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教育行政组织
一 中央教育机关
革命军在南京组织临时政府时,即改从前的学部为教育部。自南北统一,中央政府仍都于北京,教育部亦由南方迁到北方了。第一任教育总长即蔡元培,当草创之初,组织尚未完备。后来经几次修改,到民国三年七月,汤化龙为教育总长时,始将完备的官制公布出来。由此次公布的官制,教育部直隶于大总统,其职权在管理教育学艺及历象等事务,置总长一人为政务官,置次长一人为事务官。内中组织,分一厅三司。厅名总务厅,掌管关于统计、会计、文牍、庶务及图书编审等事务。三司一为普通教育司,掌管关于小学、中学、师范实业、盲哑残废学校及关于地方学务机关等事务;二为专门教育司,掌管关于大学,专门学校、历象、留学及各种学术团体等事务;三为社会教育司,掌管关于图书馆、博物院、动植园、美术馆、体育游戏场、感化院及他一切社会教育事务。每司置司长一人,总务厅不设专官。此外,置有参事三人,拟订本部的法律命令;置有视学十六人,视察全国学务。(见民国八年《教育法规汇编·官制类》)
西南联大旧址
二 省会教育机关
民国成立,各省提学使司改为教育司,总管全省教育事务。自民国二年实行军民分治以后,把教育司隶属于行政公署,已失了独立的地位;到民国三年,又将各省教育司取消,仅在巡按使公署政务厅下设一教育科,其地位更不足重轻了。但自民国四年以来,各省地方教育逐渐发达,教育界感觉教育行政机关有专设的必要,汤化龙亦有意采纳此项建议,但不为袁氏通过,未曾办到。到了民国六年,在徐世昌时代,始恢复教育独立机关,正式设立教育厅,公布暂行条例及组织大纲。由以上两项的规定,教育厅直隶于教育部,设厅长一人,执行全省教育行政事务。内中组织,分为三科,每科置科长一人:第一科,掌管收发文牍,整理案卷,编制统计,及综核会计、庶务等事务;第二科,主管普通教育及社会教育;第三科,主管专门教育及外国留学事项。此外,置有视学四人至六人,掌管视察全省教育事宜。(见同书《官制类》)
三 县治教育机关
自民国成立以后,把从前所有府、厅、州、县等名目一律取消,只留“县”一名目,为地方行政单位。县之教育机关,在民国初年,依照前清末年的旧制、除少数县份保留劝学所外,所有地方教育差不多全划归自治机关管辖。即设有劝学所的,其范围极狭。自民国三年,袁政府取消地方自治,渐觉地方有完全添设教育机关的必要;到民国四年遂将昔日劝学所一律恢复了。此项机关,隶属于县公署,设所长一人,劝学员二人至四人,辅佐县知事办理全县教育行政事宜。但此时教育普及的呼声渐高,故于同年七月又由教育部颁布地方学事通则,组织地方学务委员会,办理自治各区学务,而学务委员会与劝学所又成了并立的形式。
第二节 学校系统
民国成立,蔡元培为教育部长时,召集各省教育界人物,在北京开中央教育会议,规定了一个学制系统,附有九条说明,曾于元年九月颁布,谓之壬子学制。迨后,由元年至二年,陆续颁布各种学校令,与前项系统各有出入,综合起来又成一个系统,谓之壬子癸丑学制。这个学制,可算本期的中心学制,并且一直行到十年以后,其后虽小学校于民国四年经一次改造,大学于民国六年经一次修正,但于壬子癸丑学制的根本上无有什么影响。
北京蔡元培故居
壬子学制以七岁入小学,到二十四岁大学毕业,整个教育年限共计十八年,较癸卯学制减少了二年。下面取消了蒙养院,上面取消了通儒院,中间高等学堂一级也取消了,加上了专门学校与大学平行。我们可以把这七条说明抄录在下:
(1)“小学校四年毕业,为义务教育,毕业后得入高等小学校或实业学校。”
(2)“高等小学校三年毕业,毕业后得入中学校或师范学校或实业学校(小学校及高等小学校设补习科,均二年毕业)。”
(3)“中学校四年毕业,毕业后得入大学或专门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
(4)“大学本科三年或四年毕业,预科三年。”
(5)“师范学校本科四年毕业,预科一年。高等师范学校本科三年毕业,预科一年。”
