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族:家庭的、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休戚与共

对社会群体满足其经济需求的方式所带来的特定的、往往是高度复杂的影响进行考察,不属于这种综合论述的范畴,这里将只是作为范例来考虑一些具体的个案。

我们不想按照社会行动的结构、内容和方法对各种群体进行系统分类——这属于普通社会学的任务。这里要做的是简要说明一下对我们的阐述至关重要的那些群体类型。我们将要讨论的只是经济与“社会”——人类群体的一般结构——的关系,而不是经济领域和特定文化领域——文学、艺术、科学等等——的关系。关于社会行动的内容与方向,只有在它们表现出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特定形式时才会予以讨论。毫无疑问,据此划分的界线是极其变动不居的。无论如何,我们将仅仅关注某些具有普遍性的群体类型,随之也仅仅是作出一般的特性描述。这些群体的具体历史形式,将在更详尽地论及“权威”时[第十至十五章]加以讨论。

通过稳定的两性结合建立的父亲、母亲与孩子之间的关系,这在我们今天看来乃是一种特别“自然的”关系。然而,建立在性别基础上的夫妻关系,以及从生理学角度决定的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如果脱离了作为经济生活资料供应单元的家族,就是根本不稳定的,而且非常脆弱。如果没有一个由父亲和母亲构成的稳定的经济上的家族单元,父亲的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即使存在这样一个单元,父亲的关系也并非始终那么至关重要。在所有因两性交融而产生的关系中,只有母亲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的”,因为它是一种建立在生物学基础上的家族单元,能够一直维系到子女有能力独自谋求生存手段之时。

接下来是同胞群体,古希腊人称之为homogalaktes[字面含义为:受同样的乳汁哺育的人]。这里的关键也不是因为有了共同的母亲这一事实,而是有着共同的生活来源。除了两性关系和生理关系以外,只要家庭(family)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制度出现,各种群体关系也就会随之出现。从历史上看,家庭概念有着多种含义,但只有在其特殊含义能够始终得到明确界定时,它才是有用的概念。后面将会对此给予详述。

尽管必须把母亲与子女这个分组看做(这里所说的意义上的)最基本类别的家庭,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从来就是只有母系群集的社会——那样的社会的确是难以想像的。就我们所知,不论何处,母系群集作为一种家庭类型占优势的时候,男人中间也同样会存在群体关系,即经济与军事群体关系,而且是男人和女人(在性与经济两个方面)一起构成的关系。如果男人的日常生活——最初是为了军事目的、往后还会出于其他原因——仅仅限于固定的“男人之家”共同体生活,那么往往就是在这样的地方,才会发现纯母系群集是一种常规形式,不过显然是一种次要形式。男人之家[Männerhäuser]作为尚武精神发展的特有产物和结果,在各个地区都能看得到。

人们不可能把婚姻看做一种单纯的两性结合以及包括父母、子女在内的社会化组织。婚姻的概念只能就这些因素以外的其他群体和关系进行定义。婚姻作为一种社会机体而得以存在,仅仅因为它是没有被视为婚姻的那种两性关系的对立面,这在任何地方都概莫能外。婚姻的存在意味着:(1)违背妻子亲属或丈夫亲属的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将不会得到某个组织的宽容,甚至还会遭到报复,这种组织在古代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男性亲属。(2)婚姻尤其意味着,只有出自固定两性关系的子女才能因其出身而被视为某个组织——门户(house)、村落、亲属、政治群体、身份群体、宗教群体——的平等成员,而这种两性关系的更大背景是一方或双方所属的经济、政治、宗教或者其他共同体;如果子嗣是其他两性关系的产物,就不会被视为这样的成员。婚生和非婚生的区别仅此而已,并无其他意义。合法婚姻必须具备哪些前提,哪个阶级的人不易进入固定的相互关系,婚姻的效力需要得到哪些亲属和姻亲的认可,必须遵守哪些习惯——所有这些事项都要由群体的“神圣”传统和法则进行调整。因此,这是群体的调整,而不是赋予婚姻特定质量的单纯性别分组和同胞经验共同体的调整。我们这里无意阐述这些调整的发展所具有的重大人类学意义,因为我们关心的只是它们最为重要的经济方面的情形。

