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分配的性质
在逻辑上,对收入问题的论述应当放到对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其他研究之后。只有先生产,然后才能分配,因此从逻辑上说,应该先讨论前者再讨论后者。但是,分配问题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异常重要的特征,故应尽早加以讨论。因为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无非就是一种有关“公平”分配的理论;社会主义运动无非就是实现这一理想的努力。所有社会主义方案都是以分配问题为起点,最后又落脚于此。对社会主义来说,分配问题是唯一的经济问题。
不仅如此。分配问题又是社会主义特有的问题。当然,我们习惯上也谈论私有制经济社会里的分配,经济理论在“分配”的标题下论述收入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决定问题。这一术语由来已久,坚不可摧,难以想象会被别的说法所取代。然而,这是一个误导性的字眼儿,它并不能表达它要描述的那个理论的性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收入是同生产紧密相关的市场交易的结果。我们不是先生产物品,然后再分配它们。收入出现在生产过程之中,其实是生产过程的衍生物,所以当产品被供给使用和消费时,收入大体上已经被确定了。产品在进入消费之前,工人、地主、资本家和大批企业家等为生产作出贡献的人,已经取得了他们各自的份额。最终产品从市场上获得的价格,只决定着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归企业家所有的那一份。(最终产品的价格对其他阶级的收入的影响,已经通过企业家的预期而生效。)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个人收入加在一起构成了社会总收入,只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所以分配的概念也只是个比喻性的用语。采用这一概念,而不是采用简单的、更恰当的收入形成的概念,是因为科学经济学的创始人们一重农学派和英国古典经济学派只是逐渐地学会了摆脱重商主义的国家社会主义观的影响。对作为市场交易结果的收入形成的分析是他们最主要的成就,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沿用了老习惯,把讨论各种收入的章节放在“分配”的标题下——幸运的是,这没有对他们的学说造成任何损害。[1]
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分配”一词本来意义上的消费品分配。在谈论资本主义社会时,如果从比喻以外的任何意义上使用分配一词,就会把社会主义的收入决定机制等同于资本主义的收入决定机制。对资本主义社会机制的任何研究,必须排除任何实际的收入分配过程的概念。
二 社会红利
根据社会主义的基本观点,只有适于消费的产品才能被分配。生产性产品是用于再生产的社会财产,绝不允许分配。相反,消费品无一例外地都要被分配:它们是真正的社会纯红利。由于我们在思考社会主义问题时不能完全摆脱只适合于资本主义秩序的观念,因此通常会说社会将保留部分消费品用于公共消费。我们想到的其实是在资本主义通常被称为公共开支的那一部分消费。在私有财产原则得到严格贯彻的地方,公共支出仅仅用于维持那些确保秩序不被破坏的机构。真正的自由主义国家的唯一任务,就是确保生命和财产不受内外敌人的侵犯。它是社会安全的生产者,或如拉萨尔所嘲讽的那样,是一个“守夜人”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也有保证社会主义秩序和生产秩序不受侵犯的任务。执行这一任务的高压和暴力机构仍被称为国家还是另有尊称,是否从法律上赋予这个机构以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其他负责机构的特殊地位,我们对此完全不感兴趣。这里只需明确一点,用于这项任务的一切开支,在社会主义社会都将表现为生产的一般成本。如果这些成本还包括分配社会红利时的劳动力的使用,那么它们也必须被算在内,以使这些工作者得到他们的份额。
但是,公共开支还包括其他费用。多数国家和市政当局向公民提供一定的实物用品,有些是免费的,有些是收费的,但只能弥补一部分开支。通常是以单一耐用产品提供的某个方面的服务,如公园、画廊、公共图书馆、宗教场所,是向那些希望使用它们的人提供服务的。同样,道路、街道供所有的人使用。此外,也有消费品的直接配给,如向病人提供的药品和向教育机构的学生提供的食品;看病时还会有人员提供服务。这一切都不是社会主义,不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确实,这里发生了分配。但是,这里所分配的是当初从居民那里收来的税款。只有从这种分配与国家和市政当局生产的产品有关的角度,才可以称之为自由社会秩序中的社会主义因素。我们不必追问国家和市政部门的这些举措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反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观点的影响,它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特定耐用品的几乎可以无限使用的特性。对我们来说唯一重要的是,就这类公共开支来说,甚至在其他各领域都实行资本主义的社会,也存在着本来意义上的分配。