(6)“实业学校分甲乙二种,各三年毕业。”
(7)“专门学校本科三年或四年毕业,预科一年。”
蒙养园,即蒙养院。中国自1903年起称幼儿教育机关为蒙养院。1912年改称蒙养园。1922年改称幼稚院。现在称为幼儿园。
壬子癸丑学制,整个教育期仍是十八年,共分三段四级。一为初等教育段,分初等小学校、高等小学校二级,共计七年;二为中等教育段,只有一级,四年或五年;三为高等教育段,亦只一级,内分预科、本科,共计六年或七年。此外,在下面有蒙养园,在上面有大学院,不计年限。我们再从横的方面看,也是分着三系:一为直系各学校,由小学而中学,由中学而大学或专门学校;二为师范教育,分师范学校及高等师范学校二级,所居地位为中、高二段;三为实业学校,分甲、乙二种所居地位为初、中二段。此外还有补习科、专修科及小学教员养成所,皆是此三系中的各种特别或附设的教科,谓之旁支。我们以此为标准,分节叙述于下,至于民国四年的小学教育之变更及其他复古的规定,当另节述之。
第十四图 壬子丑癸学制系统图
(民国元年至二年)
第三节 直系教育
一 小学校
据民国元年九月公布的《小学校令》,分总纲、设置、教科及编制、经费及就学等章,我们提要写在下面。(1)小学校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国民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必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2)小学校分初、高两等:初等小学校由城、镇、乡设立,高等小学校由县设立。(3)修业期限,初等小学定为四年,高等小学定为三年。(4)初等小学之教科目凡七门,为:修身、国文、算术、手工、图画、唱歌、体操;此外女子加课缝纫。高等小学之教科目凡十门,为:修身、国文、算术、本国历史、地理、理科、手工、图画、唱歌、体操;此外,男子加课农业,女子加课缝纫。但高等小学视地方情形,得改农业为商业,或加设英语。(5)小学校里面得添设补习科。(6)儿童以满六周岁的次日至满十四岁止,凡八年为学龄期,凡达到了学龄期的儿童应送入初等小学校受教育。——这一条规定已带了强迫教育的性质。(见《教育杂志》四卷第八期)
二 中学校
《中学校令》也是元年九月颁布的,内中的要点:(1)中学校以“完足普通教育造成健全国民”为宗旨。(2)中学校以省立为原则,县立为例外,由省设立者称省立中学,经费由省款支给;由县设立者称县立中学,经费由县款支给。专教女子的中学称女子中学校。(3)中学修业年限定为四年。(4)中学校的学科目,为:修身、国文、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乐歌及体操十五门。女子中学,加课家事、园艺、缝纫,但园艺可以从缺。(5)第一年每周授课三十二小时,第二年授课三十三小时,第三、第四两年各授课三十四小时。(6)中学校入学资格,须在高等小学校毕业及与有同等学力者。
三 大学
民国元年十月颁布了一道《大学令》,到民国六年又修改了一次,这两种制度在本期皆有试行的,所以教育部法规里面将这两道功令一并存留。我们按照颁布的先后,分别摘要出来。
(甲)元年的大学令。(1)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需要”为宗旨。(2)大学分为文、理、法、商、医、农、工七科。设立时以文、理二科为主:须使文、理二科并设,或文科兼法、商二科,或理科兼医、农、工三科中的二科或一科者,方得名为大学。(3)大学设预科及本科:预科学生入学资格以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本科学生入学资格以在大学预科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4)预科修业三年;本科按各科的性质,三年或四年不等。