因此,外出的工作者广行于上层阶级的消费方面。而家庭劳动者因其手工业工具非常费钱或不易搬运,故不能不在家中劳动,如制面包者、织布者、葡萄榨制人、磨面人等;在这类职业中间,我们已发现有固定资本的萌芽。工资工作与价格工作之间,还有中介的阶段,由机会或传统所决定。在戴克里先条令中,亦趋向于工资税而不趋向于价格税。
第三节
手工业行会
行会是手工业者按照职业之种类而成立的专门化的组织,它的职能有两方面,即对内统一劳动制度,对外要求垄断。行会为达此目的,对于在该地从事手工业者,要求其必须参加,以使全体协力一致。
在中世纪后期的埃及、印度及中国,有不自由的行会组织。它们是照顾被国家强制纳贡的行业之组织。其成立的目的在于满足政治需要(不论其为诸侯的需要或一团体的需要),责之于各工业集团。为此目的,生产事业乃按照职别而编制。有人以为印度的种姓阶级亦由此种行会而产生,其实它们是由不同的种族团体间的关系所产生的。实行实物财政的国家,早已利用现存的种姓阶级,对工业施行实物课税以满足其需要。而在上古时,对于事关军事上重要的工业方面,曾有过具有徭役纳贡义务的行会。罗马共和国的军队中,骑兵百人必有一工业工人队。末期的罗马帝国,为使城市居民服从统治,曾有输入谷物之必要。为此目的,曾创设船长组织,使之造船。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中,因为财政需要,几乎将一切经济组织均置于徭役纳贡义务之上。
行会亦有成为仪式的组合者。印度的种姓阶级不全是行会,但好多确实是仪式的行会。有种姓阶级存在之处没有其他的行会,也无存在之必要。因为种姓秩序的本质中已含有将各劳动方式指定于一定的种姓阶级之特质。
行会的第三种类是自由组合,它是中世纪时的特色。其起源或许在近古时代,至少在罗马化的末期希腊文明中,已见有初具行会特征的团体。流动的手工业者,至基督元年开始时才出现。要是没有他们,基督教的普及或将不可能。最初,基督教正是这种流动的手工业者的宗教,使徒保罗亦为流动的手工业者之一,他的所谓“不劳动者不得食”之语,代表他们的伦理观。
然而在古代,只有自由的行会之萌芽。一般据我们所知而言,古代手工业其实带有世袭祖传秘诀所决定的氏族工业(未结合于“村落”者)之特色。希腊、罗马时代的民主政治中,完全缺乏行会之思想,它与行会之民主思想正好相反。在雅典镇守神庙圆柱之下,雅典市民、客民与奴隶均一起工作。其没有行会思想的理由一部分为政治的,但主要为经济的性质。奴隶与自由民不能参与同样的礼拜。在已有种姓阶级制度的地方,行会已不存在,因为它已变得完全不必要。在中国那样实行氏族经济的地方,行会亦无重要意义。在中国,各个城市的手工业者,均属于村落。而城市都没有市民权,因此亦没有与城市制度不可分离的行会。
伊斯兰教徒间有行会的组织虽然不常见,但如布哈拉那样,曾发生过行会之革命。
西方中世纪时行会的精神,可一言以表明其特征:行会政策即生计政策。此为生计范围之缩小,虽然使竞争增加了,但仍保证行会内部各分子之有利的且合于市民的繁荣,使行会的各分子能维持和保障其传统的生计。这种传统的生计之观念,与现代的最低生活工资标准相类似。
行会以何种手段来达此目的呢?
行会的对内政策,在于用一切手段,使行会的一切分子能够机会均等。此与将耕地分为狭长小条而使农民得以机会均等相类似。为了实现此均等,不能不阻止资本主义之发展,特别是压制各业主之资本的不平等增加,以及因此而发生的业主间的分化,其用意在于不使一业主超出其他业主之上。为了达此目的,乃统管整个劳动过程。任何业主不许用传统方式以外的工作方式,而且行会监督产品之品质,管理及规定徒弟及工人的数目。如果已成立了价格工作组织,则尽可能地控制共同的原料之获得。此外,行会或城市也购入原料,分配给各业主,然后向价格工作推移,手工业者做了小资本家,有充分资本来购入必要的原料时(14世纪以来),行会即要求财产之证明。无财产者,可作为工资劳动者而为他人所雇。当竞争加剧时,即闭锁行会,限制业主的数目(唯此种情形发现不多)。最后它统制手工工人间的关系。行会愿意增加手工工人的生产环节,劳动者将其劳动对象尽量长久地保持于其手中。因此,分工只是单纯地分开,而非技术的专门化。例如在制衣工业方面,自原料至制成衣服的生产过程,并非按照纺、织、染、制布等程序而分开的,行会尽可能强制最后的生产物之专门化,例如要求某劳动者专门生产长袜,某劳动者则生产衬衣,故在中世纪行会的目录中,我们发现有二百种行会,然而我们若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将需要二三千种。因为在生产过程的交错关系中,与市场最接近的手工业者将压迫其他手工业者,使之降低处于工资劳动者的地位,行会的这种焦虑是不难理解的。
行会如上所示,实行其生计政策,但还须为其同业求取和保障机会的均等。为了达此目的,必须限制自由竞争。因此,行会规定下述诸项:第一,是工业的技术,它限制每一分子可用的工人人数,特别是学徒人数。倘将学徒用作贱价劳动力时,即限制学徒的数目,使每位主人只能有一人或二人。第二,是关于原料之品质。特别在合铸金属的工业中(如铸钟业),为保证制成品之品质,免除不义之竞争,合铸时要进行颇严密的监察。第三,是关乎经营技术与商品的制作技术,如制造麦芽、制革装饰、染色等工业。第四,是使用工具之品质的监督。各个行会,各自保有只能自己使用的工具之垄断权。工具的品质受传统所规定。第五,在将生产物送入市场之前,必须检查其品质。此外,行会也统制产业的经济关系。第一,防止行会的内部有某一企业特别发达,以致凌驾于其他业主之上,因而此种办法有限制资本之意味。为了达此目的,乃禁止行会中人与行会外的人协作。但此事实行的甚少。第二,禁止已承认为业主的会员为其他业主工作,否则他们将降为帮工。另外,为商人劳动时,将使商人采取批发制度,故亦禁止为商人劳动。当制成品出于为工资工作的行会中的劳动者时,须当作顾客的工资工作来交付之,自价格工作者视之,以将生产物作价格工作卖给自由市场为理想。第三,行会管理购入机会,禁止争买,即无论何种会员,均不许比其他会员更先地购入原料。又常可应用通融权,即会员之一遇不时之需时,可要求另一会员以原价让与原料。第四,行会亦禁止私卖。为了达此目的,它常实行市场强制,加强制止廉卖或用廉卖方式来争夺顾客的规定,这样的话,价格的竞争就被阻止了。第五,行会禁止贩卖非会员的生产物。如会员违反时,即认之为商人,将其逐出该行会。第六,行会为了保障传统的生活标准,用评定价格来统制贩卖。
行会的对外政策纯为垄断政策。第一,行会为了处理许多事情,常设置工业警察及工业法庭。不然,它就无法管理技术及经营,以确保会员间的平等。第二,行会大抵欲行且已实行强制会员制。此种强制,事实上虽然屡屡规避,但至少在名义上已做到。第三,行会多已获得行会地域权。它大都求此项权力,在德国已完全实行,英国则全未实行,法、意两国只实行一部分。行会的地域权,就是一地域的垄断权,在一行会占有绝对权力的地域内,除该行会外,不许其他人员经营任何工业。此方法在于对付已归衰退的流动工人及农村工业。在城市内部,行会一旦掌握权力,即取缔农村方面的竞争者。第四,一个行会的制品转至其他行会之手时,即须评定价格。此价格对内为最低价格,对外则为独立价格。第五,为使行会之方案有效,尽可能地通过分工来实行劳动分化,这不是用劳动过程的分化办法,如上所述的,而是使同一劳动者须自始至终生产专门化的最终制成品,将其保存于自己手中。行会通过这一切方案,防止其内部出现资本主义的大规模生产。它所无法防止的,就是批发商的出现,即手工业者对商人的依存关系。
此外,行会发展到后来的产物,还有数种方案。这类方案是以此为前提的,即行会已达于生计活动范围的极限,不通过地方的分工、资本主义的经营、市场的扩张,就不能创造新的盈利机会了。行会先使升作主人的可能性日益困难,曾设立“名作制度”来达此目的。自其发展过程而言,此制度是较为晚期的产物,自15世纪以来,对名作已提出了非常严格的经济规定。名作之制作,自价值上而言,虽然不意味着什么,甚至有附以无意义之条件者,它无非一种强制的工作而无报酬的时期,对于不甚富裕的人来说,具有故意留难之作用。除名作强制之外,还欲新进的主人要有确定的最少资本之证明,以使已成为价格工作者的主人得以垄断其地位。
