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幾章是談校勘的對象,即説明古書中哪些地方須要校勘。這一章談校勘方法。校勘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前人所用的方法不完全相同,對不同的古籍以及不同的錯誤,所用的方法也不盡相同。陳垣在《元典章校補釋例》一書中,將校勘的基本方法概括爲對校、本校、他校、理校四種,極爲周密。在實踐中,這四種方法又經常配合運用,互相補充,所以又有綜合校勘法,共有五種。

第一節 對校法

對校法是用同書别本互校的校勘方法。在《緒言》中提到劉向《别録》所説的:“一人持本,一人讀書,若怨家相對,爲讎。”這就是對校法。這是校勘方法中最基本的一種方法。

進行對校法,首先要廣泛搜集同書别本。别本,包括手稿、古鈔本及各種刊本。在這些本子中選擇一本錯誤較少的本子作爲底本,然後用其他本子校勘。這裏舉幾個采用對校法的典型例子。

清代阮元《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四百一十六卷和《十三經校勘記》二百一十七卷,附《釋文校勘記》二十六卷,這是清代校勘史上一部卓越的著作。阮氏采用的基本上是對校法。兹以《毛詩正義》爲例。阮元所搜集《毛詩》各本如下:

經本二:唐石經,南宋石經殘本。

經注本三:孟蜀石經殘本,宋小字本,重刻相臺岳氏本。

注疏本四:十行本,閩本注疏,明監本注疏,汲古閣毛氏注疏。

引用諸家:陸德明《毛詩音義》,山井鼎《考文毛詩》,浦鏜《毛詩注疏正誤》等。[1]

當時需要重刻的是《毛詩正義》,即包括《詩》、毛傳、鄭箋、孔疏四部分。所以必須在注疏本中選擇一本錯誤較少的本子,阮氏即以宋刻十行本爲底本。用其他各本校其異同。阮元刻的《毛詩正義》用十行本,凡是該本與其他各本有異文的,在字旁加▲符號,并一一在《校勘記》中説明。如:

(1)《詩·鄭風·大叔于田》:“叔于田,乘乘馬。”毛傳:“叔之從公出也。”釋文:“叔于田,本或作‘大叔于田’者誤。”

《校勘記》:“‘大叔于田’,唐石經、小字本、相臺本同。案此正義本也。釋文云:‘叔于田,本或作大叔于田者誤。’正義標起止云:‘大叔至傷女’,下文云:‘毛以爲大叔往田獵之時,’又上篇正義云:‘此言叔于田,下言大叔于田,作者意殊。’是與或作本同。此詩三章共十言‘叔’,不應一句獨言‘大叔’。或名篇自異,詩文則同。如《唐風·杕杜》《有杕之杜》二篇之比。其首句有大字者,援序入經耳。當以釋文本爲長。”阮氏不從唐石經等作“大叔于田”,而從陸氏《經典釋文》作“叔于田”。這是正確的。

(2)《詩·魏風·園有桃》:“知者,謂我士也驕。”鄭箋:“士,事也,不知我所爲歌謡之意者,反謂我於君事驕逸故。”

《校勘記》:“‘不我知者’,唐石經、小字本同;相臺本作‘不知我者’,閩本、明監本、毛本同。按相臺本非也。箋倒經作‘不知我者’,正義依之耳,不可據以改經。下章同。”[2]

阮氏從宋十行本、唐石經、小字本等作“不我知者”,這是合乎先秦句法的。

清黄丕烈是一位校書專家,他刻的《國語》也是采用對校法。他以宋明道二年本爲底本,他刻的也全照明道本。用當時盛行的宋公序《補音》本及其他各本對校。寫《校刊明道本國語札記》,把各本異同載於《札記》,并加上按語,斷定是非。如:

(3)《國語·周語三》:“高位寔疾顛,厚味寔臘毒。”

《札記》三:“惠棟云:‘《漢書》同。《補音》(顛)作僨。’丕烈按:高誘注《吕覽》、李善注《文選》皆引作顛。公序定爲僨,音方問反,非也。錢(大昕)先生曰:‘僨,蓋慎之訛,顛、傎古通用字。’”黄丕烈認爲應作顛,《補音》作僨,是訛字。

(4)《國語·晉語三》:“威兮懷兮,各聚爾有以待所歸兮,猗兮違兮,心之哀兮,歲之二七,其靡有徵兮,若狄公子,吾是之依兮,鎮撫國家,爲王妃兮。”

《札記》九:“(徵)當依别本作微。丕烈按:此以威、懷、歸、猗、違、哀、微、依、妃爲韻。韋解‘無有微者亦亡,謂子圉也’,是讀微爲尾而解之也。微、尾古同字,孳尾爲字微,微生爲尾生,皆其證也。劉向《列女辨通傳》云:‘有龍無尾者,無太子也。’亦以尾爲子,義與此同矣。”[3]

按例(3)黄氏用宋明道本;例(4)用公序本及其他各本。

魯迅先生曾經校勘《嵇康集》,也用對校法。他以明吴寬叢書堂鈔本爲底本,用明嘉靖黄省曾本、汪士賢《二十一名家集》本、張溥《漢魏六朝百三名家集》本、張燮本、程榮本及各家注本、類書等比勘。各本異同悉詳注于正文之下。如:

(5)《秀才答四首》(録第二首爲例):“君子體通變,否泰非常理。當流則蟻〔黄程二張本作“義”,《詩紀》同,惟汪本與此合〕行,時逝〔各本作“游”,《詩紀》同〕則鵲起。達者鑒通機〔各本作“塞”,《詩紀》同〕,盛衰爲表裏。列仙殉生命,松喬安足齒?縱驅任世度,至人不私己。”[4](原書直行,注雙行。今注改用〔 〕表示。)

上邊提到的采用對校法的三個校刊本,都是最精的校本。對校法有兩個主要的作用:

一、從對校中可以發現古書中的錯誤。校勘工作的首要條件是發現錯誤。知道書中有錯誤,才能去校正錯誤。怎樣才能發現錯誤呢?有兩種情况:一種是錯誤非常明顯,憑主觀就能看出來的。如:

(6)《王梵志詩校輯》:《大有愚癡君》詩:“錢財奴婢用,任將别經紀。”《校記》:“經原作絰,據文義改。”

(7)同上《獨自心中驟》詩:“獨自心中驟,四面被兵圍。向前十道税,背後鐵鎚鎚。”《校記》:“税原作作棁,據文義改。”[5]

凡文句通俗淺顯,其中如有錯誤,校者雖無别本對校,亦可依上下文義校改。

另一種錯誤,不明顯,須用另一個本子對校才能發現,特别是一些脱文。如:

(8)《孫子兵法·計》:“地者,遠近、險易、廣狹、死生也。”

按銀雀山竹簡本在“遠近”前有“高下”二字。各本均無。《孫子》對地形高下特别重視,當依簡本補。[6]

(9)《抱朴子内篇·道意》:“唯宜王者更峻其法制,犯無輕重,致之大辟。購募巫祝不肯止者,刑之無赦,肆之市路,不過少時,必當絶息,所以令百姓杜凍饑之源,塞盜賊之萌,非小惠也。”

王明《抱朴子内篇校釋》:“宋浙本‘息’下有‘卒如頗嚴,而實善政’。‘姓’下有‘病必親醫藥,勉(免)强死之禍,省其大費,救其困乏’四句。當據補。”[7]

以上二例,原來文通字順,看不出錯誤,只有通過對校,才能發現有脱誤,然後依善本補正。

二、對校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作爲改正錯誤的有力證據。根據各種充足的理由,校正了古書中的錯誤,如果再通過對校,用同書别本作證,那才有了書本可靠證據。如:

(10)《爾雅·釋詁下》:“棲遲憩休苦齂呬,息也。”郭璞注:“棲遲,游息也。苦勞者,宜止息。”

按郭注爲“苦勞”作注,則似《爾雅》文本有“勞”字,但如果没有别本作證,也只能存疑而已。今見敦煌《爾雅》殘卷(伯3719)正作:“棲遲憩休勞苦齂呬,息也。”可證《爾雅》有“勞”字,郭氏所見的本子,尚未脱“勞”字。這裏敦煌本是一個有力的證據。[8]

(11)《爾雅·釋地》:“可食者曰原,陂者曰阪,下者曰濕。”郭璞注:“《公羊傳》曰:‘下平曰隰。’”

郝懿行《爾雅義疏》云:“濕者,當作隰,字之誤也。”但當時没有書證。今敦煌《爾雅郭璞注》殘卷(伯2661)作“下者曰隰”,這可以助證郝氏之説。

《儀禮》傳本多訛字,歷代學者每據全經禮例,頗有改正,但也有人以爲無書本根據,以改經爲病。1959年,甘肅武威漢墓出土《儀禮》竹木簡四百餘枚。這是今日能看到的最早的寫本,簡本字句與今本有不同,有的即可依此判斷前人校勘之是非。近人沈文倬《簡本證禮家校勘精義述評》一文,專論此事。兹録其一則爲例,説明用善本對校之作用。

