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观之义或与或求
“临”者,进而临逼于阴也。二阳浸长以逼于阴,故为“临”。十二月之卦也。天下之物密近相临者,莫如地与水,故“地上有水”则为比,“泽上有水”则为临。《序卦》:“有事而后可大。临者,大也。蛊者,事也。”韩康伯云:“可大之业,由事而生。二阳方长而盛大。”所以次蛊。
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
临综观,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临观之义,或与或求。”言至建酉,则二阳又在上,阴又逼迫阳矣。“至于八月”,非临数至观八个月也,言至建酉之月为观,见阴之消不久也。专以综卦言。
《彖》曰:临,刚浸而长,说而顺,刚中而应。大亨以正,天之道也。“至于八月有凶”,消不久也。
以卦体、卦德释卦名、卦辞。“浸”者,渐也。言自复一阳生至临,则阳渐长矣。此释卦名。“说而顺”者,内说而外顺也。说则阳之进也不逼,顺则阴之从也不逆。“刚中而应”者,九二刚中,应乎六五之柔中也。言虽刚浸长逼迫乎阴,然非倚刚之强暴而逼迫也,乃彼此和顺相应也,此言临有此善也。刚浸长而悦顺者,大亨也。刚中而应柔中者,以正也。“天之道”者,天道之自然也。言天道阳长阴消,原是如此。“大亨以正”也,一诚通复,岂不“大亨以正”?故文王卦辞曰“元亨利贞”者,此也。然阴之消岂长消哉?至酉曰“观”,阴复长而凶矣。
《象》曰:泽上有地,临。君子以教思无穷,容保民无疆。
“教”者,劳来匡直之谓也。“思”者,教之至诚恻怛出于心思也。“无穷”者,教之心思不至厌而穷尽也。“容”者,民皆在统驭之中也。“保”者,民皆得其所也。“无疆”者,无疆域之限也。“无穷”与兑泽同其渊深,“无疆”与坤土同其博大,二者皆“临民”之事,故君子观临民之象以之。
初九:咸临,贞吉。
“咸”,皆也,同也。以大临小者,初九、九二,临乎四阴也;以上临下者,上三爻临乎其下也。彼临乎此,此临乎彼,皆同乎临,故曰“咸临”。卦惟二阳,故此二爻皆称“咸临”。九刚而得正,故占者“贞吉”。
以上临下,似未是,如云非阳能临,乃二阳“咸临”似妥。
《象》曰:“咸临,贞吉”,志行正也。
初“正”,应四亦“正”,故曰“正”。中爻震足,故初“行”,五亦“行”。
九二:咸临,吉无不利。
“咸临”与初同而占不同者,九二有刚中之德,而又有上进之势,所以“吉无不利”。
《象》曰:“咸临,吉无不利”,未顺命也。
“未顺命”者,未顺五之命也。五,君位,故曰“命”。且兑综巽,亦有“命”字之象。本卦彖辞“悦而顺”,孔子恐人疑此爻之“吉无不利”者,乃悦而顺五之命也。故于《小象》曰,二之吉利者,乃有刚中之德,阳势上进,所以吉利也,未顺五之命也。
“未顺命”者,四阴方盛,为顺阳之命也,所以必二阳“咸临”。周公之吉利坚二阳上进之心也。孔子“未顺命”者,坚二阳合德之心也。围成弗克,三家岂皆顺命乎?孔子尚不能以一阳服群阴,而况其他?
六三:甘临,无攸利。既忧之,无咎。
“甘临”者,以甘悦人,而无实德也。坤土其味甘。兑为口,甘之象也。故节卦九五“变临”,亦曰“甘节”。“无攸利”者,不诚不能动物也。变乾,乾三爻“惕若”,忧之象也。
三居下之上,临人者也。阴柔悦体,又不中正,故有以甘悦临人之象,此占者所以“无攸利”也。能忧而改之,斯“无咎”矣。
《象》曰:“甘临”,位不当也。“既忧之”,咎不长也。
“位不当”者,阴柔不中正也。“咎不长”者,改过也。
六四:至临,无咎。
六四当坤兑之交,地泽相比,盖临亲切之至者,所以占者“无咎”。
以阴临阳,宜有咎,然阴阳相应之至者,故无咎。
《象》曰:“至临,无咎”,位当也。
以阴居阴,故“位当”。
“位当”者,居坤顺之位,下临乎初阳而相应也。其得“无咎”者,以其位,非以其阴也。“位当”,阴亦当矣。
六五:知临,大君之宜,吉。
知,音智。
变坎,坎为“通”,智之象也。“知临”者,明四目,达四聪,不自用而任人也。应乾阳,故曰“大君”。“知临”之“知”,原生于九二,故即曰“大君”。“知”者,觉也,智也。六五非九二不能至此。“宜”者,得人君之统体也。
六五柔中居尊,下任九二刚中之贤,兼众智以临天下,盖得“大君之宜”者,吉可知矣。占者有是德,亦如是占也。
《象》曰:“大君之宜”,行中之谓也。
与初行正同。六五中,九二亦中,故曰“行中”。“行中”即用中。中爻震足,行之象也。
上六:敦临,吉,无咎。
“敦”,厚也。爻本坤土,又变艮土,敦厚之象。初与二虽非正应,然志在二阳,尊而应卑,高而从下,盖敦厚之至者。
上六居临之终,坤土敦厚,有“敦临”之象,吉而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敦临”之吉,志在内也。
志在内卦二阳,曰“志”者,非正应也。
观
“观”者,有象以示人,而为人所观仰也。风行地上,遍触万类,周观之象也。二阳尊上,为下四阴所观仰,观之义也。《序卦》:“临者大也,物大然后可观,故受之以观。”所以次临。
