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会连带主义
过去20多年来,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进行了成功的批判,对这一批判竭力加以抵制的人已经所剩无几了。甚至不想屈服于社会主义的人,也试图在很多方面遵行它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批判。因此他们提出了一些理论上折中、政策上软弱无力的理论体系,想对各种矛盾加以调和。他们很快就被人遗忘了。只有一种这样的体系得到了传播,即所谓的社会连带主义(Soli-darism)。它在法国最受欢迎,被人不无道理地称为第三共和国的官方社会哲学。“社会连带主义”在法国之外不太知名,但是构成社会连带主义的理论,却是有宗教或保守倾向但没加入基督教或国家社会主义的人的社会和政治信条。社会连带主义的特色既不在于它的理论的深刻性,也不在于它的信徒的数量。它具有一定的重要性,是因为它对我们这个时代许多最优秀、最纯真的男男女女的影响。
社会连带主义一开始说,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和谐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种符合全体人民而不仅是所有者利益的社会制度;如果它被有害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公有制所取代,人人都会蒙受损失。到此为止,社会连带主义与自由主义并行不悖。然而此后它们便分道扬镳了。社会连带主义理论认为,落实社会连带主义的原则,仅有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社会秩序是不够的。它否认只要在保障自由和产权的法律制度内根据个人的财产利益采取行动,就能使个人经济活动的交往符合社会合作的目的,但它并没有提出更严密的论证,也没有阐述社会主义者、尤其是非马克思主义者过去未曾提出的观点。人只有在社会合作中才能生存,由这种合作的性质所定,社会中的人与他的同胞的幸福是休戚相关的。他们的利益具有“连带性”,因此他们应当“连带地”行动。但是,单纯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并不能使实行分工的社会形成连带关系。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做出特殊的规定。社会连带主义中的国家社会主义倾向更突出的一派,希望通过国家的行动促成“连带”行动;法律应当让有产者承担有利于穷人和公众福利的义务。宗教情怀更重的一派则要诉诸良知做到这一点;不是用国家的法律,而是用道德律令:基督教的爱将使个人履行其社会责任。
社会连带主义的代表人物在其皇皇巨著中阐述了他们的社会哲学观,充分地展现着璀璨夺目的法兰西精神。他们以华丽的辞藻,无与伦比地描绘了人们在社会中的休戚与共。其中以庶利·普吕多姆[1]最为出色。他在著名的十四行诗中,描述了诗人从噩梦中惊醒,他梦见分工停止了,没有人为他工作,他发现自己“seul,abandonné de tout le genre humain”(孤身一人,被天下人所弃),这使他认识到
...qu′au siècle où nous sommes Nul ne peut se vanter de se passer des hommes;Et depuis ce jour-Ià.,je les ai tous aimés.
(在我们这个时代,谁也无法取代别人。从那一天起我便爱上了所有的人。)
他们也很懂得如何运用神学[2]或法理学[3]的论证,使自己的观点听上去言之凿凿。但我们千万不要受其蒙蔽,看不到这种理论的内在弱点。社会连带理论是一种语焉不详的折中主义。它不需要专门的讨论。我们在这里对它感兴趣,更多的是由于它的社会理想,它宣称“要对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扬其所长,避其所短”。[4]
社会连带主义要保留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它把一个权威,无论这是指法律及其创设者,还是指良知及其大总管教会,置于有产者之上,由它来监督有产者正确运用自己的财产。这个权威要阻止他“无拘无束地”利用他在经济过程中的地位;对财产权要做出某些限制。于是,国家或教会,法律或良知,成了社会的决定性因素。财产要受这些规范的管束,它不再是社会秩序的基本或终极性的要素。它只能在法律或伦理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存在,也就是说,所有权被废除了,因为有产者必须遵守他的财产利益之外的原则。所有者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守法律和伦理规定,任何法律制度都不会承认超出这些规范所划定的界线的所有权,这样说根本就不解决问题。因为假如这些规范仅仅针对自由的所有权,只要所有者没有根据他签订的契约把财产转移给别人,就要保护他维护自己财产的权利不受侵害,那么这些规范仅仅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承认。然而社会连带主义并不认为仅靠这些规范就足以把社会成员的劳动富有成效地结合在一起。社会连带主义要把另一些规范置于它们之上。因此这些规范就成了社会的根本大法。不是私有产权,而是某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和道德规定,才是社会的根本大法。社会连带主义用一种“高级法”取代了所有权,换言之,它废除了所有权。
