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1937年)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手工棉纺织业起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外洋棉纱布的内销,使无数地区古老的手纺或手织业根本消灭了;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则使继续存在的手织业加速其生产关系的蜕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第二章里已经说明,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手工棉纺织业里已经出现了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因此,从生产关系的发展历程方面看,我们可以说,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入侵,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棉纺织业里手工业的发展方向,但却大大地加速了这原有方向上的发展速度,只不过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表现形式也是复杂的。以下,基本上只是根据1914—1937年的资料对手纺织业这一发展过程加以分析。
一 手工棉纺织业的存在情况
在棉纺织业里,工厂工业和手工业相竞争,无论就制品质量方面说,或就生产成本方面说,工厂都占有绝对的优势,这乃是无须证明的事情。但是在鸦片战争以后将近一百年的悠久岁月里,进口洋货以及国内工厂的机制纱布却始终未曾把中国的手工棉纺织业全部消灭。直到1937年,手工棉纺织业在中国人民衣料的制造上还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譬如拿输入外洋棉纱布最多而又是中国棉纺织厂最大集中地的上海来说,根据1928年上海特别市对所属30个市区农村所进行的调查,可知棉纺织业还是各区普遍的农家副业。其中如真茹、蒲松两区,年产值且在十万元以上。(1)两年后,国民党市政府社会局调查散布于15市区的140家农户,其中兼营纺织业者47家,共有纺车68架,布机94张。(2)又潘炳泉君于1934年2月及1935年8月在沪郊农村“改进”区,作了两次精密的调查,发现在944户,4,094总人口中,尚有862人以织布为副业,超出任何其他副业人数之上。(3)直至抗日战争爆发的前夜,上海公共租界区域内还保有八九千架的手织机,赖以为生者凡50,000人之多。(4)
自签订《南京条约》之1842年,至上海战事爆发之1937年,历时凡95年。起首是《南京条约》开了国外机制棉纱布输入上海之大门;中间有1895年之《马关条约》,引进外商资本在上海之设厂;更有欧战的良机,给予民族资本以发展棉纺织业的好运;到1936年,上海中外纱厂的纱锤数计有3,118,836枚,布机30,058台。但在这近一世纪的悠久历史中,上海这与年俱进的纱锤布机,并不曾绞尽它市区以内农民手中的竹轮木梭,那么中国内地,手纺织业之更广大的存在,是可以推想得到的。
过去很少有人注意到中国手纺织业的分布情形;事实上,要将如此分散的副业,作精确的统计,也绝难做到。以下所述,是取自1930年以来,各种期刊、报章以及书籍上的纪述与统计而成的。除非特别指明,所述都是指1930—1937年期间的事情。各地手纺织业的盛衰,无时不在变动之中,所述数字的可靠程度,极难估定。不过,在这极端缺乏精确统计的条件之下,我们的工作,至少已足指陈1930—1937年期间,此业在各省是普遍存在的。这里,我们先述乡村家庭工业形态的手纺织业。
1935年前中央农业试验所曾调查19省928县纺纱织布的农家在全农户中的比数。结果发现此种比数在10%以下者,有广东、福建、云南、察哈尔四省;在10%—20%者,有山西、甘肃、江西、安徽、浙江、湖南六省;在20%—30%者,有四川、江苏、湖北、广西、贵州五省;在30%以上者为河北、陕西、山东、河南四省;最高的比数为河南,约达48%之多。总计这19省的纺织农户,平均占全农户的24%,(5)约达一千四百万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
上文所谓纺织农家,事实上并不全是纺织兼营的。依过去机纺织业的发展情形看来,毋宁是专事织布的较专营纺纱或纺织兼营的为多。不过手纺业也不是可以忽略的。1929年,河北全省手织业共消用棉纱529,048公担,其中机制品占了317,412公担,手制品为211,636公担,手纺纱还占全消纱量达40%。(6)到1931年,有人调查河北定县全县的手纺织业计布产值达2,307,019元,同时手纺纱亦值548,560元,手纺纱还占总值的28%。(7)1932年,河南南阳全县纱布总产值419,060元中,手纺纱计值105,670元,所占比数在25%以上。(8)1934年广西78县之调查结果,农民自织布匹者尚占全人口的40%,自织中纯用机纱织造者占69.6%,纯用手纺纱织造者占18.7%,用机纱土纱搀合织造者占11.7%,手纺纱仍有相当的重要性。(9)大抵现时机纱的势力,只能到达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边远省区,或内地各省的山岭闭塞之地,农民对衣着原料,多还保持自给的状态。只要土质尚可植棉的地方,农民大部自种棉花,自纺成纱;即绝对不宜植棉的区域,他们也能输入棉花来纺纱。例如甘肃的甘谷县,乡村妇女有百分之三十皆以余闲专事纺纱。其所用棉花系由川北或陕南输入天水,而在天水市场购买的。其纺就之纱,则至天水之沿河镇(纱布市场)易布以归。该县每年可以纺出棉纱二十余万公斤,价值二十四万余元。(10)我们虽没有更多的资料,足以说明手纺业在中国之普遍存在的情形,但手纺业之供给一部分人的衣着原料,乃是无可怀疑的。据我们自己的估计,为全国手纺业消用的棉花,不下1,044千公担,其产纱当有1,000千公担之多。手纺业产纱在全国总产量5,934千公担中,约占16.8%;在全国总消纱量5,787千公担中,约占17%。(11)如依照以手纺为副业者,每年产纱量30磅这标准计算,则中国现存手纺车,当有七百余万架。中国手纺车数量之高,可以居世界第一位了。(12)
手织业的散布并不限于交通闭塞的区域。大体棉产丰富的区域,过去本存有手纺织副业的,今日多还有相当的生产;若一向棉产稀少,农家都依赖外地土布作原料,而今日能新兴手纺织业的地方,为数极少。今将各省状况概述如下:
河北省 河北省是一个棉产极为富庶的区域,也是一个手织业最盛的省份。全省计有129县,1929年所调查之127县中,存有手织者凡89县,产值共达81,360,590元。主要产地几乎全部都分布在滹沱、大清两河上游——即俗所称西河区,以及东河、北河两流域——即俗所称东北河区;这都是极富于棉产的地方。1931年后,东北四省的市场被夺,继之以日货的走私倾销,河北各县的手织业都受很大的打击,但仍有不可忽视的势力存在。著名的织区如高阳,在1926—1929年间,最盛时每年消费棉纱八万包,人造丝二万箱,合计出布不下三百八十万匹;到1932年,仍能消纱二万五千余包,人造丝四千箱,产布一百三十余万匹。如宝坻,1923年最盛时期,消棉纱五万三千余包,产布四百八十万匹,到1933年还能消纱一万三千余包,产布一百六十万匹。如定县,1915年最盛时,输出土布即达四百万匹,值三百余万元;到1931年,全县总产量也还有一百六十余万匹;共值二百三十余万元之多。其次如平山,外销土布约一百余万匹,如正定,仅输山西者,即有二十万匹;如尧山,年产土布二十万匹,销山西凡七万匹;他如曲周,巨鹿、任县、平县、南和、鸡泽、栾城、新河、沽河、香河,也都能在晋、察、绥、蒙各省,各占得一部分的市场,更次如大城、故城等县,于本邑消费之外,尚有余力运销邻县。自然,我们所未知的各县,也必尚保有相当产量的。(13)
山东省 河北之外,家庭手织业之最盛区域,当推山东。本省棉产,集中于本省西部黄河两岸,及运河、小青河、徒骇河、马河诸流域。所以这一带各县农家兼营纺织者甚多。举其要者如荷泽、定陶、曹县、济宁、滕县、滋阳、东平、汶上、范县、观城、朝城、聊城、临清、临邑、平原、陵县、济阳、商河、桓台等县均有家庭织业之存在。其中尤以滕县、商河、桓台、汶山、临邑、东平、范县、荷泽、定陶、聊城等县为最多,惜无全部调查。本区以东,虽不产棉,但有胶济路横贯其中,青岛、济南两市机纱得以运销,所以在胶济沿线乡村织业也很遍布。1944年胶济铁路管理局曾调查胶济沿线及南驿至桑园段津浦沿线45县经济概况,计有家庭棉织业凡34县。这34县的土布总产量共8,034,700匹,价值22,867,870元。年产在十万匹以上者,有潍县、即墨、招远、平度、胶县、诸城、安邱、昌邑、临淄、博兴、桓台、莱芜、济阳等十三县,这些都是必要在邻县乃至省外寻求市场的手织区域。年产在十万匹以内者,只有广饶、商河、邹平等县还能销及邻县,其余都是自给的为多。1935年全国经济委员会棉业统治委员会,又曾调查过67县的产量,总计达17,360,100匹,估计全省可达二千万匹。67县中计年产在十万匹以上者,有长清、乐陵、邹县、荷泽、定陶、鄞城、堂邑、高唐、临清、武城、德平、临邑、平荫、潍县、即墨、益都、广饶、寿光、昌邑等19县。和1933年的数字相较,主要的产区,并无很大的变动。19县之中,最著名的,莫如潍县织区。该区以潍县为中心,包括昌邑、寿光、昌乐三邻县的一部,约有手织机十万架。1931、1932、1933、1934四年的销纱量,各达16,280;16,163;17,865;19,090公吨。其棉布销路,遍及河南、陕西、四川、江苏、安徽、山西、河北、甘肃、浙江、绥远、江西、湖南、福建、贵州、云南、湖北、吉林、黑龙江,及本省等19个省份,是全国惟一尚未受“九一八”事变重大打击的手织区域。(14)
山西省 山西省是一个棉产贫弱的省份,它的棉布消费,一向多赖河北供给。近年山西省机纱虽发展至五个纱厂,但机制棉布的产量,仍很微小,不足之数,只能由输入和手织业来补给。不过山西家庭手织业也相当的普遍,只是产量很少。1934年,伪山西经济建设委员会调查64个土布出产县份,总计从事手工纺织业的家庭达41万余家,达全省户数的19%。但全体织机数则不过253,932架;全年产土布2,874,000匹,值5,044,000元。每年产布在十万匹以上者,仅平遥、万泉、临汾、解县、汾西、屯留、垣曲、河津、安邑9县;年产在5万匹以上者,亦不过平陆、新绛、荣河、永济、夏县、猗氏、临晋、闻喜、霍县9县;有力销至省外者更寥寥无几。另一个调查谓平遥年产865,470匹,值1,275,473元;襄陵年产值120,000元,新绛值728,000元,介休值300,000元。与上述调查颇有出入。不过山西全省的家庭手织业之不甚发达,则是可以确定的。(15)
河南省 1933年调查平汉、陇海两路沿线24县的结果,计得家庭织业年产量约90万匹。依全省机纱消用量的估计推算,河南年产土布当在640万匹以上。惟就上面所述南阳手纺业的情形看来,河南西部山地各县恐尚有不少手纺业存在,因此全省的土布产量当不止此数。就我们所知,河南平汉、陇海两路线的主要产区为禹县、新乡、汲县、开封、温县、密县、许昌、孟县、南阳、临颍等县,产量超过10万匹,至少也接近10万匹。其他各县,因接近铁路,容易输入机布,恐尚不及西部山地各县出产之盛。(16)
陕西省 我们对陕西省的情形,所知很少。陕西是一个棉产相当丰富的省份,陇海铁路深入陕省不久,那里所存的家庭手纺织业必很普遍。全省92县中,曾经调查过的,洛、泾、渭三河流的38县,每年总产量即达8,420,000匹。其中以兴平、武功、扶风的产量为最多。他如镇安、西乡、城固、洛川、甘泉、三原、同官、中部、长武、朝城、陇县、耀县、宝鸡、蒲城、醴泉、县、邠县、大荔、临潼、盩厔、泾阳、渭南、富平、郃阳等县,都有不少的出产。此外陕南、陕北各县,或亦有出产,惟无调查。(17)