两性关系和因为同父、同母或同父母而产生的子女之间的关系,只有在成为特定经济组织——家族——的常规基础时,才能产生出社会行动,尽管那不是惟一的基础。

这里所说的家族不可能仅仅被视为一种基本制度。它的先决条件并非该词今天通用的那种意义上的“一户人家”,而毋宁说是一定程度上有组织的土地耕作。

在原始的狩猎与游牧经济中看来并不存在家族。然而,即使在技术上已经非常先进的农耕条件下,就过去的状态而言,家族往往也是次要的,因为那时赋予了亲属群体和邻里群体更多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个人相对于父母、子女、孙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而言更多的自由。尤其是在社会分化程度很低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所有物几乎完全是分开的,以致偶尔还会看到这样的习俗:夫妻背靠背坐着吃饭,甚至分餐,而在政治群体内部也会存在着与男人组织并立的、由女性首领担纲的独立的妇女组织。然而,从这些事实中不可能得出结论说,那里存在着个人主义的原始条件。毋宁说,是某种类型的军事组织创造的条件——比如男人为负担军役而离家——导致了由妻子和母亲们承担的“无男人”家政。这种条件一直留存于斯巴达的家庭结构之中,因为那里的男人不在家,夫妻财产分列。

家族的规模与包罗性是有变化的。但它是最为普及的经济群体,包含着连续而密集的社会行动。它是忠诚与权威的根本基础,继而又会成为许多其他群体的基础。这种“权威”分为两种:(1)产生于优势力量的权威;(2)产生于实践知识和经验的权威。因此,它是男人对妇女儿童的权威,是强者对弱者的权威,是成人对孩子的权威,是老年人对青年人的权威。“忠诚”则是臣民对拥有权威者以及臣民之间的忠诚。由于对祖先的崇敬,它最终进入了宗教;家长式的官员、侍从或家臣的忠诚则变成了原来具有家庭性质的那种关系的组成部分。

就经济与个人关系而言,“纯粹”——但未必是原始——形态的家族,意味着在对外关系上的休戚与共以及内部财产和日用品消费的共产主义(家族共产主义)。在中世纪意大利的南部和中部城市,特别是在那些资本主义经济最发达的城市,纯粹形态的家族作为经营性单元周期性地根据合同进行调整,其中就能看到面对外部世界时的休戚与共原则。家族的所有成员,有时甚至包括根据合同而成为成员的职员和学徒,都要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私人公司所有者要对商会(firm)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历史渊源。这种连带责任观念在后来的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形式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2]

古代的家族共产主义没有与我们相当的继承权法则,处在那个位置上的乃是这一简单的观念:家族是“永恒的”。如果一个家族成员死亡、(因犯有不可饶恕的罪过而被)逐出家门、获准加入另一个家族(过继)、被遣散(解放(1))或者自愿退出(在允许这样做的地方),他决不可能对他的“一份”财产提出权利要求。脱离家族时他就要放弃自己的份额。一个家族成员死亡,生者的合营经济仍会一如既往地进行,事情就是这么简单。瑞士的堂区(Gemeinderschaften)直到今天还是这样运转的。[3]

家族共产主义的原则就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只要货物供应充足),甚至直到今天也还是我们家庭家族的基本特征,但主要是在家政消费方面。

共同居住乃是纯粹类型家族的基本属性。人口增加会导致分立门户,另建新家。为了保持财产和劳力的完整无损,也可能会达成分居不分产的妥协。这种解决办法的必然结果就是给予各个家族某些专门的特权。这种分拆可能会带来商业控制上完全合法的分割与独立,同时又能保留家族共产主义的绝大部分做法。欧洲,特别是阿尔卑斯地区的国家就是这种情形(比如瑞士旅馆老板们的家庭),还有那些大型的家庭国际贸易公司,虽然家族和家族权威的外表已经完全荡然无存,但是除了各自完全独立的商业管理之外,那种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共负盈亏——的共产主义却一如既往。

