涣离也

“涣”者,离散也。其卦坎下巽上,风行水上,有披离解散之意,故为“涣”。《序卦》:“兑者,说也。说而后散之,故受之以涣。”所以次兑。

涣:亨。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

坎错离,离为日,“王”之象也。中爻艮,艮为门阙,又坎为宫,庙之象也。又坎为隐伏,人鬼之象也。木在水上,“利涉大川”之象也。“王假有庙”者,王至于庙以聚之也。此二句,皆以象言,非真“假庙”“涉川”也。“假有庙”者,至诚以感之,聚天下之心之象也。“涉大川”者,冒险以图之,济天下之艰之象也。“利贞”者,戒之也。

《彖》曰:涣,亨。刚来而不穷,柔得位乎外而上同。“王假有庙”,王乃在中也。“利涉大川”,乘木有功也。

以卦综释卦辞。本卦综节,二卦同体,文王综为一卦,故《杂卦》曰:“涣,离也。节,止也。”“刚来不穷”者,言节上卦坎中之阳来居于涣之二也,言刚来亦在下之中,不至于穷极也。“柔得位乎外而上同”者,节下卦兑三之柔,上行而为巽之四,与五同德以辅佐乎五也。八卦正位,坎在五,巽在四,故曰“得位”,故曰“上同”。“王乃在中”者,中爻艮为门阙,门阙之内即庙矣。今九五居上卦之中,是在门阙之内矣,故曰“王乃在中”也。“乘木”者,上卦巽木乘下坎水也。“有功”者,即利涉也。因有此卦综之德,故能“王乃在中”,至诚以感之,以聚天下之心;“乘木有功”,冒险以图之,以济天下之难。此涣之所以亨也。

《象》曰:风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

“享帝立庙”在国家盛时说,非土崩瓦解之时也。与“王假有庙”不同。孔子在涣字上生出此意来。言王者享帝,而与天神接,立庙而与祖考接,皆聚己之精神,以合天人之涣也。“风在天上”,天神之象;“水在地下”,人鬼之象。“享帝”则天人感通,“立庙”则幽明感通。

初六:用拯马壮,吉。

坎为亟心之马,马壮之象也。陈平交欢太尉而易吕为刘,仁杰潜援五龙而反周为唐,皆“拯”急难而得“马壮”者也。

初六当涣之初,未至披离之甚,犹易于拯者也。但初六阴柔,才不足以济之,幸九二刚中,有能济之具者。初能顺之,托之以济难,是犹拯急难而得“马壮”也。故有此象。占者如是,则吉也。

《象》曰:初六之“吉”,顺也。

顺二也。

九二:涣奔其机,悔亡。

木无枝曰“机”。

“奔”者,疾走也。中爻震足,坎本亟心,奔之象也。又当世道涣散,中爻震动不已,皆有出奔之象。“机”,木也。中爻震木,应爻巽木,“机”之象也,指五也。

当涣之时,二居坎陷之中,本不可以济涣,而有悔也。然应九五中正之君,君臣同德,故出险以就五,有奔于其机之象。当天下涣散之时,汲汲出奔以就君,得遂其济涣之愿矣,有何悔焉?故占者“悔亡”。

《象》曰:“涣奔其机”,得愿也。

得遂其济涣之愿。

二之奔五非出图出险,其愿惟在于济涣。子仪赴朔方,刘幽求赴隆基也。

六三:涣其躬,无悔。

六三居坎体之上,险将出矣,且诸爻独六三有应援,故“无悔”。“涣其躬”者,奋不顾身,求援于上也。

六三阴柔,本不可以济涣,然与上九为正应,乃亲自求援于上九。虽以阴求阳,宜若有悔,然志在济时,故“无悔”也。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涣其躬”,志在外也。

“在外”者,志在外卦之上九也。

以上九足为济涣之外援,所以不有其身。

六四:涣其群,元吉。涣有丘,匪夷所思。

“涣其群”者,涣其人也。当涣之时,土崩瓦解,人各植党,如六国之争衡,田横之海岛,隗嚣之天水,公孙述之于蜀,唐之藩镇尾大不掉,皆所谓群也。政无多门,势无两大,胫大于股则难步,指大于臂则难把,故当“涣其群”也。六四能涣小人之私群,成天下之公道,所以“元吉”。柔得位乎外而上同,岂不“元吉”?“涣丘”者,涣其土也。艮为土,丘之象也。颐上卦艮,故曰“丘颐”。此卦中爻艮,故亦以丘言之。“夷”者平常也,言非平常之人思虑所能及也。

六四上承九五,当济涣之任者也。所居得正,而下无应与,则外无私交,故有“涣其群”之象。占者如是,则正大光明,无比党携贰之私,固大善而“元吉”矣。然所涣者特其人耳。若并其土而涣之,则其“元吉”犹不殊于涣群。但“涣其群”者,人皆可能;而“涣其丘”者,必才智出众之人方可能之,殆非平常思虑之所能及也。故又教占者如此。

窦融献陇西地,钱俶献钱塘地,涣丘也。

《象》曰:“涣其群,元吉”,光大也。

凡树私党者,皆心之暗昧狭小者也。惟无一毫之私,则光明正大,自能“涣其群”矣,故曰“光大也”。

九五:涣汗其大号,涣王居,无咎。

上卦风以散之,下卦坎水,汗之象也。巽综兑,兑为口,号之象也。五为君,又阳爻,“大号”之象也。散人之疾而使之愈者汗也,解天下之难而使之安者号令也。“大号”,如武王《武成》诸篇,及唐德宗罪己之诏皆是也。“王居”者,帝都也,如赤眉入长安,徽钦如金,皆正涣之时矣。光武乃封更始为淮阳王,而定都洛阳。高宗乃即位于南京,皆所谓“涣王居”也。益卦中爻为坤,“利用为依迁国”,此爻一变亦中爻成坤,故“涣王居”。坎错离,离为日,王之象。五乃君位,亦有王之象。孔子恐人不知“王居”二字,故《小象》曰“正位也”。曰“正位”,义自显明。

