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论

本期的教育制度,应分着两个时代:第一为大学院时代,自民国十六年七月至十七年十月,只有一年又三个月;第二为教育部时代,自十七年十一月至现今,约计五年。在大学院时代,政治为军政时期,教育为革命教育,一切具有革新的精神。在教育部时代,政治已入训政时期,而教育的革新精神已入休止状态,大概说来,一切都恢复旧样了。在大学院时代,为期虽只有一年零三个月,而关于本期的一切教育制度,大体均由此时规划出来。院长为蔡元培氏,蔡氏在十七年二三两月,曾拟订了大学规程、私立学校条例、中小学暂行条例及华侨小学条例与华侨视学条例种种。在同年五月,召集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关于党化教育的实施,学校系统,起草中小学课程标准,皆有决议;后来十八年及二十一年两次所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皆根据此次会议的成案起草的。尤其特异的,为教育行政制度的革新:一是中央由大学院管理全国教育及学术,一是地方试行大学区制。但此制试行不到两年,因反对人众多,遂随蔡氏而俱倒了。第一任教育部长为蒋梦麟氏,蒋氏曾在十八年四月,奉中央命令,召集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此次会议的性质,“不是广泛的方针和原则,而是分期分项的实施方案”(《第二次全国教育会议大会宣言》),于第一次会议所决定的各种方针和原则,毫无变更。

本期为党化的教育时代,除各级学校课程加授党义外,其学校系统与前期无大差异。自纵的方面说,自六岁入小学至二十二或二十四岁大学毕业,整个教育时期,约计十八年。在小学以下有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的儿童;在大学以上有研究院,收受大学毕业生之有专门研究者:年限皆不规定。自横的方面说,在中等教育段,有普通中学,有师范,有职业,有农、工、商等科,及其各项补习学校;在高等教育段,有大学,有独立学院,及各种专科学校。此外:有华侨学校及蒙藏学校,皆属于中小学性质;有劳动学校,内分高等、中等两部;有中央研究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机关。关于民众教育方面,有补习学校,有由平民学校改称之民众学校,有各种劳工学校;此等学校的设立,不必由教育机关,或由交通部,或由农商部,或由地方工厂商会等处直接办理。

南京国民政府

第二节 教育行政制度之一度改造

一 大学院

国民政府在广州时代,关于中央教育行政机关有教育行政委员会的组织;它的职权,在“掌管中央教育机关并指导监督地方教育行政”。内中设委员三人为干部;干部之下,设行政事务厅,依干部会议的议决,处理本委员会所管事务。至十六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由委员蔡元培提议,取消教育行政委员会,在中央成立大学院,同时由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以蔡氏为院长。蔡氏组织大学院的意旨,在他的《大学院公报·发刊词》里面可以看出:由这一段话看来,以大学院为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最高的机关,是侧重在研究方面,不但是办理教育行政就算完事。简单说,即以学术化代从前的官僚化。所以自大学院始成立时,即进行下之三点:(1)实行科学的研究与普及科学的方法,(2)养成劳动的习惯,(3)提倡艺术的兴趣。在大学院直接之下,设立中央研究院,以实现第一点,设立劳动大学以实现第二点,设立音乐院以实现第三点。

十余年来,教育部处北京腐败空气之中,受其他各部之熏染,长部者又时有不知学术教育为何物而专务营私植党之人;声应气求,积渐腐化;遂使教育部名词与腐败官僚亦为密切之联想,此国民政府所以舍教育部之名而以大学院名管理学术及教育之机关也。(《大学院公报》第一年第一期)

大学院的性质即侧重在研究方面,所以它的内部组织也与从前教育部不同。据国民政府于十六年七月公布的《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法》,共计十一条,其要点是:(1)“以大学院为全国最高学术教育机关,承国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国学术及教育事宜,不是隶属于国民政府的,所以直称中华民国大学院”。(2)本院设院长一人,总理全院事务,并为国民政府委员。(3)本院设大学委员会,议决全国学术上一切重要问题,“此委员会以各国立大学校长、本院教育行政处主任及本院所推举的专门学者五人至七人组织之,而以院长为委员长”。(4)在院长之下,设立二处:一为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秘书若干人,办理本院事务;二为教育行政处,置主任一人、处员若干人,处理各大学区在相关联及不属于各大学区的教育行政事宜。(5)在教育行政处之下,又设六组:一为学校教育组,二为社会教育组,三为法令统计组,四为图书馆组,五为国际出版品交换组,六为书报编审组。以上五点,尤以第三点为大学院的特色,组织大学委员会,即是实现研究精神的。但此项组织法,自初次公布以后,屡有修改。第一次修改在十七年一月,即增设了副院长一人,及加入了教育行政处条例的各条;其余没有变更。第二次修改在同年四月,这一次修改变更可大了,其重要的有二点:第一点为大学院的地位的低降,即由与国民政府平列的机关改为直隶于国民政府的机关;第二点为内部的改组,即由二处改为五处:一为秘书处,二为高等教育处,三为普通教育处,四为社会教育处,五为文化事业处。到同年六月,又修改一次,但变更很小。不过由屡次的修改看来,大学院已有站立不稳的趋势,所以蔡氏于同年十月辞职,大学院即随着取消,到十一月以后改称教育部。教育部的组织一仍前期的旧样,我们毋庸再写。

