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经 谦 豫 随 蛊 临 观 噬嗑 贲
谦:亨,君子有终。
谦,卑退为义,屈己下物也。兑宫五世卦。《子夏》作嗛,云:嗛,谦也。
正义曰:“谦”者,屈躬下物,先人后己,以此待物,则所在皆通,故曰“亨”也。小人行谦则不能长久,惟“君子有终”也。然案谦卦之象,“谦”为诸行之善,是善之最极,而不言元与利贞及吉者,元是物首也,利贞是干正也。于人既为谦退,何可为之首也?以谦下人,何以干正于物?故不云元与利贞也。谦必获吉,其吉可知,故不言之。况《易经》之体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即此谦卦之繇及乾之九五“利见大人”,是吉理分明,故不云“吉”也。诸卦言“吉”者,其义有嫌者,爻兼善恶也。若行事有善,则吉乃随之。若行事有恶,则不得其吉。诸称“吉”者,嫌其不吉,故称“吉”也。若坤之六五,及泰之六五,并以阴居尊位,若不行此事,则无吉,若行此事,则得其吉,故并称“元吉”。其余皆言吉,事亦放此。亦有大人为吉,于小人为凶,若否之九五云:“休否,大人吉”是也。或有于小人为吉,大人为凶,若屯之九五“小贞吉,大贞凶”,及否之六二“包承,小人吉”之类是也。亦有其吉灼然而称“吉”者,若大有上九“自天佑之,吉无不利”之类是也。但《易》之为体,不可以一为例。今各随文解之,义具诸卦之下。今谦卦之繇,其吉可知也。既不云“吉”,何故初六、六二及九三并云“吉”者?谦卦是总诸六爻,其善既大,故不须云“吉”也。六爻各明其义,其义有优劣,其德既小,嫌其不吉,故须“吉”以明之也。
《彖》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天道亏盈而益谦,地道变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君子之终也。
济,节细反。上,时掌反,下注“上承”、“上行”同。亏,马本作“毁”。福,京本作“富”。恶,乌路反,卦末注同。好,呼报反。
正义曰:“谦,亨,天道下济而光明,地道卑而上行”者,此释“亨”义也。欲明天地上下交通,坤体在上,故言“地道卑而上行”也。其地道既上行,天地相对,则“天道下济”也。且艮为阳卦,又为山。天之高明,今在下体,亦是天道下济之义也。“下济”者,谓降下济生万物也。而“光明”者,谓三光垂耀而显明也。“地道卑而上行”者,地体卑柔而气上行,交通于天以生万物也。“天道亏盈而益谦”者,从此已下,广说谦德之美,以结君子能终之义也。“亏”谓减损,减损盈满而增益谦退。若日中则昃,月盈则食,是亏减其盈。盈者亏减,则谦者受益也。“地道变盈而流谦”者,丘陵川谷之属,高者渐下,下者益高,是改变“盈”者,流布“谦”者也。“鬼神害盈而福谦”者,骄盈者被害,谦退者受福,是“害盈而福谦”也。“人道恶盈而好谦”者,盈溢骄慢,皆以恶之;谦退恭巽,悉皆好之。“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者,尊者有谦而更光明盛大,卑谦而不可逾越,是君子之所终也。言君子能终其谦之善事,又获谦之终福,故云“君子之终”也。
《象》曰:地中有山,谦。君子以裒多益寡,称物平施。注:多者用谦以为裒,少者用谦以为益,随物而与,施不失平也。
裒,蒲侯反。郑、荀、董、蜀才作捊,云:取也。《字书》作掊。《广雅》云:掊减。称,尺证反。施,始豉反,注同。
正义曰:“裒多”者,君子若能用此谦道,则裒益其多,言多者得谦,物更裒聚,弥益多也。故云“裒多”,即谦尊而光也,是尊者得谦而光大也。“益寡”者,谓寡者得谦而更进益,即卑而不可逾也。是卑者得谦而更增益,不可逾越也。“称物平施”者,称此物之多少,均平而施,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物之先寡者而亦得其施也。故云“称物平施也”。此谦卦之象以山为主,是于山为谦,于地为不谦,应言“山在地中”。今乃云“地中有山”者,意取多之与少皆得其益,似“地中有山”,以包取其物以与于人,故变其文也。
注“多者用谦”至“不失平也”
正义曰:“多者用谦以为裒”者,《尔雅·释诂》云:“裒,聚也。”于先多者,其物虽多,未得积聚,以谦故益其物更多而积聚,故云“多者用谦以为裒”也。“少者用谦以为益”者,其物先少,今既用谦而更增益,故云“用谦以为益”也。“随物而与”者,多少俱与,随多随少,而皆与也。“施不失平”者,多者亦得施恩,少者亦得施恩,是“施不失平”也。言君子于下若有谦者,官之先高,则增之荣秩,位之先卑,亦加以爵禄,随其官之高下,考其谦之多少,皆因其多少而施与之也。
初六:谦谦君子,用涉大川,吉。注:处谦之下,谦之谦者也。能体“谦谦”,其惟君子。用涉大难,物无害也。《象》曰:“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注:牧,养也。
难,乃旦反。牧,牧养之牧。徐音目,一音茂。
正义曰:“谦谦君子”者,能体谦谦,惟君子者能之。以此涉难,其吉宜也。“用涉大川”,假象言也。“《象》曰,卑以自牧”者,牧,养也,解“谦谦君子”之义,恒以谦卑自养其德也。
六二:鸣谦,贞吉。注:鸣者,声名闻之谓也。得位居中,谦而正焉。《象》曰:“鸣谦,贞吉”,中心得也。
正义曰:“鸣谦”者,谓声名也。二处正得中,行谦广远,故曰“鸣谦”,正而得吉也。“《象》曰,中心得”者,鸣声中吉,以中和为心,而得其所,故鸣谦得中吉也。
九三:劳谦,君子有终吉。注: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众阴所宗,尊莫先焉。居谦之世,何可安尊?上承下绥,劳谦匪解,是以吉也。《象》曰:“劳谦君子”,万民服也。
解,佳卖反。
正义曰:“劳谦君子”者,处下体之极,履得其位,上下无阳以分其民,上承下接,劳倦于谦也。惟君子能终而得吉也。“《象》曰,万民服”者,释所以劳谦之义。以上下群阴,象万民皆来归服,事须引接,故疲劳也。
六四:无不利,谦。注:处三之上,而用谦焉,则是自上下下之义也。承五而用谦顺,则是上行之道也。尽乎奉上下下之道,故“无不利”。指皆谦,不违则也。《象》曰:“无不利,谦”,不违则也。
毁皮反,指也,义与麾同。《书》云“右秉白旄以麾”是也。马云:犹离也。郑读为宣。下下,上遐嫁反,下如字。下句同。
正义曰:“无不利”者,处三之上而用谦焉,则是自上下下之义。承五而用谦顺,则是上行之道。尽乎奉上下下之道,故无所不利也。“《象》曰,指皆谦,不违则”者,释“无不利谦”之义。所以“指皆谦”者,以不违法则,动合于理,故无所不利也。
六五:不富以其邻,利用侵伐,无不利。注:居于尊位,用谦与顺,故能不富而用其邻也。以谦顺而侵伐,所伐皆骄逆也。《象》曰:“利用侵伐”,征不服也。
侵,王廙作寝。
正义曰:“不富以其邻”者,以,用也。凡人必将财物周赡邻里,乃能用之。六五居于尊位,用谦与顺,邻自归之,故不待丰富能用其邻也。“利用侵伐,无不利”者,居谦履顺,必不滥罚无罪。若有骄逆不服,则须伐之。以谦得众,故“利用侵伐,无不利”者也。
上六:鸣谦,利用行师征邑国。注:最处于外,不与内政,故有名而已,志功未得也。处外而履谦顺,可以征邑国而已。《象》曰:“鸣谦”,志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也。注:夫吉凶悔吝,生乎动者也。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故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未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是以六爻虽有失位,无应乘刚,而皆无凶咎悔吝者,以谦为主也。“谦尊而光,卑而不可逾”,信矣哉!