九五阳刚中正以居尊位,当涣之时,为臣民者“涣其躬”、“涣其群”,济涣之功成矣。乃诞告多方,迁居正位,故有“涣汗其大号”、“涣王居”之象。虽其始也,不免有土崩瓦解之虞,至此则恢复旧物,大一统宇矣。以义揆之,则无咎也。故其占为“无咎”。

《象》曰:“王居”“无咎”,正位也。

光武诸将于中山上尊号,不听,耿纯进曰:“天下士大夫捐亲戚,弃土壤,从大王于矢石之间者,其计固望攀龙鳞附凤翼以成其志耳。今大王留时逆众,不正号位,恐士大夫绝望计穷,有去归之思,无为久自若也。”此即“正位”之意。盖京师天下根本,当涣之时,王者必定其所居之地以正其位。位既正,则人心无携贰,昔之涣者,今统于一矣。故“涣王居”者,乃所以正位也。

上九:涣其血,去逖出,无咎。

去,去声。

依《小象》“涣其血”作句。“血”者,伤害也。“涣其血”者,涣散其伤害也。“逖”者,远也。当涣之之时,干戈扰攘,生民涂炭,民之逃移而去乡土者多矣。“去逖出”者,言去远方者得出离其远方而还也。此爻变坎,下应坎,坎为血,血之象也。又为隐伏,远方窜伏之象也。

上九以阳刚当涣之极,方其始而涣散之时,其伤害,其远遁,二者所不免也。今九五诞告多方,迁居正位,归于一统,非复前日之离散,则伤害者得涣散矣,远遁者得出离矣,故有“涣血去逖出”之象,而其占则“无咎”也。

《象》曰:“涣其血”,远害也。

涣其血,去逖出,则危者已安,否者已泰,其涣之害远矣,故曰“远害”也。

 节

“节”者,有限而止也。为卦下兑上坎,泽上有水,其容有限,若增之则溢矣,故为节。《序卦》:“涣者,离也,物不可以终离,故受之以节。”所以次涣。

节:亨。苦节不可贞。

五行以甘为正味,稼穑作甘者,以中央土也。若火炎上则焦枯,所以作苦。不可贞者,不可固守以为常也。凡人用财修己皆有中道,仕止久速各有攸当,或远或近,或去或不去,归洁其身。如屈原、申屠狄之投河,陈仲子之三日不食,许行之并耕,泄柳之闭门,皆非经常而不可久者也。

《彖》曰:节,亨。刚柔分而刚得中。“苦节不可贞”,其道穷也。说以行险,当位以节,中正以通。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

以卦综释卦辞,又以卦德、卦体释“亨”之义,而极言之。坎刚卦,兑柔卦。节涣相综,在涣则柔外而刚内,在节则刚外而柔内,则“刚柔分”也。“刚得中”者,二五也,二五皆刚居中也。言刚柔虽分内分外,而刚皆得中,此其所以亨也。惟其中所以亨,若苦节则不贞矣。不中则天理不顺,人情不堪,难于其行,所以穷也。盖穷者亨之反,亨则不穷,穷则不亨。当位指九五。八卦正位,坎在五,故以当位言之。“中正”者,五中正也。“通”者,推行不滞而通之天下也。坎为通,故以通言之。盖所谓节者,以其说而行险也。盖说则易流,遇险则止,说而不流,所以为节。且阳刚当九五之位,有行节之势,以是位而节之,九五具中正之全,有体节之德,以是德而通之,此所以为节之善,故占者亨。若以其极言之,阳极阴生,阴极阳生,柔节之以刚,刚节之以柔,皆有所制,而不过天地之节也。天地有节,则分至启闭,晦朔弦望,四时不差而岁功成矣。“制”者,法禁也,故天子之言曰“制书”。“度”者,则也,皆有所限制而不过。节以制度,是量入为出,如《周礼》九赋九式有常数常规是也。“不伤”者,财不至于匮乏。“不害”者,民不苦于诛求。桀过乎节,貊不及乎节。不伤不害,惟圣人能之。

《象》曰:泽上有水,节。君子以制数度,议德行。

行,下并反。

古者之制器用,宫室衣服莫不有多寡之数、隆杀之度,使贱不逾贵,下不侵上,是之谓制数度,如繁缨一就三就之类是也。得于中为德,发于外为行。“议”之者,商度其无过不及而求归于中,如直温宽栗之类是也。坎为矫,“制”之象。兑为口舌,“议”之象。“制”者节民于中,“议”者节身于中。

初九:不出户庭,无咎。

中爻艮为门,门在外,户在内,故二爻取门象,此爻取户象。前有阳爻蔽塞,闭户不出之象也。又应四,险难在前,亦不当出,亦不出之象也。此象所该者广,在为学为“含章”,在处事为“括囊”,在言语为“简默”,在用财为“俭约”,在立身为“隐居”,在战阵为“坚壁”。《系辞》止以“言语”一事言之。“无咎”者,不失身不失时也。