二 大学区

蔡氏既以学术化代官僚化,在中央组织大学院,所以在地方也试行大学区制。大学区制模仿于法国学制,以一省为单位,每省设立国立大学一所,以所在省名为各大学的名称,总理本区内一切学术教育事项。试行了大学区制的省份,即取消教育厅,从前教育厅一切职权完全移归该省国立大学办理,内中组织,据十六年六月国民政府公布的《大学区组织条例》,共计九条,我们也可以略举几个要点出来:(1)依全国现有的省份及特别区,定为若干大学区;每大学区设校长一人,总理区内一切学术与教育行政事项。(2)在校长之下,设立下列各机关:一为评议会,为本区立法机关;二为秘书处,辅助校长办理本区行政上一切事务;三为研究院,为本大学研究专门学术的最高机关;四为高等教育部,设部长一人,管理本部各学院及区内其他大学专门学校及留学事项;五为普通教育部,设部长一人,管理区内公立中小学校及监督私立中小学教育事业;六为扩充教育部,设部长一人,管理区内劳农学院及关于社会教育之一切事项。以上六个机关,以第一及第三为新制的特色,即实现研究精神之意,为从前教育厅制所没有的。第六扩充教育部比较从前社会教育科的范围广大,也是新制的一点特色。此制试行的,只有浙江、江苏及河北三省,其余各省仍旧为教育厅制。新制初行始于十六年七月,蔡氏打算逐渐推广,哪知将近一年而江苏教育界乃群起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1)大学教育之畸形发展,(2)经济分配之不均,(3)偏重学术,忽视教育,(4)行政效率减低,(5)易为少数分子操纵。总之大学区制,不唯不能使政治学术化,反使教育官僚化。他们根据这些理由,呈请政府取消试验。十八年,北平教育界及学生,也群起反对。政府看见反对的人太多,遂于十八年八九月间,明令停止试验,仍复教育厅旧制。自此,蔡氏的满腹志愿仅作昙花一现了。

第十六图 大学区组织图

第三节 学校系统

一 原则

本期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讨论议案共分十二组,第二组为教育行政组。在本组内的第七条,有学校系统一案,案中又分甲乙两项,甲项为原则,乙项为组织系统,统名《中华民国学校系统》。本期所谓“原则”,即前期所谓“标准”,初次议决只有六条,后来大学院增加了一条,合为七条,与前期的标准大旨相同。我们把大学院修正了的原文写在下面:

(1)根据本国实情。

(2)适应民主需要。

(3)增进教育效率。

(4)提高学科标准。

(5)谋个性之发展。

(6)使教育易于普及。

(7)留地方绅缩之可能。

二 系统图及说明

本期学校系统说明里面,分初、中、高三段共计二十二条。此二十二条说明,即本期教育界上的根本大法,后来公布的一切组织法法规及课程标准,莫不依据此项说明产生出来,不过办法颇有出入。我们勿妨先将说明的原文抄在下面了,再加以补充。其说明如下:

甲初等教育:

(1)小学修业年限六年。

(2)小学校分初高两级:前四年为初级,得单设之。

(3)小学课程于较高等级,斟酌地方情形,增设职业学科。

(4)幼稚园收受六岁以下之儿童。

(5)初级小学修业期满后,得设相当年期之补习教育。

乙中等教育:

(6)中学校修业年限六年,分为初高两级:初级三年,高级三年。但依设科性质,得定为初级四年,高级二年。

(7)初级中学得单设之。

(8)高级中学应与初级中学并设,但有特别情形时得单设之。

(9)初级中学施行普通教育,但得视地方需要,兼施除师范科外之各种职业科。

(10)高级中学得分普通科及农、工、商、家事、师范等职业科;但得酌量地方情形,得单设普通科;农、工、商、师范等科得单独设立为高级职业中学校。修业年限以三年为原则。

