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章校勘是對古籍的整篇或整章的校勘,與前一章所談的一字一句之校勘不同。先秦、兩漢古籍,由於歷時久遠,各家傳授不同,輾轉傳鈔,所以有些書的篇目標題,篇次及内容各方面,已不是原來的樣子,須要加以校勘整理,搞清它的原委。漢劉向校讎古書,也從事删除重複的篇章,考訂一書篇目次第,這些都是屬於篇章校勘的範圍。如:《禮記·樂記》孔穎達疏引鄭玄《三禮目録》説,這篇《樂記》是由《樂記》一書二十三篇中的十一篇合并而成的。孔疏云:“按鄭《目録》云:‘名曰《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此於《别録》屬《樂記》。蓋十一篇合爲一篇,謂有《樂本》,有《樂論》,有《樂施》,有《樂言》,有《樂禮》,有《樂情》,有《樂化》,有《樂象》,有《賓牟賈》,有《師乙》,有《魏文侯》。今雖合此,略有分焉。’”孔疏又云:“今《樂記》所斷取十一篇,餘有十二篇,其名猶在。二十四卷記無所録也。其十二篇之名,案《别録》十一篇,餘次:《奏樂》第十二,《樂器》第十三,《樂作》第十四,《意始》第十五,《樂穆》第十六,《説律》第十七,《季札》第十八,《樂道》第十九,《樂義》第二十,《昭本》第二十一,《招頌》第二十二,《竇公》第二十三,是也。案《别録》,《禮記》四十九篇,《樂記》第十九,則《樂記》十一篇入《禮記》也,在劉向前矣。至劉向爲《别録》時,更載所入《樂記》十一篇,又載餘十二篇,總爲二十三篇也,其二十三篇之目,今總存焉。”孔疏又引熊安生説:“今之《樂記》十一篇之次,與《别録》不同。”[1]按今《禮記·樂記》篇末有“子貢問樂”四字,即原來的篇名而没有删去的。“子貢問樂”即鄭玄《三禮目録》中之《師乙》篇。孔氏所引的這些資料以及他的論述,是非常寶貴的,基本上考明了《禮記·樂記》一文的原委。這也是篇章校勘的一種。篇章校勘應該先於其他校勘。因爲一本書的篇章刊定了,才能談得上字句的校勘。

近年出土的秦漢帛書簡牘很多,有《詩》《易》《儀禮》《老子》《孫子兵法》《尉繚子》等十數種,這些都是現在有書的,其它古佚書更多。出土的帛書簡牘與現在的書,不僅字句不完全相同,即篇目、章節亦有出入。這是校勘的重要資料。

下邊分别談有關篇章錯亂,需要校勘的幾種情况。

第一節 解説誤爲正文,另加篇名例

先秦古籍,正文與解説,經與傳記,分别很清楚,不相混雜,它的體例有三種:

—、經與傳記分别獨立成書。如《漢書·藝文志》裏有《春秋古經》,别有《左氏傳》《公羊傳》《穀梁傳》。有《詩經》,别有《魯故》《齊后故》《韓故》《毛詩詁訓傳》。近年安徽阜陽漢墓出土竹簡,有《詩》,無毛傳;有《易》,無十翼。這都説明漢以前經與傳都是分開的,各自成書的。

二、正文、解説同在一書,但分别成篇。如《墨子》有《經上》《經下》,别有《經説上》《經説下》。《管子》有《牧民》《形勢》《立政》等篇,另有《牧民解》《形勢解》《立政九敗解》等篇。

三、一篇之中,前爲正文,後爲解説。如《儀禮》之《士冠禮》前爲經文,後爲記文,并標明“記”字。《儀禮》共十七篇,經文後附有記者有十三篇。近年馬王堆漢墓出土《老子》甲本卷後第一篇古佚書,無篇名。此篇前部分爲正文,正文迄,换一行。後爲解説,即屬這種類型。

但今存古籍,也有不按上述體例,使正文與解説分辨不清。有實爲解説,而編校者誤爲正文,并另標篇名的。如《管子·心術下》與《管子·内業》,内容相似。從古書解説的體例來看,《管子·心術下》應爲《内業篇》之解説。下邊舉一段爲例:

