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商品形态
(一)商品是一个历史的经济形态
商品是由生产物发展过来的。不论怎样一件简单的生产物,如一探究它发展成为商品的全过程,或者,如从一个简单的商品交换现象中,去探究隐藏在它背后的本质,就知道商品是把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它形成的现实基础。它体现着现实的社会关系;同时,还可由它形成的过程,测定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的发达水准。
商品,由它最初的萌芽,由单纯的交换起,到它最高的形态止,曾经历许许多多的阶段。在每个阶段,它都具有不同的特质,体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
在同一社会中,可以同时并存着经济发展各阶段的各种不同形态的商品,一个社会,如果在它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已经很显明的与其他历史阶段的社会相区别,即是说,如其它已经大体完成了它某一历史阶段的发展程序,叫人毫无疑义,也毫无争论的判定它是一个由什么生产方法所支配的社会,比如,在今日,说英国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它这一社会的商品生产或商品,就用不着考究,而知道它是采取那种形态,或以某种形态,为其支配的形态。
但英国在十六七世纪的时候,即当它正由封建社会,向着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候,它的商品生产形态,就不但比现在复杂,且在杂然并存着的各种商品标本中,还不易使我们辨认何者具有压倒的优势,即何者取得了支配形态的地位。
多年以来,中国社会也正经验着同一事态。中国社会性质问题的论争,迄今还不曾完全宣告结束,由是,我们对于摆在目前的各种形态的商品中,究应把那种性质的商品,或在那种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作为中国社会的商品的标本的问题,也自然是断断未决定的。也许说,中国社会性质论争问题,其所以还不曾全无异议的正式宣告终结,却正因为在这种问题上,具有根本的决定的作用的商品形态问题,以前不大有人触到,后来触到了,又不见有何深入的讨论。
(二)表识着中国社会的商品标本
一个社会的生产物,它被生产出来,不是为了供生产者自己消费,而是为了把它拿去贩卖;他贩卖的目的,可以是为了换回他所需要的别人的生产物,也可以是为了取得较大于他生产所费的货币额,无论其目的何在,他的生产物转了一个手,被投到流通界去,即使其物理的性质依旧,其社会的性质却改变了,它已不是当作生产物看,而是当作商品看了。女子拜见了公婆,取得了少妇的资格,便不再是少女了。
当生产物转化成了商品,贴上了商品的笺标,它就与生产物是处于对立的地位。在自然经济状况下的社会,或者说,在极不发达的分工基础上,生产者只能而且必须生产他所需用的生产物。生产物差不多都是由生产者自己生产,自己使用的。往后,生产物渐渐变成了商品,那个社会,也就相应的,以同一程度,失去其自然经济的性质。但这个历程,是非常长久的,即如在资本主义经济已经成就了高度发达的社会,仍不免多少留下自然经济成分的残滓。而在中国这种社会,在广大农村中,特别在比较偏僻的落后地域中,我们虽然没有可资利用的统计,来确定中国自然经济成分和商品经济成分,个别占着如何的百分比;单从量上说,也许前者还要占着较大的比例吧。显然的,我们即使有精确的统计,来确定中国社会的生产物,只以较小的比例变为商品,其余都是自然经济成分,我们也不能据此断定中国还是自然经济社会,因为这中间不仅是“量”的问题,还有“质”的问题,还有何者能在全社会发生支配作用的问题。
事实上,关于今日中国社会的经济性质问题,已早不是商品化成分,对自然经济成分,是否占有优势的问题,而是一般占优势的商品本身,是采取前资本主义的小商品生产形态,抑是采取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形态的问题。
同是被投在流通界的生产物,同是商品,可因它被投到流通界去的目的或动机不同,在其生产过程中,具有不同的条件,采取了不同的姿态,被附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如其它生产出来,有一大部分或全部,是单在分工的利益和必要上,为了换得那些由他人生产出来,而为自己所需要的生产物,那就是所谓“为买而卖的”。“为买而卖的”这种交换方式,正是适应着独立生产者,主要以自己的工具,自己的劳力,去从事生产的那种生产方式的。独立生产者即手工业者小农家的商品生产,因为受了他们那种生产关系的限制,受了他们那种简陋工具,零碎操作及低级科学技术所构成的生产力的限制,只能在狭隘的范围内,小规模的进行。所以,这种商品生产,称为简单的商品生产或小商品生产;又因为它是出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所以又称之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生产。
而与此种商品生产相对称的,就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尽管是在小商品生产的基础上成长出来的,但却有了根本不同的特质。构成这种商品生产的主要条件之一,就是它所用以生产的各种要素,不管是属于物质的(如生产手段等),抑是属于人类生理的(如劳动力),都要当作商品而买进;它所生产出来的物品,不管是当作生产手段,抑是当作生活资料,都要当作商品而卖出,它买进商品,是为了卖出商品。这是“为卖而买”了。这种“为卖而买”的交换方式,所适应的是这样一种生产关系,在那里,直接生产者由生产手段分离了,他无权过问他的生产物。而他自己,则是以被雇的形式,隶属于生产手段及生产物的所有者。