(5)大学为研究高深学术起见,除预科及本科外,另设大学院。大学院学生以在大学本科毕业者为合格,修学不定年限。(6)大学本科生毕业了,得称学士。大学院生在院研究有特别成绩时,经大学评议会或教授会认可,得遵照学位令授以学位。(7)大学设校长一人及各科学长一人;师资分教授、助教授及讲师三种。(8)大学各科设有讲座,以教授担任,但是教授不足时,助教或讲师亦可担任。(9)大学里面设有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组织之,评议大学内一切重大问题,这与癸卯学制的大学会议性质相近,即后来教授管校的起源。
民国时期的毕业证
(乙)六年的大学令。(1)宗旨相同。(2)所分七科与前全同,但设立的限制比较活动,只要办有二科以上者皆可称大学,如仅设一科则称为某科大学。(3)大学设预科及本科,其入学资格亦同。(4)修业年限缩短了一年,本科为四年,预科只二年。(5)大学院也不定年限,但不设讲座,只聘有导师,分条研究,定期讲演讨论。(6)、(7)(8)、(9)四条全同。
(丙)二年的大学规程。以上所述,只为功令,在民国二年一月,又颁布了一个《大学规程》,把所有各科分门及科目规定得很详细。例如文科分为哲学、文学、历史学、地理学四门;理科分为数学、星学、理论物理学、实验物理学、化学、动物学、植物学、地质学、矿物学九门;法科分为法律学、政治学、经济学三门;商科分为银行学、保险学、外国贸易学、领事学、税关仓库学、交通学六门;医科分为医学、药学二门;农科分为农学、农艺化学、林学、兽医学四门;工科分为土木工学、机械工学、船用机关学、造船学、造兵学、电气工学、建筑学、应用化学、火药学、采矿学、冶金学十一门。
(丁)大学区域。本期七年,对于大学区域划分数次,但皆因政局常常变动,掌管人员不能久于其位,所以只有计划而未曾施行。在民国三年五月,袁世凯制定《教育纲要》时,拟分全国为四个大学区域,尚未曾划定。此时任教育总长的是汤化龙,汤氏自己乃划分为六个大学区:(1)北京,(2)南京,(3)广州,(4)济南,(5)成都,(6)福州。在民国五年,张一麟为教育总长时,也曾于二月照汤氏的计划提及过,亦未实行。到了本年七月,范源濂继任总长,又分全国为七大学区:第一区为直隶、山东、河南三省,分科大学设在北京;第二区为江苏、安徽、江西三省,分科大学设在南京;第三区为山西、陕西、甘肃三省,分科大学设在太原;第四区为湖北、湖南、四川三省,分科大学设在武昌;第五区为浙江、福建、广东三省,分科大学设在广东;第六区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分科大学设在云南;第七区为东三省,分科大学设在奉天或吉林。
浙江公立医药专门学校
(20世纪20年代)
四 专门学校
在壬寅、癸卯两学制里面,高等教育段,有高等学堂一级,在大学之下,与大学预备科的性质完全相同。到了本期,即将这一级学校取消了,由法政学堂的推广,变生而为许多专门学校。此项专门学校,其修业期限只少大校两年,入学资格与大学相同,其性质差不多与大学相同。据民国元年十月由教育部所颁《专门学校令》,内中要点如下:(1)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2)专门学校之种类为:法政、医学、药学、农业、工业、商业、美术、音乐、商船及外国语等专门学校。(3)入学资格须在中学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为合格。(4)专门学校得设预科及研究科。(5)又据各称专门学校的规程,其修业年限,概为四年——本科三年,预科一年。研究科全规定为一年以上。
第四节 师范教育
一 师范教育之变迁