与,音预。争,争斗之争。
正义曰:“鸣谦”者,上六最处于外,不与内政,不能于实事而谦,但有虚名声闻之谦,故云“鸣谦”。志欲立功,未能遂事,其志未得。既在外而行谦顺,惟利用行师征伐外旁国邑而已,不能立功在内也。“《象》曰,志未得”者,释“鸣谦”之义也。所以但有声鸣之谦,不能实争立功者,以其居在于外,其内立功之志,犹未得也。“可用行师征邑国”者,释“行师征邑国”之意。经言“利用”,《象》改“利”为“可”者,言内志虽未得,犹可在外兴行军师征邑国也。
注“夫吉凶悔吝”至“信矣哉!”
正义曰:“动之所起兴于利”者,凡人若不见利,则心无所动。今动之所以起者,见利乃动,故云“兴于利”也。“饮食必有讼,讼必有众起”者,欲明为利乃有动,动而致讼,讼则起兵。故《序卦》“需”为饮食,饮食必有讼,故需卦之后次讼卦也。争讼必兴兵,故讼卦之后次师卦也。
豫:利建侯行师。
豫,馀虑反,悦豫也,备豫也。马云:豫,乐。震宫一世卦。
正义曰:谓之豫者,取逸豫之义,以和顺而动,动不违众,众皆说豫,故谓之豫也。动而众说,故可利建侯也。以顺而动,不加无罪,故可以行师也。无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时有所为也。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故无元亨也。逸豫非干正之道,故不云“利贞”也。庄氏云:“建侯,即元亨也。行师,即利贞也。”案:屯卦“元亨利贞”之后,别云“利建侯”,则“建侯”非“元亨”也。恐庄氏说非也。
《彖》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豫之时义大矣哉!
忒,他得反。郑云:差也。京作贷。
正义曰:“豫,刚应而志行,顺以动,豫”者,“刚”谓九四也;“应”谓初六也。既阴阳相应,故“志行”也。此就爻明豫义。顺以动,坤在下,是顺也,震在上,是动也。以顺而动,故豫也。此以上下二象明豫义也。自此已上,释豫卦之理也。“豫顺以动,故天地如之,而况建侯行师乎”者,此释“利建侯行师”也。若圣人和顺而动,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圣人而为之也。天地尊大而远,神之难者犹尚如之,况于封建诸侯、行师征伐乎?难者既从,易者可知。若“建侯”能顺动,则人从之。“行师”能顺动,则众从之。天地以顺动,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自此以下,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也。若天地以顺而动,则日月不有过差,依其晷度,四时不有忒变,寒暑以时。“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者,圣人能以理顺而动,则不赦有罪,不滥无辜,故“刑罚清”也。刑罚当理,故人服也。“豫之时义大矣哉”者,叹美为豫之善,言于逸豫之时,其义大矣。此叹卦也。凡言不尽意者,不可烦文具说,故叹之以示情,使后生思其余蕴,得意而忘言也。然叹卦有三体:一直叹时,如“大过之时大矣哉”之例是也;二叹时并用,如“险之时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叹时并义,“豫之时义大矣哉”之例是也。夫立卦之体,各象其时,时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来适时,有凶有吉。人之生世,亦复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乱时,出处存身,此道岂小?故曰“大矣哉”也。然时运虽多,大体不出四种者:一者治时,“颐养”之世是也;二者乱时,“大过”之世是也;三者离散之时,“解缓”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时,“革变”之世是也。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余皆可知。言“用”者,谓适时之用也。虽知居时之难,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故坎、睽、蹇之时宜用君子,小人勿用。用险取济,不可为常,斟酌得宜,是用时之大。略举险难等三卦,余从可知矣。又言“义”者,姤卦注云“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者也。是其时皆有义也。略明佚乐之世,相随相遇之日,隐遁羁旅之时,凡五卦,其义不小,则余卦亦可知也。今所叹者十二卦,足以发明大义,恢弘妙理者也。凡于《彖》之末叹云“大哉”者,凡一十二卦。若豫、旅、遁、姤,凡四卦,皆云“时义”。案:姤卦注云:“凡言义者,不尽于所见,中有意谓。”以此言之,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其中更有余意,不可尽申,故总云“义”也。随之一卦亦言“义”,但与四卦其文稍别。四卦皆云“时义”,随卦则“随时之义”者,非但其中别有义意,又取随逐其时,故变云“随时之义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云“时用”。案:睽卦注云:“睽离之时,非小人之所能用。”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则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无余义,惟大人能用,故云“用”不云“义”也。坎卦“时用”,则与睽、蹇稍别,故注云“非用之常,用有时也”。谓坎险之事,时之须用,利益乃大,与睽、蹇“时用”文同而义异也。解之“时”,革之“时”,颐之“时”,大过之“时”,此四卦直云“时”,不云“义”与“用”也。案:解卦注难解之时,非治难时,故不言“用”。体尽于解之名,无有幽隐,故不曰“义”。以此注言之,直云“时”者,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中间更无余义,故不言“义”。其卦名之事,事已行了,不须别有所用,故解、革及颐事已行了,不须言“用”。惟大过称“时”,注云:“君子有为之时。”与解、革、颐其理稍别。大过是有用之时,亦直称“时”者,取“大过”之名,其意即尽,更无余意,故直称“时”,不云“义”,又略不云“用”也。
《象》曰: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
奋,方问反。殷,于勤反。马云:盛也。《说文》云:作乐之盛称殷。京作隐。荐,将电反。本又作,同。或作廌,兽名耳,非。
正义曰:案诸卦之象,或云“云上于天”,或云“风行天上”,以类言之,今此应云“雷出地上”,乃云“雷出地奋豫”者,雷是阳气之声,奋是震动之状。雷既出地,震动万物,被阳气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奋,豫”也。“先王以作乐崇德”者,雷是鼓动,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崇盛德业,乐以发扬盛德故也。“殷荐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乐,荐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以配祖考”者,谓以祖考配上帝。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以祖后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鸣豫,凶。注:处豫之初,而特得志于上,乐过则淫,志穷则凶,豫何可鸣?《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也。
正义曰:“鸣豫”者,处豫之初,而独得应于四,逸豫之甚,是声鸣于豫。但逸乐之极,过则淫荒。独得于乐,所以“凶”也。“《象》曰:初六鸣豫,志穷凶”者,释“鸣豫”之义。而初时鸣豫,后则乐志穷尽,故为“凶”也。
六二:介于石,不终日,贞吉。注:处豫之时,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求苟“豫”者也。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是以上交不谄,下交不渎。明祸福之所生,故不苟说;辩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不终日”明矣。《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也。
介,音界,纤介,古文作砎。郑古八反,云:谓磨砎也。马作扴,云:触小石声。说,音悦。
正义曰:“介于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谄,下交不渎,知几事之初始,明祸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于石。然见几之速,不待终竟一日,去恶修善,恒守正得吉也。“《象》曰:不终日贞吉,以中正”者,释“贞吉”之义,所以见其恶事,即能离去,不待终日守正吉者,以此六二居中守正,顺不苟从,豫不违中,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
六三:盱豫悔,迟有悔。注:居下体之极,处两卦之际,履非其位,承“动豫”之主。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迟而不从,豫之所疾,位非所据,而以从豫,进退离悔,宜其然矣。《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也。
盱,香于反,睢盱也。向云:睢盱,小人喜悦之貌。王肃云:盱,大也。郑云:夸也。《说文》云:张目也。《字林》火孤反,又火于反。子夏作纡。京作汙。姚作旴,云:日始出。引《诗》“旴日始旦”。睢,香维反。《说文》云:仰目也。《字林》火佳反。
正义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动豫”之主。“盱”谓睢盱。睢盱者,喜悦之貌。若睢盱之求豫,则悔吝也。“迟有悔”者,居豫之时,若迟停不求于豫,亦有悔也。“《象》曰:盱豫有悔,位不当”者,解其“盱豫有悔”之义,以六三居不当位,进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但《象》载经文,多从省略。经有“盱豫有悔”、“迟有悔”,两文具载,《象》惟云“盱豫有悔”,不言“迟”者,略其文也。故直云“盱豫”,举其欲进,略云“有悔”,举其迟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勿疑,朋盍簪。注: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众阴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夫不信于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则朋合疾也。盍,合也。簪,疾也。《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由,从也。郑云:用也。马作犹,云:犹豫,疑也。盍,胡腊反,合也。簪,徐侧林反。《子夏传》同,疾也。郑云:速也。《埤苍》同。王肃又祖感反。古文作贷。京作攒。马作臧。荀作宗。虞作戠,戠,丛合也。蜀才本依京,义从郑。
正义曰:“由豫大有得”者,处豫之时,居动之始,独体阳爻,为众阴之所从,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云“由豫”也。“大有得”者,众阴皆归,是大有所得。“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簪,疾也。若能不疑于物,以信待之,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者,释“由豫,大有得”之意。众阴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行也。
六五:贞疾,恒不死。注: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己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不死”而已。《象》曰:六五“贞疾”,乘刚也。“恒不死”,中未亡也。
正义曰:“贞疾,恒不死”者,四以刚动为豫之主,专权执制,非己之所乘,故不敢与四争权。而又居中处尊,未可得亡灭之,是以必常至于贞疾,恒得不死而已。“《象》曰,六五,贞疾,乘刚”者,解“贞疾”之义。以乘九四之刚,故正得其疾,恒不死也。“中未亡”者,以其居中处尊,未可亡灭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无咎。注: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故至于“冥豫成”也。过豫不已,何可长乎?故必渝变然后无咎。《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长也?