(12)《喪服傳》:“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素食,哭無時。”鄭注:“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據注則“素食”上疑非“飯”字。敖繼公據之謂“《傳》之飯似當作反”。至盧文弨撰《儀禮注疏詳校》,復證之云:“《白虎通》正作反,俗本訛作及。”“飯”之作“反”可論定矣,而諸家猶有未信者。胡培翬《正義》云:“鄭注或本《白虎通》之義,但此《傳》自作飯,與《論語》‘飯疏食’文法一例。”今得漢簡《喪服傳》乙本“飯”正作“反”,則今本作“飯”爲後人臆改,夫復何疑![9]

對校法具有以上兩個作用,所以我們説,對校法是校勘方法中最基本的一種方法。

在運用對校法時要注意一個問題,即不能盲目信古。一般説古本要比後來的本子錯誤少一些,因爲傳鈔翻刻愈多,那么錯誤也愈多。但不能以爲古本一定是正確的。有人迷信宋刻本,其實宋代人就不信當時的刻本。陸游《跋歷代陵名》説:“近世士大夫所至喜刻書板,而略不校讎,錯本書散滿天下,更誤學者,不如不刻之爲愈也。”[10]

宋刻本有錯誤,如阮元刻《十三經注疏》均以宋本爲底本,但在《校勘記》中校正了宋本無數的錯誤。這是明顯的事實。唐石經、唐寫卷子等,當然比宋刻更珍貴,但同樣有錯誤。阮元在《十三經注疏校勘記》中,有時認爲石經無據,而仍從宋刻本。如:

(13)《詩·小雅·何人斯》:“壹者之來,云何其盱。”

《校勘記》:“小字本、相臺本同;唐石經無‘其’字,旁添之。按正義標起止,云‘至其盱’,又云‘毛以此云何其盱’。釋文以‘其盱’作音,正義本、釋文本皆有‘其’字。唐石經未知出何本也。”[11]

阮元因爲找不到充足的理由來證明唐石經無“其”字是正確的,所以主張保留不改,仍用原來各本。這樣處理是正確的。錢大昕在《十駕齋養新録》裏也談到這一條,他認爲當從石經無“其”字。提出兩個理由:一、《卷耳》和《都人士》“云何盱矣”文法與“云何盱”同,即三字爲句,未始不可。二、鄭箋云“于女亦何病乎”,既“何病”連文,知中無“其”字。[12]其實這兩點理由是不充足的。一、從文法句式講,“云何其盱”與《唐風·揚之水》“云何其憂”完全相同,都是四字句。二、鄭箋未及“其”字,“其”在這裏本是助詞,不爲義,所以箋未及。如鄭箋在《揚之水》“云何其憂”下,也只説“言無憂也”,亦未及“其”字。錢氏這兩點説服力不强,所以阮氏不用石經,仍用宋本有“其”字。這類例子在阮氏《校勘記》中很多。

唐寫卷子有錯誤,這也是事實。如張舜徽《廣校讎略》:“嘗取二徐所校《説文解字》以與唐寫本木部殘卷對勘,則唐寫本有衍字,有脱句,有訛體,有倒文,凡此悉必據二徐本訂正之,文誼始全。”[13]

周祖謨《爾雅校箋》用敦煌唐寫本《爾雅》兩種殘卷校宋監本,有的可用唐寫本校正後來的本子的訛誤,但也有不少地方,後來的本子不誤,而唐寫本是錯誤的,[14]這裏不再一一舉例。

安徽阜陽漢簡《詩經》(簡稱《阜詩》),這是目前最古的《詩經》寫本,在校勘上當然有很高的價值,但是《阜詩》同樣也有誤字、衍文。如《詩·邶風·簡兮》“山有榛”,《阜詩》(S040)作“山有業”,這“業”字顯然是“”字之誤。《説文·木部》:“,果實如小栗。從木,辛聲。《春秋傳》曰:女摯不過栗。”(側詵切)又,“榛,木也。一曰菆也。”(側詵切)是“”爲榛栗之本字,今常用“榛”字。《阜詩》作“業”,因與“”形近而誤。又《詩·衛風·木瓜》三章均有“非報也”一句。《阜詩》有兩章作“匪報也”,與今本同,而有一章作“匪報之也”(S076),此“之”字應是衍文。[15]

著者自己的手稿本應該説是最可信的,但也會有脱誤。如《聊齋志異》在解放後發現了蒲氏的手稿本,這當然非常珍貴,可以根據手稿校正今本許多錯誤。但手稿也有明顯的誤脱,要用後來的抄本、刻本校正。例詳《聊齋志異》會校會注會評本《後記》。[16]

以上引了這些例子,不是説古本不珍貴,而是説明在校勘時,要正確對待古本,不能絶對信任,要實事求是。

第二節 本校法

本校法是以本書校本書的校勘方法。上邊“緒言”中提到的劉向《别録》所説的:“一人讀書,校其上下,得謬誤,爲校。”這可能是指本校法。在没有同書别本可以對校的情况下,采用本校法是一種好方法。根據本書的上下文義,相同相近的句式,相同的詞語等,校勘本書的錯誤。例如:

(14)《墨子·法儀》:“賊其人多,故天禍之,使遂失其國家。”

俞樾《諸子平議》卷九:“按當作‘其賊人多’,與上文‘其利人多,故天福之’相對。”

(15)《莊子·刻意》:“故曰聖人休休焉,則平易矣。”

俞樾《諸子平議》卷十八:“按‘休焉’二字傳寫誤倒。此本作‘故曰聖人休焉,休則平易矣’。《天道篇》:‘故帝王聖人休焉,休則虛。’與此文法相似,可據訂正。”[17]

上邊這兩個例子是根據本書它篇或本篇的相類句式,校正句式之誤。

(16)《管子·八觀》:“天下之所生,生於用力;用力之所生,生於勞身。是故主上用財毋已,是民用力毋休也。”

《管子集校》:“劉績云:‘天下當作天財,乃字之誤也。’維遹按:‘劉説是也。《立政篇》‘天財之所出’,《國蓄篇》‘天財之所殖’,《地數篇》‘請問天財所出’,文義并同,是其證。’”[18]

(17)《楚辭·離騷》:“乃年歲之未晏兮,時亦猶其未央。”

聞一多《楚辭校補》:“案‘猶其’二字當互乙。上文‘雖九死其猶未悔’,‘唯昭質其猶未虧’,‘覽余初其猶未悔’,‘覽察草木其猶未得兮’,并作‘其猶未’可證。王注曰‘然年時亦尚未盡’,正以‘尚未’釋‘猶未’,是王本未倒。”[19]

(18)《賈誼新書·審微篇》:“夫事有逐奸,勢有召禍。”

陶鴻慶《讀諸子札記》十:“逐奸二字,義不可通。‘逐’蓋‘起’字之誤。《鑄錢篇》云:‘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是其證。”[20]

以上這幾個例子是根據本書的他篇或本篇的用詞之例,校正誤字或倒置的。

(19)《逸周書·柔武》:“靡適無□,勝國若化,不動金鼓。”

王念孫《讀書雜志·逸周書第一》:“‘靡適(原注:與敵同。)無□。’念孫按:闕文當是‘下’字。靡適無下者,無,猶不也。此承上‘以德爲本’云云而言。言如此則靡適不下也。‘下’與‘序’、‘苦’、‘鼓’、‘武’、‘下’爲韻。《允文篇》‘靡適不下’,亦與‘語’、‘武’、‘所’、‘户’、‘宇’、‘輔’、‘土’爲韻。以是明之。”[21]

(20)《逸周書·武穆》:“等之以□禁,成之以□和。”

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卷四:“闕處疑是‘九禁’與‘五和’。‘九禁’見《大開篇》,‘五和’見《大開武篇》。”[22]

以上這兩個例子,是根據本書中他篇的用詞來填補闕文。

(21)《漢書·高帝紀上》:“祀蚩尤於沛廷,而釁鼓,旗幟皆赤。”

顔師古注以“釁鼓”絶句,也有人認爲應於“釁鼓旗”絶句。這兩説似乎都通。但據《漢書·郊祀志》云:“徇沛,爲沛公,則祀蚩尤,釁鼓旗。遂以十月至霸上,立爲漢王。因以十月爲年首,色上赤。”[23]則顔氏句讀誤,應於“鼓旗”絶句。這就是依賴本校法,解决了句讀問題。

本校法也比較可靠。因爲一本書有一本書的體例,一個作者的用詞造句也有一定的時代性。雖不是直接的原文對校,可是用本書校本書,也是比較接近於直接的。要采用本校法,必須對本書前後融會貫通,才能達到左右逢源。