民国成立以后,关于教育,变迁很大。(1)从前的优级师范学堂现在改为高等师范学校;初级师范学堂改为师范学校;临时及单级两种小学教员养成所改为小学教员讲习所,到民国四年十一月因初等小学改为国民学校,又把它改为师范讲习所:这是名称的变迁。(2)从前的优级师范学堂以省立为原则,现在的高等师范学校改为国立;初级师范学堂从前以府立为原则,现在的师范学校以省立为原则;到民国四年又取消简易科:这是设置的变迁。(3)高等师范学校内,将从前的公共科改为预科,分类科改为本科,加习科改为研究科;师范学校将从前的完全科改为第一部,简易科改为第二部,完全科中又添设预科的名目:这是编制的变迁。设置既然变迁,则经费的拨给已随着变迁了。其余细目上的变迁,我们在下面随时附述。
二 师范学校
《师范教育令》颁布于民国元年九月,内中包括男女师范学校及男女高等师范学校种种纲要。同年十二月,颁布《师范学校规程》,此项规程到民国五年一月又修正了一番,成为本期办理师范学校的标准。我们将一切要点条举在下面:(1)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教员”为目的,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校教员及蒙养园保姆”为目的。(2)教养师范生的要旨:第一,要“谨于摄生,勤于体育”,以培养健全的身体;第二,要“富于美感,勇于德行”,作为性情的陶冶与意志的锻炼;第三,要使“明建国之本原,践国民之职分”,养成爱国家、尊宪法之教员;第四,要使“尊品格而重自治,爱人道而尚大公”,以养成独立博爱之教员;第五,要使“明现今之大势,察社会之情状,实事求是”,以培养趋重实际之教员;第六,要使“究心哲理,而具高尚之志趣”,以培养其世界观与人生观;第七,要使他们“悟施教之方”;第八,所有教材“要切于学生将来之实用”;第九,要养成他们的“自动之能力”。(3)编制分本科、预科,本科又分第一部与第二部。预科一年毕业;本科第一部四年毕业,第二部一年毕业。(4)预科的学科目为:修身、读经(按读经一科系民国元年袁氏特加,五年的规程已将读经取消矣)、国文、习字、外国语、数学、图画、乐歌、体操;女子师范学校加课缝纫。(5)本科第一部之学科目为:修身、读经、教育、国文、习字、外国语、历史、地理、数学、博物、物理、化学、法制、经济、图画、手工、农业、乐歌、体操;但农业视地方情形得改授商业。女子师范学校,则加课家事、园艺、缝纫等科;但园艺亦可从缺。(6)本科第二部之学科目为:修身、读经、教育、国文、数学、博物、物理、化学、图画、手工、农业、乐歌、体操。女子改农业为缝纫。(7)入学资格:第一部预科以高等小学毕业生为原则,或年在十四岁以上与有同等学力者;本科以预科毕业生升入为原则,或年在十五岁以上与有同等学力者。第二部,以中学校毕业生为原则,或年在十七岁以上与有同等学力者。(8)学生待遇分公费生、半公费生及自费生三种,而以公费生为原则;公费生不仅免纳学费,且由本学校供给膳宿等费。(9)学生毕业后,有在本省充当小学校教职之义务,其义务年限不等。如系男子,第一部本科公费生须服务七年,半费生五年,自费生三年,第二部生二年。如系女子,第一部本科公费生五年,半费生四年,其余与男子同。(10)师范学校应设附属小学校,女子师范除小学校外,还须设附属蒙养园。
整队出发
民国初期,湖南第一师范学校大力推行新式教育。图为该校学生正整队出发,进行校外活动。
此外,在师范学校内,得附设各种讲习科。(1)副教员讲习科,(2)正教员讲习科,(3)蒙养园保姆讲习科。第一种,以养成小学副教员为目的,其入学资格须有高等小学校毕业之程度,讲习年限为一年以上。第二种,以养成小学校正教员为目的,其入学资格以有国民学校许可状或与有同等学力者,讲习年限为二年以上。第三种,另行规定。按此项讲习科皆附设于师范学校内,如有单独设立的则称某种讲习所。
三 高等师范学校