冥,觅经反。马云:冥昧,耽于乐也。王廙云:深也。又亡定反。郑读为鸣。渝,羊朱反。尽,津忍反。乐,音洛。
正义曰:“处动豫之极,极豫尽乐”,乃至于冥昧之豫而成就也。如俾昼作夜,不能休已,灭亡在近。“有渝无咎”者,渝,变也。若能自思改变,不为“冥豫”,乃得“无咎”也。
随:元亨利贞,无咎。
随,从也。震宫归魂卦。
正义曰:“元亨”者,于相随之世,必大得亨通。若其不大亨通,则无以相随,逆于时也。“利贞”者,相随之体,须利在得正。随而不正,则邪僻之道,必须利贞也。“无咎”者,有此四德,乃无咎。以苟相从,涉于朋党,故必须四德乃无咎也。凡卦有四德者,或其卦当时之义,即有四德,如乾、坤、屯、临、无妄,此五卦之时,即能四德备具。其随卦以恶相随,则不可也。有此四德乃无咎,无此四德则有咎也。与前五卦其义稍别。其革卦“巳日乃孚有四德”,若不“巳日乃孚”,则无四德,与乾、坤、屯、临、无妄、随,其义又别。若当卦之时,其卦虽美,未有四德。若行此美,方得在后始致四德者,于卦则不言其德也。若谦、泰及复之等,德义既美,行之不已,久必致此四德。但当初之时,其德未具,故卦不显四德也。其诸卦之三德已下,其义大略亦然也。
《彖》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随时之义大矣哉!注:震刚而兑柔也,以刚下柔,动而之说,乃得随也。为随而不大通,逆于时也。相随而不为利正,灾之道也。故大通利贞,乃得无咎也。为随而令大通利贞,得于时也。得时则天下随之矣。随之所施,惟在于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也,故“随时之义大矣哉”!
而下之下,遐嫁反,注“下柔”同。说,音悦,注下皆同。大亨贞,本又作“大亨利贞”。天下随时,王肃本作“随之”。随时之义,王肃本作“随之时义”。令,方呈反。否,备鄙反。
正义曰:“随刚来而下柔,动而说,随”者,此释随卦之义。所以致此随者,由刚来而下柔。“刚”谓震也,柔谓兑也。震处兑下,是刚来下柔。震动而兑说,既能下人,动则喜说,所以物皆随从也。“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者,以有大亨贞正,无有咎害,而天下随之,以正道相随,故随之者广。若不以“大亨贞无咎”,而以邪僻相随,则天下不从也。“随时之义大矣哉”,若以“元亨利贞”,则天下随从,即随之义意广大矣哉,谓随之初始,其道未弘,终久义意而美大者。特云“随时”者,谓随其时节之义,谓此时宜行“元亨利贞”,故云“随时”也。
注“震刚而兑”至“大矣哉”
正义曰:为随而不大通,逆于时者。物既相随之时,若王者不以广大开通,使物闭塞,是违逆于随从之时也。“相随而不为利正,灾之道”者,凡物之相随,多曲相朋附,不能利益于物,守其正直,此则小人之道长,灾祸及之,故云“灾之道”也。“随之所施,惟在于时”者,“随时”之义,言随时施设,惟在于得时。若能大通利贞,是得时也。若不能大通利贞,是失时也。“时异而不随,否之道”者,凡所遇之时,体无恒定,或值不动之时,或值相随之时,旧来恒往,今须随从。时既殊异于前,而不使物相随,则是否塞之道,当须可随则随,逐时而用,所利则大,故云“随时之义大矣哉”!
《象》曰:泽中有雷,随。君子以向晦入宴息。注:泽中有雷,“动说”之象也。物皆说随,可以无为,不劳明鉴,故君子“向晦入宴息”也。
宴,徐乌练反。王肃乌显反。
正义曰:《说卦》云:“动万物者莫疾乎雷,说万物者莫说乎泽。”故注云:“泽中有雷,动说之象也。”“君子以向晦入宴息”者,明物皆说豫相随,不劳明鉴,故君子象之。郑玄云:“晦,宴也。犹人君既夕之后,入于宴寝而止息。”
初九:官有渝,贞吉。出门交有功。注:居随之始,上无其应,无所偏系,动能随时,意无所主者也。随不以欲,以欲随宜者也。故官有渝变,随不失正也。出门无违,何所失哉!《象》曰:“官有渝”,从正吉也。“出门交有功”,不失也。
官,蜀才本作“馆”。
正义曰:“官有渝”者,官谓执掌之职。人心执掌,与官同称,故人心所主,谓之官。渝变也。此初九既无其应,无所偏系,可随则随,是所执之志有能渝变也。惟正是从,故“贞吉”也。“出门交有功”者,所随不以私欲,故见善则往随之,以此出门,交获其功。“《象》曰,官有渝从正吉”者,释“官有渝”之义。所执官守正,能随时渝变,以见贞正则往随从,故云“从正吉”。“出门交有功,不失”者,释“交有功”之义。以所随之处,不失正道,故出门即有功也。
注“居随之始”至“何所失哉”
正义曰:言“随不以欲,以欲随宜”者,若有其应,则有私欲,以无偏应,是所随之事不以私欲,有正则从,是以欲随其所宜也。
六二:系小子,失丈夫。注:阴之为物,以处随世,不能独立,必有系也。居随之时,体于柔弱,而以乘夫刚动,岂能秉志违于所近?随此失彼,弗能兼与。五处己上,初处己下,故曰“系小子,失丈夫”也。《象》曰:“系小子”,弗兼与也。
正义曰:“小子”谓初九也。“丈夫”谓九五也。初九处卑,故称“小子”。五居尊位,故称“丈夫”。六二既是阴柔,不能独立,所处必近系属初九,故云“系小子”。既属初九,则不得往应于五,故云“失丈夫”也。“《象》曰,系小子,弗兼与”者,释“系小子”之意。既随此初九,则失彼九五丈夫,是不能两处兼有,故云“弗兼与”也。
六三:系丈夫,失小子。随有求得,利居贞。注:阴之为物,以处随世,不能独立,必有系也。虽体下卦,二已据初,将何所附?故舍初系四,志在“丈夫”。四俱无应,亦欲于己,随之则得其所求矣,故曰“随有求得”也。应非其正,以系于人,何可以妄,故“利居贞”也。初处己下,四处己上,故曰“系丈夫,失小子”也。《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注:“下”谓初也。
舍,音捨,下文同。
正义曰:六三阴柔,近于九四,是系于“丈夫”也。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据,六三不可复往从之,是“失小子”也。“随有求得”者,三欲往随于四,四亦更无他应。己往随于四,四不能逆己,是三之所随,有求而皆得也。“利居贞”者,己非其正,以系于人,不可妄动,惟利在居处守正,故云“利居贞”也。“《象》曰,系丈夫,志舍下也”者,释“系丈夫”之义。六三既系九四之“丈夫”,志意则舍下之初九也。
注“阴之为物”至“失小子也”
正义曰:“四俱无应”者,三既无应,四亦无应,是四与三俱无应也。此六二、六三因阴阳之象,假丈夫、小子以明人事,余无义也。
九四:随有获,贞凶。有孚在道以明,何咎?注: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居于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于臣道,违正者也,故曰“贞凶”。体刚居说而得民心,能干其事,而成其功者也。虽违常义,志在济物,心存公诚,著信在道,以明其功,何咎之有?《象》曰:“随有获”,其义凶也。“有孚在道”,明功也。
擅,市战反。
正义曰:“随有获”者,处说之初,下据二阴,三求系己,不距则获,故曰“随有获”也。“贞凶”者,居于臣地,履非其位,以擅其民,失于臣道,违其正理,故“贞凶”也。“有孚在道以明,何咎”者,体刚居说而得民心,虽违常义,志在济物,心存公诚,著信在于正道,有功以明,更有何咎?故云“有孚在道以明,何咎”也。“《象》曰,随有获,其义凶”者,释“随有获贞凶”之意。九四既有六三、六二,获得九五之民,为臣而擅君之民,失于臣义,是以宜其凶也。“有孚在道明功”者,释“以明何咎”之义。既能著信在于正道,是明立其功,故无咎也。
九五:孚于嘉,吉。注:履正居中,而处随世,尽“随时”之宜,得物之诚,故“嘉吉”也。《象》曰:“孚于嘉,吉”,位正中也。
尽,津忍反,尽卷末同。正中,一本作“中正”。
正义曰:“孚于嘉,吉”者,嘉,善也。履中居正,而处随世,尽随时之义,得物之诚信,故获美善之吉也。
上六:拘系之乃从。维之。王用亨于西山。注:随之为体,阴顺阳者也。最处上极,不从者也。随道已成,而特不从,故“拘系之乃从”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为不从,王之所讨也,故“维之,王用亨于西山”也。兑为西方,山者,途之险隔也。处西方而为不从,故王用通于西山。《象》曰:“拘系之”,上穷也。注:处于上极,故穷也。
拘,句于反。亨,许庚反,通也。陆许两反,云:祭也。滨,音宾。
正义曰:最处上极,是不随从者也。随道已成而特不从,故须拘系之,乃始从也。“维之王用亨于西山”者,若欲维系此上六,王者必须用兵,通于西山险难之处,乃得拘系也。山谓险阻,兑处西方,故谓“西山”。令有不从,必须维系,此乃王者必须用兵通于险阻之道,非是意在好刑,故曰“王用亨于西山”。“《象》曰,拘系之,上穷也。处于上极,故穷”者,释“拘系”之义。所以须拘系者,以其在上而穷极,不肯随从故也。
蛊:元亨,利涉大川。先甲三日,后甲三日。