第三節 他校法

他校法是用他書校本書的校勘方法。所謂他書,範圍是很廣的,如内容相近的同類的書,本書有引用他書的,或他書有引用本書的,或同記一事的。這些都可以用來作他校的資料。上文“補闕”一章裏談到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四種,它的語句與現存的古籍如《管子》《鶡冠子》《國語·越語》等二十餘種有相類似之處。用這些書來補闕,這就是他校法。張舜徽《廣校讎略》有一節論“取相類之書對校”,就是指他校法。摘録於下:

(22)校書首貴廣羅異本,其次莫若采相類之書以比勘其異同。如讀《逸周書·時訓篇》,則凡《吕氏春秋》十二月紀《禮記·月令》《淮南子·時則篇》,皆可供吾校勘之資。讀《墨子·所染篇》,亦可取《吕覽·當染篇》校勘。此皆篇題相似,而所載大同者也。他若《逸周書》有《官人篇》,《大戴禮記》亦有《官人篇》,《荀子》有《勸學篇》,《大戴禮記》亦有《勸學篇》,題既無殊,文亦少别,足供取證,爲用更多。若夫文辭全同,篇題有别,分之則各載本書,合之則固爲一物,左右采獲,彼此對讎,斯又校勘家之依據也。荀卿之書,與兩戴《禮記》相表裏,自《勸學篇》與《大戴記》全同外,如小戴所傳《三年問》,全出《禮論篇》;《樂記》《鄉飲酒義》所引,俱出《樂論篇》;《聘義》“子貢問貴玉賤瑉”,亦與《德行篇》大同;《大戴記·禮三本篇》亦出《禮論篇》;《哀公問五義篇》出於《哀公篇》。兩兩相校,則文字章句間固有合有不合,學者宜擇善而從,又未可囿於經子畛域,而妄分軒輊矣。非特諸子之書可用以校經也,史官所載,亦有同於傳記者,取彼證此,爲益無方。《大戴禮記·禮察》《保傅》兩篇,《漢書·賈誼傳》悉有之,蓋原爲賈生《陳政事疏》之文,而見録於禮家者也。《禮察篇》:“先王執此之正,堅如金石;行此之信,順如四時;處此之功,無私如天地。”《漢書》“功”作“公”,以文義繩之,則《漢書》是而《戴記》非也。下文又云:“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積然,不可不察也。”《漢書》“積”下有“漸”字,以文義繩之,則《戴記》顯有脱字也。《漢書》“所以長恩且明有仁也”句下,直總結之曰:“殷周之所以長久者,以其輔翼太子有此具也。”文從字順,辭氣安雅。而《保傅篇》於其間多出“食以禮,徹以樂”以下一百九十五字,反致上下文意滯塞難通。其中大段文字,既稱引明堂之位,蓋即《漢志》所録《明堂陰陽》三十三篇中之文,初爲旁注,後乃竄入正文者。使非《漢書》具存,將何以訂《大戴禮記》之失?舉一反三,無煩悉數。可知相類之書,有明見於篇題者,有不見於篇題者,要非博稽廣攬,融會錯綜以推尋之,固不足以校其同異,定其是非也。[24]

下邊是據《大戴禮記·勸學》校正《荀子·勸學》的例子:

(23)《荀子·勸學》:“昔者瓠巴鼓瑟,而流魚出聽。”

王先謙《荀子集解》:“流魚,《大戴禮》作‘沈魚’是也。魚沈伏,因鼓瑟而出,故云‘沈魚出聽’。《韓詩外傳》作‘潛魚’,潛,亦沈也。”[25]

《史記》與《漢書》有同記一人、同載一事者,而且《漢書》每多采自《史記》,所以《史記》是校《漢書》的重要資料。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中用《史記》校正《漢書》者很多。今舉《漢書·李廣利傳》一例。張元濟《校史隨筆》亦轉引王氏此例,并排列兩書異同,較爲明顯。兹録張氏文如下:

(24)《校史隨筆·漢書》:《李廣利傳》有錯簡正文六十九字,注文二十八字。景祐本與監本、汲古閣本、殿本均同。蓋沿誤久矣。王念孫《讀書雜志》依《史記·大宛傳》改正如下:

景祐本

圍其城,攻之四十餘日,宛貴人謀曰:王母寡匿善馬,殺漢使。(師古曰:母寡,宛王名。)今殺王而出善馬,漢兵宜解。即不,乃力戰而死,未晚也。宛貴人皆以爲然,共殺王,其外城壞,虜宛貴人勇將煎靡也。(師古曰:宛之貴人爲將而勇者,名煎靡也。煎音子延反。)宛大恐,走入城中,相與謀曰:漢所爲攻宛,以王母寡。持其頭,遣人使貳師。

王氏改正

圍其城,攻之四十餘日,其外城壞,虜宛貴人勇將煎靡。(師古曰,宛之貴人爲將而勇者,名煎靡也。煎音子延反。)宛大恐,走入城中,相與爲謀曰:漢所爲攻宛,以王母寡匿善馬,殺漢使。(師古曰:母寡,宛王名。)今殺王而出善馬,漢兵宜解。即不,乃力戰而死,未晚也。宛貴人皆以爲然。共殺王,持其頭,遣人使貳師。

原文文義不順,察其字體,并無顧千里所謂補版及剜損之跡,蓋原本如此,豈余靖等未曾刊正邪![26](按余靖是宋景祐本之校刊者。)

前人常用本書之古注校本書,這是他校法中最好的依據。因爲古注所據的本子較早。有的正文已誤,而古注未誤,即可據古注訂正正文。如高誘注《淮南子》,則所據之本最遲不會晚于東漢末。這裏舉王念孫據高誘注校《淮南子》一例:

(25)《淮南子·原道》:“此俗世庸民之所公見也,而賢知者弗能避也。”

王念孫《讀書雜志·淮南内篇第一》:“高誘注曰:‘以諭利欲。故曰有所屏蔽也。’念孫按:如高注,則正文避字下,當有‘有所屏蔽’四字,而今本脱之也。此承上文而言,言先者有難,而後者無患,此庸人之所共見也;而賢知者猶不能避,則爲争先之見所屏蔽故也。故注云‘故曰有所屏蔽也’。凡注内‘故曰’云云,皆指正文而言,以是明之。”[27]

這種訂正都是十分精確可靠的。

凡是古類書及文集古注,有引用本書的語句的,這也是他校法的重要依據。如聞一多《楚辭校補》據他的《校引書目板本表》所載,他引用類書及文集注作爲校勘資料者,有五十七種。校勘資料愈多,就愈容易發現問題。這裏選用《楚辭校補》兩個例子。

(26)《楚辭·九辯》:“惆悵兮而私自憐。”

《楚辭校補》:“按,‘而’字疑衍。句中‘兮’字本兼具虛字作用。‘惆悵兮私自憐’,猶‘惆悵而私自憐’也。《文選》孫子荊《征西官屬送于陟陽侯作詩》注、陸士衡《挽歌》注、張平子《四愁詩》注引并無‘而’字。(原注:《西征賦》注引又有‘而’字,無‘兮’字,正以此‘兮’字本具‘而’之作用,故誤之。)”

(27)《楚辭·招魂》:“十日代出,流金鑠石些。”

《楚辭校補》:“按,古言‘天有十日’,更番運照。則一時仍只一日,此猶常態也。又言‘十日并出’(《莊子·齊物論篇》《淮南子·本經篇》《御覽三》引《逸周書》),則十日同時俱出,故其爲熱酷烈,異于常時。此曰‘流金鑠石’,似‘代’當爲‘并’之訛。‘十日并出,流金鑠石’,猶《淮南子·本經篇》言‘十日并出,焦禾稼,殺草木’也。今本作‘代’,或後人習聞代出之説而妄改。《類聚》一、《白帖》一、《御覽》四、《合璧事類前集》一一、《文選》劉孝標《辨命論》注、《草堂詩箋》二八雷箋、《五百家注韓集》五、盧仝《月蝕詩》孫注引俱作‘并’,可據以正今本之誤。”[28]這裏聞氏引用了七處類書或古注,證‘十日代出’爲‘十日并出’之誤。

下邊這個例子也是用他校法,用了兩個例證,一個是後人的引文,另一個是類書。

(28)南朝齊孔稚珪《北山移文》:“鍾山之英,草堂之靈,馳煙驛路,勒移山庭。”

徐復《讀〈文選〉札記》:“往年黄季剛先生講授《文選》,疑‘驛路’蓋本作‘驛霧’,馳、驛詞性相同,驛亦馳也。謂王勃《乾元殿賦》:‘尋出縋嶺,驛霧馳煙’,即本於此。其説爲前人所未發,亟録之以俟更證。嗣在重慶時閲影宋本《太平御覽》卷四十一引《金陵地記》,所舉孔文首四句,正作‘馳煙驛霧’,知宋人所見本,尚有不誤者,可用以證成師説,洵屬快事。”[29]