当然了,社会连带主义者其实不想走得那么远。他们说,他们只想限制财产权,但从原则上还是要维护它的。可是,如果给财产设定超出其性质本身带来的局限性之外的限制,这就等于是废除了财产权。假如所有者只能用自己的财产做规定的事情,那么主宰国民经济活动的便不是财产权,而是做出规定的权力。
例如,社会连带主义要对竞争加以管制,不允许它导致“中产阶级的没落”或“对弱者的压迫”。[5]这仅仅意味着维持既定的社会生产状态,即使它在私有制条件下本应消失。所有者被告知他应当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多少,在什么条件下生产,应当把产品卖给谁。因此他已经不再是所有者了,他成了计划经济中的特权人物,成了获得特殊收入的官员。
在每一个具体的场合,由谁来决定法律或伦理应当在多大程度上限制所有者的权利?只能是法律或道德观本身。
假如社会连带主义本身明白它那些主张的后果,那就只能把它称为社会主义的一个变种。但它远远没有明白这一点。它自以为跟国家社会主义有着根本的不同。[6]社会连带主义的多数拥护者如果认识到自己的理想的真面目,他们是会感到后怕的。因此它的社会理想也许只能算是一种准社会主义。但是必须清楚的是,它距社会主义只有一步之遥。只是由于法国总体上有比较有利于自由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气氛,使法国的社会连带主义者和耶稣会会士毕雪[7]——一个受法国影响的经济学家——没有彻底混淆社会连带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界限。但是,不少仍然自称社会连带主义者的人,是必须被算作国家社会主义者的。比如查理·纪德[8]就是其中的一位。
二 各种没收方案
前资本主义的财产改革运动,一般是把财富平等作为最高目标。人人有平等的财富:谁也不能拥有多于或少于别人的财富。应当通过重新分配土地取得这种平等,并通过禁止买卖或典当土地加以维持。这显然不是社会主义,虽然有时它被称为农业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根本不打算分配生产资料,也不想仅仅限于没收;它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从事生产。因此,凡是仅以没收生产资料为宗旨的方案,都不能视为社会主义,它们只是给社会主义铺路的方案。
比方说,假如它们打算设定一个人所能拥有的私有财产的最高限量,那么只有当它们要把国家由此得到的财富作为社会主义生产的基础时,才能把它们视为社会主义。这时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种社会化方案。不难看出这种方案是不合宜的。能够被社会化的生产资料的数量是多是少,取决于允许拥有的私人财富的数量。如果定得太低,它同直接的社会化就没有多少差别;假如定得很高,对抗私有财产的行动就不足以促进生产资料社会化。但是不管怎么说,肯定会出现一系列出人预料的后果。最能干、最有活力的企业家将被事先排挤出经济活动,财富数量接近于限量的富人将情不自禁地采取铺张浪费的生活方式。可以预期,对个人财富的限制会延缓资本的形成。
同样的观点也适用于废除继承权的方案。废除继承权,以及废除采用捐赠方式避开禁令的权利,不会导致完全的社会主义,但它能在一代人之间把全部生产资料中的相当一部分转移给社会。它会延缓新资本的形成,并使一部分现有的资本也被消耗掉。
三 利润分享
一些用心良好的作家和企业家主张与工资劳动者分享利润。利润不再完全归企业家所有,而是在企业家和工人之间分配。一部分利润将被用来补充工人的工资。恩格尔预期这“能够让双方都满意,从而平息激烈的对抗,从而也能解决社会问题”[9]。利润分享制度的大多数倡导者也都赋予它同样重要的作用。