至此,始有学徒及帮工的组织,这尤其是欧洲大陆的特征。开始时,先规定徒弟的修业年限,以后则次第延长年限,在英国,曾延长至七年,但在其他国家为九年,德国大抵为三年。徒弟卒业以后,即为帮工。对于帮工,亦规定有工作无报酬的时间。在德国,此种事情曾使流动的帮工制度因此产生。帮工欲自为主人之前,须先流动一定的时间。法国与英国均无此制度。此外,行会设定会员的最高数目,以限制主人的数量。此方法不但因行会垄断利益而行之,而且因城市(特别是由城市领主或城市参政者组成的城市)而成立,由于主人数目过多,城市参政者担心军事上或生计政策上重要工业的供给力不足。
此种主人数目的确定法与世袭的主人地位之倾向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加入行会时,主人的子媳或子婿,享有优先权,成为中世纪诸国的一般现象,虽然它从未变成一种普遍的原则。所以中世纪末期的手工业,现出了小资本主义的特征。与此相当者,为帮工阶级的形成。此阶级虽非只发生于手工业作为价格工作而经营、有一定资本用于购入原料及经营之处,但在实行限制主人数目之处则发生得最多。
第四节
欧洲的行会之起源
庄园领主及诸侯的大家族中,我们已知除管事之外,还有所谓的工匠,以满足经济上及政治上的需要为任务。行会是否由这类庄园领主的组织产生的,像所谓的“庄园法说”所肯定的那样?此说之见解如下:庄园制度因为自己的需要而保有手工业者,此为显明之事实,此庄园的组织随后乃产生庄园法。特许的市场制度产生后,乃开始了货币经济的时代。庄园领土因为可向商人征收关税,故以设立市场于自己的领域内为有利。因此,从来只为庄园领主的需要而贡献徭役的手工业者,之后则有了贩卖机会,且可利用此机会了。其次的发展阶段为城市。城市通常基于皇帝所给予诸侯或庄园领主的特权而建立,诸侯或庄园领主为了将因庄园法而依附他们的手工业者用作收益源泉,故利用城市。他们使手工业者设立行会,以达其军事性质的政治目的,或者出于家族需要的目的。因此,行会原为城市领主的正式组织。至此,乃开始第三阶段,即行会的联合时代。依附于此庄园法的组织中的手工工人团结起来,又因为他们通过市场的生产可得到现金报酬,故成为经济上的独立者。于是开始为市场及自治而斗争,手工业者次第获得胜利,之后庄园领主因货币经济的侵入,最终被夺去其专有。这种说法就整个过程而言是不足取的。此说并未充分观察到城市领主即司法领主与庄园领主间的不同,而且城市的建设常须由拥有城市特权之人接受了司法领主的裁判权力后方可进行。司法领主可以如庄园领主、奴隶领主对待其臣下那样,借他的司法官身份对居住其管辖区内者平等征税(但因为要鼓励来者,不能不将负担力求减轻,故其课税有一定的限度)。因此,我们亦常见臣民的纳贡入于司法领主之手中,此项享受本来只限于奴隶领主者。故领主有遗产税或对继承遗产的要求份额权,并不一定是奴隶制度之确切的表征。城市领主亦可向非奴隶的臣下要求此等权力及份额。故隶属于城市领主的手工业者,并不一定由该司法领主的奴隶关系中产生出来。至于所谓的行会则为庄园法所产生,此种主张在实证上更不能谓为得当。事实上,我们在同一城市中可发现分散的庄园,同时可发现其后变为行会的一种统一的趋向。所谓庄园的习惯法,便足以作为此种统一的根基,确实不可能。不但如此,庄园领主甚至会阻止臣从于自己的手工业者加入行会。行会兴起前的组织(如友爱会)是否发展成为行会亦无确凿的证据。友爱会为宗教上的团体,但行会的来源则为世俗的。的确有许多宗教团体后来成为世俗的组织,但就行会而论,它的起源确实是世俗的,其宗教的职务乃是中世纪末,特别是基督教圣体节游行出现之后的事。最后,庄园法一说太高估了领主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在不与司法权相结合时,其实是比较微弱的。
庄园制度对于工业及行会的发展的贡献,乃在于庄园法一说所提及的另一方面。庄园制度与市场特许及古代技术上的传统相结合,帮助了脱离家族团体、氏族团体而独立学习的手工业者。因此在西方,庄园制度乃阻止其发展为家族工业、氏族工业、部落工业(如在中国及印度)的因素之一。因为古代文化自沿岸进入内地,从而完成了这个过程。实行地方专门化,以地方市场为目的而劳动的手工业制度在内地城市也就产生了,而且将不同种族间的交换排斥了。村落经济培养了高度熟练的手工业者。因为他们开始以贩卖为目的而劳动,故有支付地租义务的劳动者涌入城市,为了市场而生产。行会助长了这种倾向,帮助它进一步发展。凡行会不占优势或缺位之处,如俄国那样,家庭工业与部落工业仍继续存在。
西方的自由手工业者与不自由手工业者孰为原始,对于这个问题,不能概括性地作答。在文献上,不自由手工业者无疑较自由手工业者为先。而且最初仅有少数种类的手工业,在《萨利克法典》中只有“工匠”一词,其为铸铁者,亦为木工或其他种类的劳动者。6世纪时,南欧已提及自由手工业者,但在北欧则至8世纪时始有之。自加洛林王朝时代以来,自由手工业者乃次第增多。
与此不同者,行会则先出现于城市。故人欲明确理解其成立过程,必须明白中世纪时城市的住民,实为种种成分所构成,并非只有自由身份者才能享有市民之特权。大多数的住民为不自由者。同时,类似于奴隶制或庄园制的对于城市领主的纳贡,未必就是不自由的前提。无论如何,城市的大部分手工业者,大多从不自由者中产生,确切无疑的是,只有为市场而生产、以价格工作送至市场的人,乃被认为“商人”(技术上来说,此语之意即为市民)。多数的手工业者,原处于一种监督关系之下;凡尚属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则在领主的司法权力的裁制之下,这些都是明确的事实。只有所谓的属于领主之司法权力者,属于领主裁判权范围内之事,即只限于手工业者还有庄园内的土地,而且有庄园的纳贡义务时;至于市场的事务,则不由领主裁判,而由其所属之村长或城市法庭裁判。其受村长或城市法庭之裁判,也并非因为手工业者是自由或不自由的,而因为其为“市民”参与城市事务。
在意大利,行会似乎自罗马时代后期以来就存在。而在北方,似乎没有不基于司法领主所许可的权力之行会,因为只有司法领主才能行使维持行会生命所必要的强制权力。在行会之前,可能先有种种私人的组织,不过我们无从知其详细。
城市领主对行会原保有某种权力。尤其是为了城市的目的,必须自行会抽取带有军事及经济性质的纳贡(租税),故要求有任命行会首长之权。领主屡以生计政策的、警察的、军事的理由,深入干涉行会的经济事务。之后,行会或者以革命手段,或者付代价收买,从而获得一切城市领主的特权。一般来说,他们从一开始即已进行斗争。最初,他们为了获得自举首领或发布命令之权而斗争。可能若不如此,就不能实行其垄断政策。关于会员被强制加入行会的斗争,因为对城市领主自身有利,故未遇到大的困难。他们也为解除加于他们的负担、徭役(城市领主或市议员的)、免役税(身体的或与地租有关的)、警察的罚金(1099年时,美因茨的织工已为免除徭役而斗争,曾得到有利的解决)、房租等而斗争。此种斗争,结果往往由一次性付给一定金额,来作为免除负担的代价,此金额由行会以连带责任募集。此外,同业组合也为保护关系而斗争,尤其是反对保护人代表被保护人出庭,而且还为获得与上层家庭在政治上的平等而展开斗争。