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
观,官唤反。盥,音管。
“盥”者,将祭而洁手也。“荐”者,奉酒食以荐也。“有孚”者,信也。“颙”者,大头也,仰也。《尔雅》:“颙颙君之德也。”大头在上之意,仰观君德之意,言祭祀者方洁手而未荐,人皆信而仰之矣。观者必当如是也。自上示下曰“观”,去声;自下观上曰“观”,平声。
《彖》曰:大观在上,顺而巽,中正以观天下。“观,盥而不荐,有孚颙若”,下观而化也。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
观皆去声,惟下观而化平声。
以卦体、卦德释卦名,又释卦辞,而极言之。“顺”者,心于理无所乖。“巽”者,事于理无所拂。中正即九五。阳大阴小,故曰“大观”在上。“中正”则所观之道也。言人君欲为观于天下,必所居者九五“大观”之位,所具者慎顺巽之德,而后以我所居之中,观天下之不中,所居之正,观天下之不正,斯可以为观矣,所以名“观”。“下观而化”,故人信而仰之,所以有孚颙若者此也。“盥而不荐”者,神感也。“有孚颙若”者,神应也。此观之所以神也。故以天道圣人之神道,极言而赞之。“神”者,妙不可测,莫知其然之谓。“天之神道”非有声色,而四时代谢无少差忒;“圣人神道设教”亦非有声色,而民自服从,观之神一而已矣。
《象》曰: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
上观,去声。下观,平声。
“省方”者,巡狩省视四方也。“观民”者,观民俗也,即《陈诗》“以观民风”,“纳价”“以观好恶”也。“设教”者,因俗以设教也。如齐之末业,教以农桑,卫之淫风,教以有别是也。风行地上,周及庶物,有历览周遍之象,故以“省方”体之。“坤为方”,“方”之象;“巽以申命”,“设教”之象。
初六:童观,小人无咎,君子吝。
观,平声。
“童”者,童稚也。“观”者,观乎五也。中爻艮为少男,“童”之象也。初居阳,亦童之象,故二居阴,“取女”之象。“小人”者,下民也。本卦阴取下民,阳取君子。“无咎”者,“百姓日用而不知”,所以“无咎”也。“君子吝”一句乃足上句之意,故《小象》不言“君子”。
初六当大观在上之时,阴柔在下,去五最远,不能观五中正之德辉,犹童子之识见不能及远,故有“童观”之象。然其占在小人,则无咎。若君子岂无咎哉!亦可羞吝矣。
《象》曰:“初六,童观”,小人道也。
不能“观国之光”,小人之道自是如此。
六二:观,利女贞。
观,平声。
“”与“窥”同,门内窥视也。不出户庭,仅窥一隙之狭者也。曰“利女贞”,则丈夫非所利矣。中爻艮,门之象也。变坎为“隐伏”,坎错离为“目”,目在门内隐伏处,窥视之象也。二本与五相应,但二之前即门,所以“窥观”。
六二阴柔,当观之时,居内而观外,“不出户庭”而欲观中正之道,不可得矣,故有“窥观”之象。惟女子,则得其正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观”“女贞”,亦可丑也。
妇女无外事,则“窥观”乃女子之正道。丈夫志在四方,宇宙内事乃吾分内事。以丈夫而为女子之观,亦可丑矣。
六三:观我生进退。
观,平声。
子路对丈人之辞:“明君在上,可出而仕矣”。
下爻皆观乎五。三隔四,四已“观国之光”,三惟观我生而已。“我生”者,我阴阳相生之正应也,即上九也。为“进退”为“不果”者,巽也。巽有“进退”之象,故曰“观我生进退”。
六三当观之时,隔四不能“观国”,故有“观我生进退”之人之象。不言占之凶咎者,阴阳正应,未为失道,所当观者也。
《象》曰:“观我生进退”,未失道也。
“道”者,阴阳相应之正道也。
六四: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
观,平声。
“光”者,九五阳明在上,被四表,光四方者也。下坤土,国之象。中爻艮,辉光之象。四承五,宾主之象。九五,王之象。“观国光”者,亲炙其休光也。“宾”者,已仕者朝觐于君,君则宾礼之,未仕则仕进于君,君则宾兴之也。观卦利近不利远,六二中正,又乃正应,乃曰“窥观”,则不利于远可知矣。
六四柔顺得正,最近于五,有“观光”之象,故占者“利用宾于王”。
《象》曰:“观国之光”,尚宾也。
“尚”谓心志之所尚,言其志意愿宾于王朝。
九五:观我生,君子无咎。
观,去声。
九五、上九“生”字,亦如六三“生”字,皆我相生之阴阳也。“观我生”作句,观孔子《小象》可见矣。“观我生”者,观示乎我所生之四阴也,即“中正以观天下”也。“君子无咎”对初爻“小人无咎”言。下四阴爻皆“小人”,上二阳爻皆“君子”。小人当仰观乎上,故“无咎”;君子当观示乎下,故“无咎”。
九五为观之主,阳刚中正以居尊位,下之四阴皆其所观示者也,故有“观我生”之象。“大观在上”,君子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观我生”,观民也。
二观字,皆去声。
