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论
蔡元培塑像
教育思想改变了,教育方法也改变了,从前呆板的教育制度受了连带的影响,当然无法永存。中国自施行新教育以来,大半采取的日本学制;但此项学制之不能满足中国人的要求,自辛亥革命以来就有人提议改革。最初提议改革的为蔡元培,蔡氏在民国元年中央临时教育会议席上发表了酌采欧、美学制的意见,只因当时留日派的学生过多,没有通过。民国四年,袁世凯制定《教育纲要》,指定将现行学制变通一部分,中学为文、实两科,后来因他倒得太快,也没有实行。但同年四月,湖南省教育会已有提议改革学校系统的方案。迨后,全国教育会联合会及中华教育改进社,每届年会,均有改革学校系统的议案。民国十年,全国省教育会联合会开第七次会议于广东,提出改革学校系统方案的计有广东、黑龙江等十省。讨论的结果,以广东省教育会的提案为根据,提交下届会议复议。下届会议即第七次联合会议,规定于十年十月在济南举行。教育部观察大势所趋,学制改革殊觉刻不容缓,乃乘济南会议之前,于十一年九月自动地召集各省教育界的人物来京讨论学制改革问题,谓之“学制会议”。此项学制会议,亦以广东省的提案为根据,稍加改变。到后来,教育部遂归纳教育部及济南两方面所议决的方案,斟酌损益做成新方案,呈请大总统以明令公布。公布学校系统改革令在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但在此令公布之前,有些省份对于新学制已自动地改行了。
此次新学制比较从前不同的,不妨预先提出来。第一,小学教育缩短了一年——七年改为六年,从前国民及高等等名目一律取消,只称高级、初级,合办者称完全小学校。第二,中学的变更最大:一方面加长了修业年限——四年改为六年;一方面把它分为两级——初级与高级;又一方面中学采用选科制。第三,师范教育的变更亦大:从前五年的师范学校改为六年,或单办后期三年的师范,或于高级中学设师范科;把从前高等师范程度提高,改称师范大学。第四,从前实业学校一个系统取消了,以职业学校替代,内中也分高级、初级。第五,大学校没有什么变更,修业还是以四年至六年为限,不过取消预科制了。我们统计起来,直系各学校,自小学入学之日起到大学毕业为止,共计受得十六年或十八年的教育,比较壬子癸丑学制不相上下。此外,从前的蒙养园现在改名幼稚园。关于教育行政制度机关的变更,只改县级劝学所为县教育局,另设特别市教育局,其余一律照旧。省区方面,在十一年的学制会议,本已议决于省教育厅之下设立参议会,协议地方教育事宜,但只有议案,并未施行。
第二节 学校系统
一 标准
此处所谓标准,即从前的教育宗旨。民国元年所颁布的教育宗旨,内有军国民教育一条,自平民主义的思潮风行以来,全国教育界已认为不合潮流。首先提议变更教育宗旨的,为中华教育改进社,他们于民国七年建议为“养成健全人格,发挥共和精神”十二个字。到八年四月,教育调查会蔡元培、范源濂等,关于教育宗旨研究案,亦采上面十六字为宗旨,并加以六条说明。他们的说明是:
所谓健全人格者,当具下列条件:(1)私德为立身之本,公德为服役社会国家之本。(2)人生所必需之知识技能。(3)强健活泼之体格。(4)优美和乐之感情。
所谓共和精神者:(1)发挥平民主义,俾人人知民治为立国根本。(2)养成公民自治习惯,俾人人能负国家社会之责任。
过了一个月,全国省教育会联合会第五次会议,提议请教育部索性把宗旨废掉,以“养成健全人格,发展共和精神”二语定为国家教育本义,即以本义代宗旨,但均没有采纳施行。此次学制系统改革令,于是规定了教育标准七条,我们写在下面:
(1)适应社会进化之需要。
(2)发挥平民教育精神。
(3)谋个性之发展。
(4)注意国民经济力。
(5)注意生活教育。
(6)使教育易于普及。
(7)多留各地方伸缩余地。
二 系统图及说明
这一次的改革学制,取名壬戌学制。除标准七条外,还有系统图一幅,说明二十九条。说明共分四节: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附则。内中纲要已在前节概论里面提出来了,现在只抄录前三节二十七条的原文在下面,一看便可以了然,其余还有注意之点附述在最后。
(一)初等教育:
(1)小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2)小学校得分初、高两级,前四年为初级,得单设之。
