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制之覆辙

明代开基,揭民族革命之大义,成光复汉土之伟业,实为中国历史上之空前创举。所可惜者,太祖及其佐治之大臣虽能颠覆异族之政权,而不知彻底改造积弊已深之专制政体。以故亡元苛政之余毒,始终未能肃清,中叶以后,患且增剧。晚明民生之痛苦,以视元代,殆有过之。盖太祖惩蒙古之失,虽尝致力于刷新政治, [1] 而成祖篡位,其设施每与太祖之政策相背。继体之君,又多昏庸淫虐。于是以暴易暴,重蹈蒙古专制苛政之覆辙。约计明代政治上之弊病,大者约有四端。一曰吏事之弊。有明诸帝,倚专制君主之淫威,薄待朝臣,摧抑士气,为前代之所未见。太祖屠杀功臣,固极惨毒。永乐以后,诏狱廷杖,动辄施行。大臣杀身受辱者,前后相接,其残狠殆尤有甚于太祖者。而自成祖首开宦官弄政之端,阉祸遂日趋严重。王振、刘瑾、魏忠贤辈相继用事。戮辱忠良,剥削百姓,败坏风俗,紊乱纪纲。忠臣既不得效力,小人乃乘机幸进。士大夫又或激于意气,私于朋党,误于科举。 [2] 其真有体国忧民之心者,殆十人不得一。二曰兵制之弊。太祖略袭唐代府兵之形式而不能革除募兵之根本困难。正德以后,军职冒滥,饷费虚侵,兵非精练,士无斗志。 [3] 宜乎流寇所至,州县风靡。而嘉靖以还,复以用兵边境,屡增赋银,以充军饷。以有限之财,养无用之兵。国境未安,民已深困,则其弊又不仅在于武政之不修矣。三曰开矿之弊。洪武中,太祖以开矿一事,利国少而害民多,法禁本甚严厉,成祖大采金银诸矿,万历中遂至中使四出,无地不开。如遇矿脉细微,利无所得,则勒民偿之。又其甚者,诬富家以盗矿,指田宅为矿脉。率役围捕,辱及妇女。断人手足,投之江中。忠言直谏,置若罔闻。 [4] 四曰田赋之弊。明代承元之遗风,侵占民田,为祸甚烈。王室大臣有皇庄、王庄、庄田,多者至万顷。 [5] 豪强侵占,至七万顷。 [6] 而租税负担则多由贫民荷之。 [7] 太祖令乡官粮长监督税收,用意在防止贪吏之侵渔。究其结果,侵渔既未稍止,而末流之弊乃至“乡官为虎,小民为肉” [8] 。加以兵饷政费之靡耗,贿赂中饱之亏损,本已沉重之负担,至此遂不复为人民所能胜任。 [9] 政乱于上,民困于下。寇流于内,虏迫于外。迅速灭亡,诚势所必至矣。

明政之弊虽有多端,然究其病源,实在于君主专制之一事。专制君主,天下为私。其取之治之之动机,纯在图一人一家之享受。其以康济百姓为心者殆属罕觏。惟其私天下,故戮功臣、除异己、信宦官以钳制正人,敛财赋以遂淫欲。故就有明一代政治思想之大势观之,明初刘、方所代表民本、民族思想之两大潮流,后者以蒙古倾覆而暂失实际之意义,前者以专制存在而仍为空洞之理想。汉族自主之政权既随朱氏专制政府以俱亡,则明初诸子之努力亦悉掷虚牝,毫无收获,不仅西洋教士传入之思想归于夭折已也。抑又有进者,满洲入主,以东胡异族,重建统制华夏之专制政权。中国之政治史不啻后退三百余年而重返于元世祖灭宋时之局面。前代遗民怀种族之奇耻,究兴亡之要因,于是排斥夷狄,批评专制。明初民本、民族之两大思想潮流,又重现于清朝之初叶。此非出于偶然之巧合,历史背景实有以致之。本章略述清初反专制之民本思想,而留民族思想以待下章。

第二节 黄宗羲

清初民本思想之主要代表当推余姚黄宗羲。黄氏,字太冲,人称梨洲先生。生于万历三十八年,卒于康熙三十四年(1610—1695)。年十四,补博士弟子员。父尊素东林名士,为阉党所陷,死于狱。庄烈帝即位,梨洲入京讼父冤,出长椎击其仇。既得昭雪,名声大显。年二十,从父遗命,学于刘宗周,并发愤读史。北京既失,与东林旧人募义兵图恢复。人称其所部曰“黄氏世忠营”。几经艰险,事卒无成。后以母老,隐居著书。清廷屡征不出。死前为遗嘱,令葬时不用棺椁。盖取死欲速朽之意,以寓亡国隐痛。 [10] 黄氏著书甚富。 [11] 其五十四岁时所成之《明夷待访录》最为有关政治思想之名著。又有《留书》,专论政事。惜今已无传本。 [12]

梨洲出于蕺山之门。然其治学兼通经史艺数,合心性事功而为一,非阳明学派所能范围。 [13] 《明夷待访录》中极言政事,而就黄氏学术全体观之,尚非其根本之所在。“与友人论学书”谓“吾心之知,规矩也。以之齐家治国平天下,犹规矩以为方圆也。必欲从家国天下以致知,是犹以方圆求规矩也。学者将从事于规矩乎?抑从事于方圆乎?可以不再计矣” [14] 。世人不知心性与事功乃体用一贯之实学,妄加区划分割,遂至两败俱伤。治心性者高谈玄妙,息影山林,“无栖皇为世之心” [15] 。重事功者舍本逐末,舍己从人,身之不守,遑恤其国。为学者急当矫正此失,以“读书做人” [16] 为第一义。昔“颜子当乱世,居于陋巷,一箪食,一瓢饮,人不堪其忧,颜子不改其乐。孔子贤之” [17] 。“使举一世之人,舍其时位,而皆汲汲皇皇以治平为事,又何异于中风狂走。即充其愿力,亦是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之事也。孟子曰: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乐之,所性不存焉。即德性之功,其不在家国天下亦明矣。” [18] 虽然,吾人幸勿误会梨洲否认致用为治学之最后目的,盖梨洲所深恶者,空疏之心性与躁进之事功,而其所欲讲求者,修身治世之实学。故其言曰:“儒者之学,经纬天地。而后世乃以语录为究竟。仅附问答一二条于伊洛门下,便厕儒者之列,假其名以欺世。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开阃扞边者则目为粗材,读书作文者则目为玩物丧志,留心政事者则目为俗吏。徒以生民立极,天地立心,万世开太平之阔论钤束天下。一旦有大夫之忧,当报国之日,则蒙然张口,如坐云雾。世道以是潦倒泥腐,遂使尚论者以为立功建业,别是法门,而非儒者之所与也。” [19]

梨洲不汲汲于致用,而其《待访录》所陈之政治理想则为其学术中最精彩之一部分,在亡明遗老中殆可首屈一指。顾炎武“与梨洲书”谓“读之再三,于是知天下之未尝无人,百王之弊可以复起,而三代之盛可以徐还也”。其推崇可谓至极。清廷不能采用其说,施诸政事,至清末维新运动之时,梁启超与“谭嗣同辈倡民权共和之说,则将其书节钞,印数万本,秘密散布,于晚清思想之骤变,极有力焉” [20] 。其实际上之影响,殆亦空前所未有。

