渐女归待男行也
“渐”者,渐进也。为卦艮下巽上,有不遽进之义,渐之义也。木在山上,以渐而高,渐之象也。《序卦》:“艮者,止也。物不可以终止,故受之以渐。”所以次艮。
渐:女归吉,利贞。
妇人谓嫁曰“归”。天下之事惟“女归”为有渐。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备而后成婚,是以渐者莫如“女归”也。本卦不遽进,有“女归”之象,因主于进,故又戒以“利贞”。
《彖》曰:渐之进也,“女归吉”也。进得位,往有功也。进以正,可以正邦也。其位刚得中也。止而巽,动不穷也。
释卦名,又以卦综、卦德释卦辞。“之”字作“渐”字。“女归吉”者,言必如女归而后渐方善也。能如女归则进必以礼,不苟于相从,得以遂其进之之志而吉矣。“进得位”者,本卦综归妹,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渐,女归待男行也,归妹,女之终也。”言归妹下卦之兑,进而为渐上卦之巽,得九五之位也。然不惟得位,又正之中也。“正邦”者,成刑于之化也,即“往有功”也,此以卦综言也。“进不穷”者,盖进之之心愈急,则进之之机益阻。今卦德内而艮止,则未进之先,廉静无求,外而巽顺,则将进之间相时而动,此所以进不穷也。有此卦综、卦德,“吉”而“利贞”者以此。
《象》曰:山上有木,渐。君子以居贤德善俗。
习俗移人,贤者不免,故性相近而习相远也。君子法渐进之象,择居处于贤德善俗之地,则耳濡目染,以渐而自成其有道之士矣,即《孟子》“引而置之庄岳之间”之意。
初六:鸿渐于干,小子厉,有言,无咎。
“鸿”,雁之大者。鸿本水鸟。中爻离坎,离为飞鸟,居水之上,鸿之象也。且其为物,木落南翔,冰泮北归,其至有时,其群有序,不失其时与序,于渐之义为切。昏礼用鸿,取不再偶,于“女归”之义为切。所以六爻皆取“鸿”象也。“小子”者,艮为少男,小子之象也。内卦错兑,外卦综兑,兑为口舌,“有言”之象也。“干”,水旁也,江干也。中爻坎,水流于山,故有“干”象。“厉”者,危厉也,以在我而言也。“言”者,谤言也,以在人而言也。“无咎”者,在渐之时,非躐等以强进,于义则无咎。
初六阴柔,当渐之时,渐进于下,有“鸿渐于干”之象。然少年新进,上无应与,在我不免有小子之厉,在人不免有言语之伤,故其占如此,而其义则“无咎”也。
《象》曰:“小子”之厉,义“无咎”也。
“小子之厉”,似有咎矣,然处当进之时,以渐而进,亦理之所宜。以义揆之,终无咎也。
六二:鸿渐于磐,饮食衎衎,吉。
衎,苦旦反。
“磐”,大石也。艮为石,磐之象也。自“干”而“磐”,则远于水而渐进矣。中爻为坎,饮食之象也。故困卦九二言“酒食”,需卦九五言“酒食”,未济上九言“酒食”,坎卦六四言“樽酒”。“衎”,和乐也。巽综兑悦,乐之象,言“鸿渐于磐”而饮食自适也。“吉”即《小象》“不素饱”之意。
六二柔顺中正而进以其渐,又上有九五中正之应,故其象如此,而其占则吉也。
《象》曰:“饮食衎衎”,不素饱也。
“素饱”即“素餐”也。言为人之臣,食人之食,事人之事,义所当得,非徒饮食而已也。盖其德中正,其进渐次,又应九五中正之君,非“素饱”也,宜矣。
九三: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利御寇。
地之高平曰“陆”。此爻变坤,陆之象也。“夫”指三爻。艮为少男,又阳爻,故谓之“夫”。“妇”指四。巽为长女,又阴爻,故谓之“妇”。本卦女归,故以“夫妇”言之。“征”者,往也。“不复”者,不反也。本卦以渐进为义,三比六四,渐进于上,溺而不知其返也。“妇孕”者,此爻合坎,坎中满,孕之象也。“孕不育”者,孕而不敢使人知其育,如孕而不育也。盖四性主入,无应而奔于三。三阳性上行,又当进时,故有此丑也。若以变爻论,三变则阳死成坤,离绝夫位,故有“夫征不复”之象。既成坤,则并坎中之满通不见矣,故有“妇孕不育”之象。坎为盗,离为戈兵,故有寇象。变坤,故《小象》曰“顺相保”。
九三过刚,当渐之时,故有自“磐”而进于“陆”之象。然上无应与,乃比于亲近之四,附丽其丑,而失其道矣,非渐之贞者也。故在占者则有“夫征不复,妇孕不育”之象,凶可知矣。惟御寇之道在于人和,今变坎成坤,则同心协力,顺以相保,故“利”也。若以之渐进,是枉道从人,夫岂可哉?