我曾了解到一些收益超过百万的国际性公司的情况,它们的绝大部分(但不是全部)资本都属于远近不一的亲戚,它们的管理权主要(但也不是全部)掌握在家庭成员手中;各个企业的经营路线各有千秋,各自拥有多寡不一的资本和劳动力,各自赢得厚薄不同的利润。尽管如此,在扣除正常的资本利息之后,所有分支的岁入都会统统烩成一锅,然后划分为等量的份额,按照一种令人吃惊的简单公式(通常是按人头)进行分配。保留这个水平的家族共产主义,目的就是为了相互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各商业企业之间资本需求和资本盈余的平衡,以免它们被迫对外举债。因此,那种“工于计算的精神”并没有扩大到决算结果的分配上,但在一个企业内部却更具支配作用;即使一个近亲,如果没有资本、只是作为雇员工作,也不会得到比其他雇员更多的报酬,因为,任意变更已经计算好的运营成本以偏袒个别人而又不致招来他人的不满,这是不可能的。在决算范围以外,这种成员则有足够的运气进入“平等与博爱的王国”。

二、邻里:不带感情色彩的经济博爱

家族能够满足对货物与劳务的日常需求。在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像自然灾害、社会突变这种特殊情况下产生的大量特殊需求,都要依靠超出单个家族的社会行动去满足:邻里的援助。在我们看来,邻里不仅是乡村聚落中的那种“天然”邻里,还包括所有那些由于空间距离较近而形成的长期性或临时性利益共同体。当然,如无专门说明,我们这里谈到的邻里大都是指比邻而居的家族。

邻里群体依聚落类型而表现为不同形式:分散的农场,一个村庄,一条城市街道或者一个贫民窟。睦邻般的社会行动可能会有不同的强度,尤其是在现代城市中,有时几乎不存在。诚然,如今的穷人公寓里经常出现的互助与奉献,可能会令初次见识的人们惊讶不已。然而,不仅电车中、铁路上或旅馆里那种稍纵即逝的“密切共处”,即使公寓楼里那种较长期的密切共处,尽管(或者正是因为)靠得很近,基本上也都是尽可能地保持最大距离,只有在面临共同危险时才有可能出现某种社会行动。我们这里不可能讨论这种态度在现代条件下作为特有的个人尊严感的结果为什么会变得如此突出。仅仅指出这一点就足够了:即使在稳定的乡村邻里之间也始终会出现同样的矛盾性——个体的农民并不喜欢他的事务受到任何干预,无论那种干预带有什么样的善意。睦邻合作是一种例外,尽管它会经常反复再现。它的强度始终低于家族的社会行动,而且更容易中断,参与者的范围更不稳定。一般来说,邻里群体仅仅是基于这一简单的事实:人们恰好彼此住得很近。在早期历史上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中,典型的邻里就是村庄,即彼此相邻的家族群体。然而,邻里关系也会超出其他结构——特别是政治结构——的固定界限发挥作用。实际上,邻里就意味着患难时的相互依靠,尤其是在交通技术并不发达的情况下。邻居是典型的扶危济困者,因而邻里关系就是一种博爱关系,尽管它是一种不含激情的、主要是经济意义上的关系。如果家族的财力拮据,可能就会请求互助,比如请求无偿借用器具和物品,以及在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提供“有求必应的无偿劳动”(Bittarbeit)。指导这种互助的就是那个通行世界而又讲求实际的原始的普遍伦理:“推己及人”。(古罗马人对于无偿借贷有个说法叫mutuum(2),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人人都有可能遇到需要他人帮助的境况。如果说其中还有回报,那也只是款待一下帮助者,比如邻里互助盖房子那样的典型情况(德国东部仍然流行这种做法)。如果发生了交换,这样的准则就会派上用场:“兄弟之间不必讨价还价。”这就排除了理性的市场定价原则。

睦邻关系并非仅限于同等社会地位的人。具有重大实用意义的志愿劳动(Bittarbeit)不仅会提供给贫困者,也会提供给经济实力强大者,特别是在收割季节,大土地所有者最需要这种帮助。反过来,助人者则期望他能够保护他们的共同利益,对付其他强者,同时也期望他能无偿授予过剩土地,或以日常的帮工换取这种土地——precarium(3)就是有求即与的土地。助人者相信,他能在饥荒时给他们提供食物并以其他方式行善,而他也的确会如此作为,因为他也会一再需要他们的帮助。最后,这种纯粹的习俗性劳动可能会成为采邑劳务的基础,进而产生出家产制的支配——如果领主的权力继续增大,他的保护作用越来越不可或缺,而且他成功地把习俗变成了一种权利的话。