江苏省 江苏的机纺织业居全国之首。惟家庭手织业仍很发达。江苏全省计61县,1934年所调查宁沪沿线17县之结果,总产值已达1400万匹,全省产量,自然绝不止此。17县中,南通、江阴、武进、常熟4县,年产均在200万匹以上;崇明年产在100万匹以上;他如松江、海门、吴县、无锡、溧阳、镇江、南京及铜山,年产均在10万匹至90万匹之间。这些地方的手织业,多已使用改良织机,仿制宽幅布匹,其销路不仅遍及大江南北各省,若南通、江阴、松江等地所产,且能远达南洋。因为原料取给近便,生产技术改良,生产组织进步,所以至今还未见为机制品所代替。此外未经调查的宝山、太仓、金山、江浦、靖江、六合、宿迁、萧县、雎宁、邳县、高淳、启东等县亦各有相当产量,惜数字不详。(18)
浙江省 浙省家庭织业,不若江苏之盛。1934年所调查之上虞、余姚、海宁、镇海、鄞县、绍兴、杭县、金华、兰溪襕、平湖、嘉兴、嘉善12县,共计产布约600万匹。其中平湖一县约200万匹,海宁、绍兴两县各约80万匹,其余除余姚、镇海两县而外,均在10万匹以上。此外,就我们所知,硖石也是一个土布生产中心,每年销出约100万匹,惟近年颇有衰落之象。(19)
江西省 江西家庭织业,多集中在中部赣江流域。据省政府1930年之调查,吉水、丰城两县,每年各产八十余万匹,龙南、峡山、清江、南康、新淦年产各在10万匹以上,其余年产数千匹至数万匹者,尚有南昌、东乡、进贤、上饶、新喻、安福等县,合计13县年产约280万匹,值340万元。另据棉统会1933年所调查27县之状况,以南康县产量为最高,约500万匹;南昌次之,约250万匹;若临川、南城、丰城、清江、新淦、峡江、上高7县产值均在250万匹以下,50万匹以上;他如九江、湖口、鄱阳、余干、进贤、东乡、乐平、上饶、庆丰、崇仁、乐安、新喻、宜春、吉水、永丰、吉安、安福、泰和18县,年产均在数千匹至75,000匹之间;合计27县得900余万匹,为数已不为少,但我们以为赣省边境山地各县,当仍留有不少家庭纺织业,故全省产量或不止此。(20)
安徽省 安徽素不产棉,昔日常赖苏、浙、赣、鄂等省供给布匹。今仍为苏省南通一上好销场。但安徽家庭织业,也遍布全省,不过产量不足自给罢了。1934年安徽省府之调查,谓全省73县中,存有家庭织业者,有42县之多。计产量甚高的县份为合肥,年达98万余匹;其次为怀宁、芜湖、舒城,各在10万匹至30万匹之间;更次为桐城、六安、望江、定远,各在5万匹以上,其他如寿县、巢县、当涂、凤阳、广德、潜山、太和、南陵、宣城,亦均在万匹以上;总计42县的总产量约200余万匹,值400余万元。(21)
湖北省 湖北全省计69县,1934年棉统会所调查之17县,已得家庭织业总产量690万匹。其重要产区如黄岗约220万匹。孝感约70万匹;此外光化、天门、宜昌、武昌、麻城、宜都、襄阳、江陵、荆门、应陵、汉阳、云梦等县均在10万匹以上,50万匹以下;不及10万匹者仅鄂城、黄陂、沔阳3县。湖北一向是富于产棉,以土布供给邻省的省份。就我们所知,省外销路,今日还维持不绝。譬如保安土布可销河南、湖南、云南、贵州诸省;阳逻土布可销河南及两广;金台岗、仓子埠、长江埠及葛店土布亦销云贵;董市、江口产品则销四川、巴夔;若团风色布则又遍及川、湘、皖、豫、陕、赣诸省;安陆所产则销陕西、甘肃、青海。其他未经调查的县区,当有更多的产量和更大的销场无疑。(22)
湖南省 1933年棉统会调查湖南湘水沿岸及洞庭西岸17县的结果,计年产在100万匹以上者有长沙、常德两县,年产在10万至40万匹者有桃源、沣县、平江、浏阳、湘乡5县。其余湘阴、南县、益阳、祁阳、攸县、醴陵、衡阳、湘潭、耒阳、邵阳,均在5万匹以下,合计年产370万匹。但欲以这少数县份的数字来指示湖南家庭织业的分布或产量,显然是不够的。据《中国经济》杂志所载,1935年湖南全省布产的总值为16,519,565元,其中为农家手织机所制造的达14,465,361元,约占全数的88%。由此可见湖南家庭织业的重要了。(23)
四川省 清末,四川是一个输入棉花和棉布的省份,其后机纱输入日增,手织业遂逐渐普遍地发展起来。四川省共有148县,棉统会只选查了30县,总产量已达300余万匹。重庆、江北、嘉定、巴县、隆昌、资州、成都、万县,都是年产在10万匹以上的重要区域。年产在5万匹以上者有壁山、叙府、江津、朱沱、遂宁、潼川、顺庆、广安、长寿、涪州、荣昌、内江等12县。该会就机纱消用量约略估计全省土布产量为800万匹,我们认为川省四境当仍有不少手纺业存在,故实际或不止此数。(24)
广东省 广东为接受机制棉布最早的省份,境内又不产棉,所以家庭织业极少,就我们所知,仅广州、佛山、兴宁、潮州、南海等处,尚有存在。广州、佛山、兴宁三处最盛,销路远达南洋、湘、桂、赣及本省西江、东北江各地。年产达数百万匹,值1500万元以上。潮州所产,则销石马、梅县、兴宁、五华、大埔等地,想亦甚盛。南海一县,年产约八万匹,值40万元。(25)
广西省 广西也是一个棉产不丰的省份,但家庭织业也很普遍,广西全省94县中,我们得知有49县存有家庭织业。这49县在1932年的产值为530余万元。全县、阳朔两县年产均在100万元以上;贺县、荔浦、蒙山、博白、融县、河池、柳州、隆安、凌云、宁明10县,年产均在7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其余各县自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各县产品,大都只销本邑,鲜有能销外县外省的。(26)
贵州省 贵州一向依赖外省供给棉花与棉布,现在有家庭织业的县份,似也不多。就我们所知,贵州年产在十万匹以上的县份,只有贵阳、瓮安、余庆三处;其他遵义、仁怀、湄潭、息烽、紫江、龙里、贵定、平越、麻哈、都匀、八寨、安顺、织金、黔西、修文、息津、三合、独山、省溪、江口、思南等县,均有出产,不过数千匹至四五万匹之数。(27)
云南省 云南主要产区,约有河西、玉溪、开远、蒙自4县。河西乡村织业,年产达60余万匹,约值210万元;玉溪从事家庭织业者约有15,000余户,七万余人每年产布35万余匹,值120万元。开远年产约30万匹,值180万元。蒙自年产40余万匹,值160余万元。这四县的布产,多能向邻县或昆明推销。本省其他各县,当仍有不少家庭织业存在,惟情形不详。(28)
从以上所述的看来,手织业实是遍布中国各省的家庭工业。大体产量只足自给,或仅能在邻县销售的产区,分布得最为广泛;能远销较远地区或外省的,为数极少。但以全国总产量来说,自给生产的数量,实远不及商品生产的数量。譬如山西、安徽、广西三省的家庭织业,大多是以自给为主要生产目的,他们产值各为5,043,622元,4,452,795元和5,309,777元,这些数字和南通一县的年产17,290,000元或高阳一区的外销值10,740,225元相较,都相差很远。
中国乡村里的家庭手织业是普遍存在的,中国城镇里的工场手织业也颇有可观。各方对于工场织业的调查,大都把动力机和手织机不严格地分别,使我们对此业的分布,无从记述。我们已确知的地方,有下列各处。如四川的成都,有手织工场730家,织机约5,000架;其次如安徽之芜湖,约240家,织机1,450架;四川之重庆,235家,织机2,250架;天津,135家,织机1,390架;北京及广州各105家,织机各2,084架,5,740架,(29)这些记载虽未必代表各该城市的全部工场数,但已可代表一般。此外如长江沿岸之汉口、长沙、常德,宁沪沿线之无锡、常州、江阴和江西的南昌,浙江的杭州等地,也都是手织工场的集中地。大体说来,手织工场确有不少存在。但手工场出品总是要出卖的,城市总是机制商品最先侵入的门户,而工场手织业所受的压迫也就比乡村自足生产者更为严重。生产组织上,虽较家庭织业具有若干进步性;但那仅适于作进一步的发展,在抵抗机制品的竞争上,却不如家庭织业之强韧有力。就全国说来,其产量似不及家庭织业之多。
手织业之普遍,已如上述。手织业对中国人衣料供给上占何等地位,还需要估计全国的产销量才能说明。方显廷先生估计中国手织业消纱占全国总消纱量的78.64%,(30)其所用方法忽略手纺业产纱及专营棉织厂动力织机的消纱两项,可谓极不妥当。尤特莱(Freda Utley)女士估计中国每人每年消费棉布13.5码,其中12码为国货,1.5码为输入品;国货中约有70%为手机织品。(31)又一估计谓中国每人每年消费量为10码,其中7.1码为手机织品。这两个估计都不知如何得来的。据我们自己估计的结果,手织业在中国棉纱消费或土布在棉布生产、消费量中的地位,可概括如下:
手织业在中国棉纺织业中之地位
(1934—1935年)
资料来源:详本章附录。
二 手纺织业的存在条件
中国输入机制棉纱布已有一世纪的历史,国内设厂也已近五十年。很显然的,不论洋货、土货,这些机制品日日都在摧残手纺织业。但如上所述,手工产品在今日中国棉货产销量里还占如此重要的地位;究有何等条件,是使手纺织业者能和大机器生产相竞争?何以机械化的棉纺织业,经如此长久时期,还未能全部摧毁手纺车与手织机?这实是必须解答的问题。
第二章里,我们曾经指出农村手纺织业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经济结构上的历史意义。简单说,几乎家家机杼的农村纺织业,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产物。中国的封建暴君以及地主、商人、官吏、高利贷者这些封建社会的寄生者阶级所加于中国人民的负担是那样的沉重,以致农民“穷年仡仡,而不赡其口”。因此,农民必须在农业之外,还要从事某种手工副业,才能生存。棉纺织业,恰恰就是这样一行支持封建剥削、苟延农民生命的手工业。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农民所受的封建剥削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大大地加重了。简单说,现代中国地主阶级不仅剥削了农民从事农业的全部剩余劳动,而且剥削了他的一部分必要劳动。(32)就连前中央农业试验所也不得不承认,中国有56%的农家必须年年借贷现金,有48%的农家必须年年借贷食粮。(33)因此,不难想像,现代中国农民仍旧必须在农业之外,从事某种手工副业以求苟活。棉纺织业恰恰还是这样一行支持封建剥削、苟延农民生命的手工业。
如果在乡村里,中国农民需要手工副业来维持生计;那么,在城市里,那不断增长着的庞大失业群,就尤其需要一种职业来维持生计。因此,小规模设备简单的手织工场的存在,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社会生产关系为手工棉纺织业的存在提供了充足的条件,这一方面就表现为棉产商品化程度的不足,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织业机械化速度的迟缓。
据1933年前中央农业试验所根据373县的报告所做的估计,这年江西、安徽、四川、浙江、河南和湖南六省的棉产,各有84%、77%、63%、59%、53%和50%是没有出售到市场上去的。就是在商品化程度较高的省份,如山东、河北、陕西、湖北、江苏和山西六省,也还有28%、37%、42%、39%、45%和38%是由农民留下自用的。(34)自用棉花中,一部分当然是做成衣被棉胎的,其另一部分,则用作手纺原料。此所以我们根据1934、1935年资料所做的估计,全国手纺产纱还达一百万公担之多。
在织业方面,手工对于机器的抵抗,远比纺业顽强。
在技术上,纺工的加工对象是棉条,把棉条纺成棉纱,只需要完成捻回和牵伸两种生产劳动就够了。另一方面,织工的加工对象则是经纱和纬纱,他需要把经纬交织,才能成布。为了完成交织经纬工作,一架织机需要能做开口、投机、打纬、移综、放经、卷布六种动作。因此,织机的构造就远不如纺机之易于利用机械运动。所以纺纱和织布两种机械构造的进步速率是不相平衡的。