《象》曰:“夫征不复”,离群丑也。“妇孕不育”,失其道也。“利”用“御寇”,顺相保也。
离,力智切。
“离”,附着也。扬子云《解嘲》云“丁傅董贤用事,诸附离之者起家至二千石”,《庄子》“附离不以胶漆”,皆此离也。“群丑”者,上下二阴也。“夫征不复”者,以附离群阴,溺而不反也。“失其道”者,淫奔夫妇之正道也。“顺相保”者,御寇之道在于行险而顺,今变坎成坤,则行险而顺矣,所以能相保御也。雁群不乱飞,则列阵相保。三爻变坤有雁阵象,故曰“顺相保”。
六四:鸿渐于木,或得其桷,无咎。
桷,吉岳切,音觉。
巽为木,“木”之象也。下三爻一画横于上,“桷”之象也。“桷”者,椽也,所以乘瓦。巽为绳直,故有此象。又坎为宫,四居坎上,亦有桷象。凡木之枝柯,未必横而宽平如桷。鸿趾连而且长,不能握枝,故不栖木。若木之枝如桷,则横平,而栖之可以安矣。“或得”者,偶然之辞,未必可得者也。巽为不果,“或得”之象。“无咎”者,得渐进也。
六四以柔弱之资,似不可以渐进矣。然巽顺得正,有“鸿渐于木或得其桷”之象,占者如是则“无咎”也。
《象》曰:“或得其桷”,顺以巽也。
变乾错坤为顺,未变为巽。巽正位在四,故曰“顺巽”。
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
高阜曰陵。此爻变艮为山,“陵”之象也。妇指二。中爻为离中虚,空腹,“不孕”之象也。离居三,“三岁”之象也。“三岁不孕”者,言妇不遇乎夫,而“三岁不孕”也。二、四为坎,坎中满,故曰“孕”。三五中虚,故曰“不孕”。爻辞取象,精之极矣。凡正应为君子,相比为小人。二比三,三比四,四比五,皆阴阳相比,故此爻以“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言之。“终莫之胜”者,相比之小人,终不得以间之,而五与二合也。
九五阳刚当尊,正应乎二,可以渐进相合,得遂所愿矣。但为中爻相比所隔,然终不能夺其正也,故其象如此。占者必有所迟阻而后吉也。
《象》曰:“终莫之胜,吉”,得所愿也。
“愿”者,正应相合之愿也。
上九: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吉。
陆为巅平洁处。
“陆”即三爻之陆。中爻水在山上,故自干而陆;此爻变坎,又水在山上,故又有“鸿渐于陆”之象。巽性伏,又进退不果,故又退“渐于陆”也。盖三乃上之正应,虽非阴阳相合,然皆刚明君子,故知进而又知退焉。“仪”者,仪则也。知进知退,惟圣人能之。今上能退于三,即蛊之“志可则”,盖百世之师也,故“其羽可以为仪”。曰“羽”者,就其鸿而言之。曰“羽可仪”,犹言人之言行可法则也。升卦与渐卦同是上进之卦,观升卦上六曰“利不息之贞”,则此爻可知矣。胡安定公,以陆作逵者非。盖《易》到六爻极处即反,“亢龙有悔”之类是也。
上九木在山上,渐长至高,可谓渐进之极矣。但巽性不果,进而复退于陆焉。此则知进知退,可以起顽立懦者也,故有“鸿渐于陆,其羽可用为仪”之象。占者有是德,即有是吉矣。
作逵亦有是理。
《象》曰:“其羽可用为仪,吉”,不可乱也。
“不可乱”者,鸿飞于云汉之间,列阵有序,与凡鸟不同,所以可用为仪。若以人事论,不可乱者,富贵利达不足以乱其心也。若富贵利达乱其心,惟知其进不知其退,惟知其高不知其下,安得“可用为仪”?今知进又知退,知高又知下,所以可以为人之仪则。
归妹女之终也
妇人谓嫁曰“归”。女之长者曰“姊”,少者曰“妹”。因兑为少女,故曰“妹”。为卦兑下震上,以少女从长男,其情又以悦而动,皆非正也,故曰“归妹”。《序卦》:“渐者,进也。进必有所归,故受之以归妹。”渐有归义,所以次渐。
归妹:征凶,无攸利。
彖辞明。渐曰“女归”,自彼归我也,娶妇之象也。此曰“归妹”,自我归彼也,嫁女之象也。
《彖》曰: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归妹,人之终始也。说以动,所归妹也。“征凶”,位不当也。“无攸利”,柔乘刚也。
释卦名,复以卦德释之,又以卦体释卦辞。言所谓“归妹”者,本“天地之大义”也。盖物无独生独成之理,故男有室,女有家,本天地之常经,是乃其大义也。何也?盖男女不交则万物不生,而人道灭息矣。是归妹者,虽女道之终,而生育之事于此造端,实人道之始,所以为“天地之大义”也。然归妹虽天地之正理,但“说而动”,则女先乎男,所归在妹,乃妹之自为,非正理而实私情矣,所以名“归妹”。“位不当”者,二四阴位而居阳,三五阳位而居阴,自二至五皆不当也。“柔乘刚”者,三乘二之刚、五乘四之刚也,有夫屈乎妇、妇制其夫之象。“位不当”则紊男女内外之正,“柔乘刚”则悖夫妇倡随之理,所以“征凶无攸利”。
《象》曰:泽上有雷,归妹。君子以永终知敝。
“永”对暂言,“终”对始言。“永终”者,久后之意。兑为毁折,有“敝”象;中爻坎为通,离为明,有“知”象,故知其敝。天下之事,凡以仁义道德相交洽者,则久久愈善,如刘孝标所谓风雨急而不辍其音,霜雪零而不渝其色,此“永终无敝”者也。故以势合者,势尽则情疏,以色合者,色衰则爱弛。垝垣复关之望,虽言笑于其初,而桑落黄陨之嗟,终痛悼于其后。君子立身一败,万事瓦裂,其敝至此。
雷震泽上,水气随之而升,女子从人之象也。故君子观其合之不正,而动于一时情欲之私,即知其终之有敝,而必至失身败德,相为睽乖矣。此所以欲善其终,必慎其始。
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娣,戴礼切,妇之妹相从者。
《曲礼》:“世妇姪娣。”谓以妻之妹从妻来者为娣,盖从嫁以适人者也。兑为妾,“娣”之象。初在下,亦“娣”之象。兑为毁折,有“跛”之象。震为足,足居初,中爻离为目,目与足皆毁折,所以初爻言足之“跛”,而二爻言目之“渺”也。若以变坎论,坎为曳,亦“跛”之象也。“跛”者,行之不以正,侧行者也。嫡正行而娣侧行也,故以“跛”象之。
初九居下,当归妹之时,而无正应,不过娣妾之贱而已,故为娣象。然阳刚在女子为贤正之德,但为娣之贱,则闺阃之事不得以专成。今兑悦居下,有顺从之义,故亦能维持调护,承助其正室,但不能专成,亦犹跛者侧行而不能正行也。占者以是而往,虽其势分之贱不能大成其内助之功,而为媵妾职分之当然则已尽之矣,吉之道也,故“征吉”。