把企业家的一部分利润转移给工人的方案来自这样一种观点: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家从工人那儿取走了后者确实能够主张权利的一部分东西。这种观点的根据是一种有关“全部”劳动产品之不可让渡的权利的糊涂观念,它大体上是对剥削理论的一种很流行但也很幼稚的形式的公开表达。它的拥护者认为,社会问题就是夺取企业家利润的战斗。社会主义者要把利润还给工人,而企业家自称对它享有权利,有人便出来调停,建议通过妥协结束战斗:让双方都享有一部分权利。这样双方都能过得不错:企业家是如此,因为他们的权利主张显然是不公正的;工人也是如此,因为他们不必战斗收入就有了可观的增加。这种思路极其错误,根本无须深入讨论,它把劳动的社会组织问题当作权利问题,试图用弥合差距来解决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仿佛它是两个生意人之间的纠纷。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制度,不然它就什么都不是。如果不是这样,就能够或必须废除它,没有必要出于对企业家个人利益的尊重而半途中止。假如私有财产必不可少,那就不需要更多的辩解,没有理由要部分地废除它而削弱其社会功效。
赞成分享利润的人认为,这样做可以使工人不再对企业的收益无所用心,他会更加热情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这一点上他们也错了。只要劳动效率没有因为社会主义的破坏性怠工而下降,只要辞退工人没有多少困难,并且能够把他的工资跟他的工作成果挂钩,那就无需其他激励方式使他变得更勤奋。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干活时十分清楚他的工资取决于他干得如何。然而,在不存在这些要素的地方,从工作中得到一点净利润的前景并不会诱使他付出超出必要的精力。虽然重要程度有所不同,但这里的问题与我们评估社会主义社会克服劳动无效率的诱导因素时谈到的困难是一样的。从只能由工人来承担的超额劳动的产出中得到的一点份额,并不会多到足以奖励他额外付出的努力。
假如工人分享利润是分别进行的,让每个工人分享他恰好为其工作的企业的利润,这会造成没有任何明确理由的收入差距,这种看上去极不公平的差距没有任何经济功能,而且大家都会觉得它不公平。“这个工厂的车工挣20马克外加10马克利润,另一个管理较差、经营不好的工厂的车工只能拿到20马克,这是不可接受的。”这或是意味着出现了“租金”,并且同这种“租金”联系在一起的职业可以被出售,或是意味着工人会对他的企业主说:“我不管你从哪儿出这30马克;既然另一家竞争企业中我的同行拿这么多,我也要求这么多。”[10]分别分享利润的做法必然直接导致工团主义,虽然它是一种企业家仍保留部分利润的工团主义。
不过也可以尝试另一种办法。不是由每个工人,而是由全体公民分享利润;把全部企业的一部分利润无差别地分配给所有的人。这已经通过税收得到实现了。在大战之前,奥地利的股份公司早就向国家及另一些征税部门交纳其净利润的20%—40%。战后和平的最初几年又增加到60%—90%甚至更多。“混合型”公有企业就是试图找到共同分享方式的一种尝试,它让全社会分享企业的管理权,作为回报,它也必须分担资本的供应。在这种做法中,如果社会能够彻底废除私有制而又不会危害劳动生产率,为何要止步于只废除一半私有制,这又有何道理呢?反之,如果废除私有制是有害的,那么废除一半也是有害的。事实上,这种半途止步的措施的破坏作用也许不亚于彻底废除。拥护者常说,“混合型”企业为创业者留出了空间。可是正如我们说的,国家或市政府的活动会妨碍企业家的决策自由。必须与公务员协调一致的企业,是无法按照创造利润的要求去利用生产资料的。[11]
四 工团主义
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工团主义是组织起来的劳动者为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特殊进攻方式。它的目的也可以是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即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不过,“工团主义”一词还有另一层含义,它是指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和政治宗旨。在这个意义上,工团主义被理解为以实现一个使工人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社会为宗旨的运动。我们这里只谈作为一种宗旨的工团主义,无须讨论作为一场运动、一种政治策略的工团主义。
作为一种宗旨的工团主义和作为一种政治策略的工团主义并非总是携手同行。很多以工团主义的“直接行动”作为行动基础的团体,是在为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另一方面,实现工团主义宗旨的努力也可以采取不同于索雷尔所提倡的暴力手段。