不过,这种商品生产,在本质上,虽与上述小商品生产有如此的差异,但它们之间,仍有一个极其基本的相同之点,就是彼此都是以生产手段的私有,作为其存在的前提。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同时就是生产物的所有者。正惟其它们有这样的共同点,尤其因为在过渡的社会中,这两种商品生产形态在错杂的并存着,不但在同一产业方面,甚至在同一企业,同一生产单位中并存着,于是许多人把它们混同起来,换言之,就是把小商品生产,看作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了。这种误解引用在中国社会性质的问题上,就引起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论来。
小商品生产显然是有二重性的。在私有的形式上,它是资本主义的萌芽;在以自己的工具和自己的劳力来从事生产的形式上,它又具有反资本主义的性质。小商品生产如在前一意义上,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则中国现代经济(至少就晚近数十年说)中的资本主义成分,就确能占一个大的比重,但无奈小商品生产在后一意义上,一直都与封建的地方的自给的成分结托着;又加成就资本主义发展的许多历史条件(如资本蓄积、统一市场等等)的缺如,即使小商品生产不绝的破坏,却又不绝的变形的再生,至少是不曾因此就更能造出资本主义的经济成分来。
在这里,且不忙对此加以更深入的说明,先来具体分析一下中国商品的特征吧。
(三)中国商品的类型
普通为了被买被卖,以商品资格出现在市场或流通界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当然是工业品与农产品。此外,就是特殊的商品,即带有自然性质的土地和属于人类的劳动力。我们这里论及的中国商品的类型,当然主要是就前两者而言,但为了说明的便利,我们把后两者也加入讨论中,这正是我在本文,要把中国商品与商品价值分开来说明的理由之一。
从社会性质的意义上讲,当作商品的土地与劳动力,对基本的工农业品,颇有一些内在关联。大约,土地买卖得频繁,就有促成劳动力买卖频繁的作用,而劳动力很普遍的被买被卖,就可以多少确定其农工业生产物的商品性质。不过,这种推论,还要看土地及劳动力被买被卖的条件如何,还要看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一定社会条件如何,这所谓一定的社会条件没有形成,无论是土地商品化,抑是劳动力商品化,都将相反的引起农工业产品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结果。中国社会的商品性质问题,就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先从工业品方面说起。
一般的说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法,首先是推行于工业生产领域,而渐次及于农业生产领域的。中国工业领域的出品,大约有四个产源(暂且把它们内在的联系抛开不说),即独立手工业的、家内工业的、制造业的、工厂工业的。我们且不忙在这里分析大工业或工厂工业出品之不纯的不完全的资本主义商品性,即不忙分析它的“质”,先假定它是标准资本主义商品,而考究它的“量”。谁都知道,中国现代性工业最发达的部门,是纺织业;在一九二七年,全国棉织消费总额中,百分之六十五——七十五,还是手工业制品,在手工业中,当作农村副业的家内工业,和散布在都市及各地市集的独立手工业,诚然有一部分,特别是存在或邻近于大都市的一部分手工业,已或多或少的改变了它们原初的传统的形态,甚至有的已被附上了新的性质,“已经变作工厂,制造厂或货栈的厂外部分了”。我们如把手工业对制造业的关联,或许多家内工业是为制造业所再组织,并构成制造业支体的关系,加以考察,制造业的产品,确实要在全工业品中,占一个相当大的比例。举凡草帽、席、扇、刺绣、各种编物、木器、瓷器、玩具、火柴、香烟的一部分镶嵌工作,乃至丝棉的缫纺,差不多大部分是在制造业指挥下的家内工业进行。惟其制造业有如此的重要性,我们须得对它本身有一明确认识,始能明了其制品的性质。
制造业“在量上,是手工业的扩大”,因为它的规模,虽较独立手工业为大,但却是“在旧的生产方法上,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因此,它的性质,就是“小商品生产与大工业的连环”,而成为过渡社会之一典型的工业生产形态。在中国,这种协业形态,虽是古已有之,但至现代,特别是到了晚近,却格外显得发达。其所以发达的主要原因,只要把中国经济的落后性和其对外的依存性加以考虑,就可得到理解。比如第一,制造业所需要的资本,是小量的资本;其所使用的工具,是简单的工具,这在缺乏资本蓄积和缺乏生产手段生产的中国,是再好不过的一种工业生产形态,而且,由外货造出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对于在旧生产方法上使用较多劳动力的制造业,又是一个配合;第二,制造业这种协业的集中的形态,比较起旧式的独立手工业乃至家内工业,是更便于接受买办商业资本供给原料搜集制品的支配;第三,对于一个关税权、交通权、工业权都不完全,从而,其国内市场随时在受到国际资本的侵略的国家,固定资本支出较少的制造业,可以随时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动,而不绝的分解与结合。因为这种理由,同时也因为其他两大理由,有些学者遂认为制造业为最适于殖民地的工业形态。