“民”即下四阴。阴为民,民之象也。故姤九四曰“远民”,以初六阴爻也。内卦三阴远于五,草莽之“民”也。六四之阴近于五,仕进之“民”也。九五虽与六二正应,然初三四与九五皆阴阳相生,故曰“观我生,观民也”,即“中正以观天下之民”也。
“生”曰我生,则关于我者切矣。孔子释以“民”字,不曰“生”,而曰“民”,非独同焉,皆生己也。人君俯临万民,不有以观之,不惟负我,并负民也。
上九:观其生,君子无咎。
观,去声。
上九虽在观示之上,然本卦九五有天下国家之责,所以九五观示乎诸爻,诸爻仰观乎九五。曰“我生”者,即大有六五“五阳皆其所有”之意。言下四阴惟我可以观示,他爻不可得而观示之也。若上九不在其位,不任其事,则无观示之责。止因在上位,阴阳相生,义当观其生,是空有观生之位而已,故不曰“观我生”,而曰“观其生”者,避五也。是“我”字甚重,而“其”字甚轻也。“君子无咎”者,九五与上九皆阳刚在上,故并“君子”之“无咎”也。
上九以阳刚居观之极,故有“观其生”之象,亦君子之无咎者,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观其生”,志未平也。
“志”者,上九之心志也。“平”者,均平也,与九五平分,相同一般之意。言周公爻辞,九五“观我生”,而上九则以“其”字易“我”字者,何哉?以上九之心志,不敢与九五同观其民也,故曰“志未平”也。盖观示乎民乃人君之事。若上九亦观示乎民,则人臣之权与人君之权相为均平而无二矣,岂其理哉!故上九阳刚虽与五同,不过有观生之位而已,不敢以四阴为我之民,与九五平观示之也。
噬嗑食也
“噬”,啮也;“嗑”,合也。颐中有物间之,啮而后合也。上下两阳而中虚,颐之象也。四一阳间于其中,“颐中有物”之象也。“颐中有物”必啮而后合,噬嗑之象也。《序卦》:“嗑者合也,可观而后有所合。”所以次观。
噬嗑:亨。利用狱。
“噬嗑亨”,卦自有亨义也。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以其有间也。噬而嗑,则物不得而间之,自亨通矣。此概举天下之事而言也。“利用狱”者,噬嗑中之一事也。
《彖》曰:颐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刚柔分,动而明,雷电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虽不当位,“利用狱”也。
以卦体、卦德、二象、卦综释卦名、卦辞。“颐中有物”,则其物作梗。以人事论,如寇盗奸宄,治化之梗;蛮夷猾夏,疆场之梗;以至君臣父子、亲戚朋友离贰谗谤,间于其中者,皆颐中之梗也。《易》卦命名立象,各有所取。鼎也,井也,大过之栋也,小过之飞鸟也,“远取诸物”者也;艮之背也,颐之头也,噬嗑颐中之物也,“近取诸身”者也。刚柔分者,震刚离柔,分居内外,内刚者齿也,外柔者辅也。“动而明”者,震动、离明也。“雷电合”者,卦二象也。盖动不如雷,则不能断,明不如电,则不能察,唯雷电合,则雷震电耀威明相济,所谓动而明者,愈昭彰矣。此已前言“噬嗑亨”。“柔得中而上行”者,本卦综贲,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噬嗑食也,贲无色也。”言以贲下卦离之柔,“得中上行”,而居于噬嗑之上卦也。盖不柔则失之暴,柔不中则失之纵,柔得中,则宽猛得宜,有哀矜之念,而又不流于姑息,此其所以“利用狱”也。若依旧注,自益卦来,则非“柔得中而上行”,乃上行而柔得中矣。“不当位”者,以阴居阳也。
“颐中有物,名噬嗑”矣,而曰“亨”者,何也?盖凡噬物,噬则颐分,嗑则颐合。今未噬之先内刚外柔,将噬之际动而明,正噬之时合而章,先分后合,又何物得以间之?此所以噬嗑而亨也。然以噬嗑之亨,何事不利,而独“利用狱”者,盖六五以柔在上,本不当位,不足以致诸事之利,独以“柔得中”,所以“利用狱”也。
《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罚”者,一时所用之法。“法”者,平日所定之罚。“明”者,辨也,辨其轻重,效电之明。“敕”者,正也,正其国法,效雷之威,明辨敕正,以振“敕”法度,使人知所畏避也。
初九:屦校灭趾,无咎。
校,音教。
“校”,足械也。“屦”者,以械加于足,如纳屦于足也。中爻坎,坎为“桎梏”,校之象也。故上九亦言“校”。“趾”者,足趾也,震为足,趾之象也。“灭”者,没也,遮没其趾也。变坤,不见其震之足,“灭其趾”之象也。“无咎”者,因其刑而惩创以为善也。“屦校”不惩,必至“荷校”;“灭趾”不惩,必至“灭耳”。不因其刑而惩创,必至上九之恶积罪大矣,安得无咎?初九、上九受刑之人,中四爻则用刑者。
九居初无位,下民之象也。以阳刚而不柔顺,未有不犯刑者,故有“屦校灭趾”之象。“趾”乃人之所用以行者,惩之于初,使不得行其恶,小人之福也。故占者“无咎”。
《象》曰:“屦校灭趾”,不行也。
震性动。“灭其趾”,则不得动而行以为恶矣。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
