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由封建制地租向资本制地租转化的历程

在经济学上,地租比较其他经济范畴,更不容易理解。这有两个原因:其一是,经济学在说明或分析的便利上,一般是把工业领域内的商品生产,作为其研究对象,这不但是由于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法,是先从工业领域逐渐展拓到农业领域,同时也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在工业领域的发展程度一般比之在农业领域,较为成熟而纯一。地租大体是归属在农业领域的一个经济范畴,它因而就比较可能保留有一些前期或落后的因素或关系在里面,使我们对它的分析,感到较多的困难;其次是,经济学在研究的程序上,是把工业领域内的商品分析的结论,应用到农业领域的商品分析上,而农业上商品与工业上商品相区别的重要关节,就是在前者的价值中,还比后者要包括有一个可以实现并转化为地租的超额部分。(自然,在工业领域内,也是有地租这个范畴存在的,工厂并不是悬在空中,不过工业上的集中发展,地租在那里的重要性是极度缩小了。)如果说商品价值学说是经济学的锁钥,那么我们对于地租的理解,尤须把那个锁钥牢牢把握着,在这种意义上,全部经济理论,几乎被看作是理解地租的准备了。

可是,地租理解的困难,虽曾把许多优秀经济学者例如亚丹斯密、里嘉图辈的脑子弄得发昏,而在初期,在资本主义开始其端绪的十七八世纪,像培第(Petty)一流学者,却把这问题看得极其容易。这原因,就是由于他们接近封建期,他们还不妨直观的把地租看作剩余价值一般的通例的形态。而当时资本地租,则还不曾当作一个既成形态来困扰他们的分析。反之,在一个世纪以后,当作亚丹斯密研究的对象的地租范畴,已经复杂化为新旧交替的转形形态了;再过半世纪,在当作里嘉图研究对象的地租范畴中,新的形态虽已取得了支配地位,而旧的形态,却不曾完全从人们认识境界消失。所以,亚丹斯密尽管渊博的天才的确立了许多经济法则,但对于地租的概念,却格外表现得含糊。这是时代苦煞了他,可是时代却也并不怎样便宜了里嘉图,虽然地租论上的基本法则,终竟由里嘉图定立起来了。

一般的讲,地租有三个历史的形态,即劳动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前两者均属封建制的范畴,而第三者则为资本制的范畴。虽然在前资本社会,实物地租往往在某种限度以货币折纳;资本制地租,也往往在某种限度以实物折纳,但通例的资本制地租,则必须是货币地租。

劳动地租是最单纯的地租形态,直接生产者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他在每一周间,得剩出一定部分的时间,用那在实际上或在法理上属于他的劳动工具,无代价的,在地主土地上,在地主监督之下,为地主劳动。而在实物地租上,则情形有些不同。直接生产者为了利用一定限度的他人的土地,只须在一年收获终了的时候,提供土地所有者一定限量的土地生产物。在这场合,土地所有者不复能在劳动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而只能在生产物的自然形态上,取得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了。直接生产者这时就不但无须在地主监督下劳动,且无须在地主监督下处理其剩余劳动生产物了。地租的这一转化,并不曾改变“它是剩余价值或剩余劳动之唯一的支配的形态”那种本质。

但由实物地租转化到货币地租,一切就要改观了。直接生产者不以他的劳动生产物提供土地所有者,却以他的劳动生产物的价格提供土地所有者,那看似简单,但至少须得完成以次诸般社会前提。

首先,以劳动生产物的价格当作地租,一定要直接生产者手中的生产物全部或一部分变成商品,变成货币。而农业生产物商品化,事实上,势须商业,都市产业,商品生产一般以及货币流通,都已有显著的发展,并且,这种生产物,还得有一个市场价格,以接近价值的市价出售。

其次,伴随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租佃者间的关系的法理化,货币化,农村的社会生产关系,定然要发生一个根本的变革。原来的直接生产者,一方面会解除其对土地所有者的传统封建义务,由是表现其独立自由的人格,同时,他一向用以从事耕作的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更须完完全全的成为他的所有物,他并且因为有了这些劳动条件,才能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租佃关系。在这种新关系成立的过程中,一部分境况较好的直接生产者,便因货币可以取得土地所有权,并连带确定所有了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他们变成了完全独立的自耕农;而另一部分境况较差的直接生产者,便因没有货币取得土地所有权,也连带无法保持住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他们遂变成了一无所有的无产者,或农业工资劳动者。他们这一部分人,以前是因为没有土地,从而没有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便与土地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现在是因为没有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从而,无法取得土地,便与那些劳动条件或生产手段的所有者发生直接关系,农村社会关系一经取得这种姿态,以前最重要的劳动条件——土地,就对其他次要的劳动条件,逐渐减低其重要性,并反过来变为次要的了。租佃者即农业生产手段所有者,以资本家的资格出现了。所谓资本主义租地农业家,一经插在土地所有者和现实耕作的农业劳动者中间,一切由旧式农村生产方法发生的关系,乃归于消灭。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来成就由实物地租到货币地租的转化,就是,要使货币地租关系的确定,不变成任意的,偶然的,而有客观的社会的依据,即要使农业生产物的剩余价值,在上述租地农业家与土地所有者间的分割,不是凭经济外的任何强制,一定要非农业领域的商品生产,已经形成了一个作为其资本流通基准的平均利润,有了这个平均利润作为限界,租地农业家,始知道他把资本使用在农业上所应当取得的报酬是多少,从而,知道他在农业劳动生产物的剩余价值中,应当给予土地所有者的份额是多少,同时,在土地所有者方面,他亦由是知道,他应当让租地农业家获得的报酬是多少,和他自己应当在农业劳动生产物的剩余价值中分得的额数是多少。如其他多得了,租地农业家就可能把他的资本投用到非农业的生产上;如其租地农业家多得了,他亦可能变卖他的土地,去从事其他经营。租地农业家与土地所有者的租赁契约,就是这样把非农业领域内通行的平均利润作为其讲多还少的客观标准的。农业上商品生产与工业上商品生产,其特征的区别,就是在农业上,因为资本是更低位的构成,而由是产出了较多的剩余价值,即产出了非农业领域内之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来作为土地这种自然因素独占所取得的报酬的基础。结局,以前把地租看作是剩余价值之一的通例的形态,现在却把利润看作是剩余价值之一般的通例的形态了。

上面是封建制地租转化到资本制地租的全历程。这种转化,虽是由实物提供改作货币提供的关系,体现出来,但伏在这种现象后面的本质上的改革,却可总括为几个要点:(1)农业生产物至少有一大部非当作使用价值产出,而是当作交换价值产出;(2)农业劳动条件最关重要的,已经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以外的生产手段;(3)农业劳动者的直接依托人或关系人,早已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是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手段的所有者;(4)农业经营者的报酬,不是在地租限额下,由地租分出,反之,土地所有者的报酬,却反而是在平均利润的限界下,由利润超额转化;(5)农业劳动上的剩余价值,不再是把地租当作其一般形态,而是把利润当作其一般形态。

不过,所有这些变革,是指着资本制地租已经完成,已经走完了它的转化历程说的。而在其开始转化或正在转化的历程中,上述无论那一方面的变化,都将不免表现出极其庞杂不纯的中间形态来。根据前面关于中国商品货币资本诸方面的研究,也许我们特别需要把那些中间形态指明出来,但为了避免叙述上的重复,这里仅指出封建制地租与资本制地租个别的特质及其转化历程,借作我们以后的论据就行了。

