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要寻求的事物顺序中出现一事物,是我们的悟性不能直观得足够清楚的,那我们就必须暂且停顿、多加考虑,不要继续考察下去,以免徒劳无功。
前三个原则
① 提出了秩序并作了解释。本原则,则告诉我们什么时候秩序是必不可少的,什么时候只是有用的。因为,从若干个别项引至某一绝对项的系列或相反的系列中凡构成完整一级者,都一定要先于其后续项而予以考察;但是,如果像人们常见的,若干项涉及的是同一级,有秩序地统统予以通观,总还是有用的。不过,也不一定非常严格刻板遵守这种秩序不可,经常,即使我们并没有把它们全都认识得一清二楚,而只是看清楚了其中的某一些、甚至一个,进一步探讨也还是可以允许的。
本原则依据的论据,必然是我们用以确定原则二的那些论据;但是,不可认为,本原则就不含有任何足以使[我们的心灵]更有知识 ② 的新鲜东西,虽然它似乎禁止我们仅仅过于细致地探求某些事物而不揭示任何真理。也许,对于初学者,它教给他们的只是叫他们不要浪费精力,其中原委大致有如原则二所述 ③ 。然而,对于完全掌握了前述七个原则的人,本原则表明的是:他们可能根据什么理由在任何科学中自满,以至不想再学什么了:因为,任何人,只要是准确遵行了前述七个原则,现在本原则却叫他在某一点上停一停,他当然就会明白:无论多么奋勉努力也不能达到自己要求获得的认识,这倒不是说他缺乏才智,这里遇到的障碍全在于困难的性质本身,或者说,人的条件的限制。不过,认识到这一点,也是一种真知,并不次于那种使我们了解事物本身性质的认识 ④ ,而谁要是把好奇心推至极端,似乎不是健全的心智。
阐明这一切,都有必要举一两个例子。简单说吧,设有一人仅仅研究过数学,他试作一直线:屈光学上称为光折线的那种直线 ⑤ ,即,平行光线经折射后交叉于一点的那根直线,他遵行原则五和原则六,大概可以很容易就发现:该直线的确定取决于反射角和入射角的比例;但是,他没有能力继续探讨下去了,因为继续下去就超出了马特席斯的范围,而涉及物理学了 ⑥ ,他不得不就此却步,停留在门槛上,而无可奈何;如果他还想从哲学家所言获取进一步认识,或者从经验中获取这种认识,他实际上就会违犯原则三 ⑦ 。况且,这里的困难还是复杂的、相对的;然而,只有在纯粹简单的、绝对事物上,我们才能够获得确定的经验,——这一点,下面在适当的场合再谈 ⑧ 。他要是假设上述两角之间有某种比例,即使他以为可能是最真实的,也无济于事,因为,那样他寻求的就不再是光折线了,而仅仅是按照他的假设推理而得的一直线。
假设相反有一人,不是仅仅研究过数学,而是想遵照原则一来探讨我们所说的问题 ⑨ ,也遇到了同样的困难,他除了上述以外还会发现:入射角和反射角之间的比例,还取决于这两个角本身依据介质不同而发生的变化,从而他也发现:这种变化取决于光线穿透整个透明体的比率,而要认识这种穿透作用,前提是也认识光作用的性质 ⑩ ;他还发现:要理解光作用,就必须知道一般自然力是什么,而这,在整个顺序中,是最绝对项。因此,当他用心灵察看,对这个最绝对项有了清楚觉知以后,他就可以根据原则五,同样逐级回溯;要是他在第二级上还不能看清楚光作用的性质,他还可以根据原则七,列举一切其他自然力,使自己可以依据对某个其他自然力的认识——至少用比较法,这一点我们下面再谈,——也理解光作用;然后,他就可以探求光线是以怎样的比率穿透整个透明体的 ⑪ ;这样,他就可以依次探讨其余,终至达到对光折线本身[的理解]。尽管至今许多人探求都无结果,我却看不出会有什么障碍,使得完善运用我们的方法的人不能够对它获得明显的认识 ⑫ 。
我们要举最突出的例子。假设有一人对自己提出的问题是:研究人类理性足以认识的一切真理,——我认为,凡是刻苦求知以求达到良知的人,一生之中总应该下那么一次决心去从事这种研究,——如果他遵行上述各项原则,他就会发现:先于悟性而认识是绝不可能的,既然认识一切其他事物都取决于悟性,而不是相反 ⑬ 。然后,在认识了纯悟性之后,对一切其他最直接事物也有了觉知,他就可以在一切其他事物中,列举出认识所需的悟性以外的一切其他工具,其数仅为二,即幻想和感觉 ⑭ 。于是,他把自己的奋勉努力用于区别和审视这三种认识方式,他将清楚地看出:真理和谬误,就其本身而言,只能够存在于悟性之中,但是,二者的根源往往仅仅在于幻想和感觉。这样,他就会谨慎小心,竭力避免一切可能使他上当的事物,以免受骗。