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见而不失其居

“屯”者,难也。万物始生,郁结未通,似有险难之意,故其字象“屮”穿地(屮,音彻),始出未申也。《序卦》:“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屯者,盈也。物之始生也,故次乾坤之后。”

屯:元亨,利贞。勿用有攸往,利建侯。

初九以贵下贱,大得民也,此利见之侯也。

乾坤始交而遇险陷,故名为“屯”。所以气始交未畅曰“屯”,物勾萌未舒曰“屯”,世多难未泰曰”屯”。震动在下,坎陷在上,险中能动,是有拨乱兴衰之才者,故占者“元亨”。然犹在险中,则宜守正而未可遽进,故“勿用有攸往”。“勿用”者,以震性多动,故戒之也。然大难方殷,无君则乱,故当立君以统治。初九阳在阴下,而为成卦之主,是能以贤下人,得民而可君者也。占者必从人心之所属望,立之为主,斯利矣,故“利建侯”。“建侯”者,立君也。险难在前,中爻艮止,勿用攸往之象。震,一君二民,建侯之象。

《彖》曰:屯,刚柔始交而难生。动乎险中,大亨贞。雷雨之动满盈。天造草昧,宜建侯而不宁。

难,去声。

以二体释卦名,又以卦德、卦象释卦辞。“刚柔”者,乾坤也。“始交”者,震也。一索得震,故为“乾坤始交”。“难生”者,坎也。言万物始生即遇坎难,故名为“屯”。“动乎险中”者,言震动之才足以奋发有为,时当大难,能动则其险可出,故”大亨”。然犹在险中,时犹未易为,必从容以谋其出险方可,故“利贞”。“雷”,震象。“雨”,坎象。“天造”者,如天所造作也。“草”者,如草不齐。“震为蕃”,草之象也。“昧”者,如天未明。“坎为月”,天尚未明,昧之象也。“坎”水内景,不明于外,亦昧之象也。雷雨交作,杂乱晦冥,充塞盈满于两间,天下大乱之象也。当此之时,以天下则未定,以名分则未明,正宜立君以统治。君既立矣,未可遽谓安宁之时也,必为君者忧勤兢畏,不遑宁处,方可拨乱反正,以成靖难之功。此则圣人济屯之深戒也,审而后动也。屯之“元亨利贞”,非如乾之四德,故曰“大亨贞”。

更始初立而骄奢,非不宁矣。

《象》曰:云雷屯,君子以经纶。

《彖》言雷雨,《象》言云雷。《彖》言其动,《象》著其体也。上坎为云,故曰“云雷屯”。下坎为雨,故曰“雷雨”解。“经纶”者,皆治丝之事。草昧之时,天下正如乱丝,经以引之,纶以理之,俾大纲皆正,万目毕举,正君子拨乱有为之时也,故曰“君子以经纶”。

初九:磐桓,利居贞,利建侯。

“磐”,大石也,“鸿渐于磐”之磐也。中爻艮石之象也。“桓”,大柱也。震,阳木,桓之象也。八卦正位,震在初,乃爻之极善者。国家屯难,得此刚正之才,乃倚之以为柱石者也。故曰“磐桓”,唐之郭子仪是也。“震为大涂”,柱石在于大涂之上,震本欲动,而艮止不动,有柱石欲动不动之象,所以“居贞”,而又“利建侯”,非“难进之貌”也。故《小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曰心志在于行,则欲动不动可知矣。

九当屯难之初,有此刚正大才,生于其时,故有“磐桓”之象。然险陷在前,本爻居其正,故占者利于居正以守己。若为民所归,势不可辞,则又宜“建侯”以从民望,救时之屯可也。“居贞”者利在我,“建侯”者利在民,故占者两有所利。