在很多自称为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的工人心目中,工团主义至少是像社会主义一样鲜明的伟大革命的目标。马克思认为,应当予以克服的“小资产阶级”思想是非常普遍的,甚至在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中间也是如此。广大群众想要的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即集权的社会主义,而是工团主义。工人希望成为雇用他的企业的生产资料的主人。每天在我们身边发生的社会运动清楚地显示,工人想要的就是这,而不是别的东西。跟书房里研究出来的社会主义相反,工团主义的理想直接来自普通人的想法,他们总是仇视别人得到的“不劳而获的”收入。工团主义和社会主义一样,也要消除工人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但采用的方式不同。不是全体工人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具体产业或企业中的人,或一个生产分支中的工人,将获得该企业所利用的生产资料,铁路属于铁路工人,矿业属于矿工,工厂属于工人——这就是它的口号。
作为考察的起点,我们不必逐一察看那些实施工团主义理想的古怪方案,而要把它的主要原则始终如一地适用于整个经济体系。这样做并不困难。从企业家、资本家和地主手里接管全部生产资料,但是不把它转移给经济领域的全体公民,为此采取的每一项措施都可以视为工团主义。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社会有没有组成各种社团是无关紧要的。生产的全部分支是组织成分立的机构还是一个单一企业,就像它们历史上恰好形成的状况一样,也是不重要的。对社会的分割无论是横向的还是纵向的,从本质上说都不会影响到这种方案。唯一的要点是,这个社会的公民是某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不是另一些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且当他在某些情况下失去工作能力时,他不拥有任何财产。工人的收入是否有可观的增长也不重要。大多数工人对于他们在工团主义制度下的财富增长都抱有非常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以为,仅仅瓜分地主、资本家和企业家在资本主义工业中得到的份额,就会使他们每个人的收入大为增加。除此之外,他们还预期工业产品的大幅增长,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务实的专家,可以亲自经营企业,而且每个工人都会设身处地地关心企业的繁荣。工人不再为陌生人,而是为自己劳动。自由主义者对此有十分不同的看法。他指出,在工人中间分配租金和利润而给他们带来的收入增长是微不足道的。他尤其认为,假如企业不再由按照自己的一本账进行经营的企业家的自利心所支配,而是受到不适合于这项任务的劳工领袖的左右,企业的收益就会减少,工人非但不能挣到比自由经济条件下更多的钱,反而会挣得更少。
假如工团主义的改革仅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交给工人,维持资本主义制度的产权系统不变,其结果只能是一种原始的财富再分配。普通人只要一想到改善社会状况,在他的想法背后总是存在着一种以恢复财产和财富平等为目的的物品再分配,这是所有广受欢迎的社会化方案的基础。对于农业工人而言这不难理解,他的全部抱负就是得到能够养活自己和家人的一处宅子和一块土地。在村子里很容易想到,解决社会问题的好办法就是再分配。而在工业、矿业、交通运输业、贸易和金融业,生产资料的实物再分配却是难以想象的,于是我们便生出另一种愿望,即分割产权但保留产业或企业的统一性。以这种简单的方式进行分割,充其量只是一种暂时消除收入和财产不平等的办法。用不了多久,有些人就会把他们的份额挥霍掉,而另一些人则会通过获取经济效用不高的份额而变富。结果是必须不断地进行再分配,而这只会鼓励轻浮和浪费——总之,鼓励一切不经济的行为方式。如果勤奋节俭的人必须把自己勤奋节俭的成果交给懒散放浪之辈,经济活动是不可能得到任何剩余的。
但是,甚至这种结果——暂时的收入和财产平等——也无法以工团主义来实现,因为工团主义不会对全体工人一视同仁。不同生产部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并不是同受雇工人的数量相对应。没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个事实:有些产品包含较多的劳动力生产要素、较少的自然生产要素。即使在全部人类生产开始进行之前分配生产资料,也会导致不平等;假如是在资本积累高度发达的阶段实行工团主义,即分配的不仅是生产的自然要素,而且还有已经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那就更会如此。每个工人在这种再分配中得到的份额的价值是非常不同的:有人得到的多,有人得到的少,因此一些人会从财产中得到比别人更多的收入——不劳而获的收入。工团主义根本不是一种达到收入平等的手段。它消除了现有的收入和财产的不平等,但仅仅是用另一种不平等代替了它。这种工团主义的不平等要比资本主义秩序中的不平等也许更公正——然而无法对此做出科学的评判。