(3)义务教育年限暂以四年为准,各地方至适当时期得延长之。义务教育入学年龄,各省区得依地方情形自定之。
(4)小学课程,得于较高年级斟酌地方情形,增置职业准备之教育。
(5)初级小学修了后,得予以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
(6)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
(7)对于年长失学者宜设补习学校。
(二)中等教育:
(8)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或初级二年,高级四年。
(9)初级中学得单设之。
第十五图 壬戌学制系统图
(民国十一年)
(10)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
(11)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设各种职业科。
(12)高级中学分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单设一科,或兼设数科。
(13)中等教育得用选科制。
(14)各地方得设中等程度之补习学校,或补习科,其补习之种类及年限,视地方情形定之。
(15)职业学校之期限及程度,得酌量各地方实际需要情形定之。
(16)为推广职业教育计,得于相当学校内,酌设职业教育员养成科。
(17)师范学校修业年限六年。
(18)师范学校得单设后二年或后三年,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
(19)师范学校后三年,得酌行分组选修制。
(20)为补充初级小学教员之不足,得酌设相当年期之师范学校,或师范讲习科。
(三)高等教育:
(21)大学设数科,或一科均可,其单设一科者称某科大学校。
(22)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至六年,各科得按其性质之繁简,于此限度内斟酌定之。医科大学校、法科大学校修业年限至少五年,师范大学校修业年限四年。
(23)大学校用选科制。
(24)因学科及地方特别情形,得设专门学校,高级中学毕业生入之,修业年限三年以上,年限与大学同者待遇亦同。
(25)大学校及专门学校得附设专修科,修业年限不定,凡志愿修习某种学术或职业,而有相当程度者入之。
(26)为补充初级中学之不足,得设二年之师范专修科,附设于大学校教育科或师范大学校,亦得设于师范学校或高级中学,收受师范学校及高级中学生毕业。
(27)大学院为大学毕业及具有同等程度者研究之所,年限无定。
由此制看来,师范教育有六种:一是完全六年的师范学校,二是后期三年的师范学校,三是高中师范科,四是师范专修科,五是师范讲习科,六是师范大学。前五种全属初级性质,后一种是高级性质。此项说明,另有五个附注,由附注一、小学可以展长一年;由附注二、从前乙种实业改为初级职业学校;由附注三、从前甲种实业改为高级职业学校。合说明与附注看来,职业教育共有五种:一是初级中学职业科,二是高级中学职业科,三是职业学科,四是大学职业专修科,五是小学的职业预科。补习教育有二种:一是小学的补习学校,二是中学的补习学校或补习科。此外还有附则二条,第一条是要“注重天才教育”,第二条是要“注意残废教育”。对于前者,应变通修学年限及课程;对于后者,应开设特殊学校,如盲哑学校之类。
第三节 中小学课程标准
一 绪言
此次课程标准,不是官定的,是由人民公同拟制的。在民国十一年十月济南第八次全国省教育会联合会议席上,议决了一个议案;组织新学制课程标准起草委员会。当场选举了袁希涛等五人为委员,自同年十二月至十二年四月,开了三次会议,起草了二种课程纲要:一是小学的,二是初级中学的。关于高级中学及师范、职业等学校的课程纲要,则另请专家起草,到六月于是完全刊布,即本期改革学制的课程标准。关于大学及专门学校的课程,则由各该校自定。此项课程标准,小学与初中尚觉简单,高中师范及职业等校因分科太繁,我们只能以最简的方法叙述几点。
二 小学课程标准