(1)形不正,德不來,中不静,心不治,正形攝德,天仁地義,則淫然而自至。神明之極照乎知。萬物中義,守不忒。不以物亂官,不以官亂心,是爲中得。(《内業》)——正文

形不正者,德不來;中不精者,心不治。正形飾德,萬物畢得,翼然自來,神莫知其極。昭知天下,通於四極。是故曰:無以物亂官,毋以官亂心,此之謂内德。(《心術下》)——解説[2]

《心術下》文中用“是故曰”,下引《内業》文句,這是當時解説中之常用語式,可以證明《心術下》爲《内業篇》解説。何如璋《管子析疑》於《心術下》云:“此篇乃《内業解》,因錯卷在此,遂附以《心術》標目,而分爲上下二篇。然其文俱見《内業》,惟顛倒錯亂耳。”按何説是。郭沫若《宋鈃尹文遺著考》謂《心術下》即《内業》之副本。郭在《管子集校》又謂即《内業》之别本。[3]副本、别本與解説不同,郭氏説不及何如璋説確切。

又如《商君書》中《弱民》《説民》兩篇,其内容與《去强》篇相類似。三篇均由若干小節集合而成,節與節之間,文氣不聯,與《老子》體例相似。《去强》文字簡要,應爲較早的著作。今將三篇内容逐節排比,可以確定《弱民》爲《去强》前半部分的解説,《説民》爲《去强》後半部分的解説。舉數節爲例:

(2)以强去强者弱,以弱去强者强。(《去强》)——正文民弱國强,民强國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强,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志。弱則有用,越志則强。故曰:“以强去弱者弱,以弱去强者强。”(《弱民》)——解説

國有禮有樂,有詩有書,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辯。國有十者,上無使戰,必削至亡;國無十者,上有使戰,必興至王。(《去强》)——正文

辯慧,亂之贊也。禮樂,淫佚之徵也。慈仁,過之母也。任舉,奸之鼠也。亂有贊則行。淫佚有徵則用,過有母則生,奸有鼠則不止。八者爲群,民勝其政。國無八者,政勝其民。民勝其政,國弱。政勝其民,兵强。故“國有八者,上無以使守戰,必削至亡;國無八者,上有以使守戰,必興至王。”(《説民》)——解説[4]

從上引例子可以看出《弱民》《説民》兩篇的文體,都是每段先解説,然後用“故曰”、“故”引出正文。這可以證明這兩篇是《去强》的解説。

由於當時編校者不明《弱民》《説民》爲《去强》的解説,并且誤標篇名,使後來讀者不能深知其原委。《去强》等三篇的文字錯誤甚多,極爲費解。現在明確了三篇爲正文與解説的關係,就可以互相校訂謬誤,進一步理解文意。

第二節 解説與正文未加標明例

古書中,有前邊是正文,後邊是解説,而校者不察,未加劃分標明。如《儀禮·士相見禮》自“凡燕見於君”以下,言圖事、進言、侍坐、賜食、賜飲、執幣玉等儀,文體與經文不相似,與《禮記》文相近,應爲《士相見禮》之記。[5]這是校者未加劃分標明,把記文混入經文。古書中也有把經文混入記文的。如《禮記·投壺》一篇,應爲逸禮,其性質與今《儀禮》中的《鄉飲酒禮》《鄉射禮》相同。但今入《禮記》,就成爲記文了。《投壺》篇自篇首至“正爵既行,請徹馬”,爲經文,其下爲記文。孔穎達疏,在篇首云:“投壺是士大夫禮,經云主人請賓,是平敵之辭,與鄉飲射同,是知士大夫也。”孔疏又於本經各節下云:“此一經明……”[6]是孔穎達亦以前爲經,後爲記。又《禮記·投壺》正經部分與《大戴禮記·投壺》無大出入,可見此經兩戴皆傳,而自“筭多少視其坐”起爲記文,則《禮記》與《大戴禮記》所記不同。孫希旦《禮記集解》於《投壺》篇首云:“大夫士與賓客燕飲,而投壺以樂賓,其禮如此,亦《儀禮經》之正篇也。”又在“正爵既行,請徹馬”下云:“以上《投壺》正經,以下爲記也。”[7]孫氏説極爲明確。