《象》曰:“归妹以娣”,以恒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恒”,常也,天地之常道也。有嫡有妾者,人道之常。初在下位无正应,分当宜于娣矣,是乃常道也,故曰“以恒”也。“恒”字义,又见九二《小象》。“相承”者,能承助乎正室也。以其有贤正之德,所以能相承,故曰“相承”也。以恒,以分言;相承,以德言。
九二:眇能视,利幽人之贞。
“眇”者,偏盲也,解见初九。兑综巽,巽为白眼,亦有眇象。中爻离目,视之象。“幽人之贞”者,幽人遭时不偶,抱道自守者也。幽人无贤君,正犹九二无贤妇。众爻言“归妹”,而此爻不言者,居兑之中,乃妹之身,是正嫡而非娣也。“幽人”一句详见前履卦,又占中之象也。
九二阳刚得中,优于初之居下矣。又有正应,优于初之无应矣。但所应者阴柔不正,是乃贤女。而所配不良,不能大成内助之功,故有眇者能视,而不能远视之象。然所配不良,岂可因其不良,而改其刚中之德哉!故占者“利”如“幽人之贞”可也。
《象》曰:“利幽人之贞”,未变常也。
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此妇道之常也。今能守幽人之贞,则未变其常矣。故教占者如幽人之贞则利也。初爻、二爻《小象》,孔子皆以“恒常”二字释之,何也?盖兑为常,则“恒常”二字乃兑之情性,故释之以此。
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
须字新奇。
“须”,贱妾之称。《天文志》:“须女四星,贱妾之称。”故古人以婢仆为余须。反者,颠倒之意。震为反生,故曰“反”。
六三居下卦之上,本非贱者也。但不中不正,又为悦之主,善于容悦以事人,则成无德之须,贱而人莫之取矣。故为未得所适,“反归于娣媵”之象。初位卑,“归以娣”,宜矣。三居下卦之上,何自贱至此哉?德不称位而成须故也。不言“吉凶”者,容悦之人,前之吉凶未可知也。
《象》曰:“归妹以须”,未当也。
“未当”者,爻位不中不正也。
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
“愆”,过也,言过期也。女子过期不嫁人,故曰“愆期”。因无正应,以阳应阳,则纯阳矣,故“愆期”。“有时”者,男女之婚姻自有其时也。盖天下无不嫁之女,愆期者数,有时者理。若以象论,中爻坎月离日,期之之象也。四一变则纯坤,而日月不见矣,故“愆期”。震春兑秋,坎冬离夏,四时之象。震东兑西,相隔甚远,所以“愆期”。四时循环则有时矣。
九四以阳应阳而无正应,盖女之愆期而未归者也。然天下岂有不归之女?特待时而归,归之迟耳,故有“愆期迟归有时”之象。占者得此,凡事待时可也。
《象》曰:“愆期”之志,有待而行也。
“行”者,嫁也。天下之事自有其时,“愆期”之心,亦有待其时而后嫁耳。爻辞曰“有时”,象辞曰“有待”,皆待时之意。
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
“帝乙”,如箕子明夷、高宗伐鬼方之类。“君”者,妹也。此爻变兑,兑为少女,故以妹言之。诸侯之妻曰“小君”,其女称“县君”。宋之臣,其妻皆称“县君”是也,故不曰“妹”而曰“君”焉。“袂”,衣袖也,所以为礼容者也。人之着衣,其礼容全在于袂,故以“袂”言之。“良”者,美好也。三爻为娣,乾为衣,三爻变乾,故其衣之袂良。五爻变兑成缺,故不如三之良。若以理论,三不中正,尚容饰,五柔中,不尚容饰,所以不若其娣之袂良也。“月几望”者,坎月离日,震东兑西,日月东西相望也。五阴二阳,言月与日对,而应乎二之阳也。“月几”者,言光未盈满、柔德居中而谦也。月几望而应乎阳,又下嫁,占中之象也。
六五柔中居尊,盖有德而贵者也。下应九二,以帝有德之女下嫁于人,故有尚德而不尚饰、其服不盛之象。女德之盛无以加此。因下嫁,故又有月几望而应乎阳之象。占者有是德,则有是吉矣。
《象》曰:“帝乙归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在中,以贵行也。
“在中”者,德也。“以贵”者,帝女之贵也。“行”者,嫁也。有是中德,有是尊贵,以之下嫁,又何必尚其饰哉!此所以“君之袂不如娣之袂良”也。
《小象》原一气,下言以贵行,何难于饰?而良犹不如,可见中德不在贵也。
上六:女承筐,无实。士刲羊,无血。无攸利。
刲,音葵。
兑为“女”,震为“士”。“筐”乃竹所成,震为竹,又仰盂空虚,无实之象也。又变离,亦中虚,无实之象也。中爻坎为血卦,血之象也。兑为羊,羊之象也。震综艮,艮为手,“承”之象也。离为戈兵,“刲”之象也。羊在下,血在上,“无血”之象也。凡夫妇祭祀,承筐采蘩者,女之事也;刲羊而实鼎俎者,男之事也。今上与三皆阴爻,不成夫妇,则不能供祭祀矣。“无攸利”者,人伦以废,后嗣以绝,有何攸利?“刲”者,屠也。
上六以阴柔居卦终而无应。居终则过时,无应则无配,盖归妹之不成者也。故有“承筐无实,刲羊无血”之象。占者得此,无攸利可知矣。
《象》曰:上六“无实”,“承”虚“筐”也。
上爻有底而中虚,故曰“承虚筐”。
阳实阴虚,上六无阳,将何所承?徒虚筐也。
丰多故亲寡旅也
“丰”,盛大也。其卦离下震上,以明而动,盛大之由也。又雷电交作,有盛大之势,乃丰之象也,故曰丰。《序卦》:“得其所归者必大,故受之以丰。”所以次归妹。
丰:亨,王假之,勿忧宜日中。
“亨”者,丰自有亨通也,非丰后方亨也。“假”,至也。必以王言者,盖王者车书一统而后可以至此也。此卦离日在下,日已昃矣,所以周公爻辞言“见斗”、“见沫”者,皆此意。“勿忧宜日中”一句读,言王者至此,“勿忧宜日中”,不宜如是之昃,昃则不能照天下也。孔子乃足之曰:“至日中不免于昃,徒忧而已。”文王已有此意,但未发出,孔子乃足之。离日象,又王象。错坎,忧象。
《彖》曰:丰,大也。明以动,故丰。“王假之”,尚大也。“勿忧,宜日中”,宜照天下也。日中则昃,月盈则食,天地盈虚,与时消息,而况于人乎?况于鬼神乎?