此项学校的功令颁布于元年九月,规程颁布于二年二月,内中要点如下:(1)高等师范学校以“造就中学校师范学校教员”为目的。(2)内中分预科、本科及研究科:预科一年毕业,本科三年毕业,研究科一年或二年毕业。(3)预科的科目为:伦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英语、体操。(4)本科又分国文部、英语部、历史地理部、数学物理部、物理化学部、博物部六部。国文部的教科目为:国文及国文学、历史、哲学、美学、言语学。英语部的教科目为:英语及英语学、国文及国文学、历史、哲学、美学、言语学。史地部的教科目为:历史、地理、法制、经济、国文考古学、人类学。数理部的教科目为: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气象学、图画、手工。理化部的教科目为:物理学、化学、数学、天文学、气象学、图画、手工。博物部的教科目为: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及卫生学、矿物及地质学、农学、化学、图画。以上各部可加授世界语、德语及乐歌为随意科,英语部可加授法语。(5)研究科的科目此时尚未规定,只说“就本科各部选择二三科目研究之”。(6)预科生入学资格以中学校毕业生为原则,本科生由预科毕业生升入,研究科生由本科毕业生升入。(7)此外,除本科外,得设专修科,修业年限定为二年至三年,其入学资格与预科相同。(8)毕生待遇分公费生及自费生二种,而以公费生为原则;公费生除免纳学费外,并由本学校供给膳费及杂费。(9)服务年限亦随待遇而不同:本科公费生须服务六年,专修科公费生须服务四年;所有自费生均视公费生减半。(10)高等师范学校,须设附属小学校及中学校,女子高等师范学校除小学校、中学校外还须设附属蒙养园。
高等师范学区,本期亦经数次划分。在民国二年六月,范源濂教育总长任内,曾拟划分全国为六大区域,而更以各附近省份的师范教育行政合并办理。哪六区呢?(1)直隶区域,以察哈尔、热河、山东、山西、河南等省附入;(2)东三省区域,以蒙古东部附入;(3)湖北区域,以湖南、江西等省附入;(4)四川区域,以陕西、甘肃、云南等省附入;(5)广东区域,以广西、福建、贵州等省附入;(6)江苏区域,以浙江、安徽等省附入。此外,蒙古、西藏、青海等地,另行组织;至新疆一省则另划一区。后来中国六所国立高等师范即由此计划产生;民国三年五月,袁氏所订教育纲要中的六大高等师范区与此全同;民国四年二月,汤化龙在教育总长任内,所计划六大区域亦与此全同。(以上均见民国八年《教育法规汇编普通教育类》)
第五节 实业教育
一 绪言
本期的实业教育对于前期也有很多变迁。从等级方面看,只有甲乙两种,甲种实业等于普通中学程度,乙种实业等于高等小学程度,比较前期减少一级。从种类方面看,除了农业、工业、商业及商船四种实业学校外,还订有实业补习学校;此与前期大致一样。不过与前期较相差异的有两点:(1)关于初等实业一级,较前期加多商船一种;(2)前期另有实业教员讲习所,本期的壬子、癸丑制把它取消,到民国四年,又将此项学校恢复,取名实业教员养成所。修业年限,前期三等合计十一年至十二年半;本期两种合计六年,差不多减少了一半。本期除正系外,凡农、工、商各项学校,皆得另设别科及专修科,前者以二年为限,后者以一年为限,皆未说明附设于甲种学校,或乙种学校,想两种学校均得单独设立。再分叙于下。
二 乙种实业学校
照民国二年八月的《实业学校令》上说,实业学校以“教授农、工、商业必需之知识技能”为目的,不过“甲种实业学校,施完全之普通实业教育,乙种实业学校施简易之普通实业教育”。乙种实业以县立为原则,但城、镇、乡及私人亦可设立。此项学校分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四种,各以三年毕业。乙种农业学校又分为农学科、蚕学科、水产科等科;工业学校,又分为金工科、木工科、藤竹工科、染织科、窑业科、漆工科等科;商业学校,不分科;商船学校又分航海科及机关科。农业学校之通习科目为:修身、国文、数学、博物、理化大意、体操、实习,并得酌加地理、历史、经济、图画等科目;工业学校之通习科目除加经济、图画及外国语外,余与农业学校全同;商业学校之通习科目为:修身、国文、数学、地理、簿记、商事要项、体操,并得酌加他科;商船学校之通习科目为:修身、国文、数学、体操,并得酌加他科。其余所有各项学校之分科的科目太多,不必备录。其入学资格,须年在十二岁以上有初等小学校毕业之学力者为合。