《象》曰:虽“磐桓”,志行正也。以贵下贱,大得民也。

当屯难之时,大才虽磐桓不动,然拳拳有济屯之志。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不为。既有救人之心,而又有守己之节,所以占者“利居贞”而守己也。若居而不贞则无德,行而不正则无功,周公言“居贞”,孔子言“行正”,然后济屯之功德备矣。阳贵阴贱,以贵下贱者,一阳在二阴之下也。当屯难之时,得一大才,众所归附,更能自处卑下,“大得民”矣。此占者所以又“利建侯”而救民也。

六二: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

邅,张连反。

“屯”、“邅”皆不能前进之意。“班”,回环不进之意。震于马为足,为作足,“班如”之象也。应爻为坎,坎为盗寇之象也,指“初”也。妇嫁曰“婚”,再嫁曰“媾”。“婚媾”指五也。变兑为少女,“女子”之象也。“字”者,许嫁也。此“女子”则指六二也。“贞”者,正也。“不字”者,不字于初也。“乃字”者,乃字于五也。中爻艮止,不字之象也。中爻坤土,数成于十,十之象也。若以人事论,光武当屯难之时,窦融割据,志在光武,为隗嚣所隔,“乘马班如”也,久之终归于汉,“十年乃字”也。

六二柔顺中正,当屯难之时,上与五应,但乘初之刚,故为所难,有屯邅班如之象,不得进与五合。使非初之寇难,即与五成其婚媾,不至十年之久矣。惟因初之难,六二守其中正,不肯与之苟合,所以“不字”,至于“十年”之久。难久必通,乃反其常而“字”,正应矣,故又有此象也。占者当如是则可。

《象》曰:六二之难,乘刚也。“十年乃字”,反常也。

六二居屯之时,而又乘刚,是其患难也。“乘”者,居其上也。故曰“六二之难”。“反常”者,二五阴阳相应,理之常也。为刚所乘,则乖其常矣。难久必通,故“十年乃字”而反其常。

六三:即鹿无虞,惟入于林中,君子几,不如舍,往吝。

舍,音捨。几,音机。

“即”者,就也。“鹿”当作麓为是,旧注亦有作麓者。盖此卦中爻艮为山,山足曰“麓”。三居中爻,艮之足,麓之象也。“虞”者,虞人也。三、四为人位,虞人之象也。“无虞”者,无正应之象也。震错巽,巽为入,入之象也。上艮为木,下震为竹,“林中”之象也。言就山足逐兽,无虞人指示,乃陷入于林中也。坎错离明,见几之象也。“舍”者,舍而不逐也,亦艮止之象也。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又无应与,当屯难之时,故有“即麓无虞”、“入于林中”之象。君子见几,不如舍去。若往逐而不舍,必致羞吝。其象如此,戒占者当如是也。

《象》曰:“即鹿无虞”,以从禽也。君子舍之,“往吝”穷也。

孔子恐后学不知“即鹿无虞”之句,故解之曰“乃从事于禽”也。舍则不往,往则必吝。“吝穷”者,羞吝穷困也。

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往吉,无不利。

“坎为马”,又有马象。“求”者,四求之也。“往”者,初往之也。自内而之外曰“往”。本爻变,中爻成巽,则为长女,震为长男,“婚媾”之象也。非真婚媾也,求贤以济难有此象也。旧说阴无求阳之理,可谓不知象旨者矣。

六四阴柔,居近君之地,当屯难之时,欲进而复止,故有“乘马班如”之象。初能得民,可以有为,四乃阴阳正应,未有蒙大难而不求其初者,故又有求婚媾之象。初于此时,若欣然即往,资其刚正之才,以济其屯,其吉可知矣。而四近其君者,亦无不利也,故其占又如此。

《象》曰:求而往,明也。

“求”者,资济屯之才,有知人之明者也。“往”者,展济屯之才,有自知之明者也。坎错离,有明之象,故曰“明”。

九五:屯其膏,小贞吉,大贞凶。

“膏”者,膏泽也。以坎体有膏泽沾润之象,故曰“膏”。本卦名屯,故曰“屯膏”。阳大阴小,六居二,九居五,皆得其正,故皆称“贞”。“小贞”者,臣也,指二也。“大贞”者,君也,指五也。故六二言“女子贞”,而此亦言贞,六爻惟二五言贞。

