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所有这些在美学科学中发表的有关美的定义中,究竟能得出些什么呢?我们且不论那些完全不准确的、不能概括艺术这个概念的美的定义:其中有的认为美在于功用,有的认为在于合宜,有的认为在于对称,有的认为在于秩序,有的认为在于比例,有的认为在于流畅,有的认为在于各个部分之间的和谐,有的认为在于多样的统一,有的认为在于这些因素的各种方式的结合,——我们且不论这些不能令人满意的想从客观上去下定义的企图,所有这些关于美在美学上的定义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基本观点:第一种是,美是一种独立存在的东西,是绝对完满——观念、精神、意志、上帝——的表现之一;另一种是,美是我们所得到的某种并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快感。
采取第一种定义的有费希特、谢林、黑格尔、叔本华和法国的推究哲理的库辛、儒弗鲁瓦、拉韦松等人(且不提第二流的哲学美学家)。当代大部分有教养的人也都遵循着这种客观的、神秘的美的定义。这种对美的理解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前一辈人中间。
第二种对美的理解——美是我们所得到的某种不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快感——主要流行于英国的美学家之间,这种定义为我们这个社会的另一半人,主要是比较年轻的人所接受。
由此可见,美的定义只能有两种:一种定义是客观的、神秘的,它把美的概念跟最高的完善,跟上帝融合为一,这是一种幻想的定义,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另一种定义则相反,是非常简单易解的、主观的,认为凡是使人喜欢的东西就是美(在喜欢这个词儿上我并不附加“没有目的,没有利益”的说明,因为喜欢这个词儿本身就意味着“不计较利益”)。
一方面,美被理解为某种神秘的、非常崇高的、可惜很不明确的东西,因此它同时包含着哲学、宗教和生活本身,例如谢林、黑格尔以及他们在德国和法国的追随者的理论就是这样的。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应该承认的,按照康德和他的追随者的定义,美只不过是我们所得到的一种特殊的无私的享乐。这种美的概念虽然好像很清楚,但遗憾的是,它也不准确,因为它扩展到另一方面去了,就是说,它把由饮食和接触柔软皮肤等等而得来的享乐也包括在内,这就是居伊约、克拉利克等人所承认的。
的确,当我们追溯美的学说在美学中的发展时,我们可以看到,最初,从美学奠定基础时起,美的形而上学的定义普遍流行,可是年代越近,那种实验的、近几年来带有生理学性质的定义就越加明显,甚至出现了像韦隆和萨利那种企图完全避免美的概念的美学家。但是这些美学家很少成功。大多数群众、大多数艺术家和学者还坚持大多数美学家所确定的美的概念,换言之,或者把美看作一种神秘的或形而上学的东西,或者把美看作一种特殊的享乐。
那么,在我们这个圈子里,在我们这个时代,人们作为艺术的定义而那样顽强地坚持着的那种美的概念,实质上究竟是什么呢?