此项斗争获得胜利以后,行会特有的生计政策以实行行会的垄断为倾向,即行开始。消费者最初起而反对。但消费者就像今日一样,他们是没有组织的,虽然城市管理者或诸侯也许可成为消费者的代表。此两者,在其力之所能及的地方,曾强烈地反抗过行会获得垄断的要求。城市管理者为了充分提供物品给城市的消费者,常常不顾行会的决议,保持其任命“自由主人”之权。城市也设有市立屠宰场、肉店、面包房等,往往强令手工业者使用这些场所的设备,由此而将食品工业置于普遍的管理之下。此种控制,当行会成立初期尚未有固定资本时,更易实行。此外,行会确定最低工资及最低价格,城市则确定最高工资及最高价格,以平价的方法与行会的优越权相抗争。同时,行会又不能不与其他的竞争者相抗争。在这一类竞争者的名目下,包括庄园手工工人,尤其是乡村或城市内的修道院手工工人。修道院与受军事上管制的世俗庄园领主完全不同,因为其是合理的经营模式,故修道院可有种种工业的设备,且可积聚巨额的财富。修道院为城市市场生产时,实为行会之强有力的竞争者,故行会与之进行激烈的斗争。即使在宗教改革时代,修道院的工业劳动之竞争也为使市民站在路德一方的原因之一。此外,对于反对乡村之手工业者,不问其为自由或不自由的手工业者,定居的抑或巡行的。在这种斗争中商人常与乡村手工工人一起对付行会。斗争的结果,便是家庭工业和部落工业大量的毁灭。行会的第三种斗争,是针对劳动者的,即以各种形式,如关闭行会,或者增加成为主人的难度以阻止会员人数,他们便不易成为主人了。于此禁止不依主人而独立经营的劳动,不许有自己的住宅(因为帮工如有自己的住宅,则不易监督,不能使之受主人的监督)。而且禁止帮工在成为主人之前结婚,不过此事并不能实行,一种已婚的帮工阶级成了通例。行会也与商人尤其是零售商人进行斗争,因为零售商人供货给城市的市场,而且以最廉的价格获得生产物。零售商人较之行商风险更小,因此能获得确实的利润。所谓的零售商人,兼营商业的裁缝可谓其典型,实为乡村手工业者之友、城市手工业者之敌。他们与行会的斗争,为中世纪时最激烈的斗争之一。与此斗争同时的,在同一行会之内以及各行会之间亦有斗争。这类斗争,发生于同时包含有资本的手工业者与无资本的手工业者的行会中,无资本的手工业者即有变成有资本的手工业者之家族劳动者的机会。同一生产过程中,有资本的行会与无资本的行会间亦起斗争。此种斗争,在德国、弗兰特及意大利曾发生了残酷的行会革命,在法国曾爆发了一次大骚动;在英国则推移至资本主义的批发制度,几乎完全没有革命的暴力行动。此斗争的发祥地,为生产过程横向被分割而非纵向被分割之处。斗争尤其发生于纺织工业方面,因为在那里,织工、整毛工、染工、成衣工等并立,故出现了生产阶段中某一工序的加工者,使市场归于自己,将主要得利归于自己,而使他人成为自己的家庭劳动者。于此,整毛工往往获得胜利,将其他一切部门都推倒了,使他们只能以购入原料加工成成品再运至市场为满足。不过,亦有洋毡制造者或织工获得胜利的。而在伦敦,裁缝师颇得势力,将其他生产阶段的工作尽置于自己的支配之下。结果在英国,行会中富裕的店主与手工业变得没有什么关系了。此种斗争,最初以妥协告一段落,但后来,此妥协出现了生产阶段中某一工序将市场据为己有的结果。索林根(Solingen)的事例也许可以作为典型的例证。在那里,铁匠、磨刀师、擦刀师于1487年经过长期斗争后订立一个条约,按此条约,三个行会皆保有市场的自由。不过结果却是,由磨刀师的行会掌握了市场。在此类角逐中,大抵生产过程的最终阶段能获得市场,因为手持制成品的人最易通晓顾客的情形。在某种最终生产物保有特别有利的市场时,大抵如此。故马具师在战争时,拥有使鞋皮店服从自己权力的最好机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资本最多的阶段,能使用贵重的生产设备者常占优势,使其他人受自己的支配。
第五节
行会之崩坏及委托工作制度之发达
中世纪末期以来日益显著的行会之崩坏,沿着好几条路线:
(一)在行会的内部,发生了手工业者变成商人或雇主的事实。有经济能力的主人们购入原料,将工作委于同行会中人,由其管理生产过程,然后再以制成品出售。这与行会体制相矛盾,然而它正是英国尤其是伦敦行会发展的典型路径。行会民主制虽然对此进行过绝望的抵抗,但它最终变成商人的组织了。其中只有为市场而生产的会员才有完全的资格,另一方面降而成为替他人劳动的工资劳动者或家庭劳动者,选举时均丧失投票权。因此,同时丧失了其所拥有的监督之权。不过此转变,却使自来被行会民主制所妨碍的技术进步成为可能了。在德国,未曾有此种形式的发展,手工业者如果成为批发商,则改换行会而加入杂货小商人、裁缝师或上层进出口商之行会。
(二)一行会可以因为别的行会牺牲而勃兴。好像许多行会中都有成为商人的主人,手工业者的行会,亦有成为商人行会的,而且强制其他的行会人员为他们服务。此在生产过程中被横向分割时,就有可能。英国(比如兼营商业的裁缝)与其他各处都有此种例证。特别是在14世纪时,为了相对于其他行会获得独立权而进行的行会间的斗争不胜枚举。通常有两种过程同时进行,即在个别的行会内部,一部分主人变成商人,同时许多行会变成了商人的组织。此类事件之征兆,大抵为行会之联合。行会之联合,见于英、法而不见于德国。与此相反的现象,为行会之分裂,以及在15、16世纪时所有的商人之联合。例如整毛工行会、织工行会、染工行会内的商人,进而组成一个组织,以共同控制整个行业。于是完全不同的生产过程,就联合于小经营之共同基础之上了。
(三)凡原料价格很高且其输入需要巨额资本的地方,行会就成为依赖于输入业者。在意大利,丝绸曾为此种过程之动因,在佩鲁贾(Pergia)亦然,但在北方则为琥珀。新的原料亦可成为此种动力,如棉花就曾有过此种影响。棉花一旦成为一般需要之对象时,就成立了与行会并立而变其形态的委托企业。正如德国之情形,富格尔(Fugger)家族在此发展中发挥了突出作用,原料加工企业则与行会一起或经由行会的改革而兴旺起来。
(四)行会成为依赖于输出业者。只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家庭工业或部落工业能自行售卖其生产物。反之,一种工业如果全部或强势地以输出为目标时,批发商就成为必不可缺的了;手工业者个人在这种输出的要求中处于劣势。商人不但有必要的资本,而且对市场经营有必须具备的知识,并把它们当作商业秘密。
纺织工业是委托工作制度的实践者。远在中世纪时,它就已开始产生。在纺织工业中,自11世纪以来,就有羊毛与麻布之斗争,17、18世纪时,则有羊毛与棉花之斗争,结果都是后者获胜。查理曼大帝只穿麻布,之后随着军备日益缩小,对羊毛的需求增加,同时随着森林的开垦,供给毛皮的兽类日益减少,毛皮的价格因此日益升高。羊毛制品成为中世纪市场的主要商品,它在法、英、意各处均成为主要角色。羊毛虽然有一部分是在乡村加工的,但成为中世纪城市的盛大及经济的繁荣之根基。例如在佛罗伦萨的城市革命中,走在前列的是羊毛劳动者之行会。在此处我们也发现有委托工作制之痕迹。早在13世纪时,巴黎的羊毛批发者已曾为香槟展览会的永久市场而工作。大体上而论,在弗兰特最先有委托工作制度,后来英国亦有之,在英国、弗兰特的羊毛工业者促进了羊毛的大量生产。故对其加以概括,粗制羊毛、半制羊毛及成品羊毛的三阶段,其实决定了英国经济史的过程。13、14世纪时,英国输出羊毛及羊毛的半制成品。因为染工与成衣工的要求,英国的羊毛工业最终变为成品而输出。此发展过程依靠乡村帮工及城市商人的委托工作制之勃兴。英国主要的行会成为商人行会,至中世纪末期,又允许乡村手工业者加入。此时成衣匠及染色工等住在城市,织工则住在乡村。最终在城市商人的行会中,一方面爆发了染色工与成衣匠之间的斗争,另一方面爆发了与输出业者之间的斗争。输出资本与批发资本相分离了,故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及17世纪时,在羊毛工业内部曾有抗争;此外,批发商资本又不能不与行会斗争,此为工业资本与商业资本之最初的斗争。此类事情为英国一切大工业的特征,亦为使英国行会完全丧失其对生产发展之影响的原因。
更进一步的过程,英、法两国与德国有不同的路径,这是因为资本与手工业行会之间的关系不同所致。在英国,特别是在法国,向委托工作制度的转移实为普遍的现象。对此的抗争并未受到任何干涉而自动停止。结果,在英国,自14世纪以来,代劳动阶级而兴起者,有小主人的阶级。在德国,情形恰好与此相反,英国方面上述的发展过程,即为当时行会精神的消失。在行会合并的地方,这一过程的发动者就是不愿受行会限制的商人阶级。因此商人阶级联合成行会,团结起来排斥无资本的主人。所以行会能够自己维持长久的地方,实际上为富裕且有名誉者之组织的伦敦市,其选举权即为行会之遗迹。在德国,其发展过程与此不同。德国的行会因生计范围的缩小而次第自封,而且政治的关系亦有一部分的影响。在英国方面,没有那种支配全部德国经济史的城市独立自治主义。德国的城市曾尽量实行独立的行会之政策,即使在已被诸侯领土所合并之处,亦是如此。而在英国与法国,城市之自立的经济政策,因为城市之自治已被截断,故早已归于衰颓,英国的诸城市因为可以选代表出席议会,而在14、15世纪时(之后与此相反),大多数议会议员是由城市选出的,故觉得前途无可限量。与法国进行百年战争时,议会决定了英国的政策,又集合了议会的各种利益,曾合并实行合理且统一的工业政策。之后,在16世纪时,英国曾确定统一的工资。工资的确定不再经治安法官之手,而由中央当局决定。这便减少了加入行会的条件,也就是在行会中占重要位置且选代表至议会的资本主义商人阶级得势的前兆。而在德国,城市成为诸侯之领地,掌握行会之政策。诸侯虽为秩序与安宁计而监督行会,但一般他们的策略都是保守的,多依照行会之陈旧的政策而遵循老的路线。因此,即使在16、17世纪的严重时期,行会仍维持其存在,而摆脱了行会锁链的资本主义洪流,已经泛滥于英、荷两国,法国虽然不如英、荷之盛,亦已流入,但德国则留在后头。德国在中世纪末期与近代初期的资本主义运动中,未占据领导的地位,正与其在数百年前封建制度发展中居于领导地位相反。