蛊,音古,事也,惑也,乱也。《左传》云:于文皿虫为蛊。又云: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徐又姬祖反,一音故。巽宫归魂卦。先,息荐反。后,胡豆反。《彖》并注同。
正义曰:蛊者事也。有事营为,则大得亨通。有为之时,利在拯难,故“利涉大川”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者,甲者创制之令,既在有为之时,不可因仍旧令。今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人若犯者,未可即加刑罚,以民未习,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殷勤而语之,又于此宣令之后三日,更丁宁而语之,其人不从,乃加刑罚也。其褚氏、何氏、周氏等并同郑义,以为“甲”者造作新令之日,甲前三日,取改过自新,故用辛也,后三日,取丁宁之义,故用丁也。今案辅嗣注“甲者,创制之令”,不云创制之日。又巽卦九五“先庚三日,后庚三日”,辅嗣注“申命令谓之庚”。辅嗣又云:“甲、庚皆申命之谓。”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而诸儒不顾辅嗣注旨,妄作异端,非也。
《彖》曰:蛊,刚上而柔下,注:上刚可以断制,下柔可以施令。巽而止,蛊。注:既巽又止,不竞争也。有事而无竞争之患,故可以有为也。蛊,“元亨”而天下治也。注:有为而大亨,非天下治而何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也。注: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可以有为,其在此时矣。物已说随,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进德修业,往则亨矣。故“元亨,利涉大川”也。甲者,创制之令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故先之三日,后之三日,使令洽而后乃诛也。因事申令,终则复始,若天之行用四时也。
断,丁乱反。令,力政反,下同。争,争斗之争。治,直吏反,注同。说,音悦。创,初亮反。此俗字也,依字作剏。复,扶又反。
正义曰:“刚上而柔下,巽而止蛊”者,此释蛊卦之名,并明称蛊之义也。以上刚能制断,下柔能施令,巽顺止静,故可以有为也。褚氏云:“蛊者惑也。物既惑乱,终致损坏,当须有事也,有为治理也。故《序卦》云:‘蛊者事也。’”谓物蛊必有事,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蛊,元亨而天下治”者,释“元亨”之义。以有为而得“元亨”,是天下治理也。“利涉大川,往有事也”者,释“利涉大川”也。蛊者有为之时,拔拯危难,往当有事,故“利涉大川”。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先甲三日,后甲三日,终则有始天行”者,释“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之义也。民之犯令,告之已终,更复从始告之,殷勤不已,若天之行,四时既终,更复从春为始,象天之行,故云“天行也”。
注“蛊者”至“四时也”
正义曰:“蛊者有事待能之时”者,物既蛊坏,须有事营为,所作之事,非贤能不可。故经云“干父之蛊”,干则能也。“甲者创制之令”者。甲为十日之首,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甲令”,则此义也。“创制不可责之以旧”者,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不可责之旧法,有犯则刑。故须先后三日,殷勤语之,使晓知新令,而后乃诛。诛谓兼通责让之罪,非专谓诛杀也。
《象》曰:山下有风,蛊。君子以振民育德。注: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
振,旧之慎反,济也。师读音真。振,仁厚也。育,王肃作毓,古育字。
正义曰:必云“山下有风”者,风能摇动,散布润泽。今“山下有风”,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于民,育养己德。“振民”,象“山下有风”;“育德”,象山在上也。
初六:干父之蛊,有子,考无咎,厉终吉。注:处事之首,始见任者也。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能承先轨,堪其任者也,故曰“有子”也。任为事首,能堪其事,“考”乃无咎也,故曰“有子考无咎”也。当事之首,是以危也。能堪其事,故“终吉”。《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也。注:干事之首,时有损益,不可尽承,故意承而已。
有子考无咎,绝句。周依马。王肃以考绝句。当,丁堂反。尽,津忍反,下皆同。
正义曰:“干父之蛊”者,处事之首,以柔巽之质干父之事,堪其任也。“有子考无咎”者,有子既能堪任父事,“考”乃“无咎”也。以其处事之初,若不堪父事,则“考”有咎也。“厉终吉”者,厉,危也。既为事初,所以危也。能堪其事,所以“终吉”也。“《象》曰:干父之蛊,意承考”者,释“干父之蛊”义。凡堪干父事,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已。对文父没称“考”,若散而言之,生亦称“考”。若《康诰》云:“大伤厥考心。”是父在称考。此避干父之文,故变云“考也”。
九二:干母之蛊,不可贞。注:居于内中,宜干母事,故曰“干母之蛊”也。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既干且顺,故曰“不可贞”也。干不失中,得中道也。《象》曰:“干母之蛊”,得中道也。
正义曰:居内处中,是干母事也。“不可贞”者,妇人之性难可全正,宜屈己刚,不可固守贞正,故云“不可贞”也。“《象》曰,得中道”者,释“干母之蛊”义。虽不能全正,犹不失在中之道,故云“得中道”也。
九三:干父之蛊,小有悔,无大咎。注: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有悔”也。履得其位,以正干父,虽“小有悔”,终无大咎。《象》曰:“干父之蛊”,终无咎也。
正义曰:“干父之蛊,小有悔”者,以刚干事而无其应,故“小有悔”也。“无大咎”者,履得其位,故终无大咎也。
六四:裕父之蛊,往见吝。注: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裕先事者也。然无其应,往必不合,故曰“往见吝”。《象》曰:“裕父之蛊”,往未得也。
裕,羊树反。马云:宽也。累,劣伪反。
正义曰:“裕父之蛊”者,体柔当位,干不以刚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往见吝”者,以其无应,所往之处,见其鄙吝,故“往未得”也。
六五:干父之蛊,用誉。注:以柔处尊,用中而应,承先以斯,用誉之道也。《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也。注:以柔处中,不任威力也。
正义曰:“干父之蛊,用誉”者,以柔处尊,用中而应,以此承父,用有声誉。“《象》曰,干父用誉,承以德”者,释“干父用誉”之义。奉承父事,惟以中和之德,不以威力,故云“承以德”也。
上九:不事王侯,高尚其事。注:最处事上而不累于位,“不事王侯,高尚其事”也。《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也。
正义曰:“不事王侯,高尚其事”者,最处事上,不复以世事为心,不系累于职位,故不承事王侯,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故云“高尚其事”也。“《象》曰:不事王侯,志可则”者,释“不事王侯”之义。身既不事王侯,志则清虚高尚,可法则也。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临,如字。《序卦》云:大也。坤宫二世卦。
正义曰:案《序卦》云:“临,大也。”以阳之浸长,其德壮大,可以监临于下,故曰“临”也。刚既浸长,说而且顺,又以刚居中,有应于外,大得亨通而利正也,故曰“元亨利贞”也。“至于八月有凶”者,以物盛必衰,阴长阳退,临为建丑之月,从建丑至于八月建申之时,三阴既盛,三阳方退,小人道长,君子道消,故八月有凶也。以盛不可终保,圣人作《易》以戒之也。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注:阳转进长,阴道日消,君子日长,小人日忧,“大亨以正”之义。“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注:八月阳衰而阴长,小人道长,君子道消也,故曰“有凶”。