以卦德释卦名,又以卦象释卦辞而足其意。非明则动无所之,冥行者也;非动则明无所用,空明者也。惟明动相资,则王道由此恢廓,故名“丰”。“尚大”者,所尚盛大也。非王者有心欲盛大也,其势自盛大也。抚盈盛之运,不期侈而自侈矣。“宜照天下”者,遍照天下也,日昃则不能遍照矣。日中固照天下,然日岂长中哉?盖日以中为盛,日中则必昃;月以盈为盛,月盈则必食。何也?天地造化之理,其盈虚消息,每因乎时,天地且不长盈而不虚,况于人与鬼神乎?可见国家无常丰之理,不可忧其宜日中不宜日昃也。鬼神是天地之变化运动者,如风、云、雷、雨,凡阳嘘阴吸之类皆是。
《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始而问狱之时,法电之明以折其狱,是非曲直必得其情。终而定刑之时,法雷之威以定其刑,轻重大小必当其罪。
初九:遇其配主,虽旬无咎,往有尚。
“遇”字详见噬嗑六三。“配主”者,初为明之初,四为动之初,故在初曰“配主”,在四曰“夷主”也。因“宜日中”一句,故爻辞皆以日言。文王象丰,以一日象之,故曰“勿忧宜日中”。周公象丰,以十日象之,故曰“虽旬无咎”。十日为旬。言初之丰以一月论,已一旬也,言正丰之时也。
当丰之初,明动相资,故有“遇其配主”之象。既遇其配,则足以济其丰矣,故虽至于一旬,亦无灾咎,可嘉之道也。故占者往则有尚。
《象》曰:“虽旬无咎”,过旬灾也。
“虽旬无咎”,周公许之之辞。“过旬灾也”,孔子戒之之辞。“过旬灾”者,言盛极必衰也。
六二:丰其蔀,日中见斗,往得疑疾,有孚发若,吉。
“蔀”,草名。中爻巽,草之象也,故大过下巽曰“白茅”,泰卦下变巽曰“拔茅”,皆以巽为阴柔之木也。“斗”,量名,应爻震,有量之象,南斗北斗皆如量,所以名“斗”。本卦离日在下,雷在上,震为蕃草,蕃盛之象也。言草在上蕃盛,日在下,不见其日而惟见其斗也。“疑”者,援其所不及,指其所不知,必致猜疑也。“疾”者,持方柄以内圆凿,反见疾恶也。“有孚”者,诚信也。离中虚,“有孚”之象也。“发”者,感发开导之也。“若”,助语辞。“吉”者,至诚足以动人,彼之昏暗可开,而丰亨可保也。“贞”字“诚”字乃六十四卦之枢纽。圣人于事难行处,不教人以贞,则教人以“有孚”。
六二居丰之时,为离之主,至明者也。而上应六五柔暗,故有“丰其蔀”不见其日,惟见其斗之象。以是昏暗之主,往而从之,彼必见疑疾,有何益哉!惟在积诚信以感发之则吉。占者当如是也。
《象》曰:“有孚发若”,信以发志也。
“志”者,君之心志也。“信以发志”者,尽一己之诚信,以感发其君之心志也。能发其君之志,则己之心与君之心,相为流通矣。伊尹之于太甲,孔明之于后主,郭子仪之于肃宗、代宗,用此道也。
九三:丰其沛,日中见沫,折其右肱,无咎。
沫,音末。
“沛”,泽也,沛然下雨之貌。“沫”者,水沫也,故曰涎沫、濡沫、跳沫、流沫,乃霡霂细雨,不成水之意。此爻未变,中爻兑为泽,沛之象也。既变,中爻成坎水矣,沫之象也。二爻巽木,故以草象之。三爻泽水,故以沫象之。周公爻辞精极至此。王弼不知象,以蔀为覆暧,后儒从之,即以为障蔽。王弼以沛为旆,后儒亦以为旆。殊不知雷在上,中爻有泽有风,方取此沛沫之象,何曾有旆之象哉!相传之谬有自来矣。“肱”者,手臂也。震综艮,中爻兑错艮,艮为手,肱之象也。又兑为毁折,折其肱之象也。曰右者,阳爻为右,阴爻为左,故师之左次,明夷之左股、左腹,皆阴爻也。此阳爻,故以右言之。右肱至便于用,而人不可少者。折右肱,则三无所用矣。“无咎”者德在我,其用与不用在人,以义揆之无咎也。
九三处明之极而应上六之柔暗,则明有所蔽,故有“丰其沛”,不见日而“见沫”之象。夫明既有所蔽,则以有用之才,置之无用之地,故又有“折其右肱”之象。虽不见用,乃上六之咎也,于三何亦尤哉!故“无咎”。
《象》曰:“丰其沛”,不可大事也。“折其右肱”,终不可用也。
“不可大事”与遁卦九三同,皆言艮止也。盖建立大事以保丰亨之人,必明与动相资。今三爻变,中爻成艮止,虽动而不明矣。动而又止,安能大事哉!其不可济丰也,必矣。周公爻辞以本爻未变言,孔子象辞以本爻既变言。人之所赖以作事者,在“右肱”也。今三为时所废,是有用之才,而置无用之地,如人折右肱矣,所以“终不可用”。
九四:丰其蔀,日中见斗。遇其夷主,吉。
“夷”者,等夷也,指初也,与四同德者也。二之丰蔀见斗者,应乎其昏暗也。四之丰蔀见斗者,比乎其昏暗也。若以象论,二居中爻巽木之下,四居中爻巽木之上,巽阴木,蔀之类也,所以爻辞同。“吉”者,明动相资,共济其丰之事也。
当丰之时,比乎昏暗,故亦有丰蔀见斗之象。然四与初同德相应,共济其丰,又有“遇其夷主”之象,吉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隋炀帝丰极而暗,高退与苏威、贺若弼私谋,此爻似矣。
《象》曰:“丰其蔀”,位不当也。“日中见斗”,幽不明也。“遇其夷主”,“吉”行也。
“幽不明”者,初二日中见斗,是明在下而幽在上,二之身犹明也。若四之身原是蔀位,则纯是幽而不明矣。“行”者动也,震性动,动而应乎初也。
六五:来章,有庆誉,吉。