(11)除师范外,得设相当初中程度之职业学校、初级职业中学校,以收受高级小学毕业生,修学以三年为原则。

(12)初级中学自第三年起,得酌行选科制。

(13)各地方应设中等程度之补习学校(或称民众学校)。

(14)为推广职业教育计,得于相当学校内,附设职业师资科。

(15)高中师范科成师范学校,收受三年制初中毕业生者,修业年限三年;收受四年制初中毕业生者,修业年限二年。

(16)为补充乡村小学校教育之不足,得设乡村师范学校,收受初级中学毕业生,或相当学校肄业生之有教育经验,且对于乡村教育具有改革之志愿者,修业年限暂定一年以上。如收受小学毕业生,则修业年限至少两年。

国立东南大学附属中学

(1923-1927年)

丙高等教育:

(17)大学得分设文、理、法、医、工、农学院。

(18)大学修业年限:文、理、农各四年,法、工各五年,医七年。

(19)大学得附设各种专修科。

(20)研究院限为大学毕业生而设,年限无定。

(21)专门学校得就工业、农业、商业、美术、音乐等分别设立。

(22)专门学校招收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之毕业生。专门学校修业年限三年,经大学院之许可,得延长或缩减之。

第十七图 戊辰学制系统图

(民国十七年)

由以上看来,初等教育与前期大致相同。中等教育除师范与职业外,关于普通初高两级也与前期没有出入。师范教育与前期不同的有三点:一是废止六年制,二是取消师范专修科及讲习科的名目,三是添设乡村师范教育。本期所规定的因有三种:一为高中师范科,二为师范学校,三为乡村师范学校。一二两种,如收受三年制的初中毕业生修业,以三年为限;收受四年制的初中毕业生,修业以二年为限。第三种如收受初中毕业生,修业年限暂定为一年以上;如收受小学毕业生,则修业至少两年,而入学年龄须在十六岁以上。职业教育与前期不同的,就是脱离了普通中学而独立成为系统,内中分初级职业学校及高级职业学校两种,其入学资格与普通中学同。除以上两种正式职业学校外,凡初级中学得附设各种职业科,高级中学得分设各种职业科。此外还可于小学内,增设职业学科,还可于相当学校内附设职业师资科。关于高等教育,分大学校及专门学校两级,修业年限与前期无大出入。所不同的有两点,即:(1)大学取消单科制而为多院制,(2)师范大学没有单独规定它的地位,只混在大学组织里面就是了。我们把系统图列在右边。

第四节 各项学校令及其规程

绪言

本期的学制系统虽在大学院时代早已成立,但该项系统只是一个大纲,一切详细组织尚未制定。到民国二十年,朱家骅为教育部长时,对于部务的整顿,及全国教育的计划,很肯努力,于是在二十二年,制定了小学法及小学规程,中学法及中学规程,师范学校法及师范学校规程,职业学校法及职业学校规程各一份。此项法令与规程,虽根据戊辰学制,变更的地方也颇不少,而所变更的较前确系完善,对于小学尤为切实,可算是制度上的一点进步。现在全国中初两级的各项学校,莫不奉它为典章,我们可以择要补叙几点出来。

二 小学校

朱家骅像

据《小学规程》所载,小学分着三种:一为完全小学,二为简易小学,三为短期小学。完全小学分初、高两级,以六年为修业期限,初级小学也可以单独设立。此项小学以六足岁的儿童为入学年龄,但亦可展缓至九足岁,其课程载在部颁小学课程标准内,留在下面另述。简易小学为推行义务教育的一种变通办法。教育部为推行义务教育,曾于民国二十一年制定了第一期实施义务教育办法大纲,规定以民国二十一年八月起至二十四年七月止,为实施义务教育第一期。在此期内,全国各县市及行政区、特别区,应指定城市及乡村各设一区或数区,为义务教育实验区,实施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实验区内,所办之小学取名义务教育实验区小学校,经费以就地筹措为原则。此项小学编制,又分三项:(1)全日制,招收学龄儿童,多级或单级教学;(2)半日制,招收学龄儿童,上下午分级教学;(3)分班补习制,招收不能入一二两项之儿童,每两小时分班教学。前两项定四年毕业,后一项至少须修满二千八百小时,作为修业终了。此项小学课程,应以部定小学课程标准为标准,但视地方情形可减少国画、音乐、劳作等学习时间,仅授算术、常识、国语、体育等科。此项课程称为简易课程,故又名此项小学为简易小学。