如果工团主义的改革超出了生产性物品的再分配,下一步,它将不会允许资本主义在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安排继续存在。它必须从市场上撤回生产性物品。每个公民不能处置分配给他们的那一份生产资料;因为在工团主义制度下,它们是以一种比自由社会更紧密的方式跟所有者个人绑在一起的。在不同的情况下如何把它们同个人分开,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规定。
工团主义的拥护者的逻辑十分幼稚,他们假定社会处于静止状态,他们根本没有注意到一个问题:这种制度如何使自身适应经济条件的变化。如果我们假设,生产方式、供需关系、技术或人口不发生任何变化,那么一切似乎都能井井有条。每个工人只有一个孩子,他在他的接班人或唯一的继承者恰好有了工作能力时离开这个世界;儿子及时占据了他的岗位。我们大概可以假设,允许人们通过自愿交换岗位和自己那一份生产资料而改变职业,从一个生产分支转向另一个分支,或从一个独立企业转到另一个独立企业。至于其他方面,这种工团主义的社会状态必须实行一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彻底终止工业的从而生活中的一切变化。哪怕仅仅是无子女的公民的死亡也会对这种制度造成干扰,引起按它的逻辑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
在这个工团主义社会里,公民的收入是由他那一份财产的收益和劳动工资组成。假如生产资料的财产份额可以随便继承,那么用不了多久,即使在世的人未发生任何变化,财产占有的差距也会拉大。即使在工团主义时代开始时消除了工人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状况,每个公民在自己的企业里既是企业主也是工人,但不属于某个特定企业的工人后来还是有可能继承它的份额。这很快又会导致这个工团主义社会里的劳动和财产的分离,却不会因此而得到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好处。[12]
每一种经济变化都会立刻引起必然使工团主义垮台的问题。假如需求方向和规模的变化或生产技术的变化引起工业组织的变化,需要工人从一个生产部门转移到另一个生产部门,问题立刻就来了,这些工人在生产资料中所占的份额怎么办?是让工人及其子女保留他们在实行工团主义时恰好所属的企业中的份额,进入另一个企业成为单纯的工资劳动者,不允许他们得到财产收入,还是让他们在离开一个企业时失去自己的份额,然后从已经在新产业中就业的工人所拥有的财产中得到一份人均份额?无论采用哪种办法,都会直接违反工团主义的原则。此外,假如允许人们处置自己的份额,事情就会逐渐回到改革以前的状态。但是,假如工人在离开一个企业时失去自己的份额,进入另一个产业时又获得一份,则那些抵制变化带来的损失的工人就会极力反对生产的任何变化。如果采用取代或可能取代工人的提高生产力的工艺,这种工艺也会受到抵制。另外,一个企业或产业分支中的工人,倘若为了发展企业而雇用新工人有可能使他们的财产收入减少,他们就会反对这样做。总之,工团主义将使任何生产变革成为不可能。哪里有它,哪里就没有经济进步。
作为一种宗旨的工团主义是如此荒唐,一般而言它没有任何敢于公开而明确地撰文支持它的拥护者。以合伙人的名义跟它有瓜葛的人从未想清楚它的问题。工团主义除了是掠夺性部落的理想外,从来就不是任何别的东西。
五 局部的社会主义
生产资料的自然所有权是可以分割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也是普遍被分割开的。[13]但是,属于生产领导者的、我们仅仅把它称为所有权的处置权,却是不可分和不可限制的。它可以属于合伙的若干人,但是不能分割,也就说,不能把这种处置权本身分割成相互分离的命令权。对生产中的一件商品的处置权只能是统一的;无法想象可以用任何方式把它分割成不同的要素。自然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不受限制的;只要一说到限制,它要么意味着对一种过于宽泛地做出的司法定义的简化,要么是承认了一个事实:自然意义上的所有权具体属于法律承认其为所有者的法人之外的某个人。
因此,试图以折中的方式消除公有财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对立的任何做法都是错误的。只有在存在着处置权的地方才会有所有权。[14]因此,试图在名义上和法律上保留私有财产,而让处置权服从国家的命令、使财产社会化的国家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也是地地道道的社会主义制度。只有在个人能够以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方式处置其私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的地方,才会存在私有财产。他这样做是为了服务于社会的其他成员,因为在以分工为基础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是全体人的仆人,全体人是每一个人的主人,但这并没有改变一个事实:是他本人在寻找这种服务的最佳方式。