九五以阳刚中正居尊,亦有德有位者。但当屯之时,陷于险中,为阴所掩,虽有六二正应,而阴柔不足以济事。且初九得民于下,民皆归之,无臣无民,所以有屯其膏不得施为之象。故占者所居之位,如六二为臣,小贞则吉;如九五为君,大贞则凶也。

《象》曰:“屯其膏”,施未光也。

阳德所施本光大,但陷险中,为阴所掩,故“未光”。

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

六爻皆言“马”者,震坎皆为马也。皆言“班如”者,当屯难之时也。坎“为加忧,为血卦,为水”,“泣血涟如”之象也。才柔不足以济屯,去初最远,又无应与,故有此象。

《象》曰:“泣血涟如”,何可长也?

既无其才,又无其助,丧亡可必矣,岂能长久?

 蒙杂而著

“蒙”,昧也。其卦以坎遇艮,山下有险,艮止在外,坎水在内,水乃必行之物,遇山而止。内既险陷不安,外又行之不去,莫知所往,昏蒙之象也。《序卦》:“屯者,物之始生也。物生必蒙,故受之以蒙。”所以次屯。

蒙:亨。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利贞。

告,古毒反。

“蒙亨”者,言蒙者亨也,不终于蒙也。“匪我求童蒙”二句,正理也。“再”指四。阳一阴二,二再则四矣。“三”指三。“渎”者,烦渎也。“初筮”者,初筮下卦,得刚中也。此卦坎之刚中在上卦,故曰“再筮”。“告”者,二告乎五也。“不告”者,二不告乎三四也。凡阳则明,阴则暗,所以九二发六五之蒙。“利贞”者,教之以正也。

《彖》曰:蒙,山下有险。险而止,蒙。“蒙亨”,以亨行时中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志应也。“初筮告”,以刚中也。“再三渎,渎则不告”,渎蒙也。蒙以养正,圣功也。

以卦象、卦德释卦名,又以卦体释卦辞。“险而止”,退则困于其险,进则阻于其山,两无所适,所以名“蒙”也。“以”者,用也。“以亨”者,以我之亨通也。“时中”者,当其可之谓。愤悱启发,即“志应”也。言我先知先觉,先以亨通矣,而后以我之亨,行“时中”之教,此蒙者所以亨也。“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乃教人之正道也,何也?礼闻来学,不闻往教。“童蒙求我”,则彼之心志应乎我,而相孚契矣,此其所以可教也。“初筮”则告者,以刚中也。我有刚中之德,而五又以中应之,则心志应乎我,而相孚契矣,所以当告之也。“初筮”二字只作下卦二字,指教者而言,观此卦“再筮”可见矣。盖三则应乎其上,四则隔乎其三,与刚中发蒙之二,不相应与。又乘阳不敬,则心志不应乎我,而不相孚契矣。既不相孚契,而强告之,是徒烦渎乎蒙矣,亦何益哉!教之利于正者,幼而学之,学为圣人而已。圣人之所以为圣者,正而已矣。入圣之域虽在后日,作圣之功就在今日。当蒙时养之以正,虽未即至于圣,圣域由此而渐入矣。此其所以“利贞”也。

《象》曰:山下出泉,蒙。君子以果行育德。

行,去声。

“泉”乃必行之物,始出而未通达,犹物始生而未明,蒙之象也。“果行”者,体坎之刚中,以果决其行。见善必迁,闻义必徙,不畏难而苟安也。“育德”者,体艮之静止,以养育其德,不欲速,宽以居之,优游以俟其成也。要之、“果”之、“育”之者,不过蒙养之正而已。

