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计中国棉纱布产销总量,困难甚多。就棉纱言,现有机制品产量统计,不是缺漏不全,就是显有错误。销售量中,多少纯为织布业所用,多少为针织业所用,多少供其他用途,只有估计而无统计。若论手工产纱,则一向为人所忽视,连估计数字也不可得。就棉布言,机制货中仅纱厂附设织厂的出品,尚有统计;专营织布或兼营织整各厂,连织机数也要估计,更无论产布量的统计了。至于手工织布,则连机数也难以估计。又产销既以全国为范围,自不能不计及输出入货品。此二项数字,虽有海关报告的详细记载可查,惟单位不齐,分类常改,结算亦颇不易。舍生产销售以论消费,更是茫无头绪。纵然长期说来,勉强把产、销、消三个数量,当作可以互代;但要把上述缺漏的补足,错误的修正,没有记载的从新估算,单位不齐的使之统一,不仅有标准难定、审核无方等技术上的困难,且最后结果,已成为估计的估计,可靠程度如何,极难确知。

过去曾有不少人试作中国棉纱布总产销量的估计,譬如美国驻华商务参赞奥特尔(Ralph M. Odell)曾估计中国的棉纱布总产量;(1)英国曼彻斯特统计学会艾林格(Barnard Ellinger)曾估中国的棉布总产销量;(2)名记者尤忒莱(Freda Utley)曾估计中国棉布消费量及其机制手制的成份;(3)国民党国定税则委员会叶量曾估计中国花纱布的总产销量;(4)南开大学方显廷曾估计中国纱布总产销量;(5)此外如海关税务司,或上海外商也曾有零星的估计发表。(6)以上各家的估计,方法都很草率,没有一家值得参考的。

以下所述,是利用我们所能得到的调查、申报、统计、估计各项数字而成的。或有无法查考的项目,不得不依我们的观察,酌定一合乎常情的假设。我们的估计,分为四个步骤:一为棉纱总产销量的估计;二为棉布总产销量的估计;三为棉布输出入量的结算;四为棉布总消费量的结算。

一 棉纱总产销量的估计

机纱产量,华商纱厂联合会已有十余年的统计报告,这些统计,都是由各厂按表填报的,其内容或包括纱厂的全年产量,或将附设织厂的消用量剔除不计,所以内容殊不齐一,不便引用。棉纱产销量统计的第二个来源是统税局。1932年后,国民党财政部统税署曾按年编制“统税物品销量统计”,对纱厂棉纱出厂量有详细记载。不过这种统计,系将纱量分别成“完税”(销国内),“免税”(销国外),和“移送织厂”三项。按棉纱直接织成品的统税征收方法,系在物品织成后征收,棉纱则免税。所以各纱厂将棉纱移送附设织厂时,因暂不收税,其申报数量,极不准确。国民党财政部驻厂税收人员,也因同一理由,不求此项申报的精确。因此,欲求全部棉纱销售数量,对免税和完税出厂两项,尚可利用统税署的报告;对移送织厂一项,应自织成品从新估算,方合事实。

纱厂附设织厂的制品,计为棉布匹头、棉毯被单及其他棉织品三项。其中匹头可大别为粗布、细布、混合布、杂类布四种。每种布的重量和用纱量,都有很多的等次。我们根据民二十四年度各种磅份的布类结算,计粗布每匹平均得11.9磅;细布得11.1磅,混合布得9.6磅,总计每匹总平均重11.6磅。杂类布原无磅份记录,事实上亦相差无多。为便于结算起见,可将匹头总定为匹重12磅。查粗细布的设计标准,于12磅布每匹用纱约11.2磅,这是国民党棉业统制委员会和前社会科学研究所七省华商纱厂两次的调查结果。有了这样的标准,我们对于纱厂附设织厂所产布匹的用纱量,已可估算。至于原报告无法求得平均磅份的棉毯被单一项,我们参考国民党国定税则委员会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进口税则草案说明书所载的重量,酌定平均每条用纱两磅。其他棉织品一项,原记载是以公担为单位的,今按棉纱制成织物后加重一层的普通标准,逆推其用纱量。如此,纱厂附设织厂的棉纱消用量,可以算得,更加上纱厂外销的两项统计,便得全国纱厂全年的棉纱总销量。产量,即以销量代之。