从主观的意义来看,我们把给予我们某种享乐的东西称为美。而从客观的意义来看,我们把存在于外界的某种绝对完善的东西称为美。但是我们之所以认识外界存在的绝对完善的东西,并认为它是完善的,只是因为我们从这种绝对完善的东西的显现中得到了某种享乐。这么说来,客观的定义只不过是用另一种方式表达的主观的定义。实际上,这两种对美的理解都归结为我们所获得的某种享乐。换言之,凡是使我们喜欢而并不引起我们的欲望的东西,我们认为就是美。照这种情况看来,艺术科学自然不会满足于以美为根据的——即以使人喜欢的东西为根据的——艺术的定义,而要探索一个普遍的、适用于一切艺术作品的定义,以便根据这个定义来决定各种事物是否属于艺术范围。但是,读者可以从前面我所援引的各种美学理论的摘要中看到,并没有这样的定义,如果他肯费心读一读这些美学理论的原作,他就会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想为绝对的美本身下定义——认为它是对自然的模仿,是合宜,是各部分的适应,是对称,是和谐,是多样的统一等等——所作的一切尝试得到的不外乎以下两种结果:或者什么定义也没有下,或者所下的定义只不过是指某些艺术作品的某些特点,而远远没有包括所有的人在过去一直认为而现在还是认为是艺术的一切。
美的客观的定义是没有的。而现存的种种定义,不论是形而上学的还是实验的定义,都可以归结为主观的定义,而且,说来也真奇怪,都可以归结为这样的观点:凡是表现美的,就是艺术,而凡是使人喜欢(不引起欲望)的,就是美。许多美学家感觉到这个定义不完备,不稳固。为了使这个定义有根有据,他们对自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一件东西使人喜欢?什么东西使人喜欢?他们把美的问题转变为趣味的问题,哈奇森、伏尔泰、狄德罗等人就是这样做的。但是,读者从美学史中或者从实验中可以看出,一切想为趣味下定义的企图都不可能有任何结果,而且我们找不到理由,也不可能找到理由来解释,为什么这个人喜欢这件东西而另一个人不喜欢这件东西,为什么这个人不喜欢这件东西而另一个人喜欢这件东西?因此,一切现存的美学,其实质并不在于我们对这种自命为科学的智力活动所期待的东西,也就是说,并不在于确定艺术或美(如果美是艺术的内容的话)的性质和规律,或者确定趣味(如果趣味能解决艺术问题和艺术的价值问题的话)的性质,然后根据这些规律把合乎这些规律的作品断定为艺术,把不合乎这些规律的作品摈弃不理。其实质乃是在于:一旦承认某一类作品是好的(因为它们使我们喜欢),就要去编出这样一套艺术理论,使某一圈子里的人所喜欢的一切作品都能纳入这一理论。有一个艺术的规范存在着,按照这个规范,我们这个圈子里的人所喜爱的那些作品被认为是艺术(菲狄亚斯、索福克勒斯、荷马、提香、拉斐尔、巴赫、贝多芬、但丁、莎士比亚、歌德等人的作品),而美学的见解必须能概括所有这些作品。在美学文献中,我们不难看到一些关于艺术的价值和意义的见解,这些见解并不是以我们衡量某一事物的好坏的某些规律为根据,而是以这一事物是否符合于我们所制定的艺术规范为根据。前几天我读过福尔克尔特的一部很不错的著作。在论述艺术作品的道德方面的要求时,作者公然声称,对艺术提出道德方面的要求是不对的,这一点他用下述的事例加以证明:如果我们容许有这方面的要求,那么莎士比亚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和歌德的《威廉·迈斯特》就不符合于优秀艺术的定义。但是这两部作品既然都列入艺术规范之内,那么上述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因此,必须为艺术找出一个也能适用于上述两部作品的定义;福尔克尔特把有重大意义(Bedeutungsvolles)这方面的要求当作艺术的基础,以代替道德方面的要求。
现有的一切美学体系都是按照这一纲领而组成的。人们并不为真正的艺术下一个定义,然后再看一部作品是否符合于这个定义,以判定什么是艺术,什么不是艺术;人们只是把由于某种原因而为某一特定圈子里的人们所喜欢的一系列作品认为是艺术,而想出一个能够适用于所有这些作品的艺术的定义。不久以前我在一部很好的著作——穆特的《十九世纪艺术史》中找到了一个关于这种方法的极好的例证。在讲到已经列入艺术规范的拉斐尔前派、颓废派和象征派时,作者不但不敢把这种倾向加以谴责,却反而竭力放宽自己的尺度,来容纳拉斐尔前派、颓废派和象征派,这些派别在他看来是自然主义走向极端时所产生的合理的反应。艺术中无论怎样荒诞的东西,只要它一旦被我们这个社会的上层阶级所接受,就立刻会有人编出一套理论来,把它加以解释,并使它变成合法,仿佛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那种过后全被遗忘、并未留下丝毫痕迹的虚伪、丑恶和荒谬的艺术都能被某些特殊圈子里的人们所接受和赞许似的。至于艺术的荒谬和丑恶发展到了什么程度,特别是当这种艺术明知自己被认为(例如在当代)毫无缺点的时候,可以从下面这个问题上看出:现在,在我们这个圈子里有些什么艺术活动?