这种工业形态所生产的产品,一方面因为它是用一个资本,结合多数劳动者在一个场所,从事工业劳动的结果,所以它具有非常浓厚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同时,又因为它依然是在旧的生产方法上,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的结果,即使我们在这里不忙分析其生产过程的雇佣劳动条件,也不难确断其具有非常浓厚的前资本主义的性质。自然,在大工业已经占着支配地位的社会,制造业是可能更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但在经济落后,大工业不发达的社会,制造业却是更可能具有非资本主义性质的。
我们从这里已可理解中国一般工业品中,小商品生产的前资本主义的成分,该占有如何大的比重。
次就农业品方面来说吧。
在现代中国经济中,农业显然还对工业占着压倒的优势。在我们尚论农产品性质的限内,诚然不能单从量的方面考察,但如其在相对的意义上,说工业品有较大的商品性质,则农产品的商品化,就似乎更能给予我们以资本主义的外观。据一般统计的综合,中国农民的产品,仅有百分之五十以下留供自用,其余都须售出。甚至有些地区(特别在接近大城市地区)的农民,其所需食粮,有一部分是由市场购入,同时,其所生产的食粮,却又有一部分向市场投出。这原因,除了售出较优良较昂贵者,以便买入较劣较廉者外,就是迫于一些伴随商业高利贷活动,以及促成此等活动的经济外强制榨取而形成的急迫需要,致使贫农们不得不于收获将了,就将其应当留以自给的粮食,投入流通界中,往后再零碎的加倍破费的由流通界去取得供给。也许说,这种农产物商品化情形,是不够普遍的;一般生活将就过得来的农民,决不会采行这种太不合算的办法。但这里还有另一种加深农产物商品化的事实,即伴随着商业资本活动范围的扩大,农产物市场的推广,农业上已经在演着专门化的场面。在许多农业部门,特别是为供应国外市场之工业原料品需要之农业部门,就有大批的农民,在生产对于他们自己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他们生产的一切,全都要投到市场去,他们需要的一切,也全都要由市场得到满足。也许说,他们投到市场上去的“卖出”,正是为了由市场得到满足的“买进”,从这一点来考察,就是商品化到了这种程度的农产品,似仍不易在它上面发现出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迹象。
但最后一种像是最有根据的理由被提出了:一般投在市场上的农产品,特别是那些为专门化了的农业部门所产生的农产品,不有许多是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生产出来的么?比如,在那些应用着新式技术来从事较大规模生产的农业部门不必说,就是一些仍然应用着旧的工具,旧的技术的小农经营上,也都在各种方式上,雇用着劳动力。如其说,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生产的判定,不在它使用何种工具,而在看谁在使用生产工具;是直接生产者自己使用,还是直接生产者为他人使用,那我们似可振振有词的说:中国农村雇佣劳动存在的事实,就是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存在的事实;而雇佣劳动存在的规模和数量,正可反映出中国农村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规模与数量了。这种逻辑应用的结果,无疑会把中国农村社会向着资本主义“高扬”起来。但其间有一个美中不足之点,即表识一个社会性质的生产,并不仅要问谁生产出来,还要问谁在什么条件下生产出来,谁用什么东西生产出来。旧式的雇佣条件,旧式的生产工具,理应只是前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所据以存在的根基,而由那种生产方法所产出的农产物,就似很难得有附上资本主义笺标的可能。而且,雇佣劳动虽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当作一个重要社会经济形态而出现,却并不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发生的。在没有资本家这个名色的古代社会封建社会,雇佣劳动也局部的零碎的存在着。自然,中国在晚近十数年乃至二十余年来,应用新式机械和技术的农业,已在关外,在江浙等地,逐渐有一些增加。它们雇佣劳动的统计数字,即使不完全而且相对的太少了一点,总该可以显示出中国农村之资本主义生产的萌芽,但以次的事实,却连这一点萌芽,也需要审慎的予以斟酌;即,新式农具的使用,有许多(特别在江浙一带)竟是由租借得来。在这种场合,雇佣劳动者,并不一定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当然,租有与自有的区别,并不曾阻止他们凭借生产工具,去从事榨取,从而,不曾因此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但这种额外的剥削关系的存在,如其要由商业垄断,商人统制农业生产的事实来说明,那就完全两样了。
论到这里,我们对于中国农产品的商品性质,似应已有一个轮廓的理解。而下面关于劳动力与土地的买卖意义的说明,还会大有助于这种理解的。
最后,就劳动力和土地这两种特殊商品来说吧。