浸,子鸩反。长,之丈反。除六三注末及《象》“咎不长”,皆同一音,此治良反。说,音悦,下同。
正义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者,此释临义也。据诸卦之例,说而顺之,下应以“临”字结之。此无“临”字者,以其刚中而应,亦是“临”义,故不得于刚中之上而加“临”也。“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者,天道以刚居中,而下与地相应,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故乾卦“元亨利贞”。今此临卦,其义亦然,故云“天之道也”。“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者,证“有凶”之义,以其阳道既消,不可常久,故“有凶”也。但复卦一阳始复,刚性尚微,又不得其中,故未有“元亨利贞”。泰卦三阳之时,三阳在下,而成乾体,乾下坤上,象天降下,地升上,上下通泰,物通则失正,故不具四德。惟此卦二阳浸长,阳浸壮大,特得称临,所以四德具也。然阳长之卦,每卦皆应“八月有凶”。但此卦名临,是盛大之义,故于此卦特戒之耳。若以类言之,则阳长之卦,至其终末皆有凶也。
注“八月阳衰”至“有凶”
正义曰:云“八月”者,何氏云:“从建子阳生至建未为八月。”褚氏云:“自建寅至建酉为八月。”今案:此注云“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宜据否卦之时,故以临卦建丑,而至否卦建申为八月也。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注:相临之道,莫若说顺也。不恃威制,得物之诚,故物无违也。是以“君子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也。
思,息吏反,注同。疆,居良反,注同。
正义曰:“泽上有地”者,欲见地临于泽,在上临下之义,故云“泽上有地”也。“君子以教思无穷”者,君子于此临卦之时,其下莫不喜说和顺,在上但须教化,思念无穷已也,欲使教恒不绝也。“容保民无疆”者,容谓容受也。保安其民,无有疆境,象地之阔远,故云“无疆”也。
初九:咸临,贞吉。注:“咸”,感也。感,应也。有应于四,感以临者也。四履正位,而己应焉,志行正者也。以刚感顺,志行其正,以斯临物,正而获吉也。《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正义曰:“咸临,贞吉”者,咸,感也。有应于四,感之而临,志行得正,故“贞吉”也。“《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者,释“咸临贞吉”之义。四既履得正位,己往与之相应,是己之志意行而归正也。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注:有应在五,感以临者也。刚胜则柔危,而五体柔,非能同斯志者也。若顺于五,则刚德不长,何由得“吉无不利”乎?全与相违,则失于感应,其得“咸临,吉无不利”,必未顺命也。《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胜,升证反,下同。
正义曰:“咸临吉”者,咸,感也。有应于五,是感以临而得其吉也。“无不利”者,二虽与五相应,二体是刚,五体是柔,两虽相感,其志不同。若纯用刚往,则五所不从,若纯用柔往,又损己刚性,必须商量事宜,有从有否,乃得“无不利”也。“《象》曰,未顺命”者,释“无不利”之义。未可尽顺五命,须斟酌事宜,有从有否,故得“无不利”也。则君臣上下献可替否之义也。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注:甘者,佞邪说媚不正之名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宜其“无攸利”也。若能尽忧其危,改修其道,刚不害正,故“咎不长”。《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邪,似嗟反,下同。媚,密备反。
正义曰:“甘临”者,谓甘美谄佞也。履非其位,居刚长之世,而以邪说临物,故“无攸利”也。“既忧之无咎”者,既,尽也。若能尽忧其危,则刚不害正,故“无咎”也。“《象》曰,既忧之,咎不长”者,能尽忧其事,改过自修,其咎则止,不复长久,故“无咎”也。
六四:至临,无咎。注:处顺应阳,不忌刚长,而乃应之,履得其位,尽其至者也。刚胜则柔危,柔不失正,则得“无咎”也。《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位当,本或作“当位”,实非也。
正义曰:“至临,无咎”者,履顺应阳,不畏刚长,而己应之,履得其位,能尽其至极之善而为临,故云“至临”。以柔不失正,故“无咎”也。“《象》曰,至临,无咎,位当”者,释“无咎”之义。以六四以阴所居得正,柔不为邪,位当其处,故无咎也。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注:处于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委物以能而不犯焉,则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不为而成,不行而至矣。“大君之宜”,如此而已,故曰“知临大君之宜吉”。《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知,音智,注同。又如字。
正义曰:“知临,大君之宜,吉”者,处于尊位,履得其中,能纳刚以礼,用建其正,不忌刚长而能任之”,故“聪明者竭其视听,知力者尽其谋能”,是知为临之道,大君之所宜以吉也。“《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者,释“大君之宜”,所以得宜者,正由六五处中,行此中和之行,致得“大君之宜”,故言“行中之谓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注:处坤之极,以敦而临者也。志在助贤,以敦为德,虽在刚长,刚不害厚,故“无咎”也。《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正义曰:“敦临,吉,无咎”者,敦,厚也。上六处坤之上,敦厚而为临,志在助贤,以敦为德,故云“敦临,吉”。虽在刚长,而志行敦厚,刚所以不害,故“无咎”也。“《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者,释“敦临吉”之义。虽在上卦之极,志意恒在于内之二阳,意在助贤,故得吉也。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注:王道之可观者,莫盛乎宗庙。宗庙之可观者,莫盛于盥也。至荐简略,不足复观,故观盥而不观荐也。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也。
观,官唤反,示也。乾宫四世卦。盥,音管。王又作,同,笺练反。王肃本作“观荐”。颙,鱼恭反。复,扶又反。灌,官唤反。
正义曰:“观”者,王者道德之美而可观也,故谓之观。“观盥而不荐”者,可观之事,莫过宗庙之祭,盥其礼盛也。荐者,谓既灌之后,陈荐笾豆之事,其礼卑也。今所观宗庙之祭,但观其盥礼,不观在后笾豆之事,故云“观盥而不荐”也。“有孚颙若”者,孚,信也。但下观此盛礼,莫不皆化,悉有孚信而颙然,故云“有孚颙若”。
注“王道之可观”至“有孚颙若也”
正义曰:“尽夫观盛,则下观而化”者,“观盛”谓观盥,礼盛则休而止,是观其大,不观其细,此是下之效上,因“观”而皆化之矣。故“观至盥则有孚颙若”者,颙是严正之貌,“若”为语辞,言“下观而化”,皆孚信容貌俨然也。
《彖》曰:大观在上,注:下贱而上贵也。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注:统说观之为道,不以刑制使物,而以观感化物者也。神则无形者也。不见天之使四时,“而四时不忒”,不见圣人使百姓,而百姓自服也。
忒,吐得反。