二 中国地租的一般现象形态及其特质的把握

地租在中国亦是一个很古的经济形态。地租的演变,当然与它同其悠久的其他经济形态,保有密切关联,如其说,中国经济史上一向是把土地问题作为其最基本的问题来理解,则当作土地问题之核心的地租形态的分析,就几乎在说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经济事象,都有着决定的意义。我在其他场合,已不止一次的提论到了中国地权与商业资本及高利贷资本的关系,或地租与商业资本利润及生息资本利息的关系,但中国地权或其更现实体现物的地租,却是要在这里才能把它的特质表现出来的。直至现今为止,在中国一般经济现象中,也许以地租这一现象,比较保留有更多的传统因素,这原因,似乎不只由于农村方面的经济变革,一般是落后在都市后面,还由于我们在都市方面的产业发展趋势,一般且有阻止农村土地关系根本改变的作用存在。但虽如此,我们的地租形态,并不是一仍旧贯的。近十数年来,中外学者关于中国的地租,已分别在实际调查和理论方面有了不少贡献。我这里仅须就原论说明所需范围内,举述其最一般诸现象形态。

首先,地租在中国今日是一个最广泛存在的经济现象。全国各地的情形虽不尽一致,即有的省区或地区的租耕地较之自耕地为普遍,而在其他省区或地区,又有相反情形,但综合来看,在全国耕地中,租耕地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这是根据不同观点的外国学者之概计而作的评估。据马扎尔:西南诸省地主,占有耕地百分之六十到七十,扬子江流域占有百分之五十到六十,河南陕西占有百分之五十,山东占有百分之三十到四十,湖北占有百分之十到三十,东北诸省占有百分之五十到七十;据拉西曼:自耕农在中国南部十二省,只占到百分之二十三,半自耕农占百分之二十五,而纯粹的佃农却占有百分之四十三),在这广大面积的租耕地中,属于官庄、学田、族产、寺庙等公有地的,仅占极少数,而且还在加速解体中,其余均为私人地主所有。这说明,纯粹封建土地所有形态,已无法继续维持,而具有资本主义外观的地主经济,却在发展着。

其次,与上述地主经济发展相照应,所有这些租地的出租,一般都采取了契约的方式,即租地者与地主已有了契约关系,虽然在较落后地区,在极小规模的极零碎的租赁场合,还存在着口约办法。不过,口约固不必说,就是契约中所载的条款,也是因地因时因人而不同的,而且在不同之中却各存在着一个共通特点,就是,由契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大体都是片面的,即地主对于租地者所应享的权利,和租地者对于地主所应尽的义务。不错,在年限的规定上,有所谓永业租、定期租、不定期租等名色,在租佃的形式上,有所谓包租、分租、转租等名色,对于这各种租佃条件本身的限制,地主似乎亦不免要受到拘束,但试一分析其内容,却无在不是为地主设想,至少,亦为地主留下了可以“便宜行事”的余地。

又其次,租地者或佃户对地主提供的地租,一般仍是采行物纳形态或实物形态。在若干特殊区域,如在新开辟中的东北,在某些特种栽培区域,如在种棉、种烟、栽种竹木及从事园艺耕作地带,还有如接近都市地带,无疑已有货币地租出现。但货币地租在全体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极小的,这如同力役地租在全体地租中所占比重是极小的一样。自然,我们并不否认地租货币化的趋势在日益进展中,但同时得承认,那种进展是非常缓慢,且在实质上是作为实物地租的变形,而非其转化形态,这是我们要在下面交代清楚的。

最后,我们还须谈到那种实物地租的租率。地租率是土地总价格对于其年租额的比率。但普通还有一个计算法,就是把土地的年租额拿去除它的总价格,就得出若干年度始可收回购买价格的“购买年数”(Purchase year)来,购买年数愈少,即地租率愈高。中国普通的租率,由土地的丰度,租佃当事双方的经济地位,以及其他种种因素,互有不同,但一般租额,总要占土地生产物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高到百分之七八十的。以购买年数换算,最多为十六年,次为十二年,最少为五年(参见马扎尔《中国经济概论》),再加以平均,约为十一年,即地租率一般约在百分之十以上。(德人瓦格涅尔分析山东农民的实际经济情形,说他们要缴纳合地价百分之十八的地租,并表示这在中国,还不算是顶高的。同时他还比较的说,普鲁士农民付给国家的租金,不过百分之三又二分之一。)设把英国在产业革命时期中的购买年数为二十至二十五,在第一次战后更降为二十七至三十,德国在毕斯马克时代为二十八至三十二,在战后始提高到二十左右,加以比较,我们今日地租率之高,就非现代任何国家所可比拟了。

我们姑以上面这四点,来简单概括中国地租的一般现象。地租的收得者主要是私人地主,租佃手续,一般已采取了契约形式,实物地租占着支配地位,而地租率则高到无可比拟。从表面看来,似乎前两者可给予我们以“现代化了”的印象,后两者又会给予我们以太不够现代化的印象。其实,问题是不能这样割裂来考察的,我们与其在中国地租的诸种现象形态本身上,去零碎枝节的较量其现代化或资本主义化到了什么程度,就宁不如在较广大的视野里,看资本制地租所须具备的一般社会条件,是否能从中国社会找到。这一来,我们对于中国地租的研究,就不是问它那诸般现象形态,能暗示出何等特质,而是问环绕着它的诸般社会条件,究允许它具有如何的特质。

三 由商品货币关系发展限界上表现的绝对地租与差等地租的暗影

资本主义的或资本制的地租,在经济科学上,被解析为两个范畴:一是绝对地租或一般地租,一是相对地租或差等地租。前者是在一切被租土地上,一般的都会发生的(就在农民自有土地上,事实上亦同样存在,特地租的获得者,不是另外一个人,而是农民自己罢了),而其发生的原因,则是由于农业上的资本构成,一般较低于工业,农业上的商品生产的剩余价值,一般较大于工业产品,如其工业上的剩余价值得提供工业资本家以平均利润,农业上的较大剩余价值,就可提供农业资本家以超额利润。在资本平等竞争的条件下,农业资本家的平均利润以上的所得,必然要转化为地租,因为在这场合,土地所有权是有理由把这种超额利润,看作是利用土地的成果的。简言之,一般地租是发生于工业资本与农业资本的竞争,至若相对的差等的地租的产生,则是由于同一农业部门的诸种资本的竞争。同量的资本,投用在同一面积的土地上,得因土地的品质,地位等等条件不同,而不一其报酬。较优良土地所有者,地位较便利的土地所有者也自然要求较多的地租。依此说明,我们就知道,资本制的绝对地租与相对地租的产生,都只有在平均利润法则已经在贯彻其作用的情形下才有可能,由平均利润以上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乃是资本制地租不同于前资本地租的本质区别。在平均利润法则的作用,是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作为前提条件的限内,我们要判别中国社会的地租是否具有资本制的性质,当可就以次几个方面,分别来考察:

(1)看中国的农产品,是否大部分都系当作商品生产出来。

(2)看我们作为商品流通手段的货币,是否已大体在国内成就其统一的支配的本位货币的机能。

(3)看我们社会被买被卖的土地,是否已能当作不受传统因袭关系拘束的商品,而自由移转。

显然的,一个社会的农业品,如其主要不是当作交换价值生产出来,而是当作使用价值生产出来,地租以价格支付,以货币支付,根本就无所依据,而农产品与工业品间的差别价值,即前者对后者能提供较多剩余价值,能在平均利润以上,挣得一种转化为地租的超额利润的事实,就无法实现,也就是说,绝对地租无法实现。当然哪,农产品如其要有一个市场价格,而以接近其价值的市价出售,一定需要一个统一的货币形态,来担当那种任务。但仅止如此,还是不够的,农产品是从土地上生长出来的。土地之自然的(就丰度而言)、社会的(就地面的投资而言),乃至兼有自然与社会两重性质的(就是否靠近可资利用的河流及是否接近可以投售产品的市场而言)诸般条件,是土地买卖价格等差的依据,亦是以土地总价格与其年租额相比的地租率的依据,又是所谓对差地租所由发生的依据。但这种依据的可靠性,是取决于这种事实,即土地在买卖当中,能不受经济外因素的影响,而把上述诸条件,作为其市场价格的标准。

中国的商品形态及货币形态,我已在本书第二篇第三篇中分析过了。由于对外贸易的隶属性的加强,以及由是引起的农村社会各方面对于货币需要的增大,许多农产品,如棉花、烟草、茶叶、大豆、桐油等,原已有专业化性质的,现更加深其商品化程度了,而像米、麦一类最有自给性的农产品,亦渐在增大其商品化的数量和比重。许多人曾把这种事象,作为中国商品生产的有力注脚。我在前面已对中国土地生产物之商品化了的部分对非商品化了的部分,所占的比例,有所说明,其实,这是不怎样重要的。严格的商品生产,并不是看那种生产物生产出来,究是为了自用,还是为了他用,究是当作使用价值,还是当作交换价值,而宁是看,那种生产物,是在何种条件下,供给市场,是在何种条件下,当作交换价值为他人生产。如其说,交换条件一般是在为生产条件所规制着,则那种生产究是在何种条件下生产出来,那才是土地生产物是否脱离单纯商品生产最有决定性的佐证。特关于我们农村生产的现实条件及其一般状态,要在本篇下面各节得到明确的解答。这里可以预先提到的,就是如其说一个社会的商品生产的顺序。一般是先在都市产业方面发生发展起来,然后再由都市产业对农业的内在关联上,逐渐诱致农业生产相应采行资本主义生产方法,则我们前面分别述及的中国都市产业的偃蹇支离状况,已不难明了农村中的生产,只能具有如何的特质。

不过,在论点集中的要求上,我们姑把这种关系放在一边,先看我们农村方面当作商品提供出来的那一部分商品,究竟是在怎样的条件下提供的。变为商品的农产品,交通,度量衡,税制乃至农民的市场知识等等,无疑都会影响其价值的实现,但我们这里认为最关重要的,却是货币。直至抗战发生时止,我们的货币,即使就它最基本的机能,即当作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的机能说,它的不统一性及不确实性,亦是不够使一般生产物,特别是使土地生产物,在其流通过程上,形成一个可以接近其价值来出售的市场价格的。我们此刻无须说明,货币这种落后形态或者现代货币关系不能展开的基本原因,究受了那些传统的社会生产关系的妨阻,却很可把论点倒转过来,看那些传统关系,在利用货币的这个弱点,来阻止农产品之商品价值的实现。我们已经知道,中国买办性的商业资本,早就是把制造业形态的工业部门及专业化了的农业部门,作为其活动的主要基地的。它伙同高利贷在农村,特别在那些专业化了的农业生产领域,从事操纵与控制。一般农民的生产品,在未生产出来以前,就已由预定预买的方式,大规模的被处分了,而剩下的小部分,则只在内地不同的原始市场上,零碎的发卖。这就是说,农民无论从这当中的那一个方式变卖其生产品,他们都不易有一个可供他们斟酌的中心市价或确定行市。一个地区的商业操纵者,就很可说是那个地区的物品价格的决定者,前述客观的交通不便,税制庞杂,度量衡不统一,都成了他取得那种决定权力的条件,而货币种类的复杂和其价值的动摇不定,却正好是他在于己有利的场合,于己有利的限度内,变动农产品价格的最有效手段。

所以,在这种意义上,货币的现代关系没有确立起来,农产物当作商品化为货币,或者货币当作购买支付手段化为农产物的往复运动,就不免要被流通过程以外的强制因素,堵截或割裂成为不相连属,不相统一的各个片断,各个非有机关联的市场价格。不错,从日常经验当中,我们也许不难发觉,以某些较大都市为中心的全地区里面,毕竟有一个买卖活动的价格水准在。这一点是够有眩惑性的。但仔细分析,就知道那种价格水准的形成,在某种限度内,正是依照我们已经讲明过的,在落后社会,是由商人比较物品的生产价格和市价,是在流通过程发生利润平均化的作用,那是以直接生产者,对市场无知与市场隔离,或不与市场直接发生关系为前提条件。那与我们这里所说的,资本制地租所要求的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业经营者的平均利润,差不多是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东西。

要之,商品货币关系的不发展,农产品不能正常的商品化,货币化,地租就不可能以价格提供,以货币提供,而一定会牢牢的固着在实物形态上。

然则我们不是已在前面讲过,中国的地租形态,在若干特定区域,在若干特种栽培方面,已实行货币化么?而全国各地偶尔稀疏点缀着折租的办法,不也可以看为是货币化的逐渐开展么?我们的答复是肯定的,但须把内容加以明确的区别。中国的商品货币关系,无疑是在逐渐展拓中,货币的要求,即农产品商品化的要求,当然会使实物地租变为主佃双方感到不便的纳租形态。但单是这样,并不能把那种形态改变过来。而且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并不单纯是用实物与货币表达出来,往往提供实物的,反而是百分之百的货币地租。在美国及其他有些地方,就因为特殊需要,地租竟是用实物支付的,不过,它是以实物来折合价格;另一方面,提供货币的,又反而是百分之百的实物地租,我们的折租办法,实际就是如此,那是以货币来折合实物,设进一步加以分析,那种折租办法,不但在性质上不曾前进,倒反后退了。在百分之九十九的场合,折租是多为地主开一榨取的便门,或者是地主自动的开辟财源,因为我们的货币价值是多变动的,他们地主们,即不实行控制市价,亦较通晓市价,收实物有利的场合,便收实物,收货币有利的场合,就要求折租,在时间及机会的控制上,他们都是立在有利的地位。所以,这种形态的货币化,是完全无改于地租的本质的。至若在东北及若干特种区域的货币化地租,即使程度方式不尽相同,这种“折租”的作用,是包含在内的,比如,在竹木的栽培区域,并不是因为竹木这种农产物,已经有一个可以接近其价值的市价可资依据,而多半是按照邻近地区最通行的谷物地租标准而规定的。

论到这里,我们已不难明了,中国地租的现代化,该是如何的受着落后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拘束。但如把土地这种特殊商品加入考察,我们地租的特质,就更被暴露无遗了。

我们一再阐明了,中国的封建制,是以地主经济,从而,是以土地的“自由买卖”为其特质,土地能自由买卖,土地之自然的社会差异性,就得在价格上表现出来,因而,就得在以土地总价格与年租额相比的地租率上表现出来。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封建制的进步的一面。

