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

任土作贡,古今通义。虽唐虞三代,不闻举惟正之供[1]而悉蠲之者。盖戎事、享祀,国之经费于是乎出,不可废也。环邑地临沙漠,未经考工[2]之尺履亩,征赋往往难之。兹考全书所载县、卫、所,等则高下,详著左方,亦以志国家轻徭薄赋之明征尔。志《田赋》。

原额民地一千六百六十四顷八十亩一分。每亩科本色[3]粮二合六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七粒,共粮四百三十八石四斗;科折色粮九合九勺五抄三撮一圭七粟三粒,每石折征银一两五钱九分一厘四毫八丝一忽,共征银二千五百三十一两一钱一分三厘一毫四丝一忽七微。内除荒地一千一百三十八顷六十一亩八分,该起运驿仓粮一十二石九斗二升三合四勺二抄二撮一圭二粟九颗,本色官学仓[4]粮二百六十八石九斗五升五合二勺四抄三圭八粟九粒一颗,该银二百一十五两一钱四分二厘三毫一丝七忽五微六纤七渺二漠;折色粮一千三十石一升四合四勺七抄四粟一粒,该银一千六百三十九两二钱四分二厘六毫七丝八忽六纤三尘一渺九漠。实熟并新垦共地五百二十六顷一十八亩三分。应征本色起运粮七石七升六合五勺七抄七撮八圭七粟九粒一颗,本色官学仓粮一百四十九石四斗四升一合七勺五抄九撮六圭一粟二粒九颗,该折征银一百一十九两五钱七分七厘六毫八丝二忽三微七纤九尘二渺八漠;折色粮五百六十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七抄三撮九圭五粟九粒,该折征银八百九十一两八钱七分四毫六丝三忽六微三纤六尘八渺一漠。

原额人丁一千三百七十一丁,该银四百二十五两五钱九分五厘七毫九丝八忽。于雍正五年奉旨以粮载丁[5],应征均载丁银一百八十七两九钱七分五毫六忽五微三纤五尘五漠。又收乾隆六年编审出幼丁银三十六两八钱一分九厘五毫七丝二忽一微七尘,又收乾隆十一年编审出幼丁银三十八两二钱一分七厘七毫八丝三忽七微六尘,又收乾隆十六年编审出幼丁银三十五两七钱三分二厘七毫八丝七忽七纤八尘六渺四漠。

原额均徭银[6]三百一十六两二钱三分九厘九毫,内除荒银二百四两八钱二分四厘一毫四忽三微九纤六尘六漠,实征银一百一十一两四钱一分五厘七毫九丝五忽一微三尘九渺四漠。

额外课程银[7]三两六钱。地税银[8]八两。即在民间卖买田房契税银内抵解。匠价银[9]二两九钱七分。

以上额内、额外共银一千四百三十六两一钱七分四厘五毫九丝一忽四纤六尘七渺二漠,内起运银一千一百八十三两六钱九厘二毫一忽五微八纤一尘八渺二漠,余系存留。原额起运粮二十石,内除荒粮一十二石九斗二升三合四勺二抄二撮一圭二粟九颗,实征粮七石七升六合五勺七抄七撮八圭七粟九粒一颗。

接收环县所原额地一千二百八十四顷五亩,共征粮四千一百四十一石一斗九厘,地亩草价银[10]六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八毫三忽七微八纤。内除荒地九百八十三顷五十六亩二分一厘八毫三丝五忽,该粮三千一百七十二石一升八合六勺九抄八撮三圭八粟九粒三颗,该九厘银[11]四百八十二两九分八毫四丝七忽九微八纤四尘五渺五漠。实熟地三百顷四十八亩七分八厘一毫六丝五忽,折征米四百八十四石五斗四升六勺五抄八圭五粒三颗,征银一百四十七两二钱六分九厘九毫五丝五忽七微九纤五尘四渺五漠。实在丁二百九十三丁,该银五十四两二钱五厘。

以上地丁共银二百一两四钱七分四厘九毫五丝五忽七微九纤五尘四渺五漠,俱归起运。实征本色米四百八十四石五斗四升六勺五抄八圭五粒三颗。每年估支洪德营兵粮。

接收庆阳卫原额屯地[12]四千五十四顷六十三亩七分,共征粮一千四百五十九石二斗七升二合二勺六抄八撮七圭一粟八粒五颗,地亩公条草价银八十七两九钱四分一厘八毫七丝六忽七微二纤五尘九渺。内除荒地三千四百六十顷三十一亩,该粮一千一百五十二石一斗八升七合九勺二抄九撮一圭六粟五颗,该银六十九两九钱九分三厘七毫三丝六纤二尘。又除雍正九年改归安化地八十二顷八十七亩四分九厘一毫,该粮六十八石四斗一升,银三两九钱六分七厘七毫八丝。实熟并甜水堡开垦共地五百八十六顷六十六亩七分九厘,征米一百二十七石三斗八升二合四勺六撮六圭四粟一粒,征银一十四两七钱五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七微六纤三尘。实在丁二百六十一丁,征银二十三两四钱一厘三毫四丝三忽二微八纤三尘四漠。