“肤”者,肉外皮也。凡卦中次序相近者言肤。剥卦言“肤”者,艮七坤八也。睽卦言“肤”者,兑二离三也。此卦言“肤”者,离三震四也。六爻二言“肤”者,皮也。三言“肉”者,皮中之肉也。四言“胏”者,肉中连骨也,以阳刚也。五阴柔,又言肉矣。爻位以次渐深,噬肉以次渐难。祭有肤鼎,盖柔脆而无骨、噬而易嗑者也。中四爻有上下齿噬啮之象,故四爻皆言“噬”。此爻变兑,兑为口,“噬”之象也。二乃治狱之人,居其中,初在下,外为肤,“噬其肤”之象也,故《杂卦》曰“噬嗑食也”,正言此四爻之噬也。中爻艮,艮为“鼻”,“鼻”之象也。二变则中爻为离,不见其艮之鼻,灭其鼻之象也。“灭”字与“灭趾”、“灭耳”同例,即《朱子语录》所谓“噬肤而没其鼻于器中”是也,言噬易嗑而深噬之也。
六二柔顺中正,听断以理,故其治狱有“噬肤灭鼻”之易之象,“无咎”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噬肤灭鼻”,乘刚也。
“刚”者,初之刚也。人刚则性直,狱内委曲皆不隐藏,已易于听断矣。六二又以中正乘其刚,以听断必得其情,故有“噬肤灭鼻”之易。
六三:噬腊肉,遇毒,小吝,无咎。
腊,音昔。
“腊肉”者,即六五之乾肉也。离火在前,三变又成离,上火下火,乾其肉之象也。九四、六五,离有乾象,故二爻皆言乾,而此言腊也。“遇”者,逢也。凡《易》中言遇者,皆雷与火也。睽九二变震曰“遇主于巷”,“遇元夫”者亦变震也。丰“遇配主”、“遇夷主”,小过《大象》坎错离,“遇其妣”、“遇其臣”,此雷火,故言“遇毒”。“毒”者,腊肉之陈久太肥者也。《说文》云“毒者厚也”,“味厚者为毒久”。“噬腊遇毒”者,言噬乾肉,而遇陈久太肥厚味之肉也。中爻坎,所以曰“毒”。故师卦有此“毒”字。
六三阴柔,不中不正,治狱而遇多年陈久烦琐之事,一时难于断理,故有噬腊遇毒之象,亦小有吝矣。然时当噬嗑,于义亦无咎,故其占又如此。
《象》曰:“遇毒”,位不当也。
以阴居阳。
阴居阳位,故见为“遇毒”。若阳居阳位,则遇事立断,何毒之有?盖此爻若变,则为离,是动而明也,故惜其位不当。
九四:噬乾胏,得金矢。利艰贞,吉。
乾,音干。胏,音滓。
“胏”,乾肉之有骨者。离为乾,乾之象也。六五亦同此象。三肉居卦之中,乃狱情之难服者,故皆以坚物象之。“金”者,刚也。此爻正颐中之物,阳爻居二阴之间,金之象也。变坤错乾,亦金之象也。“矢”者,直也,中爻坎,矢之象也。盖九四正居坎之中,坎得乾之中爻,为中男,故此爻有金象,有“矢”象。若六五变为乾,止有金象,无矢象矣,故止曰“得黄金”。且九四刚而不正,故戒之以“刚直”。六五柔中,故戒之以“刚中”。二爻皆曰“得”者,教人必如此也。“艰”者,凛凛然惟恐一毫之少忽,以心言也。“贞”者,兢兢然惟恐一毫之不正,以事言也。狱情难明,故必如金之刚、矢之直,而又艰难正固,则吉矣。因九四不中正,故教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利艰贞,吉”,未光也。
“未光”即屯九五、夬九五之类。
六五:噬乾肉,得黄金。贞厉,无咎。
“噬乾肉”,难于肤而易于乾胏者也,乃所治之狱,匪难匪易之象。“黄”者,中也。金者,刚也,变乾,金之象也。乾错坤,黄之象也。离得坤之中爻为中女,则离之中,乃坤土也,故曰“黄金”。“贞”者,纯乎天理之公而无私也。“厉”者,存乎危惧之心,而无忽也。“无咎”者,刑罚当而民不冤也。
六五居尊,用刑于人,人无不服,故有“噬乾肉易嗑”之象。然恐其柔顺而不断也,故必如“黄”之中、“金”之刚,而又“贞厉”,乃得无咎。因六五柔中,故戒占者,占中之象,又如此。
《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
当,去声。
言必如此治狱,方得当也。
上九:何校灭耳,凶。
何,音荷。
“何”者,负也,谓在颈也。中爻坎为“桎梏”。初则曰“屦”,上则曰“负”,以人身分上下而言也。“灭”者,遮灭其耳也。坎为“耳痛”,“灭耳”之象也。又离为戈兵,中爻艮为手,手持戈兵,加于耳之上,亦“灭耳”之象也。
上九居卦之上,当狱之终,盖恶极罪大、怙终不悛者也,故有“何校灭耳”之象。占者如此,凶可知矣。
《象》曰:“何校灭耳”,聪不明也。
“聪”者,闻也,听也。上九未变,离明在上,坎耳在下,故听之明。今上九既变,则不成离明矣,所以听之不明也。困卦坎“有言不信”,夬四变坎“闻言不信”,今既听之不明,则不信人言矣。坎既心险,又不信好言,所以犯大罪。
贲无色也
“贲”,饰也。为卦山下有火。“山”者,百物草木之所聚,下有火,则照见其上,品汇皆被光彩,贲之象也。《序卦》:“嗑者,合也,物不可以苟合也,故受之以贲。”所以次噬嗑。
贲:亨。小利有攸往。
贲,彼伪反。
“小利攸往”亦为亨,但亨之不大耳。
《彖》曰:贲,“亨”。柔来而文刚,故“亨”。分刚上而文柔,故“小利有攸往”,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