但我们土地自由买卖的“自由”涵义,与资本制的地租所要求的土地买卖的自由,是大有出入的。土地由分封,不由买卖,一般来取得贵族、僧侣、家臣、骑士等特殊身份的人,才能得到土地,而得到土地的人,同时就会附有上面无论那一种身份,那是领主经济对地主经济根本相异的特征;反过来说,地主经济下的土地买卖“自由”,亦不过是在这种相对意义上,表示任何没有特殊身份的人,都可取得土地,保有土地,乃至变卖土地罢了,“自由”的限界即在此。至若现代自由买卖涵义上的,在何种条件下取得,在何种条件下变卖,即买卖双方是否真正立在平等的讲价还价地位上的那种土地买卖自由,恐怕我们直到现在是还不曾取得的。

在我们的社会,像前述各种形态的公有地,如官庄、学田、族产等等,一向就是不能由私人任意处分的。就是私人所有的田产,其出卖之始,需要取得亲族的同意,亲族不买,才可向外姓卖出;出卖之后,又还附有一种限制,即同一土地再卖时,原卖主有回赎的权利。此外,如永佃制下的田地,在地主虽有权卖底,却不能卖面,在佃户尽管有权对田面转让,却不许涉及田底。诸如此类的传统的习俗上的限制,到挽近,无疑有逐渐解除的趋向,而在大都市附近,这种趋势是更显然了。但我们所理解的中国土地买卖的不够自由,却宁是在它转移过程中,必然要遇到的更大的一些社会障碍,而上述诸点,倒反而显得次要了。比如,这所提及的限制,假若出卖者乃至购买者是一族之豪或一地之雄,他们就大可不受拘束了。反之,如其买者或卖者,是没有权力没有社会地位的人,他对于族中的地方的势力者,往往还有所贡纳,设不幸这交易竟是在地位势力极不相称的两种人间进行,则无论是买抑是卖,他们所成交的价格,一定会把田地本身自然条件社会条件(这意味着地位条件)以外的非经济的“强制”因素,加算在里面。事实上,最大多数直接生产者之离开土地,其土地价格,由偿债或还租的方式,预先被强制支付了,而购买者也往往是把借与租作为钓取土地的手段。试想,我们农村的土地购买者,主要的不是地主、高利贷者、和商人官吏们么?(虽然其间也有一小部分是最勤俭刻苦的农人)其出卖者,主要不是被生活被债务被税租压迫的小农么?(虽然其间也有一部分是大破落户)他们之间的土地买卖,一定很不容易在土地的价格上,表现出它实在的自然丰度和地位,而其地租率的高低,也就不一定是自然丰度肥瘠或所在地位良否的凭证。依这种考察,我们传统的土地买卖上的自由,不但与资本制地租所要求的土地买卖自由,有极大的距离,甚且,前一种自由,还从以次两点上,阻止了后一种自由的实现,即是,土地得自由在社会各阶层间移转,它在一方面把一般人对于封建制的反抗钝减了,分散了;同时,却又使商业高利贷等落后资本增加了它们对于地权的联系,由是,加强了封建制的强韧性或弹性。

要之,在资本制地租,必须是货币地租的限内,我们的上述商品货币发展关系,无论是就成立绝对地租言,抑是就成立相对地租言,都是颇嫌不够的。特平均利润法则,不曾在工农业资本间建立起来,更不曾在农业部门的诸资本间建立起来,那在表面上虽然是受着商品货币发展程度的拘束和妨碍,而在本质上,却毋宁是取决于工业与农业本身的生产条件。

四 土地所有形态与土地经营形态范围着的现代性地租的发展

由于我们土地买卖上的那种传统“自由”,又加上现代货币资本关系的促进,现代私人的土地所有关系,至少在表面上像是确立起来了,但如我们在前面已经分析过的,土地的买卖过程,既不曾洗脱去中国传统的吞并方式,复又推行着欧美在近代初期的混取劫掠式的圈围活动(这在新开发的荒地变为熟地区域,在淤积湖田区域,在种种色色公有地段,特别盛行),则在这种取得土地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所有制,就必然会变态的表现着过渡阶段的特质。大土地所有制是它的主要形态了,但惟其它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同时并不曾伴以大农经营,于是在大土地所有制一旁,还并存着一种与其说是同它相照应的,就宁可说是同它相补充的小土地所有制。

现在仅就它们在与地租发展相关的限内,展开说明,且为了说明的便利,先从这所谓小土地所有制起。

前面已指明,在中国的全部耕地中,租耕地占百分之六十左右,换言之,即自耕地占全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左右。而在此自耕地中,属于小土地所有的,一定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为过此以往的中农及富农,多半是会以地主资格登场的。从表面看来,这种土地所有,像与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没有多大关涉,因为在这种土地所有形态下,自耕农民同时是土地的自由所有者。土地表现为他的主要生产工具,表现为他的劳动与资本的不可缺乏的使用场所,他不但不付地租,他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也不表现为地租。但是这种小土地所有能当作一个社会的体制发生,它对于一般租地的地租,就不能不从多方面给予影响。我们如把中国小土地所有的种种条件加以分析,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中国小土地所有的第一个特点,就是那种土地在品质上,多半是较劣等地,这无论就全国讲,抑是就全国个别地区讲,大体都是如此。在相对意义上,中国黄河流域土地,一般不若长江珠江流域土地肥沃而适于集约耕种,因之,在前一地区小所有土地所占比例,也较之后两地所占比例为大。而就每一个地域说,更是如此。大约不成片段的山地,砂砾地,低洼地,贫瘠地,一切容易为水旱侵害的地带,通是土地吞并混夺者比较不大注意的处所,而荒地一旦变为熟地,零碎角落地一旦形成整块地段,低洼之区一旦淤积成了肥美沃壤,小土地所有者立即便会感到,那种改变,很快就要变为他的不幸,自然,小土地所有者在获有较肥沃土地的场合,生产加多,境况变好,对于他的土地的执着,是会更形坚牢的。他是小农,说不定竟会由此变为中农乃至富农,这种例子在事实上不会没有,但它的限度,对于小土地所有者多半是保有不良土地的一般概念,断不致发生如何严重的影响。

小农土地的所在地,既属如此不利,而他所保有土地的数量,除了在边区畜牧地带而外,在南部水田区,每一农户耕作地,不过五亩到十亩,而在北部黄土区,则亦不过十亩至十五亩。

土地数量少,又加零碎贫瘠,在经营上的不利,已可想见。但因为他们是自由所有者,一切应摊的和必然转嫁的捐、税、役、各种苛杂负担,都会以极大压力,落到他们肩上。即无特别天灾人祸,通常的婚丧疾病,所需费用,亦决不是他们那小量收入可以支持的,他们几乎一般的要变成高利贷业者的债奴。在这种情形下,他们的生产,即使是单凭人力和自然力,也将变为不可能。一言以蔽之,他们是在极不利的条件下从事生产。但虽如此,他们通过捐、役、税,通过高利贷,更通过最不定规的最昂贵的零售商业,对于社会的贡献。即他们在自己最必需的生活资料以外,对社会所提供的剩余劳动生产物,并不算少,虽然这并不是他们更多生产的结果,而宁是他们更贫困,被更低压在普通生活水准以下的结果。

论到这里,我们已可说明小土地所有制对于新式地租的不利影响了。最普通的看法,当然是小土地所有,以一个社会的规模存在着,它在其存在的限内,根本就要阻止地租的产生,此其一;小土地所有,一般都表现为一个最有自给自足性能的体制,占小农消费最大部分的生产物,是他们由自己供给,他们并迫而需要兼营一切可能的手工副业,以弥补其经常的不够支出。在这里,作为现代地租产生前提条件的商品货币关系,相应的受到了妨阻,此其二;小土地所有的零散存在,必然会排斥劳动的社会形态,资本的社会累积……而这种种,又正好是资本制地租所直接要求的基本前提,此其三。