以上地丁共银三十八两一钱五分九厘八毫七丝四纤六尘四漠,俱归起运。实征本色米一百二十七石三斗八升二合四勺六撮六圭四粟一粒。估支洪德营兵粮。

盐课[13]

额销花马小池[14]盐引[15]五百九十五张,每张征课银二钱一分五厘五毫,共征银一百二十八两二钱二分二厘五毫。雍正十二年,新增销引三百张,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五分。

以上盐课共银一百九十二两八钱七分二厘五毫,内民输银一百二十八两二钱二分二厘五毫,商办银六十四两六钱五分。乾隆十九年,知县高观鲤条议,制军永[16]俱责商交办,禁革民帮,勒石通衢。

杂税

额征牙帖银[17]一两二钱。

额征当税银[18]十两。

原额畜税银[19]六两,盈余银一两二钱。雍正十三年定额。

接收本府商税[20]正银一十两五钱二厘。盈余银尽收尽解。约在五十一二两不等。

接收本府畜税正银一十两二钱四分。盈余银尽收尽解。约在六十一二两不等。

物产

谷类:春麦、冬麦、大麦、荍麦或作荞、雁麦、粟谷、糜子、菀豆、白豆、黑豆、扁豆、胡麻、麻子、薥秫、番谷。

疏类:葱、韭、蒜、茄、匏、芹菜、白菜、蔓菁、萝菠、小蒜野生、芫荽、莴苣、芥菜、灰苋、西瓜、窝瓜、稍瓜、甜瓜、姜豆、荠、苜蓿、菠菜。

果类:桃、杏、李、梨、枣、棠、花红[21]、来禽、苹果、柚子。

木类:椿、榆、槐、柳、桑、楸、杨、杜梨、枸杞。

药类:甘草、甘菊、菟丝、茵陈、麻黄、枣仁、大黄、蒺黎、菖蒲、川芎、夏枯草。

禽类:鸡、鹰、鹞、鹯[22]、燕、鸽、雀、鹳、鸦、啄木、布谷、雁、鸿、鹌鹑、山鸡、斑子。

兽类:马、驴、骡、牛、羊、猪、狗、卢细狗、兔、狐、猫、黄鼠。

风俗

风高土燥,秋早春迟。每年只有一种。又地多沙碛,水性咸卤。山坡坬地,有种一年歇一年者。是以民习艰苦,惟事耕耘,不逐浮末。妇女椎结抹首,不谙女红。陶复陶穴[23]以为居,于貉为裘以卒岁。官司至止,鸡黍以迎。简卒出车,挽输恐后。此三代下风俗之差为近古者也。然而户籍零星,教化有所不能浃。往者遭岁欠收,而要截国赋;小试被斥,而肆逆长官。一田土之细事,构讼频年;一口角之微嫌,酿成人命。而且人怀徼幸,犯边禁而贩私鹾[24];贪务财求[25],贱处女而贵再醮。呼群聚博,不尽蚩氓;酗酒行凶,间多髦士。有人心风俗之责者,能不长虑却顾于其间哉?《记》[26]曰:“君子如欲化民成俗,其必由学乎!”方今有司广兴社学,振起胶庠,雅欲与吾民明大义、拒诐行。俾秀者说礼敦诗,预备国家之用;其愚者力田孝弟,亦不失为愿朴之氓。将见乐事劝功、尊君亲上、移风易俗之化,与二三父老观厥成[27]焉。岂不休欤!

【注释】

[1]惟正之供:语出《尚书·无逸》:“文王不敢盘于游田,以庶邦惟正之供。”言惟正税是进。正税即法律规定百姓交纳的赋税。

[2]考工:古代掌作器械的官员。西汉少府属官有考工室令,武帝太初时更名为考工令。

[3]本色:唐末至明、清,原定征收的实物称本色,如本色粮;如改征他物或货币,称折色,如折色粮、折色银。明时本色专指米、麦。

[4]官学仓:存放供官署衙役给养及生员食廪的粮仓。

[5]以粮载丁:清丁银征收制度。规定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男子为人丁,缴纳丁银,承服徭役。历代皆以地亩、人丁作为双重征税标准,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清雍正时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使地丁合一,统一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以粮载丁,就是平均按一定数额(比例)的田赋承负一份丁银(即均载),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

[6]均徭银:均徭,明三大徭役(里甲、杂泛、均徭)之一,按民户丁粮多寡派充的各种经常性杂役。凡京师以下各级衙门的杂色差役及杂项劳役的折价都属均徭。分力差、银差(纳银代役),名目繁多。清初为征力役,后改为征银助役,继复摊征于地粮,称为均徭银。

[7]课程银:泛指按税率交纳的赋税。《金史·孙铎传》:“铎上言:‘民间钞多,宜收敛。院务课程及诸窠名钱须要全部交钞。’”元课程一般指盐、茶、酒等各种额外课,有时也泛指包括科差、税粮在内的一切赋税。明、清大致沿用元制,额外征收课程银。