《待访录》之最高原理出于《孟子》之“贵民”与《礼运》之“天下为公”。其政治哲学之大要在阐明立君所以为民与君臣乃人民公仆之二义。“原君”曰:“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天下有公利而莫或兴之,有公害而莫或除之。有人者出,不以一己之利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不以一己之害为害而使天下释其害。此其人之勤劳必千万于天下之人。夫以千万倍之勤劳而己又不享其利,必非天下之人情所欲居也。故古之人量而不欲入者 [21] 许由、务光是也。入而又去之者尧、舜是也。初不欲入而不得去者禹是也。岂古之人有所异哉?好逸恶劳亦犹夫人之情也。”以今语解之,梨洲认为君乃勤劳之义务而非享乐之权利。上古之人深知此旨,故恶劳者不为,而为之者必尽其公天下之心,以致万众之福利。三代以后,此旨不明。始为利众之义务者,转而为自私之权利。为君者本末倒置,认识错误,“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汉高帝所谓某业所就孰与仲多者,其逐利之情不觉溢之于辞矣”。

古今为君者之观点既不相同,则古以得君而利者今乃因以致祸。“古者以天下为主,君为客。凡君之所毕世而经营者为天下也。今也以君为主,天下为客。凡天下之无地而得安宁者为君也。是以其未得之也,屠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呜呼!岂设君之道固如是乎?” [22]

夫人君以利民为职分。能尽职者民从之,不能尽者民叛之。抚我则后,虐我则雠。古训所指,实属至当至确。“而小儒规规焉以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至桀纣之暴犹谓汤武不当诛之,而妄传伯夷叔齐无稽之事。乃兆人万姓崩溃之血肉,曾不异夫腐鼠。岂天地之大,于兆人万姓之中独私其一人一姓乎。”不宁惟是。后世之君私天下以利己,视之为产业而欲其长保。然而“既以产业视之,人之欲得产业,谁不如我。摄缄縢,固扃 ,一人之智力不能胜天下欲得之者之众。远者数世,近者及身,其血肉之崩溃在其子孙矣。昔人愿世世无生帝王家。而毅宗之语公主亦曰:若何为生我家?痛哉斯言!回思创业时,其欲得天下之心有不废然摧阻者乎?” [23] 由此观之,人君不明乎为君之职分,不徒害及百姓,终亦自祸其家。两败俱伤,可哀弥甚。梨洲长于史学,深考秦汉迄明二千年中之事实,而对于君主专制政体,有此悲观之结论,其意义重大远过于鲍敬言《无能子》等之 [24] “无君”,殆无可疑。

君民之关系既明,梨洲乃进论君臣之关系。其立言亦悉依《孟子》,一扫专制天下“君为臣纲”之传统思想。“原臣”曰:“有人焉视于无形,听于无声,以事其君,可谓之臣乎?曰:否。杀其身以事其君,可谓之臣乎?曰:否。夫视于无形,听于无声,资于事父也。杀其身者无私之极则也。而犹不足以当之,则臣道如何而可。曰:缘夫天下之大,非一人之所能治而分治之以群工。故我之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吾以天下万民起见,非其道,即君以形声强我,未之敢从也,况于无形无声乎!非其道,即立身于其朝,未之敢许也,况于杀其身乎!不然而以君之一身一姓起见,君有无形无声之嗜欲,吾从而视之听之,此宦官宫妾之心也。君为己死而为己亡,吾从而死之亡之,此其私昵者之事也。 [25] 是乃臣不臣之辨也。”世俗之事君者误认臣乃为君而设,不问君尽职与否,而惟从其所命,不问百姓之安危,而惟求君位之巩固。揆之古义,允为不臣之尤。“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是故桀纣之亡乃所以为治也,秦政蒙古之兴乃所以为乱也。晋宋齐梁之兴亡,无与于治乱者也。为臣者轻视斯民之水火,即能辅君而兴,从君而亡,其于臣道,固未尝不背也。”昔李卓吾论史,谓齐王建之降秦饿死与冯道之历事多君皆有大利于民。 [26] 梨洲倘闻其说,殆可许为同调。抑又有进者,自梨洲观之,君尊臣卑,名位虽有差别,而职分均在利民。故“君之与臣,名异而实同”。臣所以佐君为治,而非以奉君之身。“夫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若后者不致力于曳木,惟承前者之喜怒,而曳木之职荒矣。

梨洲政治哲学之基本原理,略如上述。梨洲又本此贵民之原理,参照明政之经验,发为制度改造之计划。以今日之眼光观之,其言不脱君主政体之范围,实际上无多价值。然其抨击专制之短,深切著明,亦自具有历史上之重要意义,吾人不可不扼要述之。

梨洲深察三代以下乱多治少之故,认定君职不明,天下为私,乃其最后之症结。秦汉以来制度之坏,其病源亦在于此。“原法”论古今立制精神之异曰:“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惟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以其可以屏藩于我也。宋解方镇之兵,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然则三代以下无法者非无制度也。其制度本于私天下之一念,大背贵民之旨,故不足以比三代之法耳。抑就另一方面观之,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后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疏者近于无法,密者适成非法。梨洲明之曰:“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27]

虽然,世俗有流行之谬说二事,与此义不符。梨洲特为揭出,而加以辨正。一曰法祖之谬说。“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以博宪章之余名,此俗儒之剿说也。” [28] 二曰治人之谬说。“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又谓“有治人,无治法”。梨洲斥之,谓“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网罗。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29] 也。然则居今之世而欲求治,非尽废秦汉以后“非法之法”不可。易词言之,拨乱之方,在尽废专制天下之君本位制度,以恢复封建天下之民本位制度。否则“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 [30] 。

梨洲变法之建议见于“置相”以下十八篇中。综其所论,可分为国体、官制、学校、选举、兵制、田制、财计诸端。梨洲既深恶秦以后之专制政治,故其论国体,势必倾向于封建之分治。然封建既不可尽复,梨洲乃折衷于封建郡县二者之间,主张行唐代方镇之制。盖封建郡县,各有其弊。“封建之弊,强弱吞并,天子之政教有所不加,郡县之弊,疆场之害苦无已时。欲去两者之弊,使其并行不悖,则沿边之方镇最为可取。”说者每谓唐以方镇亡国。原其本末,事有不然。“当太宗分制节度,皆在边境,不过数府。其带甲十万,力足以控制寇乱。故安禄山、朱泚皆凭方镇而起,乃制乱者亦藉方镇。其后析为数十,势弱兵单。方镇之兵不足相制,黄巢、朱温遂决裂而无忌。然则唐之所以亡,由方镇之弱,非由方镇之强也。”吾人既知方镇之有助于唐,则当师其意而改进之,于边境地方设立十数方镇。“务令其钱粮兵马内足自立,外足捍患。田赋商税听其征收,以充战守之用。一切政教张弛,不从中制。属下官员亦听其自行辟召,然后名闻。每年一贡,三年一朝。终其世兵民辑睦,疆场宁谧者许以嗣世。”梨洲认此变相之封建制度,凡有五利。其中如“一方之财自供一方”,“一方之兵自供一方”,即“一方不宁,他方晏如”等项, [31] 虽或足矫明制之失,而揆之中国以往之经验以及近代政治之原理,似其为害反多于利。梨洲此论,实非吾人所敢苟同。然吾人若视为针对专政之一种反动思想,则其意义至为深长可味也。