初九阳刚得正,居节之初,知前爻蔽塞,又所应险难,不可以行,故有“不出户庭”之象。此则知节之时者也,故占者“无咎”。

《象》曰:“不出户庭”,知通塞也。

道有行止,时有通塞。不出户庭者,知其时之塞而不通也。此“塞”字乃孔子取内卦之象。

九二:不出门庭,凶。

圣贤之道以中为贵,故邦有道,其言足以兴,邦无道,其默足以容。九二当禹稷之位,守颜子之节,初之无咎,二之凶可知矣。

九二前无蔽塞,可以出门庭矣。但阳德不正,又无应与,故有“不出门庭”之象。此则惟知有节,而不知通其节,节之失时者也。

《象》曰:“不出门庭,凶”,失时极也。

“极”,至也,言失时之至,惜之也。初与二,小象皆一意,惟观时之通塞而已。初,时之塞矣,故“不出户庭无咎”;二,时之通矣,故“不出门庭凶”。所以可仕则仕,可止则止,孔子为圣之时,而禹、稷、颜回同道者,皆此意也。

六三:不节若,则嗟若,无咎。

兑为口舌,又坎为加忧,又兑悦之极,则生悲叹,皆嗟叹之象也。用财,恣情忘费则不节矣;修身,纵情肆欲则不节矣。嗟者,财以费而伤,德以纵而败,岂不自嗟?若,助语辞。自作之孽,何所归咎!

六三当节之时,本不容不节者也,但阴柔不正,无能节之德。不节之后自取穷困,惟嗟叹而已,此则不能节者也。占者至此,将何咎哉!故无所归咎。

《象》曰:“不节”之嗟,又谁咎也?

此与解卦小异,详见解卦。

六四:安节,亨。

“安”者,顺也。上承君之节,顺而奉行之也。九五为节之主,当位以节,中正以通,乃节之极美者。四最近君,先受其节而节之节。以修身用财言者,举其大者而言耳。若臣安君之节,则非止二者。盖节者,中其节之义。在学为不陵节之节,在礼为节文之节,在财为撙节之节,在信为符节之节,在臣为名节之节,在君即为节制之节。故不止于修身用财。

六四柔顺得正,上承九五,乃顺其君,而奉行其节者也。故其象为安,其占为亨。

《象》曰:“安节”之亨,承上道也。

承上道即遵王之道。

九五:甘节,吉,往有尚。

“甘”者,乐易而无艰苦之谓。坎变坤,坤为土,其数五,其味甘,甘之象也。凡味之甘者人皆嗜之。下卦乃悦体,又兑为口舌,甘节之象也。诸爻之节,节其在我者,九五之节,以节节人者也。临卦六三居悦体之极,则求悦乎人,故“无攸利”;节之九五居悦体之上,则人悦乎我,故“往有尚”。“吉”者,节之尽善尽美也。“往有尚”者,立法于今而可以垂范于后也。盖“甘节”者中正也,“往有尚”者通也。数度德行皆有制议而通之天下矣,正所谓“当位以节,中正以通”也。

九五为节之主,节之甘美者也。故占者不惟“吉”,而且“往有尚”。

《象》曰:“甘节”之吉,居位中也。

中可以兼正,故止言中。

上六:苦节,贞凶,悔亡。

“苦节”虽本文王卦辞,然坎错离,上正居炎上之地,炎上作苦,亦有苦象。“贞凶”者,虽无越理犯分之失,而终非天理人情之安也。盖以事言,无甘节之吉,故“贞凶”。以理言,无不节之嗟,故“悔亡”。《易》以祸福配道义,而道义重于祸福,故大过上六“过涉灭顶无咎”,而此曰“悔亡”,见理之得失重于事之吉凶也。

上六居节之极,盖节之苦者也,故有卦辞“苦节”之象。节既苦矣,故虽正不免于凶。

《象》曰:“苦节,贞凶”,其道穷也。

“道穷”见彖辞。

 中孚信也

孚,信也。为卦二阴在内,四阳在外,而二五之阳皆得其中。以一卦六爻言之为中虚,以二体之二五言之为中实,皆孚之象也。又下说以应上,上巽以顺下,亦有孚义。《序卦》:“节而信之,故受之以中孚。”所以次节。

中孚:豚鱼吉,利涉大川,利贞。

豚鱼生于大泽之中,将生风则先出拜,乃信之自然,无所勉强者也。信如豚鱼,则吉矣。本卦上风下泽,豚鱼生于泽知风,故象之。鹤知秋,鸡知旦,二物皆信,故卦爻皆象之。“利贞”者,利于正也。若盗贼男女之私,岂不彼此有孚?然非理之正,故“利贞”。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乃化邦也。“豚鱼吉”,信及豚鱼也。“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以卦体、卦德、卦象释卦名、卦辞。二柔在内而中虚,二刚居中而中实。虚则内欲不萌,实则外诱不入,此中孚之本体也。而又下说上顺,上下交孚,所以“孚乃化邦”也。若徙木立信,乃出于矫强矣,安能化邦?《易举正》止有“信及也”三字,无“豚鱼”二字。“及”者,至也,言信至于豚鱼,则信出自然矣。如此信,此所以吉也。“乘木舟虚”者,本卦外实中虚,有“舟虚”之象。至诚以涉险,如乘巽木之空,以行乎兑泽之上,又岂有沉溺之患?所以“利涉大川”。“应乎天”者,信能正,则事事皆天理,所谓诚者天之道也。贞应乎天,所以利贞。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圣人之于卦,以八卦为之体,其所变六十四卦中错之综之,上之下之,皆其卦也。如火雷噬嗑,文王之意,以有火之明,有雷之威,方可有狱。孔子《大象》言用狱者五,皆取雷火之意。丰取其雷火也,旅与贲、艮综震,亦雷火也。解则上雷而中爻为火也,下体错离亦火也,此卦则大象为火而中爻为雷也。盖孔子于《易》韦编三绝,胸中之义理无穷,所以无往而非其八卦。不然,风泽之与“议狱缓死”何相干涉!《易经》一错一综,大象中爻,观此五卦自能默悟。兑为口舌,议之象。巽为不果,缓之象。