初六: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

说,吐活反,音脱。

“蒙”者,下民之蒙也,非又指童蒙也。“发蒙”者,启发其初之蒙也。“刑人”者,以人刑之也,刑罚立而后教化行。治蒙之初,故“利用刑人”以正其法。“桎梏”者,刑之具也。“坎为桎梏”,桎梏之象也。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中爻震为足,外卦艮为手,用桎梏之象也。本卦坎错离、艮综震,有噬嗑“折狱用刑”之象,故丰、旅、贲三卦,有此象,皆言“狱”。“说”者,脱也。“用说桎梏”,即不用刑人也。变兑为毁折,脱之象也。“往”者,往发其蒙也。“吝”者,利之反。变兑则和悦矣,和悦安能发蒙?故“吝”。

初在下,近比九二刚中之贤,故有启发其蒙之象。然发蒙之初,“利用刑人”以正其法,庶“小惩而大诫”,蒙斯可发矣。若舍脱其刑人,惟和悦以往教之,蒙岂能发哉?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细玩《小象》自见。

《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教之法不可不正,故用刑惩戒之,使其有严惮也。

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包”者,裹也。妇人怀妊,包裹其子,即胞字也。凡《易》中言“包”者,皆外包乎内也。泰曰“包荒”,否曰“包承”“包羞”,姤曰“包鱼”,皆外包乎内。“包蒙”者,包容其初之蒙也,则有含宏之量,敷教在宽矣。初曰“刑”者,不中不正也。上曰“击”者,上过刚也。此爻刚中,统治群阴,极善之爻,故于初曰“包”,于三四五曰“纳”,于五曰“克家”。“纳妇吉”者,新纳之妇有谐和之吉也。中爻坤顺在上,一阳在下,纳受坤顺之阴,“纳妇”之象也。“子克家”者,能任父之事也。坎为中男,有刚中之贤能干五母之蛊,“子克家”之象也。“纳妇吉”字,与上“吉”字不同,上“吉”字,占者之吉也,下“吉”字,夫妇谐和之吉也。坤顺,故吉。

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其德刚而得中,故有“包蒙”之象。占者得此固吉矣,然所谓“吉”者,非止于包容其初之蒙也。凡三四五之为蒙者,二皆能以刚中之德化之,如新纳之妇有谐和之吉,承考之子有克家之贤,其吉其贤,皆自然而然,不待勉强谆谆训诲于其间,如此而谓之“吉”也。故其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二刚五柔。二有主蒙之功,五之信任专,所以二得广布其敷教之才,亦如贤子不待训诲,自然而克家也,所以占者有“子克家”之象。周公爻辞,以刚中言,孔子象辞并应与言。

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取,七具反。

变巽,女之象也。九二阳刚,乾爻也。乾为金,金夫之象,故称“金夫”。“金夫”者,以金赂己者也。六三正应在上,然性本阴柔,坎体顺流趋下,应爻艮体常止,不相应于上。九二为群蒙之主,得时之盛,三近而相比,在纳妇之中者,故舍其正应而从之,此“见金夫不有躬”之象也。且中爻顺体震动,三居顺动之中,比于其阳,亦“不有躬”之象也。若以蒙论,乃自暴自弃,昏迷于人欲,终不可教者,因三变长女,故即以女象之。曰“勿用取”、“无攸利”,皆其象也。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又居艮止坎陷之中,盖蒙昧无知之极者也,故有此象。占者遇此,如有“发蒙”之责者,弃而不教可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妇人以顺从其夫为正,舍正应之夫而从金夫,安得为顺?

六四:困蒙,吝。

“困蒙”者,困于蒙昧而不能开明也。六四上下既远隔于阳,不得贤明之人以近之,又无正应贤明者以为之辅助,则蒙无自而发,而困于蒙矣,故有“困蒙”之象。占者如是,终于下愚,故可羞。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阳实阴虚,实谓阳也。六四上下皆阴,蒙之甚者也。欲从九二则隔三,欲从上九则隔五,远隔于实者也,故曰“独远实”。“独”者,言本卦之阴,皆近乎阳,而四独远也。

六五:童蒙,吉。

“童蒙”者,纯一未散,专心资于人者也。艮为少男,故曰“童”。“匪我求童蒙”,言童之蒙昧也。此则就其纯一未散、专听于人而言。盖中爻为坤顺,五变为巽,有此顺巽之德,所以专心资刚明之贤也。