不仅如此。社会主义不会对所有消费品进行实物分配。不可能向每个居民提供一本新出版的书,而只能是把它们摆在公共阅览室供大家使用。学校和教学、公园、体育场馆、集会大厅等等也是如此。这一切安排所需要的支出不会使社会红利减少,相反,它们是社会红利的组成部分。
这部分社会红利表现出这样一种特性,即在不损害决定着个人消费品和部分耐用品的分配原则的情况下,相关服务的特性决定着特定的分配原则。艺术藏品和科学出版物由大众共用,这一方式完全不同于日用消费品的分配规则。
三 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是生产和分配之间没有联系。分配给每个公民使用的份额的大小,与他向社会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完全无关。根据价值估算(imputation)进行分配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无法确定不同的生产要素做出了多大贡献;对努力与绩效之间的关系不可能进行任何量化的检验。
因此,哪怕部分地根据对要素的贡献的计算进行分配也是不可能的,例如先把工人劳动的全部成果分给他,这相当于他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得到的工资;然后对那些归因于生产的物质要素和企业家贡献的份额采取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总的来说,对于这些事实,社会主义者缺乏任何清晰的认识。但是,马克思主义的教义中渗透着一种模糊的推测,即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工资、利润和地租等范畴是不可想象的。
有四条不同的原则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的分配依据:按人头平均分配;按向社会提供的服务分配;按需分配;按功德分配。这些原则又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组合。
平均分配原则源于自然法学说中人人平等的古老教义。若严格贯彻之,这种分配会变得很荒唐;结果将是成人与孩童、病夫与壮汉、勤者与懒虫、好人与坏蛋没有区别。这条原则只能同另外三条原则结合在一起使用。至少有必要考虑按需分配的原则,这样就可以把分配的份额按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及特殊需求进行分类;也有必要考虑按向社会提供的服务进行分配的原则,这样可以使勤快人和懒虫、好工人和坏工人有所区别;最后还得多少顾及按功德分配的原则,以使奖惩手段发挥作用。但是,即使对平均分配原则进行这些补救,社会主义分配的困难依然如故。事实上,这些困难根本没有被克服的可能。
我们已经对按提供服务的价值进行分配的困难做了说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经济主体以其对总的生产过程提供的价值而取得收入。服务以其价值而取得回报。社会主义希望改变的正是这种安排,它要用另一种安排取而代之:把归因于生产资料和企业家的份额广而散之,使财产所有者和企业家的地位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没有固定的基本差别。但是,这将使分配彻底脱离对经济价值的估算。它同个人向社会提供的服务的价值完全无关。只有根据某些外在尺度把个人的服务作为分配的依据,才能使服务与分配标准之间形成一种外在关系。最显著的标准似乎是工时。但是,任何服务对社会红利所具有的重要性,是不能用工时的长短来衡量的。首先,服务的价值以其在经济安排中的用途的不同而不同。服务的使用是否得当,就是说,是被用于最急需的事项还是用错了地方,结果是不同的。可是在社会主义生产组织中,要为此承担最终责任的不可能是工人,而只能是那些给他分派工作的人。其次,服务的价值因工作质量和工作者的特定技能的差别而不同;也因他们的体力和工作热情的差别而不同。为能力各异而报酬相同的安排找出伦理理由不难:常言道,才华和天资乃上帝所赐,个人不应为此负责。但是,这一说法丝毫不能解决工时等价的做法是否有利或可行的问题。
第三条原则是按需分配。按需分配是没脑子的共产主义者的老口号了。它偶尔从早期基督教徒共享一切物品的事实中寻求支持。[2]还有人也认为它是可行的,理由是据说它是家庭内部分配的依据。只要孩子饿不死,母亲宁愿挨饿也高兴,如果母亲的这种天性具有普遍性,按需分配当然也能推而广之。按需分配的鼓吹者是不看这一点的。他们视而不见的东西还有很多。他们没有看到,只要经济上的努力是必需的,那么只有一部分需求能得到满足,其他需求只能先放在一边。不对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个人需求做出界定,“按需分配”原则就只是一句空话。这一公式是个幻想,因为没有人可以指望自己的全部需求得到完全满足。[3]它确实可能在很小的范围加以实施。可以给病患和落难者安排特殊的医疗和照料,为他们的特殊需求提供更好的关照和特别待遇,但不能把这些针对特殊情况的考虑变成普遍原则。
同样,根本不可能把个人的功德作为分配的普遍标准。功德的高低谁说了算?掌权者对他们同时代人的有德或无德常常持有十分奇怪的看法。人民说了算?人民不是上帝。今天的人民会选出个什么样的顶尖级人物?说不定当选的是个电影明星或拳击手呢。今天的英国老百姓很有可能认为,莎士比亚是最伟大的英国人,莎翁的同时代人会同意吗?如果英国人中间又出了个莎士比亚,他们还会那么崇敬他吗?再者,没有得到造物主的眷顾被赋予才华和天资的人,为什么就要受罚呢?把个人的功德作为分配依据,只会给想入非非大开方便之门,使个人在众人的压力之下毫无还手之力。这会造成一种使人生变得苦不堪言的状况。