“议狱缓死”者,议狱罪当死矣,乃缓其死而欲求其生也。风入水受者,中孚之象也。“议狱缓死”,则至诚恻怛之意溢于用刑之间矣。

初九:虞吉,有他,不燕。

“虞”者,乐也,安也。“燕”者,喜也,安也。二字之义相近。“有他”者,其志不定而他求其所应也。本卦三四皆阴爻,六三则阴柔不正,六四则得八卦之正位者,因有此阴柔不正者隔于其中,故周公方设此有他之戒。若论本爻应爻,则不容戒也。

初九阳刚得正,而上应六四,四盖柔顺得正者也。当中孚之初,其志未变,故有与六四相信而安乐之象,占者如是则吉。若不信于六四而别信于他,则是不能安乐其中孚矣,故戒占者如此。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方初中孚之志未变。

九二:鸣鹤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和,去声。

大象离,雉象,变震,鹄象,皆飞鸟之象也。不言雉鹄而言鹤者,鹤信故也。鹤八月霜降则鸣,兑乃正秋,故以鹤言之。中孚错小过之遗音,又兑为口舌,鸣之象也。故谦、豫二卦《小象》,小过皆言“鸣”。“在阴”者,鹤行依洲屿,不集林木,九居阴爻,在阴之象也。巽为长女,兑为少女,子母之象也。“好爵”者,懿德也,阳德居中,故曰“好爵”。子与尔皆指五,因中孚感应极至而无以加,所以不论君臣皆呼子尔也。言懿德人之所好,故“好爵”虽我之所有,而彼亦系恋之也。“物之相爱”者,莫如子母之同心;“人之所慕”者,莫如好爵之可贵。“鹤鸣子和”者,天机之自动也;“好爵尔靡”者,天理之自孚也。“靡”与“縻”同。系,恋也。巽为绳,系之象也。

九二以刚中居下,有中孚之实,而九五刚中居上,亦以中孚之实应之,故有此象。占者有是德,方有是感应也。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愿也。

诚意所愿,非九二求于九五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得敌”者,得对敌也,指上九之应也。言六三不正,上九亦不正也。阴阳皆位不当,所以曰“得敌”。巽为进退,为不果,作止之象。又中爻震为鼓,鼓之象。艮为止,“罢之”之象。本卦大象离错坎,坎为加忧,“泣”之象。兑为口舌,为“巫歌”之象。

六三阴柔不正,而上应九之不正,此为悦之极,彼为信之穷,皆相敌矣。是以或鼓或罢而作止不定,或泣或歌而哀乐无常。其象如此,占者不能孚信,可知矣。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阴居阳位。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月几望”者,月与日对而从乎阳也。本卦下体兑,中爻震,震东兑西,日月相对,故“几望”。曰“几”者,将望而犹未望也。因四阴爻近五阳爻,故有此日月之象。马匹亡者,震为马,马之象也。此爻变,中爻成离牛,不成震马矣,“马匹亡”之象也。“匹”者,配也,指初九也。曰“亡”者,不与之交,而绝其类也。“无咎”者,心事光明也。

六四当中孚之时,近君之位,柔顺得正,而中孚之实德,惟精白以事君,不系恋其党与者也,故有“月几望马匹亡”之象。占者能是,则无咎矣。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绝其类,应而上从五也。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挛如”即“鹤鸣子和,我爵尔靡”也。“縻”字与“挛”字,皆有固结而不可解之意。“縻”者,系恋也。“挛”者,相连也。如合九二共成一体,包二阴以成中孚,故有此象。“无咎”者,上下交而德业成也。

九五居尊位,为中孚之主,刚健中正,有中孚之实德,而下应九二,与之同德相信,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与履不同。履,周公爻辞乃“贞厉”,此则“无咎”。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礼记》“鸡曰翰音”,而此亦曰“翰音”者,以巽为鸡也。因错小过“飞鸟遗”之音,故九二曰“鹤鸣”,而此曰“翰音”也。鸡信物,天将明则鸣,有“中孚”之意。巽为高,“登天”之象也。又居天位,亦“登天”之象也。“登”者,升也,言鸡鸣之声,登闻于天也。九二上孚于五,在阴而子和;上九不下孚于三,翰音反登天,其道盖相反矣。“贞”者,信本正理也。

上九居中孚之极,极则中孚变矣。盖声闻过情,不能长久于中孚者也,故有此象。占者得此,贞亦凶矣。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鸡不能鸣永长登于天,不过天将明一时而已。

 小过过也

小谓阴也。为卦四阴二阳,阴多于阳,小者过也,故曰“小过”。《序卦》:“有其信者必行之,故受之以小过。”所以次中孚。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小过错中孚象离,离为雉,乃飞鸟也。既错变为小过,则象坎矣,见坎不见离,则鸟已飞过,微有遗音也。《易经》错综之妙至此。若以卦体论,二阳象为鸟身,上下四阴象鸟翼,中爻兑为口舌,遗音之象也。遗音人得而听之,则鸟低飞在下不在上,与上六“飞鸟离之”者不同矣。大过曰“栋桡”,栋,重物也,故曰“大过”。飞鸟轻物,而又曰“遗音”,故曰“小过”。不宜上宜下,又就小事言也,如坤之居后不居先是也。《上经》终之以坎、离,坎、离之上颐与大过,颐有离象,大过有坎象,方继之以坎、离。《下经》终之以既济、未济,既济、未济之上中孚与小过,中孚有离象,小过有坎象,方继之既济、未济。文王之序卦精矣。