一部分生产资料由社会支配,其余部分留给个人,这种折中办法是不可能的。这两种制度仅仅是互不相干地并存着,在它们各自的领域内运行。任何人都会认为这种社会组织原则的混合毫无意义。没有人会相信,不应当把自己视为正确的原则贯彻到底。谁都不可能宣称这种或那种制度只对某些生产资料更为有益。如果有人似乎提出了这种主张,他们其实是在宣称:我们必须要求至少一部分生产资料,或尽量在一部分人中间实行一种制度。在这两条原则之间的战斗中做出妥协,永远只能是暂时的休战,而不是通过合乎逻辑地思考问题所得出的结论。站在双方的立场上看,折中政策只是通向完全胜利的道路上的歇息。
最有名、最受人尊重的折中体系确实相信,它可以把折中政策作为一种永久性的制度加以提倡。土地改革者要把生产的自然要素社会化,对其他要素则维持生产资料私有制。他们的起点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假设,生产资料公有制能够比私有制获得更高的产量。他们认为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所以希望把它交给社会。随着公有制能够取得比私有制更好的成果这种观点的破产,土地改革的理想也烟消云散。凡是把土地当作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的人,假如他认为私有制是一种更高级的经济形态,他肯定会拥护土地私有制。
* * *
[1] 苏利·普吕多姆(Sully Prudhomme,1939-1907):法国诗人,著有诗集《孤独》、《徒劳的柔情》、《诗的遗言》等。1881年当选法兰西学院院士,1901年获第一届诺贝尔文学奖。——译注
[2] 这里必须首先提到的著作是Jesuit Pesch,Lehrbuch der Nationalökonomie,vol.I,2nd ed.(Freiburg,1914),pp.392—438.在法国也存在着天主教徒同有自由思想的社会连带主义者之间的冲突——它涉及教会同国家以及同社会的关系,而不是社会理论和社会政策的真正原则,这使教会各个派别对“社会连带主义”这个概念有所怀疑。见Hausson-ville,“Assistance publique et bienfaisance privée”(Revue des Deux Mondes,vol.CLXII,1900,pp.773—808);Bouglé,Le Solidarisme(Paris,2907),pp.8ff.
[3] Bourgeois,Solidarité,6th ed.(Paris,1907),pp.115 ff.;Waha,Die Nationalökonomie in Frankreich(Stuttgart,1910),pp.432ff.
[4] Pesch,op.cit.,vol.I,p.420.
[5] Ibid.,p.422.
[6] Ibid.,p.420.
[7] 毕雪(Heinrich Pesch,1854—1926):德国现代基督教社会主义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译注
[8] 纪德(Charles Gide,1847-1932):法国经济学家,法国合作运动的重要倡导人,著有《政治经济学原理》、《消费合作社》等。——译注
[9] Engel,“Der Arbeitsvertrag und die Arbeitsgesellschaft”(in Arbeiteifreund,5 Year,1867,pp.129—154).有关利润分享的德文文献综述,见Un-tersuchungen μnd Vorschläge zur Beteiligung der Arbeiter an dem Erträge wirtschaftlicher Untemehmungen,作为Reichs-Arbeitsblatt(March3,1920)的附录发表的。
[10] 见Schriften des Vereins für Sozialpolitik,vol.CLIX,pp.132ff.
[11] Ibid.,pp.226—227.
[12] 因此,把工团主义称为“工人的”资本主义是有误导性的,虽然我在Nation,Staat und Wirtschaft(p.164)也曾这样说过。
[13] 参见本书第29页以下。
[14] 关于干涉主义,见我的Kritik des Interventionismus,pp.1ff.英文版出版者注:见A Critique of Interventionism,trans.Hans F.Sennholz(New York:Arlington House,1977),pp.15f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