以中国的情况说,纺机平均每锭每十一小时工作日可纺成16支纱六两;普通每纺机万锭,需要工人185名,所以平均每人每十一小时工作日出纱20斤。另一方面,一个熟练的手纺工人,平均每十一小时工作日只可出纱(假定也是16支)四两。这就是说机纺工人的生产能力约当手纺工人的80倍。(35)
织布方面,普通动力织机织造14磅粗布,平均每十一小时工作日可出布12丈5尺。又织工平均每人可管理织机四台。所以通扯每人每十一小时工作日可以产布50丈。另一方面,铁轮机手织工人每人每十一小时工作日只可出布12丈。这就是说,机织工人的生产能力约当手织工人的四倍。就是动力织机改装自动配件,提高工人每人管理机数至30台,那么,机织工人每人每日也只产布375丈,约当手织工人产布量的31倍。(36)
有人估计华资纱厂纺机的投资额是每锭50.5元,布机的投资额是每台630.5元。(37)按这个标准计算,则一百万元的资本用于建立纱厂,可装纺机约两万锭;用于建立布厂,可装布机约1,586台。由前所述,可知纺机两万锭,需要纺工370名。这370名机纺工人的产纱量和29,600名手纺工的产纱量相等。另一方面,布机1,586台需要织工397名。这397名机织工人的产布量和1,488名手织工人的产布量相等。
“资本所支付的不是所使用的劳动,只是所使用的劳动力的价值。因此,对于资本,机器的使用必须为机器的价值和它所代替的劳动力的价值的差所限制。”(38)在我们这里,同量价值的资本,它所代替的劳动力人数在纺纱为29,600名,在织布为1,488名。不用说,纺机织机的价值和它们各别所代替的劳动力价值之差是大有悬殊的。在现象上,这一方面就表现为在纺织机械化初期,资本家投资于纱厂所可能获取的剩余价值超过布厂,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手织业对于机织业的抵抗,远较手纺业对机纺业为顽强。这就是为甚么一切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初期,纺业机械化的速度毫无例外地总是超过织业的理由,同时,也是中国机织业的发展一直落后于纺业的一部分理由。
中国机织业的发展速率落后于机纺业——同时,也即是中国手织业对于机织业的抵抗远比手纺业对机纺业顽强坚韧的情况,是可以用数字加以说明的。
中国棉纺织工厂经过将近五十年的发展,到了1936年,全国共有纺机510余万锭。根据1933年调查资料计算,每台布机每24小时工作日可以织造12磅平纹布91码,需用20支纱24.909磅。为生产这24.909磅的20支纱,需要以同样时间运转的纺机27锭。因此,全国510余万锭的纺机产量,足够188,000余台的布机消费。然而事实上,1936年全国纱厂附设织机和专营布厂却只有布机八万台左右。由此可知中国织业机械化速度的落后是非常显著的。我们可以说,绝大多数纱厂的建立,根本就是以手织业当做销纱对象的。
纺织两业,本是棉布生产过程上的两个加工步骤。从一定意义上说,纺业加工工具的革新不独不必其引起织业加工工具之相应的革新,却正足以促进旧有织业加工工具的充分利用。以手纺车和古老的投梭织机而论,至少需要三人纺纱,才能供应一架织机的原料需要的;并且手纺纱的品质,一般都不能细至16支以上。因此,在产量上,在棉纱品质上,手纺车一直成为手织业充分发挥效能的很大障碍。纱厂的建立,恰恰替手织业解除了这些障碍。它不独为手织业供应了足量的棉纱,使无原料缺乏之虞;并且也为手织业制造了高支的棉纱,从而扩大了手织业的活动领域。应该说,作为一行独立的产业部门而言,手织业是在纺业已经机械化以后,才有充分的发展机会的。
在第三章里,我们曾说明进口洋纱对于中国经济所发生的作用之一,就在以机器代替手工,从而造成了大量的相对过剩人口,这些相对过剩人口中有一部分是要转入“比较容易接近的产业部门”,即手织业部门里去的。洋纱的作用如此,国内机纺纱的作用也正如此。从这方面说,中国机器棉纺业的发展,恰恰也正是保持手织业继续存在的条件之一。
三 手织业商品生产的发展
1.从自给生产到商品生产
按照发展程序说,手织业从以自给为主而以剩余出卖的农家副业开始前进的第一步,便是生产目的由自给向出卖的转变。完成这种转变,普通都需要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必需有足够的销售市场,从而手织业才有提高产量的余地。手织业既然以出卖为主要的生产目的,这个条件的必要性自然是可以理解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无疑的,是扩大了中国的棉布市场的。惟值得注意的是,土布市场的地域性很高,一般都是在那里生产,就在那里附近销售。这说明流通费用上的节省,乃是手织品所赖以和机制品相竞争的有力武器。其次,土布绝少销入城市,尤其不入大城市。土布的主顾都是农民。这说明质地厚重和农民的消费传统也是土布赖以销售的重要条件。
手织业从自给向出卖的转变,还需要具备的第二个条件,就是足够的棉纱供应。必如此,手织业才不至有原料缺乏之虞。这个条件是由输入洋纱或国产机纱来满足的。例如以江苏南通手织区的具体情况来说,该区1933年一年共消用棉纱1,586,053小包,约合21,094,500斤,如果全部由手纺业来供应,则至少需要专业纺工2,344,000人的全年劳动才能生产出来。而同年南通全县的人口总数也不过1,358,461人。(39)由此可知,没有机制棉纱的供应,南通手织区域的发展,根本是不可想像的。
比较著名的手织区域的发展历史还说明手织业由自给向出卖的转变,需要在生产工具上有所改进。在织机方面,这种进步表现为由投梭机而拉梭机而铁轮机,同时,又有改良提花机的应用。
投梭机的构造及其生产效力在第二章里已有叙述,总之,那是一种效率极低的工具,无论如何是不堪和动力机器相竞争的。如果没有拉梭机和铁轮机的发明,则中国手织业必然早就消灭了。直到现在为止,我们还不知道拉梭机和铁轮机是何时何人发明的。拉梭机为了补救投梭机的缺点,将投梭机的织纬机构加装滑车、梭盒、拉绳等件,便成为拉梭机。由于这种改进,投梭运动已由双手投接变为一手拉绳,一手握纬杆以打纬,如此,生产速率增加一倍以上,而布幅也能加宽至25吋。(40)
但拉梭机尚有一与投梭机同具的缺点,便是做放经、卷布、移综三项工作时,都要停止织布,阻碍布产的速率。铁轮机的装置,就是专为克服这些缺点而设计的。铁轮机是用人力发动的织机之最完美的构造。它利用飞轮、齿轮、杠杆等机械原理,将开口、投梭、打纬、卷布、送经五种运动的机构,相互牵联,形成一个整体,由足踏板来作总发动机关,各部随之自行工作。因此每日的布产能力,提高至30—40码。这较之拉梭机又增加了两倍。(41)
此外还有一种改良提花机。这种织机利用复杂的自动装置可以自动织成任何花纹图案,大大地节省了劳力,提高了产量,因而使手织业超出平纹布的范围,扩大了织造领域。
如果产品有一定销路,原料供应充足,同时更有改良织机的刺激,那么原来从事纺织以自给的农家是很可能扩大经营,专为出卖而生产的。这样发展起来的手织区域,往往拥有织户达数万家之多。以下,我们就略述河北定县手织区域商品生产的发展情况,然后进而分析这种发展过程中手织业所表现出来的诸种特征。
定县的土壤气候,宜于植棉,农村自给生产的手工棉纺织业很早就已存在了。大约在光绪初年,定县农村手织业开始有剩余产品向县境以外销售,到了光绪十八年(1892),输出到西北各地去的土布凡六十万匹。光绪二十年(1894)以后,山西专营口外贸易的商人在定县开设布店的日多,定县的土布输出也年有增加。光绪二十六年(1900),京汉铁路通至定县西关,于是土布输出获得极大的便利;四年后,输出土布便增至一百万匹。到了宣统元年(1909)京张铁路完工通车,民国三年(1914),此路又展至归绥,于是定布输出,又获得更大的便利条件。据估计,1913年定县输入西北土布凡二百万匹;1914年,二百六十万匹;1915年,四百万匹,约值2,494,000元。这是定县土布输出的最高峰。(42)
铁路运输对于进口洋布和定县土布同样便利。当定县土布利用铁路运输大量销出口外的时候,也就是洋布开始在口外大力竞争的时候。外商中如英之仁记,日之三井在张家口、库伦乃至各蒙旗都设有分行和推销处,争夺定布销路。所以到了1916年以后,定布的输出量便剧烈地削减下去,至1921年更落到一百二十万匹以下,这样,定县手织业的发展便中途被洋货阻断了。
定县手织所消费的棉纱,始终以本县手纺业产品占很大的比重。据1931年调查,全县66,205户农民家庭中还有42.9%的家庭,即28,367户从事纺纱,共产纱达962,345斤。定县共出产土布七种,除产量很小的一种“细布”采用机纱织纬外,其他六种都是只利用机纱作经,甚至用土纱作经,而全用土纱织纬的。1933年全县出产土布1,620,400匹,只输入机纱3,710包,其余用纱全靠本县手纺业供应,估计前者只占全部消纱量的三分之一,后者却占到三分之二。然而尽管定县拥有这许多手纺产纱,在定布外销量日益扩大的时期,定县手织业还是必须依赖外地供应原料的。据说早期定县曾从邻县无极、晋县等地输入手纺纱,后来更由天津运进印度纱。(43)我们推算1915年最高外销量四百万匹所需要的棉纱,如果全靠手纺业供应,那么就需要从事纺纱的农家八万户,这就超过全县农户总数达一万四千家。所以,没有机纱的供应,定县那四百万匹的外销量乃是不可想像的。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输入洋纱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并不是单纯地代替手纺纱,相反的,倒是补充手纺纱的不足而成为手织业进行商品生产的必要条件。
另一方面,在手织业发展为商品生产的过程中,改良手织机代替落后织机的现象却极为显著,下列定县某村手织机的估计数字就很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定县某村织机数估计
(1912—1932年)
资料来源: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页447。
有一定的销售市场,有足够的原料供应,并有改良织机的传布,定县手织区很自然就从自给生产发展为商品生产了。据1931年的调查,定县全县28,367个从事纺纱的农家中,只纺纱而不织布者凡24,600余家,占纺纱家庭86%;纺纱而兼织布只有二千余家,这就是说多数农家纺纱都是为的出卖,而不是为的自行织布。再以定县第三区的情况而论,该区共有纺纱农家6,365户,1931年全年出产棉纱223,792斤,值127,570元。其中自己留用织布者30,854斤,值17,590元;出卖者192,938斤,值109,980元。无论数量价值,出卖部分都占到总生产量的86%以上。从此我们可以说,定县手纺业的生产,基本上已经完全商品化了。
织业方面,试以第三、第六两区数字而论。1931年这两区共生产“庄布”891,300匹,值1,069,560元,这是全部销往口外去的;又生产“大布”238,145匹,值428,661元,其中由织户留备自用的只有53,500匹,值96,300元。以庄布、大布两种产品而论,自用部分只占全部生产总值的0.36%。这就是说农家织布几乎已全部是为的出卖而非自给了。
从上所述,可知定县手织业的发展,到了1931年,已经全部完成了生产商品化的过程。从生产关系方面说,定县手织业并没有发生本质上的变化。原料、生产工具、制成品都是归劳动生产者自己所有的,这里还没有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这说明定县手织业还是处在手工业发展史的低级阶段上的。不过,就在这低级阶段上,我们已经可以看到生产商品化所引起的许多变动了。
