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文献所提供的历史事实,绝不足以填满那些分类表中的全部空白,而且也不会完全如我们所认为的那样排列。有许多问题,是无法直接从文献中得出答案的;有许多特征,文献也是付之阙如的。然而没有这些特征,社会的各种状态的完整图卷以及演化的和事件的完整图景,就无法给出。我们无可避免地被迫得去努力填满这些沟壑。

在直接观察的各门科学中,当某件事实在一连串事实中是缺失了的时候,该事实可通过一次新的观察而被寻得。在历史中,我们没有这类资源,因而我们要借助推理来谋求拓展我们的知识。从我们在文献中所获知的事实出发,我们努力通过推理得到新的事实。如果推理是正确的,那么这种获知的方法就是正当的。

但是,经验表明在所有获取历史知识的方法中,推理是最难被正确运用的,而且还已引发了许多十分严重的错误。没有诸多预防措施的防护,推理就不应当被运用。那些预防措施是被设定来持久保护心灵免受威胁的。

(1)推理绝不应与文献分析合在一起。读者本人若是想当然地把文献作者没有明确写下的东西插入到文本中,结果都是以让该作者说些他从未打算说的话而告终。 (1)

(2)直接核查文献所获得的事实,绝不应与推理所得到的结果混为一谈。当我们陈述一桩我们只有通过推理方知晓的事实的时候,我们不应以为我们是在文献中发现它的;我们必须公开我们赖以得到它的方法。

(3)无意识进行的推理绝不应被考虑;那样做会有太多犯错的机会。应以逻辑形式进行每一步论证,这完全应成为一条准则;对于错误推理,大前提一般而言都是荒唐到了令人吃惊的程度。

(4)即使推理令人无甚怀疑,仍不应去试图得出什么结论;所述论点只能是推测性的,显然不同于最后确认的结果。

(5)不进行推理而只是猜想并竭力把猜想变成确定事实,这是绝不容许的。当然,第一印象极有可能是对的。通过不断地反思某件推测性事实,我们自己会日渐熟悉它,最终会认为它已经被很好地确立起来了;但真相却是我们只是太适应它了。对于那些长期专注于研究极少数文本的人来说,这是时常发生的倒霉事。

有两种运用推理的方式,一种是消极的,另一种是积极的;我们将分别核查它们。

Ⅱ.消极的推理方法,也被称作“默证”,是以相关事实迹象缺失为研究前提。 (2) 若是相关事实情况从未在任何文献中被提及,则可推断出那一事实不存在;这种证明方法可被应用于各种主题,比如习语、革命、事件。它依赖于一种感觉,即日常生活中人们以谚语“如果它是真的,我们该听说过它”所表达的感觉;这句谚语暗示了一条普遍命题,该命题归纳如下:“如果所谓某事件真得发生了,就应会有一些提到它的文献存在。”

要证明那些推理是正当的,必须每件事实都被观察到,被书面记录下来,并且所有的记录都被保存着。现而今,绝大多数书面文献都已经亡佚了,而且绝大多数发生了的事件都没有被书面记录。在绝大多数情况中,这种证明方法会是无效的。因而,它只能应用于其所暗含诸条件已得到满足的情况。

(1)不仅仅是现在而且是永远都不应有任何提及所述事实的文献存在,这一点是必要的。如果文献亡佚了,我们就得不出任何结论。因而,亡佚文献的数量越大,默证就应该越少被使用;比如,与19世纪研究相比,默证在古代史中是很少被使用的。某些不希望受此条件限制的人,总想假定亡佚文献不包含任何令人感兴趣的东西;如果那些文献亡佚了,他们会说之所以亡佚是因为它们不值得保存。但真相是每份稿本都受着极偶然的小事件的摆布;换言之,稿本的保存或毁坏是纯粹偶然的问题。