劳动力作为商品来买卖,首先,须得劳动力的所有者即劳动者自身,已经取得了自由处分其劳动力的权利。这就是说,劳动力是属于他自己的了。在古代社会,奴隶是属于奴隶所有者的,他的劳动力,就不但不能由他自己买卖,也不能由他的主人即奴隶所有者买卖;因为当时的奴隶本身,奴隶的整个人格,变成了商业活动的对象,变成了商品,作为他全人格之一部分的劳动力,就无从转化为被买被卖的对象了。当社会直接生产者脱却了奴隶的枷锁,而开始捺上农奴的印记的时候,情形有了改变了,他对封建贵族领主的关系,在具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及历史条件的个别国度或民族间,虽各有不同之处,但大体上是半隶属的,也勉强可以说是半自由的。在封建规制许可的一定时限内,他可能做自己要做的事。也像是说,他很可能对自己的劳动力,作自由的处理。可是,在实际上,只要封建制度还相当的能保持住它的传统与权势,他就不但不易实现购买他的劳动力的市场,且也无法取得那种便利,即拿他的劳动力去接近市场的便利。土地是他对领主维持半隶属关系的机键。只要他还需要把土地作为其生存的根据,同时,只要领主还可能把土地作为尊荣与幸福所寄托的根据,他就有方法利用那些专为他们便于统治榨取而设定的种种规制,把前者死死的束缚起来。这表明,劳动力活动的自由,是以劳动者由土地解放出来了这件事作为前提;也就是说,劳动力的自由买卖,是以封建义务的打破为前提,而在封建义务与土地关联的限内,又可说是以土地的自由买卖这件事作为前提。土地的商品化,一般是先于劳动力的商品化的。劳动者要自由得一无所有了,要对一切传统因袭的物质基础毫无牵挂了,他才会发现他的劳动力,可能作为他的生存的新根据。但舍弃旧的生存根据(土地),而诉之于新的生存根据(资本),那不是出于他自己的选择,至少也是客观社会条件这样准备好了,他不能不去作这种选择的。直到封建临近崩溃解体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的条件,始被产生出来,同时劳动力自由买卖的条件,也才相应的被产生出来了。
这是各国经济史发展的一般通路。
但在中国社会,土地自由买卖的事实,似乎就在统制土地分配最称严格的均田制度时代,亦并不曾绝迹。比如在历代均田制中,对于宽狭乡土地的调剂,就设定了可以买卖的变例。甚至在推行均田制度最严格的唐代,亦允许永业田乃至口分田的变卖。均田制崩溃以后,一般的庄园固不必说,就是当作封建王侯贵族僧道们直接榨取基础的皇庄、寺观庄院、官田、军功田等等,其最初的取得,虽或由于赠赐或强夺,其消失或解体,却有许多是由于拍卖。至若以种种形式存在于民间各地的所谓祭祀田或公产,原本经由一族或一姓誓约不许变卖的,后来代远年湮,终究由种种原因予以变卖处分了。这一切,表明土地当作商品来买卖,即使是通过许多限制来进行的,终归是由来已久,不自今始了。我们前面曾说,土地的自由买卖,是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条件,那么,说中国历代有了相当程度的土地买卖自由,是否就可据此断定中国早已有了同一程度的劳动力买卖的自由呢?
事实是反对我们这种推论的。土地自由买卖,虽是劳动力自由买卖的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中国旧来最普遍的家内的手工业的工业形态,根本就不允许工资劳动者有何等活动范围。点缀于农村的“外出工资作业”——即指着各种技匠们,掮担着简单劳动工具,挨户寻找工作,借以获取相当工作报酬的作业;与此相对称的“自宅工资作业”,即盛行于欧洲封建社会的工业形态,那是技匠们,依着自己的设备经营,对顾客送来的原料,加工制作,而取得其工作报酬——正好说明当时的社会状况,还不曾造出足以容纳工资劳动者的任何机会。其在农业方面,由生产手段分离出来的农民(事实上,乃是由工农合体的经济单位分离出来的农民),只有一个可能的生路,就是所谓“依托强豪,以为私属,贷其种食,赁其田庐”。即转化为更有隶属性的农奴了。
要之,在中国社会史演变过程上,土地当作商品买卖的历史,是比劳动力当作商品买卖的历史,要古旧得多的。鸦片战役以后,土地自由买卖的传统拘束和法定规制,已更大大减轻作用了;同时,劳动力以商品姿态出现的事实,亦从脱去封建的行业束缚的消极方面和开拓有效市场的积极方面,得到了支持。舶来商品、大炮及各种现代意识,在从物质精神两方面促成中国旧社会的分解。于是在工业上,在农业上,就广泛的存在着雇佣劳动。土地自由买卖以外的社会条件被产生出来,劳动力就以商品的姿态而出现了。
工业农业生产物商品化了,土地早就商品化了,劳动力亦取得商品化的外观,这一切,自然可以保证中国社会之商品经济的性质,但却还不够保证中国社会之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的性质。因为,商品要成为资本主义的商品,并不是以它的如何频繁,如何大规模的出现于市场来决定,而是以它在如何条件下出现在市场来决定;换言之,资本主义的商品,是在资本关系下生产出来的商品。所谓资本关系,即生产手段所有者为一阶级,使用生产手段者为另一阶级的关系。
所以,我们接着要来考察中国的商品价值。
二 中国的商品价值形态
(一)商品·价值·价值法则
在前面,我们已经说明了,商品是一个历史的经济形态。生产物是到了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始转化为商品。当生产物转化为商品的时候,为生产它而支出了的劳动,始表现为该物的价值。
商品与价值的这种内在的不可分的密切关联,一直在保持着。商品的单纯价值形态,同时即是劳动生产物之单纯的商品形态,商品形态的发展,与价值形态的发展,是一致的。
