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成真知,必须以毫无间断的连续的思维运动,逐一全部审视他们所要探求的一切事物,把它们包括在有秩序的充足列举
① 之中。
上面说过的那些不能从起始的自明之理中直接演绎出来的真理 ② ,如要归入确定无疑之列,就必须遵守在这里提出的[准则] ③ 。因为,推论的连续发展如果历时长久,有时就会有这样的情况:当我们达到这些真理的时候,已经不易记起经历过的全部路程了。因此,我们说,必须用某种思维运动来弥补我们记忆之残缺。例如,如果最初我通过若干演算已经得知:甲量和乙量之间有何种比例关系,然后乙和丙之间,再后丙和丁,最后丁和戊,即使如此,我还是不知道甲和戊之间的比例关系如何,要是我记不得一切项,我就不能从已知各项中得知此一比例关系的究竟。所以,我要用某种连续的思维运动,多次予以全部通观,逐一直观每一事物,而且统统及于其他,直至已经学会如何迅速地由此及彼,差不多任何部分都不必委之于记忆,而是似乎可以一眼望去就看见整个事物的全貌;这样,事实上,既可以减轻记忆的负担,又可以纠正思想之缓慢,而且由于某种原因,还增长了心智的能力 ④ 。
但是,还得指出,在任何一点上都不要中断这一运动,因为常有这样的情况:想从较远原理中过于急促演绎出什么结论的人,并不通观整个系列的中间环节,他们不够细心,往往轻率地跳过了若干中间环节。然而,只要忽略了一项,哪怕只是微小的一项,串链就会在那里断裂,结论就会完全丧失其确切性。
此外,我们说,要完成真知,列举是必需的,因为,其他准则固然有助于解决许多问题,但是,只有借助于列举,才能够在运用心智的任何问题上,始终作出真实而确定无疑的判断,丝毫也不遗漏任何东西,而是看来对于整体多少有些认识 ⑤ 。
因此,这里所说的列举,或者归纳 ⑥ ,只不过是对于所提问题的一切相关部分 ⑦ 进行仔细而准确的调查,使我们得以得出明显而确定的结论,不至于由于粗心大意而忽略了什么,这样,每逢我们运用列举之后,即使所要求的事物我们仍然看不清楚,至少有一点我们比较有知识了,那就是,我们将肯定看出:通过我们已知的任何途径,都是无法掌握这一事物的;而且,假如——也许常常确实如此,——我们确实历经了人类为了认识它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我们就可以十分肯定地断言:认识它,非人类心灵所能及 ⑧ 。
此外,应该指出,我们所说的充足列举或归纳,仅仅指比不属于单纯直观范围之内的任何其他种类的证明,更能确定无疑地达到真理的那一种;每逢我们不能够把某一认识归结为单纯直观,例如在放弃了三段论式的一切联系的时候,那么,可以完全信赖的就只剩下这一条道路了。因为,当我们从此一命题直接演绎出彼一命题的时候,只要推论是明显的,在这一点上就已经确实是直观了 ⑨ 。但是,假如我们从许多互不关联的命题出发推论出某个单一项,我们的悟性能力往往不足以用单纯一次直观把那所有的命题统统概括净尽;在这种情况下,使悟性具有概括所有命题的能力的,是把列举运用得确定无误。这就正如:虽然我们不能一眼看尽并区别稍长一些的串链上每一环节,但是,只要我们已经看清每一环与下一环的联结,就足以断言我们也已经发现最后一环与最前一环是怎样联结的。
我说这一运用应该是充足的 ⑩ ,是因为它往往可能有缺陷,从而可能有很多失误。事实上,有时候,虽然我们可以用一次列举通观许许多多十分明显的事物,但是,只要我们哪怕只是略去最微小的部分,串链就会断裂,结论的确定性也就完全丧失。有时候,我们也能用一次列举包括一切事物,但是,分辨不清每一事物,所以对全部事物的认识也就只是模模糊糊的。
还有些时候,应该完全列举,有时候又应该各别列举;有时候这两种都没有用处。因此,上面我们只说它应该是充足的。因为,[例如,]我要是想用列举来证明:有多少存在物是有形体的,或者,它们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凑巧符合此意,我并不能肯定它们到底有多少;而且,除非我事先已经确知,我也不能肯定:我已经通过这次列举把它们统统包括了,或者,我已经把它们互相区别清楚了。但是,假若我想用同一方法指明:有理性的灵魂不是有形体的 ⑪ ,进行这个列举并不一定非完全不可,我只要把全部物体都归成类,使我得以证明有理性的灵魂同所有搜集的类别都不一样就行了。最后,假若我想用列举之法指明:圆面积大于一切其他同等周长的多边形面积 ⑫ ,我并不需要把一切多边形拿来一一过目,只要拿出其中的一些加证明,据以用归纳法得出结论而用于其他一切多边形就行了。
上面我还说过,列举应该有秩序地进行,这首先是因为,弥补上述各种缺点,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有秩序地详审一切事物;也是因为,常有这样的情况:或者是由于要研究的事物数量过大,或者是由于要研究的同一事物出现过于频繁,如要一一通观有关的每一单个事物,任何人的寿命都是不够的。然而,假如我们把它们全都按照最佳秩序加以安排,使其中大部分归入一定的类别,那就只需准确察看清楚其中单独一个事物,或者[根据] ⑬ 其中每一事物而获知的某些情况,或者只察看这些事物而不察看那些事物,或者至少不对任一事物徒然浪费地重复察看。这对我们是大有助益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克服许多困难,既然我们已经以很短的时间,不怎么费劲地建立了良好秩序,尽管乍看起来困难是巨大的。