六五以顺巽居尊,远应乎二,近比乎上,盖专心资刚明之贤者,故有“童蒙”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中爻为顺,变爻为巽。仰承亲比上九者,顺也。俯应听从九二者,巽也。亲比听从乎阳,正远实之反,所以吉。

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击蒙”者,击杀之也。应爻坎为盗,错离为戈兵,艮为手,手持戈兵,击杀之象也。三与上九为正应,故击杀之也。“寇”者,即坎之寇盗也。二“寇”字相同。“不利为寇”者,教三爻在下蒙昧之人也,“利御寇”者,教上九在上治蒙之人也。六三在本爻为淫乱,在上九为寇乱,蒙昧之极可知矣。

上九与三之寇盗相为正应,过刚不中,治蒙太猛,故有“击蒙”之象。圣人教占者,以占得此爻者,若乃在下蒙昧之人,则“不利为寇”。为寇,则有击杀之凶矣。占得此爻者,若乃在上治蒙之人,惟利御止其寇而已,不可即击杀之。圣人哀矜愚蒙之人,故两有所戒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上九刚止于“御寇”,上之顺也。六三柔随其所止,下之顺也。艮有止象,变坤有顺象,渐自“利御寇”。《小象》亦曰“顺”,相保可见矣。

 需不进也

“需”者,须也,有所待也,理势不得不需者。以卦象论,水在天上,未遽下于地,必待阴阳之交,薰蒸而后成,需之象也。以卦德论,乾性主于必进,乃处坎陷之下,未肯遽进,需之义也。《序卦》:“蒙者,物之稚也。物稚,不可不养也。需者,饮食之道也。”养物以饮食,所以次蒙。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需虽有所待,乃我所当待也,非不当待而待也。“孚”者,信之在中者也。坎体诚信充实于中,“孚”之象也。“光”者,此心光明,不为私欲所蔽也。中爻离,光明之象也。“亨”者,此心亨泰,不为私欲所窒也。坎为通,亨通之象也。“贞”者,事之正也。八卦正位,坎在五,阳刚中正,为需之主,正之象也,皆指五也。坎水在前,乾健临之,乾知险,“涉大川”之象也。又中爻兑综巽。坎水在前,巽木临之,亦“涉大川”之象。详见颐卦上九。“孚贞”者,尽所需之道。光亨吉利者,得所需之效。需若无实,必无“光亨”之时;需若不正,岂有吉利之理?

言事若有所待,而心能孚信,则光明而事通矣。而事又出于其正,不行险以侥幸,则吉矣,故“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以卦德释卦名,以卦综释卦辞。“需”者,须也,理势之所在,正欲其有所待也,故有需之义。险在前,不易于进,正当需之时也。以乾之刚,毅然有守,不冒险以前进,故不陷于险。既不陷于险,则终能出其险,其义不至于困穷矣,所以名“需”。需讼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需不进也,讼不亲也。”“位天位以正中”者,讼下卦之坎,往居需之上卦,九五又正又中也。五为天位,因自讼之地位往居之,故曰“位乎天位”。如在讼下卦,止可言中,不可言正矣。正则外无偏倚,中则心无夹杂,所以“有孚,光亨,贞吉”。往有功与渐、蹇、解三卦彖辞“往有功”同。言讼下卦,往而居需之上卦,九五正中,所以有“利涉大川”之功也。

《象》曰:云上于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乐,音洛。

云气蒸而上升,必得阴阳和洽然后成雨,故为需待之义。君子事之当需者,亦不容更有所为,惟内有孚、外守正,饮食以养其气体而已,宴乐以娱其心志而已,此外别无所作为也。曰“饮食宴乐”者,乃居易俟命、涵养待时之象也,非真必饮食宴乐也。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郊”者,旷远之地,未近于险之象也。“乾为郊”,郊之象也,故同人、小畜皆言“郊”。“需于郊”者,不冒险以前进也。“恒”者,常也。安常守静以待时,不变所守之操也。“利用恒,无咎”者,戒之也。言若无恒,犹有咎也。