然而我们在这里所特别注意的,却宁在于:(1)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始终为土地兼并混夺者,留下了一个“展望”,为地租上的原始累积,不用以从事农业经营,却用以继续投资于土地,留下了一个“展望”。自然,在土地的吞并集中过程上,最好的对象,并不是小农贫农所保有的土地,而宁是中农小地主们所保有的土地,但小农终竟是抵抗力最弱的一环,如其中农小地主被剥削被竞取到了小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他们的土地又是比较优良的,那就更加使小土地所有制变为大土地所有制的一个补充了。(2)小土地所有的大量存在,对于佃农阶层是一个致命的威胁。小土地所有者始终是渴望获得较多土地的。他们在事实上,不但随时会变为佃农,并且许多已确实在兼为佃农,他们既如上面所说,能在极不利条件下,对社会提供相当的剩余劳动生产物,对于租给他们以较优良土地的地主,自然更肯提供较大量剩余劳动生产物,这就是说,他们的大量存在,他们所依据的这种土地制度的存在,无形中,把地租率提高到了卷去一切经营利润的程度,因为小土地所有经营,本来就是不为利润,且也是无从获有利润的。还有(3)小土地所有者,有机会租得三几亩土地,兼做佃农,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种机会,并不是容易得到的。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使用者,照例是要考究他们的经营力或经营本钱的,因此,小土地所有者兼做佃农的可能性,就远不若其兼做雇农的可能性大。他们兼做佃农,会相应提高地租,因而使经营者的利润无着;他们兼做雇农,也就会因为他们已有了生活基础,得以比较一般农民更坏得多的条件工作,而使一般农业劳动工资压低到极不足齿数的程度。这就是说,他们以前一项“兼职”工作,农业利润不易实现,他们以后一项“兼职”工作,雇佣劳动的合理工资无法取得。地租中包括有全部利润再加一部分或一大部分工资了。最后(4)这种小土地所有的经营形态,为大土地所有制下的小经营,提供了一极好的“标本”,分散的小经营能够提供多额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能够提供极高率地租,大经营的必要性,在土地所有者的主观上,就不存在了,反之,他们还会以小经营为较有利益。现实在照着他们的意象演变着。

在中国农村人口中,仅占百分之四的地主,却拥有全耕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仅占百分之六的富农,却拥有全耕地面积百分之十八,即合计百分之十的地主及富农,占有全耕地面积百分之六十八;另一方面,全农村人口中百分之九十的中小农,却仅占全耕地面积百分之三十二(这是陶直夫在《中国现阶段土地问题》一文中,综合各方有关材料,而作成的统计数字,虽不尽可靠,但由此确认一般倾向,却是虽不中也不远的),从这简单数字中,大体已可想见中国土地集中的轮廓。虽然如我们上面指述过的,这种集中程度,还是与资本主义接触后,由买办商业把社会资金吸向都市,因而多少使农村地权集中现象,被缓和了的结果。当作土地集中结果看的大土地所有制,原是资本主义经营所要求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之一,大规模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第一个口号,而作为那种生产之基地的土地所有面积,在私有制度之下,是需要每个所有者有足够推行大规模经营的限度的。但我们的大土地所有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它仅是地权的集中,而非地段地块的集中。这有许多原因,前述小土地所有的普遍存在,当然多少有碍于那种片段的集中形态的形成,而租耕地最称发达的南部水田区,又有参差起伏的梯梗为之妨阻,但像这一类社会条件自然条件的阻碍作用,毕竟不难在其他更基本前提条件确立之下予以克服。但无奈中国地主阶层对于土地的购买或者混夺,其目的就不是为了准备拿来从事大经营,他们所直接经验到的小经营耕作对于他们的利益,使他们在购买土地之始,就已考虑到了那种土地所具备的分散经营分开租佃的条件。为了便于集中管理,为了表现出地权者无上的权威,购买整付整畋的大田庄(假使有这种集中性的连属性的大田庄存在的话),他们是乐得保有这种田产的。但经验告诉他们,大田庄的整买,固须一时备有大量资金,而这种田庄在异日的整卖,又须购买者一时备有大量的资金,而由买卖上感到困难,又不能由管业上所受到的利益得到补偿。承租大田庄的佃农,一般是比较有生活基础的,因之,他们对于业主,就比较不肯让其予取予求。虽然这里有包租制以济其穷,但如非土地购买者特别富有,特别需要集中管理,他们与其保有一个或数个极大的田庄,就宁不如保有多数的中小型的田庄,而中国传统的诸子平分遗产制,更加强了这一倾向。不过,中国土地所有者平分遗产,对于土地分散经营,虽然有了莫大的促进作用,但如其我们仔细体察农村一般耕作现象,就知道土地利用者平分遗产,那对于土地分散经营,实有更大的促进作用。往往,一个业主死了,他的儿子们别籍异财,他们还不妨共同收租,让原有的佃户照着原来的规模,继续耕作,但如其一个佃户死了,或者在他生前,他的诸子析产分居,那就非把原有经营规模零细分开不可,单在这种意义上,地权的过于分散,或不免在某种限度,妨碍着土地集中,但经营的过于细分,却又似无碍于土地集中。

本来,富者田连阡陌的大土地所有,原是中国的传统形态。到了近代,它是在某种限度变形了,它像更不是由特种身份取得,至多,不过是利用了某些政治的经济的特权而取得,但因为它的本质,还是被看作资本累积的主要手段,而不是被看作助成土地以外其他劳动条件发生机能作用的次要手段,地权集中与经营分散,或者大土地所有与小经营,便被当作一个特征现象表现出来。结局,在没有受到大经营压迫的情形之下,必然采行小经营方式的小土地所有形态,就在一方面取得了存在的可能,同时又反过来,当作大土地所有采行小经营方式的一个有力的诱因。在这种限度内,显然相互排斥的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便在当前整个土地所有制中,当作两个并行不悖的内在相通的形态而存在着。照着一般的趋势,资本制的大土地所有,即为了便于大经营的大土地所有,如其不能对我们当前这种采行小经营的大土地所有形态,取得决定的代替地位,小土地所有制便有继续存在的可能。

在经济科学上,这种小土地所有形态,原是当作一个过渡形态而存在的,资本制的农业每向前发展一步,大经营的利益,愈加表现得清楚,小土地所有便要以它那种排斥资本劳动之社会发展的缺点,而逐渐归于淘汰。自然,富有保守性的农业,无论在那方面的变革,都是非常迟缓的,即至今日,小土地所有虽然是日就衰微了,但在先进各国,依然顽执的存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孔隙中。但它们那种小土地所有的存在,与我们恰好相反,我们的小土地所有,是在一般资本制经营不发达的条件下取得生存,而先进各国的小土地所有,虽然一方面在受着资本制经营利益的压迫,同时却反而在叨讨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一般发展的实惠,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起来,一切损害着小农利益的落后特权,会逐渐趋于消失,农产品有一个市场价格,通行于农村的利率基准,也被相对的压低了,它们已比较低减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所加于它们的意外剥削;同时,最为小农诟病的课税制度,亦在资本主义秩序下,归于划一了,这原是大资本要求下实现的,但却辩证的有利于小农的生存。自然,把利害加以摒除,在大规模生产占着绝对优势的社会里,小土地所有,毕竟不外是过渡社会的产物,所以它在先进诸国,只是当作落后遗制而残存,而在没有受到资本主义秩序保护,但同时也没有大经营压迫的中国小土地所有制,却像还是有它的“千秋”的。