在用他校法時,應正確對待古類書及文集古注。這種書是他校時的參考資料,但决不能盡信。因爲古人所編類書,所注文集,在引書時往往很隨便,有的約取其辭,有的節用書意,不盡如原文。所以在運用這些資料時,要十分慎重,特别只有一個例證時,更不能盡據以改正原文。像以上這些例子,都是在一條裏舉了幾個例證,那可靠性就强了。

凡是在没有條件用對校法、本校法的情况下,他校法是十分需要的。陳垣在《元典章校補釋例》中舉了一個典型的例子:

(29)《元典章校補釋例》卷六:《元典章》有一處云“蕁麻林納尖尖”,元刻本、沈刻本同。另一處作“納失失”,元刻本、沈刻本同。其中必然一是一非。陳氏云:“欲證明此‘納尖尖’、‘納失失’之是非,用對校法不能,因沈刻與元刻無異也。用本校法亦不能,因全部《元典章》關於‘納尖尖’、‘納失失’止此二條也。則不得不求諸《元典章》以外之書。《元史》卷七七《祭祀志》國俗舊禮條:‘輿車用白氈青緣,納失失爲簾,覆棺亦以納失失爲之。’卷七八《輿服志》冕服條:‘玉環綬,制以納石失。’注:‘金錦也。’又‘履,制以納石失。’《輿服志》中‘納石失’之名凡數見,則《元典章》‘納失失’之名不誤,而‘納尖尖’之名爲元刻與沈刻所同誤也。”[30]

第四節 理校法

理校法是以充足理由爲依據的校勘法,也稱爲推理校勘法。推理即指演繹、歸納、類比等推理。運用這些推理,除了它各有一定的形式規律外,更重要的是必須具有充足的理由。這裏所説充足理由是多方面的,如文例、文字、音韻、訓詁、語法、歷史、制度等,都可以用來作爲充足理由,訂正書中的錯誤。所舉的理由愈充足,勘正的可靠性愈强。舉幾個例子:

(30)《詩·周南·漢廣》:“南有喬木,不可休息。漢有游女,不可求思。”

孔穎達《毛詩正義》:“以‘泳思’、‘方思’之等,皆不取‘思’爲義,故爲辭也。經‘求思’之文在‘游女’之下,傳解喬木之下,先言‘思,辭’,然後始言漢上。疑經‘休息’之字作‘休思’也。何則,《詩》之大體,韻在辭上,疑‘休’、‘求’字爲韻,二字俱作‘思’。但未見如此之本,不敢輒改耳。”阮元《校勘記》云:“正義之説是也,此爲字之誤。”[31]

這裏孔氏舉了兩個理由來證明“息”爲“思”字之誤。一、毛傳先訓“思”,後訓“漢上”;二、詩的用韻體例。

(31)《三國志·吴志·吕蒙傳》:“此子敬内不能辦,外爲大言耳。孤亦恕之,不苟責也。”(第1281頁)

吴金華《〈三國志〉考釋》:“朱起鳳《辭通》:‘苟爲苛字之訛,形相涉也。’謹按:‘苟責’似爲不辭。朱氏以形誤説之,是矣。漢隸‘苛’作‘’,訛而爲‘苟’。《莊子·天下篇》:‘君子不爲苛察。’《經典釋文》:‘苛,本作苟。’今知‘苛責’亦魏晉俗語。《方言》卷二:‘小怒曰齗,陳謂之苛。’郭璞注:‘相苛責也。’字多從口作‘呵’,《魏書·三少帝紀·高貴鄉公髦》:‘吾數呵責,遂更忿恚。’(第143頁)又《賈逵傳》注引《魏略》:‘休怨逵進遲,乃呵責逵。’(第483頁)又注引《魏略列傳》:‘步步呵責守圍將士,隨輕重行其罰。’(第485頁)又《趙儼傳》:‘晃所督不足解圍,而諸將呵責促救。’(第670頁)字或從言作‘訶’,本書《顧雍傳》注引《江表傳》:‘雍内怒之,明日,召譚,訶責之。’(第1127頁)均其例。”[32]

這是先從字形證苟爲苛之誤,再從訓詁説明“苛責”即“呵責”。是魏晉習用之語。作“苟責”是誤字。

(32)《漢書·高帝紀》:“由所殺蛇白帝子,所殺者赤帝子故也。”

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一》:“下‘所’字,涉上‘所’字而衍。‘殺者’謂殺蛇者也。則‘殺者’上不當有‘所’字。《文選·王命論》注,引此無‘所’字,《史記》同。《郊祀志》曰‘蛇白帝子,而殺者赤帝子也。’‘殺者’上亦無‘所’字(原注:《史記·封禪書》同)。”[33]

這是從語法説明“所殺者”的“所”是衍文。

(33)陳垣《史諱舉例》卷四,因避諱改而致誤例:“《南史·隱逸傳》:‘陶潛字淵明,或云深明,名元亮。’上‘淵’字亦當爲‘深’,後人回改。《宋書》云:‘陶潛字淵明,或云淵明字元亮。’甚顯白。《南史》原文必與《宋書》同,但避諱改‘淵’爲‘深’耳。後人校《南史》者不察,遂傳寫顛倒如此。”

又因避諱一書誤爲二書例:“《宋史·藝文志》經解類有顔師古《刊謬正俗》八卷,儒家類又有顔師古《糾謬正俗》八卷。此書本名《匡謬正俗》,宋人避諱,或改爲‘刊’,或改爲‘糾’,其實一書也。”[34]

這兩個例子是從古人避諱的事實,而勘正書中錯誤。

陳垣在《元典章校補釋例》中論“理校法”,極爲精闢。他説:“段玉裁曰:‘校書之難,非照本改字不訛不漏之難,定其是非之難。’所謂理校法也,遇無古本可據,或數本互異,而無所適從之時,則須用此法。此法須通識爲之,否則鹵莽滅裂,以不誤爲誤,而糾紛愈甚矣。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昔錢竹汀先生讀《後漢書·郭太傳》‘太至南州過袁奉高’一段,疑其詞句不倫,舉出四證。後得閩嘉靖本,乃知此七十四字爲章懷注引謝承書之文,諸本皆攙入正文,惟閩本獨不失其舊。今《廿二史考異》中所謂‘某當作某’者,復得古本證之,往往良是,始服先生之精思爲不可及。經學中之王、段,亦庶幾焉。”[35]這是陳氏極爲寶貴的經驗之談。

薛正興在《談王念孫的推理校勘》一文中説:“王氏的高明處,不在於‘照本改字不訛不漏’,正是在缺乏對證的情况下,使用理校法,去發現并校正書中的錯誤。儘管當時限於條件,缺乏資料來直接證成王氏之説,但是,由於他推理時邏輯的嚴密,論證中類例的可靠,王氏的校正充滿真知灼見,令人十分信服。隨着時間的推移,新的資料(或實物)陸續有所發現,用來與王氏校勘相對照,竟然若合符節! 對此,我們不能不驚歎王氏理校之精審。”薛文并舉了八個例子。下面選録兩個例子和他的按語:

(34)《管子·白心篇》:“滿盛之國,不可以仕任;滿盛之家,不可以嫁子;驕倨傲暴之人,不可與交。”

《讀書雜志·管子七》:“念孫案:‘任’即‘仕’字之誤。今作‘仕任’者,一本作‘仕’,一本作‘任’,而後人誤合之也。尹(尹知章)注云:‘不可任其仕。’則所見本已衍‘任’字矣。‘交’當爲‘友’,亦字之誤也。仕、子、友爲韻。”

“這一條既有衍文,又有誤字,王念孫從文字形體、用韻通例兩方面作比較,勘正了文字。當時無任何資料可供對勘,只能以理校之。從韻例來看,仕、子、友同屬古韻之部爲韻,‘任’屬古韻侵部,作‘仕任’則失韻矣;‘任’與‘仕’形體相似,‘任’當爲‘仕’之誤字而衍。‘交’屬古韻宵部,作‘交’則失韻矣;‘交’當爲‘友’字形似而訛。王説是可信的。近年出土的長沙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卷前第三種古佚書《稱》中作:‘不士(仕)于盛盈之國,不嫁子于盛盈之家,不友□□□易之〔人〕。’作‘士(仕)’而不作‘仕任’,作‘友’而不作‘交’,正可以作爲王説的有力佐證。”

(35)《晏子春秋·内篇諫下》:“古者之爲宫室也,足以便生,不以爲奢侈也,故節於身,謂於民。”

《讀書雜志·晏子一》:“孫(孫淵如)曰:‘謂字疑誤。’念孫按:‘謂’當爲‘調’,形相似而誤也。(《集韻》引《廣雅》:‘識,調也。’今本調作謂)調者,和也。言不爲奢侈以勞民,故節於身而和於民也。《鹽鐵論·遵道篇》曰:‘法令調於民,而器械便於用。’文義與此相似。後《問上篇》曰:‘舉事調乎天,籍斂和乎民。’亦與此調字同義。”