凡卦自下而上者谓之“往”,自上而下者谓之“来”,此来字非各卦之来,乃召来之来也,谓屈己下贤以召来之也。“章”者,六二离本章明,而又居中得正,本卦明以动,故“丰”。非明则动无所之,非动则明无所用,二五居两卦之中,明动相资,又非丰蔀见斗之说矣。“庆”者,福庆集于己也。“誉”者,声誉闻于人也。此爻变兑,兑为口,有誉象。“吉”者,可以保丰亨之治也。
六五为丰之主,六二为之正应。有章明之才者,若能求而致之,则明动相资,“有庆誉”而吉矣。占者能如是,斯应是占也。
《象》曰:六五之“吉”,“有庆”也。
有庆方有誉,未有无福庆而有誉者。举庆,则誉在其中矣。
明良相得,朝廷之庆,主圣臣贤,海宇之庆也。六五之吉,以其有召贤之庆也。
上六:丰其屋,蔀其家,窥其户,阒其无人,三岁不觌,凶。
阒,音乞。
此爻与明夷“初登于天,后入于地”相同。以“屋”言者,凡丰亨富贵,未有不润其屋者。“丰其屋”者,“初登于天”也。“蔀其家”以下,“后入于地”也。“蔀其家”者,草生于屋,非复前日之炫耀而丰矣。“丰其蔀”本周公爻辞,今将“丰”、“蔀”二字分开,则知上“丰”字,乃丰之极,下“蔀”字,乃丰之反矣。故《小象》上句以为“天际翔也”。“窥”者,窥视也。离为目,窥之象也。“阒”者,寂静也。“阒”其无人者,庭户寂静而无人也。“三岁不觌”者,变离,离居三也,言窥其户寂静无人,至于三年之久,犹未见其人也。“凶”者,杀身亡家也。泰之后而“城复于隍”,丰之后而“阒寂其户”,处承平岂易哉!
上六以柔暗之质,居明动丰亨之极,承平既久,奢侈日盛,故有“丰其屋”之象。然势极则反者,理数也,故离之明极必反其暗,草塞其家而有暗之象。震之动极必反其静,有“阒其无人,三年不觌”之象。占者得此,凶可知矣。
《象》曰:“丰其屋”,天际翔也。“窥其户,阒其无人”,自藏也。
阒,张目大视貌。
言丰极之时,其势位炙手可热,如翱翔于天际云霄之上,人可仰而不可即。上六天位,故曰“天”。及尔败坏之后,昔之光彩气焰不期掩藏而自掩藏矣。权臣得罪披离之后,多有此气象。
旅
“旅”,羁旅也。为卦山内火外。内为主,外为客。山止而不动,犹舍馆也;火动而不止,犹行人也。故曰旅。《序卦》:“丰,大也。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所以次丰。
旅:小亨,旅贞吉。
“小亨”者,亨之小也。旅途亲寡,势涣情疏,纵有亨通之事,亦必微小,故其占为“小亨”。然其亨者以其正也,道无往而不在,理无微而可忽,旅途之间能守此正,则吉而亨矣。“小亨”者,占之亨也;“旅贞吉”者,圣人教占者处旅之道也。
《彖》曰:旅,小亨。柔得中乎外而顺乎刚,止而丽乎明,是以“小亨,旅贞吉”也。旅之时义大矣哉!
以卦综、卦德释卦辞,而叹其大。本卦综丰,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丰,多故。亲寡,旅也。”丰下卦之离,进而为旅之上卦,所以柔得中乎外卦,而又亲比上下之刚也。“明”者,己之明也,非丽人之明也。“止而丽乎明”与睽“悦而丽乎明”同,只是内止外明也。羁旅之间,柔得中不取辱,顺乎刚不招祸,止而不妄动,明而识时宜,此四者处旅之正道也。有此正道,是以占者“小亨”。若占者能守此旅之正道,则吉而亨矣。“大”本赞辞,“然”乃叹辞也。言旅本小事,必柔中顺刚,止而丽明,方得小亨。则难处者旅之时,难尽者旅之义,人不可以其小事而忽之也。与豫、随、姤同。
《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明其刑,以罪之轻重言。慎其刑,以罪之出入言。“不留”者,既决断于明刑之后,当罪者即罪之,当宥者即宥之,不留滞淹禁也。因综丰雷火,故亦言“用刑”。“明”者,火之象。“慎”者,止之象。“不留”者,旅之象。
初六:旅琐琐,斯其所取灾。
“琐”者,细屑猥鄙貌。羁旅之间,计财利得失之毫末也。“斯”者,此也。“取灾”者,自取其灾咎也。“斯其所以取灾”者,因此琐琐自取灾咎,非由外来也。旅最下,则“琐琐取灾”;旅最上,则“焚巢致凶”。必如象之柔中顺刚,止而丽明,方得尽善。
初六阴柔在下,盖处旅而猥鄙细屑者也。占者如是,则召人之轻侮,而自取灾咎矣。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旅琐琐”,志穷灾也。
“志穷”者,心志穷促浅狭也。惟其“志穷”,所以“琐琐”取灾。
六二:旅即次,怀其资,得童仆贞。
“即”者,就也。“次”者,旅之舍也。艮为门,二居艮止之中,即次得安之象也。“资”者,财也,旅之用也。中爻巽,巽为“近市利三倍”,怀资之象也。故家人六四“富家大吉”。少曰童,长曰仆,旅之奔走服役者也。艮为少男,综震为长男,童仆之象也。阴爻中虚,有孚贞信之象也。
六二当旅之时,有柔顺中正之德,故有即次怀资,童仆贞之象,盖旅之最吉者也。占者有是德,斯应是占矣。
《象》曰:“得童仆贞”,终无尤也。
羁旅之中得即次怀资,可谓吉矣。若使童仆狡猾,则所居终不能安,而资亦难保其不盗矣,此心安得不至怨尤?所以“童仆贞,终无尤”。
九三:旅焚其次,丧其童仆,贞厉。