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
社会的紧张关系之差异,更导致了其他显著的分歧。德国自中世纪末期以来,在帮工间曾有工会同盟罢工及革命之事。在英国和法国,此等事件极为难得。因为在英、法等国,帮工有成为直接为批发而劳动的家庭工业小主人之表面上的希望。而在德国,因为缺乏委托工作制,故并无此种表面上的希望,同时,亦因为行会的封闭政策,主人与帮工之间处于敌对的状态。
西方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委托工作制,无一不是从手工业发展而成的,甚至也不是一种通例;此类情形在德国发生得最少,在英国则较多。因为乡村劳动力代替了城市劳动力,或者因为新原料(特别是棉花)的出现而产生了新的工业部门,从而使手工业与委托工作制度并存,情形极其普遍。手工业尽量持久地与委托工作制度斗争,斗争的时间在德国比在英、法两国为长。
委托工作制度发展之典型的阶段,有五:第一,对于手工业者,批发者有事实上的买入垄断权。此买入垄断,大抵由手工业者之负债产生,即批发者强制手工业者将其全部制成品批发给他,理由是,既然为商人,当然比较熟悉市场的情况。故买入垄断与贩卖垄断及代理商之占取市场有密切的关系。只有批发者能知商品最后停于何处。第二,批发者供给原料。这种现象是常见的,然而并不一定一开始就与批发者之买入垄断相结合。在西方,此阶段虽为一般的情况,但在欧洲以外,则为稀有之现象。第三,生产过程之管理。批发者对于此点特别关心,因为他们对于制成品之品质的统一不能不负完全的责任。故半成品之供给多与对手工业者供给原料有密切的关系,如19世纪时威斯特伐利亚的麻织工,不能不按照预先指定的方式来制作经纱与纬纱。第四,由批发者提供工具,这种情形虽然常见,但亦不能说十分普遍。在英国,自16世纪以来,批发者就已提供工具,然而在大陆,则其传播较迟。就一般而言,此关系只限于纺织工业:批发者曾大量定购织机,将之租给劳动者。于是劳动者完全与生产工具脱离,同时企业者更努力于垄断其生产物之处置。第五,批发者进一步进行种种生产过程之合并。这也是不常发生的,在纺织工业中比较常见些。批发者购入原料,委托给各劳动者,使生产物在完成以前,保留于劳动者手中。一经实现此阶段后,手工业者乃复有一个主人,与家庭手工业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他领受主人的货币工资,为市场而生产的大企业家代替了以前的贵族家族。
委托工作制度之所以能保持如此之久,实是固定资本微薄之故。比如在织造业方面,所谓的固定资本者,不过是织机而已,在机械的纺织机被发明以前,纺织业中几乎没有配称为固定资本的。此种固定资本,仍为个别劳动者所有,其构成的部分散在各处,并不像近代工厂集中于一处。因此,固定资本并无特别的重要性。
家庭手工业虽曾普及于全世界,但其发展至最后的阶段,即由批发者提供劳动用具及详细管理生产的各阶段,则除西方以外,均为比较稀有之现象。在中国及印度虽然并非全无此种制度,但就一般而言,在古代殊难寻出委托工作制度之痕迹。就是在一般通行制度之处,手工业主人制度在形式上亦继续存在。此制度亦能使包含有帮工及徒弟的行会仍然存在,唯行会于此时已脱离其原始的意味,即它或者成为家庭劳动者之组合(但此非近代的工会,只为近代工会的先驱而已),或者在行会的内部产生工资劳动者与雇主之分化。
就不自由的劳动力之资本主义的管理方式而言,我们可以看出,家庭工业正如庄园工业或修道院工业一样,普及于全世界。至于自由的制度方面,则家庭工业与农民的工业活动有关;农民渐次成为为市场而生产的家庭工业劳动者。这种发展的过程,尤其出现于俄国的工业中。所谓手工业者,最初是将小农家庭的剩余物携入市场,经第三者而贩卖出去。此为家庭工业,不趋向于部落工业,而推移至批发制度之一例。在东方及亚洲,亦有同样的事情。不过在东部批发制度之发达,显然为作坊制度所改变,即手工业者的工作场所与其住宅分离,接近于集于一处的共同贩卖场所,欲以此尽可能地离商人而独立。在某种程度上,它代表中世纪的行会制度之加强。
除小农的手工业者之外,城市的手工业者亦须依赖批发者或代理商,中国在这方面为最好的例证。唯在中国,氏族贩卖其所属者所生产的制成品与氏族工业的结合关系,阻止了委托工作制度的成立。在印度,种姓阶段妨碍了手工业者成为商人从而控制上游生产者。迄今为止,印度商人并不能像别处那样将生产手段收入掌中,因为在种姓阶级内,生产手段是世袭的。虽然在印度亦曾发生原始形态的委托工作制度,但此种制度在此等国家内之所以不能如欧洲那样发达,其最终且最本质的原因在于不自由的劳动者之存在,以及中国、印度之神秘的传统主义。
第六节
工厂生产、工厂及其先驱
所谓工厂生产,与家庭劳动相反,包括家庭与工业经营的分离,在经济史上,曾以种种形态表现出来。它的各种形态如下:
(一)分离的小工厂。此种工厂存在于各处。为便于共同劳动而并置多数工厂于一处的市集制度,即以家庭与工业经营之分离为基础。
(二)工作间。它也是普遍的。它的中世纪名称为制作间,其意义是多重的,也许可以解释为由一群工人所租来用作劳动场所的窖室,亦可以解释为强迫工人使用的庄园雇佣工厂。
(三)大规模的不自由的工厂经营。此种经营在一般经济史上是常见的,特别在后期埃及更为显著。它无疑是从古埃及国王的大产业中产生的,由此似乎催生出工资劳动的工厂。后期希腊文明时代,埃及有些棉织工厂可能就是此种最初的经营,然而最终的断定,须等到研究明白拜占庭帝国及伊斯兰教国家的资料后才有可能。这样的工厂,在印度及中国也许有,但在俄国的则为其典型。不过俄国的工厂似乎模仿西欧的工厂而产生。依旧时的学者——包括马克思——所言,把工厂与制作场加以区别。制作场为使用自由劳动的工厂经营,不使用任何机械的劳动力,而使多数劳动者集合一起做有规律劳动的工厂。但这种区别,带有诡辩的意味,其价值殊可怀疑。其所谓的工厂,则为使用自由劳动及固定资本的一种工厂经营。固定资本的组成如何,于此并无问题,它也许是一架昂贵的马力起重机或水力机。关键在于它可为企业者以固定资本而经营,在这一方面使资本计算成为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此种意义的工厂,表明其是生产过程的一种资本主义组织,换言之,即为使用资本主义计算及固定资本,在工厂内做专门化和协作劳动的一种组织。
成立且维持此种工厂之经济的先决条件,为大量的需求及持续的要求,也就是要有较稳定的消费市场存在。不确定且非持续的市场,在企业家眼中是要慎重对待的,因为市场景气消长的危险,将置于他们的肩上。例如织机为企业者所有时,他们遇到不景气而解散织工之前,对于织机必须妥加计算。故其作为目标的市场不但须广大,而且必须是比较持续的。为此,又须有一定量的货币购买力。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可计算一定的需求量。第二个先决条件是生产过程的技术成本要降低。此种必要,为固定资本所规限。因为固定资本必使企业家即使在萧条时,亦得继续进行其经营方可;若企业家只使用雇用的劳动者时,他们可以把机器停转的损失转嫁于劳动者,为了获得持续的市场,企业者须较家庭工业及委托工作制度之传统的技术,更能降低成本方可。
最后,工厂的建立与一定的社会条件亦相关联,即非有充分的自由劳动者不可。工厂之建立,在奴隶劳动之基础上是不可能的。