若仅从经济学上看待这些问题,把哪一条原则作为分配的依据,或不同的人怎样组合这些原则,是无关紧要的。不管采用什么原则,问题依然是,个人将从社会取得一定份额。人们将得到一组权利,他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用来交换一定量的不同产品。他将由此得到一日三餐、固定的住所、偶尔的娱乐、按时添置新装。他通过这种方式能使需求获得多大程度的满足,取决于社会的生产能力。
四 分配的过程
个人不一定消费掉分配给他的全部份额。他可能浪费一些,送给别人一些,或只要产品本身许可,他也可以留待日后消费。然而,他也可以拿其中的一部分进行交换。爱喝啤酒的人会为了更多的啤酒而放弃非酒精饮料;戒酒者若能得到其他产品,会放弃对烈性酒的权利;审美家为了有更多机会龄听音乐而不去电影院;修养较低的人会为了更惬意的享乐而卖掉画廊门票。人人都会愿意交换,但交换的范围仅限于消费品。生产性物品是res ex-trocommercium(非买卖品)。
这类交换不一定是直接的实物交易:有限范围内的非实物交易也可能发生。在其他社会制度下导致非实物交换的动机,同样会使社会主义社会的交换成为有益的。因此,即使在这里,也存在着使用货币作为一般交易媒介的机会。
货币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与它在自由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从根本上说是一样的——方便交易的一般手段。但这一作用的重要性却大不一样。较之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货币在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社会里的作用范围要无可比拟地狭小。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交换本身的重要性非常有限,它仅限于生活消费品的范围。生产性物品不进入交换领域,所以它没有货币价格。货币在自由经济的生产中发挥的会计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将不存在。价值的货币计算是不可能的。
然而,生产和分配的中央管理机构不可能无视这类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换关系。在确定社会红利的分配时,为使不同的产品可以互换,它不得不考虑这些交换关系。
如果在交换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支雪茄折合五支香烟的关系,管理机构就不能武断地决定一支雪茄折合三支香烟,然后据此给一个人只分配雪茄,给另一个人只分给香烟。如果对烟草没有实行公平分配,雪茄和香烟不能兼得,就是说,一些人——或由于自己的愿望,或由于政府的指令——只得到雪茄,另一些人只得到香烟,就不能无视已经确立的交换关系,否则,同得到雪茄的人比,得到香烟的人就没有受到公平对待,因为作为三支香烟的等价物而得到的一支雪茄,可以交换五支香烟。
居民之间在这种交易中的交换关系的改变,将迫使管理部门在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比率上做出相应的改变。居民之间交换关系的每一次变化,都预示着他们的各种需求与满足之间的关系已经改变,他们现在较以前对某些产品有更大需求,对另一些产品的需求则在减少。管理部门大概会努力调整生产以适应这些变化,它们会努力扩大需求更大的产品的产量,减少需求少的产品的生产。但是,有一件事他们无论如何是不会做的:他们不会允许居民个人用香烟或雪茄换回自己的烟草券。如果允许个人在雪茄和香烟之间自由选择,他们对雪茄或香烟的需求就有可能大于它们的产量,或者,从另一方面说,雪茄或香烟可能因为没有需求而积压在分配中心。
劳动价值理论似乎可以为这个问题提供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居民可以以自己的每个工时得到一张有权取得一小时劳动产品的证明,但要扣除社会公共支出,如抚养丧失劳动能力者、文化事业的支出等等。考虑到扣除的社会公共支出也属于全社会,工作者的每个工时将使他有权获得一个工时所生产的产品。每个人通过向社会提供与产品所耗费的工时相应的他自己的工时而得到报酬,从供给中心取得消费品和服务用于自己的消费。
但是,劳动并不是划一的或同质的,所以这条分配原则是行不通的。不同的劳动形式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连同它们生产的产品的供求变化,导致不同的价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绘画产品的增长不可能不导致作品质量的下降。提供一小时简单劳动的工人没有消费一小时复杂劳动产品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工作的重要性与从社会产品中付给该工作的报酬之间不可能有任何联系。工作报酬的给付将完全无章可循。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经济社会里采用的价值计算方式,在这里派不上用场,因为正如我们所知,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进行这种价值估算。经济现实显然会限制社会任意奖赏劳动者的能力;从长远看,工资总额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大于社会收入。但是在此限度内,社会可以自由行动。它可以不管质量如何,对所有的工作付给同样的报酬;它也很容易根据不同的工作质量对不同的工时做出区别。但在这两种场合下,社会都将保留对产品进行具体分配的权利。