以卦综、卦德释卦辞,而极言之。本卦综噬嗑。“柔来文刚”者,噬嗑上卦之柔来文贲之刚也。柔指离之阴卦,刚则艮之阳卦也。“柔来文刚”以成离明,内而离明则足以照物。动罔不臧,所以“亨”。“分”者,又分下卦也。“分刚上而文柔”者,分噬嗑下卦之刚,上而为艮,以文柔也。刚指震之阳卦,柔则离之阴卦也。刚上而文柔,以成艮止。外而艮止,则内而能知之,外而不能行之,仅可“小利有攸往”而已,不能建大功业也。故以其卦综观之,“柔来文刚,刚上文柔”,是即天之文也,何也?盖在天成象,日月五星之运行,不过此一刚一柔、一往一来而已。今本卦刚柔交错,是“贲”之文,即“天”之文也。以其卦德观之,是即“人”之文也,何也?盖人之所谓文者,不过文之明也,而灿然有礼以相接,文之止也,而截然有分以相守。今本卦内而离明,外而艮止,是“贲”之文,即“人”之文也。“观天文以察时变,观人文以化成天下”,贲之文不其大哉!“变”者,四时寒暑代谢之变也。“化”者,变而为新。“成”者,久而成俗。
《象》曰: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明”,离象。“无敢”,艮象。“庶”者,众也。繁庶小事,如钱谷出纳之类。“折狱”则一轻重出入之间,民命之死生所系,乃大事也。曰“无敢”者,非不折狱也,不敢轻折狱也,再三详审,而后发之意,此即“小利有攸往”之理。因内明外止,其取象如此。贲与噬嗑相综,噬嗑“利用狱”者,明因雷而动也;贲“不敢折狱”者,明因艮而止也。
初九:贲其趾,舍车而徒。
舍,音捨。
“贲其趾”者,道义以文饰其足趾也。“舍”者,弃也。“徒”者,徒行也。“舍车而徒”,即贲其趾也。言“舍车”之荣而徒行,是不以徒行为辱,而自以道义为荣也。中爻震与坎。震,“趾”之象也;坎,“车之象也。变艮,止而又止,舍之象也。初比二而应四,比二则从乎坎车矣,应四则从乎震趾矣。然升乎车者,必在上方可乘。《易》中言“乘”者,皆在上也,言“承”者,皆在下也。初在下无“乘”之理,故有“舍”坎“车”而从震“趾”之象。观《小象》“乘”字可见。
初九刚德明顺,盖内重外轻,自贲于下而隐者也,故有舍非义之车,而安于徒步之象。占者得此,当以此自处也。
《象》曰:“舍车而徒”,义弗乘也。
初在下,无可乘之理。
六二:贲其须。
在颐曰“须”,在口曰“髭”,在颊曰“髯”。须不能以自动,随颐而动,则须虽美,乃附于颐以为文者也。本卦综噬嗑,原有颐象,今变阳则中爻为兑口矣,口旁之文莫如须,故以“须”象之。
六二以阴柔居中正,三以阳刚得正,皆无应与,故二附三而动,犹须附颐而动也,故有“贲其须”之象。占者附其君子,斯无愧于贲矣。
《象》曰:“贲其须”,与上兴也。
“与”者,相从也。“兴”者,兴起也。二阴柔从三阳兴起者也。
九三:贲如濡如,永贞吉。
如,助语辞。“濡”,沾濡也。离文自饰,“贲如”之象也。中爻坎水自润,“濡如”之象也。“永贞”者,长永其贞也。九三本贞,教之以永其贞也,“吉”者,阴终不能陵也。
九三以一阳居二阴之间,当贲之时,阴来比己,为之左右先后,盖得其贲而润泽者也,故有“贲如濡如”之象。然不可溺于所安也,占者能守“永贞”之戒,斯吉矣。
《象》曰:“永贞”之吉,终莫之陵也。
“凌”者,侮也。能永其贞,则不陷溺于阴柔之中,有所严惮,终莫之凌侮矣。
六四: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
皤,白波反。
“皤”,白也。四变中爻为巽,白之象也。“贲如皤如”者,言未成其贲而成其皤也,非贲如而又皤如也。中爻震为“足”,为“的颡”。,白足,颡,白颠,白马之象也。旧注不知象,故言人白则马亦白,无是理矣。“翰如”者,马如翰之飞也。中爻坎,坎为亟心之马,“翰如”之象也。寇指三,婚媾指初。
六四与初为正应,盖相为贲者也。乃为九三所隔而不得遂,故未成其贲,而成其皤。然四往求于初之心,如飞翰之疾,不以三之隔而遂己也。使非三之寇,则与初成婚媾,而相为贲矣。是以始虽相隔,而终则相亲也。即象而占可知矣。与屯六二同。
《象》曰:六四,当位,疑也。“匪寇,婚媾”,终无尤也。
以阴居阴,故“当位”。“疑”者,疑惧其三之亲比也。六四守正,三不能求,故终无过尤。
六五: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
戋,音笺。
艮为“山”,丘之象也。故颐卦指上九为“丘”,涣卦中爻艮,故六四“涣其丘”。艮为“果蓏”,又居中爻震木之上。果蓏林木,园之象也。此丘园指上九。上九贲白,贫贱肆志,乃山林高蹈之贤。蛊乃同体之卦,上九“不事王侯”。随卦上六错艮,亦曰“西山”,则上九乃山林之贤无疑矣。两疋为“束”。阴爻两坼,“束”之象也。坤为帛,此坤土“帛”之象也。“戋”与残同,伤也。艮错兑为“毁折”,戋之象也。束帛伤戋,即今人之礼缎也。本卦上体下体皆外阳中虚,有礼缎之象。上戋下戋,故曰“戋戋”。阴吝啬,故曰“吝”。
六五文明以止之主,当贲之时,下无应与,乃上比上九高蹈之贤,故有光贲丘园、束帛以聘之象。然贲道将终,文反于质,故又有“戋戋”之象。以此为礼,有似于吝,然礼薄意勤,礼贤下士,乃人君可喜之事。占者得此,吉可知矣。
《象》曰:六五之吉,有喜也。
艮错兑为悦,故曰“有喜”。得上九高贤而文之,岂不喜?
