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存在着一门完整的科学。这门科学比政治经济学更古老、更虚伪和模糊不清。这门科学的研究者们在数百年的过程中写了数百万册的书(大部分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因为这门科学的宗旨,跟政治经济学的宗旨一样,不是解释已经存在和应该存在的东西,而是证明已经存在的东西也就是应该存在的东西,所以在这门科学中可以找到很多关于法权、客体和主体,关于国家观念等等的议论。这些东西不仅学的人不懂,就连教的人也不懂。对于什么是法律的问题,没有给以任何明确的回答。

根据科学,法律是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表达。但是因为违犯法律的人和想要违犯法律,而只是由于害怕不执行法律会受到惩罚才没有违犯法律的人,经常总是多于希望遵守法律的人,所以很明显,无论如何也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表达。

比如说,有的法律禁止毁坏电线杆,有的要求尊敬著名人士,有的规定人人皆有服兵役的义务或皆有当陪审员的权利,有的禁止把一定的物品转移到一定的界线之外去,有的禁止使用算是他人的私有财产的土地,有的禁止伪造钞票,禁止使用被认为是他人的私有财产的物品。

所有这些法律以及许多其他的法律,名目繁多,可能有各种不同的动机,但是其中没有一项是表达全体人民的意志的。所有这些法律的共同点只有一个,那就是,如果有人不执行这些法律,那么制定法律的人便会派来武装人员殴打他,剥夺他的自由,或者甚至处死不执行法律的人。

如果一个人不愿意以缴纳捐税的形式交出他的一部分劳动,就会有武装人员到来,从他那里抢走要向他征收的东西。他若是反抗,就殴打他,剥夺他的自由,有时则处死他。那些使用算是他人私有财产的土地的人,情况也是如此。有些人想要使用为了满足其消费或劳动所必需的、被认为是他人私有财产的物品,情况也是如此:武装人员到来,抢走他拿到的东西,如果他反抗,就殴打他,剥夺他的自由,或者甚至处死他。一个人不尊敬按规定应该尊敬的人,一个人不执行服兵役的要求,或者是伪造钞票,也都将是这样……不执行法律的人,都要受到制定法律的人的殴打,被剥夺自由,甚至被处死。

从英国和美国到日本和土耳其,都杜撰出多种多样的宪法。根据宪法,人们得相信,他们国家的法律是按照他们本身的意志制定的。但是,大家都知道,不仅是在专制的国家里,就是在诸如英国、美国、法国和其他一些最有虚假自由的国度里,法律也不是按照所有人的意志,而只是按照掌权者的意志制定的,因此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只有对掌权者有利的法律,——不管这掌权者是很多人,是几个人或者甚至只是一个人。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推行法律的办法,同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强迫一些人执行另外一些人的意志所使用的办法是一样的,这就是殴打,剥夺自由,屠杀,此外别无他法。

此外别无他法,这是因为法律要求执行一定的规定。强迫一些人执行一定的规定,也就是执行别人要求他们做的,除了靠殴打、剥夺自由和屠杀而外,别的办法都是不行的。既然有法律,就应该有强迫人们执行法律的那种力量。能够强迫人们执行规定,即别人的意志的那种力量,只有一个,那就是暴力,不是人们在冲动的时刻相互间所使用的那种普通的暴力,而是掌权的人们自觉使用的有组织的暴力。掌权的人们使用这种暴力是为了强迫别人经常执行他们所制定的规章,即他们所要求的东西。

因此,法律的实质根本不在于法权的主体或客体,不在于国家的体制,人民总体的意志以及诸如此类的一些含糊不清的混乱话语,而在于有一些人掌握着有组织的暴力,有可能强迫人们执行他们的意志。

所以,确切的,大家都能明白的和无容争辩的法律定义应该是这样:

法律,就是掌握着有组织的暴力的人所制定的规章,不执行这些规章的人就要遭受殴打,被剥夺自由,甚至被处死。

在这个定义中也包含着对什么东西赋予人们制定法律的可能性这个问题的答案。赋予制定法律的可能性的也就是保证执行法律的东西,即有组织的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