2.从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到社会的劳动分工
第二章里曾经说明,在自给生产的时代,从种棉、轧花一直到布匹的整理,甚至连纺织工具的生产也包括在内,这许多生产工序常常是在一个农民家庭的内部完成的。光绪以前定县的情况也正是这样。在这种形式下,就是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也是非常模糊不确定的。因为生产工具的构造既然非常简陋,操作方法极其简单,而生产又只为的自己消费,那么一个劳动者就有可能获得全部生产各个工序的一切生产技术,也并没有专业分工的必要。在这个阶段上,纺织劳动,基本上只是妇女的任务,男子是很少参加的,如果说有所分工,那分工的原则是年龄的差别而不是技术训练。
纺织生产商品化以后,首先在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上引起了变化。这是因为第一,生产既是为了出卖,那么就需要提高产量才能赚得更多的收入。为了提高产量就需要进行不间断的生产。一般说来,为了维持一架铁轮机的不间断的生产,至少需要两三人经常做织布的准备工作,如果这种工作由农家妇女来担任,则因为妇女常有其他家务的打扰,两三人还嫌不足。这样,一个农民家庭的劳动力就基本上全部投入织业劳动,而没有余力进行其他手工业生产了。第二,织业生产商品化以后,产品就需要有一定的规格,适合市场上对于某种品质、某种花式的需要,同时,手织机也由投梭机逐步复杂化至于铁轮机、提花机,因而在织布技术上就需要一定的训练,和一定的体力,这种训练和体力条件已不是任何一个家庭成员所能满足的了。于是家庭内部的劳动分工便发生了专业化的倾向。这种倾向,在定县某某三村的统计上可以看得很清楚。
定县某某三村个人手工业工作性质统计
(1932年)
上表说明家庭内部的分工情况,从此,可以得出这样几个结论。第一,就全体手工业劳动者1,924人而论,其中女性从业人员是1,255人,男性是669人,二者约成三与二的比例。这说明各类手工业劳动,基本上还是农家副业,仍以女子为主要的担当者,这就是说,生产目的尽管已经商品化,但还没有发展到根本改变手工业的副业性质,这正表现定县纺织业发展还是在低级阶段上的。第二,就纺纱、纺纱兼准备、纺纱兼织布、准备、准备兼织布、准备兼整理等类工作而论,都是女多于男,独专事轧花或专事织布工作者,男子占绝对优势。这种现象,很足以说明生产商品化以后家内分工的发展趋向。轧花和织布都是需要较大的体力的,织布更是需要较高的技术训练的,这两项逐渐由男子专任了,而女子则放弃几千年来“女织”的传统,专事纺纱和准备等类工作。这不能不说是生产商品化和生产工具的进步对家内分工所引起的极大的变化。第三,不独在准备和织布工作上有从业人员的变更,整个纺织工作的各个工序,也都有独立化的趋势。上表专事轧花的只有36人,专事弹花的只有1人,而专事纺纱的凡671人,专事织布的凡530人。从轧花到织布这各个工序无论如何是配合不上的,往昔自轧、自弹、自纺、自织的完整系列完全破裂了。
轧、弹、纺、织各工序家内分工的完整系列的破裂,说明社会的劳动分工必已加强。
在纺织生产商品化的同时,定县的棉花生产也开始商品化。原来1918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曾在定县散发美棉种籽,定县棉产的品质因而有一定的提高,跟着定县棉产商品化的程度也不断提高,到了1921年以后,如春雨适调,则全县农田中往往有60%是种植棉花的。棉花既大量生产,那么轧棉、弹花两道工序自然就不是农民家庭所能兼营得了的,于是便有轧棉、弹花的手工场出现。据1931年的调查,定县全县共有轧花店302家,专营轧花或轧弹兼营,此外,还有专营弹花的弹花店14家,一般纺织农家已经没有自备轧车、弹弓的必要了。这就是说,轧弹两道工序已经走出农民家庭而成为社会劳动分工的两个专业部门了。
另一方面,如前所述,织业生产商品化以后,织机的连续工作是需要更多的家庭成员从事织布的准备工序的。因此,织业商品生产的发展,很自然地就自动割断其与纺业的联系。1931年定县全县共有纺纱农户28,367家,织布农户13,385家,这里纺织兼营的只有二千余家。这就是说,纺者不织,织者不纺,纺织两道工序又已走出农民家庭而成为社会劳动分工的两个事业部门了。
如果以家庭为单位,用统计数字来说明社会劳动分工的进展情况,则定县所已经到达的情况如下。
定县某某三村家庭副业调查
(1932年)
资料来源:严中平:《定县手工棉纺织业之生产制度》,见《社会科学杂志》,第8卷第3期。
作者注:轧花兼纺纱6家中,有一家为弹花兼纺纱。纺纱兼织布88家中,有二家又兼其他手工业。
上表667家中,最古老的,轧、弹、纺、织兼营的农家已经完全不见了。轧花兼纺纱又兼织布的只有两家,纺织兼营的也只有88家,最多的则是专营纺纱或专营织布。从家内分工发展为社会分工的现象,在这里表现得极为明显。这还是手织业生产商品化的发展因受洋货竞争而停留在比较低级阶段上的情况。在其他手织区域,例如江苏南通,那儿手织业商品生产的发展比较定县为高,则不独轧、弹、纺、织已经完全分离,并且从准备工序中又分立出做线和上经轴两个工序。做线是因为需要熟练技术而独立,上经轴则是因为改良后的生产工具——大滚筒需要较大的工作场所,和较大的资金,不是每个农民家庭都有力购置的原故。如果更进一步,例如河北高阳,那么就在布匹的整理工序中便又分立出砑光、染色、印花等等独立经营了。
3.从农工业的结合到农工业的分离
“农民工艺中,最小的商品生产,已经开始把工业与农业分离开来,虽然工业者与农业者在这个发展阶段上大半还未分离。”(44)
中国手织业供给我们体会列宁这个分析的具体资料。当手纺织业主要地是为自给而生产时,手纺织业构成小农经济的组成部分。这时,纺织劳动乃是农间季节的活动,它不至干扰农业劳动,也不至消耗家庭成员中的主要劳动力,纺织收入在农民家庭的全部收入中也不会占有很大的比重。在纺织生产逐步商品化的过程中,本来互相补充协调的农工之间便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既然织业劳动已经由妇女手中转到男子手中,需要体力较强而又受过训练的主要劳动力进行工作;既然只有不间歇地进行织布才能提高生产,增加收入,那么,农业劳动便成为干扰手织生产的活动,工农之间,逐渐变得互不相容了。和农业比较起来,手织业所需要投放的资金较少,而资金的周转速度又较快。因此,当土布市场逐步扩大过程中,手织业对于农民实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引诱农民逐渐怠忽农业劳动,甚至根本放弃农业经营而专力于手织业。于是工农两业便开始分离了。
关于兼营手织业的农家如何分配农工业劳动时间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南通的资料做若干推测。
南通手织区域的发展历史,远较定县为长远;其商品化生产的发展程度,也较定县为高。据1933年的调查,全县计有织户63,000余家,织机83,000架,出产各种土布300余万匹。在生产关系方面,63,000余家织户中,绝大多数和定县属于同一类型,即自有原料、生产工具和制成品,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雇佣关系。这些织户,绝大多数和农业多少还保持一定的联系。全年中农忙月份就成为手织业的休歇月份,而农闲月份也即成为手织业的繁忙月份。大体手织业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三四、四月为最忙,六、七两月织布最少。一般说来,手织业劳动者全年从事织业劳动的时间,最少是60天,最多亦不过180天。下面表列南通全县土布销量的分月统计,多少反映手织业在各个月份的活动情况。当然销量并不就是产量,所以这个统计所反映出来的,只可当作近似的情况看待。
南通手织区土布销量分月统计
资料来源:1932、1933年见蔡正雅:《手工业试查报告》,页61—62;1936年作者调查。
这个统计所表现的手织业活动的季节性正和农业活动的季节性相交互错。当农业劳动最为繁忙的6月手织业的活动也最少,三年平均,6月的销量占全年总销量的5.2%。另一方面,当农业劳动最为清闲的三月、四月和十月份,(南通农作以水稻、棉花为主)手织业的活动也最忙,这几个月平均销量占全年总销量的10.3%、11.3%、11%。淡月和旺月的相差,竟达5.2%与11.3%之比。这些数字说明了工业者和农业者尚未分离的实质。但是,同一数字却也正足以说明工业和农业已开始分离,因为就在农事最忙的六、七两月,手织业毕竟并没有完全停止活动。如果我们可以用销量作为手织业生产活动的近似的指标,那么六、七两月的数字说明在83,000余架织机中有5.2%至6.9%的织机并没有因为农忙而停止织布,运用这些织机的生产劳动者,无疑的,是完全脱离农业的专业手织劳动者了。由此可知,在南通织区,农工业的结合是很密切的,但由于商品生产的发展结果,农工业的分离,同样也是很明显的,只不过这种分离还在萌芽阶段,尚未成为普遍现象罢了。
4.商业资本对织户的剥削
纺织两业之分离,其意义之一就是陷织业于依赖市场供给原料的境地,而织业生产之商品化,则又从产品销售方面,将手织者拉到市场上去。所以家庭织业到了商品生产的阶段,首尾两方都已入于商人控制之下了。例如南通,虽有大生纱厂近在咫尺,而棉纱之零买,仍不得不取给于纱号,仅在县城一处,就有纱号一百五十余家之多,又如定县,全县一万三千余家织户每年一百万余匹的土布输出都须经由45家布店之手,为之运销。商人剥削织户的事情便由此发生。
定县布店,不知从何时起,便有每年集议,规定布匹的最高价格的制度。不论供求情形如何,此价一经议定,布商全体遵守,不得违背,这叫做“齐行”。总之,自1892至1931年,四十年来,此风不隳,土布售价永远徘徊于议定价格之下!定县原有土布的公开交易市场——财神庙,那里的规定,非待各布商的收布代表到齐后,不得开始买卖。此种办法,实不啻为布商造成联合阵线,在公定价格之下,一致压抑市价。织户方面,毫无组织,且资金微小,每织成少量布匹,即不能囤积,必须立即脱售,以便买纱,其对于布商这些操纵垄断,是绝无抵抗能力的。
定县织户,在如此有形无形的价格控制之下,其收入至为微小。1923年某村有织工90人,平均每人全年工作1,688小时,以十小时为一工作日计,即得167日。每人以此167日之工作,共收入34元。又有织工386人,平均每人全年工作折得115日,每人收入23元。又一村有织工81人,平均每人全年116个工作日,各得收入12.95元;另662人每人以115个工作日,每年仅得收入10.6元!故每人每十小时工作日最高得二角,最低尚不及一角。(45)
商人剥削织户之尤甚者,便是换纱制度。这就是纱布兼营的商人,以棉纱代现金,用以购买织户布匹的办法。它的起源或是在手织业初次繁荣期,商人资本的蓄积未足,不能一面囤纱,一面又以现金买布,因而行此变通办法。(46)或是在手织业极度衰落期,商人不愿对纱布经营,大量投资,(47)且在纱价趋落中,商人也好用这方法把纱价上的损失,转嫁给织户。(48)
我们未知定县曾否实行换纱制度,其于南通第七区,则知其始于1930年,一年后便已成为最普遍的方法,没有一家布店,再用现金买布了。从此,布商是织户的土布买主,同时又必然地是他棉纱的卖主。于是每小包12支纱在换布时的作价总较用现金购买时高出0.2—0.3元,18支则高出0.3—0.5元。而每匹大布在换纱时的作价,又较在南通县城卖现布时要压低0.1—0.2元。在如此抬高纱价与压低布价的双重钳制之下,织户的收入有如下表:
江苏南通第七区换纱织户之成本及收入
(1937年)
作者注:表中三种布之经纬纱皆用12支,换纱亦为12支。
上表每匹所须人工,系专指织工而言的,若加入准备、整理工程计算,则每日工资至多也不得超过六分,至织机的折耗、浆料、燃料、润滑油等项开销,还没有计算在成本之内!
