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的奴隶制度是从关于土地、捐税和私有财产的三项法律中产生的。因此,希望改善工人状况的人们的一切努力,尽管是不自觉地,都指向这三项法律。
一些人主张取消压在工人身上的捐税,而把捐税转移到富人身上。另一些人提出要取消土地私有权,而且已经有人在新西兰和美国的一个州在尝试着实现这种主张(在爱尔兰限制对土地的支配权,也跟这种主张相似)。第三种人,即社会主义者,想要实现劳动工具社会化,建议征收所得税、遗产税和限制资本家企业主的权力。仿佛产生奴隶制度的那些法律一经废除,就可以期望通过这种途径消灭奴隶制度了。但是,只要进一步考察一下旨在废除这些法律的条件,就可以确信,改善工人状况的各种方案,不只是实践上的,而且还有理论上的,都不过是用另一些确立新形态的奴隶制度的法律来代替现存的产生奴隶制度的法律而已。比如,一些人主张废除穷人的捐税,首先取缔直接捐税法,然后再把这些捐税从穷人身上转移到富人身上。其结果必然是要保持土地、生产工具和其他物品私有法,因为捐税的重担全都转移到这些私有财产上来了。尽管使工人摆脱掉捐税,但只要保持土地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工人就仍然会遭受土地占有者和资本家的奴役。像亨利·乔治那些人及其拥护者们,主张废除土地私有法,建议制定义务地租新法,而义务地租势必要确立起新形态的奴隶制度,因为一个人既然必须缴纳地租或单一税,那么在任何一种歉收和灾荒的年成里,他都必定要向有钱的人借贷,于是重新陷入奴役之中。像社会主义者那样一些人,在其方案中主张废除土地和生产工具私有法,但主张保持捐税法,此外,还势必要制定强制劳动法,也就是说重新确立原始形态的奴隶制度。
所以,不管怎么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主张废除产生一种奴隶制度的法律,经常总是代之以新的、产生另一种奴隶制度的法律。
这就很像是狱吏给囚徒把锁链从脖子上换到手上,从手上换到脚上,或者是给他解下锁链,却锁紧牢笼。
到目前为止,所有改善工人状况的方案都不过如此。
老爷有权迫使奴隶从事强制性劳动的法律为一切土地皆属于老爷的法律所取代。土地属于老爷的法律为捐税法所取代,而支配捐税的权力掌握在老爷手中。捐税法则为保护对消费物品和劳动工具的私有权的法律所取代。土地、消费物品和生产工具的私有权的法律又被建议以强制性劳动的法律去取代。
奴隶制度的原始形态就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奴隶制度经历了各种隐蔽的形态(土地私有、捐税、消费物品和生产工具私有),绕了一个圈之后重新又回到它的原始形态上来,尽管形式改变了,但是仍然回到直接的强制劳动上来。
因此很明显,仅仅废除产生当代奴隶制度的种种法律之一,或是捐税,或是土地私有,或是消费物品和生产工具私有,都不能消灭奴隶制度,而只不过是取消它的诸种形态的一种,而随即以新的形态去代替。人身奴隶制度——农奴制的废除,捐税的废除都是这样。甚至所有这三种法律一并废除,也不能消灭奴隶制度,而会引起我们尚不知道的奴隶制度的新形态。这种新形态的奴隶制度,由于有了限制工人自由的法律,已经多少地表现出来,即表现在对工时、年龄、健康状况的限定上,表现在对一定教育年限的要求上,表现在对年老工人和残废工人的抚恤金额的限定上,表现在工厂的一切监督措施上,表现在合作社的规章上等等。所有这一切,只不过是为尚未试验过的奴隶制度新形态做准备的先进法律而已。
因此很明显,奴隶制度的实质不在于它现在赖以存在的这三项法律,甚至不在于这种或那种法律,而在于存在着法律,在于存在着一些人,他们可以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只要人们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就会产生奴隶制度。
起初,人们拥有直接的奴隶是有利的,他们便制定了关于人身奴役的法律。后来,拥有私人的土地,征收捐税,保持所得物品等成为有利的了,他们又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现在,人们保持现存的劳动分配和分工制度是有利的,他们就制定了迫使人们在现存的劳动分配和分工下进行劳动的法律。因此,奴隶制度的根本原因是法律,是有一些人具有制定法律的可能性。
什么是法律呢?什么东西给人以制定法律的可能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