同时,他将准确列举人们为求真理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以求择一而从。这些途径实际上为数不多,运用充足列举法,是很容易统统找到的。未曾有过这种经验的人也许会觉得这很奇怪,不予置信,其实,只要我们对待每一对象,都区别了充斥我们记忆或仅仅装饰我们记忆的那些认识,同应该说使人更有学识的那些认识,这也是我们很容易做到的…… ⑮ ;由此,我们将认为,对于任何事物,我们都不会由于缺乏才智或技艺而无知,也绝不会有任何事物别人知道,而我们自己却没有能力认识,只要我们运用心智于该事物运用得恰当。我们往往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是本原则禁止我们探求解决的,虽然如此,但是我们既然清楚地看出这种探求超出人类心灵所及,我们就不会因而认为自己无知,只会发现任何别人也不可能认识我们所探求解决的困难(如果他心灵的水平同我相等),单单这个发现就足以满足我们的好奇心了。
但是,为了使我们不至于对于我们心灵所能达到的水平总是无法确断,也为了使我们不至于徒劳无功或莽撞行事,在致力于具体认识各别事物之前,我们一生中必须总有那么一次细心探讨人类理性能够达到怎样的认识。为求事半功倍起见,对于同样容易的事物,我们总是应该首先探求其中最有用的那些。
因此,可以把这种方法比作这样的一些机械工艺:它们不需要其他工艺的帮助,自己就可以产生制作本身所需工具而应有的方法。设有一人打算从事这样的一种工艺,比方说是打铁,如果他一样工具也没有,他开始的时候当然不得不拿一块硬石头或者什么粗铁块当砧子,选一块小石头当锤子,又把一些木头做成钳子,还要按照需要搜罗诸如此类的一些东西;都准备好了以后,他还是不会立即着手打制刀剑或头盔,也不会打制供别人使用的任何铁器,只会首先给他自己制作锤子、砧子、钳子以及其他必需的工具。这个例子告诉我们的是:既然这头几条原则中我们只能看到某些论据还不充足的准则规定,似乎是我们的心灵天然禀赋的、而不是凭借技艺获得的准则,那么,我们就不要急忙运用它们去试图解决哲学家们的争论,或者去解开数学家们的死结;而要首先利用它们去仔仔细细探求一切其他准则,对于研究真理可能更为必要的准则。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理由认为:找到它们,其困难程度会超过解答人们在几何学、物理学或其他学科中惯常提出的问题。
这样看来,最有用的莫过于探求人类认识是什么,它的最大范围如何。因此,我们现在就在这里把这一点概括为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依据前述各项原则,这个问题最好是首先加以研究。每一个或多或少热爱真理的人,一生中总得有那么一次下决心这样做,因为这一探求中包含着求知的真正工具和完整的方法。相反,我觉得,最不合适的莫过于硬着头皮去争论自然的秘密、天[的运动]对我们下方的影响 ⑯ 、预言未来,诸如此类。许多人却正在这样做,自告奋勇这样做,仿佛人类理性足以发现[这类事情]。我们心灵的限度,在我们内心中是感觉得到的,因此,确定这个限度理应使我们不会感到不容易或者困难,既然我们对于外界的事物、甚至非常陌生的事物,也并不怀疑自己是能够判断的。如果我们想用思维囊括宇宙万物,分辨出每一事物是怎样受到我们心灵的审视的,这一任务也并不繁重,因为没有任何事物是那样简单或多样,以至于无法运用我们所说的列举法把它们限制在特定的限度之内并且把它们分列为不多几项类别 ⑰ 。因此,为了把列举法在这个问题上做个试验,首先,我们把与这个问题相关的一切划分为两部分,事实上也就是使这个问题或者涉及有认识能力的我们,或者涉及能够被认识的事物本身。下面我们就分别研讨这两点。
固然,我们注意到,我们内心中只有悟性才有真知能力,但是,有其他三种功能可以帮助或阻碍悟性,它们是:想象、感觉和记忆 ⑱ 。所以,应该依次看一看其中的每一个可能怎样有害于我们,使我们得以避开,其中的每一个可能怎样有利于我们,使我们得以充分发挥其功效。这个第一部分,将在下一原则中运用充足列举法加以讨论。