换纱而外,还有许多剥削方式。南通布商,都是在公共集市直接向织户收买布匹的,但却收取“匹头钱”,即牙佣。第一区所收牙佣为大机布每匹二分,中机布及色大布每匹各一分三厘,套布及土提布每匹各三厘,三二格子布每匹二厘。第七区所收,大布每匹二分六厘,小布每匹五厘,州土每匹六厘。又商人在公开市场收布,例以“国币”为叫价单位。元以下之零角数势必以铜元给付,此又给布商以克扣布价的机会。一般布商对每角折合铜元数,各有其独自的比率,既不与钱市相合,亦不互相一律。又复随时因布种而异。如通城习家井之润余号,每角合铜元二十七枚,东祥记合二十八枚。此指收买大机布及中机布而言。若在小布,则各商合价绝无多至十二枚以上者,如陆玉记及东祥记,皆仅合八枚。在第七区甚至有低至四枚者。(钱市每角合铜元30枚)是即所谓“角尾”。又商人收布,向例先给单据,由织户凭据到本店领取现金。为此,商人又收取单据费铜元一枚,是即所谓“条子钱”。商人所发“条子”,各家皆有特殊暗码,其数常常比议定价格为低,织户孤立无援,受欺压也无处申诉,竟至有被逼自尽而死的惨剧。总之,商人成了织户腹中的绦虫,完全是靠织户的膏血养肥的。
5.织户的两极分化
手织业生产商品化的发展,到了一定阶段必然引起织户的分化:一部分织户资力雄厚,除去自己家庭成员而外,还雇佣织工,扩大生产;绝大多数织户,则在同业竞争和商业资本的剥削之下,日益贫困,逐渐沦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乡村手织业既然是在和农业相结合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因而织户的分化自然也就意味着农民的分化。我们无从想像,从事兼并土地的富农和地主,在农业经营上处在剥削农业雇工的一个极端,而在织业经营上却又处在出卖劳动力的另一个极端。事实上,只有富农和地主才有力雇佣织工扩大生产,也只有农工两业都贫困不能自立的人才沦为手织业的雇佣劳动者。我们很难分清是农业的分化引起了织业的分化,还是织业的分化引起了农业的分化。总之,这只是同一过程之两方面的表现。
农民织户的两极分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根据现有资料,我们不可能对这一过程作全面的分析。但是单从手织业这一角度去考察,我们仍然可以看出这种分化的必然性。
前面说过,手织业既然发展到商品生产的阶段,那么就需要连续地进行织业劳动,提高产量,获取更大的收入。织户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连续地进行织业生产呢?
为了维持一架织机的连续生产,织户需要具有某种最低数额的资金,这个最低限额就成为织户两极分化的分水岭。
手织业者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分为固定的和流动的两大类。前者以织机为主,后者以棉纱为主。以1933年南通的情况而论,织造改良土布所用的铁轮织机,每架约值46.3元,其周转时间至少在二十年以上,一时是不能收回的。棉纱在织户手中的存在形态是:(甲)已织成待售的布匹;(乙)已上机待织的经纱;(丙)在准备工序中的纬纱。改良土布每匹长75尺,为了减少上经轴的次数借以节省人力,每次上机待织的经纱应长至十匹左右,约须20支纱2.8小包,值14.6元。这是需要一次付出而待织成布匹形态后才能陆续收回的。在准备工序中的纬纱可以利用出卖布匹所收回的资金陆续添购,因而其储备量可以随售布的频率而伸缩。但是为了维持一架铁轮机的连续生产,普通总须储备纬纱一小包,价值5元左右。由此可知使用铁轮机的织户至少需要拥有资金66元左右才能周转灵便。如果我们把织造改良土布所需要的其他生产资料如经架、络车、浆料、颜料、油料等等计算在内,那么为了维持一架铁轮织机的连续生产,织户所需要准备的资金。恐不下70元之多。
可以理解,南通织户必然会以将近70元的资金数额为界线经历着两极分化的过程。明确说,凡是由于土地较多或其他原因而比较富裕的织户,拥有资金70元时,可以顺利地进行手织业生产活动;拥有资金140元时,如果其他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等不发生困难,便可以多备一架织机,雇佣手织工人,进行更大规模的生产。要是我们把生产规模扩大后所可能发生的生产资料方面的节省和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放入考虑之内,那么这家织户进行两架织机的生产活动所需要的资金总额可能不须高至140元;而他从两架织机共同生产所获得的收入也可能高于两家独机织户的收入总和。另一方面,由于土地较少或其他原因而筹不足70元资金的织户,或者根本无力备足必要的生产资料而不得不沦为受人剥削的雇佣劳动者;或者只能备置破旧织机,随织随卖,因而在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最后,也还是沦为受人剥削的雇佣劳动者。总之,织户向富有和贫困、雇佣别人和受别人雇佣的两极分化。
织户向两极分化的过程,随着织业生产商品化的深化而深化。这可从定县和南通两区的具体数字上做些推测。
定县、南通两区织户平均每家织业收入在其农业与织业收入总数中的地位
上表透露出不少极有意义的消息来。首先,从总平均数字看,织业收入在织户农织收入总额中的地位,在定县是17.8%,在南通为20.7%。这说明南通织户依赖织业为生的程度较定县为高,也就是说南通织户农织分离的程度比定县为深,这乃是南通织业比定县更为前进的表现。
其次,定县织户织业收入所占农织收入的比重恰恰和农织总收入的大小成反比例。总收入愈少的织户,织业收入的比重愈高;这就反映了,愈是在农业上难以维生的贫苦农民,其依赖织业来维持生计的程度也愈高。但是在总收入较高的农民,织业收入则占不到重要地位,他们几乎根本不去从事织业活动了。在南通,这情况却出现了极大的差异。南通织户。不仅总收入极少的人家,织业收入的比重较高;就在总收入极高的人家,织业收入的比重也较高。具体说,前者的比重是22.5%至33.5%,后者则更高达34.7%至40.7%。同时,收入在100至250元之间的织户,其织业收入所占的比重却都不到10%。总收入是农业和织业收入的总和,总收入的高低,说明织户经济地位的差异。因此,这些数字就透露了南通织户向两极分化的趋势。总收入较低的贫苦织户,扩大织业生产,意味着这些织户在农业上无以维生,必须依赖织业来维持生计;另一方面,总收入较高的上层富裕织户也在扩大织业生产,我们很难想像富裕织户可能依靠自己的劳动力获得农织两业收入都较其他织户为大的结果,很显然,他们已经不是普通织业劳动者,而是剥削织工的雇主了。前面说过,南通手织区在农事最繁忙的季节也还有一部分人继续进行着织业生产,他们乃是完全脱离农业的手织业者。在这里,我们可以推断,那些完全脱离农业的手织业者正是受雇于富裕织户的手织工人。
关于南通富裕织户如何多备织机雇工织布的情况,我们没有找到直接的记载,但这种制度之存在则是毫无疑问的。据我们所知,南通县城和各集镇没有专业的织布工场。1933年的调查说南通全县计有织户63,000余家,而织机却有83,000余架。农村织户一般只能备织机一架,这里织机数字超出织户数字就说明某些织户的织机设备超出一架,这就是那些富裕而雇工织布的雇主了。
南通织户的两极分化现象,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收入在100元以下,必须依赖织业维生的织户在全体63家织户中占到48家,即76.2%;而收入在250元以上的富裕织户却只有两家,即3.1%。这说明在两极分化过程中,绝大多数的织户是陷入贫困化的境地的,而能够升入富裕的上层成为剥削织工的雇主者,不过少数中的少数罢了。
列宁在分析俄国工农业的结合、分离与农民的分化时说,“工艺同农业的结合,在农民分化底尖锐化与深刻化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富裕的与殷实的业主开设作坊,从农村无产阶级中间雇佣工人,蓄积资金来进行商业和高利贷的活动。相反地,贫农的代表者提供雇佣工人、为包买主工作的家庭手工业者以及最受商业资本权力压迫的低类家庭手工业主。这样,工艺与农业的结合巩固了和发展了资本主义关系,把资本主义关系从工业传布到农业以及从农业传布到工业。……工业与农业的分离是与农民底分化相联系而进行的,是在乡村两极各种道路上进行的:富裕少数者开设工业作坊,扩大工业作坊,改良农业,雇用农业工人,……在乡村的另一极端,工业之与农业分离是在于:贫农破产而变为雇佣工人(工业的与农业的)。在乡村底这一极端,不是工艺底利益,而是贫穷与破产使他们抛弃土地,不仅抛弃土地,而且也抛弃独立的工艺劳动;工业之与农业分离的过程在这里就是剥削小生产者的过程。”(49)
列宁的这段分析应该成为研究中国工农业的结合、分离与农民分化的指导原理。尽管我们没有找到足够的资料可以仔细地描写列宁所指出的过程,但是前面的叙述,已足证明中国手织业里工农业的结合、分离和织户的分化过程基本上正是遵循着列宁所指出的道路发展的。应该注意的是,中国富农经济并不发达,农村存在着严重的封建剥削关系,因而工农业的结合、分离和织户的分化过程就更加复杂,在中国,工业与农业的结合固然巩固了和发展了工业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同时,却未必就把这种关系从工业传布到农业,而是在农业上巩固了和发展了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因为在中国,诚如列宁所分析的那样,工业与农业的分离过程也就是剥削小生产者的过程,这一过程为中国农村制造了大批的贫苦农民。但是中国的富农经济却是不发达的,因而这大批的贫苦农民多半不成为资本主义农业经营下的雇佣劳动者,却成为抬高地租,竞争土地的封建主义的后备佃户了。
四 手织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生
1.资本主义家庭手织业
随着市场的扩大、商业资本的积累和织户的两极分化,手织业里必然会发生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商业资本的剥削之下,广大的织户群日益贫困,贫困得难以独立维持生产,而商业资本却日益膨胀,拥有充分的力量足以指挥生产。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就这样发生了。
从发展历程上说,手织工场乃是手织业发展的最高形式,在这种形式之下,手织业劳动者已经成为剥削手织业生产资料的雇佣劳动者。手织业劳动者在他从独立的小商品生产者沦为手织工场的雇佣劳动者这一过程中,不断地和商业资本家发生多种多样的分歧复杂的联系。当手织业生产资料或制成品已经不复是手织业劳动者的财产而归其他人物掌握时,手织业者就必然成为为别人进行生产的劳动者,他的劳动所得,已经不是自己所生产的全部价值,而是具有受人剥削的工资的性质了。不论这种工资性质的收入采取何种表现形式,例如现金,或手织原料,我们说,这时手织业劳动者已经沦入资本的剥削之下,手织业劳动者和资本之间的关系已经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了。
“商业资本底纯粹形式是在于为了获利地出卖商品而购买同一商品。工业资本底纯粹形式是在于为了以加工的形式出卖商品而购买商品,因而是购买材料等等,与购买制造材料的劳动力。”(50)当商人准备任何一种生产资料,发给织户去加工时,无论是生产工具如织机,或是原材料如棉纱,商业资本都已发展到了最高形式而成为工业资本,商人已经从织户产品的购买人成为织户劳动力的购买人,成为他的雇主了。对于建立了这样关系的商人与织户,我们称之为包买主和工资织户。
包买主可能自己设有加工工场,或是对原料进行初步加工,如染色、上经轴等等,或者对制成品进行整理如漂白、染色、印花、砑光等等;也可能是单纯地放出生产资料收回制成品来出卖。前种情况,已经是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的组织形式,后一种情况,则是“接近于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51)的形式。可惜我们所掌握的资料,难以把这两种情况,分别分析。
(1)包买主和工资织户的发生
以下,我们就根据河北高阳和宝坻的资料对包买主和工资织户的情况做些分析。
高阳原来有自足生产的家庭手织业。光绪末年(二十世纪之初)受输入机纱与铁轮机的刺激,(52)手织业开始发达,高阳土布市场,渐由邻近的涿州、良乡、房山,扩展至北京、南宫、辛集、东光等地;至1914年后,又向山西的太谷,河南的开封、彰德等处推销。此时纱布贸易,获利极厚,商人阶层乃应运而起。欧战期间,洋布输入突减,高阳布业遂亦进入空前的繁荣期。(53)1909年顷,高阳曾有一种中间人介于布商与织户之间,从事赊纱收布的工作。(54)待1915—1920年繁荣期间,这中间人制也随手织业地区之扩大而推行至距高阳30—40里以外的地方去,同时,商人的势力也加厚了。于是450方里内,包括414个村庄的手织区域,便以高阳为中心而建立起来了。到了1933年手织业衰落期间,高阳尚有专营原料(棉纱,人造丝,颜料)的商铺4家,包买主商人90余家,专事贩卖布匹的布庄30家,布店20余家,另机器轧光厂12家,蓝染坊9家,杂色染坊22家,踹坊10余家,(55)包括手织业工作者10余万人的高阳织区,就是这样组成的。