尽管邻里情谊是博爱之情的典型核心,但是邻里之间却未必能保持“兄弟般的”博爱关系。恰恰相反,只要公认的行为由于个人恩怨和利益冲突而变质,相互的敌意往往就会走向极端,而且会旷日持久,这恰恰是因为敌对者都知道自己违背了共同伦理并竭力自证清白,也因为人际交往特别密切和频繁。

邻里的社会行动是不断变化的而无以定形,因此又是“开放”的和间歇性的。只有在出现了一个封闭的联合体时往往才会形成明确的界限,而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发生在邻里完全变成了一个经济群体或者经济调整群体之后。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经济原因,这是我们所熟悉的典型种类,比如,一旦牧场或森林资源短缺,对这些资源的使用就会受到“合作”(genossenschaftlich)式的调整,这就意味着垄断性调整。然而,邻里也未必会成为经济群体或调整群体,即使成了那样的群体,其间的差异也会极大。邻里可能通过自己的联合体调整成员的行为,比如Flurzwang(露地耕作制(4)的轮换耕种与收割的强制调整);也可能由局外人(与邻居们在经济或政治上结合起来的个人或共同体——比如公寓楼的房东)强行调整。但是,对于邻里的社会行动来说,所有这些都不是实质性的。即使在早期的自给自足家族经济中,邻里之间也不存在必然的同一性,政治共同体的森林调整,特别是村庄、区域性经济联合体(比如中世纪的村社[Markgemeinschaft])以及政治组织更是如此,它们相互关联的方式可谓极其多样。区域性经济联合体的规模可能会由于它们包含的对象不同而大小不一。耕地、牧场、森林、猎场往往是由不同的群体控制着,它们既相互重叠,又与政治组织重叠。只要和平活动是谋生的主要手段,控制者就可能是共同劳动的代表——家族,如果生活资料要依赖于靠暴力夺取的土地,控制者就可能是政治组织,牧场和耕地是这样,那些粗放使用的土地就更其如此,比如猎场和森林。

另外,各种类型的属地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可能会变得供不应求,从而会受制于调整性联合体;在牧场和耕地已经成为经济目标、它们的使用权已经被调整和占用时,森林可能仍然是无偿使用的目标。因此,不同的区域性联合体可以占用不同种类的土地。

邻里是地方共同体(Gemeinde)的天然基础。后面我们将会看到[参阅第十六章,“城市”],只有通过由众多邻里构成的政治行动,才会出现这种共同体结构。而且,如果邻里控制着一个区域,比如一个村庄,那么邻里本身就可能成为政治行动的基础;在组织上的理性化过程中,它可能会投入所有种类的活动(从开办公立学校、举行宗教仪式直到系统安顿必需的行会会员),或者由政治实体把这些活动作为一种义务强加给它。但是,睦邻社会行动的实质仅仅在于,它是在困难情况下实践的经济上的兄弟会。

三、家族中两性关系的调整

我们现在回到家族,回到最“自然”的对外封闭类型的社会行动。从典型意义上说,原始家族共产主义的发展完全不同于前面[第一节末段]谈到的共产主义,后者尽管分了家,但却共负盈亏,而它的典型意义在于家族共产主义从内部的弱化,就是说,家族继续保持外表统一的前提下同时开始了对内封闭的过程。

最早对彻底的共产主义家族权威的实质侵蚀,并不是直接来自经济动机,而显然是由于男人对从属于男人权威的女人那种绝对的性权利要求的发展。这可能会导致一种高度疑难却又得到严格实施的性关系调整,特别是在其他方面的社会行动远不那么理性的情况下。确实,性权利有时会出现“共产主义”形式(一妻多夫),但就所有已知的情况来看,这种一妻多夫的权利仅仅构成了一种相对的共产主义:一定范围的男人(兄弟们或者男人之家的成员)由于共同得到一个女人而排他性共有。

无论在何处,我们都看不到家族内部存在不受调整的、任意的性乱行为,即使在同胞之间的性关系成为一种公认制度的地方也是如此,至少那种行为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规范性基础。恰恰相反,一个存在共产主义财产所有权的家族,会完全彻底地清除任何共产主义的性自由。这样一个家族的[年轻]成员能够适应这一点,因为他们彼此的性吸引力已经由于共同成长而变得非常淡漠。接下来的规范性精心安排则显然是为了防止嫉妒心发作,以保证休戚与共和家庭内部的和平。即使家族成员由于和异族氏族通婚而属于不同的氏族,因而能够自由发生性关系,他(她)们也必须相互回避,因为异族家族通婚比异族氏族通婚更古老,且会继续与之并存。对异族通婚进行调整,大概始见于由于分家而产生的家族之间和氏族之间的交换安排。总之,近亲之间的性关系是不被赞同的,尽管按照族规这一点可能会得到允许(比如母系异族通婚规则下的父系近亲发生性关系)。作为一种制度,氏族成员之间以及亲戚之间通婚,一般仅限于社会上的望族,尤其是王室,其目的在于保存经济资源,大概也是为了避免觊觎王位者之间的争斗,最后,还有一个保持血统纯正的目的。因此,这种婚姻是个次要现象。