简易小学,其课程虽比较简单,所教的仍为学龄儿童。短期小学则为救济年长失学的儿童而设的,可以说短期小学又为促进义务教育的一种变通办法。教育部为促进义务教育,在同年,又制定了《短期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大纲》。规定短期义务教育之实施,以乡镇坊公所为主体,省市行政区特别区及县市区为试验与示范起见,应指定相当地点设短期义务教育实验区,尽先办理短期义务教育。办理此项教育之小学,称短期小学,或短期小学班。其经费也以就地筹措为原则。凡年满十足岁至十六足岁之年长失学儿童,均应入短期小学班,但不得收取学费。此项小学,采用分班教学制(上午、下午、夜间),每日授课二小时,修业年限一年。以识字为目的,其课程设国语一科,并注重注音符号。课程的内容,包含史地、公民、算术、自然等常识。

三 中学校

中学规程,与戊辰学制所定大致相同。所不同的,约计二点:(1)取消了四二制,此后完全采用三三制;(2)取消了选科制,勿论初高两级,所有课程一律作为必修科。并且规定了早操,规定了自修时间,规定了以男女分校或分班为原则。在学年龄,初级中学以自十二足岁至十五足岁为标准,高级中学以自十五足岁至十八足岁为标准。

四 师范学校

师范教育,据师范学校法或其规程所载,分着四种:一为师范学校,二为幼稚师范科,三为特别师范科,四为简易师范学校或简易师范科。第一种专收女生的称女子师范学校,如以养成乡村小学师资为主旨的,称乡村师范学校,均以三年为修业年限。第二种修业年限三年或四年,第三种修业年限一年,第四种年限不定。其课程除第一种已见于师范学校课程标准外,其余尚未制定出来,不过一律取消选科,与中学校相同。毕业生服务年限,照他们在校时修业年限加倍计算,服务未满限期不得升学或从事教育以外之职业。设置规定分设于城市乡村,而以多设在乡村为宜,并为推广师范教育计,得划全省为若干师范区,每一区得设男女师范学校各一所。

岭南大学军训

五 职业学校

此项学校,分初高两级,初级职业学校,以收受小学毕业生为原则,修业年限一年至三年;高级职业学校,以收受初中毕业生为原则,修业年限三年。前者以县立、市立为原则,后者以省立或特别市立为原则,但社团或工厂、商店、农场等职业机关,或私人,按照规程均可设立。设置科目,以就某业中之一科单独设立为原则,以兼设同一业之数科或合设数业为例外。除此以外视地方需要,得于职业学校内附设职业补习班,或职业补习学校。其他与戊辰学制尽同,不必重述。

第五节 各级学校课程标准

一 绪言

本期的课程标准编订了两次:一为民国十八年八月公布的,名《中小学课程暂行标准》;一为二十一年十月公布的,名《中小学课程标准》。前者为试行的课程标准,由十八年八月到二十年六月为试验研究时期。自二十年六月,教育部收集各省区试验的结果,另聘专家加以修正和审核,到二十一年十月,才完全告竣,作为本期的正式课程标准。本期与前期最大不同的有两点:一是增加了党义课程,且将党义融和于各科教材里面;二是另编了一部幼稚园课程,为自有新学制以来所没有的。正式标准与暂行标准最大不同的,有三点:(1)在小学方面,增加了公民训练标准;(2)在中学方面,取消了学分制,改为钟点制;(3)在中小学方面,取消了党义科目,只将党义教材充分融化于社会及自然各科之中。在各科内容方面,后者较前者更为充实,且多趋向于实际教学,扫除从前一切架空蹈虚的毛病,这也是试验研究之后的一番进步。现在我们只将正式的标准择要写在下面,至于暂行的标准有效期间业已过去,可以从略。

二 幼稚园课程标准

本标准分“幼稚教育总目标”、“课程范围”及“教育方法要点”三项。第一项的目标有下之四点:

(1)增进幼稚儿童身心的健康;

(2)力谋幼稚儿童应有的快乐和幸福;

(3)培养人生基本的优良习惯(包括身体行为等各方面的习惯);