近代工厂经营上所必需的自由劳动者,只有西方存在,而且只在西方有充分的供应。因此,工厂制度也只有在西方才能成立。劳工群体是在英国——后来工厂资本主义之大本营——用没收农民土地的方法而产生的。英国因为岛国的关系,不一定要有庞大的陆军,只用少数曾受高度训练的佣兵及临时兵就够了。故英国从未有保护农民的政策,并且成了没收农民土地的大本营。因此而投入市场的多数劳动力,首先,使委托工作制度及小主人制度能成立;其次,使工业的工厂制度得以出现。因为农村人口之无产化,故早在16世纪时已有浩大的失业人群,使英国焦虑于救贫的问题。所以在英国,工厂制度是自然而然地出现的。但在欧洲大陆上,国家不能不有计划地培植,这一事实也足以释明为什么关于工厂制度起源的资料,在英国的文献比起欧洲大陆方面的文献要稀少得多。15世纪末以来,在欧洲大陆,生计范围因一切盈利机会之专有而减少,救贫问题乃逼迫而来。故在德国,最初的工厂是强制雇用的贫民救济及劳动者救济的设施。这样一来,在德国,工厂制度之成立,只为解决当时经济制度下人口收容力的一个结果,即当行会不能为人口提供谋生的必要机会时,推行工厂制度之可能性便逼近了。
西方工厂制度之先驱手工业行会的经营,是不用固定资本而进行的,故不需多少设备费。但在中世纪,已经有些生产部门需要某种设备。此等经营,或者由行会公用地、或者由城市、或者由封建地领主提供资本而经营,中世纪以前,在欧洲以外,它们不过是领主经济的补充。
与行会手工业并存的工厂式设备,有下列数种:
(一)各种磨坊。碾粉磨坊初为庄园领主或司法领主所设立。水磨更是如此,因为领主有管水权,故水磨就归他们所有。它们通常有合法的强迫使用权,若非如此,它们或许便不能存在。其中大多数为修道院、领主、城市或地方领主所占有,如勃兰登堡(Brandenburg)的领主在诺伊马克(Neumark),在1337年时曾有五十六所磨坊。磨坊均是小规模的,但其设置绝非各个磨面业者的经济能力所能及的。一部分磨坊为城市所有,通常它们由诸侯或城市领主出租,出租常常为世袭,经营常以零售为基础。无论谷物水磨坊或锯木磨坊、榨油磨坊、漂布场等都是如此。因为国王或城市领主将磨坊贷给城市的贵族,故形成一个城市的磨坊特权阶级。在13世纪末,科隆地区有十三个磨坊的贵族,它们组成一个组织,按照一定比率分配所获利益。此种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不同之点在于,它利用磨坊作为其收益的来源。
(二)面包灶。只有封建领主、修道院、城市领主及诸侯才有财力置办烘焙面包的技术设备。它原为自己之需要而设置的,但之后则用于租赁,因此发生了面包灶强制使用之事。
(三)酿造场。大多数酿造场原为庄园领主之物,有强制使用的特权,虽然主要在于提供庄园的需要。之后,诸侯将酿造场作为一种封建的赐予,而且一般将这样的设备之经营作为有特许的让予。这是在大量的麦酒贩卖开始时便出现的,竟导致一地因酿造场太多而产生不能获得租税收入的危险。在城市内,除自己酿造酒不计外,有的城市有强制使用酿造场特权,它一开始便是一种世袭的工业,因此酿造业是以贩卖为目的的。强制使用酿造场之特权,为城市贵族之一项重要的权利。与麦酒酿造之技术的进步同步的,烈性酒和复合味的酒种类也在增加,贵族的特权也就专门化了。每种制酒各属于不同的贵族市民,因此酿酒的权利即归于最先采用最完备的技术经营法的各城市之个别贵族了。与此制度并立者,有自由的酿造之权,即有酿造资格的市民,可在酿造场任意酿造。因此,我们在酿造业中,亦发现有无固定资本而共同经营的企业。
(四)铸造业。它们在枪炮出现以来,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意大利较其他诸国先使用大炮。铸造业最初为城市的设施,因为城市最先使用炮兵,而在各城市,据我们所知,佛罗伦萨是最早的。诸侯的军队自城市采用炮术以来,便产生了诸侯的铸造业。但城市的铸造业与诸侯的铸造业均非资本主义的经营,都无固定资本,仅为直接满足所有者之军事政治需要而进行的生产。
(五)锻铁场。此与制铁业之合理化同时兴起。此种设施的最重要部分,设于矿山业、熔矿业及盐坑业之地域内。
以上所观察的一切经营,均是共同地,而非资本主义的经营。私人经济的设施相当于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者,即将工厂、工具、原料等集于一人之手,与近代工厂之形成只缺少大的劳动机械及动力设备,16世纪时随处可找到例证,或在15世纪时就已有之,唯14世纪时找不到例证。最初出现的,为工作完全没有专门化或专门化极有限而将工人集中于一处的经营。此类相当于工厂的经营,曾存在于各个时代。唯此处所论者,与工厂有所不同,即它使用自由的劳动力。不过在此,“穷困”的强制是常常见到的。不得不参加此种工作的工人,因为绝对不能自获工作并置备劳动工具,无其他的出路可供选择。其后来与贫民救济有关,更采取强迫贫民参加此类经营的方案。此种工厂之组织,尤其在纺织工业方面,可于16世纪时英国的一首诗歌中见之。工厂将二百架织机装置在一起,它们是属于企业的所有者的,由他提供原料,产品亦归他所有。工人为工资而劳动,于此,童工亦被雇用作为正式工人或助手。这是合并劳动的首次出现。为供养劳动者计,企业者雇用屠夫、面包师等。此种经营,曾为人民所惊叹,连国王亦幸临观光。但至1555年时,因行会的严令,国土乃禁止此类集中的经营。其能颁发此种的禁令,实为当时经济情形的特征。至18世纪时,只由工业及财政政策的见地观之,已无压制大工业经营的可能性了。但在那个时候还有可能的,因为在形式上,上述经营与委托工作制度间的差异,只有织机集中于所有者一人之手这一点。这对于大企业者来说是好事,因为有纪律的劳动初次形成了,使管控产品及产量归于一致成为可能。但对于工人来说,这其实是坏事(它迄今仍为工厂劳动的一大劣点),即工人在外界的强制下而工作。劳动管理虽然对企业者有利,但同时危险亦增加。企业者如果像批发者那样将织机出租,那么它们被天灾人祸而一举毁灭的概率,要比集中一处时小得多。而且怠工、叛乱等事,在那样的情形下亦不易发生。总之,这样的制度就整个而论,仅代表同一工厂内若干小经营单位之积聚。故在1543年时,英国其实不难禁止保有两个以上的织机。此禁令最多仅能破坏工厂,并不能破坏已经专门化且合并化的自由劳动体制。
新的发展倾向见于技术的专门化、工作的组织化以及利用人类以外的动力中。本身有专门化及组织化的经营,在16世纪时还仅为少数的例外。对于此种设施之努力,至17、18世纪即已成为典型之事。人类以外的动力源,最初为动物的(马力起重机),之后为自然力,初时利用水力,之后始用空气:荷兰的风车,最初被用来排出新开辟低地的积水。工厂中实行纪律劳动,再加上技术专门化、劳动组织化及使用人类以外的动力,近代工厂之建立即显现于我们眼前了。推进此项发展者,为最先使用水力作为动力源的采矿业,它贯穿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
荷兰的风车
由工厂经营推移至使用固定资本的劳动专门化与组织化,我们已经知道其先决条件之一,须有最小范围的稳定的市场存在。这可以说明,为什么在为满足政治需要的经营中,我们最先发现这种专门化的内部分工及有固定资本的工业。大经营之最初的先驱,为中世纪诸侯的货币铸造所。为方便管理,其经营不得不为密集的经营。货币铸造者被称为“一家之人”,用极简单的工具劳动,却实行相当深刻的内部劳动专门化的工厂经营。故在此处,我们已发现有后世工厂之散见的例证。之后,在广大的范围内,随着技术及组织的规模之发展,此种设施乃大部分用于武器制造,政治上的统治者必须供给军队以制服时,它又成为制造制服的设备。制服之采用以军服之大量需要为前提,反之,亦须战争创造市场以后,大量需要促使工厂生产以满足供给。此外,在此种工厂中占据最重要地位的,为战争的必需品生产,特别是火药工厂。除军队需要之外,还有奢侈品的需要。奢侈品的需要催生了花毡、地毡(其成为墙壁及地上的装饰品,在十字军东征以后,效仿东方人,成为诸侯宫廷之惯用物)工厂,金器、陶器(西方诸侯的制作所之范本为中国的工厂)工厂,玻璃窗、玻璃镜、天鹅绒、绸绢及其他精巧的布、肥皂(它的起源是较为近代的,古代用油来代替)工厂,糖厂,这些工厂的产品皆供社会的上层阶级所享用。其中第二种类的经营,则由于模仿高级人士所享用的产品,使奢侈品民众化,以满足人民大众的奢侈品需要。凡不能得到花毡等织物,又不能购买美术品者,则可用纸裱壁。因此,壁纸工厂就成立了。青色染料、浓糊粉、咖啡代用品等,也属于此类。民众们用模仿品来代替上层阶级所享用的奢侈品。