三近离火,焚次之象也。三变为坤,则非艮之男矣,“丧童仆”之象也。“贞”者,童仆之贞信者丧之也。“贞”字连“童仆”读。盖九三过刚不中,与六二柔顺中正全相反,“焚次”与“即次”反,“丧童仆贞”与“得童仆贞”反,“得”字对“丧”字看,故知“贞”字连“童仆”。
九三居下之上,过刚不中。居下之上则自高不能下人,过刚则众莫之与,不中则所处失当,故有“焚次丧童仆贞”之象,危厉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旅焚其次”,亦以伤矣。以旅与下,其义丧也。
“焚次”已伤困矣,况又“丧童仆贞”乎!但以义揆之,以旅之时而与下过刚如此,宜乎“丧童仆”也,何足为之惜哉!“下”字即“童仆”。
合二、三爻观之,可见旅贵柔而贱刚。
九四:旅于处,得其资斧,我心不快。
“处”者,居也,息也。“旅处”与“即次”不同。“即次”者,就其旅舍,已得安者也;“旅处”者,行而方处,暂栖息者也。艮土性止,离火性动,故“次”与“处”不同。“资”者,助也,即六二怀资之资,财货金银之类。“斧”,则所以防身者也。得资足以自利,得斧足以自防,皆旅之不可无者。离为戈兵,斧之象也。中爻上兑金,下巽木,木贯乎金,亦斧之象也。旅于处则有栖身之地,非三之焚次矣。得资斧则有御备之具,非三之“丧童仆”矣。离错坎为加忧,“不快”之象。此爻变中爻成坎,亦“不快”之象。
九四以阳居阴,处上之下,乃巽顺以从人者也,故有“旅于处得其资斧”之象。但下应阴柔,所托非人,故又有“我心不快”之象。占者亦如是也。
《象》曰:“旅于处”,未得位也。“得其资斧”,心未快也。
旅以得位而安,二之即次,艮土之止也。四之于处,离火之燥也。资斧虽得,然处位不宁,应与非人,心焉得快?亦得暂息耳,未得位也。
六五:射雉一矢亡,终以誉命。
离为雉,雉之象也。错坎,矢之象也。变乾,乾居一,一之象也。始而离则有雉、矢二象,及变乾则不见雉与矢矣,故有雉飞矢亡之象。“誉”者,兑也,兑悦体,又为口,以口悦人,誉之象也。凡《易》中言“誉”者皆兑。如蛊卦“用誉”,中爻兑也;蹇卦“来誉”,下体错兑也;丰卦“庆誉”,中爻兑也。“命”,命令也。“以”者,用也,言五用乎四与二也。本卦中爻乃兑与巽,兑为誉,巽为命,六五比四而顺刚,又应乎二之中正,四乃兑,二乃巽,所以终得声誉命令也。如玄宗幸蜀,及肃宗即位于外,德宗幸奉天,皆天子为旅也,可谓雉飞矢亡矣。后得郭子仪诸臣恢复故物,终得其誉,又得命令于天下,如建中之诏是也。
六五当羁旅之时,以其阴柔,故有“射雉”雉飞矢亡之象也。然文明得中,能顺乎四而应乎二,故“终以誉命”也。占者凡事始凶终吉可知矣。
《象》曰:“终以誉命”,上逮也。
上者,五也。五居上体之中,故曰“上”,以四与二在下也。“逮”,及也。言顺四应二,赖及于四二,所以得“誉命”也。
上九:鸟焚其巢,旅人先笑后号咷。丧牛于易,凶。
易,音亦。
离,其于木也科上稿,巢之象也。离为鸟为火,中爻巽为木为风,鸟居风木之上而遇火,火燃风烈,“焚巢”之象也。“旅人”者,九三也,乃上九之正应也。三为人位,得称“旅人”。“先笑”者,上九未变,中爻兑悦,笑之象也,故与同行正应之旅人为之相笑。及“焚其巢”,上九一变,则悦体变为震动,成小过灾眚之凶矣,岂不“号咷”?故“先笑后号咷”也。离为牛,牛之象也。与大壮“丧羊于易”同。易即埸,田畔地也。震为大涂,有此象。
上九当羁旅穷极之时,居卦之上则自高,当离之极则躁妄,与柔中顺刚、止而丽明者相反,故以之即次,则无栖身之地,有“鸟焚其巢,一时变笑为号咷”之象。以之怀资,则无守卫之人,有“丧牛于易”之象。欲止无地,欲行无资,何凶如之!故占者凶。
《象》曰:以旅在上,其义“焚”也。“丧牛于易”,终莫之闻也。
在上过于高亢,宜乎见恶于人而焚巢。既见恶于人,则人莫有指而闻之者,而牛不可获矣。错坎为耳痛,故“莫之闻”。
重耳出亡,而从者皆卿材,唁公于野井,有子家羁,莫能用也。
巽伏
巽,入也,二阴伏于四阳之下,能巽顺乎阳,故名为巽。其象为风,风亦取入义,亦巽之义也。《序卦》:“旅而无所容,故受之以巽。”旅途亲寡,非巽顺何以取容?所以次旅。
巽: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小亨”者,以卦本属阴,又卑巽也。惟其如是,则才智不足以识远任重,仅可小亨。虽“小亨”,然“利有攸往”。盖巽以从人,人无不悦,所以“利有攸往”。然使失其所从,未必利往,纵使利往,失其正矣,故利见大德之人。此则因其从阳,而教之以所从之人也。
《彖》曰:重巽以申命。刚巽乎中正而志行,柔皆顺乎刚,是以“小亨,利有攸往,利见大人”。
释卦义,又以卦体释卦辞。“重巽”者,上下皆巽也。“申命”者,丁宁重复也。风之吹物无处不入,无物不鼓动,诏令之入人,亦如风之动物也。刚巽乎中正,指九五。“巽乎中正”者,居巽卦之中正也。“志行”者,能行其志也。盖刚居中正,则所行当其理,而无过中失正之弊也。凡出身加民,皆建中表正,而志以行矣。此“大人”之象也。柔指初与四,刚指二、三、五、六。惟柔能顺乎刚,是以“小亨,利有攸往”。惟刚巽乎中正,故“利见大人”。