然而,要列举的事物的这种秩序常常可能发生变化,而且取决于每个人的选择;要想考虑得更为周到,就必须记住第五个命题中所说的 ⑭ 。世人所作种种雕虫小技中有许多玩意,发明出来,所用的办法不过是这种安排秩序,例如,如果我们想用某个名词字母搬家 ⑮ 的办法,创作最佳字谜,根本不需要从最容易的那些词一直查到最困难的那些词,也不必区别绝对项和相对项,况且,这样做也是行不通的;只需这样办就行了:制定研究字母搬家的某种秩序,使我们不必重复察看同一字母,同时把字母的数目归成若干确定的类别,使较有希望找到答案的那些类别立刻出现;这样做的话,往往不至于旷时费事,只是有些幼稚罢了。
此外,[原则五、六、七]这三道命题是不可以分割的,因为通常我们在思考中必然把它们联系起来,而且这三者对于促使方法臻于完善是起同等作用的。先教哪一道倒关系不大。至此我们已经简略阐述了一番,这篇论文其余篇页中就差不多没有什么好补充的了,我们将只把至此已经概略而言者予以具体申述。
注释
① “列举”enumeratio,见《附录三》。
② 参阅原则三,“起始原理本身则仅仅通过直观而得知”。
③ [准则],为法译者所加。
④ “心智的能力”,原文仅作capacitas。笛卡尔不顾神学上一贯把这个词与上帝连在一起的传统,把它当作一种posse(能力,能够,有能力),看待为ingenium(心灵、心智)所能达到的东西,归之于人的属性。据此,把capacitas译作“心智的能力”。(法译,仅作capacité。)
⑤ “丝毫也不遗漏任何东西,而是看来对于整体多少有些认识”,另一法译本作“丝毫不完全遗漏任何东西,而是看来对于……”。
⑥ “或者归纳”中的“归纳”,原文仍为inductio。参阅原则三注⑥。现从法译,译作“归纳”。这主要是考虑上下文。参阅《附录三》。
⑦ “对于所提问题的一切相关部分”eorum omnium quæ ad propositam aliquam quæstionem spectant。笛卡尔的意思是说:任何问题都存在于它的各个respectus(方面)之中。犹言,对于问题的面面观。
⑧ 笛卡尔一方面确认可知的真理是能够包括一切命题的,另一方面他却认为某些认识是人类心灵所不能达到的,例如,在《论正确指导理性探求真理的方法》(即《方法论》)中进一步说到“那些不超过人类心灵能力的知识”,前此数年,在给麦尔塞纳的一封信中提到“这是一种超过人类心灵能力的科学”(1632年5月10日),等等。此外,在诸如此类的说法中,“能力”均不同于注④中的capacitas,而是使用captum,意为“所能掌握者”、“所能达到者”。
⑨ “明显的推论”illatio evidens。笛卡尔在原则二中说:“我们达到事物真理,是通过双重途径的:一是通过经验,二是通过演绎”,接着又说:“从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演绎或纯粹的推论”。笛卡尔认为,凭借“纯净而专注的心灵”产生“唯一的光芒”,即“理性的光芒”,通过演绎和推论,达到最大的确信。“明显的推论”与原则二中说到的“荒诞的推论”mala illatio相对立,是指为事实所确证的推论。这样的推论虽然是心智的内在活动,其实际结果,达到真理,是与“真正的直观”intuitus verus一样的,所以说,“在这一点上就已经确实是直观了”。
⑩ 列举有三种:完全列举、各别列举、充足列举。第一种目的在于把所研究的事物包括净尽;第二种在于区别各别事物。前者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后者实际上用处不大。笛卡尔主张列举只需充足sufficiens,就是说,不可能包罗无遗,也不满足于分清一些事物,而要达到充足得使我们能够作出一般性概括性结论。下一段他以两个命题(关于灵魂和关于圆面积)为例,说得很清楚。
⑪ 像若干其他唯心主义哲学家一样,笛卡尔把灵魂分为三种:理性灵魂、感性灵魂、生活机能性灵魂。最后一种是形而下的,第二种有些部分依附于形体器官,但是理性灵魂是没有形体的。
⑫ 圆的这一特点在十六世纪已经广泛为人所知悉。笛卡尔这里的命题陈述大概来自克拉维乌斯一世1570年出版的Opera mathematica(《数学之作用》)。
⑬ [根据]为法译者所加。
⑭ 由于原则五和六实际上是一个命题的两个部分,看来这里指的是原则六所说。
⑮ “字母搬家”anagramma构成字谜,是十七世纪初流行的一种游戏,例如,法语的Marie(玛丽)这五个字母不变,但错动位置,就构成了另一个字:aimer(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