初九阳刚得正,未近于险,乃不冒险以前进者,故有需郊之象。然需于始者,或不能需于终,故必义命自安,恒于郊而不变,乃其所利也。戒占者能如此,则无咎矣。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难,乃旦反。

“不犯难行”者,超然远去,不冒犯险难以前进也。“未失常”者,不失需之常道也。需之常道,不过以义命自安,不冒险以前进而已。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坎为水”,水近则有沙,沙则近于险矣。渐近于险,虽未至于患害,已“小有言”矣。小言者,众人见讥之言也。避世之士,知前有坎陷之险,责之以洁身。用世之士,知九二刚中之才,责之以拯溺也。中爻为兑口舌,小言之象也。“终吉”者,变爻离明,明哲保身,终不陷于险也。

二以阳刚之才,而居柔守中,盖不冒险而进者,故云有“需于沙”之象。占者如是,虽不免“小有言”,终得其吉也。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吉终也。

水行朝宗曰“衍”,即水字也,言水在中央也。沙在水边,则近于险矣。虽近于险而“小有言”,然以刚中处需,故不陷于险,而“以吉终”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泥逼于水,将陷于险矣,寇之地也。坎为盗在前,寇之象也。

九三居健体之上,才位俱刚,进不顾前,迩于坎盗,故有需“泥寇至”之象。健体敬慎惕若,故占者不言凶。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外”谓外卦。“灾在外”者,言灾已切身,而在目前也。“灾在外”而我近之,是致寇自我也。“敬慎不败”者,三得其正,乾乾惕若,敬而且慎,所以不败于寇也。故占者不言“凶”。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坎为血”,血之象也。又“为隐伏”,穴之象也。偶居左右,上下皆阳,亦穴之象也。“血”即坎字,非见伤也。“出自穴”者,观上六“入于穴”入字,此言“出”字,即“出入”二字自明矣。言虽需于血,然犹出自穴外,未入于穴之深也。需卦近于坎,“致寇至”及“入于坎”,三爻皆吉者,何也?盖六四顺于初之阳,上六阳来救援,皆应与有力,九五中正,所以皆吉也。凡看周公爻辞,要玩孔子《小象》。若以血为杀伤之地,失《小象》顺听之旨矣。

四交于坎,已入于险,故有“需于血”之象。然四与初为正应,能顺听乎初,初乃乾刚至健而知险,惟知其险是出自穴外,不冒险以进,虽险而不险矣。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坎为耳,听之象也。“听”者,听乎初也。六四柔得其正,顺也。顺听乎初,故入险不险。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坎水酒象,中爻兑食象,详见困卦。“酒食”,宴乐之具。“需于酒食”者,安于日用饮食之常,以待之而已。“贞吉”者,正而自吉也,非戒也。

九五阳刚中正,居于尊位,盖优游和平,不多事以自扰,无为而治者也。故有“需于酒食”之象,其“贞吉”可知矣。占者有是贞,亦有是吉也。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即《彖》位乎天位以“正中”也。八卦正位坎在五。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阴居险陷之极,“入于穴”之象也。变巽为入,亦入之象也。下应九三,阳合乎阴,阳主上进,不召请而自来之象也。我为主,应为客,三阳同体,客“三人”之象也。入穴穷困,望人救援之心甚切,喜其来而“敬之”之象也。“终吉”者,以阳至健知险,可以拯溺也。

上六居险之极,下应九三,故其象如此。占者之吉可知矣。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当,去声。

“位”者,爻位也。“三”乃人位,应乎上六,故曰“人来”。初与二皆地位,上六所应者乃人位,非地位,今初与二皆来,故“不当位”也。以一阴而三阳之来,上六敬之,似为失身矣,而不知入于其穴,其时何时也。来救援于我者,犹择其位之当否,而敬有分别,是不知权变者矣。故初与二虽“不当位”,上六敬之,亦未为“大失”也。曰“未大失”者,言虽失而未大也。若不知权变,自经于沟渎,其失愈大矣。《易》中之时正在于此。