梨洲论官制,注意于宰相、胥吏及奄宦之三事,而亦皆针对明代专制末流之弊,梨洲认定古之卿相,佐天子为治,不仅君臣职务相同,兼可补救君主政体之阙失。后世不明君臣共治之义,尊君抑臣。秦汉以降,愈成悬绝。至明太祖废除相职,而官制之坏遂臻极致。梨洲释之曰:“原夫作君之意,所以治天下也。天下不能一人而治,则设官以治之。是官者分身之君也。孟子曰: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盖自外而言之,天子之去公,犹公侯伯子男之递相去。自内而言之,君之去卿,犹卿大夫士之递相去。非独至于天子,遂截然无等级也。” [32] 臣既为君之“分身”,故君有阙失,宰相可以摄位。大臣入朝,君主必答其拜。三代之盛,得力于君臣共治者殆不在小。后世君骄臣谄,其制渐坏。及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因胡惟庸之反,罢宰相之职,三代遗法,荡灭无余。此后为君者“遂谓百官之设,所以事我。能事我者我贤之,不能事我者我否之。设官之意既讹,尚能得作君之意乎”?不宁惟是,“古者不传子而传贤。其视天子之位,去留犹夫宰相也。其后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肖,更无与为贤者矣。不亦并传子之意而失者乎!”故曰:“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皇帝罢丞相始也。” [33]

罢相之害,本身既不小,复与阉宦之害相推助而为祸益烈。“盖大权不能无所寄。彼宫奴者见宰相之政事坠地不收,从而设为科条,增其职掌。生杀予夺,出自宰相者次第而尽归焉。” [34] 于是奄宦无宰相之名而有宰相之实。“本章之批答,先有口传,后有票拟。天下之财赋,先内库而后太仓。天下之刑狱,先东厂而后法司。其他无不皆然。” [35] 殿阁六部之大臣,本与天子分身共治者一变而为奄宦奉行之员。“汉唐宋有干预朝政之奄宦,无奉行奄宦之朝政。”明代纵奄宦以窃相权,其为祸至于使明君贤臣为之束手,则诚旷古之所未见。考奄宦所以能压制群臣而独弄大柄者,其主要原因,仍在专制。专制君主多志在恣睢。宫奴乘机迎合其所好,而政事风俗遂全体归于败坏。盖“奄人既以奴婢之道事主,亦其主之妄喜妄怒,外臣从而违之者,奄人曰:夫非尽人臣与,奈之何其不敬也!人主亦即以奴婢之道为人臣之道。以其喜怒加之于奄人而受,加之于士大夫而不受,则曰:夫非尽人之臣与?奈之何有敬有不敬也!” [36] 不知不觉之间君主遂亲信奄人,厌弃朝士,而奄人卒代宰相为“分身之君”矣。其尤可痛心者,士大夫歆于利禄,不能坚其操守,“亦遂舍其师友之道而相趋于奴颜婢膝之一途。习之既久,小儒不通大义,又从而附会之曰:君父天也。故有明之奏疏,吾见其是非甚明也,而不敢明言其是非。或举其小过而遗其大恶,或勉以近事而阙于古则,以为事君之道当然。岂知一世之人心学术为奴婢之归者,皆奄宦为之也” [37] 。

吾人既知罢宰相与任奄宦之害,则当改制以救之。梨洲主张设宰相一人,参知政事无常员,与天子同议政事可否。宰相立政事堂,置吏、兵、户、刑礼、机枢五房以主众务。四方上书言利弊者与待诏者皆集于此。 [38] 如是则天下政事无不经宰相而得上达矣。欲除奄患,当先减奄数。前代奄人之多,由于后宫之广。故梨洲主张:“为人主者自三宫以外,一切当罢。如是则奄人之给使令者不过数十人而已足。” [39] 自不能如前此之众多以酿乱矣。

官制之坏,上由奄人而下则出于胥吏。梨洲认胥吏有四害,而其最大者殆为弄法与据位之两端。明代以徒隶为胥吏,以求利之人而居可以为利之处。于是“创为文网以济其私。凡今之所设施之科条皆出于吏。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此弄法之害也。“京师权要之吏,顶首皆数千金。父传之子,兄传之弟。其人丽于法,后而继一人焉,则其子若弟也。不然,则其传衣钵者也。是以今天下无封建之国,有封建之吏。” [40] 此据位之害也。梨洲以为补救之法当复宋王安石所废之差役,以乡民值年供驱使。而中央及地方政府掌簿书之胥吏皆分选进士、监生、弟子员任之。能者升其官,否则绝其仕。如此则以往一切大弊,可以避免。

梨洲反对专制之意,于其论学校、选举中尤为明显。梨洲讥斥以往政治家对于学校认识之错误。彼以为学校之用不仅在于“养士”,而亦在于培养健全之舆论。学校除作育人材外,尤须监督批评政府,务使免有过失。故学校之目的在“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是非,而公其是非于学校”。欲达此目的,则学制宜加修改。“郡县学官毋得出自选除。郡县公议,请名儒主之。”“其人稍有干于清议,则诸生得共起而易之。”“郡县朔望,大会一邑之缙绅士子。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郡县官政事阙失,小则纠绳,大则伐鼓号于众。”“太学祭酒推择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幸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 [41]

学校作育人材之目的可从教学及选举两方面达之。梨洲欲“使治天下具皆出于学校”,故教育之内容当限于五经、兵法、历算、医、财等有用之科目。“古文非有师法,语录非有心得,奏议无裨实用,序事无补史学”诸书,均在禁止流传之列。学校既有真才,则科举之积弊亦得因以大体革除。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属吏可由郡县及太学生徒试补升用。此外又可行荐举、辟召、任子、上书、绝学诸法,以罗致人材。科举不过为取士八法中之一端。稍加改良,分科试以经、史、诸子、时务, [42] 则科举亦不失为一取士之良法。

梨洲财计之论, [43] 不切实际,似可不述。其论田制、兵制似带有复古封建之意味,而实亦针对明代事实而发。其改革兵制原则为“天下之兵当取之于口,而天下为兵之费当取之于户”。其办法为“教练之时五十(口)而出二,调发之时五十而出一”。“调发之兵十户而养一,教练之兵则无资于养。”每一兵士,二十岁而入伍,五十岁而出伍。四年一行役,凡历七践更。 [44] 其大意略近现代之征兵制度。梨洲改革田制之原则为仿屯田以行井田, [45] 依田额以定赋税, [46] 务使耕者有田,民生不瘁,力矫专制政府弃民不养之恶习。

梨洲贵民之政治哲学,就上述者观之,诚首尾贯通,本末具备,为前此之所罕觏。 [47] 夫专制之威至明而极,故专制之害至明而显。梨洲贵民之古义,不啻向专制天下之制度作正面之攻击。使黄氏生当清季,其为一热烈之民权主义者,殆属可能。然而吾人细绎《待访录》之立言,觉梨洲虽反对专制而未能冲破君主政体之范围。故其思想实仍蹈袭孟子之故辙,未足以语于真正之转变。抑又有进者,黄氏躬与反清复明之运动,而于民族大义则未有坚确之认识。故《待访录》序文以箕子自命,颇遭后世之讥弹。 [48] 至其晚年之语,谓:“素中国行乎中国,素夷狄行乎夷狄。古来相传礼教二字,就是当路之准的。蒙古据有中国,许赵之功高于弓矢万倍。自许赵出,蒙古亦中国矣。” [49] 则非吾人所能轻易赞可。他姑不论,梨洲夙号潜心史学,岂不知蒙古未尝一日同化于中国。何况夷夏大防,又非同化一事所能打破乎?