现代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商品形态发展到最高阶段的表现,亦就因此之故,价值法则或价值律,乃是价值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达成的最高的发展形态——即价值法则是为社会发展中之一定阶段或商品生产阶段所特有。 [1]
一个社会的生产物,是否能转化为资本主义的商品,就要看它通过生产过程,通过交换过程,是否都是依照价值法则,而这所谓价值法则的特征,大约可从商品生产的以次三特点上表现出来:
第一,是如前面已经讲过的,它生产出来的东西,须当作商品,当作价值而卖出,它用以生产的东西,须当作商品,当作价值而买进。其买进正是为了卖出。
第二,它当作商品卖出时所获得价值,一定要,至少在当事者主观拟想上要比它当作买进时所获的价值大,这个价值差额,即利润的源泉,亦即所谓剩余价值。而这剩余价值的获得者,即是生产手段的所有者。
第三,它用以生产的诸商品,如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特别是作为剩余价值之源泉的劳动力,都能依照竞争作用下展开的价值律而买进,它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工农业品),始能依照竞争作用下展开的价值律而卖出。
(二)在价值律下显出的中国商品生产的不完备形态
“商品生产”这个语词,在当作一个社会形态的表识的限内,即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来理解的限内,所谓“中国的商品生产”云云,主要是把“为买而卖”的小商品生产以外的,即具有资本主义生产之外观的那一部分的商品生产,作为考察的对象。这种商品生产是否纯粹,是否完备,是否够得上资本主义的条件,就看它对于价值律的运用,更确切的说,就看它体现上述价值法则,到如何的程度。现在,我们可以从以次这三个方面,来测验中国商品生产的性质,那三个方面就是:(1)看中国商品的价值是怎样增殖的;(2)看中国商品增殖的价值是怎样实现的;(3)看中国商品所实现的增殖价值是怎样分割的。兹分别探究如次。
(1)中国商品价值的增殖过程
商品生产的要件,是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力。对前两者所支出的货币额,称为不变资本,或不会增殖其原有价值的资本;对后者所支出的货币额,称为可变资本,或可能增殖其原有价值的资本。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性,就是系于这在生产上,由雇佣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即是说,雇佣劳动的条件,可以大体决定着剩余价值产生的全过程。
中国在工业方面,即使是在新式大工业集中的地区,亦尚不曾形成一种允许劳动力,或要求劳动力自由竞争的市场。在最有现代经营精神的大工业工厂中,一些落后的劳动制度,还被采行着:如领工回家装作的血汗制,如由工头招工进行生产的包工制,如把农村逃落至都市,一时找不到工作的男女,包养到他们获得职业,再在一定期间内,完全占有或分有其报酬的养成工制,以及到农村招雇失业男女工人,以极低代价,勒令其终身劳作的包身工制等等,已算给人一幅非现代性雇佣劳动形态的图画了,但在事实上,特别是那些由外国人经营的大工业中,经济外的榨取、勒索、敲诈,真是无微不至。至于在我们前面已经解述过的制造业方面,其全面的劳动形态,差不多都是由亲属的、行帮的、学徒的、副业性的落后关系支配着。那里更不易找到自由竞争作用下的劳动力的公开市场。而且,就是在这样落后的雇佣劳动条件下活动的产业劳动者,依据最高的估计,亦还不到四百万人。一般手工业上存在的雇佣劳动者人数,自然比这个数字大得多,但其不够现代雇佣条件的程度,也自然更大得多。 [2]
那么,我们把考察对象移到农业方面去吧。仍是依据最高的估计,农业上的雇佣劳动者,将近有三千万人。这三千万人赖以活动的劳动条件,当然比工业上还要落后得多。仆隶式的,亲属式的,临时季节性的,佃农义务劳动性的,乃至交换劳动式的(包括以劳动交换人力,交换畜力,及换得其他劳动工具等等样式)各种劳动形态,千奇百态的杂陈着。但把它们综括起来,大体可以显示出两个特征:其一是,所有的农业劳动者的雇佣劳动,除了极少的场合外,差不多都不是依托于农业资本,或投用在土地上的资本,而是依托于土地本身。在佃农是如此,在被雇于富农乃至被雇于半自耕农及佃农的劳动者,亦是如此。富农自耕农是把他自己的土地,作为榨取雇用劳动者的工具;而佃农则是利用他租得的土地,作为榨取劳动者的工具。其次是,农业上雇用劳动者,不是因为农业进步,不是因为农业上采用新式农具技术,反而是因为农业不进步,农业愈不进步,愈不改良农具、采行科学方法,就愈需要雇用更多劳动者了。
总之,无论从工业方面讲,抑从农业方面讲,中国社会雇佣的劳动条件,还不曾脱却传统的封建惯例,还不曾把它的现代性,从公开劳动市场的自由竞争作用中表现出来。就令在某些场合,已经局部的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种事实,但因为大的环境还没有本质的改变,产业发达的条件,还没有具备,以致在某些方面可能现代化的雇佣关系,亦不会明朗化了。
不过,雇佣劳动条件的不曾现代化,或者,劳动力价格关系的不确定,并不妨碍剩余价值的形成,反之,这也许正是造出更多量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的有利条件。雇佣劳动者利用劳动力价格关系的不确定,任意使工资低落在必要工资限度以下。但他们这样把工资压低在必要工资限度以下所造出的更多量剩余价值,除了少数的场合,除了外人经办产业的场合,能实现为其超额利润外,其余几乎都不曾实现出来,这是需要进一步去说明的。
(2)中国商品增殖价值的实现过程