又如《管子》之《心術上》前一部分,從“心之在體”起,至“静因之道也”,爲正文。後一部分爲正文之解説。舉首節爲例:

(3)心之在體,君之位也。九竅之有職,官之分也。心處其道,九竅循理。嗜欲充益,目不見色,耳不聞聲。上離其道,下失其事。毋代馬走,使盡其力;毋代鳥飛,使弊其羽翼。毋先物動,以觀其則。動則失位,静乃自得。(《心術上》)——正文

耳目者,視聽之官也。心而無與於視聽之事,則官得守其分矣。夫心有欲者,物過而目不見,聲至而耳不聞也。故曰“上離其道,下失其事”。心術者,無爲而制竅者也。故曰“君”。“無代馬走,無代鳥飛”,此言不奪能能,不與下誠也。“毋先物動”者,搖者不定,躁者不静,言動之不可以觀也。“位”者,謂所立也。入主者立于陰,陰者静,故曰“動則失位”。陰則能制陽矣,静則能制動矣。故曰“静乃自得”。(《心術上》後部)——解説[8]

唐尹知章《管子注》已言此篇後部爲前部之解説,“非管氏之辭”。又説:“凡此書之解,乃有數篇,《版法》《勢》之屬,皆間錯不倫,處非其第。據此則劉向編授之日,由謂爲管氏之辭,故使然也。今究尋文理,觀其體勢,一似韓非之論,而韓有《解老》之篇,疑此《解老》之類也。”按尹説甚是。

第三節 正文夾解説例

上文提到古代正文與解説或分别成書,或分别成篇,或解説附于正文全文之後。後來有正文夾解説者,亦即正文夾注。正文與解説均單行,僅用大小字分别。(夾注用雙行,乃是後來才有。)正文與解説連綴,又無符號隔開,那就容易混淆不清。如《大戴禮記》的《夏小正》就是這樣。

(4)正月,啟蟄。[言始發蟄也。]雁北鄉。[先言雁,而後言鄉者何也?見雁而後數其鄉也。鄉者何也?鄉其居也。雁以北方爲居。何以謂之居?生且長焉爾。]九月,遰鴻雁。[先言遰,而後言鴻雁何也?見遰而後數之則鴻雁也。何不謂南鄉也?曰非其居也,故不謂南鄉。記鴻雁之遰也,如不記其鄉,何也?曰鴻不必當《小正》之遰也。][9](括號中爲解説,括號是編者所加。)

《夏小正》最早的古本,它的正文和解説大概不相連綴,分别是很清楚。鄭玄注《禮記·月令》引《夏小正》有九處。如“正月啟蟄”,“魚涉負冰”,“農率均田”等,都是《夏小正》的正文,故引文時直稱“《夏小正》曰”。而於《月令》“群鳥養羞”下注云:“《夏小正》曰:‘九月,丹鳥羞白鳥。’説者曰:‘丹鳥也者,謂丹良也。白鳥也者,謂閩蚋也。其謂之鳥者,重其養者也。有翼爲鳥。養也者,不盡食也。’”其中特標“説者曰”,區别正文。[10]又郭璞注《爾雅》引《夏小正》正文,直稱“《夏小正》曰”,引《夏小正》的解説,則曰“《夏小正》傳曰”。如《爾雅·釋蟲》:“蜩,蜋蜩。”郭注云:“《夏小正》傳曰:‘蜋蜩者五采具。’”[11]可見東漢鄭玄、晉郭璞所見的《夏小正》,其正文與解説分别不混。及《隋書·經籍志》於《大戴禮記》十三卷外,又有“《夏小正》一卷,戴德撰”,後人遂相承以爲《夏小正》乃大戴所作,不分正文、解説,連綴成文。

後來的《水經注》也有經與注混淆不分的問題。《水經》舊説漢代桑欽撰,北魏酈道元作注。本應該經、注分明,但後來經唐宋時傳抄,竟把經注混淆,即將經文誤爲注文,或將注文誤爲經文。後經清全祖望、趙一清、戴東原等人細心校勘,才能基本上分清經注。

