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的老百姓,总希望有个好州县官:公正清廉,执法无私;除暴安良,不畏权势。如果再加上清明干练,洞悉世务,了解民间疾苦;遇到案件,能够酌情度理,察言观色;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不以刑求,不凭臆断;从而辩别是非,分清善恶,为百姓伸冤去害,就会被称为青天,尊为父母。包拯海瑞、况钟等人的事迹和传说,一直为大家所乐道,在小说、戏剧中,被塑造成清官的典型,不是偶然的。

审理案件的事例,历代史籍,多有记载。如晋陆士龙(云),以文学知名,与其兄士衡(机)并称二陆,他在作浚仪令时,有人被杀,不知凶犯为谁,陆云拘留了被害者的妻子,而不加审问,过了十几天就把她释放,派人暗中跟随她,说:“她走不出十里远,可能有个男子候着她谈话,给我捆了来。”后来果然逮来了一个男子,承认和这个妇人私通,共同杀害了她的丈夫。他听说她被释放,想问问她,但不敢在近处谈,所以到远处等候。陆云料事如神,一县称颂(见《晋书·陆云传》)。此外,象三国魏时的廷尉高柔、北魏的豫州刺史司马悦、东晋时前秦的司隶校尉苻融,都有勘破凶杀案的事迹。在历代笔记小说内,这种叙述,为数尤夥。兹从其中辑录出一百二十八例,按内容大致分为七类:

第一类案例,大部分足以说明承审的官员,头脑清楚,明察入微,能够鉴貌辨情,分析事理,注重证据和调查研究,所以都作出了正确的判断。如“县令明察”一节,叙某县民,出外经商,登船未发,为船夫所害,船夫反去民家,呼问:“娘子,如何官人久不来下船?”县令就根据这句话,分析出县民就是船夫所害,因为他明知人已不在,所以才呼娘子而不呼官人。以此审问船夫,究出了真情。“雷击案”叙清雍正时献县村民某,在一个大雷雨之夜被雷击毙,县令往验之后,派人到市上访查,知道一月来买火药最多的是某匠,已买二三十斤,拘来追问,说是买火药打鸟,县令说打鸟顶多一天用一两左右,余剩的药何在?其人理屈词穷,无言答对,最后招认是与县民之妇通奸,伪造雷击,把人炸死。有人问县令何以知雷为伪作?县令说雷击人自上而下,今火从下起,苫草屋梁皆飞,是以知为伪作。这位县令,深晓事理,清细过人,调查研究,拘捕审问,处处入情入理,有条不紊,使凶徒无所逃罪,实在令人佩服。这类案例,共有三十余个,情节各异,足供参考。

第二类案例,大部分足以说明承审的官员,能用智谋诱捕罪犯,或以小计,引人露出真情。如“审树”一节,叙某人自海外归来,带有很多银两,日暮尚未抵里,恐中途被劫,将银埋藏一老树下,回家只告妻知,次早出门,门皆虚掩,树下银已失去,遂告县求予查找。县令详询情况,估计窃贼必为常去某家之人,因谓失银为老树之过,命衙役把树锯来审问,众人闻讯围观,窃贼亦在其内,被某人的四岁幼子认出,人赃俱获。原来某人久客海外,妇有奸夫,是日恰在其家,藏在暗中,听说埋银之事,先出掘取,所以门皆虚掩。县令预料及此,略施小计,迅即破案。又“打笆斗”一节,叙米店、面店之人,争一笆斗,各言己物。县令说二人争执,乃笆斗之罪,令人扑打。结果是先落面麸,后见糠秕。说明笆斗原是米店之物,为面店借用不还。这又是重物证的一例。按《南齐书·傅琰传》说傅琰在作山阴令时,有卖糖、卖针的两个老妪,争一团丝,都说是自己的。琰命挂丝用鞭轻打,有铁屑落出,证明丝是卖针老妪之物。可见这类故事,早已有之,笔记传说,虽不免因袭,却亦足以引人思考。

第三类案例,大部分是说明官员私访,或派捕役去四处侦查。如“微行摘印”一节,叙长麟在巡抚浙江时,听说某县令贪污,就私行民间,访查证实,把县令的印信摘去。“倪公春岩”一节,叙倪廷谟作潜山县令时,怀疑某甲暴死,为其妻所害,而验尸无伤,遂化装卜者,自出侦查,遇到渔人万年青,得知某甲系被其妻和奸夫用小蛇窜入肛门害死,开棺再验,腹内死蛇犹存。妇人和奸夫不得不认罪受刑。“钟鼒”一节叙某县溪流中发现女尸,因此,县民纷来以家属失踪、生死不明请求查访。县令的仆役钟鼒化装出访,到某土豪家为奴,经多日侦查,知土豪经常打死仆婢,即投园池冲入溪中,因而破案。又“私访”一节,提到大员私访,只能偶一为之,屡试则易生弊端,反而被人利用,不能了解事情的真相。这一节所说的道理,十分透彻,作调查研究工作者,可用以参考。