一般来说,一旦一个男人把一个女人带进了家门,或者因为财力不足而入赘女方家门,他就获得了对这个女人的排他性性权利。当然,这种排他性面对乾纲独断的家长是不太牢靠的。比如众所周知的,俄国那种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当公公的直到现代还能享有自由权。不过通常情况下,家族都会划分成一些包括子嗣在内的恒定的两性结合。在我们的时代,家族是由父母及其子女、私家仆佣,最多再加一个未婚女性亲戚构成的。然而,早期的家庭也并非始终那么庞大,如果需要分散觅食的话,往往也会划得很小。不过历史表明,以父母和孩子的血缘为基础的众多家族结合在一起(“数代同堂的大家庭”),甚至包括了孙子女、兄弟、侄子女和局外人,这在发达地区是极为罕见的。这种大家庭多见于需要大量人手,因而农业是精耕细作的地方,也见于财产始终被有意集中于处在社会与经济支配地位的利益集团、因而被集中于贵族和财阀阶层的地方。

除了家族内部两性关系早就处于封闭状态之外,性的领域还受到了与家庭内部权威重叠的各种条条框框的进一步限制,而在其他方面的文化差异程度仍然很低的时候,情况更其如此。事实上,可以说这是最早对家庭内部权威施加的决定性限制。随着血缘关系获得了重要地位,乱伦的概念便超出了家族范围、直到包括了其他亲戚,并且要服从亲属群体(Sippe)的决疑调整。

四、亲属群体及其对家族的经济影响

亲属群体并不是一种像家族或邻里那样的“自然”群体。一般来说,它的社会行动是不连贯的,而且不会形成联合体。事实上,亲属群体的例子可以说明,即使参与者素不相识且仅仅被动地行动(比如节制性关系),社会行动也是有可能的。亲属群体是以大型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其他亲属群体为前提的。它是所有忠诚(Treue)的天然媒介。友谊原本是一种模拟血缘关系的兄弟之谊。封臣以及现代的军官,不仅是下属,还是主人的兄弟、“伙伴”(意思是“同室相处”,最初就是家族成员)。从实质上说,亲属群体在性关系和内部休戚与共方面也堪与家族媲美;它是一种保护性群体,犹如我们的警探和缉捕队;它还是一种候补继承人的群体,其构成成分是那些由于分家和结婚而离开家庭的前家庭成员及其后裔。因此,有了亲属群体也就有了家族以外的继承。由于亲属群体成员要承担血亲复仇的义务,内部的休戚与共可能就比忠诚于家长制权威更加重要。

我们应当记住,亲属群体不是一个扩大的或分散的家族,也不是一个把若干家庭统一起来的上位结构——也许会出现那样的情况,但是一般不会。一个特定亲属群体会与家族相抵触还是会包括所有成员在内,端赖其结构如何,它可能会让父亲与子女分属于不同的群体,后面我们就要看到这种情况。亲属成员身份差不多就意味着禁止群体内部的通婚(只与异族通婚);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会具有共同的身份标志,可能会相信某个自然物——通常都是某种动物——给了他们共同血统,一般不会允许成员食用那种动物(图腾崇拜)。

另外,亲属成员还被禁止互斗;他们必须履行血亲复仇义务并且为此承担连带责任,至少近亲必须如此。继而,血亲复仇就是在有人被杀的情况下要求联合宣布进行决斗,并确定亲属成员接受或支付赎罪金(Wergild)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一场审判中宣誓作证时出现了假誓,亲属群体还会替天行道进行报复。亲属群体就是以这种方式保障着个人的安全与法定人格(legal personality)。