阴柔于人无所逆,于事无所拂,故“亨”,然利于正也。盖大过则以大者为贞,小过则以小者为贞,故“可小事,不可大事”。然卦体有飞鸟遗音,其过如是其小之象,故虽小事亦宜收敛,谦退居下,方得大吉。惟小事而又居下,斯得时宜而贞矣。“可小事不可大事”者,当小过之时;“宜下不宜上”者,行小过之事。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过以“利贞”,与时行也。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以卦体、卦象释卦名、卦辞。阳大阴小,本卦四阴二阳,是小者过也,此原立卦名之义。“过而亨”者,言当小过之时,不容不小过,不小过则不能顺时,岂得亨?惟小者过,所以亨也。“时”者,理之当可也。时当小过而小过,乃所谓正也。亦如当大过之时,不得不大过也,故过以利贞者,与时行也。以二五言,柔顺得中,则处一身之小事能与时行矣,所以“小事吉”。以三四言,凡天下之大事,必刚健中正之君子方可为之,今失位不中,则阳刚不得志矣,所以“不可大事”。卦体内实外虚,有飞鸟之象焉,故卦辞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者,上卦乘阳,且四五失位,逆也。“宜下,大吉”者,下卦承阳,且二三得正,顺也。惟上逆而下顺,所以虽小事亦宜下也,无非与时行之意。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行,下并反。

山上有雷,其声渐远,故为小过。盖当小过之时,不容不过。行不过乎恭则傲,过甚则足恭;丧不过乎哀则易,过甚则性灭;用不过乎俭则奢,过甚则废礼。惟过恭、过哀、过俭,则与时行矣。

初六:飞鸟以凶。

因本卦有飞鸟之象,故就“飞鸟”言之。飞鸟在两翼,而初六上六又翼之锐者也,故初与上皆言“飞”言“凶”。“以”者,因也,因飞而致凶也。

居小过之时,宜下不宜上。初六阴柔不正,而上从九四阳刚之动,故有“飞鸟”之象。盖惟知飞于上而不知其下者也,凶可知矣。故占者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不可如何,莫能解救之意。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遇”字详见噬嗑六三。阳为父,阴为母,“祖妣”之象。震、艮皆一君二民,“君臣”之象。三四阳爻,皆居二之上,有祖象,有君象。初在下,有妣象,有臣象。阴四故曰“过”,阳二故曰“不及”。本卦初之与四,上之与三,皆阴阳相应,阴多阳少,又阳失位,似阴有抗阳之意,故二阳爻皆言“弗过”。此爻不应乎阳,惟与初之阴相遇,故曰“遇妣”、“遇臣”也。观九四遇五曰“遇”,上六隔五曰“弗遇”可见矣。盖遇者非正应,而卒然相逢之辞。言以阴论,四阴二阳,若孙过其祖矣,然所遇者乃妣也,非过而抗乎祖也。以阳论,二阳四阴,若不及在君,过在臣矣,然所遇者乃臣也,非过而抗乎君也。若初之于四,上之于三,则祖孙君臣相为应与,对敌而抗矣,所以初与上皆凶。此爻因柔顺中正,所以过而不过。

本卦阴过乎阳,阴阳不可相应。六爻以阳应阴者皆曰“弗过”,以阴应阳者则曰“过之”。六二柔顺中正,以阴遇阴,不抗乎阳,是当过而不过,“无咎”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臣不可过乎君,故阴多阳少,不可相应。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弗过”者,阳不能过乎阴也。两字绝句。本卦阴过乎阳,故二阳皆称弗过。“防之”者,当备惧防乎其阴也。从者,从乎其阴也。何以众阴欲害九三?盖九三刚正,邪正不两立,况阴多乎阳。

九三当小过之时,阳不能过阴,故言弗过。然阳刚居正,乃群阴之所欲害者,故当防之。若不防之而反从之,则彼必戕害乎我而凶矣。故戒占者如此。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如何”者,言其凶之甚也,而岂可不妨阴乎?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九四与九三不同。九三位当,九四位不当,故言“咎”。“弗过”者,弗过乎阴也。“遇之”者,反遇乎阴也。三从阴在下,其性止,故惟当防;四之阴在上,阳性上行,且其性动,与之相比,故“遇”也。“往”者,往从乎阴也。“永贞”者,贞实之心长相从也。

九四以刚居柔,若有咎矣。然当小过之时,刚而又柔正,即所谓小过也,故“无咎”。若其阳弗过乎阴,亦如其六二,但四弗过乎阴而反遇乎阴,不当往从之。若往从乎彼,与之相随,则必危厉,所当深戒,况相从而与之长永贞固乎?故又戒占者如此。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位不当”者,刚居柔位。“终不可长”者,终不可相随而长久也。所以有往厉勿用之戒。旧注因不知三爻四爻“弗过”二字绝句,所以失旨。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本卦大象坎,云之象也。中爻兑,雨之象也。又兑西巽东,自西向东之象也。以丝系矢而射曰弋,坎为弓,弋之象也。又巽为绳,亦弋之象也。坎为隐伏,又坎出自穴入于穴,皆穴之象也。鸟之巢穴多在高处,今至五则已高而在上矣,故不言飞而言穴。本卦以飞鸟遗音象卦体,今五变成兑,不成震,鸟不动,在于穴之象也。“公”者,阳失位在四,五居四之上,故得称“公”也。“取彼”者,取彼鸟也。鸟既在穴,则有遮避,弋岂能取之?云“自西而东”者,不能成其雨;“弋取彼在穴”者,不能取其鸟。皆不能小过者也。盖雨之事,大则雷雨,小则微雨;射之事,大则狩,小则弋。如有微雨,是雨之小过矣。能取在穴,是弋之小过矣。今不雨不能取,是不能小过也。小畜以小畜大,小过以小过大,畜与过皆阴之得志也,故周公小过之爻辞同文王小畜之卦辞。