上九:白贲,无咎。
“贲”,文也。“白”,质也,故曰“白受釆”。上九居贲之极,物极则反,有色复于无色,所以有“白贲”之象。文胜而反于质,“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白贲,无咎”,上得志也。
文胜而反于质,退居山林之地,六五之君以束帛聘之,岂不得志?此以人事言者也。若以卦综论之,此爻原是噬嗑初爻,刚上文柔,以下居上,所以得志。
剥烂也
“剥”者,落也,九月之卦也。五阴在下,一阳在上,阴盛阳孤,势将剥落而尽,剥之义也。至高之山,附著于地,有倾颓之势,剥之象也。《序卦》:“贲者,饰也,致饰然后亨,则尽矣,故受之以剥。”所以次贲。
剥:不利有攸往。
“不利有攸往”,言不可有所往,当俭德避难,所以为君子谋也。
《彖》曰:剥,剥也,柔变刚也。“不利有攸往”,小人长也。顺而止之,观象也。君子尚消息盈虚,天行也。
长,丁丈反。
以卦体、卦德释卦名、卦辞。“剥”者,阳剥也。所以剥之者,阴也。五之阴,上进而欲变乎上之一阳也。以卦体言之,“小人长”也,阴邪之声势方张也。以卦象言之,内顺外止,有顺时而止之象,人当观此象也。观小人之时,时不可往,观一卦之象,象自不往,所以“不利有攸往”。“消息”者,“盈虚”之方始;“盈虚”者,“消息”之已成。“消息盈虚”四字,皆以阳言。复者阳之息,姤者阳之消,乾者阳之盈,坤者阳之虚,此正阳消而将虚之时也。“天行”者,天道自然之运也。天运之使然,君子亦惟以是为尚,与天时行而已,既不可往,又岂往哉!“君子”二句,又推原“不利有攸往”之故。
《象》曰:山附于地,剥。上以厚下安宅。
“上”谓居民之上,一阳在上之象也。“厚下”者,厚民之生,省刑罚、薄税敛之类也。“宅”者,上所居之位,非宅舍也。因艮体一阳覆帱于上,有宅舍之象,故以“宅”言之。所以上九亦以庐言者,以有庐之象也。“厚下安宅”者,言厚下而不剥下者,正所以自安其宅也,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之意。卦以下剥上取义,乃小人剥君子,成剥之义;象以上厚下取义,乃人君厚生民,则治剥之道也。
初六:剥床以足,蔑贞凶。
剥床以足者,剥落其床之足也。变震,足之象也。剥自下起,故以足言之。一阳在上,五阴列下,有宅象、庐象、床象。“蔑”者,灭也。“蔑贞”者,灭其正道也,指上九也。方剥足而即言“蔑贞”,如“履霜”而知“坚冰至”也。
初六阴剥在下,有“剥床以足”之象。“剥床以足”,犹未见其凶,然其“剥足”之势,不至“蔑贞”而不已,故戒占者如此。此圣人为君子危,而欲其自防于始也。
《象》曰:“剥床以足”,以灭下也。
以灭下,则渐而上矣。见其端甚微,知其必有“蔑贞”之祸。
六二:剥床以辨,蔑贞凶。
“辨”者,床之干也。不曰“干”而曰“辨”者,谓床之下、足之上,分辨处也。“蔑贞”同初。
《象》曰:“剥床以辨”,未有与也。
“与”者,阳也。凡爻中,阳以应阴、阴以应阳方谓之应,相比亦然。二本阴爻,有阳爻之应,或有阳爻之比,则有与矣。今比乎二者初也,初,阴也。应乎二者五也,五亦阴也。前后左右,皆无应与之阳,则上九乃孤阳矣,岂不“蔑贞”?故初知其“蔑贞”,而二亦知其必有此“凶”也。
六三:剥之,无咎。
三虽与上九为正应,不可言“剥”,然在剥卦之中,犹不能离乎剥之名。“之”,语助辞。众阴方剥阳,而三独与之为应,是小人中之君子也。去其党而从正,虽得罪于私党,而见取于公论,其义“无咎”矣。占者如此,故“无咎”。剥以近阳者为善,应阳者次之。近阳者六五是也,故“无不利”。应阳者此爻是也,故“无咎”。
吕氏家贱,恶莫大焉。
《象》曰:“剥之,无咎”,失上下也。
“上下”谓四阴。三居四阴之中,不与之同党,而独与一阳为应与,是所失者上下之阴,而所得者上九之阳也。惟其失四小人,所以得一君子。
六四:剥床以肤,凶。
初“足”,二“辨”,三“床”之上,四乃上体,居“床”之上,乃床上人之肤也。剥床而及其肌肤,祸切身矣,故不言“蔑贞”,而直曰“凶”。
《象》曰:“剥床以肤”,切近灾也。
言祸已及身,而不可免也。
六五:贯鱼以宫人宠,无不利。
此正彖辞所谓顺而止之也。鱼贯者,鱼之贯串而相次以序,五阴列两旁之象也。本卦大象巽,此爻变巽,巽有鱼象,详见中孚。巽为绳,贯之象也。“以”者,后妃以之也。五,君位,为众阴之长,故可以以之。“鱼”,阴物,“宫人”众妾,乃阴之美,而受制于阳者。艮错兑为“少女”,“宫人”之象也。“以宫人宠”者,统领宫人,以次上行,进御而获其宠也。一阳在上,五率其众阴,本卦原有此象。且内顺外止,本卦原有此德。阴顺则能从乎阳,艮止则必不剥阳矣。“无不利”者,阴听命于阳,乃小人听命于君子也,故“无不利”。非《程传》别设义之说。
六四以剥其肤而凶,至六五阴长阳消之极矣。然本卦顺而且止,故阴不剥阳,有“贯鱼,以宫人宠”,反听命于阳之象。此小人之福,而君子之幸也。故占者“无不利”。
《象》曰:“以宫人宠”,终无尤也。
五以阴剥阳,今率其类以听命于阳,有何过尤?