“王念孫根據文字、義訓兩方面進行分析,推斷‘謂’字爲‘調’字形似而誤。一、若作‘謂’字,則文義窒礙不通,故孫淵如已疑‘謂’爲誤字,但不知爲何字之誤;二、‘謂’與‘調’,字形相似,有致誤的可能,且有類例;三、作‘調’字,訓作‘和’,則文從字順,意義明暢。王氏所校,當時雖無舊本可供對證,但其説有理,可謂真知灼見。近年出土的山東銀雀山漢墓竹簡《晏子春秋·内篇諫下》,這句正作‘節於身而調於民’,與王校若合符節。近人張純一《晏子春秋校注》云:‘洪(頤煊)云:《爾雅·釋詁》“謂,勤也”。黄(以周)蘇(輿)説同。純一案:《墨子·辭過篇》:“是故聖王作爲宫室便於生,不以爲觀樂也……故節於生,誨於民。”誨謂義近。《書·大禹謨》曰:“克勤於邦,克儉於家。”此“節於身”即“儉於家”,“謂於民”即“勤於邦”,蓋禹法也。’張氏校注不從王説,而依誤字曲爲之解,殊失文義。

由念孫校正《晏子》,以此推闡,我們還可以校正《墨子》書中的一處錯誤。《墨子·辭過》:‘是故聖王作爲宫室,便於生,不以爲觀樂也;作爲衣服帶履,便於生,不以爲辟怪也,故節於身誨於民。’正興按:《墨子》這一段與上述《晏子》一段文義正相似。彼作‘故節於身謂於民’,念孫已校定‘謂’字爲‘調’字形似而誤,并爲銀雀山漢墓竹簡所證實;此作‘故節於身誨於民’,其中‘誨’字亦當爲‘調’字形似而訛,是涉同篇下文‘故作誨婦人治絲麻’、‘故聖人作誨男耕稼樹藝’二‘誨’字而誤書。因校注《墨子》書者,對‘誨於民’句,習焉不察,未加理董,故今順帶校正,并附識於此。”[36]

段玉裁也精於校勘,下面選幾則他用理校法而今得古本確證的例子:

(36)《詩·陳風·墓門》:“夫也不良,歌以訊之。”毛傳:“訊,告也。”

段玉裁《詩經小學》:“《爾雅》:‘誶,告也。’《釋文》:‘誶,沈音粹,郭音碎。’《説文》:‘誶,讓也。從言,卒聲。《國語》曰誶申胥。’《廣韻·六至》誶下引《詩》‘歌以誶之’。按:誶、訊義别,誶多訛作訊,如《爾雅》:‘誶,告也。’《釋文》云:‘本作訊,音信。’《説文》引《國語》作誶,今《國語》作訊。《詩》‘歌以誶止’、‘誶予不顧’傳:‘誶,告也。’‘莫肯用誶’箋:‘誶,告也。’正用《釋詁》文,而《釋文》誤作訊,以音信爲正。賴王逸《離騷》注及《廣韻》所引可正其誤耳。《廣韻》引‘歌以誶止’,今本止訛之。《列女傳》作‘歌以訊止’,訊字雖誤,止字尚未誤。”[37]按近年安徽阜陽漢墓出土《詩經》竹簡,作“□□椊止夫也□□歌以誶□”[38],則段氏以爲應作“誶”,得到了確證。

段氏花費了畢生的精力,著《説文解字注》。同時人王念孫極爲推崇此書。王氏在序裏説:“千七百年來無此作矣。”但也有人以爲段氏自信太過,憑臆多改許書。可是張舜徽以段注木部與唐寫本木部殘卷核對,則段注所改與唐寫本合者甚多。今節録張氏所述於下:

(37)《廣校讎略》卷四:“嘗取唐寫本《説文》木部殘卷以校段注,則段氏所改易而與唐本暗合者,實不可勝數。有徑改説解中全誤之字者:楗,二徐本作‘限門也’,段改限作歫;栅,二徐本作‘編樹木也’,段改樹作;棊,二徐作‘博棊’,段改博作簙,是也。有正形近之訛者:,二徐本作‘積火燎之也’,段改火作木;櫪,二徐本作‘櫪,椑指也’,段改椑作柙,是也。……凡此皆獨出己見,是正訛誤,與唐人寫本若合符契。”[39]

段氏著《古文尚書撰異》,勘正今本誤字甚多。其中有當時僅憑理校,無别本可以印證,但今與敦煌《尚書》殘卷相對照,每多符合者。説詳王重民《敦煌古籍叙録》,[40]這裏不再舉例。

以上是用清代段、王二大家校勘的事例,説明理校是最高妙的校勘方法。那末爲什麽又説它是最危險的校勘方法呢?因爲理校不憑本書别本爲根據,而以各種理由爲依據。如果所舉理由不充足,僅憑主觀想法校勘,這就會産生以不誤爲誤,或以誤改誤等情况,則愈校而錯誤愈多。校書中以臆妄改的例子很多。這裏舉《遼史》一例:

(38)張元濟《校史隨筆·遼史》“鈎魚”條大意説,《遼史》元刻本常言“鈎魚”,如《紀第一》:“太祖九年十月,鈎魚于鴨渌江。”《蕭奉先傳》:“上幸混同江鈎魚。”全書凡二十二見。但是殿本、南監本都作“釣魚”,只有北監本有一處作“鈎魚”。究竟應作“鈎魚”,還是“釣魚”呢?後檢《遼史拾遺》引程大昌演繁露》,才知作“釣魚”之誤,應作“鈎魚”。“鈎魚”是遼時王室的一種盛禮。天寒時,設帳於冰上,鑿冰取魚,謂之“鈎魚”。由於後來校者習見“釣魚”,不明“鈎魚”之制,憑主觀就把“鈎魚”均改爲“釣魚”。[41]

我們曾對高亨《老子正詁》(重訂本)中有關校勘的注釋,作了一個粗略的統計。統計該書采用四種校勘法所得的結論,與帛書《老子》甲乙本的符合情况,見下表:

續表

説明:這裏一百三十條包括高氏自己的意見和同意前人校勘的意見。

帛書《老子》甲乙本,當然不能説完全符合《老子》原本,但究竟是秦漢間的本子,應該説是比較接近原本的。用它來比較,大致可以衡量校勘正確性的程度。

從這個統計中可以看出,《老子正詁》作者較多用的是對校和理校,其他兩種數量太少,所以不再計算它的符合率。對校的符合率比較高,理校的符合率非常低,二者成爲明顯的對照,所以從一般人來説,理校是一種最危險的校勘方法。陳垣説:“若《元典章》的理校法,只敢用之於最顯然易見之錯誤而已,非有確證,不敢藉口理校而憑臆改也。”[42]

這裏再可以舉一個比較突出的例子,説明理校法用得不好,是十分危險的。前邊説王念孫是清代訓詁學大家,也是校勘大家,但智者千慮,必有一失。下面就舉他的一例:

(39)《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初,安入朝,獻所作内篇,新出,上愛秘之。使爲《離騷傳》。旦受詔,日食時上。”

王念孫《讀書雜志·漢書九》:“師古曰:‘傳謂解説之,若《毛詩傳》。’念孫按:傳,當爲傅。傅與賦古字通。使爲《離騷傅》者,使約其大旨而爲之賦也。安辯博善爲文辭,故使作《離騷賦》。下文云:安又獻《頌德》及《長安都國頌》。《藝文志》有《淮南王賦》八十二篇,事與此并相類也。若謂使解釋《離騷》,若《毛詩傳》,則安才雖敏,豈能旦受詔而食時成書乎?《漢紀·孝武紀》云:‘上使安作《離騷賦》,旦受詔,食時畢。’高誘《淮南鴻烈解叙》云:‘詔使爲《離騷賦》,自旦受詔,日早食已。’此皆本於《漢書》,《太平御覽·皇親部十六》引此作《離騷賦》,是所見本與師古不同。”[43]