最后,由于定居(村庄或农业村社——Markgenossenschaft)而建立的邻里关系可能会与亲属群体完全重合;这时的家族实际上就是亲属群体的一个单元。即使不是这种情况,亲属成员往往也能在面对家庭内部权威时保有非常明显的权利:表决反对变卖财产、有权出卖女儿结婚并接受聘金、有权提供合法监护等等。

集体自助乃是亲属群体在自身利益遭到损害时最典型的反应。近乎审判的最古老的程序就是依靠最熟悉习俗的族长或亲属长老对家族或亲属群体的内部冲突进行强制仲裁,并在若干家族或亲属群体之间达成相互一致的仲裁。这样的亲属群体作为一个具有共同血统的独立而相互重叠的群体,也堪与政治群体相媲美,它可能是通过血缘兄弟关系实际产生、虚拟产生或者人为产生的;它是人际义务和忠诚的综合体,而这些人不仅属于不同的家族,还有可能属于不同的政治甚至语言群体。亲属群体可能完全没有组织,是威权主义家族的一种消极对应物。它在正常发挥功能时并不需要一个拥有控制权的领袖,实际上,亲属群体一般来说只是一个无定形的人际圈子,他们可能由于形成了一个宗教共同体而得到主动的身份认可,或者因为不去侵犯或消耗某种共有的圣物(禁忌)而得到被动的身份认可;后面[第六章]我们将会论及这种表现的宗教原因。几乎不可能有理由——像祁克(Gierke)那样——认为,实行某种连续统治的亲属群体才是更古老的形式;毋宁说,反过来说才是正确的:只有在看上去值得构筑经济或社会垄断以对付局外人时,亲属群体才会成为联合体。如果亲属群体有了一个首领或者像一个政治群体那样发挥功能,那么最初可能是为了服务于外来的政治、军事或者经济性质的目的。这种情况下它就会变成一种混合性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比如作为库里亚(5)分支的古罗马或希腊的氏族(6)或者作为军事单元的[日耳曼]“由血统形成的氏族”(7)。

在其他方面的社会行动尚未发展起来的时期,家族、亲属群体、邻里和政治共同体尤其会以如下方式典型地相互重叠:一个家族和一个村庄的成员可能会分属于不同的亲属群体,而亲属群体成员则有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政治甚至语言共同体。因此,同一个政治群体的邻居或成员、甚至同一个家族的成员,都有可能被要求彼此进行血亲复仇。只有在政治共同体逐步垄断了物理暴力的使用权之后,才能消除这些严重冲突的义务。然而,假如政治行动只是断断续续地出现,一旦面临外来威胁或者遭遇专事掳掠的团伙,亲属群体的重要性及其结构和义务的理性化,大概就是高度疑难的学术问题了(比如澳大利亚的情形)。

亲属群体的组织方式以及调整两性关系的方式非常重要,因为它对家族的构成和经济结构具有重大影响。家庭内部对一个孩子的权威是来自母系世系还是来自父系世系,这一点决定着那个孩子能够在哪些家族享有财产份额,特别是获得这些家族在经济、身份或政治群体内部所占用的经济机会。因此,那些群体就会关注家庭成员身份的确认方式;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通行的秩序都是所有有关群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产生的结果。从一开始就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只要一个家族变成了其他群体的一部分,而这些群体又控制着经济和其他机会,那个家族就不可能自由确认成员身份,自由度越低,其经济机会就变得越有限。跟从父系还是母系世系及其结果,都取决于极为多样的利益,这里不可能详细分析。在母系世系情况下,那个孩子除了父亲以外还会受到母亲的兄弟们的保护和管教,而且会从他们(舅舅)那里得到继承权;母亲行使家庭内部的权威只是特定条件下的罕见事例。在父系制度下,除了父亲以外,孩子服从的还有父系亲属的权力,并从他们那里获得继承权。到了今天,亲属关系和继承顺序一般都是按血亲论,这意味着父母双方的世系没有什么差异,家庭内部的权威则由父亲行使,如果父亲缺位,往往就会由一个被政府机构指定为监护人的近亲行使,并由政府机构监督;然而,父系原则与母系原则在过去往往是相互排斥的。这并不一定意味着把惟一的原则适用于一个特定群体的所有家族;这个原则可能会适用于这个家族,那个原则可能就适用于另一个家族。就最简单的情况来说,两个原则的竞争最初是源于财产的差异。像所有的孩子一样,女儿也被看做是她们所属家族的经济资产。家族决定对她们如何处置。家长可以像对待妻子那样把她们提供给客人,或者允许她们以临时或长期的性关系去交换货物和劳务。女性家族成员“卖淫”可以用来说明许多被划在母权制(Mutterrecht)这一并不确切的集合名称下的现象:丈夫和妻子仍然是各自家族的成员,孩子则属于母亲的家族,父亲之于孩子不过是个向族长支付“抚养费”(这是现代术语)的过客。因此,夫妻和儿女并没有构成他们自己的家族。