在这里,我们是不应忽视介在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之间的中农及中小地主这一阶层之俨然存在的。中农是拥有较多土地的自耕农,有许多兼做地主,中小地主,又有许多是做作土地经营的人。他们的“品格”,下面还有分析的机会。且不管他们保有土地的个别方式,如何不能构成一个中间所有形态,在一个过渡社会,一个失却了平衡的动荡社会,向两极发展的倾向,总是比较来得强烈的。

我们不能在土地所有制构成的诸条件上,去发现中国资本制地租的迹象,只好把论点转移到另一个视野了。

五 在农业资本构成与农业雇佣劳动上表现的地租特质

农业资本构成及农业雇佣劳动问题,原是与农业经营问题密切关联着的。小土地所有不必说,在大土地所有形态之下,一般既是采行分散的小经营方式,那亦显然替我们这里提出的问题,有了前提的说明。不过,中国土地所有者或地主阶层,一向原保持有古典的田园风味,这就是说,他们是可能留下一部分土地来“自己”从事耕作的,到了挽近,都市方面的繁华和农村中的不安,无疑会使他们中间一部分人的这种兴趣,为之减杀不少,但今日似还有不少地主,无论其所有土地多少,仍只租出其中一部分,而把其余的留作自己经营。不过,像这种人,一般只限于中小地主,大地主们是愈来愈不暇出此的。

虽然,一个土地所有者手中保留的土地,对他租出的比例,将决定他在农村的地位。他把最小部分土地租出了,他就是地主兼农业经营者,他把全部土地都留着自己经营,土地较多,他就是纯粹富农,土地较少,他就是纯粹中农。现在我们看到,农村中除了佃农小农而外,从事农业经营的,是中农富农及一部分兼做此种经营的地主了。而可能采行资本制经营的,似乎也只有他们。

我们知道,大经营或资本制经营的利益,是在它所需的诸般社会条件,已经大体齐备了,才能表现出来,而这些社会条件,又是体现在它那种社会生产关系,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转变中。即把都市方面的产业发展情形排开不讲,我们农村的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既都在采行小经营形态,至少,便于大经营或资本制经营表现其利益或优越性的客观条件,是不曾造出的。这事实,已大可说明我们农村富农、中农及一部分兼营农业的地主们,可能而且必须采行的经营方式。

不错,在富农,在留下了充分土地供自己使用的地主,甚至在极少数租得有充分土地的佃农,他们既有足够大经营的土地,就自然而然不会把他们的经营分开来。但在这里,我们须得明了:现代意义的大经营,并不单是以一个经营单位的土地的广狭范围来确定的,如其说,一定面积的土地,是从事大经营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则在一定面积土地上使用的资本数量,就是决定那前提条件,是否确实被利用来从事大经营的最可靠标准。

现在是谈到中国农业资本构成的时候了。

在经济科学上,土地这个因素,是不被当作资本来处理的,从而,农业资本有机构成,就是指着包括机械、耕具、农业建筑、种子、肥料等项的不变资本,对于用以支付工资的可变资本的结合的比例。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即其不变资本对可变资本比例的大小,就是农业上资本制经营究在何种程度被实现了的指标。

在中国,机械这个因素,差不多稀罕到要从农业资本概念中除去的程度;机械以外,其他诸种应被包括在生产成本项下的劳动条件,如农具、畜力、种子、肥料、灌溉沟垄等等,虽亦不妨勉强称之为资本,为不变资本,则具备了这些条件,且能不断使这些条件的消费损耗,经常得到补充与更新,那就算难能可贵了。也许只有兼做农业经营的地主,只有富农及一部分境况较好的中农乃至极少数佃农,能够维持这样的经营场面,下焉者,只要能于下耕时找到种子,能向人租赁到畜力,还能保持几件简陋残旧的农具,并能以极高利率的条件,在青黄不接时借到维持一家的口粮,也就万幸了。

然则富农及兼营农业的地主,还有极少数境况较好的佃农,为什么不设法改良他们的生产设备呢?也许有人会把农业机器输入的海关数字及江苏若干地区应用机器生产的实例,拿来作肯定的解答。但如其我们不是把极少数示范农场或农业试验所作为研究对象,而是把中国农村生产一般作为研究对象,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说明,就宁可着重在以次诸种事实上。

首先,新式农业经营,或在农业上要应用机器生产,那并不是一件简单的,能够对一般社会发展状态孤立来进行的事,比如,在生产过程中不受任何政治社会惊扰的和平要求,其生产物贩卖市场的保证等等,那已经不算太广泛的问题了,而在技术条件本身,更还要求种种方面的配合,技术经营指导者是很不易养成的,经营者自身的企业精神,尤非大利益的展望和鼓舞,是不易使它培育起来的。

其次,就土地方面而论,在所需范围内,使其技术的联成一片,那在许多国家,是借着立法的程序,用一种称为土地拼换法来达成的。然而我们始终是把技术问题放在次位,在土地上应用新式经营,最先就得土地本身的价格,相对的不太高昂,而这种土地高价的倾向的造成,又是由于社会原始累积的资金,都相继投用来购买土地,经营者在土地方面所费太大,在其全部经营费用中,就只能有相应小的部分,当作正规的资本来使用。自然,对于自己保有土地的富农和地主,似乎土地是对他无所花费的,但他们如不是傻子,定会依照一般土地购买一般地租率,来计算土地价格在其全部经营费中所占比例。无疑的,在已经租赁他人土地来耕的佃农,在手中积得相当资财,希望借此从事农业经营的新购土地者,他们是更容易感到土地费用对于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压迫。

又其次,土地所费太大,对于农业资本所加的压力,是由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的低度来表现的,即是以劳动在土地上的集约深度来表现的。土地经营愈不借助于机具,就愈要借助于劳力。所以,如其不妨称我们农村土地上投用的经营费用为资本,这种资本,差不多主要是由投在劳动方面的可变资本构成的。那些农业经营者,其所以不肯增大不变资本成分,去代替可变资本成分,就因为他们在上述诸点的限制下,同时又在土地高昂价格造成的劳动过剩劳力过廉的条件下,觉得多采用机具,就不若多使用劳力,在这里,劳动不但不为机械所驱逐,却反在驱逐机械压迫机械了。

而且,即使在特定场合,特别是在大都市附近的若干地区,劳力竟相对的昂腾到使他们感到多使用劳动不见得有利的场合,他们亦还有不少走得通的路:如其是兼地主,就索性变为纯粹地主;如其是富农,就变为地租收入者,横竖所在都有希望土地的人。他们认为直接使用劳动者有利,便从事土地经营,如认为间接使用劳动者有利,便成为坐食地租者,有时,如觉中途停止经营,会搁置若干农具,或者不易处理畜力,就采行同时租贷农具与畜力的分租方式。单在这一面讲,他们的抉择是自由的。

事实上,我们农村的这种演化变动,确已在非常活跃的实行着。但其中总多少可以看出这样的一种迹象: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数量愈多,他就愈会脱离经营的活动,变为纯粹的地租收入者,如其他的所有土地愈少,他就愈有转化为土地经营者的可能与必要。因为前者是可以完全脱离生产过程,不但不需要自己劳动,且不需自己监督劳动的,而在后者,他不但需要监督他人的劳动,有时且须参加进自己的劳动的。