上九: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
“硕果”者,硕大之果。阳大阴小,硕之象也。艮为果,果之象也。“不食”者,在枝间未食也。诸阳皆消,一阳在上,硕果在枝上之象也。此爻未变,艮错兑为口,犹有可食之象。此爻一变则为坤,而无口矣,不食之象也。果硕大不食,必剥落朽烂矣,故孔子曰“剥者烂也”。果剥落朽烂于外,其中之核又复生仁,犹阳无可尽之理,穷上反下,又复生于下也。“舆”者,物赖之以载,犹地之能载物也。变坤,坤为大舆,舆之象也。一阳复生于地之下,则万物皆赖之以生,此“得舆”之象也。“庐”者,人赖之以覆,犹天之能覆物也。五阴为庐,一阳盖上,为庐之椽瓦。今一阳既剥于上,则国破家亡,人无所覆庇以安其身,此剥庐之象也。上一画变,此穷上也,故曰“剥”。剥则阴矣,故曰“小人”。下一画新生,此反下也,故曰“得”。得则阳矣,故曰君子。盖阳剥于上,则必生于下,生之既终,则必剥于上。未剥之先,阳一画在上,故其象似“庐”;既剥之后,阳生于下,则上一画又在下矣,故其象似“舆”。
诸阳消剥已尽,独上九一爻,故有“硕果不食”之象。今上九一爻既变,则纯阴矣,然阳无可尽之理,既剥于上,必生于下,故生于下者,有“君子得舆”而为民所载之象,剥于上者,有“小人剥庐”终无所用之象。占者得此,君子小人当自审矣。
《象》曰:“君子得舆”,民所载也。“小人剥庐”,终不可用也。
“民所载”者,民赖之以承载也,庐所赖以安身者也。今既剥矣,终何用哉?必不能安其身矣。国破家亡,小人无独存之理。“载”字从“舆”字上来,“不可用”从“剥”字上来。
复反也
“复”者,来复也。自五月一阴生后,阳一向在外,至十月变坤,今冬至复来,反还于内,所以名“复”也。《序卦》:“物不可以终尽,剥穷上反下,故受之以复。”所以次剥。
复:亨。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利有攸往。
先言“出”而后言“入”者,《程子》言“语顺”是也。“出”者,刚长也。“入”者,刚反也。“疾”者,遽迫也。言出而刚长之时,自一阳至五阳,以渐而长,是出之时未尝遽迫也。入而刚反之时,五月一阴生,九月之剥犹有一阳,至十月阳变,十一月阳反,以渐而反,是入之时未尝遽迫也。“朋”者,阴牵连于前,朋之象也。故豫卦、损卦、益卦、泰卦、咸卦皆因中爻三阳三阴牵连,皆得称“朋”也。自外而之内曰“来”,言阴自六爻之二爻,虽成朋党而来,然当阳复之时,阳气上行以渐而长,亦无咎病也。“复”之得亨者以此。“道”犹言路,言刚反而复之道路也。“七日来复”者,自姤而遁、否、观、剥、坤、复,凡七也,即七日得之意。盖阳极于六,阴极于六,极则反矣,故“七日来复”也。“无疾咎”者,复之亨也。“七日来复”,复之期也。“利有攸往”,复之占也。大抵姤、复之理,五月一阴生为姤,一阴生于内,则阳气浮而在外矣。至于十月坤,阴气虽盛,而阳气未尝息也,但在外耳。譬之妻虽为主,而夫未尝亡。故十一月一阳生,曰“刚反”。反者,言反而归之于内也。十一月一阳生而复,一阳生于内,则阴气浮而在外矣。至于四月,乾阳气虽盛,而阴气未尝息也,但在外耳。譬之夫虽为主,而妻未尝亡,故五月一阴复生。天地虽分阴阳,止是一气,不过一内一外而已。一内一外即一升一沉、一盛一衰、一代一谢也。消息盈虚,循环无端,所以言“剥”言“复”。
《彖》曰:“复,亨”,刚反,动而以顺行,是以“出入无疾,朋来无咎”。“反复其道,七日来复”,天行也。“利有攸往”,刚长也。复,其见天地之心乎!