正义曰:“大观在上”者,谓大为在下,所观惟在于上,由在上既贵,故在下大观。今大观在于上。又顺而和巽,居中得正,以观于天下,谓之“观”也。此释观卦之名。“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者,释“有孚颙若”之义,本由在下,观效在上而变化,故“有孚颙若”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者,此盛明观卦之美,言“观盥”与天之神道相合,观此天之神道而四时不有忒变。“神道”者,微妙无方,理不可知,目不可见,不知所以然而然,谓之“神道”,而四时之节气见矣。岂见天之所为,不知从何而来,惟见四时流行,不有差忒,故云“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也。“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者,此明圣人用此天之神道,以“观”设教而天下服矣。天既不言而行,不为而成,圣人法则天之神道,惟身自行善,垂化于人,不假言语教戒,不须威刑恐逼,在下自然观化服从,故云“天下服矣”。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省,悉井反。
正义曰:“风行地上”者,风主号令,行于地上,犹如先王设教在于民上,故云“风行地上观”也。“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者,以省视万方,观看民之风俗,以设于教,非诸侯以下之所为,故云“先王”也。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注:处于观时,而最远朝美,体于阴柔,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故曰“童观”。趣顺而已,无所能为,小人之道也,故曰“小人无咎”。君子处大观之时而为“童观”,不亦鄙乎?《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童,马云:犹独也。郑云:稚也。远,袁万反。朝,直遥反。鉴,古暂反,下同。趣,促裕反。
正义曰:“童观”者,处于观时而最远朝廷之美,体是柔弱不能自进,无所鉴见,惟如童稚之子而观望也。“小人无咎,君子吝”者,为此观者,趣在顺从而已,无所能为,于小人行之,才得无咎,若君子行之,则鄙吝也。
六二:观,利女贞。注:处在于内,寡所鉴见。体于柔弱,从顺而已。犹有应焉,不为全蒙,所见者狭,故曰“观”。居内得位,柔顺寡见,故曰“利女贞”,妇人之道也。处“大观”之时,居中得位,不能大观广鉴,观而已,诚“可丑”也。《象》曰:“观”“女贞”,亦可丑也。
苦规反,本亦作窥。狭,户夹反。《象》曰观女贞,一本有利字。
正义曰:“观,利女贞”者,既是阴爻,又处在卦内,性又柔弱,惟窃而观。如此之事,惟利女之所贞,非丈夫所为之事也。
注“处在于内”至“诚可丑也”
正义曰:“犹有应焉,不为全蒙”者,六二以柔弱在内,犹有九五刚阳与之为应,则微有开发,不为全是。童蒙如初六也,故能而外观。此童“观”、“观”,皆读为去声也。
六三:观我生进退。注:居下体之极,处二卦之际,近不比尊,远不“童观”,观风者也。居此时也,可以“观我生进退”也。《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注:处进退之时,以观进退之几,“未失道”也。
比,毗志反。
正义曰:“观我生进退”者,“我生”,我身所动出。三居下体之极,是有可进之时;又居上体之下,复是可退之地。远则不为童观,近则未为观国,居在进退之处,可以自观我之动出也。故时可则进,时不可则退,观风相几,未失其道,故曰“观我生进退”也。道得名“生”者,道是开通生利万物。故《系辞》云“生生之谓易”,是道为“生”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注:居观之时,最近至尊,“观国之光”者也。居近得位,明习国仪者也,故曰“利用宾于王”也。《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观国之观,如字,或音官唤反。最近,附近之近。居近,如字。
正义曰:“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者,最近至尊,是“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者,居在亲近而得其位,明习国之礼仪,故宜利用宾于王庭也。“《象》曰,观国之光,尚宾”者,释“观国之光”义。以居近至尊之道,志意慕尚为王宾也。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注:居于尊位,为观之主,宣弘大化,光于四表,观之极者也。上之化下,犹风之靡草,故观民之俗,以察己道,百姓有罪,在予一人。君子风著,己乃“无咎”。上为化主,将欲自观乃观民也。《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正义曰:九五居尊,为观之主。四海之内,由我而化,我教化善,则天下著君子之风;教化不善,则天下著小人之俗,故观民以察我道,有君子之风著,则无咎也。故曰“观我生,君子无咎”也。“《象》曰,观我生,观民”者,谓观民以观我,故观我即观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注:“观我生”,自观其道也。“观其生”,为民所观者也。不在于位,最处上极,高尚其志,为天下所观者也。处天下所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德见,乃得“无咎”。“生”,犹动出也。《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注:特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平”也。
见,贤遍反。易,以豉反。尽夫观盛,故观至,大观在上,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观之为道而以观感,风行地上观,处于观时,君子处大观之时,处大观之时,大观广鉴,居观之时,为观之主,观之盛也,并官唤反。余不出者,并音官。大观广鉴,亦音官。大观在上,王肃音官。以观天下,徐惟此一字作官音。
正义曰:“观其生”者,最处上极,高尚其志,生亦道也。为天下观其己之道,故云“观其生”也。“君子无咎”者,既居天下可观之地,可不慎乎?故君子谨慎,乃得“无咎”也。“《象》曰,观其生,志未平”者,释“观其生”之义。以特处异地,为众所观,不为平易,和光流通,志未与世俗均平,世无危惧之忧,我有符同之虑,故曰“志未平”也。
注“观我生”至“动出也”
正义曰:“生,犹动出”者,或动或出,是生长之义。故云“生犹动出”。六三、九五皆云“观我生”,上九云“观其生”,此等云“生”皆为“动出”,故于卦末,注总明之也。
噬嗑:亨。利用狱。注: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
噬,市制反。嗑,胡腊反。巽宫五世卦。啮,研节反。间,如字,下同。又音间厕之间。与过,一本作“有过”。
正义曰:“噬嗑,亨”者,噬,啮也;嗑,合也。物在于口,则隔其上下,若啮去其物,上下乃合而得“亨”也。此卦之名,假借口象以为义,以喻刑法也。凡上下之间,有物间隔,当须用刑法去之,乃得亨通,故云“噬嗑亨”也。“利用狱”者,以刑除间隔之物,故“利用狱”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注:颐中有物,啮而合之,“噬嗑”之义也。“噬嗑”而“亨”,注:有物有间,不啮不合,无由“亨”也。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注:刚柔分动,不溷乃明,雷电并合,不乱乃章,皆“利用狱”之义。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注:谓五也。能为啮合而通,必有其主,五则是也。“上行”谓所之在进也。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也。虽不当位,不害用狱也。
颐,以之反。不合,本又作“而合”。溷,胡困反,浊也,杂也,乱也。韦昭云:污辱也。上,时掌反,注同。
正义曰:“颐中有物,曰噬嗑”者,此释“噬嗑”名也。案:诸卦之《彖》,先标卦名,乃复言曰某卦,曰同人、曰大有、曰小畜之类是也。此发首不叠卦名者,若义幽隐者,先出卦名,后更以卦名结之,若其义显露,则不先出卦名,则此“颐中有物曰噬嗑”之类,其事可知,故不先出卦名。此乃夫子因义理文势,随义而发,不为例也。“噬嗑而亨”者,释“亨”义,由“噬嗑”而得“亨”也。“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者,释“利用狱”之义。刚柔既分,不相溷杂,故动而显明也。雷电既合,而不错乱,故事得彰著,明而且著,可以断狱。刚柔分谓震刚在下,离柔在上。“刚柔”云“分”,“雷电”云“合”者,欲见“明”之与“动”,各是一事,故“刚柔”云“分”也。明、动虽各一事,相须而用,故“雷电”云“合”。但易之为体,取象既多。若取分义,则云“震下离上”。若取合义,则云离、震合体,共成一卦也。此释二象“利用狱”之义也。“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者,此释爻有“利用狱”之义。阴居五位,是“柔得中”也。而“上行”者,既居上卦,意在向进,故云“上行”。其德如此,虽不当位者,所居阴位,犹“利用狱”也。