南通纺织专门学校旧址
这是我国第一所纺织专门学校,创建于1912年。
三 甲种实业学校
此项学校以省立为原则,亦分农业、工业、商业、商船四种。每种皆有预科及本科:预科一年毕业,本科三年毕业。预科入学资格须年在十四岁以上、具有高等小学毕业之程度者为合;本科学生由预科升入。预科不分科,到本科则又分作数科。农业学校预科的科目为:修身、国文、数学、理科、图画、体操;工业学校预科的科目除加授外国语外,其余全与农业学校同;商业学校除酌加地理、历史外,其余与工业学校全同;商船学校预科的科目,亦与工业学校大致相同。甲种农业学校本科之学科,又分为农学科、森林学科、兽医学科、蚕学科、水产学科;其通习科目为:修身、国文、数学、理科、图画、体操,并得酌加历史、地理、外国语、唱歌等科目。甲种工业本科之学科又分为金工科、木工科、电气科、染织科、应用化学科、窑业科、矿业科、漆工科、图案绘画科;其通习之学科与农业相同。甲种商业本科不分科,其学习科目为:修身、国文、数学、外国语、地理、历史、理科、法制、经济、簿记、商品、商事要项、商业实践、体操,并得酌加他科目。甲种商船本科所分与乙种全同,其通习之科目又与农工业学校相同。
四 实业补习学校
此项学校与乙种实业学校的性质相等,但有时可教授与甲种实业学校的程度相等之学科。其目的为“已有职业或志愿从事实业者,授以应用之知识技能,并使补习普通学科”而设。此项学校亦包括农、工、商业等种类,内中学科为农业一类者称农业补习学校,为工业一类者称工业补习学校,其余照此类推。学科目分通习及别习两种:通习科目为修身、国文、算术;别习科目即关于各本校之实业科目,入学资格须年在十二岁以上有初等小学毕业之学力者为合。此项学校得附设于小学校实业学校或其他学校之内,不必单设。
五 实业教员养成所
此项养成所以“造就甲种实业学校教员”为宗旨,分农业教员养成所及工业教员养成所二种。修业年限定为四年,所有学科目得参照农、工两种专门学校规程办理,但须酌加教育学、教授法等科目。学生入学资格以中等学校毕业生或与有同等学力者为合。学生在学不纳学费,所以毕业后须在本省服务三年。此项养成所,勿庸单设应附设于性质相当之专门学校以内,基经费由省款支给。(以上均见《教育法规汇编·普通教育类》)
第六节结论
前清末年,留学教育以日本为最发达。这一班留日学生,学习速成科的占百分之六十;所谓速成科,不外法政与师范两种。习法政速成科的学生,以孙中山在日本的倡导,许多加入政治活动,在辛亥革命时,他们参加革命运动的人数极众。习师范速成科的学生,他们得投机之先,陆续回到国内兴办教育。既有这两种情形,所以在民国初年,政府方面多为日本留学生的势力,而本期教育界也被日本留学生所占有。当民国元年,第一任教育总长蔡元培,对于教育颇具改革的热心,本想采用欧、美制度,但附和的人很少,经几次会议的结果,还是趋重于日本学制。所以从学制方面看,本期的教育仍是日本式的,因袭前期的。其所与前期不同的,不过改学部为教育部,改学堂为学校,改监督堂长为校长,改两级师范学堂为高等师范,及师范学校改初、中、高三等实业学堂为甲、乙两种;改一年两学期为三学期,缩短了些修业年限,减少了些读经钟点,扩充了些女子教育罢了。此项教育制度,除了小学一部分自民国四年特有变更外,一直施行到民国十年;自十一年学制系统改革案公布以后,此制才被废除。但我们原以教育思潮为标准,所以关于本期的时间划分只到民国七年欧战告终为止。自欧战终止以后,中国教育思潮因全世界的人类思想急骤改变而改变,此时制度固然存在,但因思想的簸荡业已发生动摇了。
本章参考书举要
(1)《教育法规汇编》
(2)《教育杂志》
(3)《教育公报》
(4)《最近三十年之中国教育》(商务印书馆)
(5)《近代中国教育史料》第二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