楊樹達《漢書窺管·五》駁王氏説,云:“傳字不誤,王説非也。西漢時傳與故不同。故,謂訓詁;傳,則泛論也。《齊詩》有《后氏故》,又有《后氏傳》。《韓詩》有《韓故》,又有《韓内外傳》。只《魯詩》有《魯故》而無傳。《毛詩》合訓詁與泛論爲一書,故統名《故訓傳》,説詳具《藝文志》。《藝文志》言齊、韓傳取《春秋》,采雜説,咸非其本義。此説明西漢時傳之體裁本如此,今《韓詩外傳》尚可見也。梁昭明太子《文選》卷五十一載王褒《四子講德論序》云:‘褒既爲益州刺史王襄作《中和樂職宣佈之詩》,又作傳,名曰《四子講德》,以明其意焉。’今觀《四子講德論》但明作意,非解釋文字之訓詁體也。至東漢則不然。馬融著諸經傳,荀爽著《易傳》,書雖不存,遺文可見,則皆訓詁體也。東漢之所謂傳者,實西漢之故。荀悦東漢人,但知有訓詁之傳,不知有西漢時泛論體之傳,妄疑《離騷》全篇之訓詁非半日所可成,故妄改傳爲賦。不知泛論作意之傳,以安之博辯善爲文辭,半日成之,决非難事也。班固《離騷序》云:淮南王安叙《離騷傳》,以‘《國風》好色而不淫’云云,又《文心雕龍·辨騷篇》云:‘昔漢武愛《騷》而淮南作傳,以爲《國風》好色而不淫,《小雅》怨誹而不亂,若《離騷》者,可謂兼之。蟬蜕穢滓之中,浮游塵埃之外,皭然涅而不淄,雖與日月争光可也。’所引即是淮南王所作之傳文,與《四子講德論》文體略同,非賦體也。荀悦殆未考此文,故爾妄改。王氏博學,不容未見,乃亦盲從荀悦之説,殊可怪詫。要之皆坐不知傳字兩漢體裁之不同,故有所蔽而不覺耳。”[44]

楊説是。這本是不成問題的事。班固《漢書·淮南王傳》稱“離騷傳”,在他所作的《離騷序》中也説“淮南作傳”,并且引一部分傳文。傳文的内容是泛論,不是訓詁;文體是散文,不是賦。事情再清楚不過了,根本不存在疑問。王氏在這裏卻立新意,用理校法推論,以爲半天寫不成傳,只能寫成賦;又以爲傳是傅字之形訛,傅又爲賦之通借。這樣輾轉推論,理由極不充足,既不能破,又不能立,必然無法證成其説。可見運用理校要特别慎重,素以精審著稱的王念孫,尚且會有失誤。

其實王氏的説法與班固的本意,差别只是在文體問題上。可是事有湊巧,後來五十年代有位學者,由王氏的説法,又進了一大步,説淮南王做的《離騷賦》就是現在的《離騷》,那就否定了屈原是《離騷》的作者。當時郭沫若作《評離騷的作者》[45],楊樹達寫了《離騷傳與離騷賦》[46]駁斥了這個錯誤論點。這個錯誤當然由這位學者負責,但不能不説他確是受了王氏的影響。

胡適在《校勘學方法論》一文中,認爲“用善本對校是校勘學的靈魂,是校勘學的唯一途徑”。而推理的校勘“不是校勘學的正軌”,“不過是校勘學的一個支流”。[47]胡氏這種看法有一定的片面性,用善本對校是校勘的一種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更不能把推理校勘説成不是正軌的。所謂善本、古本也不是絶對正確的,要靠推理校勘論證其是非。至於用推理校勘,或由於論據不足而輕率妄改,那是運用者的問題,决不能由此貶低推理校勘法本身的價值。上邊提到的陳垣所説,理校是“最高妙”之法,又是“最危險”之法,這才是對推理校勘辯證的、確切的評價。

第五節 綜合校勘法

上述四種校勘法爲校勘之基本方法,在實踐中往往幾種校勘法結合使用,這就是綜合校勘法。因爲單用一種校勘法,有時不能作出結論,即使作出結論,也不一定可靠。

如單純用對校法,發現了幾個本子有異文,除了明顯的錯誤可以憑一般理解,判斷何本是何本非;極大部分須與其他校勘方法結合,才能判斷幾種異本的是非。例如:

(40)《後漢書·鄭玄傳》載《戒子益恩書》:“吾家舊貧,不爲父母群弟所容,去廝役之吏,游學周秦之都,往來幽并兖豫之域,獲覲乎在位通人、處逸大儒。”

據各家校,“不爲父母群弟所容”之“不”字,爲衍文。一、對校——宋本《後漢書》無“不”字。二、他校——宋本《太平御覽》卷四百五十九引《後漢書》,《通志》卷一百八《鄭玄傳》,唐史承節撰《漢鄭康成碑》(見《金石萃編》卷七十六),均無“不”字。三、理校——《隋書·儒林傳》載劉炫自爲贊曰:“通人司馬相如、楊子雲、馬季長、鄭康成等,皆自叙風徽,傳芳來葉。”下文説到自己:“家業貧窶,爲父兄所饒,廁搢紳之末,遂得博覽典誥。”劉炫之言,顯然仿鄭玄《戒子書》,以此推之,可證《戒子書》本無“不”字。“容”、“饒”義近,均爲寬容之意,言得父母昆弟之寬容照顧,不爲廝役之事,而得游學周秦之都。後人因《後漢書·鄭玄傳》有“不樂爲吏,父數怒之”的話,因此在《戒子書》裏妄加“不”字。按此運用對校、他校、理校綜合校勘,可確證“不”字爲衍文。[48]

(41)《老子》三十八章:“上德無爲而無以爲。下德爲之而有以爲。上仁爲之而無以爲。上義爲之而有以爲。上禮爲之而莫之應,則攘臂而扔之。”(王弼本)

帛書《老子》甲、乙本皆無“下德爲之而有以爲”一句,今各本均有此句,但傅本、范本作“下德爲之而無以爲”。這樣就有三種不同的本子。要確定三種本子孰是孰非,憑對校無法解决問題,非借助理校不可。

高明《帛書〈老子〉甲乙本與今本〈老子〉校勘札記》云:“按此段文字主要闡述德、仁、義、禮四者關係,老子認爲德、仁、義、禮相爲更生,則每况愈下。如云:‘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夫禮者,忠信之薄,而亂之首也。’他用無爲的觀點看待德仁義禮,則以‘無爲而無以爲’最上;‘爲之而無以爲’其次;‘爲之而有以爲’再次;爲之而無反應,予以報復,最次。四者逐相遞差,原文邏輯性很强。今本衍‘下德’一句,造成詞義重疊。如按王弼諸本衍作‘下德爲之而有以爲’,則同‘上義’一句相重;若依傅、范諸本衍作‘下德爲之而無以爲’,則同‘上仁’一句相重。可見今本‘下德’句非《老子》原文。驗之《韓非子·解老篇》,亦只言‘上德’、‘上仁’、‘上義’、‘上禮’而無‘下德’,足證甲乙本保存了古文原貌,世傳今本、皆有衍誤。”[49]

高明這一段是在對校的基礎上,用推理校勘,後面又加上用《解老》作他校,確證“下德”一句爲衍文。

(42)《三國志·吴書·張温傳》:“若山越都除,便欲大構於(蜀)〔丕〕。”(中華書局1982年標點本第133頁)

按宋本及其他各本均作“大構於蜀”。後得新疆鄯善出土晉寫本殘卷校之,作“大構於丕”。但究竟何者爲是,還得用理校法解决。

張元濟《校史隨筆·三國志》:“按張温使蜀,爲吴黄武三年,是時魏以兵力迫吴,曹休、曹仁、曹真等先後進擊。權以揚越蠻夷,多未平集,内難未弭,不得不屈意求和。然外托事魏,而非誠服也。故與蜀釋嫌修好,先以鄭泉往聘,逮蜀以鄧芝來報,邦交漸復。吴是時實有聯蜀圖魏之意,故於後來黄龍元年與蜀所立盟辭,痛斥操丕。且有‘今日滅叡,禽其徒黨,非漢與吴,將復誰任?’之語。若如宋本原文,便欲大構於蜀,則與前後事實,均不相應。且果欲構蜀,權何必以‘恐諸葛孔明不知吾所以與曹氏通意’之語語温?温到蜀後,又何敢爲稱美蜀政之辭?是可知宋本‘蜀’字實訛,而寫本‘丕’字爲正,誠可謂一字千金矣。”[50]

這個例子説明儘管有古本對校,還得用其他校勘法佐證。反過來説,理校法雖然有充足理由爲依據,但如果能配合其他校勘法,那更能證成其結論。如:

(43)《楚辭·九辯》:“滅規矩而改鑿。”

聞一多《楚辭校補》:“案‘鑿’當爲‘錯’,聲之誤也。古韻錯在魚部,鑿在宵部,此本以錯與上文固相叶,後人誤改作鑿,以與下文教、樂、高葉,則固字孤立無韻矣。《離騷》曰:‘固時俗之工巧兮,偭規矩而改錯。’《七諫·謬諫》曰:‘固時俗之工巧兮,滅規矩而改錯。’本篇上文曰:‘何時俗之工巧兮,背繩墨而改錯。’語意俱與此同,而字皆作‘錯’。《文選·思玄賦》注引此文作‘錯’,尤其確證。”[51]

這個例子,先從叶韻的理由,説明“鑿”爲“錯”字之誤,這是理校法;同時又用本校、他校等法,證成他的結論。又如:

(44)《三國志·魏書·烏丸傳》注引《魏書》:“父兄死,妻後母執嫂。”(第83頁)

吴金華《〈三國志〉解詁》:“按‘執’字無義,當爲‘報’字之訛。《左傳·宣公三年》:‘文公報鄭子妃。’杜預注:‘漢律,淫季父之妻曰報。’此其義。報、執二字,隸書形近。《史記·建元以來王子侯者年表》:‘四年,今侯執德元年。’《漢書·王子侯表上》作:‘元狩四年,原侯報德嗣。’此爲二字相訛之例。《後漢紀·孝明紀上卷》:‘羌之先,三苗之裔也……出十二世,相與婚姻,妻後母報嫂,無鰥男寡婦,故種類繁息。’又《後漢書·烏桓傳》:‘其俗妻後母,報寡嫂。’皆用‘報’字。此其證。”[52]

這個例子,先以訓詁説明“報”的意義,又説明“報”、“執”兩字易訛。這是理校。後又舉《後漢紀》《後漢書》,這是他校。兩個方法一結合,結論可信無疑。

這裏再舉一個例子,説明對校與理校必須結合運用,才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45)《水經注·渭水下》:“渭水又東徑鴻門北,舊大道北下阪下口名也,古有鴻寧(當作亭)。《郡國志》曰:‘新豐縣東,有鴻門亭者也。’郭緣生或云:‘霸城南門,曰鴻門也。按《漢書》注:鴻門在新豐東十七里,則霸上應百里。按《史記》項伯夜馳告張良,良與俱見高祖,仍使夜返。考其道里,不容得爾。今父老傳在霸城南門數十里,於理爲得。’按:緣生此記,雖歷覽《史》《漢》,述行途經見,可謂學而不思矣。今新豐縣故城東三里,有坂長二里餘,塹原通道,南北洞開,有同門狀,謂之鴻門,孟康言在新豐東十七里,無之,蓋指縣治而言,非謂地也。自新豐故城至霸城五十里,霸城西十里則霸水,西二十里則長安城。應劭曰霸水上地名,在長安東二十里,即霸城是也。高祖舊停車處,東去新豐既遠,何由項伯夜與張良共見高祖乎?推此言之,知緣生此記乖矣。”

王國維《水經注校》:“‘東去新豐既遠,何由項伯夜與張良共見高祖乎?’宋刻本、永樂大典本、明抄本作‘既近’、‘何惡’。”王氏謂應據宋刻本改。[53]王氏《宋刊水經注殘本跋》云:“案郭(緣生)酈二氏相歧之點,郭氏謂如孟康《漢書》注,則鴻門距霸上百里,項伯無由夜見張良,仍以夜返。故主霸城南門爲鴻門之説。酈氏謂新豐故城距霸上僅五十里,不礙一夕中往返,故主故城東三里坂口爲鴻門之説。若如今本,則酈説殆不可通矣。”又云:“然非宋本‘近’、‘惡’二字不訛,何由知酈氏之論旨乎?諸本中,惟大典本、明抄本與宋本同。戴氏(東原)雖見大典本,而亦從訛本,蓋未深思酈氏之説也。”[54]

按王氏在這段話裏,説明了三點:一、酈道元與郭緣生兩人在鴻門的地點上有分歧。酈氏認爲郭氏計算路程有錯誤,新豐之鴻門到霸上相距五十餘里,不礙一夕往返。二、今本作:“東去新豐既遠,何由項伯與張良共見高祖乎?”此語與酈氏之意相矛盾,所以應據宋刊本將“遠”改成“近”,“由”改成“惡”,上下文才能通順。三、戴東原曾看到大典本(大典本同宋刻本),可是没有依大典本校改,而仍從誤本,因爲没有理解酈氏之意,就不會發現前後文的矛盾。但我們如果没有宋刻本、大典本、明抄本,也可能不會發現和改正今本之訛。也就是説,有了善本對校,還要靠正確理校來判斷是非;但只憑理校,而没有善本作證,也不能達到信而有徵的要求;所以對校與正確的理校二者必須配合運用。

從以上所舉的例子,充分説明要判斷各種異本的孰是孰非,是一項非常複雜的工作,既要有立,又要有破,所以决非依靠一種校勘方法,就能解决問題的。這裏再舉一例:

(46)《爾雅·釋詁上》:“台、朕、賚、畀、卜、陽,予也。”郭璞注:“賚、卜、畀,皆賜與也。與猶予也。因通其名耳。《魯詩》云:‘陽如之何。’今巴濮之人自呼阿陽。”按依郭説,則賚、卜、畀三字訓賜與;台、朕、陽三字訓予我。

陳玉澍《爾雅釋例》卷二“訓同義異例”(即王引之《經義述聞·爾雅上》中所説的“二義同條”例)云:“台、朕訓予,予者我也;賚、畀、卜、陽訓予,予者與也。‘陽’者‘錫’字之訛也。”陳氏舉了四點,論證“陽”爲“錫”之誤。一、陸德明《經典釋文》:“陽音賜,又如字;本或作賜。”陽字不得有賜音,《釋文》原文當爲:“錫,音賜,又如字。”則陸氏所見本與郭氏所見本不同。郭氏所見本作“陽”,陸氏所見有兩本,一本作“錫”,一本作“賜”。錫通作賜,其例在經傳中不勝枚舉。二、《書·堯典》“師錫帝曰”偽孔傳:“師,衆。錫,與也。”孔穎達疏:“師,衆。錫,與。《釋詁》文。”孔穎達所見《釋詁》“錫,與”,即陸氏之“錫,予”。與、予通。《書·洪範》《左傳·襄二年》孔疏:“畀,與。《釋詁》文。”《詩·周頌·豐年》孔疏引《釋詁》作“畀,予”。可見孔氏對“予”、“與”兩字每不甚分别。孔穎達所見《爾雅》本與陸氏同,均作“錫”,不作“陽”。三、郭氏所見本作“陽”,又曲爲解説,引《魯詩》“陽如之何”,及巴濮方言爲證,均不可信。《魯詩》“陽如之何”,即《毛詩·陳風·澤陂》“傷如之何”。原本《玉篇》阜部引《韓詩》“陽如之何”,“陽,傷也。”是《魯詩》之陽,亦不訓我予。至於巴濮方言“阿陽”,則《爾雅》釋經,不釋夷言,不得以此爲據。四、“陽(錫)”在“賚、畀、卜”之下,不與訓我之“台、聯”連文,其字必爲訓賜予之“錫”,不能爲訓予我之“陽”。按第一點,據《經典釋文》校記,有古本作“錫”。此爲采用對校法。第二點,據孔疏引《爾雅·釋詁》文,作“錫”,助證陸氏所見之本。此爲采用他校法。第三、第四兩點,據推理説明郭本之非。前兩點是立,後兩點是破。有破有立,陳氏這條校勘非常周密,是可以成立的。[55]

其實本章上邊分述四種校勘法時所舉的例子,也并不都是單純用一種方法。如例(19),《逸周書·柔武》“靡適無□”,王念孫根據《允文篇》也有“靡適不下”,所以肯定闕字是“下”字。這是本校法。但他還舉了兩個理由:一、“靡適(敵)無下”,與上文“以德爲本”意思相承。二、“下”字與“序”、“苦”、“鼓”、“武”、“下”爲韻。這是理校法。所以這個例子實際是本校與理校結合的例子。

又如例(30),《詩·周南·漢廣》“南有喬木,不可休息”,孔穎達認爲應作“不可休思”。舉了兩點理由,一、毛傳先解“思,辭”,然後始言漢上,可見毛所見本爲“休思”。二、詩用韻均在助詞之上,休、求爲韻。這兩點是理校法。阮元《校勘記》引釋文:“本或作休思。”則又加上對校法了。

又如例(26),《楚辭·九辯》“惆悵兮而私自憐”,聞一多認爲“而”衍文。先從語法論證“兮”字兼具“而”字作用,不宜復用;後以幾處舊注引文無“而”字爲證。這是他校兼理校的例子。

總之,綜合校勘法可以補各種校勘法之不足,而集各種校勘法之長,所以它是比較完美的常用的校勘法。

第六節 校勘處理方式

校書者經過校勘之後,怎樣處理校勘的成果,也有各種不同的方式。歸納起來可分爲三類:

一 定本式

根據校勘的結果,把底本的誤字、衍文、脱文、倒置以及篇章等錯誤,改正過來,成爲一本定本,在注中作校記。定本式也有幾種不同的情况。

有的校注者認爲底本確鑿錯誤的地方,全部改正過來。例如:楊伯峻《春秋左傳注》,據該書《凡例》説,經傳都以阮元刻的《十三經注疏》本爲底本,利用阮氏《校勘記》,改正一部分錯誤,再取《校勘記》所未見者補校,如敦煌各種殘卷等。凡改正底本者,多於注中作校記。其文字有重要不同,雖不改動底本,亦注出,以供參考。