注“刚柔分动”至“用狱之义”
正义曰:“雷电并合,不乱乃章”者,《彖》文惟云“雷电合”,注云“不乱乃章”者,不乱之文,以其上云“刚柔分”。“刚柔分”则是不乱,故云“雷电并合,不乱乃章”也。
注“谓五也”至“不害用狱也”
正义曰:凡言“上行”,皆所之在贵者,辅嗣此注,恐谓之适五位则是上行,故于此明之。凡言“上行”,但所之在进,皆曰“上行”,不是惟向五位,乃称“上行”也。故谦卦序《彖》曰“地道卑而上行”,坤体在上,故总云“上行”,不止五也。又损卦《彖》云:“损下益上曰上行。”是减下卦益上卦,谓之“上行”,是亦不据五也。然则此云“上行”,及晋卦《彖》云“上行”,既在五位而又称上行,则似若王者,虽见在尊位,犹意在欲进,仰慕三皇五帝可贵之道,故称“上行”者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敕,耻力反。此俗字也。《字林》作勅。郑云:勅犹理也。一云整也。
正义曰:“雷电噬嗑”者,但噬嗑之象,其象在口。雷电非噬嗑之体,但“噬嗑”象外物,既有雷电之体,则雷电欲取明罚敕法可畏之义,故连云“雷电”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注: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屦校灭趾”,桎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过而不改,乃谓之过。小惩大诫,乃得其福,故“无咎”也。“校”者,以木绞校者也,即械也,校者取其通名也。《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注:过止于此。
屦,纪具反。校,爻教反,注及下同。马音教。桎,章实反。惩,直冰反。绞,交卯反。械,户戒反。不行也,本或作“止不行也”。
正义曰:“屦校灭趾”者,屦谓著而履践也,校谓所施之械也。处刑之初,居无位之地,是“受刑”之人,“非治刑”之主。“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积而不已,遂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刑,薄刑之不已,遂至于诛。在刑之初,过轻戮薄,必校之在足,足为惩诫,故不复重犯。故校之在足,已没其趾,桎其小过,诫其大恶,过而能改,乃是其福。虽复“灭趾”,可谓“无咎”,故言“屦校灭趾无咎”也。“《象》曰,屦校灭趾,不行”者,释“屦校灭趾”之义,犹著校灭没其趾也。小惩大诫,故罪过止息不行也。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注:噬,啮也。啮者,刑克之谓也。处中得位,所刑者当,故曰“噬肤”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灭鼻”也。刑得所疾,故虽“灭鼻”而“无咎”也。“肤”者,柔脆之物也。《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肤,方于反。马云:柔脆肥美曰肤。尽,津忍反。分,符问反。脆,七岁反。
正义曰:“噬肤灭鼻”者,六二处中得位,是用刑者所刑中当,故曰“噬肤”。肤是柔脆之物,以喻服罪受刑之人也。“乘刚而刑,未尽顺道,噬过其分”,故至“灭鼻”,言用刑太深也。“无咎”者,用刑得其所疾,谓刑中其理,故“无咎”也。“《象》曰,乘刚”者,释“噬肤灭鼻”之义,以其乘刚,故用刑深也。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注:处下体之极,而履非其位,以斯食物,其物必坚。岂惟坚乎?将遇其毒。“噬”以喻刑人,“腊”以喻不服,“毒”以喻怨生。然承于四而不乘刚,虽失其正,刑不侵顺,故虽“遇毒,小吝无咎”。《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腊,音昔。马云:晞于阳而炀于火曰腊肉。郑注《周礼》:小物全干曰腊。
正义曰:“噬腊肉”者,“腊”是坚刚之肉也。“毒”者,苦恶之物也。三处下体之上,失政刑人,刑人不服。若啮其“腊肉”,非但难啮,亦更生怨咎,犹噬腊而难入,复遇其毒味然也。三以柔不乘刚,刑不侵顺道,虽有遇毒之吝,于德亦无大咎,故曰“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也。“《象》曰,位不当”者,谓处位不当也。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注:虽体阳爻,为阴之主,履不获中,而居其非位,以斯噬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胏”也。金,刚也,矢,直也。“噬乾胏”而得刚直,可以利于艰贞之吉,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乾,音干。胏,缁美反。马云:有骨谓之胏。郑云:箦也。《字林》云:含食所遗也。一曰脯也。子夏作脯。徐音甫,荀、董同。
正义曰:“噬乾胏”者,乾胏是脔肉之乾者。履不获中,居其非位,以斯道治物,物亦不服,犹如“噬乾胏”然也。“得金矢”者,金,刚也。矢,直也。虽刑不能服物,而能得其刚直也。“利艰贞吉”者,既得刚直,利益艰难,守贞正之吉,犹未能光大通理之道,故《象》云“未光”也。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注:乾肉,坚也。黄,中也。金,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噬于物,物亦不服,故曰“噬乾肉”也。然处得尊位,以柔乘刚而居于中,能行其戮者也。履不正而能行其戮,刚胜者也。噬虽不服,得中而胜,故曰“噬乾肉得黄金”也。己虽不正,而刑戮得当,故虽“贞厉”而“无咎”也。《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正义曰:“噬乾肉”者,乾肉,坚也。以阴处阳,以柔乘刚,以此治罪于人,人亦不服,如似“噬乾肉”也。“得黄金”者,黄,中也。金,刚也。以居于中是黄也,“以柔乘刚”是金也。既中而行刚,“能行其戮,刚胜者”也。故曰“得黄金”也。“贞厉无咎”者,己虽不正,刑戮得当,故虽贞正自危而无咎害。位虽不当,而用刑得当,故《象》云“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注:处罚之极,恶积不改者也。罪非所惩,故刑及其首,至于“灭耳”。及首非诫,“灭耳”非惩,凶莫甚焉。《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注:聪不明,故不虑恶积,至于不可解也。
何,何可反,又音何,本亦作荷,音同,下同。王肃云:荷担。聪不明也,马云:耳无所闻。郑云:目不明,耳不聪。王肃云:言其聪之不明。解,佳买反。
正义曰:“何校灭耳凶”者,“何”谓担何,处罚之极,恶积不改,故罪及其首,何担枷械,灭没于耳,以至诛杀。以其聪之不明,积恶致此,故《象》云“聪不明”也。
注“处罚之极”至“凶莫甚焉”
正义曰:“罪非所惩”者,言其恶积既深,寻常刑罪,非能惩诫,故云“罪非所惩”也。“及首非诫,灭耳非惩”者,若罪未及首,犹可诫惧归善也。罪已“及首”,性命将尽,非复可诫,故云“及首非诫”也。校既“灭耳”,将欲刑杀,非可惩改,故云“灭耳非惩”也。
贲:亨。小利有攸往。
贲,彼伪反。徐甫寄反。李轨府瓮反。傅氏云:贲古斑字,文章貌。郑云:变也,文饰之貌。王肃符文反,云:有文饰,黄白色。艮宫一世卦。
正义曰:“贲”,饰也。以刚柔二象交相文饰也。“贲亨”者,以柔来文刚而得亨通,故曰“贲亨”也。“小利有攸往”者,以刚上文柔,不得中正,故不能大有所往,故云“小利有攸往”也。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注:刚柔不分,文何由生?故坤之上六来居二位,“柔来文刚”之义也。柔来文刚,居位得中,是以“亨”。乾之九二,分居上位,分刚上而文柔之义也。刚上文柔,不得中位,不若柔来文刚,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注:刚柔交错而成文焉,天之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注:止物不以威武而以文明,人之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注:解天之文,则时变可知也;解人之文,则化成可为也。