小学课程分为国语、算术、卫生、公民、历史、地理、自然、园艺、工用园艺、形象园艺、音乐、体育十一科目。但小学前四年——初级小学,将卫生、公民、历史、地理四科合为社会,故只有八科目。小学校授课以分数计;初级前二年每周至少授课一○八○分钟,后二年每周授课一二六○分钟。高级每周至少授课一四四○分钟。各科约定百分比如第十七表。乡村小学各科目有不能独设时,得酌量合并,但国语、算术二科之授课分数不得再减。
三 初级中学课程标准
初级中学课程,分为社会科、言文科、算学科、自然科、艺术科、体育科六学科。社会科包含公民、历史、地理三目;言文科包含国语、外国语二目;艺术科包含图画、手工、音乐三目;体育科包含生理卫生及体育二目。初级中学授课以学分计,每半年每周上课一小时为一学分,但如图画、手工、音乐、体操运动及理化生物之实验,无须课外预备者,应酌量折算。以修满一百八十学分为毕业,除必修科一百六十四学分外,所余学分得选他种科目或补习必修科目。
第十七表 新学制小学课程标准表
第十八表 新学制初级中学课程标准表
四 高级中学课程标准
高级中学依改革令,分为普通、农、工、商、师范、家事等科。此数科分着两类:第一类以升学为主要目的者称普通科,第二类以职业为主要目的者,则分为师范科、商业科、工业科、农业科及家事科等科。第一类又分着两组:第一组注重文学及社会科学,约等于从前的文科;第二组注重数学及自然科学,约等于从前的实科。各科各组的课程又分着三部分:一为公共必修科目;二为分科专修科目;三为纯粹选修科目。各科课程以学分计算,总计以一百五十学分为毕业。普通科两组的课程标准,如第十八、第十九两表,可无庸说明。其他职业各科的课程,除公共必修科与普通科相同外,所有分科专修科目,及纯粹选修科目,由各校照实际情形自定。
五 师范学校课程标准
第十九表 新学制高级中学普通科第一组课程简表
师范教育除高级外,具有五种形式,在前节已说明过了。现在只就后期师范学校及高中师范科的课程制一总表,因这两种师范的课程是相同的,其余三种只得从略了。关于公共必修科目,共计六十八学分,较高中普通科另外增加了音乐四学分,但亦视各校情形,得略为伸缩。关于必修科的,共计四十八学分,也有伸缩的余地。关于选修科目,又分着三组:第一组注重文言文及社会科学,所谓“文科”;第二组注重数学及自然科学,所谓“理科”;第三组注重艺术体育,所谓“艺术科”。以上三组,不必全设,但看各地方情形也可以另设他组,如职业教员组、幼稚园教员组之类。关于教育选修科目,凡以上各组均须选修,至少选修八学分。至于纯粹选修科目,则由各校自定,学分多少亦无限制。但毕业总学分至少与高中普通科相等。
第二十表 新学制高中普通科第二组课程简表
民国期间的美术学校学生
第四节 县市教育行政机关
一 县教育行政机关
民国十一年教育部所召集的学制会议,关于县教育行政机关,有改劝学所为教育局一案,到十二年三月继将县教育局规程公布出来。共计十五条,我们摘录其要点写在下面。(一)县教育局以局长一人、视学及事务员若干人组织之。(二)局长由县知事推荐呈请省教育厅长选任,商承知事主持全县教育行政事宜,并督促属于该县之市乡教育事务。(三)县教育局长之资格:(1)毕业于大学教育科、师范大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者;(2)毕业于师范学校,并曾任教育职务三年以上者;(3)毕业于专门以上学校,并曾任教育职务二年以上者;(4)曾任中等学校校长,或小学校校长,三年以上者;(5)曾任教育行政职务五年以上,著有成绩者。(四)县教育局设立董事会,董事定额为五人,但得增加到七人至九人。此项董事须对于教育有关系之人方可合格。(五)董事会的职权:(1)审议县教育之方针及计划,(2)筹划县教育经费及保管县教育财产,(3)审核县教育的预算及决算,(4)议决局长交议事件,(5)提议关于县教育事项。(六)全县市乡,应由县教育局划为若干学区,每区设教育委员一人,受局长指挥,办理本学区教育事务。由以上看来,教育局的权限较劝学所的重大许多,而局长的地位,亦较所长提高多了。
二 特别市教育行政机关
特别市教育行政机关也是与县教育局同时议决,同日颁布,取名特别市教育局。局的权限及组织,及局长的地位,与县没有什么差异。
第二十一表 新学制后期师范课程标准表
续表
续表
本章参考书举要
(1)《新教育》
(2)《教育公报》
(3)《教育丛著》
(4)《新学制课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