即使不考虑劳动及其产品的质量差别,承认有可能确定产品中蕴含的劳动量,社会也永远不会允许人们按等量工时消费等量工时所生产的产品。因为一切经济品除了耗费劳动,还耗费物质资料。需要更多原料的产品决不能等同于需要原料较少的产品。
五 分配的成本
批评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文献,连篇累牍地抨击所谓的分配机构成本太高。他们把国家和政治机构的全部费用,包括军事和战争开支,都列入这种成本。自由竞争产生的社会代价也被算在内。所有的广告开支,与竞争有关的人事活动,诸如代理机构和差旅等等,以及企业保持独立、为避免被合并为更大的单位或被迫加入卡特尔所进行的努力——这使专业化成为可能,从而使生产变得更便宜——所带来的成本,统统被记在资本主义体系分配过程的账上。这些批评家认为,通过消除这些浪费,社会主义能省下一大笔钱。
社会主义能够节省出可被恰当地称为国家开支的那笔费用,这一期望源自一种教义,尤其是许多无政府主义者和马克思一派的社会主义者都相信这种教义,它认为在不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国家强制是多余的。他们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对于支配着任何社会的简单的基本规则,会从必须遵守很快就变成习惯于遵守”。但它又以如下提示做后盾,即“逃避这种全民的计算和监察就必然会成为极难得逞的、极罕见的例外”,会招致“极迅速极严厉的惩罚”,因为“武装工人”不是“重感情的知识分子”,不会“让人跟自己开玩笑”。[4]所有这一切,都只是玩弄字眼儿。监察、武装、惩罚,这些难道不是“特殊的镇压机构”,不正是恩格斯自己所说的“国家”吗?[5]这些强制是由武装的工人——他们带着武器是不能干活的——还是由身着警服的工人的儿子来实施,并不会使实施强制的花费有所不同。
但是,国家作为强制机构,不仅针对自己的居民;它对外也实行强制。只有世界大同才没有对外强制,因为那里没有外国的领土,没有外国人,没有其他国家。从根本上敌视战争的自由主义,希望给予整个世界以某种国家形式的组织。就算这一点能实现,仍然无法设想没有强制机构。即使每个国家的军队都被取消,我们也不能没有一个世界性的强制机构、一个世界警察来保证世界和平。社会主义无论是联合所有国家实现大同,还是让它们各自独立,在任何情况下,离开强制机构它也将一事无成。
社会主义的强制机构也要花钱。它比资本主义社会的相应费用究竟更多还是更少,我们自然不敢说。我们只需知道,这部分费用是社会红利的扣除。
至于资本主义分配过程的浪费,无须多言。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本来意义上的分配,因此没有分配成本。交易费用及类似支出不能被称为分配成本,这不仅因为它们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特殊过程的分配的成本,而且因为用于这些目的的服务所产生的后果,远远超出了产品的分配。竞争并不局限于分配;分配只是它的服务的一部分。竞争同样服务于生产过程,对于任何试图确保较高生产率的生产组织来说,这甚至更具根本性。因此,把这里的费用同社会主义的分配和管理机构的费用仅仅进行量的比较是不够的。如果社会主义生产方式降低了生产力——我们后面将会谈到——那么它节省下商业差旅、经纪人和广告商的劳动就没有什么意义。
* * *
[1] Cannan,A History of the Theories of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English Political Economy from 1776 to 1848,3rded.(London,1917),pp.183ff.另见本书P.294(译按:见本书边码。)
[2] 《新约·使徒行传》2:44—45。(译按:《圣经》中的这段话为:“信的人都在一处,凡物公用,并且卖了田产家业,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
[3] 对这种分配教条的批评,见Pecqueur,Théorie nouvelle d′Économie socialeet politique(Paris,1842),pp.613 ff.他表明了自己比马克思高明,后者会毫不迟疑地沉迷于这种幻觉之中:“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Marx,Zur Kritik des sozialdemokratischen Parteiprogramm svonGotha,p.17.(译按:中译本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版,第22—23页。)
[4] Lenin,Staat und Revolution,p.96.(译按:中译本见《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3页。)
[5] Engels,Herrn Eugen Dührings Umwälzung der Wissenschaft,p.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