除最后所述的(糖)为例外,所有此类生产物,最初的市场均非常有限,只限于宫廷或贵族阶级。因此,此种产业,如无垄断或国家特许之基础,便无一能生存下去。此项新经营对于行会的法律地位来说极不稳定。新经营不为国家所支持,或者不能得到补助金时,至少需要获得明白的特权及特许。国家为了确保供给贵族家族之需要,为使行会内过剩人口得以谋生,为增加国库收入而扩大人口之租税,即授予它们以这样的特权和特许。
因此,法国的弗朗茨(Franz)一世,曾设置圣艾蒂安(St.Etienne)武器工厂及枫丹白露(Fontainbleau)的毡帐厂。于是就陆续建立为国家之需要及上层阶级之奢侈品需要而有特权的皇家工厂。由此开始的法国工业之发展,在科尔伯特(Colbert)时代,又采取了另一种形式。此种国家的处置,在法国亦与英国相同,得以很容易地实行,因为行会之特权,不一定行于该行会所在之城市全体,例如,巴黎有很大一部分就在行会的管辖之外,故近代工厂之先驱得以设置于此项“特权环境”内,不受行会的干预。
在英国,行会纯粹为城市的团体。在城市外部,行会的法令不生效力。故专门化的工厂仿照委托工作制度及工厂经营之先例,完全设置于非城市的地方。因此,直至1832年的改革令时,工业领域尚不能选议员至议会。在其他方面,至17世纪末,几乎还不见有关于此种制作场之记载,但亦不能谓其全无此种工厂。因为行会之权力已经非常衰落,故工厂不需要从行会那里获取特权,即使无国家的保护,亦可成立。此外,还可假定,倘若有德国那样的情形存在,而无以小主人制度进行成本更低的生产时,则更可以较快地发展工厂生产。
在荷兰,我们亦未闻有何种国家的特权给予,然而在阿姆斯特丹(Amsterdam)、哈勒姆(Haarlem)、乌特勒支(Utrecht),则早已有胡格诺新教徒(Huguenots)所设立的许多制造镜、绸、绢、天鹅绒等的工厂。
在奥地利,一方面,17世纪时国家曾屡用抵制行会的特权之给予,吸引制造业者至本国。另一方面,大的封建领主设立工厂,其最初者可能为波西米亚的辛岑多夫(Sinzendorff)的诸侯爵所建的丝织厂。
在德国,最初的工厂建立于城市的地盘上,16世纪时,在苏黎世(Zurich),胡格诺新教徒的亡命者建立了丝绸工业。之后就迅速普及于德国各城市。奥格斯堡(Augsburg)于1573年时有糖之制造,1592年时有缎的制造;1593年时努连堡(Numberg)有肥皂制造;1649年时安娜贝格(Annaberg)有染色工业;1686年时萨克森有精巧织物之工厂;1686年时哈勒(Halle)及马格德堡(Magdeburg)有织物工厂;1698年时奥格斯堡有金丝工业;以及18世纪以来,各处都有由诸侯经营或由诸侯保护的陶器工厂。
于此,我们可总括一言,即工厂并非自手工业发起,亦非牺牲了手工业才产生的,最初实与手工业相并存。工厂系向新的生产形式或生产物转变,例如生产行会手工业所不能生产的棉花、陶器、彩色绸缎、各种代用物之类,以与手工业竞争。从工厂来看,大量侵入手工业之领域,实为19世纪之事。而在英国的纺织工业方面,此种侵入曾以委托工作制度作为牺牲,于18世纪时即已发生。手工业当然也和工厂及由工厂形成的密集工厂竞争过,从根源上讲,它们感到新的生产方法之威胁。工厂既非由手工业产生,亦非由委托工作制度产生,而是与委托工作制度同时存在的。在委托工作制度与工厂之间,有决定性意义的,是固定资本的数量。在固定资本非必要时,委托工作制度直至今日亦可继续存在,在必须有固定资本时,工厂便出现了,虽然工厂并非由委托工作制度所产生;一个原为庄园领主或共同经济的设施,可以由一个企业者来承受,在私人的经营之中,作为供给市场的商品来生产。最后,应须注意的是近代的工厂并非由机械所产生,但两者之间有相互关联的地方。机械的经营最初曾利用动物力,比如阿克莱特最初的纺织机亦用马力来运转。但工作的专门化以及工厂内的工作纪律实为先决的条件,也就是使用机械及改良机械的推动力。于是工厂设置奖金,以鼓励新机械的发明。“用火举水”的原则出于矿山的经营,建立于应用蒸汽动力之上。从经济上来看,应用机械的重要性即在于采取系统的计算。
近代工厂之建立,对于企业家及劳动者的影响非常广大。
在应用机械以前,工厂经营的意义已包括:工人不在消费者的住宅,也不在自己的住宅,而在工厂中工作。某种形式的劳力之集中已经有了。在古代,埃及的国王或庄园领主为自己的政治需要或大家族需要而进行生产。而现今的劳动者之主人,则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工厂所有者,即企业家。将工人集中于工厂之事,在近代初期,一部分是出于强制的。例如穷人、无家室者、恶汉,均被强制派入工厂,在纽卡斯尔(Newcastle)的矿山内,至18世纪时,劳动者尚戴有铁镣。18世纪以后,契约劳动代替了不自由劳动。劳动契约有种种意义:第一,因不需购入奴隶,故节约资本;第二,奴隶之死亡,原为领主之一种资本损失,但使用劳动契约时,则此项危险就可转嫁于工人;第三,不用担心工人之生育,反之若用奴隶来经营,便须注意奴隶之家庭的生育问题;第四,能纯粹按照技术上的目的进行合理的分工,虽然它已有先例存在,但终须有了契约的自由劳动集中于工厂后才成为通例;第五,使正确的计算成为可能,此种可能性,亦须工厂与自由劳动者结合在一起时始能有之。
虽然有这一切使工厂经营得以发展的有利条件,但开始时,工厂经营仍不稳定,有些地方常遭失败而消失。例如,在意大利及西班牙均如此,西班牙画家委拉斯凯兹(Velazquez)的名画中曾为我们描绘过此种工厂经营,后来却没有了。18世纪上半期以前,工厂经营尚未占据供给一般需要的主导地位。有一件事是确切无疑的,即在机械时代以前,使用自由劳动的工厂经营,无论何处都未曾有像近代初期之西方这样发达的。在其他地方,发展过程之所以不出于同一途径,将于下面加以说明。
印度曾有过高度发达的工业技术。但在印度,因种姓阶级之阻碍,不能发展出如西方所拥有的工厂,因为种姓阶级不能相互协调。印度的祭祀权,固然未能致使相同种姓阶级之人达到不能在同一工厂内工作的程度,“工厂是清洁的”是句流行的话;但印度工厂制度之所以不能发展为工厂,种姓阶级的排外性无疑要负一部分责任。凡与种姓阶级以外的人共同劳动的工厂,即被视为非常变态的。在19世纪以前,一切想采用工厂经营的努力,就算在黄麻工业方面也是十分困难的。即使在种姓阶级之严峻的束缚缓和以后,印度人缺乏劳动训练仍为一大障碍。各个种姓阶级有其不同的礼拜形式,有其不同的劳动休养,要求不同的休假日。在中国,村落的氏族势力非常之强,工厂劳动在中国为共同的氏族经济。此外,中国只发展委托工作制度。只有皇帝与大的封建领主,才会进行集中的经营,特别是在陶业方面用奴工,为了自己的需要而生产,只有极有限的一部分供贩卖,大抵皆作继续经营。古代之特征为奴隶资本之政治的变动性。在古代,虽曾有奴隶的工厂,但这是一种极困难且危险的经营。故领主宁可利用奴隶作为收益之源,也不利用其作为劳动力。若我们更精确地观察古代的奴隶财产,则可知奴隶财产中其实混合了极多种类的奴隶,因此无论如何不能实行近代的工厂经营。这也并不难理解,就像今人将其财产投于各种证券,古代的奴隶所有者为了分散其危险,乃不得不雇用各种各样的手工业者。不过最后的结果却使奴隶所有不能促成大经营。在中世纪初期,曾产生缺乏不自由劳动者的现象。市场虽然有供给的不自由劳动者,但数量不多。此外,更呈现出资本不足的现象,然而货币财产则不能用作资本。农民及工业上熟练的自由劳动者有很多的独立机会,此与古代完全不同,因为自由劳动者可因不断移民而避难于欧洲东部,且有不被以前领主所干涉而受保护的机会。因此,在中世纪初期,颇难进行大规模的工厂经营。再加上工业法尤其是行会法的社会束缚,力量渐次增大。但即使全无此等障碍,恐怕亦无足够广大的贩卖市场。故就算已有了大经营存在,我们也只是见其日渐衰退而已,犹如加洛林王朝时代的农业大经营那样。国王的国库或修道院的内部,虽然也有工业的工厂劳动之萌芽,但亦归衰颓。在近代初期,工厂经营固然有为诸侯所经营或赖诸侯之特权而隆盛者,但在那个时候则更加孤立,且缺乏特殊的工厂技术。工厂技术至16、17世纪始徐徐发展起来,其初次确立则在生产过程机械化之后。不过刺激此种机械化者,实为矿山业。
第七节
近代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矿山业