第三节 唐甄

梨洲重民本而轻种族,唐甄推广其风,仕于清廷而大倡养民之说。甄原名大陶,字铸万,号圃亭。生于崇祯三年,卒于康熙四年(1630—1704)。顺治十四年举人。仕为山西潞安府长子县知县。首先蚕务,导民树桑,以身率之。三旬得八十万本,民业利焉。其俗斗狠争讼,以唐氏判事明敏,教化宽厚,为之改变。甫十月,以逃人诖误革职。乃隐居治学,著《衡书》九十七篇,遍论学术治道, [50] 后以连蹇不遇,更名《潜书》 [51] 。

唐氏之学直宗阳明,远承孟子。 [52] 其论学以致用为归,而其论治则以养民为主。汉儒有明道不计功之理想,宋儒以精研心性为学问,唐氏皆加驳斥,以为“儒之为贵者,能定乱除暴安百姓也” [53] 。故“古人圣之,言即其行,行即其言,学即其政,政即其学”。理学家分“内尽”与“外治”为两事。“程朱讲学而未及为政。故其言学可师也,其言政皆可疑也。” [54] 然此亦从宽言之耳。严格言之,“修身治天下为一带。取修身,割治天下,不成治天下,亦不成修身”。盖天下大乱,性无由通,无救于世,则身亦难修矣。至于释老出家,尤不足以为正学。“释出天地外,老出人外。众不能出天地外,不能出人外。一治一乱,非老释所能理。是以乾坤管钥专归于儒也。” [55]

《潜书》论治,所涉颇广。虽饶至理,以乏创见,似勿庸于兹缕述。惟其养民之宗旨与黄梨洲相发明,足觇一时之思想趋势,吾人不可以不加以注意。唐子论政治之目的曰:“古之贤君,举贤以图治,论功以举贤,养民以论功,足食以养民。虽官有百职,职有百务,要归于养民。” [56] 然而秦汉以来之君臣,每昧于此义,非徒不能足食以养民,反为苛政以困之。民不聊生,天下遂乱。盖缘“虐政亟行,厚敛日加,又遇凶岁,米麦不登,家室悬磬,民无所顾赖。始则一人为窃,既而十人为盗。继则望风蜂起,千百为贼,剽掠乡聚。久则数万人为军,称帅称王,攻城杀吏,而乱成矣。若使茅屋之中有数石粟,数匹布,妇子饱暖,相为娱乐,孰能诱之蹈不测之祸以为奸雄之资哉” [57] !然则民之乱也,其责不在民之好乱而实由于上之失养。推其失养之因又在乎君臣之不职。“唐子曰:天地之道故平。平则万物各得其所。及其不平也,此厚则彼薄,此乐则彼忧。” [58] 然而不平之甚,无过于君奢臣贪,而小民遭其剜削。“穴墙而入者不能发人之密藏,群刃而进者不能夺人之田宅,御旅于途者不能破人之家室,寇至诛焚者不能穷山谷而遍四海。彼为吏者星列于天下,日夜猎人之财。所获既多,则有陵己者负箧而去。既亡于上,复取于下。转亡转取,如填壑谷,不可满也。夫盗不尽人,寇不尽世,而民之毒于贪吏者无所逃天地之间。”向使为人主者能以身作则,不纵淫欲。“人君能俭则百官化之,庶民化之。于是官不扰民,民不伤财。” [59] 何至有四海穷困之祸。“是以舜禹之有天下也,恶衣菲食,不敢自恣。岂所嗜之异于人哉,惧其不平以倾天下也。” [60]

抑贪吏之害,人皆知之。其有身不必有攘民之行而心不免于忘民者,为数尤众,而反为论政者所忽视。是又不可不加以纠控者也。唐子曰:“天下难治。人皆以为民难治也。不知难治者非民也,官也。凡兹庶民,苟非乱人,亦惟求其所乐,避其所苦,何尝好犯上法,以与上为难哉。论政者不察所由,以为法令不利于行者皆柅于民之不良。释官而罪民,此所以难与言治也。以诏令之尊威,上驰于下,下复于上,不待旬月而遍于海内矣。人见其遍于海内,吾见其未尝出于门庭也。盖遍于海内者其文也,未尝出门庭者其实也。虽有仁政,百姓耳闻之而未尝身受之,此非有司之故而奚故哉!溪谷阻车,蒺藜阻足。今之有司,皆溪谷蒺藜也。” [61] 考官之所以为仁政障碍者,其大原在其无心于惠民。唐子描写一般为官者之心理曰:“一官之所在,我代者前此几何人,代我者后此几何人。我在其间,一旅客之信宿耳。土地非我之产,府库非我之藏,人民非我之族党,于我何有焉?今之为官者不必贪邪,即廉能无过者其存心莫不如是。”“朝廷所寄以牧民之任者,大官小官,自内至外,皆如是之人。上以文责下,下以文蒙上。纷纷然移文积于公府,文示交于衢路。始焉羽逝,既而景灭。卒不知有纷纷者何为也。”“谚曰:官屋漏,官马瘦。推而广之,田园庐舍,一官屋也。父兄子弟,一官马也。心不在民,虽田园荒芜,庐舍倾倒,而不一顾也。虽父兄冻饿,子弟死亡而莫之恤也。凡为官者视为故然。虽无不肖攘民之事,而视民若忘,等于草茅。夫攘民之害小,忘民之害大。攘民者不多人,忘民者遍天下。是举天下之民委弃之也。” [62] 然则欲治天下,当先治官。所可惜者,自圣人不作,赏罚久失其平。今日虽欲治官而难得其术。狡黠之官知赏罚不信,乃反有术以窃帝王之大柄,“能使赏不出于朝廷而出于我。悦于上官,悦于大臣,悦于近臣,是其术也。悦于上官者一秩之赏至,悦于大臣者超迁之赏至,悦于近臣者不次之赏至。赏自我操,罚焉能及。由是言之,赏罚不可以治官也明矣” [63] 。夫赏罚犹不可以治官,则官终不可治。“是盖斯民之不幸,上天之不祐,非人之所能为也。则亦莫可如何也矣。” [64]

虽然,官不能治,又非官之罪也。探本穷源,其病根实在君主专制政体之本身。唐子曰:“治天下者惟君,乱天下者惟君,治乱非他人所能为也,君也。小人乱天下。用小人者谁也?女子寺人乱天下。宠女子寺人者谁也?奸雄盗贼乱天下。致奸雄盗贼之乱者谁也?”“匡君治国之才,何世蔑有。世无知者,其才安施。虽使皋夔稷契生于其时,穷而在下,亦不过为田市之匹夫。达而在位,亦不过为将承之庸吏。世无君矣,岂有臣乎?” [65] “世之腐儒拘于君臣之分,溺于忠孝之论,厚责其臣而薄责其君。彼乌知天下之治,非臣能治之也。天下之乱,非臣能乱之也。” [66] 然而吾人当注意,所谓世无君者,其过不在一二君主之个人,而在制度本身之不善。秦汉以来之世袭专制君主政体实不容有良君之出现。“天之生贤也实难。博征都邑世族贵家,其子孙鲜有贤者。何况帝室富贵,生习骄恣,岂能成贤?是故一代之中十数世,有二三贤君,不为不多矣。其余非暴即暗,非暗即辟,非辟即懦。此亦生人之常,不足为异。惟是懦君蓄乱,辟君生乱,暗君召乱,暴君激乱。君罔救矣,其如斯民何哉!” [67] 且君政之病,又不止此。“为上易骄,为下易谀。君日益尊,臣日益卑。”尊卑悬绝,而君卒成为聋瞽愚妄之独夫。“人君之尊如在天下与常同体。公卿大臣罕得进见。变色失容,不敢仰视。跪拜应对,不得比于严家之仆隶。于斯之时,虽有善鸣者不得闻于九天,虽有善烛者不得照于九渊。臣日益疏,智益蔽。伊尹傅说不能诲,龙逢比干不能谏,而国亡矣。”然而“岂人能蔽其耳目哉。势尊自蔽也” [68] 。