第四类案例,主要表现封建社会官场的黑暗。有的是贪官污吏,贪赃卖法,勒索民财;有的是自命为清官,主观武断,草菅人命。如“江都某命”一节,叙某县令,因富商汪家,一奴缢死,以为奇货可居,不即往验,待尸首腐臭,索价三千金,始行往验。“宋龙图”一节,叙仙游县令宋某,以包龙图自命,某村王监生与佃户之妻私通,遣佃户远出经商,三年未回,恰好井有腐尸,宋令听信谣传,以为王监生害死佃户,严刑逼供,把王和佃户之妻都判处死刑。后来佃户回家,知妻冤死而上告,以宋令抵罪。旧时官府,滥用酷刑,犯人往往因受不了痛苦而诬服,不知造成了多少冤案。这节故事,真足以发人深省。还有“漳州府窃案”一节,叙清嘉庆间漳州府知府某,原为大盗,报捐知府,作官后仍然四出行窃,终被擒获。官即是盗,盗即是官,在封建社会,原也不足为奇!这节故事是对清代“捐班”卖官制度的一种嘲讽。

第五类案例,主要说明在形形色色刑事案件中,罪犯的凶残狡猾,往往出人意外。如“赵友谅宫刑一案”,叙陕西赵成,老而凶恶,他强奸了子媳,还和别人勾结,害死其戚牛廷辉一家,企图嫁祸于自己的儿子赵友谅。“布客被害案”叙匪徒八人住店,舁一柜入,与二布客共住一室,夜间害死二客,碎割尸首装入柜内,柜内原藏二人,故次日出店时,仍足十人之数。“我来也”一节,叙宋时临安巨盗偷窃,必书“我来也”三字于壁,后被获入狱,贿赂狱卒,放其夜间暂出,旋复回狱,次早又有人报失窃,壁书“我来也”,于是府尹认为狱中所囚,不是“我来也”,而予以释放。第一案由于赵成儿媳的揭发而弄清真相;第二案因为旅客的干预而没有放走凶徒;只有“我来也”骗过府尹,逍遥法外。此外“唐公判狱”一节,叙某杀人案已经判决,凶犯贿使捷盗,装作死者的鬼魂,向制府唐公诉冤,说明凶手是某某,今误作某某。唐公信以为真,准备翻案;幸幕友询明经过,指出鬼无形质,当奄然而隐,不应越墙,今新雨之后,屋上有泥痕,显系人为;唐公方才醒悟,仍从原判。这些故事,说明各种情况,往往非常复杂,不能只按常理推断;处理案件,尤其不应轻率。

第六类,大都是案情复杂,难以处理的事例。如“献县疑案”叙二老僧共居一庵,一夕有两老道士投宿。次日至晚,庵门不启,呼亦不应。邻人跳墙入视,僧道四人俱已不见,而僧房毫无所失,道士财物亦在。后来在十余里外的枯井中发现四人尸首重叠在内,并无伤痕。县令认为非盗、非奸、非仇、非杀,四人何以同死,四尸何以并移;庵门未开,何以能出;距井甚远,何以能至;都无法理解,遂以疑案报结。此案是否当时传闻失实,故神其说;或勘察不细,未能发现作案的线索;现在我们都无法推断。又“难断之案”,叙幼男、幼女,皆十六七岁,幼男说幼女为其童养媳,父母亡,欲弃之别嫁;幼女说是幼男的胞妹,父母亡,欲占我为妻。因为两人来自外乡,父母病亡,邻里无考,当时也不能断定谁是谁非。

第七类所辑,都是冤案。如“福建亏空案”,由于福州将军魁伦和总督伍拉纳,巡抚浦霖有嫌怨,就罗织两人的罪状,说福建亏空百万,赶上乾隆帝正要整顿吏治(《清史稿》说是乾隆时,本节叙述在嘉庆初),于是总督、巡抚、藩台和十七名州县官,都被斩首,合省呼冤。实际贪污和亏空,各省都有;谓福建亏空百万,并非事实。这一冤案,乃官场倾轧所造成,暴露了封建社会的罪恶。本节叙述。比《清史稿》伍拉纳和浦霖传的记载更坦率一些。又“宰白鸭”一节,说明福建漳州、泉州二府,每出凶杀案,富者往往出高价买贫者顶凶代死,叫作“宰白鸭”,虽有好心的官员,想要开脱这无辜的替死鬼,也不可能,可见当时官场的黑暗和社会上的恶势力以及贫富悬殊的现实,对贫苦善良老百姓的威胁是多么严重。

总起来说,这些案例正反两面的材料全有,附加简注,以便阅读。可使在公检法部门工作的同志,由此吸取一些有益的东西,作为实践的参考;可使一般读者,由此得到一些常识,藉以了解历史;喜欢看笔记小说的文学爱好者,也可以此当一个普通故事选本来看看。

这里还要着重指出:由于这类笔记小说,都产生于封建社会,所选故事,自然总不免带点迷信色彩,如冤魂入梦,鬼神显灵等等。但观其大体,还是以调查研究为主体的居多。吸取精华,扬弃糟粕,是我们应有的态度。至于故事情节,时有近似;传说演饰,同出一源;或者辗转抄袭,改头换面;亦为笔记小说中所常见。作为一本通俗读物,于此是不必详考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