高阳织区在兴盛时曾销纱10万包以上,即在衰落期的1933年尚销纱21,000余包,人造丝2,000箱,大多是从天津运来的。1933年高阳土布输出在1,000万元以上,布商的分支号遍及14省68个城市,凡167家,亦以天津为汇兑中心。高阳纱布商号的资本并不雄厚,例如以1933年的情况而论,高阳55家纱布庄的开办资本,平均每家仅得8,918.18元,公积或未分盈余亦不过4,287.64元。但这些纱布庄却能以此10,000余元的资本额,每家保有现金及存款13,578元,放账7,298元,囤积布匹19,783.18元,囤积原料7,309.67元。其关键在于信用。这55家的纱布庄,平均每家能从高阳及邻县银钱贷放业者和乡村富户,取得17,284.73元的定期存款;而在原料和布匹买卖上,则又能累积账款至20,042.58元之多。1933年旧历九月26,28,29三日,各商家开出抵划欠款的“拨条”总额,即在100万元以上。就是这种庞大信用的结果。纱布商资金活动的能力如此庞大,其执行放纱收布,直接指挥织户生产的业务,是毫无困难的。(56)
宝坻本也早就存有自足生产的家庭织业,于光绪末年,接受机纱与铁轮机的刺激,而大大繁荣起来,它的主要市场,随着移民一同开辟到热河去。到1923年最盛时期,聚集于县城周围的织户,凡11,000余家,计产布470余万匹。这都是赖93家纱布商运销出去的,这些纱布商大都是从囤积粮食与贷放资金的钱粮行转变而来的。他们见纱布业有利可图,就转来经营放纱收布的业务。
列宁分析包买主的出现条件有二:一是小生产者的分散性和孤立性,小生产者之间所存在的经济的差异与斗争;二是商业资本所执行的职务底性质,即制成品底出卖与原料底购买。(57)高阳、宝坻两个手织区的具体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个阶段的手织业的分散性与孤立性——高阳织户散布在414个村庄,扩展地区达450方里,所有的织户都是彼此独立,不相统率而又相互竞争排斥的。至于原料的采购、制成品的推销,当然更非商人经营不可。不过从中国具体情况来体会列宁的论断,我们还可以做下列说明。
前面说过,当手织生产商品化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为了维持一架织机顺利地连续生产,织户就必须具备某种最低数额的资金才有可能。这个数额就成为织户两极分化的分水岭,在南通是70元左右,在高阳约达90至120元。(58)不难理解,凡是自有资金数量在最低限额以下的织户,只有两条道路:或是抛弃独立经营,沦为雇工;或是设法补足资金。而不到贫困已极,连最微弱的独立经营的希望都已消失干净的时候,甘于纯作雇工的手织业者是很少很少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为包买主工作的织户,乃是织户两极分化过程中,尚未完全脱离生产资料的那些人家,他们是两极分化过程的必然产物。
织户补足资金的办法很多,在织业发展比较低级的地方,曾经流行过贷入现金、赊购原料、(59)租用织机、(60)领机头,(61)等等办法,但在织户两极分化过程已经相当发达的地区,最普遍的莫过于向包买主领纱织布。凡是向包买主领纱织布的手织业者,实质上已经成为受包买主雇佣的劳动者了。为了区别于自备原料自行织布出卖的独立织户起见,我们把这类织户称为工资织户。
宝坻贩卖商及包买主对每匹手机布所付工资及其所得利润之比较
资料来源:表中Ⅰ—Ⅳ,Ⅵ,Ⅶ各行数字均根据《中国农村》第1卷第8期34页所载数;余均笔者所推算。包买主每匹投资额无统计,按文中所述包买主较贩卖商多投26%推算。
我们可以说,独立织户之沦为不独立的工资织户,单纯地就是因为独立织户资金不足,不得不落入包买主的直接控制之下。一个贩卖原料和制成品的商人,乐于向工资织户发放原料,收回制成品,当然不是为的给织户补足生产资金,而是怀有其他目的的。
根据1933年宝坻的调查资料推算,经营放纱收布的包买主每经营土布2,500匹,至少需要资本8,883元。而单纯在市面收买土布出卖的普通商人贩卖同额土布时,只须资本7,040元。(62)换言之,经营同量贸易,包买主需要比贩卖商多投26%的资本。如果包买主不能从放纱收布的营业上获得比单纯贩卖营业更高的利润,则包买主的放纱收布是一件不可理解的事情了。
包买主和贩卖商在营业上的惟一差别,就在于包买主的放纱收布,这过程就是他比贩卖商获取更高利润的来源所在。今试以上方一表分析这两种商人的利润差别。
由上表可知包买主的利润总是较贩卖商为高的,而这高出的数额也就是他们对织户所给工资的差额。只要包买主能压低工资,经常地把这个差额维持在相当的高度上,他们的利润率即在贩卖商之上。在这里,我们找到了包买主多投资本的真正目的。
织户资金不足,有向商人领取原料的必要,商人放纱收布,可以赚取更高的利润,包买主和工资织户之间的联系,就是这样建立起来的。
(2)包买主和工资织户的对立关系
工资织户和包买主之间的关系是两个阶级的对立关系。
按照流行的放纱收布的办法,包买主供应原料,收回制成品,原料和制成品的所有权都是掌握在包买主手里的。接受包买主放纱的工资织户,对包买主负有在指定时间内按指定的规格织成布匹缴回包买主的义务,包买主对于织户,在收布时给付劳动报酬。
但是接受包买主放纱的手织业劳动者和城市手工工场的织工是有很大差别的。首先,这些手织业劳动者并没有完全剥离生产资料,除去原料而外,他们还对一切必要的生产资料保有所有权。工作场所是他们自己的,织机是他们自己的,一切必要的辅助材料也是他们自己的。因此,包买主对他们所给付的报酬就不单纯是购买他们劳动力的工资,其中还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工具的折旧费、材料消耗费等等在内。其次,手织业者的生产劳动是在他自己的家内进行的,事实上,由纱成布,一切准备工序多半都由他的家庭成员来担任,因此,包买主所给付的报酬就不单纯是购买手织业者个人的劳动力,并且连他家庭成员的某些劳动力也一并购买了。
事实上,工资织户所遭受的剥削是比城市手工工场的织工还要残酷得多的。这是因为第一,包买主对织户并不负有连续放纱的义务,普通放纱收布,定期不过5天,如果说包买主和织户之间存在着雇佣的契约关系,那么这契约的有效时期就只5天。在这样制度之下,包买主有随时扩大或收缩放纱量的自由,织工则每隔5天就有完全失业的危险。第二,布匹的规格有定式,但是织工的报酬却没有定数,这是在织工缴布时由包买主临时酌定的。这给予包买主以随意克扣工资的机会,而织工的权利则没有任何保障。
既然工资织户的特征之一就是他们的分散性、孤立性与他们之间所存在的经济的差异与斗争,那么他们对包买主的联合斗争就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在上述雇佣关系之下,工资织户就成为包买主任意摆布的牺牲品了。
不难设想,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幻,包买主将充分利用他所掌握的,扩大或紧缩放纱、提高或压低工资的权力,来保证他自己的利润。
1929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于1931年下半年袭击到中国棉纱业。到了1932年下半年,中国市场的情势非常险恶,天津市场纱价的变动,幅度增大,一个月内可有数十元的涨落,于是在和天津纱布市场血肉相连的高阳市场上,纱布商人也大都观望起来,不敢进货,加之布销呆滞,存货难以脱手,所以包买主也同时“缩小撒机(即放纱)范围或竟有暂时停止撒机的”(63)。
宝坻的情况,表现得更为显著。宝坻织区,依1923年织业最为繁荣的时期观察,全体商人共93家,其中包买主即占67家之多。这67家包买主共拥有领纱织户7,650家,织机8,180架。而独立织户仅有3,207家,织机3,207架。全年织成土布4,783,000匹,其中有3,223,000匹都是工资织户生产的。(64)
1924年以后,宝坻手织业开始衰落,包买主也逐年减少。计1926年凡40家;1931年,18家;至1933年仅余7家!同时,贩卖商则由1928年之16家增为1931年之34家,虽在市场最为恶劣之1933年,仍有28家。从前67家包买主拥有织户7,620家,织机8,180架。1933年这仅存的7家包买主只保留织户360家,织机375架。并且这7家包买主和28家贩卖商的全年土布贸易1,291,000匹中,只有8.2%(105,000匹)(65)是由工资织户生产的。比较1923年工资织户产布占全区产量67%以上,真不啻天壤之别。
当包买主既已囤积原料或放出原料时,他们还可以抬高或压低工资,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如果市场有活跃的征兆,他们便抬高工资,刺激生产;一旦市场呆滞,他们便又压低工资,紧缩生产。因此,工资便又成为适应市场保障利润的调节器。市场的变动剧烈,工资的增减幅度也跟着扩大。试看高阳的情况有如下表。
高阳生产商对每匹10斤白布所付之工资
(1933年3月)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1卷3期,69页。
上表指示高阳包买主所付工资,在一二日之内,常有增减至10%以上者。然而,“削低劳动报酬,以维持利润水准,……不仅表现为一种自然状态,而且表现为一种反常状态:一方面,即使劳动报酬削低至不足以维持劳动者最低生活的实际价值时,其资本运用,仍能照旧进行;一方面,商人常借口于货品制造之恶劣而苛扣或竟取消劳动报酬之付与”(66)。“撒机多少,和工资的优厚或刻薄,则完全看市场商情而定。大概布销旺、得利多的时季,撒机数竭力扩张,原料发给充足,工资优厚,验布也不过于挑剔;反之,在布销不利的时候,常不肯充分发给原料,缴布时故意挑剔,以便克扣工资,这又是家常便饭了。”挑剔的结果,“如布匹重量的不足,有水分过多和织工不匀洁等毛病,那就要扣减工资。如缴三匹者算二匹或一匹工资,甚至完全没有工资,谓之“无工”,过坏时,须责令赔偿原料”(67)。
在包买主如此任意摆弄、尽情剥削的情况下,织工所得到的报酬必然是会压到最低水平以下去的。例如,高阳织区织造八斤半白布一匹,需大小人工3日,成年工每日连膳以4角计,妇女、学徒、童工等每日连膳工资以2角计,则每匹人工成本需即0.97元。浆料、燃料、润滑油、房租、机器折旧,每匹约合0.11元,故织工方面,每匹计花成本1.08元。织工自包买主收得的工资为每匹8角。另赚棉纱6两,约合0.33元,共实收1.13元。是即织工以1.08元的开销,换取1.13元的报酬,每匹可得收入0.05元!(68)我们没有资料足以说明成年织工每日连膳工资4角,而妇女、学徒为2角这个数目是否足够维持他们的生活,但这较之任何纺织厂的工资为低,是绝无疑问的。
宝坻的情形,较高阳尤为恶劣。一位调查过宝坻织区的作家写道:“如1929年秋冬间,各种主要饭粮平均价格为每斗1.23元,而同年每个有布机一张之织户全年织布不满350匹,平均每月仅能织26匹,若以同年第三第四两标期(7月至12月)平均工资0.44元计算,则每月工资3.744元,其实际价值约为粮食3斗。”一架织机,要每月产布26匹,非有3人同时工作不可。但以每人每月消费食粮2斗计,3斗粮食已不足3人的消费。1930年以后,工资之实际价值益形缩小。以1930年5月之工资0.107元而论,每月每张布机可得工资2.782元。以同时食粮平均每斗价格1.365元计,仅可得食粮2斗。是即无异于以3人的劳动,换取一人的食粮消费!(69)
但是,历史自有它自己的发展规律。凡在织户的两极分化过程已经高度发达的区域,尽管工资织户的工资收入日益降低,低至于不足维持织户的最低生活,但是,贫困得无力独立经营的织户,仍旧是不得不沦入包买主剥削之下的。
前面说过,织业收入在织户总收入中的比重,在定县为17.8%,在南通为20.7%,据1932年高阳344家织户的调查结果,这个比重在高阳提高到78.9%。这就是说,在高阳,织户基本上已经脱离农业,专赖织业维持生计了。另一方面,高阳也出现和南通类似的情况,那就是:总收入愈低,织业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地位也愈高,并且这类织户也占全体织户中的绝大多数。(70)这就是说,高阳织区的绝大多数织户都是贫困的,舍织业即无以为生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高阳的包买主才有条件把工资压低到上述那样的程度;也正是在这样条件下,高阳全体织户尽管随销路的呆滞而锐减,可是工资织户在全体织户中的比例却不断上升。1929年后高阳的统计数字就具体地证明了这一点。
根据下表,可知高阳织区在1912—1928年间一直是向上发展的,各类织户的织机总数由1,458架增加到29,631架,16年间,织机数提高19倍以上,这当然是一个长久的高度繁荣的时代。可是就在这高度繁荣的年代里,越来越多的织户贫困得失去自己独立经营手织业的可能,不得不投到包买主的剥削之下去充当工资织户,他们所用织机在织机总数中的比重由34.5%提高到79.5%。1928年以后,高阳土布销路呆滞,织机总数突然猛烈地跌落下去,5年内,由29,631架减至7,305架,这当然是一个严重的危机时代。可是也正在这5年里,工资织户所用的织机数由23,549架减至6,433架,其在织机总数中的比重则从79.5%提高到88.1%。繁荣也罢,危机也罢,在商业资本剥削之下的织户只有两条道路可走:日甚一日地忍受包买主的剥削,否则,失业!