《象》曰:随风,巽。君子以申命行事。
前风去而后风随之,故曰“随风”。“申命”者,随风之象也。“申命”者,所以晓谕于行事之先;“行事”者,所以践言于申命之后,其实一事也。
初六:进退,利武人之贞。
巽为进退,“进退”之象也。变乾纯刚,故曰“武人”。故履六三变乾亦曰“武人”,皆阴居阳位,变阳则称“武人”也。盖阴居阳位则不正,变乾则贞矣,故曰“利武人之贞”。曰“利武人之贞”,如云利阳刚之正也。
初六阴柔居下爻,为巽之主,乃卑巽之过者也,是以持狐疑之心,凡事是非可否,莫之适从,故有“进退”之象,以刚果之不足也。苟能如武人之贞,则有以矫其柔懦之偏,不至于过巽矣。故教占者如此。
《象》曰:“进退”,志疑也。“利武人之贞”,志治也。
“进退”者,以阴柔居巽下,是非可否,莫之适从也。惟疑则方寸已乱,不能决进退矣。若柔而济之以刚,则心之所知者有定见,事之所行者有是非,可进则决于进,可退则决于退,不持疑于两可,治而不乱矣。
治不疑也。
九二:巽在床下,用史巫纷若,吉,无咎。
一阴在下,二阳在上,床之象,故剥以“床”言。巽性伏,二无应于上,退而比初,心在于下,故曰“床下”。中爻为兑,又巽综兑,兑为巫,“史巫”之象也。又为口舌、为毁、为附,“纷若”之象也。史掌卜筮,曰“史巫”者,善于卜吉凶之巫也,故曰“史巫”,非两人也。“纷”者,缤纷杂乱貌。“若”,助语辞。初乃阴爻居于阳位,二乃阳爻居于阴位,均之过于卑巽者也。初教以武人之贞,教之以直前勇敢也;二教之以巫之纷若,教之以抖擞奋发也。初阴据阳位,故教以男子之“武”;二阳据阴位,故教以“女人”之纷。爻辞之精至此。
二以阳处阴,而居下无应,乃比乎初,故有巽在床下之象。然居下体亦过于卑巽者,必不安宁。如史巫之纷若,鼓舞动作,则有以矫其柔懦之偏,不惟得其吉,而在我亦无过咎矣。教占者当如是也。
《象》曰:“纷若”之吉,得中也。
“得中”者,得中而不过于卑巽也。凡《小象》二五言中字,皆因中位,又兼人事。
九三:频巽,吝。
“频”者,数也。三居两巽之间,一巽既尽,一巽复来,“频巽”之象。曰“频巽”,则频失可知矣。“频巽”与“频复”不同。“频复”者,终于能复也;“频巽”者,终于不巽也。
九三过刚不中,又居下体之上,本不能巽,但当巽之时,不容不巽矣。然屡巽屡失,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频巽”之吝,志穷也。
三本刚而位又刚,已不能巽矣。又乘刚,安能巽?曰“志穷”者,言心虽欲巽而不得巽也。
六四:悔亡,田获三品。
中爻离为戈兵,巽错震,戈兵震动,田之象也。离居三,三品之象也。“三品”者,初巽为鸡,二兑为羊,三离为雉也。
六四当巽之时,阴柔无应,承乘皆刚,宜有悔矣。然以阴居阴,得巽之正,又居上体之下,盖居上而能下者也,故不惟悔亡,而且有“田获三品”之象。占者能如是,则所求必得而有功矣。
《象》曰:“田获三品”,有功也。
八卦正位,巽在四,所以“获三品”而“有功”。
九五:贞吉,悔亡,无不利。无初有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吉。
“先庚”、“后庚”,详见蛊卦。五变则外卦为艮,成蛊矣。先庚丁,后庚癸,其说始于郑玄,不成其说。
九五居尊,为巽之主,命令之所由出者也。以其刚健中正,故正而又吉。然巽顺之体,初时不免有悔,至此则悔亡而无不利矣。惟其“悔亡”而“无不利”,故“无初有终”也。然命令之出,所系匪轻,必原其所以始,虑其所以终,“先庚三日,后庚三日”,庶乎命令之出,如风之吹物,无处不入、无物不鼓动矣。占者必如是而吉也。
伏羲圆图,艮巽夹坎于西方之中,故曰:先庚后庚。言巽先乎庚,而艮后乎庚也。先三,下三爻也,后三,上三爻也。
《象》曰:九五之“吉”,位中正也。
刚健,中正,未有不吉者。曰“悔亡”者,巽累之也。故孔子止言九五之吉。
上九:巽在床下,丧其资斧,贞凶。
本卦巽木综兑金,又中爻兑金,斧之象也。又中爻离为戈兵,亦斧之象也。阴乃巽之主,阴在下四爻,上亦欲比乎四,故与二之巽在床下同。九三、九五不言床下者,三过刚,五居中得正也。巽“近市利三倍”,本有其资,此爻变坎为盗,则“丧其资”矣。且中爻离兑斧象,皆在下爻,不相管摄,是“丧其斧”矣。“贞”者,巽本美德也。
上九居巽之终,而阴居于下,当巽之时,故亦有“巽在床下”之象。但不中不正,穷之极矣,故又有“丧其资斧”之象。占者得此,虽正亦凶也。
《象》曰:“巽在床下”,上穷也。“丧其资斧”,正乎“凶”也。
“上穷”者,言上九之时势也,非释巽在床下也。巽在床下乃本卦之事,当巽之时,不容不巽者也。“正乎凶”即爻辞“贞凶”。
乎,疑辞也,决辞言爻辞以为贞。果正乎乃凶也。
兑见
兑,悦也。一阴进于二阳之上,喜悦之见于外也,故为兑。《序卦》:“巽者,入也。入而后悦之,故受之以兑。”所以次巽。
兑:亨,利贞。
“亨”者,因卦之所有而与之也;“贞”者,因卦之不足而戒之也。说则亨矣,但阴阳相说,易流于不正,故戒以利贞。
《彖》曰:兑,说也。刚中而柔外,说以“利贞”,是以顺乎天而应乎人。说以先民,民忘其劳。说以犯难,民忘其死。说之大,民劝矣哉!