本卦宜下不宜上,至外卦则上矣。五以柔居尊而不正,不能成小过之事故也。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本卦上逆下顺,宜下不宜上。今已高在上矣,故曰“已上”也。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

此爻正与四爻相反。四曰“弗过遇之”者,言阳不能过乎阴,而与五相比,是弗过乎阴,而适遇乎阴也。此曰“弗遇过之”者,言上六隔五,不能遇乎阳,而居于上位,反过乎阳也。因相反,所以曰“弗过遇之”,曰“弗遇过之”,颠倒其辞者以此也。“离之”者,高飞远举,不能闻其音,正与飞鸟遗之音相反。凡阴多于阳者,圣人皆曰“有灾眚”,故复卦上六亦言之。

六以阴居动体之上,处小过之极,盖过之高而亢者也。阴过如此,非阴之福也。天灾人眚荐至,凶孰甚焉。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弗遇过之”,已亢也。

亢则更在上矣。

 既济定也

“既济”者,事之已成也。为卦水火相交,各得其用,又六爻之位,各得其正,故为既济。《序卦》:“有过物者必济,故受之以既济。”所以次小过。

既济:亨小,利贞。初吉,终乱。

“亨小”者,言不如方济之时亨通之盛大也。譬如日之既昃,不如日中之盛,所以亨小而不能大也。“利贞”者,即泰之艰贞也。日中则昃,月盈则食,无平不陂,无往不复,一治一乱,乃理数之常。方济之时,人心儆戒,固无不吉矣;及既济之后,人心恃其既济,般乐怠敖,未有不乱者。此虽气数之使然,亦人事之必然也。故利于贞。

《彖》曰:既济亨小者,亨也。“利贞”,刚柔正而位当也。初吉,柔得中也。“终止”则“乱”,其道穷也。

释卦名“亨小”义,又以卦体释卦辞。言“既济亨小者”,非不亨也,正当亨通之时也。但济曰既,则亨小,不如方济之时亨通之盛大矣,故曰“既济亨小者,亨也”。非不亨也,特小耳。小字生于既字。初、三、五阳居阳位,二、四、六阴居阴位,刚柔正而位当也。刚柔正即是位当,有贞之义,故曰“利贞”。初指六二,二居内卦,方济之初,而能柔顺得中,则思患深而豫防密,所以吉也。“终止则乱”者,人之常情,处平常无事之时则止心生,止则心有所怠而不复进,乱之所由起也。处艰难多事之时则戒心生,戒则心有所畏而不敢肆,此治之所由兴也。文王曰“终乱”,孔子曰“终止则乱”,圣人赞《易》之旨深矣。“其道穷”者,以人事言之,怠胜敬则凶,此人道之理穷也,以天运言之,盛极则必衰,此天道之数穷也。以卦体言之,水在上终必润下,火在下终必炎上,此卦体之势穷也。今当既济之后,止心既生,岂不终乱,故曰“其道穷”。

《象》曰:水在火上,既济。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

“患”者,蹇难之事,象坎险。“防”者,见几之事,象离明。思以心言,豫以事言。“思患”者,虑乎其后,“豫防”者,图之于先。能如此,则未雨而彻桑土,未火而徙积薪。天下之事莫不皆然,非但既济当如此也。

初九:曳其轮,濡其尾,无咎。

坎为轮,为狐,为曳,轮狐曳之象也。初在狐之后,尾象;在水之下,濡象。若专以初论,轮在下,尾在后,皆初之象。“濡其尾”者,垂其尾于后而沾濡其水也。舆赖轮以行,曳其轮则不前;兽必揭其尾而后涉,濡其尾则不济。皆不轻举妄动之象也。“无咎”者,能保其既济也。

初九当既济之时,尚在既济之初,可以谨戒而守成者。然初刚得其正,不轻于动,故有“曳轮濡尾”之象。以此守成,无咎之道,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曳其轮”,义无咎也。

以此守成,理当无咎。

六二:妇丧其茀,勿逐,七日得。

茀,音拂,草盛蔽道也,又妇人车旁设蔽,以御风尘者。《诗》:“翟茀以朝。”

二乃阴爻,离为中女,妇之象也。又应爻中男,乃五之妇也。“茀”者,车后茀也,即今舟车篷之类,所以从艸。坎为舆,离中虚,“茀”之象也。坎为盗,离持戈兵,“丧茀”之象也。此与屯卦六二相同。屯乘刚,故邅如班如。此则乘承皆刚,故“丧其茀”矣。妇人丧其茀,则无遮蔽,不能行矣。变乾居一,前坎居六,离为日,七日之象也。“勿逐自得”者,六二中正,久则妄求去正应合,所以“勿逐自得”也。又详见睽卦初九。若以理数论,阴阳极于六,七则变矣。时变则自得,盖变则通之意。

二以中正之德,而上应中正之君,本五之妇也。但乘承皆刚,与五不得相合,故有妇丧茀不能行之象。然上下中正,岂有不得相合之理,但俟其时耳。故又戒占者勿可追逐,宜令其自得也,又有此象。