吾人如欲于制度本身之外,追究君主个人之责任,则三代以下开国之君决不能免残贼之罪名。黄梨洲谓秦汉以后,天下为私,创业者不恤屠戮万民以图一姓之享受。 [69] 唐子虽未明言此旨,而观其所言,意殆相合。唐子设为与妻问答之语曰:“大清有天下,仁矣。自秦以来,凡为帝王者皆贼也。妻笑曰:何以谓之贼也?曰:今也有负数匹布,或担数斗粟而行于途者,或杀之而有其布粟,是贼乎?非贼乎?曰:是贼矣。唐子曰:杀一人而取其匹布斗粟犹谓之贼,杀天下之人而尽有其布粟之富而反不谓之贼乎?三代以后有天下之善者莫如汉。然高帝屠城阳,屠颍阳,光武帝屠城三百。使我而事高帝,当其屠城阳之时,必痛哭而去之矣。使我而事光武帝,当其屠一城之始,必痛哭而去之矣。吾不忍为之臣也。” [70] 然而彼开国定乱之主固未尝有愧恧恻隐之意也。“天下既定,非战非攻,百姓死于兵与因兵而死者十五六。暴骨未收,哭声未绝,目皆未干。于是乃服衮冕,乘法驾,坐前殿,受朝贺。高宫室,广苑囿,以贵其妻妾,以肥其子孙。彼诚何心,而忍受之。”以养人者而杀人,若论罪正刑,“虽百其身不足以抵其杀一人之罪”矣! [71]

所可叹者,帝王之贼,其罪綦明,而究不得致诛也。唐子曰:“呜呼!君之多辟,非人之所能为也,天也。天无所为者也。非天之所为也,人也。人之无所不为也,不可以有为也。此古今所同叹,则亦莫可如何也已矣。” [72] 虽然,岂终莫可如何哉?辛亥革命,奋手一击而二千年之君主专制根株悉灭,此空前奇迹,固非清初思想家所能梦见。吾人今日尚论古人,当知唐子据民本以抨专制,其识见已可推服,其不能由消极之批评以达于积极之民权思想者,乃历史环境之限制,不足为《潜书》病也。

第四节 顾炎武

顾炎武,字宁人。初名继绅,后更名绛。明亡后始名炎武。学者称亭林先生。生于万历四十一年,卒于康熙二十一年(1613—1682)。少耿介,游于复社。国变后与遗民黄宗羲、王夫之孙奇逢等通声气,谋恢复明室。联络遍南北,日本、安南皆有行人辙迹。亭林则“遍游黄河以北各省,舍诸华阴,以财力主南北各名都汇券交通,广兴耕牧,垦荒生聚” [73] 。所著甚富。有关治道者为《日知录》 [74] 、《区言》 [75] 、《天下郡国利病书》 [76] 及《亭林文集》 [77] 。清廷开明史馆,大学士熊赐履以书相征,戊午诏举词科,同邑叶方蔼等欲荐之,均以死拒。年七十客死北方。 [78]

江藩论黄、顾二家,谓“梨洲乃蕺山之学,矫良知之弊,以实践为主。亭林乃文清之裔,辨陆王之非,以朱子为宗” [79] 。江氏持汉宋门户之见以论朱王,其说殆未尽确。梨洲诚出蕺山,亭林岂宗朱子?两家皆主致用,而亭林反对理学之态度尤为彻底。故与施闰章论学曰:“理学之传自是君家弓冶,然愚以为理学之名自宋人始有之。古之所谓理学,经学也。” [80] 理学家以心性为要务。不知“命与仁,夫子之所罕言也。性与天道,子贡之所未得闻也”。今之学者乃“置四海之穷困不言,而终日讲危微精一之说,是必其道之高于夫子而其门弟子之贤于子贡” [81] 者也。至于阳明学派之心学,自亭林视之,其为害尤有过于程朱之理学。王伯安作俑于先, [82] 李卓吾推波于后。 [83] 此皆惑乱天下,为正人之所当辟。夫理学心学均无足取,则为学之宗旨何在乎?亭林明之曰:“窃以为圣人之道,下学上达之方,其行在孝弟忠信,其职在洒扫应对进退,其文在《诗》、《书》、《三礼》、《周易》、《春秋》,其用之身在出处辞受取与,其施之天下在政令教化刑法,其所著书皆以为拨乱反正,移风易俗,以驯致乎治平之用,而无益者不谈。” [84] “愚不揣,有见于此,故凡文不关于六经之旨,当世之务者,一切不为” [85] 也。

就上所述观之,黄顾二家同主学以致用,而其思想之根本态度有异。梨洲受王学之影响,亭林并朱陆亦隐加抨击。 [86] 故两家同为道学之反动,而后者更为彻底。二家并生明清之际,处相同历史环境之中,故其政论亦复大体相近。 [87] 然梨洲申民本之义以攻击君主专制,亭林求矫正过度集权之流弊,而无取于贵民之说。此殆由梨洲缘阳明以上接孟子,亭林则注重实际政事之利病,而无意为原理上之探索发挥,故有此显著之歧异欤?

亭林反对专制集权之主张,大旨略似梨洲之论方镇。亭林认封建制度乃古代圣人公天下之大法。然时势既殊,分国之制随以消灭,至秦之时而天下遂不得不悉归于郡县。试以史事证之。“传称禹会诸侯,执玉帛者万国。至周武王仅千八百国。春秋时见于经传者百四十余国。又并而为十二诸侯,又并而为七国。此固其势之所必至。秦虽欲复古之制,一一而封之,亦有所不能” [88] 矣。天下无万世不弊之法。封建郡县行之既久,亦各有其弊。“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 [89] 封建尾大不掉之弊,前人言之已详。郡县过度集权之弊,则至南宋始为叶水心等所指陈。 [90] 亭林申论之曰:“古之圣人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国。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簿日多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其民兴一日之利者。民乌得而不穷,国乌得而不弱。” [91] 又曰:“所谓天子者执天下之大权者也。其执大权奈何。以天下之权寄之天下之人,而权乃归之天子。自公卿大夫至于百里之宰,一命之官,莫不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而天子之权乃益尊。后世有其不善治者出焉,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而万几之广固非一人所能操也,而其权乃移于法。于是多为之法以禁防之。虽大奸有所不能逾,而贤智之臣亦无能效尺寸于法之外。相与兢兢奉法,以求无过而已。于是天子之权不寄之人臣而寄之吏胥。是故天下之尤急者守令亲民之官,而今日之尤无权者莫过于守令。守令无权,而民之疾苦不闻于上,安望其致太平而延国命乎?” [92]

凡此郡县末流之弊,皆生于封建既废而中央集权。封建今不可复,“有圣人起,寓封建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 [93] 。亭林所拟办法,约有三端,其用意皆在使地方官吏“分天子之权以各治其事”。一曰尊令长之秩而与以生财治人辟属之权,二曰慎令长之选而奖以世官之任,三曰罢监司而设郡守与巡方御吏。 [94] 亭林主张改七品之“知县”为五品之“县令”。用千里以内习其风土之人为之,县内农田、学校、兵戎诸务皆得专断。令下设丞,吏部选授。丞下簿、尉、博士、驿丞、司仓、游徼、啬夫之属悉听令自辟,而报其名于吏部。县间岁举贤能之士一人,试于吏部。上者为郎,郎之高第者出而补令,次者为丞,又次者为簿尉之属。令初任为“试令”。三年称职为真除。又三年称职封“父母”。又三年称职,玺书劳问。又三年称职,进阶益禄,任之终身。 [95] 其老病乞休者举子若弟代。举他人者听。听举复为试令。令有得罪于民者有罚。不职者流,贪败者杀。督抚司道之官悉罢。别遣巡方御史以按之,一年一代。 [96] 常三四或五六县为郡,设太守,三年一代。