至於一般古書中注文誤入正文者,那例子很多。在前第一章第二節“衍文”裏,已經談到,這裏不再説了。

第四節 篇章次序倒置例

出土帛書簡牘,每與今本之篇章次序不同。如馬王堆帛書《老子》甲乙兩本,都是《德經》在前,《道經》在後。而現在《老子》各種本子,都是《道經》在前,《德經》在後。《韓非子·解老》先解《德經》第一章;解《道經》第一章在後。(個别章節,也有解《德經》的在解《道經》之後的。)似乎韓非所見《老子》的篇次與帛書《老子》甲乙本爲同一種本子;現在的《老子》,又是一個本子。

再帛書《老子》甲乙本的章次也有與今本《老子》不同的。如今本的二十四章,帛書甲乙本均在相當於今本的二十二章。今本的四十一章,帛書乙本在相當於今本的二十九章,甲本缺這一章。今本的八十章、八十一章,在甲乙本均在相當於今本的六十七章、六十八章。[12]

山東臨沂銀雀山西漢墓出土竹簡中有《孫子兵法》簡書二百多枚,二千四百餘字。篇名有十三篇與今本《孫子兵法》全書十三篇篇名基本相同。在出土竹簡同時,出土一些記篇題的木牘。原來大概是縛在竹簡之上的。其中一木牘是載《孫子兵法》的篇名,已殘缺,但其大致次序可以看出。竹簡《孫子兵法》篇次與今本不同。如今本《虛實》在《軍争》之前,簡本在《軍争》之後。今本《行軍》在《軍争》《九變》之後,簡本在《軍争》之前。今本《火攻》在《用間》之前,簡本在《用間》之後。[13]

再簡本於十三篇外,還有《吴問》〔《四變》〕《黄帝伐赤帝》《地形二》〔《見吴王》〕等篇。(其中用〔 〕的,原簡無名,由整理者暫定的。)而這幾篇又不載在篇名木牘之中。按《孫子兵法》一書的篇數,原來有兩説。《史記·孫子吴起列傳》云:“闔廬曰:‘子之十三篇,吾盡觀之矣。’”則《孫子兵法》爲十三篇。《漢書·藝文志》載:“《吴孫子兵法》八十二篇,圖九卷。”則簡本十三篇之外的諸篇,或爲《孫子兵法》之佚文。

像這類篇次的不同,很難定其是非。應各仍其舊,保存下來。

又如今《戰國策》一書,也有一個篇章的問題。宋姚宏本,卷首爲《東周》,次爲《西周》。宋鮑彪本,首爲《西周》,次爲《東周》。其後學者從姚宏説的,如吴師道《國策校注》等,有從鮑彪説者,如張琦《戰國策釋地》等。主《西周》在首者,不外兩個理由:一、西周封在前(見張琦《戰國策釋地》);二、西周正統(見鮑氏《戰國策序》)。諸祖耿《戰國策集注彙考》認爲當從姚宏本,其駁封國先後説云:“全書次序,燕封最早,今則居後;齊由田篡,不應先楚;宋、衛之封,并在秦前,烏得次於末尾哉?先後之説非篤論也。”其駁西周正統説云:“自顯王二年,東、西周并爲列國,至王赧徙都西周,寄居郟鄏,王位雖在,虛名而已。……此時列國之西周,與列國之東周,分主理政。……并爲列國,并以君稱,而王赧之謂王者,徒寄居焉而已。”[14]諸先生説甚確。近來學者一般從姚本篇章次第,作爲定本。

第五節 分章分篇錯誤例

古書篇及章的題目,一般在一篇或一章之末。長沙馬王堆漢墓出土的帛書《老子》卷前四種佚書,都是題目在一篇或一章之後的。例如其中佚書《經法》。《經法》是作爲一個大篇,其中包括九個小篇:《道法》《國次》《君正》《六分》《四度》《論》《亡論》《論約》《名理》。這九個小篇的篇名都在每小篇之末。在第九小篇末的篇名《名理》後,再加上大篇篇名《經法》,并記明大篇總字數:“凡五千”。[15]指《經法》全篇共五千字。這是古書篇及章的題目格式。