采矿最初为露天的经营,如非洲内部的沼矿及沼铁,以及埃及的沙金,或许为原始时代的主要矿业产物。推移至地底经营时,即需要设立竖坑及坑道,因而需要颇多的劳动力及经费。但矿业的经营是很危险的,因为人们不能预知一个矿脉能有多大矿量,以及地底采掘所需要的巨额流动经费究竟能得到多少盈利。如果不能支出此等经费,则矿业就会衰落,竖坑将被水所浸。因此地底经营多在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实行合作的经营时,权利与义务并存,也就是说,为了使个人不致危及团体,故不许其退出经营。
经营单位最初很小,中世纪初期时,同一竖坑内的工作者一般不出二至五人。
由于采矿所产生的诸法律问题中,最重要的是对于一定场所内的矿产,究竟谁享有经营权的问题。此问题可从种种方面来解答:第一,“马尔克”共同体可享有此矿业经营权,但在此并无确切的典据;第二,此种发现物之权利,并非由部落来经营,而是属于部落的首长,但此亦并不确实,至少在欧洲并无确切的典据。
在我们已不必单靠推测的时代内,法律关系依下面的两种可能性而形成。第一种可能性,试掘权作为部分土地权,即地表的所有者,也就是地下矿物的所有者,在此农民的土地所有不在此限,只是领主所有的土地有此权利,或者所有土地中的财宝均为国王的特权。裁判领主是政治的支配者,只有国王的侍臣或国王本人,才可以处置它们。无论何人,就算是土地所有者,如无政治权力之特许,均不许经营开矿。这一种政治支配者的特权,其实出于对铸币制度上所需贵金属的关心。另一种可能性,则不问是庄园领主或特权领主,只看谁为发现者。在今日已确立了采矿自由的原则,即在一定的规定之下,任何人都有矿产物试掘的权利,得以拥有执照且发现矿脉的人,就算没有土地所有者的许可,亦有采掘矿层之权,只需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付以一定的赔偿即可。近代采矿自由的原则,在国王特权的基础上,比在庄园领主法的基础上,更易形成。庄园领主有权利时,将排除他人而使矿脉的探求成为不可能,但特权领主有时反而以吸引劳动力来开发较为有利。
详细地说,开矿法及矿业经营的发展历史,采取如下的路径:
关于印度、埃及等西方以外的最古老经营,我们只知极少的事实,如上古埃及西奈山(Sinai)所经营的矿业。关于希腊、罗马的矿业组织,则稍为明白。劳里昂(Laurium)的银矿为雅典所有,由雅典出租经营,而将其生产分配给市民。萨拉米斯(Salamis)海战时得胜的船队,就是由市民数年不领其分配额所打造的。至于矿山如何经营,则无从得知。史书记载富裕之家常有熟练的矿山奴隶,如参加伯罗奔尼撒战役的尼西亚斯将军曾有数千奴隶,他将他们出租给矿山租地人,我们从中得以窥测一二。
关于罗马的资料,我们也不是完全明晰的。一方面,《罗马法典》(Pantekten)中曾提及罚为矿工之事,由此观之,似乎因犯罪被判为奴隶或购入奴隶是普遍现象。但在其他方面,又确曾实行过某种淘汰,至少可以证明,凡在矿山犯法的奴隶常被鞭打,然后被逐出矿山。无论如何,在葡萄牙所发现的哈德良(Hadrian)时代的《维普森矿山法》(lex metalli Vipascensis)表明,那时也曾使用自由劳动。采矿是一种皇家的特权,但不能因此就推论有一种采矿的皇家特权;皇帝在他的属地内可以自由处置,把持矿山只是他们常见的行使权力之行为而已。《维普森矿山法》所提及的技术,与古代其他资料上所传的相反。在普林尼的著作中,可以知道为了从矿洞中排水,故安排一排奴隶用吊水桶为之,但是据《维普森矿山法》中所述,矿洞排水,除卷上竖坑之外,并已设有坑道。中世纪的掘凿坑道亦可追溯至古代,但其他方面,在《维普森矿山法》中,有许多反映中世纪后期的情形。矿山受皇帝的钦差支配,他等同于中世纪政治领主的矿山监理者。此外,还规定有工作的义务。个人有将五部不同的掘凿器推入地中的义务(中世纪时竖坑的最大数为五,正与之相符)。我们必须假定,每人有将五部掘凿器用于经营的义务。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其时间较中世纪所规定的更短)内不行使其权利,则会被夺去,由任何能行使此权利的人来占有。我们也发现,最初有强迫性的付款,如果不付款,则任何人均可占取其矿山。矿区的一部分系为国库保留的(后来中世纪初期亦如此),并须将其总收入的一部分缴纳国库,其量为收入的一半(但在中世纪时已次第减少,减至七分之一或七分之一以下)。经营由协作的工人来进行,凡自愿参加者均可加入。为了筹措建设坑道及竖坑的费用,此组合的各参加者有出资的义务。如果不出资,则该项权利即归无效,任何人均可获得之。
中世纪时,德国贵金属的生产冠于各国,但锡由英国来开采。在德国,首先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矿山属于国王。但此种国王的矿山,并非因国王采矿特权而生,而是因土地属于国王而起,例如10世纪时近戈斯拉尔(Goslar)的拉梅尔斯贝格(Rammelsberg)矿山。此外,在国王的河川中淘取沙金,亦由国王收取租金,但此与矿山相同,并非基于矿山特权,而是基于国王对该河川的权力。国王将采矿权出租,始见于亨利二世之时;但根据也并非因国王有采矿特权,只不过将土地出租给修道院而已。一般来说,凡所贷予修道院者,以国王因有国家之土地支配权而保有合法权利者为限。本来国王对一切矿业产品均有什一税权。此权利大抵是贷予私人;不过在修道院方面,在11世纪时,已由国王作为皇家财产而贷予。
公家权力与矿业之间的关系,至霍亨斯多芬(Hohenstanfen)王朝时代更进一层。作为康拉德(Konrad)三世之政策基础的国王特权,由腓特烈一世明确规定了,他明言无论何人均应负担一种纳贡,只有得到国王的特许,才可有采掘的特许。这样的话,就算是庄园领主亦须得到国王的特许。此种情形,迅速地成为公认的事实,《萨克森法典》中已承认国王的矿山特权。但国王的矿山特权在理论上的权力,随即引起了国王与诸侯的冲突。最初承认矿山特权为各诸侯之特权者,即金字条令。
在矿山方面,国王与封建领主的斗争亦见于其他各国。在匈牙利,国王曾屈服于国会的上院议员,如果他想要经营矿山,则非完全购入该处地面不可。罗杰(Roger)一世时还认为地中宝藏属于土地所有者的西西里,至12世纪后半期,已实行其矿山特权的要求权了。法国及英国则向反对方面发展。在法国,约一千四百年以前,贵族曾要求将矿山权作为部分土地权。之后,因为国王得胜,其成为特权的绝对所有者,直至法国大革命后,才宣布矿山为国家财产。在英国,国王约翰(King John)主张普遍的矿山特权,特别是重要的锡矿,但1305年时,国王不得不承认,采矿已不必得到国王的特许。至16世纪伊丽莎白女王时,事实上特权只限于贵金属,其他一切矿山均被认作部分土地权;所以正在兴起的煤矿业免除了国王的特权要求。在查理一世的时代,发展过程又再变动。结果,国王完全屈服,一切矿山的财宝均成为土地所有者或“地主”的财产。
在德国,矿业自由即试掘自由,并非由马尔克团体得来,而是由所谓“已被解放之山”而来。“已被解放之山”乃庄园领主容许任何人可去采掘之处。10世纪时,拉梅尔斯贝尔矿山还为国王所经营。11世纪时,国王将其贷予哥斯拉尔市及沃尔坎瑞德(Walkenried)的修道院。修道院则以自由竞争之法收取纳贡,容许个人掘凿及采矿。1185年时,特伦特(Trent)主教亦用同一方法,准许自由劳动者所组成的矿区团体内的各组员采掘其银矿。此种发展过程使人想起当时的市场特权与城市特权,其实是熟练的自由劳动者在11世纪至14世纪时所占据的优越地位所致。因为熟练的矿山劳动者极少,故有垄断的价值,各自治的政治权力集团互相竞争,竟以给予好处来吸引劳动者。此项好处之一为矿业自由,即在一定范围内有采掘的权利。以此发展为基础,德国的中世纪可分为如下诸期。