其次要谈到事物本身,它们只应该在悟性达到的范围之内予以考虑 ⑲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事物分为性质较简单的和性质复杂或复合的。所有这些简单性质[的事物],只能够或为精神的,或为有形体的,或者两者都涉及。至于复杂性质[的事物],由悟性体验得知:其中的某些,即使尚未能作出任何确定的判断,也确实是复杂的;但是,悟性本身也组合其他的复杂性质[的事物]。这一切,我们将在命题十二中更为详尽地陈述,并将证明:除非是在悟性所组合的那些[复杂性质]中,不可能出现谬误。因此,我们还要把这类复杂者区别于从十分简单而自明的性质中演绎所得者,这我们将在下一部著作中论述 ⑳ ;还要区别出那些预示其他、而我们体验得知源出于复合事物者,这我们将用整个第三部著作来陈述 ㉑ 。
因此,在本论文中,我们将竭力严格遵循人类为了认识真理而可以遵循的一切途径,并且竭力使得读者能够容易理解,这样的话,任何人只要已经充分学会我们的整个方法,无论心智多么低下,也能看出:这些途径,对于他也同对于别人一样,丝毫不是封闭的,而且他再也不会由于缺少才智或技艺而无知无识,而只会是:每逢他运用心灵去认识某一事物,或者他可以完全发现它;或者他可以确定无疑地觉知:它取决于某种超出自己能力的经验,这样他就不至于指责自己的心智,虽然他不得不到此止步;或者他可以证明:所求之物超过了人类心灵所及,这样他就不至于认为自己比别人无知,既然比起其他随便什么来,认识这,并不是较小的真知。
注释
① 指原则五、六、七。
② “使[我们的心灵]更有知识”ad eruditionem promovendam,直译为“增进[吾人的]学识”。《方法论》中有相反的表述:“使我们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更没有知识”。
③ 参阅原则二开头几段。
④ 笛卡尔认为,作为方法,认识首先是对于认识的认识,甚至先于“对于事物本身性质的认识”rei ipsius naturam exhibet,所以,认识到认识的限度,也是一种真知,并不次于对于这个或那个事物(res)的认识。这种限度,产生于该事物的缺陷,或不能满足某些客观条件,而不是由于inagenii culpa(缺乏心智)。
⑤ 是开普勒第一个发现可将平行光线束变为会聚束的屈光现象。
⑥ “因为继续下去就超出了马特席斯的范围,而涉及物理学了”cum non ad Mathesim pertineat, sed ad physicam。有些法译本把这里的Mathesim译作mathématique,看来是错误的。原则四中已经作出明显的区分,马特席斯实际上是笛卡尔要建立的一种真正揭示秩序和度量的普遍科学。详见《附录二》。
⑦ 指原则三的命题,还有该原则的阐述的第二段,等等。
⑧ 指原则八,也可参阅原则十二的有关段落和原则十三的有关段落。
⑨ 这里是说,光折线的问题不仅仅是数学的问题,不但事实上是这样,而且原则一的要点之一也在于:要我们不囿于单一技艺、单单选择某一特殊科学,即使那是非常重要的数学。
⑩ 笛卡尔在《屈光学》中说:“光,在被称为发光体中,无非是某种运动,或者说,某种极其急速、极其强烈的作用,经由空气或其他透明体而达到我们的眼睛。”
⑪ 这时,笛卡尔已经知道惰性规律和光穿透整个透明体二者之间的同晶现象。因此,上面所说“某个其他自然力”,大概是指惰性运动(真空中一孤立质点的直线均匀运动)。
⑫ 当时,物理学界正在争论这个问题而尚无结果。笛卡尔认为自己的方法最为完善,就提出了这一论断。而且,他自己以后在《屈光学》中也作出了他认为已获明显认识的解答。
⑬ 亚里士多德在《论范畴》中也有类比的说法,但说的是两项:认识和已知;笛卡尔使用的是三项:悟性、认识和事物。
⑭ 下面笛卡尔又说是有三:想象、感觉和记忆。但,据他的传记作者巴伊叶说:“他(笛卡尔)似乎怀疑记忆有别于悟性和想象。”此外,笛卡尔也常把想象和幻想混同使用。
⑮ 删节号是原有的。H本和A本在此删节号后都有拉丁语Hic deficit aliquid(“此处有缺漏”)。
⑯ 这里是指星相学。1585年教皇席克斯图斯五世已经明令禁止星相学,并把星相学家提交宗教审判。但星相学作为伪科学的影响至笛卡尔时代,甚至以后,还很强大。
⑰ 这里的“类别”,拉丁原文作capita,意思不是“章节”,而是同原则七中所用的classes和collectiones一样的,统译为“类别”。
⑱ 这三项功能,也可以说是两项(见注⑭)。并参阅原则十二。
⑲ 参阅原则六第一段以及原则十二。
⑳ 下一部著作指后来终未写完的论文《以自然光芒探求真理》。
㉑ 第三部著作指《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