商品在生产过程所增殖的价值,是要它被投到流通过程或交换过程才能实现的。在交换方式一直是与生产方式相照应着的限内,中国的商品市场,就必然要存在着一些妨碍剩余价值依照现代市场活动程序来实现的事实。
在交换过程上,大体是由两种经济运动形态支配着:一是商品运动,一是货币运动。商品运动的担当者是商品经营者即商人,而货币运动的担当者则是货币经营者即金钱业者。这两种人,在现代以前的社会中,其业务并未分得十分明显。现代分工发达,金融业者遂从商业分离出来,而担当其特殊任务了。在一个由资本主义生产方法行使支配的社会中,商人照例是为商品生产者或产业资本家,分担流通的任务。在社会分工的意义上,他对产业资本家是独立的;但他的资本即商业资本的活动,却随在受着产业资本的制约。在这种关系上,商业资本被认为是由产业资本所支配。同时,产业资本也要对商业资本立在主导的地位,商业资本始不致演着破坏生产的作用,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始得建立起来。
事实告诉我们:在中国社会交换过程中,有以次两个隶属关系的系列在作用着。
外商洋行——买办商业——国粹商业资本——生产事业
外商银行——新式银行业——钱业——高利贷业
关于这两个隶属系列,个别单位依存的隶属的关系,以及这两系列相互间的关系,每个有中国社会常识的人,差不多都是能够体验出来的。除了若干地区的若干大新式企业而外,一切工业品乃至农业品之投到市场,都或多或少的是采取不正规的方式。大部分制造业的产品,似都带有“预定生产”的特质。企业者强半是应允把产品,按照预定条件让给商人的情形下,由商人那里取得他们所需要的原料,和用以更新劳动工具,购买劳动力的资金。农业上的产品,特别是那些专门化了的农业部门的产品,大抵都通过了高利贷,而在产品未成熟以前,就已经依“预卖”“预买”的诸般方式,被处理了。此外,当然还有一部分未经上述方式被处理的产品,但因一般产品都是小规模经营的产物,又因农产品搬运上的困难,及不规则的捐税的妨阻,都不得不在未脱原始性的附近定期市集中将其脱售。这种原始市场之不利于生产者,和有利于一般搜购者囤积者的实况,是非常明白的。
至若各种落后特权在流通界造成的阻滞作用,以及凭恃特权在商品运动货币运动上引起的障碍,随在都可找到例证。而商人高利贷业者照例在原生产物及半制品收获期完成期压低价格,而在这以后乃高提价格的欺骗行为,则毋宁是司空见惯,且视为合理的事了。
此外,在对外贸易关系上,由不完全的关税权、工业权及交通权,所给予产业上的困厄,当亦在交换过程上很明显的表现出来。
实例是不胜枚举的。但我们在这里只能原则的提到,且将中国商品流通的一般特征,综括为以次三点:
第一特征是:商业使生产物成为商品,而不是商品运动形成商业。这就是说:“广搜各地物产,统办环球制品”的买办性商业,发挥了极大的贩运业的机能:它强制的逼着旧式的农工合体经济组织解体,促使工农业分工化,专业化,结局,一切产业上的分工和交换关系的促进,就像是在执行商业资本(国际的和国粹的)的命令和强求。这事实,不但说明生产不能把流通吸收进来,作为它的一个因素,且反而像是流通在御用生产,并且把生产制约在便于它行使支配的限度了。
第二特征是:全商品流通过程,在为不等价的交换关系所支配着。而这种不等价交换,可以从对内对外两方面来简括说明,就对外不等价关系讲,一个落后国家的劳动生产物,很显然的,要比一个先进国家的同一劳动生产物,包含着更多的劳动,即是说,具有更大的交换价值。但由于种种不平等条约的束缚,在结局上,我们所消费的外国制品,要支出更多劳动或更大价值的产物。我们向外购买,我们向外贩卖,都受了种种条约规定的限制,表面上虽然像是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其实是在诸种不平等条约下面,行着不等价的交换。至于在国内的市场上,工农业品间之不等价交换,亦是非常显然的。本来在许多现代国家中,农业上的资本有机构成,一般都较工业为低位,以工业品与农产品交换,也往往能换取较大量的劳动或较多的价值。但在中国,情形却较为特殊。中国工业在舶来制品压迫下,很需要把工业生产物中占有最重要成分的原料的价格,特别压低,借资补偿。而在工农业均受商业操纵的情形下,与商业有较密切联系的工业(就令把一切其他社会条件,即与农业相对待而言,有较多便利的社会条件抛开不讲),是不难多方牺牲农业的。
第三特征是:超额的较多量的剩余价值之实现,不是在价值法则下进行,而是在非价值法则下进行;不是由于各依生产价格来行使交换的自由竞争,而是由于贱买贵卖的欺骗,由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强制,更本质的,是由于各种封建的劳动形态之保留。
(3)中国商品剩余价值的分割过程
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下,因为购买生产手段的价格是大体确定的,购买劳动力的价格亦是大体确定的;至少,作为商品的生产手段与劳动力的购入,和作为商品的它们的生产物的卖出,都有公开市场的竞争在作用着,可以由此测知商品的成本及其平均利润的限度。中国上述的生产方式及交换方式,因为参杂着落后的,特权的,次殖民地的干涉作用,根本就不易确定生产价格,从而,就使其生产物的剩余价值,具有极大的任意的伸缩性。
不但此也;在商品生产下的商品,其剩余价值,一定要通过交换过程才能实现;剩余价值的获得者,亦是要在这个过程完结以后,才能确实得到其所应得的份额。但在中国不同,中国商品的剩余价值,不但在量上,可以随时任意伸缩,并且,那种可以任意伸缩的剩余价值的占有或分割,不仅会在交换过程中进行,甚且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