第一时期虽然偶有提及农民缴纳关于采矿的捐税,但其发展趋势似乎从最有力者之集中的自己经营的情形出发。而且最重要的时期,为矿山劳动者有强大势力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矿山日益变成劳动者之所有,领主成为单纯的租赁领主,仅利用矿山作为收益之源。领主逐渐被夺其专有了。因此经营的所有者成为劳动的合作者,他们共分收入,与农民分配其土地所入相同,竭力遵循平等的原则。于是成立了包括矿山利害关系者(矿山劳动者)的矿区团体,但矿山领主不在此内。此团体对外代表其成员,且对领主作为纳贡之保证人。结果矿区团体的成员,即所谓的矿工,负有矿区生产费用的责任。工作经营完全是小规模的,各个矿工所能获得的最大限度为七个竖坑,而竖坑只是原始的洞穴,矿工在竖坑中采掘时,竖坑即为其所有;如果矿工停止工作,哪怕时间极短,亦将失去其所有权。因为矿区团体连带保障租费,故矿山领主完全不再自行经营。其租赁权即其应得的部分也在不断地降低,原来收取生产物的一半,逐渐变为七分之一,最终减至九分之一。
第二时期为劳动者开始分化的时期,形成了一个不参加劳动的矿工阶级,以及虽然参加劳动,但须依附于不劳动者的阶级,与委托工作制度领域内的发展过程相同。此种情形在许多地方于13世纪时已屡屡产生,只是尚未达到普遍的境地。在此状况下,领主所得的部分之限制亦依然存在,因此不能发展为大资本主义(虽然在较短时期间,曾获得巨大的利益),只能为小食利者之私有。
第三时期为资本需要增加的时期。此资本需要,尤其因坑道经营之范围日渐增大而来。为了换气与排水,须日益开深坑道——此种深坑道,到后来才有所收益——故须预支巨额的资本。因此,资本家乃加入矿工之团体。
第四时期为矿石交易集中之时期。本来各个矿工各自获得其所有的一份实物,可以自由处置。由于矿石商人事实上获得了处理采掘物的权利,于是商人的势力日益增大,其最显著者,就是16世纪时大矿石商人的出现。
在此种状况的压迫下,矿石之贩卖逐渐发展为矿工组织一手贩卖的情形,因为用此方法,矿工得以拥有对抗矿石商人的权利。结果,矿工组织就成为经营上的指导者,代替了以前由个别矿工独立采掘的情形。于是又产生下面的结果,即矿工组织成了有资本计算的资本组合,矿工之采掘物及红利由矿工组织的会计处发放。所以就有了清算期,按各劳动者的工作记入其借贷对照表。
从个别来看,近代资本主义形成以前的经营形态进行了如下的发展。矿山劳动者团结起来以后,领主不得不放弃干涉经营之权。矿工禁止领主的办事人进入竖坑,只有会员有互相监督的权利。经营义务虽然尚存在,但此已非领主之利益,而为组织之利益,由组织担负起纳贡的责任。这颇类似于虽然已废止奴隶制而个人依然为土地所束缚的俄国之农村。更进一步,便产生了矿工对于份额的持有权。如何获得此份额,最初是否为实物的,是否由此实物的份额至以后产生矿山采掘权(抽象的份额),这是争议未决的问题。所有雇佣劳动者均属于矿区团体,但只有份额之所有者属于矿工组织。何时形成矿工组织,虽为疑问,但矿工组织与矿区团体之所属者,并不同为一事,这是确切无疑的。在矿山工人不独保有生产手段且保有原料之后,工人之间产生了内部之分化及分解,结果导致了资本主义的出现。对于矿山劳动者的需要之增加,引起了新参加者之增加。但相较于老资格的工人,新参加者往往被拒绝加入团体。这类新参加者成为“同伴外者”,即工资劳动者,为各个主人做雇工,主人按其自己的计算方式,付给他们工钱。因此就出现了协作的或相互依赖的矿工,外部的分化最终引起内部的分化。各劳动者因为在采矿的生产过程中所拥有的地位不同,产生了对矿山权利的差异。例如,因为专门化的需要之增加,对矿山冶工的需要亦增加。他们很早就成了工资劳动者,除货币工资以外,还可领受生产收益的一定份额。各竖坑中不同的生产力,亦影响此种分化。矿工组织原先采用行会的原则,组织了占有生产力特别大的竖坑,有权把收入分配给全体矿山工人。但此原则已被抛弃。不同的矿山劳动者出现危险的机会亦渐次产生差异:有的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但有的只好忍饥受寒。股份转移的自由同样促进了这种分化,因为不参加劳动的分子可以将其所得份额进行贩卖。因此资本家亦能加入矿区团体了。由于矿山深度的增加,资本的需要亦增加,乃完成了此全部过程,于是排水用的坑道之建设以及昂贵的搬运装置日益成为必要。资本需要的增加,一方面,只有富裕的矿工才能有完全的矿山所有权,另一方面,新的租贷者亦逐渐限于有相当资本的人了。同时矿工的组织亦自行开始集聚财产。本来矿工组织是没有财产的,各个矿山劳动者处置自己的竖坑,须先付费用,矿工组织只在矿工不履行经营义务时才出面干涉。但现在,矿工组织因为建造排水竖坑及开发横层的需要增加,不能不自筹资本了,在开始时,建造竖坑、横坑均由各同伴来分担,各自得到一份矿业收益。矿工视这种份额的分法为眼中之钉,他们努力将坑道收为己有。矿工组织如今已成为资本所有者了。但各矿工仍需对其竖坑的费用负责,即仍需先垫资;在矿工不再实际参与经营之后,这便被认为是其最重要的职务,与从前一样,矿工仍常须雇用工人,仍须与他们缔结契约,支付工钱,此种情形逐渐趋于合理化了。各竖坑所需费用是非常不同的,实际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协同一致来对抗个别的矿工。于是矿工组织掌握了雇佣工人及付工钱之权,由它预付在计算上开凿竖坑费用及支出其他费用,且最初计算范围极小,每周计算一次,之后每年进行一次计算。各矿工只需支付其应出部分的金额,对采掘物即有要求分配之权,最初系以实物分取。此种发展过程,最后成为矿工组织将采掘物全部贩卖,按各矿工应得之部分,分其收益给各矿工的情形。
伴随着此种发展过程,矿工之前阻止其内部不平等方案的努力,如今白费了。例如,本来不允许一人有三份以上的矿山份额,以防止此种矿山份额过于集中的禁令今已被废除。随着矿工组织愈加掌握全体经济的运行,矿区组织愈加扩大,以及已扩大的矿区贷予个人者为数愈多,此类的限制不得不告废除。尤其是从前可无限制地容许自由劳动者加入采掘,结果产生不合理的技术及不合理的竖坑设备,到现在都改正了。更因为经营之合理化及无出产力的竖坑之休止,增加了矿工组织之联合,此在15世纪末,已实行于弗赖贝格(Freiberg)的矿山。这类现象在许多方面使人想起行会之历史。自16世纪以来,特权领主与矿山工人团结起来进行干涉。在小资本家矿主下的矿山工人,以及各矿工本身均苦于经营之不合理及危险,同时特权领主之收入亦因此减少。为经营之收益及工人之利益打算,特权领主进行干涉,设定统一的矿山权,由此而推动矿物的贸易。此等权利,乃大资本主义发展之直接先驱;它们发端于一般工业之合理技术与经济的经营之上。作为初期发展之基础者,仍为类似工人行会组织中矿区团体之固有地位,另外,特权领主创设了合理的矿工组织作为资本主义的经营机关,规定抽象的份额以及预付与采掘权的义务(抽象份额的数量最初为一二八)。矿工组织负责雇用工人,同时与矿石购入者进行贸易。
工作中的矿工
矿山业之外,有熔矿所的存在。熔矿所与矿山业同为较早就带有大经营性质的工业。木炭为经营熔矿所必不可缺之物,因此大森林的所有者,即庄园领主或修道院,也就是昔日典型的熔矿所所有者。有时,也有熔矿所所有者进入矿山业的情况,但并非大多数如此。在14世纪以前,熔矿所均为小规模经营,如英国一修道院,曾有不下四十个小熔矿所。但最初的大熔矿所,也正以修道院为基础。在熔矿所与矿山业各自经营时,矿石商人即参与其中。矿石商人一开始就组成行会与矿工组织斗争。在其业务的执行上,因为矿石商人极为敏捷,故立于有利的地位。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他们的联合下,已有勃兴于15世纪末及16世纪初的大垄断之萌芽。
最后,不得不提到最有价值、最有决定意义的,就是西方世界所特有的煤。在中世纪时煤已次第显示出其重要性。我们发现修道院曾创立最初的煤矿,在12世纪时已经提到林堡(Limburg)煤矿、纽卡斯尔煤矿,在14世纪时已进行市场生产,12世纪时萨尔(Saar)地区煤的生产已经开始。只是这一切经营,皆为消费者而生产,并非为生产者而生产。伦敦在14世纪时,烧煤是被禁止的,说煤足以污染空气,但是此禁令收效甚微。在英国,煤的输出增加明显,以致不得不特别设置检查运煤船之官员。
以煤代木炭来熔解铁矿而成为典型的经营者,起于16世纪。此时乃开始铁与煤之富有命运的关联,一个必然的结果便是竖坑掘凿之加深,于是又对技术提出了各种要求,即如何才能“用火举水”。近代蒸汽机之观念,其实发源于矿山之坑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