上,时掌反,注“刚上”皆同。解,音蟹,下同。
正义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者,此释“贲亨”之义。不直言“贲”,连云“贲亨”者,由“贲”而致亨,事义相连也,若“大哉乾元”以“元”连“乾”者也。“柔来而文刚,故亨”,柔来文刚,以文相饰,是贲义也。相饰即有为亨,故云“贲亨”。“亨”之下不重以“贲”字结之者,以“亨”之与“贲”相连而释,所以“亨”下不得重结“贲”字。“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者,释“小利有攸往”义。乾体在下,今分乾之九二,上向文饰坤之上六,是“分刚上而文柔”也。弃此九二之中,往居无位之地,弃善从恶,往无大利,故“小利有攸往”也。“天文也”者,天之为体,二象刚柔,刚柔交错成文,是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者,文明,离也;以止,艮也。用此文明之道,裁止于人,是人之文德之教,此贲卦之象。既有天文、人文,欲广美天文、人文之义,圣人用之以治于物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者,言圣人当观视天文刚柔交错,相饰成文,以察四时变化。若四月纯阳用事,阴在其中,靡草死也。十月纯阴用事,阳在其中,齐麦生也。是观刚柔而察时变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者,言圣人观察人文,则《诗》、《书》、《礼》、《乐》之谓,当法此教而“化成天下”也。
注“坤之上六”至“之义也”
正义曰:坤之上六,何以来居二位,不居于初三,乾之九二,何以分居上位,不居于五者,乾性刚亢,故以己九二居坤极,坤性柔顺,不为物首,故以己上六下居乾之二位也。且若柔不分居乾二,刚不分居坤极,则不得文明以止故也。又阳本在上,阴本在下,应分刚而下、分柔而上,何因分刚向上、分柔向下者,今谓此本泰卦故也。若天地交泰,则刚柔得交。若乾上坤下,则是天地否闭,刚柔不得交,故分刚而上,分柔而下也。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注:处贲之时,止物以文明,不可以威刑,故“君子以明庶政”,而“无敢折狱”。
明,蜀才本作命。折,之舌反,注同。郑云:断也。断,音丁乱反。
正义曰:“山下有火贲”者,欲见火上照山,有光明文饰也。又取山含火之光明,象君子内含文明以理庶政,故云“山下有火,贲”也。“以明庶政”者,用此文章明达以治理庶政也。“无敢折狱”者,勿得直用果敢,折断讼狱。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注: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于无位,弃于不义,安夫徒步以从其志者也。故饰其趾,舍车而徒,义弗乘之谓也。《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趾,一本作止。郑云:趾,足。舍,音捨,下及注同。车,音居。郑、张本作舆,从汉时始有居音。夫,音扶。
正义曰:“贲其趾,舍车而徒”者,在贲之始,以刚处下,居于无位之地,乃弃于不义之车,而从有义之徒步,故云“舍车而徒”。以其志行高洁,不苟就舆乘,是以义不肯乘,故《象》云“义弗乘”也。
六二:贲其须。注:得其位而无应,三亦无应,俱无应而比焉,近而相得者也。“须”之为物,上附者也。循其所履以附于上,故曰“贲其须”也。《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须,如字,字从彡。水边作非。比,毗志反,下同。上附之上,时掌反。循,似遵反。
正义曰:“贲其须”者,须是上附于面,六二当上附于三,若似贲饰其须也。循其所履,以附于上,与上同为兴起,故《象》云“与上兴”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注:处下体之极,居得其位,与二相比,俱履其正,和合相润,以成其文者也。既得其饰,又得其润,故曰“贲如濡如”也。永保其贞,物莫之陵,故曰“永贞吉”也。《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濡,如臾反。
正义曰:“贲如濡如”者,贲如,华饰之貌。濡如,润泽之理。居得其位,与二相比,和合文饰,而有润泽,故曰“贲如濡如”。其美如此,长保贞吉,物莫之陵,故《象》云“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注:有应在初而阂于三,为己寇难,二志相感,不获通亨,欲静则疑初之应,欲进则惧三之难,故或饰或素,内怀疑惧也。鲜洁其马,“翰如”以待,虽履正位,未敢果其志也。三为刚猛,未可轻犯,匪寇乃婚,终无尤也。《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皤,白波反。《说文》云:老人貌。董音槃,云:马作足横行曰皤。郑、陆作燔,音烦。荀作波。翰,户旦反。董、黄云:马举头高昂也。马、荀云:高也。郑云:白也。亦作寒案反。媾,古豆反。阂,五戴反。难,乃旦反。
正义曰:“贲如皤如”者,皤是素白之色。六四有应在初,欲往从之,三为己难,故己犹豫。或以文饰,故“贲如”也;或守质素,故“皤如”也。“白马翰如”者,但鲜洁其马,其色“翰如”,徘徊待之,未敢辄进也。“匪寇婚媾”者,若非九三为己寇害,乃得与初为婚媾也。“《象》曰,六四当位疑”者,以其当位,得与初为应,但碍于三,故迟疑也。若不当位,则与初非应,何须欲往而致迟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者,释“匪寇婚媾”之义。若待匪有寇难乃为婚媾,则终无尤过。若犯寇难而为婚媾,则终有尤也。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注: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施饰于物,其道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贲于丘园,帛乃“戋戋”。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也。《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贲,黄本作世。束帛,《子夏传》云:五匹为束,三玄二,象阴阳。戋戋,在千反。马云:委积貌。薛、虞云:礼之多也。又音笺。黄云:猥积貌。一云显见貌。《子夏传》作“残残”。喜,如字,徐许意反。无妄、大畜卦放此。
正义曰:“贲于丘园”者,丘园是质素之处。六五“处得尊位,为饰之主”。若能施饰在于质素之处,不华侈费用,则所束之帛,“戋戋”众多也。“吝终吉”者,初时俭约,故是其“吝”也。必俭约之“吝”,乃得“终吉”,而有喜也,故《象》云“六五之吉,有喜”也。
注“处得尊位”至“乃得终吉也”
正义曰:“为饰之主,饰之盛者”,若宫室舆服之属,五为饰主。若施设华饰在于舆服宫馆之物,则大道损害也。“施饰丘园,盛莫大焉”者,丘谓丘墟,园谓园圃。惟草木所生,是质素之处,非华美之所。若能施饰,每事质素,与丘园相似,“盛莫大焉”。故“贲于束帛,丘园乃落”者,束帛,财物也。举束帛言之,则金银珠玉之等皆是也。若贲饰于此束帛珍宝,则素质之道乃陨落,故云“丘园乃落”也。“贲于丘园,帛乃戋戋”者,设饰在于丘园质素之所,则不靡费财物,束帛乃“戋戋”众多也。诸儒以为若贲饰束帛,不用聘士,则丘园之上乃落也。若贲饰丘园之士与之,故束帛乃“戋戋”也。诸家注《易》,多为此解。但今案辅嗣之注,全无聘贤之意,且爻之与《象》,亦无待士之文。辅嗣云:“用莫过俭,泰而能约,故必吝焉,乃得终吉。”此则普论为国之道,不尚华侈,而贵俭约也。若从先师,惟用束帛招聘丘园,以俭约待贤,岂其义也?所以汉聘隐士,或乃用羔雁玄纁,蒲轮驷马,岂止“束帛”之间,而云俭约之事?今观注意,故为此解耳。
上九:白贲,无咎。注:处饰之终,饰终反素,故任其质素,不劳文饰而“无咎”也。以白为饰,而无患忧,得志者也。《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正义曰:“白贲无咎”者,“处饰之终”,饰终则反素,故任其质素,不劳文饰,故曰“白贲无咎”也。守志任真,得其本性,故《象》云“上得志”也。言居上得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