不过,一旦出现了这样的家族,那就要么以父系、要么以母系为基础。一个出得起价钱的男人可以把一个女人带离她的家族和亲属群体,进入他的家族与亲属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女人及其儿女就会完全被夫家所有。然而,如果想得到那个女人却又出不起价钱,男人就必须加入该女人的家族——如果她的族长允许这种结合的话,或者是临时加入以抵偿她的价格(“劳务婚姻”),或者是永久加入,这时妻家就获得了对她和孩子的控制权。因此,富足之家的族长往往会从不那么富足的家族给自己和儿子购买女人(所谓出嫁婚姻),或者迫使贫困的求婚者加入他的家族(所谓入赘婚姻)。所以,父系世系和母系世系以及夫家和妻家的家庭内部权威,在同一个家族内部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可能是并存的。就这种简单情况而言,父系世系始终是与父亲家族的控制权联系在一起的,母系世系则是与母亲家族的控制权联系在一起。如果丈夫把妻子带进了自己的家族,因而把她置于夫家权威的控制之下,但是母系的属性又依然如故,即儿女们仍然属于母亲的亲属群体——她的异族通婚的性群体——并服从她那个群体的血亲复仇规则和继承顺序,这其中的关系就会变得日益复杂。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母权制(“母亲的权利”)应当仅限于指称这种现象。诚然,就我们所知,母权制并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形式:尽管存在着父亲的权威,但父亲与儿女的关系由于在法律上是异己的而受到极端限制。不过也出现过一些中间阶段:妻家可以把她让与夫家,但同时仍然为她和她的儿女保留着某些权利。因为出于迷信而对乱伦的恐惧绵绵不断,母系亲戚的异族通婚规则也所在多有;此外,母系的继承规则往往也会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这就很可能导致两个亲属群体之间的众多冲突,其结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要看土地的拥有量、乡邻的影响力以及军事联合体的作用。

注释

[1] 第三、第四章的标题系英文版编者选定的,意在使各节的内容更加明晰,更接近于韦伯构思论“家族、大庄园与经营”以及随后的“邻里、亲属群体与共同体”一章时的本来轮廓。然而,这个文本对该章的顺序作了某种颠倒,除非那是原编者作的改动。

关于婚姻与亲属同经济因素的关系,另见韦伯的《经济史》,37—53,以及玛丽安妮·韦伯的Ehefrau und Mutter in der Rechtsentwicklung(1907);关于其他的背景文献,见后面“法律社会学”第八章,(二),注18、70—74。

[2] 关于这一点,见韦伯的专题论文Zur Geschichte der Handelsgesellschaften im Mittelater(Stuttgart,1889),收于GazSW,312—443,尤其是第三章(“Die Familien-und Arbeitsgemeinschaften”)。

[3] 参阅Eugen Huber,System and Geschichte d Schweizer Privatrechts(1893),vol.Ⅳ,以及Max Huber,Gemeinderschaften der Schweiz(BreslauM,1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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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mancipatio,罗马法律中使妻子、孩子从男性家长控制下解放出来而获得自主权利的内容。

(2)罗马法和苏格兰法中的一种借贷合同,即种类物借贷合同,据此,某人将某些可经使用而消费的物品借给他人,从而使得所贷物品的权利发生转移。有关的责任是要归还在种类、质量以及价值方面与所借物品相同的物品,而不是当还原借物品。

(3)中世纪初叶给予服兵役者的土地终身授予,封建土地保有制度即以此为据。根据苏格兰法律,这一术语还指可随时予以收回的无偿出借的物品。

(4)open-field system,中古时期欧洲农村将条形露地分给村民耕种的制度。

(5)curia,古罗马政治区划,由若干氏族组成。

(6)gens,古罗马或古希腊的氏族。

(7)sib,人类学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