以卦德、卦体释卦辞而赞之。刚反对刚长。“反”者,言剥之刚“穷上反下”而为复也。“长”者,言复之刚自下进上,历临泰而至于乾也。以其既去而来反也,故“亨”,以其既反而长也,故“利有攸往”。刚反,言方复之初,刚长,言已复之后。行亦动也。言下体虽震动,然上体乃坤顺,以顺而动,所以“出入往来,无疾无咎”。“天行”者,阴阳消息,天运之自然也,故“反复其道,七日来复”。阳刚用事,君子道长,所以“利有攸往”。“见天地之心”者,天地无心,生之不息者乃其心也。剥落之时,天地之心几于灭息矣。今一阳来复,可见天地生物之心,无一息之间断也。
《象》曰:雷在地中,复。先王以至日闭关,商旅不行,后不省方。
一阳初复,万物将发生之时,当上下安静以养微阳。“商旅不行”者,下之安静也。“后不省方”者,上之安静也。人身亦然,《月令》“斋戒掩身”是也。以卦体论,阴爻“贯鱼”,“商旅”之象。阳爻横亘于下,“闭关”之象。阳君不居五而居初,潜居深宫,“不省方”之象。以卦象论,震为“大涂”,中开大路,“旅”之象。坤为“众”,商旅之象。震综艮,艮止,不行之象。阖户为坤,“闭关”之象。坤为“方”,方之象。
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
“不远”者,失之不远也。“祗”者,适所以之辞。“适”者,往也,至也。人有过失,必至征色发声而后悔悟,此则困心衡虑者也。惟自此心而失之,又自此心而知之;自此心而知之,又自此心而改之。此则不远即复,不至于悔者也。
初九,一阳初生于下,复之主也。居于事初,其失不远,故有不远能复于善,无至于悔之象,大善而吉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不远”之复,以修身也。
为学之道无他,惟知不善则速改以从善而已。复则人欲去而天理远,修身之要.何以加此!
六二:休复,吉。
“休”者,休而有容也。人之有善,若己有之者也。以其才位皆柔,又变悦体,所以能下其初之贤而复。
六二柔顺中正,近于初九,见初九之复,而能下之,故有“休复”之象,吉之道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休复”之吉,以下仁也。
复初爻本“硕果不食”,穷上反下,其核又生仁,所以取此“仁”字。复礼为仁,初阳复即复于仁也,故曰“以下仁”。
六三:频复,厉无咎。
“频”者,数也。三居两卦之间,一复既尽,一复又来,有“频”之象,与“频巽”同。“频复”者,频失而频复也。“厉”者,人心之危也。“无咎”者,能改过也。“不远之复”者,颜子也。“频复”则日月—至,诸子也。
六三以阴居阳,不中不正,又处动极,复之不固,故有频失频复之象。然当复之时,既失而能知其复,较之迷复者远矣。故当频失之时,虽不免危厉,而至于复,则“无咎”也。故其占如此。
《象》曰:“频复”之厉,义无咎也。
此言“频复”而又频失,虽不免于厉,然能改过,是能补过矣。揆之于义,故“无咎”。
六四:中行独复。
“中行”者,在中行也。五阴而四居其中,中之象也。凡卦三、四皆可言中。益卦三、四皆言中行是也。此爻变震,应爻亦震,震为足,行之象也。“独复”者,不从其类而从阳也,故孔子以“从道”象之。
六四柔而得正,在群阴之中,而独能下应于阳刚,故有“中行独复”之象。曰“独复”,则与休者等矣,盖二比而四应也。
《象》曰:“中行独复”,以从道也。
初之《象》曰“以修身也”,二曰“仁”,四曰“道”。修身以道,修道以仁,仁与道皆修身之事。二比而近,故曰“仁”;四应而远,故曰“道”。《小象》之精极矣。
六五:敦复,无悔。
“敦”者,厚也。有一毫人欲之杂,非复;有一毫人欲之间,非复。“敦复”者,信道之笃,执德之坚,不以久暂而或变者也。“不远复”者,善心之萌。“敦复”者,善行之固。“无悔”者,反身而诚也。“敦临”、“敦复”皆因坤土。
六五以中德居尊位,当复之时,故有敦厚其复之象。如是,则心与理一,无可悔之事矣。故占者无悔。
《象》曰:“敦复,无悔”,中以自考也。
“考”者,成也。言有中德,自我而成其“敦复”也,不由于人之意。初乃复之主,二以下仁而成“休复”,四以从道而成“独复”,皆有资于初以成其复,惟五以中德而自成,不资于初,故曰“自”。“无祗悔”者,入德之事。“无悔”者,成德之事,故曰“考”。
上六:迷复,凶,有灾眚。用行师,终有大败,以其国君凶,至于十年不克征。
坤为“迷”,迷之象也。“迷复”者,迷其复而不知复也。坤本先迷,今居其极,则迷之甚矣。“以”者,与也,并及之意。因师败而并及其君,有倾危之忧也。坤为“众”,师之象也。变艮,大象离,离为“戈兵”,众人以戈兵而震动,“行师”之象也。“国”者,坤之象也。详见谦卦。“十”者,土数成于十也。“不克征”者,不能雪其耻也。“灾眚”者,凶也。“用师”以下,则“灾眚”之甚,又凶之大者也。复卦何以言行师?以其敌阳也。剥、复相综,阳初复,阴极盛,正“龙战于野”之时。曰“终有大败”者,阳上进,知其终之时必至于夬之“无号”也。
上六阴柔居复之终,故有“迷复”之象。占者得此,凶可知矣。是以天灾人眚杂然并至,天下之事无一可为者。若“行师”则丧师辱君,至于“十年”之久,犹不能雪其耻,其凶如此。
《象》曰:“迷复”之凶,反君道也。
“反君道”者,反其五之君道也。六五有中德,“敦复无悔”,六居坤土之极,又无中顺之德,所以“反君道”而“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