在商业资本(国际的及国粹的)作为生产者间或生产者与消费者间之总枢纽而作用着的情形下,商品的剩余价值的产出及其实现,都不允许产业资本或生产者资本发生领导的作用,从而,产业(这里单就工业立论)资本利润如其存在着的话(事实上,许多生产事业,根本就没有利润,生产事业经营者,以利润名义获得的那一分报酬,实不过工资转化之结果罢了),那倒反而是由商业资本利润残留下来的。商业利润不是由产业利润分出,产业利润却竟是由商业利润分出,这种剩余价值分割方式,已经是够落后了,够特殊了,但如把考察移向农业领域,我们将发现更不现代化的事实。
资本主义的农业生产,因为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对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为落后,为低位的缘故,一般原是有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存在着的。但依照我们前面的分析,中国农村的土地,对于资本是处在绝对优越的地位,农业家对于他的经营,能否得到利润,不是取决于他的资本条件,而是取决于他的劳动条件,尤其是取决于他取得土地的条件。地租仍大体是剩余价值形态一般,利润不过是由地租那里分割出来的一个可怜的份额。要不然,就是从他的雇佣劳动者的极低工资中抽取出来的工资部分的变名而已。
因为投资在工业特别是制造业上,或者投资在农业生产上,都不易获得确定的可靠的利润,社会上的资金,就不容易诱致于生产事业方面,且反而会被吸收到不生产的事业方面,这是商业、高利贷特别跳梁活跃的原因,同时也是土地被看作商业扩大活动之对象的原因。工农生产事业因为不易张罗到生产资金,就不得不忍受商业高利贷的剥削,不得不忍受高率地租的剥削,反过来,正惟其它们遭受了多方的剥削,这才又造出了进一步被剥削的前提条件。在这里,我们已不难发现它们在从事商品生产时所造出的剩余价值,该是如何被分割着,并该是如何会在交换过程中,甚至在生产过程中,就被分割去了的症结所在了。
最后,我们还得指出:一切经济外的榨取,无论是在对外关系上,由不平等条约所引起的;抑是在对内关系上,由种种封建的或不合理的规制所引起的,均在直接间接参加剩余价值的分割。
事实上,所有上面指出的这许多分割剩余价值的因素,并还不止分割到商品所增殖的价值部分,甚且往往侵蚀到了它原来垫支出的资本价值部分了。然而,我们在这里所要注意的,与其说是商品价值(包括垫支价值及增殖价值)在如何的程度被分割,却毋宁在注意其增殖的价值部分,在如何的被分割,并由谁所分割。
(三)中国商品价值的一般特征
由上面的说明,我们已大体明了中国社会的商品及其价值之特质了。
中国社会的各种生产组织,以生产使用价值为主要目标的部分,虽大体解体变形了,且还正在不绝解体中,但直至今日为止,确仍有一大部分生产物,特别是农业上的原生产物,还是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出来。即生产者对于它们的生产,不是为了拿去交换,而是为了供自己使用;不是为了交换价值,而是为了使用价值。在这里,我们用不着比较:当作交换价值而生产出来的部分,是大于或小于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出来的部分。但我们可以在发展的观点上,这样断言:当作交换价值而生产出来的这一部分,愈到挽近,是愈形增加了;即使它在数量上,还不一定能对那一部分,即当作使用价值而生产的部分,持有绝对优势,但在其他一切方面占着优势的,已经是商品经济成分;现代国际资本早把我们转入了世界商品货币关系中,无论我们愿意不愿意,我们要生产,就不能不注意被生产出来的东西,具有如何的交换价值。
不过,中国社会的这种商品价值关系的促成,即使生产物,由使用价值生产,移向交换价值生产的这种转化关系的促成,主要是由于商业资本(国际的,买办的,国粹的)的作用,主要是由商人居间活动的结果,所以,在国内外市场上,使生产物之成本价格和市场价格相比较的事,并不是由生产者自己来做,而是由商人来做,这一来,商品价值的大小,就俨然不是以商品生产时所费的劳动量为依据,而是以商人的意兴或慷慨为依据了;对于生产者或产业经营者,商品的价值,自然是看他们能从商人那里换得多少货币,自然是有极浓厚的偶然的性质。而且这种事实,更由种种障碍商品流通的社会的政治的因素加强了。
在商业上,原是以“贱买贵卖”为支配法则。商人只懂得一种哲学,即欺骗哲学。在商业受着产业的制约的限内,即在流通过程被当作生产的一个因素的限内,那种法则的运用,那种哲学的发挥,是受到了限制的。但在相反的情形下,商业上并没有何等等价的关系存在,没有明确的价值法则存在。那里所有的价值概念,仅是由于被买被卖的诸商品,都是价值,都是社会劳动的体现。
不错,许多现代国家的商品生产,都曾经过商业资本行使支配的这个阶段,即是说,在它开始商品生产的初期,它的商品,也只是在被买被卖时看作价值,才表现出价值的概念。但等到它把商业资本依以活动的旧的生产关系逐渐突破了,产业资本代替商业资本立在主导地位了,商品的价值关系,就相应失去其偶然性,而在自由竞争的作用上表示出了运动的法则。
然而,中国依据种种社会的政治的理由,在将近一百年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始终不曾让产业资本对商业资本抬起头来:就我们这里所论及的问题说,即始终不曾让商品的生产,商品的运动,以价值法则为根据。