(2)所研究的事实必须是肯定能被观察到并记录下来的那种。一件事实若是没有被记录下来,并不表示可推断出该事实没有被观察到。任何一个加入到搜集某些特殊类别事实的组织中的人,都知道所谓特殊类别事实比人们所认为的要普通得多,而且很多时候都不会被人们注意到或者留下什么书写线索。地震、狂犬病例、鲸鱼搁浅海滩都是这样的。此外,许多事实——甚至那些为它们当时代的人所稔熟的——都未被记录下来,这是因为官方阻止了它们的公开;这些是涉及到政府秘密行动和下层阶级不满的事情。这种事实缺失,证明不了任何东西,但却给不加反思的历史学家们留下了极深的印象;这正是广为流传的“美好的旧时光”的谬言的源头。若是没有任何文献述及官吏们滥用职权,或者农民们的怨言,不加反思的历史学家们就会认为每件事都是井井有条的,没有人在受苦。但在我们进行默证之前,我们要问:在我们所拥有的任何文献中,这类事实肯定会被记录下来吧?关键的问题不是涉及某一既定事实的文献缺失了,而是在某份本来会提及该事实的文献中它却没有被提及。

由之,这种消极的证明方法仅用于少数清晰界定了的情况。(1)某份文献未提到某事实,但该文献的作者有意系统记录下所有同类事实,并且他肯定熟悉所有那些事实。(塔西佗设法列举了日耳曼人诸部落;《百官志》(Notitia dignitatum )提到了所有罗马帝国的行省;某一部落或某一行省若不在相关著作的列表中,则证明了该部落或该行省那时并不存在。)(2)某事实,如果肯定是能被观察到并记录下来的,则必定会强烈地影响着文献作者的想象,并且必定会波及到他的种种概念。(如果法兰克人定期集会,那么都尔的格雷戈里不可能构想并描绘法兰克君王们的生活却不提及那类集会。)

Ⅲ.积极的推理方法是从文献已确定了的某件事实出发,并推断出文献中未提及的其他事实。历史的基本原则是现在的人和过去的人之间有着某种类似,这种方法正是该原则的一次应用。今天,我们注意到各种人类事实全都是连在一起的。若有一件事实,则必有另一件事实与之相伴,这或者是因为第一件事实是第二件事实的原因,或者是因为第二件事实是第一件事实的原因,或者因为两件事实都是某一共同诱因的结果。我们设想在过去,类似的事实是以某种类似的方式相互关联着的,而这一设想得到了文献中对过去的直接研究的确认。因而,从我们所发现的过去的某一既定事实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其他与之相关的事实的存在。

这一推理可应用于各种事实,比如习俗、变革、个体事件。我们可以从任何已知的事实出发,并努力从那一事实中推断出未知的事实。具有一个共同中心(人)的各种人类事实,全都是连在一起的,它们并非只是同一类别的事实,而是各种类别差异极大的事实。与艺术相关的各种事实之间,有着种种联系——宗教、风俗、政治等不同事实亦是如此——但联系并非仅是这些,各种宗教事实与艺术、政治和风俗等事实之间,也有着种种联系;因而,从一件某类事实中,我们可以推断出所有其他类别的事实。

推理以事实为基础,核查那些事实间的联系将意味着把人类事实间的所有已知联系罗列成表,换言之,给出一份关于社会生活之全部经验法则的详尽说明。那项工作可为一整本书提供素材。 (3) 此处,我们只须简述下支配这种推理的一般法则,以及那些被用来抵御最普通错误的预防措施。

这种积极的证明方法依赖于两条命题:一条是一般性的,源自于人类事务经验;另一条是特殊性的,来自于文献。在实践中,我们从特殊命题出发,比如有一条历史事实:萨拉米斯(Salamis)得名于腓尼基人。接着,我们找到一条一般命题:城市名称的语言就是创建它的人的语言。然后,我们判断:萨拉米斯,得名于腓尼基人,是腓尼基人创建的。