但不论是土地经营者,抑是地租收入者,他们有一个共通特点,就是,他们的利得,他们对于土地劳动剩余生产物的占有,不是以土地以外的劳动条件为主要手段,而是以土地为主要手段,或者主要不是通过土地上使用的资本,而是通过土地本身。

由上面的推论,我们不但可以由农业资本构成上,看出中国地租的落后特质,同时,那种资本构成下的劳动条件,更从农业雇佣关系上,把我们那种地租的落后特质暴露出来了。

现代性的劳动者,是由他脱离旧的生产手段——土地,转而依属于新的生产手段——机器,为他的特征。在工业领域是如此,在农业领城亦是如此。在这种转变中,一向是主要生产手段的土地,逐渐变为次要的了;在同一转变中,直接生产者已不是向土地所有者结成生产关系,却是同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手段,特别是机械的所有者或农业资本家结成生产关系。换一个方式来说,即剥削劳动者的,已经不是土地,而是其他生产手段。

由我们的农业资本构成的考察,我们明了了:在中国农村里面,不论从事农业经营者,是地主,是富农,是中小农,抑是佃农,通通是采行小经营,或大点规模的小经营方式。他们主要的或重要的生产手段,还是土地;有较多较大的土地,便算握有较有力的劳动剥削工具。富农及兼营土地的地主,乃至中小农,固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资格,与直接生产的劳动者对立,就是租赁他人土地的佃农,他们在临时的或较长期的雇佣劳动的场合,亦是以土地保有者土地使用者的资格,与那些既不能所有土地,又不能保有土地,因而不得不受雇于他们的直接生产者对立。

如其这是非常明白的,不可否认的事实,则于一般所统计的中国农村的一千五百万雇佣劳动者,就不是因为土地被剥夺去了,同时又没有获得土地以外的生产手段,而被雇用;而是因为土地被剥夺去了,同时又没有取得土地的使用机会而被雇用。就因此故,构成中国农村社会最低阶层的三个支柱,即小农、佃农、雇农三者之间,尽管在许多场合,是交流的兼任的,但分别当作一个范畴,一方面,小农是在极不得已的条件下,才肯放弃他所有的小块土地,同时,佃农亦是在极不得已之下,才肯放弃他保有的少量土地,另一方面,佃农要取得少许土地,固然极其困难,雇农要租得少许土地,也许还要困难。就这样,雇农就变成了农村社会最低层的不幸者了。

据前面的分析,我们农业经营者们的经营土地,其最后目的,即在获得更多的土地,一旦如愿以偿了,他们就不肯继续担当这种麻烦工作,而变为专讲消费的坐食地租者。这就是说,除了少数的富农而外,雇佣劳动的人,差不多是一些连必需简单农具都不齐备,生活一直在艰困中的中小农及佃农,他们并不是因为备了较好农具,备有得力牲口,才雇佣劳动,反之,却正因为是备不起这些劳动条件,才以劳动力来补充代替的。这说明,劳动力的价格,平均要低在畜力以下,低在农具备置费以下,才有被雇可能的;即非如是,亦是说,劳动力的价格,是不像畜力的价格,不像农具的价格,需要一次支付,而可以零碎支付,或到了一定雇佣期间终了,才开始支付的。

各种落后的离奇的雇佣关系,就因此产生出来。我们可以让读者自己去证示我们农村在实行着怎样的雇佣劳动条件。要列举其最基本的几种形态,首先似宜数到家长制的雇佣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雇主不但可以在工作上,工作强度上,任意决定,就是对于被雇者的人格,亦有某种限度的权利。一般说来,小经营农作场的雇主,是比各种制作场的老板,还要能对其被雇者发挥拘束力量的,把一切其他方面的情形丢开不讲,农业上的较浓厚的传统封建关系,就很可赋予雇主以更大的家长的权力,大约在长年被雇的场合特别是被雇者对雇佣者有宗族关系,且系年事较轻或居于晚辈的场合,他就不单纯是把雇主当作主人,且是把他当作自己的监护者。其次应数到帮佣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被雇者对于雇主,连上面那种雇佣关系都不曾结成,他可以是属于戚族帮忙性质的;可以是穷而无告,投靠无门,暂时作为雇主帮手的;还可以是为了换取畜力,为了偿还积债,在雇主需要场合,前来帮工的,大约这都限于短期的临时的雇用。此外,还有一种从役性的雇佣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佃农对于地主,照租规,或者照习惯,须得在地主需要的场合,为地主提供劳动,这劳动不尽是关系生产的,如其地主非兼营农业的,就更是如此;这劳动,亦不尽是无报偿的,特其所得报偿,把支付的时期(多半在年终或节前结算),支付的手续,工作的强度,工作的场合(往往须把自己急于要做的工作放下),全盘计量,那比一般农业劳动者所得工资,是还要低贱许多的。

有不少的人,见到中国农村雇佣劳动的普遍存在,便欣然色喜,以为中国农业经济现代化了,进步了。尤其是看到各地方雇佣劳动工资,多半采行了货币支付形态,更觉那是劳动力商品化的根据。其实,劳动力是否真正商品化,其正面的,货币支付形态,其反面的,一般农村劳动者根本是膳宿在雇主家,而非膳宿在自己家,都不够成为有力的说明。其重要关键,乃在那些劳动者,究是依属于土地工作抑是依属于资本工作。惟其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他们不是因为缺少资本而被雇,宁是因为缺少土地而被雇,所以,一切掌握着土地在手的人,无论他是所有者,抑是租有保有者,都可能利用土地来剥削他人。我们农村的中小农佃农,就这样取得了剥削他人的资格——而这也正是雇佣劳动普遍存在的依据。

显然的,我们的佃农,一般都不曾具有现代租地农业家的实质,他不是以资本力向地主讲话,而是以劳动力向地主讲话,因此之故,他就不免要因他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而对地主结成相应的隶属关系或农奴关系。这是上述从役的雇佣方式所由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可是,一般佃农尽管没有脱却农奴性质,那并不妨碍他对没有租得土地者发挥剥削的能事;反之,他也许更须借助他人的劳动,以成就其租有土地所需忍受的过重负担。

土地还是农村一切社会生产关系结成的枢纽;土地还不是把它拿来利用资本,而是把它拿来利用劳力;土地还是农业上累积资本的最主要手段,这一切事实,说明了我们的地租,还在应用一位未见到现代地租形态的初期经济学者培第(William Petty)的名言:“土地是财富(由地租来表现的剩余劳动生产物)之父,而劳动则为其母。”资本不过在极其有限的场合,表演着帮手的任务罢了。

六 地租的累积与转化

在产业不发达的落后社会,地租差不多是最基本的累积形态,或者,它是其他一切累积形态的基础。

在这种社会中,最有生产性的产业,不是工业却是农业,工业靠简单的工具劳动,农业亦靠简单的工具劳动,但农业更能有效利用自然,就因此故,农业劳动在维持劳动者简单生活以外所能提供的剩余生产物,就比之工业上的同量劳动所能提供的多得多了。更因农业生产物是最必需的都需要消费的生产物,从事工业及其他职业活动的人,靠着农业的较大生产性,使他们无须在自己生活必需品的获得上,费去较多的劳动时间,由是他们这些农业以外的生产者,也就比较能够在维持自己简单生活所需限度以外,还多少挣出一些剩余劳动生产的基础。这原则,到了劳动工具变得极其发达的社会,即应用机械来生产的社会,是还有其妥当性的;但其限界是农业利用自然生产的结果,仍然大有助于工业劳动者之必要劳动时间的缩减或剩余劳动时间的增加,却并不能说,农业是更有生产性的。劳动之社会生产力的充分无限发挥,就相对的减低了劳动之自然生产力的作用了。