先,西荐反。难,乃旦反。
释卦名,又以卦体释卦辞,而极言之。“兑,说也”,与“咸,感也”同。咸去其心,说去其言,故咸则无心之感,兑则无言之说也。刚中指二五,柔外指三上。阳刚居中,中心诚实之象。柔爻在外,接物和柔之象。外虽柔说,中实刚介,是之谓说而贞,故“利贞”。《易》“有天道焉”,顺天者,上兑也。“有人道焉”,应人者,下兑也。揆之天理而顺,故“顺天”;质之人心而安,故“应人”。天理人心正而已矣,若说之不以正,则不能顺应矣。
说本有亨而又利贞者,盖卦体刚中,则所存者诚,固无不亨。柔外恐说之不正,故必正而后利也。说得其正,是以顺天应人。以之先民,民忘其劳;以之犯难,民忘其死。夫好逸恶死,人情之常,今忘劳忘死,非人情也,而忘之者,以说而不自知其劳且死也。曷为而说也?知圣人劳我以逸我,死我以生我也,是以说而自劝也。夫劝民与民自劝相去远矣,是以圣人大之,曰:“说之大,民劝矣哉!”此正之所以利也。
《象》曰:丽泽,兑。君子以朋友讲习。
“丽”者,附丽也。两泽相丽,交相浸润,互有滋益。水就湿,各以类而相从,朋友之道,不出乎此。“习”者,我自习之以践其事。朋友之间从容论说,以讲之于先,我又切实体验,以习之于后,则心与理相涵,而所知者益精,身与事相安,而所能者益固,欲罢不能,而真说在我矣。
初九:和兑,吉。
“和”与《中庸》“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和”字同,谓其所悦者无乖戾之私,皆情性之正,道义之公也。“吉”者,无恶无射、家邦必达之意。盖悦能和,即顺天应人,岂不吉。
初九以阳爻居说体而处最下,又无应与之系,说得其正者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和兑”之吉,行未疑也。
本卦说体不当阴阳相比,二比三、三比四、五比六,阴阳相比则不能无疑,故夬卦九五《小象》曰“中未光也”,萃卦曰“志未光也”。“未光”者,因可疑而未光也,故上六“引兑”亦曰“未光”。本卦独初爻无比,无比则无所疑矣,故曰“行未疑也”。“行”者,与人和说也。变坎为狐,疑之象也。
九二:孚兑,吉,悔亡。
本卦无应与,专以阴阳相比言。刚中为“孚”,居阴为悔。盖“来兑”在前,私系相近,因居阴不正,所以不免悔也。
九二当兑之时,承比阴柔,说之当有悔矣。然刚中之德,孚信内充,虽见小人,自守不失正,所谓和而不同也。占者能如是以孚而说,则吉而悔亡矣。
《象》曰:“孚兑”之吉,信志也。
心之所存为志。“信志”即“诚心”二字。二刚实居中,诚信出于刚中之志,岂又说小人而自失?革九四,辞同义异。革则人信,孚则己信。
六三:来兑,凶。
自内至外为“往”,自外至内为“来”。“凶”者,非惟不足以得人之与,且有以取人之恶,所以凶也。何也?盖初刚正,二刚中,乃君子也。说之不以道,岂能说哉!求亲而反疏矣。如弘霸尝元忠之粪,彭孙濯李宪之足,丁谓拂莱公之须,皆为人所贱,至今犹有遗羞焉,岂不凶?
三阴柔不中正,上无应与,近比于初,与二之阳乃来求而悦之,是自卑以求悦于人,不知有礼义者矣。故其占凶。
《象》曰:“来兑”之凶,位不当也。
阴柔不中正。
九四:商兑未宁,介疾有喜。
“商”者,商度也。中爻巽,巽为不果,商之象也。“宁”者,安宁也。两间谓之介,分限也,故人守节,亦谓之介。四与三上下异体,犹疆介然,故以介言之。比乎五者公也,理也,故不敢舍公而从私。比乎三者私也,情也,故不能割情而就理。此其所以“商度未宁”也。商者四,介者九。
四承九五之中正,而下比六三之柔邪,故有“商度未宁”之象。然质本阳刚,若介然守正,疾恶柔邪,而相悦乎同体之五,如此则有喜矣。故戒占者如此。
《象》曰:九四之“喜”,有庆也。
君臣相悦,国家之大庆也,何待商哉!介疾可以。
与君相悦,则得得其柔刚之正道,而有福庆矣。
九五:孚于剥,有厉。
剥谓阴能剥阳,指上六也。剥即剥卦,消阳之名。兑之九五正当剥之六五,故言“剥”。如明皇之李林甫,德宗之卢杞,皆以阴柔容悦,剥乎阳者也。“孚”者,凭国家之承平,恃一己之聪明,以小人不足畏而孚信之,则内而蛊惑其心志,外而壅蔽其政令,国事日为之紊乱矣,所以“有厉”。因悦体人易孚之,所以设此有厉之戒,不然九五中正,安得“有厉”?
九五阳刚中正,当悦之时,而居尊位,密近上六。上六阴柔,为悦之主,处悦之极,乃妄悦以剥阳者也。故戒占者,若信上六则有危矣。
《象》曰:“孚于剥”,位正当也。
与履九五同。
上六:引兑。
“引”者,开弓也,心志专一之意,与萃“引吉”之“引”同。中爻离错坎,坎为弓,故用“引”字。萃六二变坎,故亦用“引”字。本卦二阴,三曰“来兑”,止来于下,其字犹缓,其为害浅,至上六则悦之极矣,故“引兑”。开弓发矢,其情甚急,其为害深,故九五“有厉”。
上六阴柔,居悦之极,为悦之主,专于悦五之阳者也,故有“引兑”之象。不言“吉凶”者,五已有“危厉”之戒矣。
《象》曰:上六“引兑”,未光也。
“未光”者,私而不公也。盖悦至于极,则所悦者必暗昧之事,不光明矣。故萃卦上体乃悦,亦曰“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