亭林论其分权制度之利曰:“夫养民者如人家之畜五牸然。司马牛者一人,司刍豆者复一人,又使纪纲之仆兼之,升斗之计必闻于主人,而马牛之瘠也日甚。吾则不然,择一圉人之勤干者,委之以马牛,给之以牧地,使其所出常浮于所养。而视其肥息者赏之,否则挞之。”如是而五牸不蕃者未之有也。“故马牛以一圉人而肥,民以一令而乐。” [97] 不仅此也。庶政之中有宜分权者,如文书、马政诸端,由县令直接负责,可免转手行文于上级政府之无益耗费,而矿务、军饷尤宜于就地举办。同一开矿,操之中央则为乱端,归之地方则为财源。同一筹饷,就地分任则不劳而足,四方转给则耗困不济。 [98] 分权之效如此,吾人又何必尽天下一切之权而收之在上乎?至于县令世官之利,亦有可得而言者。封建诸侯各有其土地人民,说者或以为胜于郡县守令之更迭。 [99] 梨洲有会于此意,故欲就郡县之形式以行世及之精神。 [100] 盖“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为天子,为百姓之心,必不如其自为。此在三代以上已然矣。圣人者因而用之。用天下之私以成一人之公而天下治。夫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地,则县之人民皆其子姓,县之土地皆其田畴,县之城郭皆其藩垣,县之仓廪皆其囷窌。为子姓则必爱之而勿伤,为田畴则必治之而无弃,为藩垣囷窌则必缮之而勿损”。此在太平之世必可致民安国富之功,一旦有不虞之变,“于是有效死勿去之守,于是有合纵缔交之拒” [101] 。虽有强敌来侵,必可疆场自安。抑吾人又不必生尾大不掉,“其专在下”之杞忧。盖百里之县,弹丸之小,固不足以称兵抗命。而旁既有邻县之相持,上复受制于郡守。虽思蠢动,势亦不能。又况县令可以世官,本不利于叛乱乎。 [102]

亭林以县为地方政府之单位,然又恐县令过度集权,而欲于一县之内行分权之制以济之。亭林认一县虽小,如无乡族等之地方制度以佐令丞,则亦有废治之虞。故周秦古制,颇有足资今人取法者。汉承秦法,县丞尉以下设少吏。“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徼循禁盗贼。” [103] 《周礼》:“五家为比,比有长。五比为闾,闾有胥。四闾为族,族有师。五族为党,党有正。五党为州,州有长,五州为乡,乡有大夫。” [104] 古人所以致治者,其法制若此。“夫惟于一乡之中官之备而法之详,然后天下之治,若网之在纲,有条而不紊。” [105] “后世人才远不如古。乃欲以县令一人之身坐理数万户口赋税。色目繁猥又倍于昔时。虽欲不丛脞,其可得乎?”补救之方,惟当以保甲易、里、亭、州、党,“以县治乡,以乡治保,以保治甲” [106] 。庶几斟酌古今,兼严密简易之美。

亭林尝谓:“小官多者其世盛,大官多者其世衰。” [107] 又谓:“人聚于乡而治,聚于城而乱。” [108] 其对地方政治与农村生活之重视,殆为前人所未及。抑亭林反对集权之深意又可于其提倡宗法与封驳二制见之。当先秦封建盛时,宗族可以分国君之权。六朝之门阀,其势亦上抗天子。亭林称之,以为强宗大族可以“扶人纪而张国势”。五胡十六国之乱,中国大族每不肯臣事异姓,或起义兵以与胡寇相抗拒。“是以唐之天子贵士族而厚门荫。盖知封建之不可复而寓其意于士大夫,以自卫于一旦仓黄之际,固非后之人主所能知也。” [109] 夫士族之所以能卫天子于丧乱之中者,正以其不受天子之专制于承平之世。然则专制之可危,于此又得一重要之佐证矣。至于封驳之事,自春秋迄明,皆有其例。齐景公燕赏于国,令三出而职计莫之从。令免职计,令三出而士师莫之从。汉哀帝封董贤,丞相王嘉封还诏书。至唐始定其制,凡诏敕皆经门下省。事有不便,给事中得以封还。五代废弛,宋太宗淳化四年诏复其制。明存六科给事中,得以“科参”驳正旨书。至天启六年其制犹行。亭林谓“人主之所患莫大乎唯言而莫予违” [110] 。封驳制度所以可贵者,正在其能对专制君主之积威予以些微之违抗。据吾人所知,此些微之违抗,为力不大,收效甚难。而亭林津津乐道之者,决非昧于史实,殆亦藉以表现其反对专制之深意而已。

专制之弊,又不仅生于过度之集权。黄梨洲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秦汉以来,天下为私。“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111] 故繁琐之法,乃专制天下不能为治之一重要症结。亭林所见与此略同,而立论更为详尽。《日知录》谓:“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 [112] 征之往史,其事显然。盖专制之君欲密法网以自固,而反因之以召祸。“秦始皇之治,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于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者不得休息,而秦遂以亡。”此后专制之甚者当推宋明。“宋叶適言国家因唐五代之极弊,收藩镇之权尽归于上。一兵之籍,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 [113] 于是“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人之才不获尽,人之志不获伸,昏然俛首一听于法度,而事功日堕,风俗日坏。”且君主以密法驭天下,其一时之效,可使“万里之远, 呻动息,上皆知之。虽然,无所寄任,天上泛泛焉而已。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群臣不与也。夫万里之远,皆上所制命,则上诚利矣。百年之忧,一朝之患,皆上所独当,而其害如何。此外寇所以凭陵而莫御,仇耻所以最甚而莫报也” [114] 。明法之弊,亭林以为又有过于此者。“自万历以上,法令繁而辅之以教化,故其治犹为小康。万历以后,法令存而教化亡,于是机变日增而材能日减。” [115] 说者或以遵循祖宗之法自诧,而不知其失正在于此。“前人立法之初,不能详究事势,豫为变通之地。后人承其已弊,拘于旧章,不能更革,而复立一法以救之。于是法愈繁而弊愈多,天下之事日至于丛脞。其究也眊而不行,上下相蒙,以为无失祖制而已。此莫甚于有明之世。” [116] 试以吏治为证。“谢肇淛曰:从来仕宦法罔之密无如今者。上至宰辅,下至驿递仓巡,莫不以虚文相酬应。而京官犹可,外吏则愈甚矣。大抵官不留意政事,一切付之胥曹。而胥曹之所奉行者不过已往之旧牍,历年之成规,不敢分毫逾越。而上之人既以是责下,则下之人亦不得不以故事虚文应之。一有不应,则上之胥曹又乘隙而绳以法矣。” [117] 法之束缚,如此其严,“使枚乘相如而习今日之经义,则必不能发其文章。使管仲孙武而读今日之科条,则必不能运其权略。故法令者败坏人材之具” [118] 。然而法令岂真不可用哉?专制过度而律文过密,故人臣不能为力而君主虚尊危处于上也。 [119]