《楚辭》裏的《九歌》《九章》《七諫》《九懷》《九歎》《九思》等,也無不如此。又如《荀子》的《賦篇》,包括禮、知、雲、蠶、箴五個小篇,這些小篇的篇名也都寫在各小篇之末。上一節提到的《禮記·樂記》是由十一小篇合成的,應該這十一篇都有篇名,記在各篇之末,可是這些篇名都被删去了,只有第十一篇的篇末,有“子贛問樂”四字。這四個字就是篇名,没有删去,還保存着。

有的編者,不明古書篇章的體例,因此閙出笑話。下邊録蔣禮鴻《古漢語通論》中所舉的一例:

(5)晉陸雲《九愍》爲仿屈原《九章》之作,篇名居首,章名在每章之末。但宋代編刻《陸士龍文集》時,不知此例,把最後一章的題目給删去,把第一章記在章末的題目誤爲第二章題目,第二章以下各章附在章末的題目都誤認爲下章的題目。因爲編者把第二章記在章末的題目《涉江》當作第三章的題目,而原屬第二章的亂辭有“念兹涉江,懷故鄉兮”的話,就以爲這段亂辭應該歸入下章,把它移到題目《涉江》之後,作爲下章的開頭,以後有兩章末了有亂辭的,也如法炮製地移在題目之後,并入下章。辭賦中的亂辭,按一般的理解是一篇或一章的總結,是决不會不倫不類地放在篇章之首的。因不知小題後置之例,把古書弄得割裂錯亂,面目全非。[16]

後人對古書的分章、分篇也常有錯誤。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七,列爲兩例。今各選録一則:

(6)《分章錯誤例》:“《詩·關雎篇》:‘《關雎》五章,章四句。故言三章:一章章四句,二章章八句。’釋文曰:‘五章是鄭所分;故言以下是毛公本意,後放此。’按《關雎》分章,毛、鄭不同,今從毛不從鄭。竊謂此詩當分四章,每章皆有‘窈窕淑女’句。凡四言‘窈窕淑女’,則四章也。首章以‘關關雎鳩’興‘窈窕淑女’,下三章皆以‘參差荇菜’興‘窈窕淑女’。惟第二章增‘求之不得;寤寐思服,悠哉悠哉,展轉反側’四句,此古人章法之變。‘求之不得’正承‘寤寐求之’而言,鄭分而二之,非是。毛以此章八句,遂合三、四章爲一,使亦成八句,則亦失之矣。”按俞説可備一説。

(7)《分篇錯誤例》:“《吕氏春秋·貴信篇》:‘管子可謂能因物矣。以辱爲榮,以窮爲通,雖失乎前,可謂後得之矣。物固不可全也。’按《貴信篇》文,止於‘可謂後得之矣’,言管仲失乎前而得乎後,其意已足。‘物固不可全也’,乃下《舉難篇》之起句,故其下云:‘由此觀之,物豈可全哉?’正與起句相應也。今本誤。”[17]

【注释】

[1]阮元:《十三經注疏》,第1527頁、1529頁。

[2]《管子》,中華書局《諸子集成》本,《内業》第270頁,《心術下》第222頁。

[3]郭沫若:《管子集校》,第651頁。

[4]見蒙季甫《商君書説民弱民篇爲解説去强篇刊正記》,載蔣禮鴻《商君書錐指·附録》,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53頁、156頁。

[5]阮元:《十三經注疏》,第977頁。

[6]阮元:《十三經注疏》,第1665頁。

[7]孫希旦:《禮記集解》第十三册,,商務印書館1934年版,第93頁。

[8]《管子》,中華書局《諸子集成》本,第219頁。

[9]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4頁。

[10]阮元:《十三經注疏》,第1355頁,第1357頁,第1373頁。

[11]阮元:《十三經注疏》,第2638頁。

[12]《馬王堆漢墓出土老子釋文》,載《文物》1974年11期。

[13]《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

[14]諸祖耿:《戰國策集注彙考》,卷一,第6頁。

[15]《馬王堆漢墓帛書:經法》,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

[16]蔣禮鴻:《古漢語通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04頁。

[17]俞樾:《古書疑義舉例》,例(6)第104頁,例(7)第10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