《象》曰:“七日得”,以中道也。

中道者,居下卦之中,此六二之德也。济世之具在我,故不求自得。

九三: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小人勿用。

离为戈兵,变爻为震,戈兵震动,伐国之象也。鬼方者,北方国也,夏曰“獯鬻”,商曰“鬼方”,周曰“猃狁”,汉曰“匈奴”,魏曰“突厥”。三与上六为应,坎居北,故曰“鬼方”。坎为隐伏,鬼之象也。三变中爻为坤,方之象也。周公非空取“鬼方”二字也。离居三,三年之象也。三变阴,阳大阴小,小之象也。三居人位,“小人”之象也。即变中爻成艮止,勿用之象也。周公爻象一字不空,此所以为圣人之笔也。

既济之时,天下无事矣。三以刚居刚,故有伐国之象。然险陷在前,难以骤克,故又有三年方克之象。夫以高宗之贤,其用兵之难如此,而况既济无事之世任用小人,舍内治而幸边功,未免穷兵厉民矣。故既言用兵之难,不可轻动,而又言任人不可不审也。教占者处既济之时当如此,戒之深矣。

《象》曰:“三年克之”,惫也。

惫,蒲败反。

“惫”者,病也,时久师老,财匮力乏也。甚言兵不可轻用。

六四:有,衣袽,终日戒。

,音如。旧注曰“濡”也。袽,音茹。絮缊所以塞舟也。

凡帛可以言。“袽”者,敝衣也。四变中爻为乾,衣之象也,错坤为帛,之象也。又成兑为毁折,敝衣之象也。成卦为既济,本爻又得位,犹人服饰之盛也。济道将革,不敢恃其服饰之盛,虽有不衣之,而乃衣其敝衣也。“终日”,尽日也。居离日之上,离日已尽之象也。“戒”者,戒惧不安也。四多惧,戒之象也。“衣袽”以在外言,终日戒以心言。

六四当出离入坎之时,阴柔得正,知济道将革,坎陷临前,有所疑惧,故有有不衣,乃衣其袽,终日戒惧之象。占者必如是,方可保既济也。

《象》曰:“终日戒”,有所疑也。

“疑”者,疑祸患之将至也。

九五: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禴祭,实受其福。

“邻”者,文王圆图离居正南,坎居正北,震居正东,兑居正西,则东西者乃水火之邻也,故有东西之象。观震卦上六变离,爻辞曰“不于其躬于其邻”,则震、兑又以南北为邻矣。“杀牛”不如“禴祭”者,言当既济之终,不当侈盛,当损约也。五变坤,牛之象。离为戈兵,坎为血,见戈兵而流血,杀之象。“禴”,夏祭,离为夏,禴之象。坎为隐伏,人鬼之象。又为有孚,诚心祭人鬼之象。“杀牛”盛祭,“禴”薄祭。“实受其福”者,阳实阴虚,阳大阴小,《小象》曰“吉大来也”,“大”字即“实”字,“吉”字即“福”字,大与实皆指五也。言如此损约,则五吉而受其福矣。泰入否,圣人曰“勿恤其孚,于食有福”,既济将终,圣人曰“不如禴祭,实受其福”,圣人之情见矣。六四不衣美衣,而衣恶衣,九五不尚盛祭而尚薄祭,皆善与处终乱者也。

五居尊位,当既济之终,正终乱之时也,故圣人戒占者曰:济将终矣,与其侈盛,不如艰难菲薄,以亨既济之福,若侈盛则止而乱矣。故其占之之象如此。

《象》曰:“东邻杀牛”,“不如西邻”之时也。“实受其福”,吉大来也。

“之”当作知,因与音同,写时之误。“时”即“二簋应有时”之时。言“东邻杀牛”不如“西邻知时”也。盖济道终乱之时,此何时哉?能知其时,艰难菲薄以处之,则自有以享其既济之福矣。“吉大来”者,言吉来于大也。“来”字与益卦“自外来也”“来”字同。

上六:濡其首,厉。

初九卦之始,故言“濡尾”者,心有所畏惧而不敢遽涉也。上六卦之终,故言“濡首”者,志已盈满而惟知其涉也。大过上六,泽水之深矣,故“灭顶”;既济上六,坎水之深矣,故“濡首”。

既济之极,正终乱之时也,故有狐涉水而濡首之象。既濡其首,已溺其身,占者如是,危可知矣。

《象》曰:“濡其首,厉”,何可久也!

言必死亡。

 未济男之穷也

未济,事未成之时也。水火不交不相为用,其六爻皆失其位,故为“未济”。《序卦》:“物不可穷也,故受之以未济终焉。”所以次既济。

未济:亨。小狐汔济,濡其尾,无攸利。

“亨”者,言时至则济矣,特俟其时耳,故“亨”也。坎为狐。以居下卦,故曰“小狐”。坎为水,为隐伏,穴处而隐伏,往来于水间者狐也。又为心病,故多狐疑。既济、未济二卦皆以“狐”言者,此也。水涸曰“汔”,此指济渡水边水浅处言也。“濡其尾”者,言至中间深处,即“濡其尾”而不能涉矣。此未济之象也。“无攸利”,戒占者之辞。

言未济终于必济,故“亨”。然岂轻于济而得亨哉!如小狐不量水中之浅深,见水边之浅涸,果于必济,及济于水中乃“濡其尾”,而不能济矣,如此求济,岂得济哉!占者“无攸利”,可知矣。故必识浅深之宜,持敬畏之心,方可济而亨也。

《彖》曰:未济,亨,柔得中也。“小狐汔济”,未出中也。“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虽不当位,刚柔应也。