陳奇猷《韓非子集釋》、王利器《顔氏家訓集解》都屬於這一種情况。

有的改正底本的一部分錯誤,其已改及未改者均在注中作校記。如:孫詒讓《墨子間詁》就屬於這一類。孫氏在《墨子間詁·自序》中説:“凡訛脱之文,舊校精確者,徑據補正,以資省覽。其以愚意訂定者,則著其説於注,不敢專輒增改,以昭詳慎。”孫氏將前人校勘精確的,改正底本;他自己校勘的,不改底本,只在注中出校記。王先謙的《荀子集解》也屬於這一種。

另一種定本式是正文全用底本,再用符號改成定本,在注中或書後作校記。

聞一多《莊子内篇校釋》爲定本式,於底本改動之處,均加上符號,在注中作校記。其自立條例云:“本篇所舉《莊子》原文,據郭慶藩《莊子集釋》本。凡經校正之字句悉加標識。其例如下:一、誤文改正者;二、倒文乙轉者;三、脱文補足者,皆在字旁加‘·’;四、衍文删去者,在空格内加‘○’。”[56]

中華校點本《史記》也是定本式,它以清同治間金陵書局刊行的《史記集解索隱正義合刻本》(簡稱金陵局本)爲底本。這個本子是經張文虎校定改正的,校勘相當精審,是清代後期的善本,張氏另有一個《札記》。但金陵局本也有在《札記》中説‘疑脱某字”、“疑應作某”而未加改正的。校點本爲了便利讀者起見,認爲張氏所疑是正確的就照改,但應删、應改的字還保存,只加上圓括弧,用小一號字排;認爲應增、改正的字,加上個方括弧。如:

(47)《高祖本紀》:“與杠裏秦軍夾壁,破(魏)〔秦〕二軍。”“魏”誤字,應改作“秦”。

(48)《楚世家》:“於是靈王使(棄)疾殺之。”“棄”衍文,應删。

(49)《陳丞相世家》:“平爲人長〔大〕美色。”“大”脱文,應補。[57]

校點本《史記》完全采用張文虎的校訂,所以不再附校記,而將張文虎的《札記》另刊發行。標點本二十四史都采用這種符號,并多數後附校記。

二 底本式

不改動底本,在注中作校記,或書後附校勘記。如:

中華版標點本《資治通鑒》,以清胡克家翻刻的元刊胡注本爲底本,把章鈺的《胡刻通鑒正文校刊記》裏的重要校記收入本書做注文;不改正原文,只有比較重要的遺漏才把它補入正文。這是屬於底本式。

朱謙之《老子校釋》以唐景龍碑本爲底本,以敦煌本、遂州本、舊鈔卷子本等互相參校,并加考訂。但不改動底本,於注中出校記。

在本章第一節對校法中,提到阮元《十三經注疏》亦爲底本式,但《十三經注疏》則於底本與其他各本有異文的字旁加▲符號。凡有符號的,後邊都有校記説明。

這個辦法比較好,便于讀者檢索。

三 札記式

這一類是不録原書全文,只録校記。其中有的是專記校勘的,如盧文弨《群書拾補》、張元濟《校史隨筆》等。其專校一書者,如聞一多《楚辭校補》。

有的訓詁與校勘合在一書,如王念孫《讀書雜志》,王引之《經義述聞》,俞樾《群經平議》《諸子平議》等。其專校釋一書者,如郭沫若《管子集校》等。

上述三種方式,各有所長。定本式適用於普及本,便於讀者閲讀;底本式保存原本面目,供學者考核原委;札記式則爲略去書之全文,節省篇幅,其功能與底本式相似。

這裏附帶談一談所謂死校法和活校法的問題。這個説法最早見於葉德輝《藏書十約·校勘七》。他説:“書不校勘,不如不讀。今試言其法:曰死校,曰活校。死校者,據此本以校彼本,一行幾字,鈎乙如其書,一點一畫,照録而不改,雖有誤字,必存原文,顧千里廣圻、黄蕘圃丕烈所刻之書是也。活校者,以群書所引,改其誤字,補其闕文。又或錯舉他刻,擇善而從,别爲叢書,版歸一式,盧抱經文弨、孫淵如星衍所刻之書是也。”[58]死校指校後只記諸本異同,不判斷是非。活校指記諸本異同,判斷是非,并改正底本。葉氏舉黄蕘圃、顧千里爲死校,實在是不確切的,他們在校記中也斷是非,只是不改動底本而已。其實死校雖僅羅列諸本異同,不加判斷,但它爲活校者提供資料,作了校勘的第一步工作,也是同樣有貢獻的。

【注释】

[1]《毛詩注疏校勘記序》,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第266頁。

[2]阮元:《十三經注疏》,例(1)第339頁,例(2)第360頁。

[3]《校刊明道本韋氏解國語札記》,載《國語》第五册《札記》,例(3)第5頁,例(4)第12頁。

[4]《魯迅全集》第9册,人民文學出版社1973年版,第23頁。

[5]張錫厚:《王梵志詩校輯》,中華書局1983年版,例(6)第6頁,例(7)第13頁。

[6]銀雀山漢墓竹簡《孫子兵法》,第29頁。

[7]王明:《抱朴子内篇校釋》(增訂本),中華書局1985年,第180頁。

[8]王重民:《敦煌古籍叙録》,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74頁,例(11)同。

[9]沈文倬:《菿闇述禮》,《中華文史論叢》1985年第1輯,第47頁。

[10]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第439頁。

[11]阮元:《十三經注疏》,第457頁。

[12]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第18頁。

[13]張舜徽:《廣校讎略》,第94頁。

[14]周祖謨:《爾雅校箋》。

[15]胡平生、韓自强:《阜陽漢簡詩經簡論》,《文物》1984年8期。

[16]張友鶴:《聊齋志異》會校會注會評,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721頁。

[17]俞樾:《諸子平議》,例(14)第166頁,例(15)第357頁。

[18]郭沫若:《管子集校》,第207頁。

[19]《聞一多全集》,第二册第371頁。

[20]陶鴻慶:《讀諸子札記》,第301頁。

[21]王念孫:《讀書雜志》,第8頁。

[22]王先謙:《皇清經解續編》,石印本,卷五十一,第4頁。

[23]王先謙:《漢書補注》,第31、538頁。

[24]張舜徽:《廣校讎略》,第88頁。

[25]王先謙:《荀子集解》,商務印書館影印本,卷一,第7頁。

[26]張元濟:《校史隨筆》,第10頁。

[27]王念孫:《讀書雜志》,第769頁。

[28]《聞一多全集》,第二册,例(26)第445頁,例(27)第453頁。

[29]徐復:《讀〈文選〉札記》,《南京師院學報》1979年1期。

[30]陳垣:《校勘學釋例》,第147頁。

[31]阮元:《十三經注疏》,第282頁,第285頁。

[32]吴金華:《〈三國志〉考釋》,《南京師院學報》1983年1期。

[33]王念孫:《讀書雜志》,第174頁。

[34]陳垣:《史諱舉例》,第50頁,第67頁。

[35]陳垣:《校勘學釋例》,第148頁。

[36]薛正興:《談王念孫的推理校勘》,《社會科學戰線》1985年2期。

[37]阮元:《皇清經解》,石印本,卷八十七,第3頁。

[38]《阜陽漢簡詩經》,《文物》1984年8期。

[39]張舜徽:《廣校讎略》,第99頁。

[40]王重民:《敦煌古籍叙録》,第14頁。

[41]張元濟:《校史隨筆》,第104頁。

[42]陳垣:《校勘學釋例》,第149頁。

[43]王念孫:《讀書雜志》,第296頁。

[44]《漢書窺管》,上海古籍出版社版,第346頁。

[45]郭沫若:《郭沫若古典文學論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320頁。

[46]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57頁。

[47]胡適:《校勘學方法論》《國學季刊》四卷3期。

[48]王利器:《鄭康成年譜》,齊魯書社1983年版,第157頁。

[49]高明:《帛書老子甲乙本與今本老子校勘記》,《文物資料叢刊》2期,文物出版社,1978年。

[50]張元濟:《校史隨筆》,第25頁。

[51]《聞一多全集》,第二册,第447頁。

[52]吴金華:《三國志解詁》,《南京師院學報》1981年3期。

[53]王國維校,袁英光、劉寅生整理:《水經注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4頁。

[54]王國維:《觀堂集林》,中華書局1959年版,第564頁。

[55]陳玉澍:《爾雅釋例》,南京高等師範學校排印本,卷二,第1頁。

[56]《聞一多全集》,第二册,第235頁。

[57]《史記》第十册《點校後記》。

[58]《郋園全書》,第二十四册,觀古堂刊本,第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