[8]地税银:即土地税。宋以后历代对城镇坊郭户所征之税。又称地基钱、官地钱、白地钱等。

[9]匠价银:即匠班银。明代全国工匠编入匠籍,分轮班、住坐两类,定期服役劳作。因轮班工匠散居各地,成化起,准许轮班工匠以银代役。清曾于顺治二年(1645)下谕废止匠籍,免除匠价,把匠户编入民籍,“照民一例当差”。后又重新恢复对匠价银的征解。实行摊丁入亩后,此项税银也逐渐摊入田赋征收。

[10]草价银:按地亩征收的官军马草折价银。明、清时,皇宫光禄寺牺牲所、御马监并象马牛羊房等草料,都于民间照田粮科征解纳,官军草料亦如是。

[11]九厘银:也称辽饷或新饷,为明代加派的三饷之一,始于万历四十六年(1618)。因辽东军事需要,户部遂议请亩加三厘五毫之赋,次年复加三厘五毫,第三年再加二厘,前后每亩共加征九厘。崇祯四年(1631)加征至一分二厘。清入关后,曾下诏蠲免三饷,实际沿征未改。辽饷中的九厘银,不久即被编入《赋役全书》,作为田赋的正额予以征收。

[12]屯地:亦称屯田、屯垦。即有组织地垦种田地。自西汉开始,历代为解决军粮供给、军费开支及补充国库储备,多组织兵士、利用人犯或招募农户垦种。有军屯和民屯两种形式。唐、宋称军屯为屯田,民屯为营田。明工部屯田司专掌其事。清沿明制,屯田规模更大,有旗屯、卫所屯、民屯田等数种。乾隆后因裁撤卫所,仅于漕运各地和甘肃、新疆等地保持一定数量的屯田。

[13]盐课:对食盐产制运销所征的捐税,为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宋时煮盐之灶户按丁岁课入官,受钱或折租赋,始称盐课。元、明、清对盐户、盐商所征之税均称盐课。

[14]花马小池:即惠安堡盐池,今属宁夏盐池县。《盐池县志》载:明代大、小盐池之盐,一般销往宁夏全境及庆阳、平凉等地。小盐池盐的批验所原设在萌城,成化二十三年(1487)移到环县红德(今名洪德)。嘉靖二年(1523)又移回萌城。

[15]盐引:宋以后历代官府准许商人运销食盐的专利权证。徽宗时,盐钞法(盐商凭钞运销食盐的制度)败坏,于政和三年(1113)改行引法。盐引分长引、短引,长引销外路,短引销本路。确立批、缴手续和缴销期限等,商人缴纳包括税银在内的盐价领引,凭引支盐运销。每一引盐的重量,不同时期和地区各有不同。宋时,盐以席(大席220斤,小席116斤)或囊(300斤)为计量单位,元至清代按引征税,以引为计量。清初定每引200斤,其后每引重量不等。

[16]制军永:即陕甘总督永常。董鄂氏,满洲正白旗人。清乾隆十八年(1753)任陕甘总督,加太子少保。制军,明、清时总督的别称,又称制台。

[17]牙帖银:牙商或牙行缴纳的牙帖费。牙帖,旧时牙商或牙行的营业执照。从业者须呈请官府批准,缴纳牙帖费后取得牙帖,方许营业。

[18]当税银:亦称当捐。清初设,规定每一当铺每年缴纳银二两五钱至五两不等。雍正时规定,开办当铺须向官府请领当帖,领帖时缴帖捐。

[19]畜税银:即牲畜交易税。汉代征收的马口钱,即畜税的一种。清初规定,凡买卖牲畜按成交价征3%的税。

[20]商税:官府向工商业者所征之税。宋以前无正式名目。随着工商业的发展,至两宋始成为正式税收,有住税(交易税)、过税(流通税)之分。明以后,工商业发展迅速,官府征收商税的名目繁多。坐贾征店肆门摊税,行商估货值抽税等。清沿明制,而禁革明末加增之税额。

[21]花红:亦名沙果。明文震亨长物志·蔬菜》:“西北称柰,家以为脯,即今之苹婆果也……吴中称花红,即名林檎,又名来禽,似柰而小,花亦可观。”

[22]鹯(zhān):一种猛禽,又名晨凤。似鹞,羽色青黄,以鸠鸽、燕雀为食。

[23]陶复陶穴:挖窑洞和地穴。《诗经·大雅·绵》:“古公亶父,陶复陶穴,未有家室。”毛传:“陶其壤而穴之。”

[24]鹾(cuó):私盐。

[25]财求:财货。求,通“赇”。《国经·周语上》:“先王之于民也,懋正其德,而厚其性,阜其财赇,而利其器用。”

[26]记:指《礼记·学记》。

[27]观厥成:观成,看到成果。语出《诗经·大雅·文王有声》:“遹观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