要确证结论,有两个条件是必要的。

(1)一般命题必须确实是真的;它所声称有关联的两件事实,必须以如下方式相关联:没有此一件事实,彼一件事实绝不会成立。如果这一条件得到了完全满足,我们就有了一条法则——就此词科学意义而言;但是,在处理人类事实时——除了那些其法则是由常规科学确立起来的物理情况之外——我们只能以经验法则来进行工作。经验法则是通过对一般事实的粗略确定而获得的,但那些一般事实并非是以那种可查明它们真正动因的方式被分析的。我们无法完全知晓每条经验法则在何种程度上才是一定有效的,因而那些经验法则当涉及到数量众多的事实时,仅仅是大致正确的。与城市得名之语言相关的那条命题,并非总是完全正确的。比如,彼得堡是一个德国名,美国的锡拉丘兹(Syracuse)得自一个希腊名。在我们能够确证城市得名与创建者的族裔有关联之前,其他条件必须被满足。因此,我们应该只使用那些已完全清楚了的命题。

(2)要使用一条完全清楚的一般命题,我们必须对有关特殊事实充分了解;因为只有在有关特殊事实被确定后,我们才能去寻求一条可作为论证之基础的普遍经验法则。于是,我们将从研究某事件的特殊情况(萨拉米斯的位置、希腊人和腓尼基人的习性)开始;我们将不依赖于某处个别细节,而是通过聚合起大量细节来进行研究。

由之,在历史推理中,必须有(1)一条精确的一般命题;(2)一种关于某一过去事实的详尽知识。若是设定了一条错误的一般命题——例如,奥古斯丁·梯也里认为每一家贵族都源自于一次战争——这可就是学艺不精的了。把某种论证奠基于某处孤立的细节(比如,某座城市的得名),这也是技艺糟糕的。这些错误在根本上暗示了要采取某些预防措施。

(1)自发的倾向是把那些“常识性真理”视作推理的基础,那些常识性真理几乎构成了我们社会生活知识的全部。因为关于社会生活的科学依然是不完善的,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绝大部分常识性真理都是错误的。这些错误中最危险的,就在于我们有时候会无意识地使用了它们。最安全的预防措施,将始终是公式化所设定的法则,然后我们以该法则为论证的基础。凡是某件事实出现的时候,另一件事实肯定也会出现。如果这一命题是明显错误的,我们将立刻发现它是错的;如果它是太宽泛了,我们要问:引入何种新情况才能使这一命题精确无误。

(2)另有一种自发的冲动,会诱导我们从孤立事实中——甚至是最微不足道的那种——得出结论(更确切地说,关于任何一件事实的观念,通过联想都会在我们心中唤起关于其他事实的观念)。这是文学史中的天然方法。文献作者生活中的每种情况,都提供了推理的素材;我们通过推测可构想出所有会波及到我们的影响,并且我们假定那些情况影响到了我们。所有的史学分支,都只专门研究某一类事实,而且所研究的事实彼此是不同的(语言、艺术、私法、宗教);但这些史学分支却遭遇着同样的危险,因为它们处理着人类生活的片断,而非广泛聚集的现象。极少有结论是被坚实确证了的,除非是依赖于大量详尽数据的那些结论。我们不是根据单一症状,而是根据大量并发症状来作出诊断的。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将避免依凭某处孤立细节或某种抽象事实来进行工作。在我们心中,我们不仅要推想那些实际存在的人,而且要考虑到已经影响到他们的主要生活状态。

我们必须能够满足某一特定推论的全部条件,但这一要求是极少能实现的;因为我们对社会生活的法则是知之甚少的,也几乎不了解某件历史事实的诸多精确细节。从而,我们绝大多数的推理,将只是提供种种推论,而非确凿事实。但是,推理工作和文献使用是一样的。 (4) 如果好几条推论在同一问题上完全一致,则它们彼此确认,并最终会得出某件合法的确定事实。通过推理的累积,历史填补了它的某些沟壑。尽管对各座希腊城市的腓尼基起源的怀疑依然存在,但腓尼基人在希腊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

注释

(1) 我们已经论述了这种方法的缺点。

(2) 这种论证方法从前在宗教史中被大量使用。关于该方法的讨论是早期论及方法论的作者们所喜爱的一个主题,并且在德·斯曼特神父的《历史批判诸原则》中仍占有着相当大的篇幅。

(3) 这正是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Esprit des Lois )中所尝试的。在索邦的一次讲座中,我力图给出一份详尽说明的提纲。——(Ch.S.)

(4) 参见p.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