(4)协助家庭教养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

第二项的课程范围分七目:(1)音乐,(2)故事和儿歌,(3)游戏,(4)社会和自然,(5)工作,(6)静息,(7)餐点。每一科目分“目标”、“内容大纲”及“最低限度”三项。每项又分着数条目。第三项的教法要点,系根据儿童兴趣和需要,做成作业的中心,把各科教材打成一片,以设计教学法引起儿童的活动;从活动中施以个性的发展、群性的培养,并养成民族的观念;教师处于指导者、保育者和最后评判者的地位。

三 小学课程标准

此项标准,也分着“小学教育总目标”、“作业范围”及“教学通则”三项。第一项的总目为:“小学应根据三民主义,遵照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发展儿童身心、培养国民道德基础及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养成知礼、知义、爱国、爱群的国民”。其分目有八:

(1)培养儿童健康的体格;

(2)陶冶儿童良好的品性;

(3)发展儿童审美的兴趣;

(4)增进儿童生活的知能;

(5)训练儿童劳动的习惯;

第二十二表 戊辰学制小学科目及每周教学时间总表

(6)启发儿童科学的思想;

(7)培养儿童互助团结的精神;

(8)赞成儿童爱国爱群的观念。

作业范围,分公民训练、卫生、体育、国语、社会、自然、算术、劳作、美术及音乐十目。每目每周教学时间,以分数计算。总计低年级自一一七○至一二六○分;中年级自一三八○至一四四○分;高年级约为一五六○分。

内中的说明有四点:(1)公民训练和别种科目不同,重在平时的个别训练。(2)各科目得依各地方情形酌量分合:如社会、自然及卫生三科,在初级小学得令并为常识一科;又如劳作科的农事、工艺作业,可单设一种,即以所设的一种命名某某科;又如美术、劳作二科,在低年级得令并为工作科。(3)总时间为适中学数,得依各地方情形,每周增多或减少九十分钟。(4)时间支配,以三十分一节为基本,视科目教材的性质分别延长到四十五分或六十分。

其余各种集团活动,每周所需时间也有一个规定,如下表:

第二十三表 戊辰学制小学各科集团活动每周时间分配表

学生课余参加劳动

(20世纪30年代)

四 初级中学课程标准

初中课程分第一、第二两类。第一类之教学科目为:公民、国文、英语、算学、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动物、植物、体育、卫生、劳作、图画及音乐十五科,这是为一般情形而设立的。至于需要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之特殊地方,则酌减劳作、图画及音乐三科钟点,每周加授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三小时。倘遇特别困难时,得酌减英语每周一小时或二小时。此次既改学分制为钟点制,所以在校自习时间也列为正课,勿论住校学生或通勤学生均须一律参加。学生成绩分学业、操行及体育三项。考查学业成绩的方法,分日常考查、临时试验、学期考试及毕业考试四种。凡升级或毕业,皆以各项成绩及格为标准。

五 高级中学普通科课程标准

高级中学的课程,也分第一、第二两类。第一类之教学科目为:公民、国文、英语、中外历史、中外地理、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女生习军事看护)、伦理、图画及音乐十五科。若遇有特殊地方,需要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者,则减去伦理、图画、音乐等科目,以所余时间加授蒙、回、藏语或第二外国语。考查成绩方法及毕业标准,与初中完全相同。至于初高两级中学之一般目的,依照中学规程所规定者如下:

中学为严格训练青年心身,培养健全国民之场所,依照中学法第一条之规定,以实施下列各项之训练:(1)锻炼强健体格,(2)陶融公民道德,(3)培养民族文化,(4)充实生活智能,(5)培养科学基础,(6)养成劳动习惯,(7)启发艺术兴趣。

第二十四表 戊辰学制初中课程表(第一部)

六 师范学校课程标准

师范学校为严格训练青年身心,养成小学健全师资的场所,依照师范学校规程第二条的规定,以实行以下各项训练:(1)锻炼强健身体,(2)陶融道德品格,(3)培养民族文化,(4)充实科学智能,(5)养成勤劳习惯,(6)启发研究儿童教育之兴趣,(7)培养终身服务教育之精神。关于普通师范之教学科目为:公民、国文、历史、地理、算术、物理、化学、生物、体育、卫生、军事训练(女生习军事看护)、劳作、美术、音乐、伦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心理、教育测验及统计、小学教材及教学法及小学行政实习等科。其他关于乡村师范及幼稚师范等课程,则另有规定。