释卦辞。柔得中指六五。阴居阳位得中,则既不柔弱无为,又不刚猛偾事。未济终于必济,所以亨。前卦既济之“初吉”者,已然之亨也,柔中之善于守成者也。此卦未济之亨者,未然之吉也,柔中之善于拨乱者也。“未出中”者,言止于水边涸处济之,而未能出其险陷之中也。济而得济谓之“终”,今“未出中”,则始虽济而终不能济,是不能继续而成其终矣。然岂终于不济哉?盖六爻虽失位,初为“未济”,然刚柔相应,终有协力出险之功,是未济终于必济,此其所以亨也。

《象》曰:火在水上,未济。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火炎上,水润下,物不同也。火居南,水居北,方不同也。君子以之“慎辨物”,使物以群分,“慎居方”,使方以类聚,则分定不乱,阳居阳位,阴居阴位,未济而成既济矣。

君子小人,皆当位,正未济求济。要用不当位,则小狐濡尾矣。

初六:濡其尾,吝。

兽之济水,必揭其尾,尾濡则不能济。“濡其尾”者,言不能济也。

初六才柔,又无其位,当未济之时,乃不量其才力,而冒险以进,不能济矣,吝之道也。故其象占如此。

《象》曰:“濡其尾”,亦不知极也。

此小狐汔济也。

“极”者,终也,即彖辞“濡其尾,无攸利,不续终”也。言不量其才力而进,以至“濡其尾”,亦不知其终之不济者也。

九二:曳其轮,贞吉。

坎为轮。“曳其轮”者,不遽然而进也。凡济渡必识其才力,量其浅深,不遽于进,方可得济,不然必“濡其尾”矣。“贞”者,得济之正道也。“吉”者,终得以济也。

二以阳刚之才,当未济之时,居柔得中,能自止而不轻于进,故有“曳其轮”之象。占者如是,正而吉矣。

《象》曰:九二“贞吉”,中以行正也。

九居二本非其正,以中故得正也。

六三:未济,征凶,利涉大川。

“未济”者,言出坎险可以济矣,然犹未济也,故曰“未济”。“利涉大川”者,正卦为坎,变卦为巽,木在水上,乘木有功,故“利涉大川”。“征”者,行也。初“濡其尾”,行而未济也。二“曳其轮”,不行也。故至于三,则坎之极,水益深矣,故必赖木以渡之,方可济也。若不赖木而直行,则“濡其尾”而“凶”矣。

阴柔不中正,当未济之时,病于才德之不足,故“征凶”。然未济有可济之道,险终有出险之理,幸而上有阳刚之应,若能涉险而往赖之,则济矣,故占者利于赖木以“涉大川”。“利涉大川”,又占中赖阳刚之象也。

《象》曰:“未济,征凶”,位不当也。

以柔居刚。

九四:贞吉,悔亡。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

“震”者,惧也。“四多惧”,四变中爻为震,故以震言之。“伐鬼方三年”,详见既济。“大国”对“鬼方”而言,则伐之者为大国,鬼方为小国也。“有赏于大国”者,三年鬼方自顺服,故大国赏之。惟其有赏,故不言“克之”也。既济言克之者,鬼方在上,仰关而攻,克之甚难,且水乃克火之物,火又在下,所以三年方克。《小象》曰“惫者”,此也。此则鬼方在下,易于为力,故自屈服。曰有赏者,如上之赏下也。未济与既济相综,未济九四即既济九三,故爻辞同。亦如损、益相综,损之六五即益之六二;夬、姤相综,夬之九四即姤之九三,所以爻辞皆同也。综卦之妙至此。

以九居四,不正而有悔也。能勉而贞,则吉而悔亡矣。然以不贞之资,非临事而惧,何以能济天下之事哉!故必忧惕敬惧而震,则其志可行,而有以赏其心志矣。故占者又有“震用伐鬼方,三年有赏于大国”之象。

《象》曰:“贞吉,悔亡”,志行也。

“志行”者,已出其险,济之之志行也。履之九四、否之九四、睽之九四皆言志行,以“四多惧”故也。

六五:贞吉,无悔。君子之光,有孚,吉。

贞非戒辞,乃六五之所自有。“无悔”与“悔亡”不同。“无悔”者,自无悔也;“悔亡”者,有悔而亡也。未济渐济,故虽六五之阴而亦有“晖光”。既济渐不济,故虽九五之阳而必欲如“西邻之禴祭”。凡天地间造化富贵功名,类皆如此。

六五为文明之主,居中应刚,虚心以求九二之共济,贞吉无悔矣。故本之于身则光辉发越,征之于人则诚意相孚,吉不必言矣。占者有是德,方应是占也。文明即君子之光,中虚即有孚。

《象》曰:“君子之光”,其晖吉也。

日光曰晖,言如日光之盛。盖六五承应皆阳刚,君子相助为明,故“其晖吉”。

上九:有孚于饮酒,无咎。濡其首,有孚失是。

六爻皆有酒象。《易》中凡言“酒”者皆坎也。上三爻离错坎,亦酒也。“是”字即“无咎”二字。“濡其首”者,三也。坎水至三,坎水极深矣,故涉之者濡其首。既济之上六即未济之六三也,既济言“濡其首”,故上九与六三为正应,即以“濡其首”言之。

六五为未济之主,资九二之刚中,三涉川,四伐国,至于六五光辉发越,已成克济之功矣。上九负刚明之才,又无其位,果何所事哉?惟有孚于五,饮酒宴乐而已。此则近君子之光,所“有孚”者是矣,“无咎”之道也。若以濡其首之三为我之正应,乃有孚于三,与之饮酒则坠落于坎陷之中,与三同“濡其首”,所“有孚饮酒”者不见矣,安得“无咎”哉!故曰“有孚失是”。教占者必如此。

《象》曰:“饮酒”濡首,亦不知节也。

“节”者,事之界也。濡首同于六三,亦不知三在坎险之界而自罹其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