河北高阳手织区历年工资织户及独立织户所用织机数比较
作者注:有少数工资织户兼织卖货者归入工资织户项下。织机数据《政治经济学报》,3卷1期,63页。
2.资本主义工场手织业
马克思列宁主义认为,工场手工业乃是资本主义形式发展过程中,手工业和带有原始资本形式的小商品生产与大机器工业(工厂)之间的中间环节,它是在分工基础上进行协作的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发生,或者是由雇有相当数量工人的作坊逐渐采用分工,从而把资本主义的简单协作提高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协作;或者是由包买主分出某些局部工作交给家庭手工业者去加工,而自己则使用雇佣工人,配合家庭工作建立分工协作的大作坊。(71)在这里,多数劳动者同时受雇于同一资本家在一个工作场所进行分工协作的生产劳动是决定问题的关键所在。
很不幸的,在我们所找到的资料中,往往缺乏分工协作情形的记载,只很简单地说,雇有工人若干名。这就使我们很难确定那里是进行资本主义简单协作的手工作坊,那里是进行资本主义分工协作的手工工场。依通常情况判断,在棉织业里,大体三五个工人是很难进行分工的,而劳动者多至十人以上时,便很自然地产生分工协作了。
从另一方面说,资本主义手工作坊和资本主义手工工场的发生,都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剥离生产资料的手织业劳动者的存在;其二是某种最低限额资本的积累。很清楚的,剥离生产资料的手织业劳动者的存在,乃是手织业者两极分化过程的结果,而最低限额资本的积累,都可能出自许多复杂的来源。
首先,封建政府可能出资经营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
二十世纪初叶以后,有许多省份曾经运用“公款”创设工艺局,这些工艺局就是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的组织形式,织造土布成为它们最普遍最重要的经营项目。工艺局的最早创立人似乎是袁世凯。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袁世凯做直隶总督,曾经专章奏设工艺局,二十九年首先在天津设局,到了三十三年(1907年),直隶全省各府、厅、州、县已设工艺局或工艺所的有57处。(72)后来并且还继续兴办,“极一时之盛”(73)。这些工艺局雇佣工人自四五名至一二百名不等,大多都是经营土布的。推测起来,只有工人四五名的当是作坊性的组织;工人数多至一二百名时,当已进行分工协作而为手工工场的组织了。
袁世凯以后,好些省份都先后仿效,在各县设立同样性质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也都把织土布当作主要的营业。据我们所知,山东省就曾于1929年通令各县筹设“平民工厂”,(后改名“民生工厂”),至1933年冬,各县都已具报成立。据1935至1936年的调查,全省“民生工厂”凡107处。其中专业织布或以织布为主要业务者凡98处,共有铁轮织机577架,木机173架。各场中最小者只有机一架,最大者多至26架,普通均在四五架之间,(74)这中间必然也是存有手工工场的组织类型的。所有这些用“公款”创办的手工作坊或手工工场,管理权都操在县政府官吏或地方绅士手里,成为贪污舞弊的窟穴,多半以亏累倒歇结束其命运,在性质上和资本家经营的作坊与手工工场有所不同,而在全国棉布产量上,也并不占有重要地位。
私人资本创办的手织作坊或手织工场,可以溯源到小商品生产的乡村手织区去,凡是在织户的两极分化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区域,富裕织户、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就必然会置备织机,雇佣手织工人来织造土布。例如,南通织区,就有若干富裕织户雇工生产,少者只备织机二三架,多者可至十余架。(75)1915—1916年顷,宝坻织区也有少数“小康农家”开设这种手织作坊或手织工场,织机有多至十余架者,各家并定有特殊商标,别于邻家产品。(76)1926年山东潍县的乡村织区也有类似的情况。(77)1926—1929年间高阳富裕织户所开设的这种手织作坊或手工工场曾发展至40家之多。(78)此外,高阳还有一种自己向包买主领纱加工的织户,同时却又多备织机雇工织布者,据1932年调查344家织户的结果这类织户就有6家。他们自备织机,少则3架,多则9架,平均每家约有机5架。其所雇工人,少则6人,多则14人,平均每家雇工7人。这6家全年从事织业的收入约有7,314元,其中只有40余元是自织的赚利,(79)其余都是领纱织布的工资。换言之,大都是他们所雇39个雇工身上克扣下来的。譬如,1932年,包买主对每匹头号雁翎绸,亮绸,二号葛和春绸所付的工资为5元,6元,1.8元,4元。这类织户对此四种布所花的成本,(雇工工资在外)估计每匹为0.85元,0.64元,0.34元,0.70元,所以他们每匹可以赚得4.15元,5.36元,1.46元,3.3元。此中所付给他们自己雇工的工资为1.72元,1.96元,0.6元,1.32元。所以雇工只能得赚利的41.5%,36.5%,41.1%和40%。而织户则分得58.5%,63.5%,58.9%,和60%。(80)商人所给付的大部分,都被织户分去。纵使织户并不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纵使大部分出品都是靠雇工织出来,他们仍然分得包买主所给报酬的大部分,因为,织机是归他们所有的,直接参加生产的劳动者,不过是雇工而已。(81)
城市手织工场的初级形态,可从广西桂林见到实例。“在一厂之内,由户主供给织机,除户主之家人参加工作外,并雇佣工人若干,从事纺织,工资论件计。……机少者或二三架,机多者达十数架至二十余架。”1933年调查84家结果,机数在二三架者有35家,4架及5架者各11家,6架者9家,8架者5家,大多数都是规模很小的。织工方面,计有97家数字,共得工人485名,内有226人为场主家属,259人为雇工。(82)工作人数中,场主家属人数,几与雇工不相上下。
不论乡村或城市,也不论投资人是地主,绅士,或手织业者,只要他经营手工工场,其为小产业资本家是无疑的。只要营业发达,这些人就可能逐步蓄积起资本来,成为使用动力的大工厂主。但中国手工场的发展,除受了几次抵制外货的刺激,曾作短期的繁荣而外,一直都在萎颓不振之中。其规模异常狭小,能进而使用动力机器的,更寥寥无几。依1933年3市12省52城市的调查,2,281家手织工场,仅有织机27,430架,平均每家约得织机12架,(83)大多数场家,每家只有10架上下的机数。如此小的规模,要多久的时间才能蓄积起必要的资本来装设动力机呢。
许多手织工场,在开创时都是使用木机的,其后即逐渐改用铁轮机。如重庆的吉厚祥布厂,原创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至民八年(1919年)始改用铁轮机。又幼稚染织工厂,原创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至民十七年(1928年)改用铁轮机。又民元年(1911年)创立之蜀华与爱新两工场,亦均于民八年(1919年)改用铁轮机。其他如民十二年(1923年)创立之嘉陵,民十三年(1924年)创立之荣森亦均于民十五年(1926年)改用铁轮机。若以所调查之663家而论,则铁轮机与木机之对比,在繁荣时为1,861架与2,294架,但经民二十二年(1933年)以后之衰落,此项对比变为1,038架与903架。(84)换言之,经一次衰落过程的洗刷,铁轮机之停用为43%,木机之停用则为61%。手织工场也和家庭织业一样,逐步改善其生产工具。
手织工场之杂用动力,也可看到几个例子。例如无锡的丽华织布厂,在民十八年(1929年)八月间,有木质布机152架,同时又有小马达4座,能发动力25匹马力发动织机42座。(85)又如重庆的三峡染织工厂,民二十三年(1934年)已有铁轮机76架,又装动力机30台。(86)民二十一年(1932年)杭州广生棉织厂有铁轮机50架,木机50架,人力提花机43架,同时又有动力织机27台;永新织布厂有木机35架,同时又有动力机50台;又振华一家,有铁轮机6架,木机50架,同时又有动力机11台。(87)又据国民党棉业统制委员会1934年所调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北、山西八省市小规模染织厂的结果,计415家工场共使电力织布机凡11,208台,同时却又有手织布机11,886台。(88)假使我们记起19世纪初,英国织业动力化的开展,(89)或许要把中国手工场的此类现象,认作中国织业动力化的原始形态。自然,在生产制度的分析上,这类手工场正是工场手工业进而为工厂工业的中间阶段。但事实上,中国大机器织布工厂大都不是这样演进而来的。而手织工场之能这样实行部分机械化者,也只是极少数。
手织工场在设备上既无特别进步,其较优于家庭织业的惟一所在,只在于分工和协作。可惜我们对这方面的资料实太贫乏,不能作很详细的分析,但从零星的叙述里,也可略窥其一般。
在织户多备二三架织机雇工经营,这种最原始的手工场形态下,家主即有脱离了织布工作的,“其大部时间为主持业务的进行,如获取原料及推销出品等。很少再亲自织布的”(90)。这种把生产的指导监督工作和直接生产劳动分开,是手工场里才出现的事情。若规模较大,指导监督工作非一人所能胜任,那么便有事务、工务、营业、会计等部门的划分,和文书、庶务、保管、稽查、探买、浆漂、摇纱、织造等管理工作的分配了。(91)这样就形成工场里的上层组织。在直接生产劳动方面,若是纯粹织布工场,工人的职务大约可分为浆经、络经、整经、装置、络纬、织造等项。若是规模较大,兼营整染,大率还有洗布、上浆、给湿、轧光、扩幅、揉布、检查、括布、漂染、打包等等的分工。所有这些工作,很少发展成特殊技术,需要长久时期来学习的。特别是织造的准备工作,大多由童工或女子担任。惟在整个工作之进行上,这些职务既由家庭工业中之少数人兼管,进而为工场工业之多人分任,协作也就发生了。于是生产能力之增加,乃是必然的。在家庭里,每架织机至少须三人工作,此在工场手织业,则减为2人,(92)分工协作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
手织工场里的工人生活,也和工资织户一样,虽工作时间延至10小时乃至12小时以上,其生活总是辗转于半饥饿状态之下的。下面重庆织工的收支状况,可以略示一般。
重庆106名织工每月实际工资与支出之比较
(1935年)
资料来源:《重庆之棉织工业》,页137,143,141。
这里都是铁轮机工,若在木机织工,其每月平均实际工资仅得4.75元(众数平均)。重庆织工家庭,平均每家有4人,其中只有织工一人能工作。这一个能工作的人,实际的工资收入仅当家庭支出的67.7%—77%。由此可见,织工们的生活是多么的贫困呵!