不但此也,由产业不发达所导来的价值形态,必然会因其内在的本质的关系,使它要把较大量的劳动,表现在较小量的同种商品中;把较大的交换价值,表现在较小的使用价值中。因为生产这种商品形态的社会,由产业不发达所引起的过剩劳动,所引起的廉价的过剩劳动,一定会阻碍着机械的使用,而使它的生产物,浪费去较大量的劳动,包含着较大量的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营利动机所支配的生产活动,使它不绝应用新机械,不绝改良技术,以图对同业竞争者,获得较为丰厚的利润;而在我们的社会中,由同样营利动机所支配的生产活动,却使它选择相反的途径,就是它与其在不易获取资金,和不易获取机械的限制下,采用机械,就宁不如采用随在可以找到,又可任意榨取的活的生产工具即劳动力。这一来,在他国的机械驱逐劳动力的倾向,在我们却变成了劳动力驱逐机械的倾向。这倾向,当然会使劳动生产力减低,使劳动者须以较大部分的时间,再生产维持他自己的生活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就是说,只能以较小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结局,要维持同量的剩余价值,就须使用较多数的劳动者,或使他们过着更困难的生活;或者,以更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更不照交换价值法则的工资,来维持其困难的生存。
要之,商品价值的关系,是一种社会的关系。特定的社会形态,当然有适应着它,配合着它的特定商品形态和价值形态。中国的商品运动,既然无法突破封建传统的及国际资本统治的诸种障碍,则在它的运动过程中,就不能不使它的价值关系,显出极不明确,极不完备的姿态来。如我在前面所说,中国的商品,大体上,不是当作商品生产出来,不是当作交换价值生产出来,而主要是由于从属于国际资本的我们的商业,以及与商业连同作用的高利贷业,多方促使我们那些原本是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土产物变为商品,所以,它们之被投到市场上来,就大抵不是由于生产者,不是由于产业资本家,为了追求成本价格以上的平均利润使然,倒反而是由于各种各色的商人(买办式的,兼为高利贷者的,兼为官的),利用一般独立手工业者农民乃至制造业者的不利地位,以便勒索高额利得使然。在这种情形下,中国社会的商品价值关系,尽管在长期的现代化历程中有了不少的改变,但在本质上,仍不免是前资本的,小生产的。前资本的,小生产的商品运动,就显然不是依着正常价值法则作用的结果。生产一般的不是由产业资本家所主动,剩余价值根本不能转化为统一的利润形态,商业利润,利息,乃至其他所得形态,更自无从由总产业利润分派出来;在一般的生产经营者兼为劳动者的场合,固不必说,就是在劳资显然起了分化的较大的企业经营上,一般领受工资的劳动者,尽管其工资所得,不够维持最低生活水准,而他们的企业主,却并不因此就能获有合理的利润,我们社会工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和企业主的合理利润,或者是劳动者兼企业主的起码利得,都为控制或操纵生产的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以及其他的原始收夺方式所侵蚀了。而在这里还得特别指出的,就是照应着我们这种落后的商品价值关系,在国际资本作用下,一定会依着通常殖民地对宗主国的经济交往或商品劳动移转过程,而使我们上述的商业,高利贷业落后地权以及其他经济外榨取所得,都直接的,迂回的通过不平等的对外贸易,对外债务,对外存款等等方式,变成了国外资本的特殊利益。在这种意义上,中国社会的剩余生产物或剩余价值的最大的或最后的收夺者,就宁是国际资本家,而我们的各种各色的商业者(官,地主,高利贷业者,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商业者的化身)倒反而是按照其对于国际资本的服务程度,而分取那种剩余价值的余额。如其说,商品价值的发展的程度及其表现的形态,可以决定一个社会的本质及其全般经济的特定范畴,那我们上面有关中国社会商品价值的阐述就应当被视为理解中国全般经济中其他一切形态——如货币形态,资本形态,工资形态,利润形态等等——的锁钥。
本篇问题研究
一、商品何以是一个历史的经济形态?商品是怎样形成?它将如何归于消灭?
二、由为买而卖的交换方式,变到为卖而买的交换方式,何以需要社会生产条件与分配关系都有本质的变革?
三、制造业在大工业占着支配地位的社会,为什么更具有非资本主义的性质?试就中国社会的制造业性质予以说明。
四、土地的商品化,为什么一般是先于劳动力的商品化?而中国社会的土地自由买卖,为什么不能招致劳动力的真正的自由买卖?
五、中国的商品,在价值增殖过程上,在增殖价值实现过程上,为什么都显不出一般商品价值法则的作用?
六、不等价交换应如何去理解?
七、强使生产物变为商品的商业,和商品运动成形的商业,在本质上有什么不同?
八、中国社会生产的剩余劳动生产物或剩余价值,由谁掠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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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价值法则一辞,这里系就其较广义方面立论;较狭义的价值法则概念,与生产价格法则有别,卡尔曾明确指出(见中译本《资本论》第三卷第一二五页):“商品是依照价值交换,或是近于依照价值交换,是代表更低得多的阶段。商品依照生产价格的交换,却必须在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才能够发生。”但紧接着,他又这样表示:“无论各种商品的价格,最初是依何种方法来互相确定,互相规束,价值法则总会支配着它的变更。”我这里述及的价值法则或价值律,显然是指着最后支配着商品价格变动的价值法则而言,在这种意义上,生产价格法则,是当作它贯彻作用之一特殊的表现。
[2] 在后面论及中国工资形态时将进一步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