 讼不亲也

“讼”者,争辨也。其卦坎下乾上。以二象论,天运乎上,水流乎下,其行相违,所以成讼。以卦德论,上以刚陵乎下,下以险伺乎上。以一人言,内险而外健;以二人言,己险而彼健。险与健相持,皆欲求胜。此必讼之道也。《序卦》:“饮食者,人之大欲存焉。”既有所需,必有所争,讼所由起也。所以次需。

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有孚”者,心诚实而不诈伪也。“窒”者,窒塞而能含忍也。“惕”者,戒惧而畏刑罚也。“中”者,中和而不狠愎也。人有此四者,必不与人争讼,所以吉。若可已不已,必求其胜,而终其讼,则凶。“利见大人”者,见九五以决其讼也。“不利涉大川”者,不论事之浅深,冒险入渊,以兴讼也。九二中实,有孚之象。一阳沉溺于二阴之间,窒之象。“坎为加忧”,惕之象。阳刚来居二,中之象。上九过刚,终之象。九五中正以居尊位,“大人”之象。中爻巽木,下坎水,本可以涉大川,但三刚在上,阳实阴虚,遇巽风,危矣。舟危,岂不入渊?故彖辞曰“入渊”,不利涉之象也。

《彖》曰:讼,上刚下险,险而健,讼。“讼,有孚窒惕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

以卦德、卦综、卦体、卦象释卦名。卦辞“险”、“健”详见前卦。下若健而不险,必不生讼,险而不健,必不能讼,所以名“讼”。“刚来得中”者,需、讼相综,需上卦之坎,来居讼之下卦,九二“得中”也。前儒不知《序卦》、《杂卦》,所以依虞翻以为卦变,刚来居柔地得中,故能“有孚”、能“窒”、能“惕”、能“中”。“终”者,极而至于成也。讼已非美事,若讼之不已至于其极,其凶可知矣。“尚”者,好尚之尚,主也。言九五所主,在“中正”也。惟“中正”,所以能辨人是非。“入渊”者,舟重遇风,其舟危矣,故入渊。与冒险兴讼必陷其身者,一而已矣。

《象》曰: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天上蟠,水下润,天西转,水东注,故其行相违。谋之于始,则讼端绝矣。“作事谋始”,工夫不在讼之时,而在于未讼之时也。故曰:曹刘共饭,地分于匕筯之间;苏史灭宗,忿起于谈笑之顷。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

“不永所事”者,不能永终其讼之事也。“小有言”者,但小有言语之辨白而已。变兑为口舌,言之象也。应爻乾为言,亦言之象也。因居初,故曰“小”。“终吉”者,得辨明也。

初六才柔位下,不能永终其讼之事。虽在我不免小有言语之辨,然温柔和平,自能释人之忿怨,所以得以辨明。故其象如此,而占者终得吉也。

《象》曰:“不永所事”,讼不可长也。虽“小有言”,其辩明也。

讼不可长,以理言也。言虽是初六阴柔之故,然其理亦如此。“长”“永”二字相同。虽不免小有言语之辩,然终因此言辩明。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克”,胜也。自下讼上,不克而还,故曰“归”。“逋”,逃避也。“坎为隐伏”,逋之象也。邑人详见谦卦。中爻为离,坎错离,离居三,三百之象也。二变下卦为坤,坤则阖户之象也。“三百”,言其邑之小也。言以下讼上,归而逋窜是矣。然使所逋窜之邑为大邑,则犹有据邑之意,迹尚可疑;必如此小邑藏避,不敢与五为敌,方可免眚。需、讼相综,讼之九二即需之九五。曰“刚来而得中”,曰“归而逋”,皆因自上而下,故曰“来”曰“归”,其字皆有所本。如此玄妙,岂粗心者所能解。“坎为眚”,变坤则“无眚”矣。