因此,美学中所阐述的、模糊地为公众所信奉的那种以美为根据的艺术理论,只不过是把我们,即某一特殊圈子里的人,在过去和现在所喜欢的东西认为是好的而已。
要为人类的某种活动下定义,就必须了解这一活动的意义和作用。而要了解人类的某种活动的意义和作用,首先必须根据这一活动的因果来研究它本身,而并不是只就它所给予我们的快感这一方面加以研究。
如果我们认为某一项活动的目的只在于给我们享乐,因而只根据这种享乐来为这项活动下定义,那么,这样下出来的定义显然不会是正确的。为艺术下定义的情况也正是这样。我们知道,当我们研究食物的问题时,谁也不会想到要从我们吃这件食物时所得到的享受去看食物的意义。谁都明白,我们的味觉上的快感决不可能作为判定食物的价值的依据,因此我们没有任何权利来假定,我们所吃惯和爱吃的备有卡昂胡椒、林堡干酪和烈酒等等的午餐是人类的最好的食物。
美也正是这样,就是说,我们喜欢的东西决不可能当作为艺术下定义的依据,给予我们快感的那一类事物决不可能成为真正的艺术的典范。
在从我们艺术得来的享乐中认识艺术的目的和用途,这就等于从吃东西时所感到的享乐中认识食物的目的和意义,像那些停留在道德发展的最低阶段上的人(例如野人)所做的那样。
正像那些认为食物的目的和用途是给人享乐的人们不可能认识饮食的真正意义一样,那些认为艺术的目的是享乐的人也不可能认识艺术的意义和用途,因为他们把享乐这一不正确的、特殊的目的加诸于艺术活动,而实际上艺术活动的意义却在于它跟生活中其他现象的关系。只有当人们不再认为吃东西的目的在于享乐时,他们才会明白,饮食的意义在于滋养身体。就艺术来说也是这样。只有当人们不再认为艺术的目的是美(即享乐)时,他们才会了解艺术的意义。把美(即从艺术得来的某种享乐)认为是艺术的目的,这不但不能帮助我们判定艺术是什么,反而把问题转入跟艺术判然相异的领域,即转变为用形而上学的、心理学的、生理学的、甚或历史的眼光去议论为什么一部作品这些人喜欢,而另一部作品这些人就不喜欢,却有另一些人喜欢,以至无法为艺术下定义。正像议论为什么一个人喜欢吃梨而另一个人喜欢吃肉决不会有助于判定营养的本质一样,解决艺术中的趣味问题(关于艺术的议论会不知不觉地归结到趣味的问题上)不但不能帮助我们弄清楚我们称之为艺术的这种特殊的人类活动究竟是什么,反而使我们完全不可能弄清楚这一问题。
艺术,千万人为它牺牲劳动、生命、甚至道德的艺术,究竟是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从现有的各种美学理论中找到了一些答案,这些答案可以归纳为:艺术的目的是美,而美是通过我们从它那里得到的享受而被认识的;艺术的享受是一桩好的、重要的事。换言之,享受之所以是好的,就因为它是享受。因此,被认为是艺术的定义的,其实并不是艺术的定义,只不过是用来辩解人们为了这想象中的艺术而招致的牺牲的一种手腕,同时也是用来辩解现存艺术中那种自私的享受和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手腕。所以,说起来也真奇怪,虽然论艺术的书堆积如山,而艺术的正确定义却直到现在还没有规定出来,原因在于艺术的概念是以美的概念为基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