亭林盛称《明夷待访录》,自谓其主张与相合者十之六七。观其反对专制之论,实大体呼应梨洲,互相发明。 [120] 然梨洲申民本而重舆论,亭林则恶晚明士风之嚣张而欲痛加抑制。此则似为两家相异之一大端,不可不略述之,以殿本章。

亭林论政颇重正风俗、养人材之二事,而深斥明代科举,以为败坏人材,甚于始皇之焚书坑儒。 [121] “生员论”上曰:“国家之所以设生员者何哉?盖以收天下之才俊子弟,养之于庠序之中,使之成德达材,明先王之道,通当世之务,出为公卿,与天子分猷共治者也。今则不然。合天下之生员,县以三百计,不下五十万人,而所以教之者仅场屋之文。然求其成文者数十人不得一,通经知古今可为天子用者数千人不得一也。” [122] 科举所培养之生员,如仅止于无用,则其害虽大而未极。所可叹者生员万千不徒辜负国家,更多为祸乡邑。综其甚者,约有四端:一曰乱政。生员者出入公门,武断乡曲。与胥吏为缘,甚或身为胥吏。官府一拂其意,或加按治,则群起而嚣哄,以杀士坑儒相诬谤。 [123] 二曰困民。天下之病民者乡宦、生员、胥吏。是皆依法无杂泛之差,而差乃尽归于小民。且生员一切考试科举之费皆派取之民,故病民尤甚于宦吏。“故生员于其邑人无秋毫之益而有丘山之累。” [124] 三曰结门户。生员之在天下本不相识。一登科第则为师友同年,互相援引。“书牍交于道路,请托遍于官府。其小者足以蠹政害民,而其大者至于立党倾轧,取人主太阿之柄而颠倒之。”事之可危,孰逾于此。四曰坏人材。生员不治经史有用之学而专读“时文”无益之书。“故败坏天下之人材而至于士不成士,官不成官,兵不成兵,将不成将。夫然后寇贼奸宄得而乘之,敌国外患得乘而胜之” [125] 也。亭林乃作断然之论曰:“废天下之生员而官府之政清,废天下之生员而百姓之困苏,废天下之生员而门户之习除,废天下之生员而用世之材出。” [126]

虽然,生员非可尽废也。惟当斟酌需要,别图补救之方而已。亭林所建议者约有三端:行推荐之法以另辟出身之路, [127] 则人材可兴。于生员外,立“保身家”之爵,听民得买,则士流不杂。 [128] 改良科举,限名额,重实学, [129] 则生员不滥。凡此种种办法固亦大致平妥,无甚高论。吾人所当注意者,梨洲重视士人,欲令天下政事之是非,决于京师郡县学校之公论。今亭林痛斥生员而欲加以缩减废除。其主张不啻与梨洲背道而驰。然而吾人略加辨剖,即知两家立论之相异,实不如初睹之明显。盖梨洲所欲倚为天下正论之机关者,非寻常场屋中之生员,而为曾经改革之学校。亭林所斥责者乃乱政败俗之生员,而非士大夫之清言正议。一注目于理想中学校之功用,一致意于事实上生员之缺点。非两家对于士大夫在政治上之地位,有根本不同之见解也。 [130] 梨洲曰:“世乱则学士大夫,风节凛然,必不肯以刀锯鼎镬损立身之清格。” [131] 亭林曰:“士大夫之无耻,是谓国耻。” [132] 观此数语,亦足见黄、顾论士之相契莫逆矣。

* * *

[1] 太祖要政约有四端:(1)肃清贪污,严诛墨吏。如户部侍郎郭桓得赃七百万,系狱死者数万人。其余官吏犯赃者每剥皮囊草,悬之示儆(赵翼廿二史劄记》三三“重惩贪吏”)。(2)巩固地方自治(本书第十六章此处注[61] )。(3)整理赋税,丈量土田(《明史》卷七七—七八“食货志”一—二)。(4)裁抑豪强。吴元年及洪武中屡徙富民(《太祖实录》卷二六,《明史》卷七七)。因事诛戮富民(如胡惟庸之狱,诬浙江富户通党,诛死者甚众。见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二二“采苓子郑处士墓碣”)。

[2] 赵翼《劄记》卷三五“明言路习气”。朱之瑜《舜水遗书》阳九述要语尤痛切。

[3] 《明史》卷六六“兵志二”。

[4] 同书卷八一“食货志五”。

[5] 同书卷一八五、一九四、二四一、三〇〇、三〇四诸列传。

[6] 《张文忠公文集》卷二六。

[7] 海瑞海忠介公集》一“便宜八”“事疏”。

[8] 同书“被论自陈不职疏”。

[9] “被论自陈不职疏”。“治安疏”谓“天下因陛下改元之号而亿之曰:嘉靖者言家家皆净而无财用也”。

[10] 黄氏事迹及学术大略见黄嗣艾《南雷学案》九卷(上海正中书局铅印)、黄炳屋《梨洲先生年谱》二卷、万斯大《梨洲先生世谱》(并附《黄梨洲遗书》后)、全祖望《黄梨洲先生神道碑》(《鲒埼亭集》卷一一)、谢国桢《黄梨洲学谱》(商务印书馆铅印)、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二章。

[11] 最著者有《宋元学案》百卷(未完)、《明儒学案》六十二卷、《南雷文案》十一卷、《南雷文定》三十二卷、《南雷文约》四卷。其余尚多,不胜枚举。蒋麐振编《黄梨洲遗书》十种(光绪乙巳杭州群学社石印本),薛凤昌编《梨洲遗著汇刊》(上海时中书局石印本),颇便参考。

[12] 《明夷待访录》单行本有成都存古书局刊及成都官书局排印本(海山仙馆丛书本)。此书于永历帝死后始作,时恢复之望已绝。故黄肖堂(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二二黄肖堂墓版文)、章太炎(《文录》卷一“说林上”第二条)均讥之。今书中绝无涉及夷夏之语,则黄氏殆不重民族大义。否则虽有其言,以恐招祸,故不尽出欤(《全集》卷三一跋)。

[13] 梨洲极推尊王学。如明亡后作《余姚县重修儒学记》(《文定》三集卷一)谓:“三百年以来,凡国家大节目必吾姚江学派之人出而搘定(下举王门功烈气节之士数人)。故姚江学派之盛衰关系天下之盛衰也。”又康熙七年作《恽仲升文集序》(《文案》卷一)谓:“余学于子刘子,其时志在举业,不能有得,聊备蕺山门人之一数耳。天移地转,僵卧深山,尽发藏书而读之,近二十年。胸中窒碍解剥,始知曩日之孤负为不可赎也。方欲求同门之友,呈露血脉。环顾宇下,存者无几。突如而发一言,离经背训之讥,蹄尾纷然。然吾心之所是,证之朱子而合也。证之数百年来之儒者而亦合也。嗟呼!但不合于此世之庸妄者耳。”

[14] 《文案》卷三。

[15] 同上。

[16] 《南雷学案》卷一页7引梨洲晚年语。

[17] “与友人论学书”。

[18] 同上。又《破邪论·从祀》中谓诸葛亮陆贽韩琦范仲淹李纲文天祥、方孝孺皆应从祀孔庙。盖以诸人使“世治则巷吏门儿莫不知仁义之为美,无一物不得其生,不遂其性。世乱则学士大夫风节凛然,必不肯以刀锯鼎镬损立身之清格”。