九二阳刚,为险之主,本欲讼者也,然以刚居柔之中,既知其理之不当讼,而上应九五之尊,又知其势不可讼,故自处卑小以免灾患,故其象如此。占者如是,则“无眚”矣。

羑里之囚文王,岂有一毫不是之处,只是不辩不争,而曰天王圣明,所以为内文明,而外柔顺。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掇,都活反。

“归逋窜”者,不与之讼也。“掇”者,拾取也。自下讼上,义乖势屈,祸患犹拾而自取,此言“不克讼”之故。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

“德”,乃恶德。往日之事也,故以“旧”字言之。凡人与人争讼,必旧日有怀恨不平之事。有此怀恨其人之恶德,藏畜于胸中,必欲报复,所以讼也。“食”者,吞声不言之意。中爻巽综兑口,“食”之象也。“王事”者,王家敌国忿争之事。如宋之与金是也。变巽不果,“或”之象也。中爻离日,“王”之象也。应爻乾君,亦王之象也。“无成”者,不能成功也。下民之争讼主于怯,王家之争讼主于才。以此“食旧德”之柔,处下民之刚强私敌则可,若以此处王家之刚强敌国,是即宋之于金,柔弱极矣。南朝无人,稽首称臣,安得有成?

六三上有刚强之应敌,阴柔自卑,故有食人“旧德”不与争辩之象。然应与刚猛,常受侵凌,虽正亦不免危厉矣。但六三含忍不报,从其上九,与之相好,所以终不为己害而吉也。如此之人,柔顺有余,而刚果不足,安能成王事哉!故占者乃下民之应敌则吉,或王事之应敌,则无成而凶。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从上”者,从上九也。上九刚猛,六三食其旧日刚猛侵凌之恶德,相从乎彼,与之相好,则吉矣。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即”,就也。“命”者,天命之正理也。不曰“理”而曰“命”者,有此象也。中爻巽,四变亦为巽,命之象也。“渝”,变也。四变中爻为震,变动之象也,故随卦初爻曰“渝”。“安贞”者,安处于正也。“复即于命”者,外而去其忿争之事也。变而“安贞”者,内而变其忿争之心也。心变,则事正矣。“吉”者,虽不能作事于谋始之先,亦能改图于有讼之后也。九二、九四皆“不克讼”,既不克矣,何以讼哉!盖二之讼者,险之使然也。其“不克”者,势也。知势之不可敌,故归而逋逃。曰“归”者,识时势也。四之讼者,刚之使然也,其不克者理也。知理之不可违,故复即于命。曰“复”者,明理义也。九四之复,即九二之归,皆以刚居柔,故能如此。人能明理义,识时势,处天下之事无难矣。学者宜细玩之。

九四刚而不中,故有讼之象。以其居柔,故又有“复即命渝安贞”之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始而欲讼,不免有失;今既复“渝”,则改图而不失矣。

九五:讼,元吉。

九五为讼之主,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听讼而得其平者也。凡讼,占者遇之则“利见大人”,讼得其理而“元吉”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则听不偏,正则断合理,所以“利见大人”而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鞶,音盘。褫,池尔切,音耻。

“或”者,未必然之辞。“鞶带”,大带,命服之饰,又绅也。男鞶革,女鞶丝。乾为衣,又为圜,带之象也。乾君在上,变为兑口,中爻为巽,命令锡服之象也,故九四曰“复即命”。中爻离日,朝日之象也。离日居下卦,终之象也。又居三,三之象也。“褫”,夺也。“坎为盗”,褫夺之象也。命服以锡有德,岂有赏讼之理?乃设词以极言讼不可终之意。

上九有刚猛之才,处讼之终,穷极于讼者也。故圣人言人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乃其理也。设若能胜,至于受命服之赏,是亦仇争所得,岂能长保?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即象而占之,凶可知矣。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纵受亦不足敬,况褫夺随至,其不可终讼也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