用上述方法,根据统税署所报告民年二十三年(1934年)、民二十四年(1935年)两年度的平均数结算,计得全国纱厂附设织厂的消纱量为1,431千公担。合之纱厂所产完税运销国内的3,354千公担,和免税运销国外的149千公担,统计全国纱厂的棉纱线总产销量约为4,934千公担。这个新估计数字的正确程度,可以用全国纱厂的原棉消费量来审核。据华商纱厂联合会之调查,民二十三年(1934年)、民二十四年(1935年)两年度平均全国纱厂消用原棉5,507千公担。据我们自己的调查,中国纱厂的废棉率,一般均在10%之谱。故,5,507千公担之原棉应能生产棉纱线4,956千公担。这数和我们的估计4,934千公担相差极微,可以证明我们的新估计数字准确程度甚高。

据本章所述,中国尚有大量手纺业存在,要论述中国棉纱的总产销量,手纺业产量自当为不可忽略的一项。按手工纺纱之消用外洋棉花者,可谓绝无,故手纺业的产纱量可从中国棉花的消费量分配上求得一个概数。中国的原棉产量,依前中央农业试验所之估计计算,计民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二十五年(1936年)各年度的平均数为8,257千公担。若各年度末的纱厂库存和市场囤积量,长期言之,可以前后年互相抵消,则此中除去纱厂消用的4,445千公担和输出的349千公担(都以民二十一年(1932年)至民二十五年(1936年)年度的平均数计),便剩下原棉3,463千公担。这些余棉,主要的用途只有两项:网制棉胎,或作手纺业原料。关于制胎用棉,日本三原估计为每年300万至400万担;马场估为230万担至315万担;国民党国定税则委员会估为200万担;而叶量则举近年毛货消用之普遍和纱厂所出废花之搀用制胎两个理由,低估制胎用棉为150万担。我们多方考虑的结果,认为国人每年消费制胎用棉,至少每人当能达一斤之数。本估计所包括之范围,约有四万万人,故每年应须棉400万担,或2,419千公担。将此数自余棉3,463千公担中减除,应得手纺业用棉1,044千公担。手工纺纱,手续简单,从棉花到棉纱只经过制棉条和纺纱两个步骤,故废棉率当较机纺为低,今以5%计,则1,044千公担之原棉应能纺成土纱约1,000千公担。这就是我们对中国手纺业产纱量的估计。这个数字的偏大或偏小,主要关键在于中国原棉产量和制胎用棉两项估计数字的偏小或偏大上。如果我们暂以这样的估计为满足,则中国棉纱线的产量分配有如下表:

中国棉纱线总生产量之估计

全国棉纱的生产状况既明,今请进而论其消费状况。

依1934、1935两年度的平均数计,中国每年输出机纱约为149千公担,输入约2千公担。将输出入量和全国生产量分别加减,便得全国棉纱线消费总量5,787千公担。棉纱的消费用途,可大别为机制棉布、手制棉布、针织及其他用途三项。机制棉布中纱厂附设织厂的消纱量,在前面已有估计就是1,431千公担。专营织布或兼营织整各动力工厂的消纱量,从来没有统计,也没有估计。我们现在只好依照纱厂附设织厂的消纱量来比例推算。民二十三年(1934年)、民二十四年(1935年)两年度纱厂附设织厂的织机数,平均为48,634台(东北各厂及停工者不计)。这些织机在这两年度平均为织布所消用的棉纱为1,416千公担,每台平均每年消纱29公担有余。另外,据我们估计这两年中,专营织布或兼营织整各厂的织机数约为16,000台。(7)用上述纱厂附设织厂每台每年消纱量来估计这16,000台的消纱量,应有466千公担之谱。如此,全国动力织机的全年消纱量应为1,883千公担。

针织及杂类用途的消纱量一项,国民党国定税则委员会曾估定为全国总消纱量800万中的100万担,换言之,占全国总消纱量的八分之一。近几年来,针织业的发展颇速,其消纱量当不止100万担,但我们既在总消纱量中加入手纺纱,且总量亦膨胀为5,787千公担,则针织等杂类用纱即仍依八分之一计,结果亦自然提高,其数为724千公担。全国总消纱量中,除去动力织机及针织等杂类用纱,所余自然便是手织业消用量,其数为3,180千公担。今列各项估计结果如下:

中国棉纱总消费量之估计

二 棉布总产销量的估计

棉布生产数量,自然直接受棉纱消费数量之决定;所以我们可以根据上述消纱量来估计棉布的生产量。棉纱之用于织造棉布匹头者,计为纱厂附设织厂,专营织布及兼营织整各动力工厂,和手织业三项。纱厂附设织机所产的棉布数量,“统税物品销量统计”里已有记载。不过统税署的统计,以匹为单位,要知长度和面积,还要从新估计。所幸民二十四(1935年)年度统计对粗布、细布、混合布三类各种磅份的匹头的长度,都有详细的记录,我们就根据这项记载结算这年度三类布匹的长度确数,并求得各类布的每匹平均长度,计粗布每匹长39码,细布59码,混合布36码。民二十三(1934年)年度的各类布的长度,就用这个标准去结算。至于原未记载每匹长度的杂类布一项,则用以上三类布的总平均长度41码为标准。这样结算的结果,纱厂附设织机的产布量,在民二十三(1934年)年度计长1,022百万码,在民二十四(1935年)年度计长1,250百万码,两年度平均得1,136百万码。面积方面,税务署统计没有记明每匹的宽度,也需要我们新定标准来估计。按纱厂所产粗、细、平、斜各种布匹,大都以宽36襕为设计标准;事实上,超过36襕者绝少,而不足36襕者却很多。现在根据七省华商纱厂和国民党棉业统制委员会全国华厂的两次调查,酌定各类布的平均宽幅为35襕。据此标准以结算纱厂附设织厂的产布面积,计民二十三(1934年)年度得994百万方码,民二十四(1935年)年度得1,215百万方码,两年度平均为1,105百万方码。这个估计数的正确程度可以华商纱厂联合会所调查民二十三(1934年)、民二十四(1935年)两年的数字来审核。这调查所记民二十三年(1934年)的全国产布量为999百万方码;民二十四年(1935年)为1,036百万方码,两年平均得1,018百万方码,和我们的估计数亦相差无几。

专营织布或兼营织整各动力工厂的产布量,可依照纱厂附设织厂的标准来估计。这标准就是各类布的总平均,每匹长41码,宽35襕,用纱11.2磅。用11.2磅除上述各厂的用纱量466千公担,求得匹数;再分别按匹数结算总长度和总面积,结果得长377百万码,面积366百万方码。将此数分别和纱厂附设织厂的产量相加,便得全国动力织机的总产量长1,513百万码,面积1,471百万方码。

全国布产量中,除力织机所产之外,便是手织机所产的。不过,机制棉布的设计标准,不能直接用以估计手制棉布。近年手织机的改良,已使手织业常仿造机制品,但经纬密度,尚能相似,宽幅方面,能超过30襕者,为数极少。且就我们所知,全国手织业里,狭幅手织机的势力,几与宽幅者不相上下。狭幅机产品,宽幅大都在15襕以下,不过其经纬密度却较机制品为大。今根据我们在南通手织区的调查结果,更参考各方记载,酌采机制品标准来估计。即每匹长41码,宽35襕。但手织品经纬密度较大,其用纱必较多,今定为12磅。如此,依全国手织业消纱量3,180千公担结算,则全国手织业应产布2,329百万方码。此为面积。手织宽幅及狭幅土布的宽度,一般地可定为平均21襕。从此更推算手织土布的总长度应为3,993百万码。合之上述力机产量,今得全国棉布生产总量如下表。

中国棉布总产量之估计

三 棉布输出入量的结算

中国海关报告册记载棉布输入时计用担、匹、公尺、价值等数种单位,为了便利比较,须一律结算为码与方码。其标准如下:

(1)以匹计者,按叶量所著《中国棉货总产销量之结算》一书附录所载之每匹长宽度结算。

(2)凡叶氏附录未载之布种,其长宽度依类似之布种结算;如印花棉法绒之长宽一律以染色棉法绒为准。

(3)凡叶氏附录未有记载,亦无类似之布种可资遵循者,参考叶量所著《中国棉纺织品产销志》页77—86所载之长宽度结算。

(4)凡以担计者,以其价值与当年同类布进口量或进口价值之最大者折合成匹数,即以此同类布之长宽度为长宽度结算。

(5)凡以价值计者,亦以之与同类布进口量或值之最大者比例推算。

(6)仿制土布一项,系以担计,叶量氏曾以每担15匹折算,今因之;至其长宽度则按国内通行长度定为40码;原记载云“宽不过24襕”,今即以24襕计。

(7)进口土布一项,依国内土布标准结算。

(8)绉布一项,叶氏《产销志》定为宽28襕,长20码;《结算》定为宽30襕,长20码;关册有宽不过15襕及不过30襕两种,结算时,长用20码,宽用14襕与30襕。

(9)自民二十三年(1934年)起,海关报告及记载单位及分类方法全有更动;故上列标准不能应用;长度即取关册之公尺折合为码,1公尺=1.0936码;宽度取叶量氏民元至民二十之进口总长与总面积求一总平均宽度用之。

(10)民二十三年(1934年)后之以值计者,折算法与前此同。

(11)民二十三年(1934年)后之以公担计者,折算法亦与前此同。

用上述方法结算进口棉布量,结果民二十三年(1934年)为长107百万码,面积91百万方码;民二十四年(1935年)为长101百万码,面积86百万方码。两年平均得长104百万码,面积89百万方码。