学徒的无偿劳动,是中国手织工场经济上的重要支柱,这是普遍各个工场的事实。依民十四年(1925年)之调查,北京13家手织工场,计有工人536名,同时便有学徒455名。(93)二十二年(1933年)桂林97家手织工场共有工作者485名,除去226名为场主家属而外,共有工人194人,学徒65人。(94)当民十五年至二十二年(1926—1933年)重庆织业繁荣时期中,民十八年(1929年)的织业工人计4,000余人,其中学徒占20%,至民二十一年(1932年)各场广招学徒,一时学徒占数70%,其后织业衰落,全体工作者尚余2,300余人,学徒数又升至75%以上。(95)时无分迟早,地无分南北,手织工场一律雇用很多的学徒。
中国各地的学徒制度,略有不同。普通学徒入场条件,大都须有人介绍,担保,规定在场学艺时间为3年,但亦有延至4年者。在此期间,学徒膳宿由场方供给。若场方认为“品学俱劣,顽不受教”,而有中途退出情事,必须追偿膳宿费用。学徒大抵以最初半年或全年,学习各种织布的初步手续,过此则习织布。在织布期间,场方都不给正式工资,仅逢年过节,略与微资作为零用。有些地方,在学徒织布时,规定每月一定产量,不足时,下月补织,只及规定量时,不给工资;若能超过,则按超过数量略与工资,以资奖励。待遇最好的,按月给付工资,然其工资数,亦仅当工人所得工资的一半或三分之一而已。事实上,织布技术并不需要3年的长期学习。学徒时间,定为3年,至少有一半是为场方织布的。即在前半年的学习时期,学徒之大部分时间,也无非供雇主之呼唤驱使,仅能于杂务之暇,偶从雇主工人或师兄辈学习而已。(96)这样,学徒云者,实在就是场方榨取无偿劳动的对象罢了。
手织工场凭借学徒来维持,在小场尤较大场为重要。民十八年(1929年),天津327家手织工场中,每家雇用人数在41—50人者,学徒占56.7%;在31—40人者,学徒占64.6%;在21—30人者,学徒占65.7%;在11—20人者,学徒占73.7%;在10人以下者,学徒占75.4%。规模愈小,学徒的比例成数愈大。甚至有55家,只雇用学徒717人,连一名正式工人都没有,平时“小本商人更利用学徒,滥设作坊”(97),到了布销停滞时,当然就更辞退工人,专以学徒代替工人了。(98)
上述种种,指明手工场之剥削劳动者,并不下于工资生产制下的包买主。但工资织户是散居而无组织的,不论包买主如何缩减放纱,克扣工资,从未闻有罢工事情发生。这在手工场里,就大不相同。多数工人,受雇于同一雇主,且在同一处所工作,这给予他们以团结的机会与训练,所以多数有手工场的地方,都能有工会组织起来。民十八年(1929年)春,重庆某工场,且因开除工人激起罢工,直延长40余日之久。(99)手织业中,工作者长期地受着悲惨的剥削,至此才有一致抗争的机会,这不能不算是手工场制度的一项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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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市社会局编:《社会月刊》,第2卷第6至第12期,《上海特别市各区农业概况》。
(2) 上海市社会局编:《社会月刊》,第2卷第3至第5期,《上海市百四十户农家之调查》。
(3) 华年周刊社编:《华年》,第5卷第44期。
(4) 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 Industrial Situation,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Shanghai, May, 1938. p. 7.
(5) 中央农业试验所编:《农情报告》,第4卷第8期,民国二十五年八月十五日。
(6) 《大公报·经济周刊》,第85期,民国二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7) 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页73,84。
(8) 冯紫岗、刘端生:《南阳农村社会调查报告》,民国二十三年,上海,页67。
(9) 广西省政府统计室:《广西农林》,民国二十五年,页130。
(10) 铁道部:《陇海路甘肃段经济调查报告书》,页44—45。
(11) 见本章附录。
(12) 印度为第二个尚存有大量手纺业的国家,计有手纺车二百万架。见A. S. Pearse,The Indian Cotton Industry,p. 25。
(13) 河北省各县资料来源:高阳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页24,25,225;宝坻见南开大学编:《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2期,民国二十五年一月,页274;定县见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页113,84;平山见天津《益世报》,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七日;正定见天津《益世报》,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尧山见《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4期,民国二十年二月;曲周见《华北日报》,民国二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巨鹿见天津《益世报》,民国二十四年一月十一日;任县、平乡、鸡泽、南和见中国农村经济研究会编:《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民国二十四年八月;栾城见《中央日报》,民国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新河见《工商半月刊》,第2卷第17期,民国十九年九月;清河见天津《大公报》,民国二十四年二月十一日;香河见天津《益世报》,民国二十四年六月四日;大城见《工商半月刊》,第2卷第11期,民国十九年六月;任县见《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3期,民国二十年二月;故城见《工商半月刊》,第3卷第6期,民国二十年三月。
(14) 山东省各县资料来源:胶济铁路局编:《胶济铁路沿线经济调查报告》,《总编下》,页31—32;《分编》,“各县经济概况”,全国经济委员会棉业统制委员会:《山东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未发表);天津《益世报·农村周刊》,第154期,民国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又第156期,民国二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工商半月刊》,第4卷第22期,民国二十一年;又第4卷第23期,民国二十一年;《纺织时报》,第1306-1308期,民国二十五年八月。
(15) 山西省各县资料来源:太原经济建设委员经济统制处编:《山西统计》;《实业部月刊》,第2卷第6期,民国二十六年六月;《实业统计》,第3卷第5期,民国二十四年;铁道部编:《大潼铁路经济调查报告书》。
(16) 河南省各县资料来源:棉业统制委员会编:《河南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未发表);禹县见《世界日报》,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新乡、汲县见《民国十九年河南省建设概况》,页212;开封见《染织纺周刊》,第1卷第10期,民国二十四年十月九日;临颍见《纺织时报》,第1196期,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17) 陕西省各县资料来源:《西北文化日报》,民国二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西北实业考察团编:《陕西实业考察》;铁道部编:《陇海路西兰线陕西段经济调查报告书》。
(18) 江苏省资料来源:棉业统制委员会编:《华东区四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尚未发表);实业部编:《江苏省实业志》,第8编,页89—90。
(19) 浙江省资料来源:棉业统制委员会编:《华东区四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尚未发表)。
(20) 江西省资料来源:《民国十九年江西建设汇刊续》(第1册),调查统计栏,页41—58;棉统会编:《华东区四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江西年鉴》,民国二十五年份,页940。
(21) 《二十三年度安徽省统计年鉴》。
(22) 湖北省资料来源:棉统会编:《华中区四省棉纺织品产销报告》;《汉口商业月报》,第2卷第4期;平汉铁路局编:《老河口经济调查》。
(23) 《华中区四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Chinese Economic Journal and Bulletin,May,1936,p. 745。
(24) 《华中区四省棉纺织品产销调查报告》。
(25) 广东省调查统计局编:《二十三年统计汇刊》;《华北日报》,民国二十四年六月二日;《天津棉鉴》,民国二十年十一月号。
(26) 《广西年鉴第一回》,民国二十二年。
(27) 《国民经济月刊》,第1卷第1期,民国二十五年五月;《渝柳线川黔段经济调查报告书》;《湘滇线云贵段经济调查报告书》。
(28) 《中华日报》,民国二十六年五月十四日。
(29) 刘大钧:《中国工业调查报告》,第3编。
(30) 方显廷:《中国之棉纺织业》,页275。
(31) Freda Utley, Lancashire and the Far East, London, 1931, p. 237.
(32) 参看陈伯达:《近代中国地租概说》,第一章。
(33) The Chinese Year Book, 1937, pp. 776-778.
(34) 《农情报告》,第1卷第10期,民国二十二年十月。
(35) 原书如此,疑有误。——编者注
(36) 任尚武:《棉纺织实验馆之旨趣及其内容》,《纺织年刊》,民国二十三年份,页13。
(37) 方显廷:《中国之棉纺织业》。
(38) 马克思:《资本论》,卷1,页474。
(39) 蔡正雅:《手工业试查报告》。
(40) 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页97;《华商纱厂联合会季刊》,第2卷第4期,页235;又第3卷第4期,页175—177。
(41) 张世文:前引书,页97;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页11;《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2期,页279。
(42) 张世文:前引书。
(43) 《中外经济周刊》,第192期,1926年12月11日,页31。
(44)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之发展》,页299。
(45) 以上定县资料详张世文前引书各页。
(46) 譬如高阳,当1915—1920年初次兴盛期,青塔、莘桥、大庄等镇,就有此制发生。参看吴知:前引书,页14—16。
(47) 譬如南通第七区,是在1931年布业极度衰落时发生的。
(48) 譬如宝坻,1932年的4、5、6、7四个月中每匹手机布之固定工资为0.149元,而16支纱每把价格则自4月之0.373元降为5月之0.355元,6月之0.318元,7月之0.315元。因此,以纱换布,在这四个月中,机户所得实际工资即减低16%,参看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2期。
(49)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之发展》,页335。
(50)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之发展》,页327。
(51) 同上书,页359。
(52) 吴知:前引书,页11。
(53) 吴知:前引书,页10,12,14。
(54) 《政治经济学报》,第3卷第1期,民国二十三年十月,页66。
(55) 吴知:前引书,页31—32。
(56) 吴知:前引书,页42,52,53,57,63。
(57)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之发展》,页320。
(58) 1923年宝坻商人为维持一家织户所需之棉纱资本为79.3元,亦可视为织户自织时所需之资本额,参看《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2期,页295。
(59) 如南通织户在旧历年初向商人贷一批棉纱,或以现金支付其一半之价格,其后即逐月摊还,至年底清账。其年利率为24%至34%。
(60) 如高阳即有一商号名合记者出租织机,在1913年出租之总机数达200架(Chinese Economic Journal,Vol. I,No.7,July,1927,p. 654;又《大公报》,民国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至六月二日所载《高阳布业调查记》一文);又光绪三十三年后,直隶冀州的织工传习所曾无代价散机给贫穷织工(孙多森著:《直隶实业汇编》,宣统二年劝业公所印,卷6,《工政》),此当是官家补足织户资本的一个好例。
(61) 已上经纱的经轴,称为“机头”,“领机头”即是织户向商人领取已上经纱之经轴及纬纱携回织布,然后缴布换得工资的制度。行此制的商人必自备经轴,招工作浆纱、经纱等工作,增加许多开销,颇为不便。中国惟广西的玉林曾行此制。参看千家驹等编:《广西省经济概况》,页115—116;《中国农村》,第1卷第6期,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页81—83;又第3卷第2期,民国二十五年二月。
(62) 《政治经济学报》,第4卷第2期,民国二十五年二月,页293—295。
(63) 吴知:前引书,页68。
(64) 《政治经济学报》,4卷2期,页273,274,290。
(65) 吴知:前引书,页254。
(66) 《中国农村》,1卷8期,页42。
(67) 吴知:前引书,页86,88。
(68) 同上书,页183—186。
(69) 《中国农村》,1卷8期,页42。原文为五人,嫌太多,依其他资料核对,应为三人。
(70) 吴知:前引书,页136—137。
(71)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之发展》,页342—343。
(72) 《直隶工艺志》,初编卷下,《直隶各属工艺总志》,北洋官报局印。
(73) 《直隶实业汇编》,卷6,《直隶全省工业概略》。
(74) 山东省政府建设厅编:《山东各县民生工厂一览》,上册,民国二十四年十月;下册,民国二十五年三月,数字是我们自己计算的。
(75) 蔡正雅:《手工业试查报告》。
(76) 《政治经济学报》,4卷2期,页297。
(77) Chinese Economic Monthly, Vol. IV, No.12, Dec. 1926. p. 538.
(78) 吴知:前引书,页25—26。
(79) 同上书,页136—137。
(80) 同上书,页131—132。
(81) 高阳这种经营方式,大都为人造丝织业。若纯粹棉织业,于南通可以见到几个例子。又在城市里,也有这样的经营方式,参看方显廷著:《天津织布工业》,页25。
(82) 千家驹等:《广西经济概况》,页137—139。
(83) 数字据刘大钧著:《中国工业调查报告》(下册)所载资料整理而得。
(84) 《重庆之棉织工业》,页247—249,18。
(85) 无锡县政府、无锡市政筹备处编:《无锡年鉴》第一回,民国十九年印,《工业》,页9。
(86) 《重庆之棉织工业》,页247,8。
(87) 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 Vol. XX, No.20, May, 14, 1932, p. 290.
(88) 《全国棉纺织厂统计资料汇编》,页68。
(89) A. P. Wadsworth and Mann, op. cit. p. 490; G. C. Allen, British Industries and Their Organization, London, 1935, p. 209.
(90) 吴知:前引书,页25。
(91) 《重庆之棉织工业》,页21。
(92) 据刘大钧:《中国工业调查报告》(下册)所载资料整理而得。
(93) Chinese Economic Monthly, Vol. Ⅱ, No.7.
(94) 千家驹等:前引书,页118。
(95) 《重庆之棉织工业》,页7,97。
(96) 关于棉织业里的学徒制,可参看Chinese Economic Bulletin,Vol. XXIV,No.8,Feb. 24,1934,p. 120(浙江);又Vol. XXIV,No.24,June,16,1934,p. 278(芜湖);《重庆之棉织工业》,页118;方显廷著:《天津织布工业》,页81—82。
(97) 方显廷:《天津织布工业》,页30,87。
(98) 《重庆之棉织工业》,页236。
(99) 同上书,页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