[19] “弁玉吴君墓志铭”(《文定》后集三)。此文作于康熙二十五年,七十九岁时。

[20] 《清代学术概论》,页23。

[21] 此句原作“概古之人君量而不欲入者”,“君”字疑衍。

[22] “原君”。

[23] “原君”。

[24] 分见本书第十一章第三节及第十三章第三节。

[25] 此略引《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晏子语。

[26] 本书第十七章第二节。

[27] “原法”。

[28] 同上。

[29] “原法”。

[30] 同上。

[31] 《待访录·方镇》。

[32] 同书“置相”。

[33] 《待访录·置相》。

[34] 同书“奄宦上”。

[35] 同上。

[36] 同上。

[37] 《待访录·奄宦上》。

[38] “置相”。

[39] “奄宦下”。

[40] “胥吏”。

[41] 《待访录·学校》。

[42] “学校”及“取士”上、下。

[43] “财计”一、二、三。

[44] “兵制”一、二、三。

[45] “田制”一、二。

[46] “田制三”。

[47] 此指其合于贵民原则而言。其建议是否可用为另一问题。章炳麟颇加驳斥,见《太炎文录》卷一“非黄”。

[48] 见本章此处注[12] 。

[49] 黄嗣艾《学案》卷一页7。

[50] 《潜书》下篇下潜存为全书后序。自谓“有见则言,有闻则言。历三十年,累而存之。分为上下篇。言学者系于上篇,凡五十篇。言治者系于下篇,凡四十七篇”。

[51] 此据唐氏婿王闻远“西蜀唐圃亭先生行略”(附《潜书》后)。《潜书》有王闻远元刻本,中江李氏及成都邓氏重刻诸本。唐氏尚著有《毛诗传笺合义》、《春秋述传》、《潜文》、《潜诗》等。

[52] 《潜书》有“尊孟”、“宗孟”、“法王”诸篇。

[53] 上篇上“辨儒”。

[54] 上篇下“有为”。

[55] 上篇上“性功”。

[56] 下篇上“考功”。

[57] 下篇下“厚本”。

[58] 上篇下“大命”。

[59] 下篇上“富民”。

[60] 上篇下“大命”。

[61] 下篇上“柅政”。

[62] 下篇上“柅政”。

[63] 同上。

[64] 同上。下文唐子进忠告于天下之官,劝其“重己之力,以其半交人,以其半勤民”。“有益于己,无伤于人,斯可为也。”

[65] 上篇下“鲜君”。

[66] 下篇上“远谏”。

[67] “鲜君”。

[68] 上篇下“抑尊”。

[69] “原君”。

[70] 下篇下“室语”。本篇似隐讥清兵入关之屠戮,如扬州嘉定之事。

[71] 同上。止杀意略同。

[72] “鲜君”。

[73] 黄嗣艾《南雷学案》卷五,页278。

[74] 三十二卷。合以黄汝成集释为便用。有原刻,广州重刻,武昌局刻,商务印书馆排印诸本。《文集》卷四“与人书”二十五云:“某自五十以后,笃志经史。”“别著《日知录》,上篇经术,中篇治道,下篇博闻。共三十余卷。有王者起,将以见诸行事,以跻斯世于治古之隆,而未敢为今人道也。”章炳麟《检论》四卷《哀焚书》谓《亭林集》、《日知录》以诋触见烬。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页143谓今本卷六有“素夷狄行乎夷狄”一条之目而无书,殆为人删去。按黄侃有《日知录校记》(南京中央大学排印本),曾以《日知录》旧抄本校今本,是正颇多。“素夷狄行乎夷狄”一条,全文亦具在,殆即顾氏原本也。

[75] 凡五十卷,未刻。殆已佚。何义门《菰中随笔·序》谓亭林遗书多归其甥徐氏,不知爱惜。

[76] 今本百二十卷,尚未完也。

[77] 六卷。今人潘来编《亭林先生遗书》二十七卷(共收十种,有蓬瀛阁校刊、文瑞楼石印本),又朱记荣编《遗书补遗》(共收十种,自刻)。

[78] 全祖望《亭林先生神道表》(《鲒埼亭集》卷一二),吴映奎《顾亭林年谱》(附潘编《遗书》),张穆《年谱》。

[79] “汉学师承记”。

[80] 《集》卷三“与施愚山书”。

[81] 同书卷三“与友人论学书”。

[82] 《日知录》卷一八斥阳明《朱子晚年定论》因谓:“以一人而易天下,其流风至于百有余年之久者,古有之矣。王夷甫之清谈,王介甫之新说。其在于今则王伯安之良知是也。孟子曰:天下之生久矣,一治一乱。拨乱世,反之正,岂不在于后贤乎!”

[83] 《日知录》卷一八李贽条云:“自古以来,小人之无忌惮而敢于叛圣人者,莫甚于李贽。”

[84] 《集》卷六“答友人论学书”。

[85] 同书卷四“与人书三”。

[86] 对程朱作正面攻击最著者当推颜元、李 。可阅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第五章。

[87] 亭林尝致书梨洲盛称《明夷待访录》,谓《日知录》“中所论同于先生者十之六七”。

[88] 《日知录》卷二二“郡县”。

[89] 《集》卷一“郡县论一”。录九“藩镇”,言唐不亡于藩镇,与梨洲略近。

[90] 本书第十四章第五节。又同章第四节陈亮之论略同。

[91] 《集》卷一“郡县论”一。

[92] 《日知录》卷九“守令”。

[93] “郡县论一”。

[94] “郡县论”二、三。

[95] 按《日知录》卷九京官必用守令,则县令除世任外尚有内升之一途。

[96] 《日知录》卷九部刺史谓汉武帝刺史之制“为百代不易之良法”。御史制本此。

[97] “郡县论二”。

[98] “郡县论六”。

[99] 如陆机《五等诸侯论》,《晋书》卷五四“本传”。

[100] 唐太宗欲令功臣世袭史亦欲寓封建于郡县之中。阅《全唐文》卷六“诏书”。

[101] “郡县论五”。

[102] “郡县论四”。

[103] 《日知录》卷八“乡亭之职”。

[104] 同书卷八“里甲”。

[105] “乡亭之职”。

[106] “里甲”。

[107] “乡亭之职”。

[108] 《日知录》卷一二“人聚”。

[109] 《集》卷五“裴村记”。此似亦暗指明末土崩鱼烂之形势。

[110] 《录》卷九“封驳”。

[111] “原法”。

[112] 卷八“法制”。

[113] 引《水心文集》卷四“始论”二。

[114] 引同上书卷一“上孝宗皇帝书”。

[115] 《录》卷九“人材”。

[116] 同书卷八“法制”。

[117] 同书卷八“吏胥”。

[118] 同书卷九“人材”。

[119] 按亭林所言法治之弊乃秦始皇专制任法之自然趋势。若近代所行之法治则非以专制为依据,虽亦不免自有其弊,而非亭林所指,宜辨。参阅本书第八章第二节。

[120] 此外如田制兵制诸端亦有相合者。见《录》卷九“论田赋”诸条及《集》卷一“钱粮论”上、下,《集》卷六“军制论”、“田功论”等。

[121] 《录》卷一八拟题曰:“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材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

[122] 《集》卷一。

[123] 同上“生员论”中。参阅《录》卷一七“生员额数”。

[124] “生员论中”。

[125] “生员论中”。

[126] 同上。

[127] “生员论下”。

[128] “生员论上”。

[129] “生员论下”。

[130] 《录》卷一三“清议”曰:“古之哲王所以正百辟者既已制官刑,儆于有位矣。而又为之立闾师,设乡校,存清议于州里,以佐刑罚之穷。”黄、顾二家之异,似在黄以清议纠政治之失误,顾以清议辅政治之不及。

[131] 《破邪论·从祀》。

[132] 《录》卷一三“廉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