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察看了若干单纯命题之后,要想从中得出其他推论的话,不妨以连续的毫不间断的思维运动把那些命题通观一遍,考虑它们互相之间的关系,也不妨择出若干来尽可能清楚地全面加以构想:只有这样,我们的认识才可以更加确定得多,心灵的认识能力才可以大为提高。

现在是更加清楚地阐述在原则三和原则七中说过的心灵的目光的时候了。前面,我们曾在一个地方说它与演绎相反 ① ,在另一个地方我们只说它与列举相反 ② ,而对列举我们的定义是:根据互不关联的许多事物作出的综合推论;在同一个地方,我们还说过:单纯演绎从一事物到另一事物,是用直观作出的 ③ 。

我们必须这样提,因为我们要求的是用心灵来察看两个事物,也就是说,必须使人清楚而明确地理解命题,而且必须是全面一下子理解,而不是逐一理解。而演绎,如果我们按照原则三所述予以看待 ④ ,似乎不是全面一下子作出的,而是通过某种心灵运动,从一事物推论到另一事物。所以,我们在那个地方 ⑤ 说它是截然有别于直观的。但是,如果我们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演绎一旦完成,例如原则七所说的那样 ⑥ ,它就不再是任何运动,而是运动的终止。因此,我们假定:当演绎是简单而一目了然的时候,我们用直观就可得知,当它是繁复错综的时候则不能;后者,我们称为列举,又称归纳 ⑦ ,因为这时候悟性不能一下子全部把它囊括,要确证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依靠记忆,其中必须记住对于所列举的每一部分的判断,根据所有各部分的判断就可以综合为另一个单一判断。

我们必须作出这些区别,这样才便于进一步来阐明本原则。因为,原则九仅仅论述心灵的目光,原则十仅仅论述列举,而本原则,则阐述这两种作用怎样互相支持、相辅相成,以至于它们通过某种专注地直观每一事物、进而直观其他事物的思维运动,似乎同时成长而合为单独一个作用了 ⑧ 。

这是具有双重效用的,即,既可以更为确定地认识我们所要达到的结论,又可以使我们的心灵更适合于发现其他结论。因为,结论包括的项如果多于我们仅仅一次直观所能掌握的,这一结论的确定性就取决于记忆,而记忆由于不稳定而且容易衰退,必须用这种持续不断、频繁重复的思维运动来重复和巩固。例如,如果通过若干次运算,我得知甲量和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最后得知丁量与戊量之比,我还是不能知道甲量与戊量之比,从我已知之比中并不能求得这个比,除非我把这些比都记住了;因此,我有必要用一次频繁重复的思维把它们通观始终,极为迅速地从始项看至末项,几乎不留一项在记忆里,而是仿佛整个一下子察看全事物 ⑨ 。

没有人看不出:由于这个缘故,心灵[运动]之迟缓得以纠正,其能力得以增长。但是,在这方面必须注意的是:本原则的最大效用在于:对单纯命题互相依存关系进行思考,就可以渐渐习惯于迅速识别其中的或多或少相对性,看出怎样逐级把这种相对性归结为绝对。例如,假设我要通观某些连比量,我就要思考这一切[事物] ⑩ ,即,我通过容易程度相等的设想,得知甲量与乙量之比,随后,乙量与丙量之比,丙量与丁量之比,如此等等。但是,我不能够以相等的容易程度设想乙量对甲量和丙量同时依存之关系,我更难设想乙量对甲量和丁量同时依存之关系,如此等等。然后,我由此得知:如果已知仅为甲量和乙量,我为什么可以容易地求出丙量和丁量等等:这是因为我运用了几次特殊的逐个的设想。但是,如果已知仅为甲量和丙量,我就不能同等容易地得知中间量,因为如不以一次设想同时包括前几个量中的二量,就不能做到。如果已知的仅为甲量和丁量,要察看两个中量就更为困难,既然这意味着同时三次设想,因此,要根据甲量和戊量求出三个中量,就还要困难了。不过,这也是为什么可以产生不同情况的另一原因,因为,即使四次设想互相联系在一起,也仍然是可以分开进行的,既然4可以被另一[整]数除尽。于是,我可以根据甲量和戊量仅求丙量,然后根据甲量和丙量求乙量,照此类推。已经习惯于思考诸如此类情况的人,每逢研究一个新问题,就能立即看出产生困难的原因,以及[予以解决的] ⑪ 最简单办法。这对认识真理是极有助益的。

注释

①  参阅原则三和原则二。

②  参阅原则七。

③  指原则三和原则七。

④  参阅原则三。

⑤  同上。

⑥  指原则七中所论述的充足列举。

⑦  “我们称为列举,又称归纳”:参阅原则三注⑥以及原则七第四段阐述。

⑧  笛卡尔认为演绎和直观可以在认识过程中合而为一:思维在通观事物的时候,逐渐倾向于返回直观,形成悟性的这两个根本功能(即演绎和直观)之间的一个中项。

⑨  笛卡尔在《方法论》中说:“……需要长期锻炼,需要频繁重复的玄想,使我们习惯于这样察看一切事物。”

⑩  [事物],为法译者所加。

⑪  [予以解决的],这个定语是法译者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