输出棉布,关册大都以担计,民二十三年(1934年)以后则为公担,其结算方法如下:

(1)海关所谓土布,与旧时常关所称土布系指狭幅手工织品宽不过一尺三寸而言者不同,海关所谓土布,以行销南洋为多,多有小工场出品,亦即家庭手工业所产之改良布、爱国布等类。今假定输出全为此种织品,则其宽度可定为24襕,长度为40码,每担约合15匹,每公担约合25匹。

(2)中国机制品,依七省华商纱厂调查报告所载,粗布以16磅为中心,细布以12磅为中心。长度方面,不论粗布细布,平纹斜纹,以41码为最普遍;宽幅多为35襕,此与上文估计标准同。

(3)棉帆布,双丝布之长宽无记载可查,今以输入品标准代之。

(4)其他杂项,一律以第(2)项标准结算。

用上述标准结算出口棉布量,结果得民二十三年(1934年)出口机制棉布长30百万码,28百万方码;民二十四年(1935年)长11百万码,10百万方码;又民二十三年(1934年)出口手工制品20百万码,12百万方码;民二十四年(1935年)长12百万码,7百万方码;两年平均,得出口机制棉布21百万码,19百万方码,出口手制棉布16百万码,10百万方码。

另有当声明者,海关统计所包括之月份,与统税署统计所包括之月份,每年相差六个月。这是为避免计算工作的繁杂而未加改正的差误。不过输出入数量均其微小,六个月的差误,影响甚小,可以不顾。

四 全国棉布总消费量的估计

假定长期言之,生产、销售、消费三量可以互代,则综合上文结果,可得全国棉布消费量如下表:

中国棉布总消费量之估计

以上全部估计,为了材料的限制,未能包括东北四省在内。我们所指区域的全人口数约为四万万人,故平均每人每年消费棉布量约为14码或10方码弱。以长度论,此中手机制品占10码,力机制品仅4码;以面积论,此中手机制品占6方码,力机制品亦仅4方码。国人的实际消费,当因丝、毛、麻、人造丝之搀合棉纱织布,会有相当的提高,但其程度必很有限。又,为了材料的限制,我们未能将国内华厂和外商厂的产量分别计算,实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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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奥特尔氏估计1913年中国纱线产量为200,000,000磅,进口量为358,000,000磅,故总消费量为558,000,000磅;此中动力织机消纱量为15,000,000磅,手织消纱量为543,000,000磅,二者约为3%与97%之比。见R. M. Odell,Cotton Goods in China,Washington,1916,p. 185。

(2) 据Noel Murray估计1925年中国有纱锭3,461,000枚,产420磅包之纱800,000包至1,000,000包;又,有动力织机23,000台,产每英襕50纬长40磅之布12,000,000匹。Ellinger 谓1925年中国输入原棉1,808,000担,输出800,000担,国产7,600,000担,故全国消棉8,600,000担。估计国产布每匹重6磅,长30码,除去耗废不计,则7,600,000担之原棉应产布190,000,000匹。平均每人得12码,另输入品每人可得1.5码,每人共计得13.5码。B.Ellinger,Lancashire's Declining Trade with China,pp. 8,11.

(3) F. Utley, Lancashire and the Far East, p. 237.

(4) 叶量:《中国棉货总产销量之结算》,《财政部国定税则委员会刊》,民国二十三年,上海。

(5) 方显廷:《中国之棉纺织业》,页275。

(6) 1904年海关报告册第一部估计1902—1904年平均全国产纱750,000担,进口纱2,489,099担;故两项共为3,240,000担。又1912年关册总论第5—6页称本年进口棉纱为2,298,479担,按本年12月21日《字林西报》载称全国纱厂32家之出产量可抵印度、日本两国纱进口之半数,故全国总消纱量约为3,500,000担。又1912年英文《中国年鉴》页46载,截至1910年底为止,中国计有纱锭903,416枚,布机3,805台,估计年产纱272,000,000磅,布45,600,000码。又1916年英文《中国年鉴》页57载中国国内产纱200,000,000—250,000,000磅,布40,000,000—50,000,000码。

(7) 据刘大钧1933—1934年全国调查,全国独立织染厂219家的力织数为14,270台;据棉统会1934年之调查,上海等八省市共11,208台;据后者以补正前者,应在刘氏数上更加入286台。又1934年后,武进新增1,300台(《纺织时报》,1149期);南宁增100台(《广西年鉴》,第2回,页402—9),亦应加入,故共得15,956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