第二十五表 戊辰学制高中普通科课程表

七 职业学校课程标准

职业学校为实施生产教育之场所,训练的目标如下六条:(1)锻炼强健体格,(2)陶融公民道德,(3)养成劳动习惯,(4)充实职业技能,(5)增进职业道德,(6)启发创业精神。其课程分初级、高级两种。初级职业学校暂分为下列各科:(1)关于农业者如普通农作(稻、棉、麦作等)、蚕业、森林、畜牧、养植、园艺等;(2)关于工业者,如藤竹木工、板金工、电镀、简易机械、电机、电料装置及修理、钟表修理、汽车修理、摄影、印刷、制图、染织、丝织、棉织、毛织、陶瓷、简易化学工业等;(3)关于商业者,如普通商业簿记、会计、速记、打字、广告等;(4)关于家事者,如烹饪、洗濯、造花、缝纫、刺绣、理发、育婴、佣工等;(5)关于其他职业者,视地方需要酌量设立。高级职业学校分为下列各科:(1)关于农业者,如农业、森林、蚕桑、畜牧、水畜、园艺等;(2)关于工业者,如机械、电机、应用化学、染织、丝织、棉织、毛织、土木建筑、测量等;(3)关于商业者,如银行簿记、会计、速记、保险、汇兑;(4)关于家事者,如缝纫、刺绣、看护、助产等;(5)于其他职业者,视地方需要,酌量设立。凡职业学校,每周教学四十至四十八小时,以职业学科占百分之三十,普通学科占百分之二十,实习占百分之五十为原则。

第六节 毕业会考及成绩核算法

一 毕业会考

教育官厅对学校举行毕业会考,是本期近来的一种特殊制度。此制创行于民国十九年湖北教育厅,二十一年以后乃通行于全国各省。教育部初次颁布了一份《中小学学生毕业会考暂行规程》,凡已届毕业的中小学学生,须一律参加会考。二十二年九月,教育部又将此项暂行规程修正,名叫《中学学生毕业会考规程》。按照此项修正的规程,把小学会考一项取消,只留中学一项。凡公私立中学学生必须参加毕业会考,但须在本校毕业试验及格之后,方有参加的资格。会考的科目,初中与高中略有不同。凡初级中学,抽试公民、国文、算术、理化(物理化学)、生物(动物植物)、史地(历史地理)及外国语七科。凡高级中学,抽试公民、国文、算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历史、地理及外国语九科(按民国二十二年部令抽考科目又有变更)。会考的成绩有二科或一科不及格者,准其参加下届各该科会考,及格后方得毕业。如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应令留级。毕业会考应行补考的学生,如愿升学者,可准其先行升学,作为试读生,非俟参加下届补考及格后,不得作为正式学生。

二 成绩考查法

据各项规程的规定,凡中学校师范学校及职业学校,学校考查学生的成绩,分:(1)日常考查,(2)临时试验,(3)学期考试,及(4)毕业考试四种。第一种,包括口头问答、学习练习、实验实习、读书报告、作文测验、调查采集报告、其他工作报告及劳动作业九项。第二种,由担任各科教员随时于教学时间内举行,每学期至少举行二次以上,普通叫做月考。第三种于每届学期终,各科教学完毕时举行,所考范围以本学期所教学者为限。第四种于规定学年修满后举行,所考范围以本校所定全部课程为限。

民国中山大学毕业证书

三 成绩计算法

学校对学生成绩的计算法,分:(1)平时成绩,(2)学期成绩,(3)学年成绩,及(4)毕业成绩四种,各科日常考查成绩与临时测验成绩相合,叫做各科平时成绩;日常考查成绩在平时成绩内占三分之二,临时试验成绩占三分之一。各科平时成绩与学期考试成绩相合,叫做各科学期成绩;平时成绩在学期成绩内占五分之三,学期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学生各科学期成绩的平均数,作为该生的学期成绩;每学生一二两学期的平均数,作为该生的学年成绩。每学生各学年成绩的平均数,与其毕业考试成绩相合,叫做毕业成绩;各学年成绩的平均数在毕业成绩内占五分之三,毕业考试成绩占五分之二。除以上四种成绩外,由官厅举行毕业会考的成绩,与学校毕业成绩相合,叫做毕业会考成绩;学校各科毕业成绩在毕业会考成绩内占十分之四,会考各科成绩占十分之六。以上各项成绩,均以百分法计算,并规定以六十分为及格标准。

本章参考书举要

(1)《国民政府教育法规》

(2)《大学院公报》

(3)《教育部公报》

(4)《全国教育会议录》

(5)《教育杂志》

(6)《教育益闻录》

(7)《中小学课程标准》

(8)《最近三十年之中国教育》

(9)《湖北地方教育现行法令辑要》