要而言之,在落后社会,农业剩余劳动生产物,是其财富的基础。在农业所利用的自然——土地,概被私有独占的限内,那种剩余生产物,一定会通过地租方式,提供于土地所有者,所以,这种社会的财富的累积,就等于说是地租的累积。

我们的农村社会,照前面所说,一般还是靠土地来发挥劳动之自然生产力的。租耕土地对自耕土地之质与量的优势,已不难想见我们社会的剩余劳动生产物,该会有多大的限度,被囊括在地租这个名义之下,被吸收到地主的手中;设更进而考察地租率,即连利润及工资的一部分或大部分,都被吸收去了的高地租率,我们就明了,地租不但是表现着剩余生产物之剩余价值的一般的通例的形态,甚且被包括进了直接生产者最低生活所需的必要劳动生产物部分。不错,这是就租耕地范围讲的,在富农土地上的剩余劳动生产物,并不需要通过地租的方式,直接就为他们所有了。但前面讲过,富农与地主,同是以土地为吸收他人或剥削他人劳动的工具,在这种意义上,他们由此所得的收入,虽然不被称为地租,却显然具有地租的实质。他根本就是把一般高地租率,作为其经营土地所得的权衡,如其所得不若地租收入之大,乃至不多少超过可能获得的地租额以上,他就马上会把土地租出的。不但此也,我们农村的小农乃至一部分中农,多半为了补充其不够耕作的土地,是需要租入小量土地的,比之一无所有的贫农,他们又是较有资格租到土地的;但如万一租不到土地,他们又是需要被雇于人,为人直接间接创造剩余劳动生产物,创造地租的。所以,通体说来,地租上的累积,差不多是我们农村的累积一般。

不过,在中国经济史上,特别在现代,地租的累积,并不是单独进行的,商业资本及高利贷资本,始终在当作它的两位保驾大臣,在左提右挈的扈卫着它向前进发。

本来,在一个进步社会里面,地租是可能逐渐因人口增加,因当作原料与食粮的土地生产物的需要增加而增加的,是可能因农业生产物发展为商品为价值的条件和其能够把价值实现的条件的发展,使土地所有权的权力增大,因而,使其能在于它毫无所费但却不断增大的价值中,加大其转化为地租的占有部分的。

但我们社会的地租累积的增加,在若干特定地区,也许已表现出了这种征候,表现出是由于土地生产物市场的开拓及其变为商品或价值的可能条件的逐渐发展,但即使是在这样的场合,那种累积增加,显然是不曾完全抛弃高利贷商业活动及其他租税活动的作用的。这一列活动,在某些场合,也许不免与个别地主的利益相抵触,但当作一种社会规模的活动,那却直接间接会使地租率抬高起来。前面已讲到我们农村高地租率与高利息率的关系,同时又还述及了高利贷利息与商业利润的关系,它们任一方面的利得率的增高,立即就会吸引或影响到其他方面。自然,它们相互吸引的增高,亦并不是没有限界的,特关于这点,我们需要在下一章来说明,这里只须略略述及我们累积的地租,究是怎样被处分了的。

前面讲过,与现代资本主义接触后,中国农村社会逐渐对都市感到了浓厚的兴趣。都市是繁华的,都市亦是比较安定的。这两种诱惑,显然会驱使农村累积起来的财富,或其一般表现形态——地租,移转到都市方面去。那种移转,可能采取货币形态,亦可能采取实物形态,但把农村与都市对立起来说,这任何一个形态,都可称之为农村的资金逃避,逃避出去了,就很少流回的。采取货币形态逃避,也许更可促使实物地租的货币化,以折租方式卖给佃农,那比之需要收纳保管运输等费用,向市场卖出,是更多利益的。还有这里被流到都市的资金,除了胡乱消费外,只有地皮市场、金融市场、公债市场是适合脾味的最简便的出路。资金一走到了这条道路,它就会愈来愈远离其发源地了。至若采取实物形态逃避的那一部分,它在开始,就可能是以囤积居奇的方式,使地租直接转化为商业资本,通过商业资本转移到都市去了。

我们在另一方面也应想到,坐食地租者的生活形态,固然把他们利用地租蓄积的用途决定了,他们断乎不会去从事他们所不熟习所不习惯的企业经营,特别是工业经营,而同一生活形态,也在限制着他们,使他们为了不动产,为了那不动产在农村所取得的安富尊荣,还为了封建的血族关系的羁绊,非有极大的财产,非有特殊的机会与必要,他们还是不愿意把蓄积所得,送到他们极感隔膜,甚或抱有反感与畏怯心情的都市的。留在农村的蓄积的用途,当然还是原来的传统的,不是用以购买土地,便是用以贷放(事实上,投在土地上的资本,就已经是生息资本,土地价格资本化,每年由那种价格所获得的地租额,就利息化了。所以在地租为已定时,土地价格便是由利息率来调节的),不过,在挽近,一部分有企业精神的地主,也还兼营着碾米、制糖、酿酒、榨油、织布一类与原主产物直接关联着的农村制造业,更多的当然是兼营农村市集的商店。不过,用在这些方面的地租蓄积,一定很快就会以更大得多的数量,回流到土地上来。我们甚至可以说,这些农村企业经营的老板们,更可能是因那些企业上有些蓄积,再回过头来当地主的。

总之,我们的地租,大体是用传统的方式累积来,也大体还是以传统的方式使用去。资本的分散方式,是取决于其集中的累积的方式。累积集中的过程没有根本变革,其分散或转化,也是不能有多大的改变的。在地租上,我们又发现了这一个原则。我们诚然在特定的场合,例如,在战祸光临到了的农村,在有了土地,便极不易回避征实征兵一类格外负担的情形下,土地可能是不被大家注意的目标。据统计及经验所示,由战时到战后的长期通货膨胀过程中,一般被买被卖实物的高涨率,要算土地顶低了。然而这至多只能说是当作我们社会基本蓄积——地租的原来转化倾向,会暂时因此受到阻碍,即暂时会改变其分散途径,但在我们社会的一般生产方式或累积方式未根本变革以前,那种改变,至多不过是把它用在纯消费方面的比例特别加大,把它逗留在高利贷资本或商人资本形态上的时间特别延长罢了。

本篇问题研究

一、地租的研究,往往使最优秀的资产经济学者,发生极大的困难,而在现代初期,许多却把它看得非常容易,其故安在?

二、地租由实物形态变到货币形态时,它的本质起了怎样的变化?

三、资本制的绝对地租与差等地租,在中国的商品货币关系上,为什么不能表现出来?

四、大土地所有制与小土地所有制同时并存着,这将怎样予以说明?小土地所有,为什么会阻止现代性地租的产生?

五、中国社会的富农,很不易变为农业资本家,这有什么本质的原因存在?

六、“土地是财富之父,而劳动则为其母”的格言,在中国社会,仍可用以说明地租的形成,这是什么缘故?

七、中国社会以地租方式累积起来的财富,为什么特别不容易转化到产业上,却更容易转化为商业资本或高利贷资本或土地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